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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关系的准据法
作者:石家庄赵丽娜律师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1/6/23 15:09:00

1、内部关系的准据法

      (1)意思自治原则。
      (2)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时的准据法的确定 。按照公约第6条规定,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的,内部关系则适用代理关系成立时代理人营业所所在地法律,没有营业所的,适用其惯常居所地法。但是如果代理人在本人营业所所在地(或其惯常居所地)实施主要代理活动,则应适用该地法律。代理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的,则应适用与代理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地法。

2、外部关系的准据法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也同样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得以确立:本人和第三人可以选择代理权及外部关系其他方面问题的准据法,但为了保证这种选择的有效性,必须以书面形式规定应适用的法律。

3、一般规则 

       海牙《国际代理法律适用公约》第四章、第五章是关于一般规则的规定。其中第16、17和18条尤其重要。
     (1)关于直接适用规则 。所谓直接适用规则就是指那些不能为法律选择规则排除适用的强制性规则。如果公约所规定的准据法与有关国家的强制性规则相抵触,那么该强制性规则优先。
     (2)关于公共政策保留 。公约第17条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公约规定应适用的法律只有在其适用明显与公共政策相抵触时才可拒绝适用。”
     (3)关于公约在多法域国家的适用 。公约第19、20、21条就多法域国家的法律适用作了详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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