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商法顾问 国际贸易 | 银行保险 | 证券期货 | 公司法律 | 司法鉴定 | 合同纠纷 | 网络法律 | 经济犯罪 | 知识产权 | 债权债务 | 房地产  
国际贸易  
贸易术语之ddp
作者:石家庄赵丽娜律师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1/6/17 12:39:00

贸易术语之 DDP

  完税后交货

  (……指定目的港)

  “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办理完进口 清关 手续,将在交货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与买方,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包括在需要办理 海关 手续时在目的地应交纳的任何“税费”(包括办理 海关 手续的责任和风险,以及交纳手续费、 关税 、税款和其他费用)。

   EXW 术语下卖方承担最小责任,而 DDP 术语下卖方承担最大责任。

  若卖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取得进口许可证,则不应使用此术语。

  但是,如当事方希望将任何进口时所要支付的一切费用(如增值税)从卖方的义务中排除,则应在销售合同中明确写明。

  若当事方希望买方承担进口的风险和费用,则应使用 DDU 术语。

  该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但当货物在目的港船上或码头交货时,应使用 DES 或 DEQ 术语。

  A 卖方义务

  B 买方义务

  A1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凭证。

  B1 支付价款

  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A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卖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和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或其他文件,并在需要办理 海关 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和进口以及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B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应卖方要求,并由其负担风险和费用,买方必须给予卖方一切协助,帮助卖方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取得货物进口所需的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

  A3 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如未约定或按照惯例也无法确定具体交货点,则卖方可在的目的地选择最适合其目的的交货点。

  b)保险合同

  无义务。

  B3 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无义务。

  b)保险合同

  无义务。

  A4 交货

  卖方必须在约定的日期或交货期限内,在指定的目的地将在交货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给买方或买方指定的其他人处置。

  B4 受领货物

  买方必须在卖方按照A4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

  A5 风险转移

  除B5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已经按照A4规定交货为止。

  B5 风险转移

  买方必须承担按照A4规定交货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如买方没有履行B2规定的义务,则必须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额外风险。

  如买方未按照B7规定通知卖方,则必须自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A6 费用划分

  除B6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支付按照A3a)规定发生的费用,以及按照A4规定交货之前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及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出口和进口所需要办理的海关手续费用,及货物出口和进口时应交纳的一切 关税 、税款和其他费用,以及按照A4交货前货物从他国过境的费用。

  B6 费用划分

  买方必须支付

  自按照A4规定交货时起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及

  如买方未履行B2规定的义务,或未按照B7规定作出通知,由此而发生的一切额外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A7 通知买方

  卖方必须给予买方有关货物发运的充分通知,以及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便买方能够为受领货物而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

  B7 通知卖方

  一旦买方有权决定在约定期限内的时间和/或在指定的目地港受领货物的点,买方必须就此给予卖方充分通知。

  A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向买方提供按照A4/B4规定受领货物可能需要的提货单和/或通常运输单据(如可转让 提单 、不可转让 海运 单、内河运输单据、 空运 单、铁路运单、公路单或多式联运单据),以使买方按照A4/B4规定受领货物。

  如买卖双方约定以电子方式通讯,则前项所述单据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数据交换(EDI)讯息代替。

  B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买方必须接受按照A8规定提供的提货单或运输单据。

  A9 查对、包装、标记

  卖方必须支付为按照A4规定交货所需进行的查对费用(如核对货物品质、丈量、过磅、点数的费用)。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提供交货所需要的包装(除非按照相关行业惯例,合同所指货物无需包装即可交货)。包装应作适当标记。

  B9 货物检验

  买方必须支付任何装运前检验的费用,但出口国有关当局强制进行的检验除外。

  A10 其他义务

  卖方必须支付为获取B10所述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A8所列的除外)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并偿付买方因给予协助发生的费用。

  应买方要求,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B10 其他义务

  应卖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买方必须给予卖方一切协助,以帮助卖方取得为按照本规则将货物交付买方需要的、由进口国签发或传递的任何 单证 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日本福岛核电站设备再漏水 污染水处理延迟
下一篇:最高法有关人士称醉驾量刑不能单凭酒精含量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公安部原部长助理郑少东落马后曾试...
· 外贸法律英语讲义
· 中英文合同分享
· 河北涉外律师推荐:<如何理解和掌...
· BID FORM投标书
· 维尔京群岛国际商务公司法(离岸公...
· 石家庄各公证处地址联系电话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各地...
· 54名问题奶粉受害者起诉圣元 索...
· 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诉讼指南
· 商务部外资司关于下发《外商投资准...
· 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零件;...
·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 “美国和加拿大诉欧盟荷尔蒙牛肉案...
· 论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权
· 世界上比较有名的仲裁机构(Arb...
· 涉外商务律师加快与国际接轨的专题...
· 外贸中的“TT”,关于电汇“TT...
· 装箱单标准格式(PACKING ...
· 公司对外承担债务,应区分其法定代...
· 国际贸易理论
· 涉外商务律师加快与国际接轨的专题...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