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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品广: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的反垄断法思考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1/6/24 11:34:00

   【摘要】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第一个也是迄今为止唯一一个被商务部禁止的集中案件—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引发了广泛的争议。从反垄断法的角度来看,需要在相关市场及市场控制力、市场进入和效率抗辩等几个方面展开具体分析。通过分析发现,集中并不会导致强有力的市场控制,果汁饮料市场的市场进入情况也相对容易。集中还可能提高效率,尽管要证明效率为集中所特有并必然给消费者或社会公众带来福利仍然较为困难。商务部的禁止决定存在“合法但不合理”的嫌疑,实则反映了我国公平有效的竞争制度的缺失。要杜绝类似的合理性怀疑,还需搭建更为基础的竞争制度平台。 
        【关键词】经营者集中;相关市场;市场进入;效率抗辩

  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是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第一个也是迄今为止唯一一个被商务部禁止的集中案件,这个案件为中国反垄断法的实施所带来的思考,已经超越了案件本身所包含的意义。在商务部否决该项集中一年多之后,重新审视该案所包含的反垄断法原理及其背后所折射的中国反垄断法生态,仍然能够为中国以后的反垄断法实践提供很多素材和思考空间。

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引发的争议

  2008年9月3日上午,汇源果汁在香港联交所发布公告,可口可乐公司以约179.2亿港元收购汇源果汁集团的全部已发行股份及未行使可换股债券。由于该项收购满足了我国《反垄断法》以及《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关于经营者集中事先申报的要求,2008年9月18日,可口可乐公司向商务部递交了申报材料。经由初步审查和进一步审查,商务部最终于2009年3月18日否决了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的申请,认为该收购会对市场竞争造成不利影响,导致“两个传导效应和一个挤压效应”。[1]也即是说,集中可能会导致可口可乐公司传导其市场支配地位和品牌,并对中小型果汁企业产生挤压效应。

  商务部否决集中的公告一出,立即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禁止集中到底是阻碍了效率,还是维护了市场竞争、保护了消费者权益?抑或是维护了民族品牌和产业安全?实际上,自可口可乐宣布收购汇源之日起到商务部最终否决收购议案,以及收购被否决之后的一段时间以来,多方主体已经通过多种渠道表达了自己的声音。这些主体按其利益属性大致可以分成三类:第一类是与收购有直接利益关系者,包括参与集中的可口可乐和汇源两大公司及其股东和员工,以及上下游产业链的相关利益主体,如经销商和果农;第二类是与收购有间接利益关系者,包括果汁行业的现有竞争者和消费者;第三类是独立的第三方主体,包括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以及反垄断执法机构本身等。

  在这三类主体中,第一类主体发出的声音最少,因为收购本身对他们而言是有利的,从而更多的不是表达其利益诉求,而是积极参与到推动收购顺利进行的过程,并为收购成功后的企业整合和发展做准备。第二类主体发出的声音最多,因为收购成功与否事关其切身利益。比如,作为消费者的众多网民对这一收购普遍表达了不满和抵制:新浪网上一项由近7万名网友参与的调查显示,高达82%的网民反对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收购被否决后,在67787名网友参与的“可口可乐是否涉及垄断”的调查中,68.49%的人认为可口可乐收购汇源会形成产业垄断{1}。广大的竞争者甚至发起了“游说商务部”的活动。[2]这些反对的声音不仅仅从收购有可能损害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的角度出发,而且更多地关注收购是否将危及产业安全甚至国家安全,以及担心民族品牌的旁落。第三类主体作为独立利益主体,其所发出的声音应该是最理性的,但是也没有形成统一意见。比如,在中国人民大学举办的“传导反垄断法专业知识,培植我国市场竞争文化”—“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法律研讨会”上,对于商务部反垄断局的裁决,就形成了三种意见:第一种是“全面肯定论”,以王晓晔教授、吴汉洪教授等为代表;第二种是基本肯定,但认为在具体细节和具体理由未搞清楚之前,不好作出最后评价,以黄勇教授、吴宏伟教授、王丽律师、张野律师等为代表;第三种是针对裁决提出质疑、疑惑和担心的意见,以史际春教授、邓峰副教授等为代表{2}。

  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在本质上是一个法律问题,只有在反垄断法的角度下分析和考察,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从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来看,维护产业安全或国家安全、保护民族品牌以及本土企业等,都不应该成为反垄断法关注的目标。商务部也否定了民族品牌和贸易保护主义与本次反垄断审查有关{3}。下文将从反垄断法出发,对该收购案的反垄断审查,特别是商务部的三个禁止理由作出评价。

二、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的反垄断法分析

  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分析是一项巨大而系统的工程,需要通过搜集和处理相关数据和材料,在界定相关市场的基础上,计算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继而推断市场控制力和市场影响力,然后考虑市场进入状况、效率、破产企业集中和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等可豁免情况,最终在两相权衡和比较之后,作出禁止与否的决定。整个反垄断评估流程,蕴含了丰富的法学和经济学分析,绝非在网络上轻轻点击“支持”或“反对”就能作出决断。下面将从反垄断法出发,就相关市场及市场控制力、市场进入和效率抗辩等几个方面对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的反垄断审查过程展开分析,并对商务部的决定理由作相应评论。[3]

  (一)相关市场及市场控制力分析

  界定相关市场是分析经营者的市场地位以及集中的市场影响的必要前提。相关市场的范围越大,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就越小,集中对竞争的损害也就越小。在本案中,将相关市场界定为饮料市场、非碳酸饮料市场、果汁市场,还是纯果汁饮料市场、中浓度果汁市场或低浓度果汁市场,对市场竞争影响的判断就会产生截然不同的影响。[4]商务部将此案的相关市场界定为果汁类饮料市场,理由是:果汁类饮料和碳酸类饮料之间替代性较低,且三种不同浓度果汁饮料之间存在很高的需求替代性和供给替代性{3}。那么,在这个相关市场上两大集中企业的市场份额和市场控制力如何呢?欧睿国际信息咨询公司(Euromonitor International)的数据显示,在中国果汁市场上,汇源果汁市场份额为10.3%,可口可乐为9.7%,二者合并后的市场份额为20% {4}。在更大的市场范围内,以销售额计算,2007年整个软饮料市场可口可乐占12.4%,汇源占4.4%,合计16.8% {5}。另据统计,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果汁的整体市场占率约为35%,比市场第二、三名的统一和康师傅合计约39.7%还低。[5]我国现阶段并无判断市场控制力的可参照标准,因此20%的市场份额是否可以初步推断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并不能作出一个明确的回答。但是从经验和常理判断,20%的市场份额并不能对市场构成显著影响。比如,欧盟横向合并指南第18条规定:如果参与集中的企业在共同体市场或者重大部分的市场份额不超过25%,在不影响适用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的前提下,集中特别被视为与共同体市场相协调。若以此标准,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并不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严重后果。

  但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公司占全国碳酸饮料市场份额为60.60%,且在资金、品牌、管理、营销等诸多方面已经取得竞争优势,因此可口可乐公司在碳酸软饮料市场占有市场支配地位。收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有能力将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上的支配地位传到至果汁市场,从而严重削弱甚至剥夺其他果汁类饮料生产商与其形成竞争的能力,最终使消费者被迫接受更高价格、更少种类的产品{3}。可口可乐公司在碳酸饮料市场占据市场支配地位,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是否能够导致商务部所说的“传导效应”,尚需考察相关市场的市场进入情况。若进入相关市场非常容易,即使集中一方占据市场支配地位,也会受到市场潜在进入的威胁,而不敢轻易降低产量提高产品价格。

  (二)市场进入分析

  饮料市场,包括果汁市场,相对于其他市场而言,市场进入是相对容易的。第一,果汁市场的进入并没有法律壁垒,无须取得特别许可,任何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都可进入。第二,进入不需要满足高行业标准,不像进入高科技领域或需投入巨大沉没成本的基础领域,只需一般规模的资金及技术即可启动。第三,果汁市场已有的竞争者和潜在的竞争者众多,对现有的主要生产企业均构成了潜在的威胁。国际竞争网络在其《关于合并分析的推荐意见》中指出:已有竞争者的市场进入和市场扩张分析,应该成为合并是否会实质性阻碍竞争的组成部分。如果合并企业受到来自市场进入的威胁(比如进入壁垒很低,进入之后在合并前价位上定价能够获得利润),合并就不太可能会有反竞争影响。[6]目前,除了可口可乐和汇源之外,我国已经存在娃哈哈、露露、椰树、统一、康师傅和百事可乐等一批重要品牌。进入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主办的中国轻工业网,[7]点击进主饮料工业一栏,可见栏下细分了饮用水、碳酸饮料、果汁饮料、茶饮料、含乳饮料、蛋白饮料、功能饮料、饮料原料和香精饮料等专栏。单是果汁饮料项下,就列举了近300家从事果汁饮料生产的企业。虽然不排除这些企业存在交叉持股的情况,或者某些企业共同为第三家企业所控股,但是如此众多涉及生产果汁饮料的企业,从一个侧面表明了现有果汁市场竞争的激烈。如果再考虑到其他企业的进入可能性,包括生产其他饮料的企业进入到果汁行业的可能性,果汁市场的市场竞争程度就更激烈了。

  商务部认为,除了可口可乐的市场支配地位有可能传导之外,还可能存在“品牌传导”:由于消费者对现有品牌的忠诚度,说服零售商改变供应商十分困难,因此,品牌构成了饮料市场进入的主要障碍。此次交易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将独自拥有“美汁源”和“汇源”两个最具影响力的果汁品牌,对中国果汁饮料市场的控制力将明显增强,加之其在碳酸饮料市场已有的支配地位以及相应的传导效应,集中将使潜在竞争对手进入果汁饮料市场的障碍明显提高{3}。但是从垄断角度讲,竞争并不仅仅局限在品牌,还有价格、品种、质量、文化、消费者感受等等多个方面,某些强势品牌并不能一统天下。我国绝大多数饮料企业,不管是内资还是外资,不管企业规模大小,都介入至少两三类饮料生产。这恰好证明了这个行业不同种类产品之间几乎不存在难以逾越的技术、品牌、网络等进入壁垒{6}。换个角度看,如果收购成功后可口可乐确实将其市场支配地位和品牌效应传导至果汁市场,通过搭售、附加排他性条件和提高价格等方式获取垄断利润,反而会进一步刺激现有竞争者和潜在竞争者及时、有效、充分地进入果汁市场,来分享可口可乐公司在此市场上的超额利润。考虑到可口可乐和汇源在果汁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果汁市场本身的市场进入情况,商务部禁止该收购,明显具有说理上的不足。

  (三)效率抗辩分析

  商务部或许掌握了笔者及公众尚未得知之数据和材料,或者具备其他理由和考虑,姑且认为商务部的以上判断都是正确的,下一步即应进入到效率抗辩阶段。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本案若要启动效率抗辩,主要有以下依据:第一,根据《反垄断法》第27条,主张集中将对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有利影响;第二,根据《反垄断法》第28条,主张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第三,根据商务部的《经营者集中申报表》,在集中申报过程中启动效率抗辩。但是从商务部的公告以及相关解释来看,本案并未启动效率抗辩,商务部在审查过程中也并未考虑效率问题。[8]但这并不妨碍对该收购案相关效率问题的讨论。

  1.集中被禁止导致的效率损失

  集中被禁止导致的效率损失包括直接效率损失和间接效率损失两类。直接效率损失包括:第一,正常交易费用损失,包括并购交易中商业咨询公司、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咨询费用以及参与交易和谈判的正常费用等。第二,股价损失。比如,收购被否决后的2009年3月19日,汇源果汁复牌后即暴跌,截至收盘时股价下跌了42%;加上18日早盘急挫近20%,汇源集团创始人朱新礼的身家在两天之内便缩水33亿港元。按照可口可乐去年开出的每股12. 2港元收购价计算,朱新礼的身家则缩水44.5亿港元。[9]第三,企业战略和资源调整损失。参与集中企业的战略设计、投资重心以及资源分配等,都会围绕着集中的启动、进行和展开而作相应调整。这时候法律是否能够给予参与集中企业一个相对清晰的反垄断审查结果预期,就显得尤为重要。比如,从2008年9月3日至今,在“等待出售”的半年里,汇源果汁自身的业务扩张几近停滞。收购被否决后,汇源已经叫停了总投资近30亿元的果汁上游基地建设项目,并陆续召回派往基地的骨干人员,转战新产品开发和营销领域{7}。这些损失的造成,一方面是汇源对收购案的进展过于乐观的结果,另一方面也透露出了我国现有反垄断法律的模糊性和弱操作性,无法给参与集中企业一个相对稳定的预期。间接效率损失则表现为上下游产业损失,典型的是果农在这场博弈中的损失。可口可乐收购汇源的失败,直接导致了汇源新建和扩建果汁产业上游基地的战略落空,而对于已经投入大量生产成本以及寄希望于通过实施该战略改善生活的果农而言,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打击。

  2.集中可能产生的效率提高

  可口可乐和汇源若要证明集中将导致明显的效率提高,需要展开以下几个步骤:(1)提出并证明集中将产生哪些效率;(2)证明这些效率为集中所特有;(3)所提出的效率具有可证实性;(4)效率能够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内得以实现;(5)集中并未导致垄断或接近垄断的市场结构;(6)集中导致的效率会给消费者或社会整体带来福利正效应。

  集中能否产生效率的数据和材料主要掌握在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以及反垄断执法机构手中,而目前几乎未对这些数据和材料进行公开。从目前可以获知的相关资料来看,收购最有可能产生的效率是生产效率、交易成本效率、采购和销售效率、品牌效率(广告效率)等,而后几类效率均可转化为生产效率并以生产效率的提高值来进行计算和表述。交易成本效率表现为集中将缩减中间环节,减少交易的不确定性,从而节约交易成本。比如,除了将要卖掉的上市公司,汇源集团还有很长的产业链:种子、树苗、果园、水果加工、果汁灌装;根据收购的附加协议,在同等条件下,可口可乐要优先采购汇源的浓缩汁{8}。可口可乐能够通过集中收获一个相对稳定的采购源,减少谈判成本;汇源则可专注于上游果园产业开发,从而实现专业化效率。收购完成之后,借助于汇源已有的营销网络,可口可乐将进一步扩大营销范围,继而降低销售成本,获得的“汇源”品牌也节约了其创造和维护品牌形象的广告费用,将比自己重新创设一个品牌花费更少成本。集中往往还能导致更大的采购量,从而降低采购产品的单位价格,进而有可能降低产品价格。所有这些效率的提高,都可能会以规模经济或范围经济的形式表现出来,即收购之后可口可乐生产果汁饮料的单位成本降低,而产量(包括原来可口可乐和汇源的产量之和)不变甚至增加;或者收购之后可口可乐同时生产碳酸饮料和果汁饮料,将以更低的成本提供同样或更多的产品。若能证明上述所有效率,并最终以生产效率的形式加以量化,将能最大程度地证明收购对效率提高的巨大推动作用。

  但是,尽管可以相对容易地证明这些效率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实现,并且集中不会导致垄断或接近垄断的状态,比如可以将各种效率转化为生产效率进行可变成本节约和固定成本节约的量化分析,估算具体效率的实现可能性及实现时间表,通过界定相关市场和评估市场控制力来分析集中后的市场结构情况,但是,要证明效率它们的为集中所特有并必然会给消费者或社会公众带来福利上的好处却极为困难。上述所列效率类型,不仅可以通过现有的集中形式获得,也可通过内部扩张(可口可乐完全有这个能力)、建立合资企业、协议合作以及与另外更小规模的企业集中等方式得以实现,除非可以证明,通过其他方式不可能获得同等程度的效率提高,或者通过集中实现效率提高具有时间上的优势。同时,还须证明效率提高能够至少给消费者或社会公众带来好处,比如不会提价,或者增加产品的种类和质量等。但是,要证明或保证这些条件也非常困难。因此在本案中实施效率抗辩,尽管绝非不可能,却具有相当大的难度。

三、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的初步结论与进一步思考

  (一)初步结论:合法但不合理

  从程序上看,从立案受理、初步审查、进一步审查到最后作出决定和公布,本案的处理均符合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从实体上看,商务部作出的否定裁决也完全在其自由裁量权范围之内。因此,从合法性角度看,商务部的作法无可挑剔。但是,从其否决理由和相关表述来看,难免会引起人们对其合理性担忧。首先,集中后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和市场控制力并不如想象中那样庞大,甚至还达不到一般推定具有反竞争影响的程度。其次,可口可乐的市场支配地位和品牌传导能力尽管存在,但是在果汁市场这样一个进入退出相对容易的市场,并不会造成严重限制竞争的影响。再次,以挤压中小企业生存空间作为否决理由,难免使人认为反垄断法是保护“竞争者”而非“竞争”的法律。实际上,在一个进入相对容易的市场,一个胆敢擅自提高价格降低产量的经营者会正好给中小企业带来发展契机,因为进入该市场或扩大市场份额就能与所谓的在位垄断者分享垄断利益。最后,商务部手中握有大量相关数据和材料,而面对公众如此巨大的关注,却只作了简单的陈述和说理。商务部给出的解释是,在对外披露信息时,应遵守《反垄断法》关于保密的要求{3}。但是查看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网站,对于集中审查结果的公布往往不会如此草率,至少应对不涉及商业秘密的相关内容予以公布,以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一方面可能来源于我国政府机构由来已久的行政作风和习惯使其工作人员并不擅长对相关决定作理性推理和分析,特别是将这种分析过程公诸于众时;另一方面可能更来源于我国反垄断法规则的模糊性和程序缺失性。对于“市场集中度”、“市场控制力”、“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等如何界定,直接关系到集中的反竞争影响分析;而实体分析的准确适用又需要客观中立的程序规则来保证。我国现有的反垄断法体系在实体和程序方面皆存在严重缺失。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给我国反垄断法实施带来的启示,除了学者们普遍看好的竞争文化的普及之外,最大的收获或许应是加快启动细化反垄断法规则的步伐。

  (二)进一步思考

  我国目前除了《反垄断法》之外,与经营者集中相关的规则只有《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和《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等,相关程序规则都还没有出台,这显然不利于经营者集中案件的妥善处理。但是恰在商务部否决可口可乐收购案之前5天,即2009年3月13日,商务部公开了五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的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10]这五部配套规章,全部与“经营者集中”的判定相关。对于未来类似案例,这些规章将提供更为明细的裁判规则。

  但是这些规章草案仍在相当程度上无法满足现实需求。比如,按照《经营者集中申报暂行办法》(草案)的规定,商务部对提交的文件、资料的完备性进行核查,并自“收到完整的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进行初步审查。这意味着从申报材料递交到正式立案的期间是不确定的,理论上甚至可以无限延长,直到商务部认为申报材料完备为止。这样的规则既不效率,也无法为经营者提供有效预期。程序性规则的构建至少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效率原则、便利原则和可预期原则。也即是说,应避免经营者集中申报和审查程序拖沓冗长,在方便经营者和利害关系人表达利益诉求的前提下,使之能够对申报和审查结果形成一个相对稳定的预期。唯有在此原则下构建经营者集中反垄断规制的相关规则,才能既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提高集中规制的运行效率。

  反垄断制度的细化确实能够为以后再度出现类似的收购案提供更具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但是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带来的思考并不止于此。收购案反映出来的合理性缺失,在本质上反映了我国公平有效的竞争制度的缺失。公平竞争制度意味着必须摒弃内外有别、不同所有制有别的歧视性竞争体系;有效竞争制度则意味着应更多关注集中的效率优势和本身的商业逻辑,更少关注其象征意义和出售者的动机。但是汇源出卖自身品牌之艰辛,以及如此众多的“民族品牌”顶着“外企”招牌在本土创业和发展,无不反映了在国企和外资的夹缝中我国民营企业生存之艰难,以及我国并未为所有经营者提供一个公平有效的竞争平台。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失败后,又有人抛出了“国企接棒或注资”的猜想,认为汇源现在向内资开放是十分明智的选择,而有政府背景的国有企业,如国投集团、华润集团和中粮集团,则是投资界人士认为最有实力、有可能并购汇源的备选。[11]若果真如此,则会进一步加剧了内外有别、民族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的怀疑。新的收购只有接受新的反垄断审查,并且严格按照法律规则和程序进行和展开,才能杜绝进一步的合理性怀疑。因此,要杜绝类似的合理性怀疑,还需搭建更为基础的竞争制度平台。




【作者简介】
应品广,单位为华东政法大学。


【注释】
[1]商务部认为集中将产生如下不利影响:(1)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有能力将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上的支配地位传导到果汁饮料市场,对现有果汁饮料企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进而损害饮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品牌是影响饮料市场有效竞争的关键因素,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通过控制“美汁源”和“汇源”两个知名果汁品牌,对果汁市场的控制力将明显增强,加之其在碳酸饮料市场已有的支配地位以及相应的传导效应,集中将使潜在竞争对手进入果汁饮料市场的障碍明显提高。(3)集中挤压了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的生存空间,抑制了国内企业在果汁饮料市场参与竞争和自主创新的能力,给中国果汁饮料市场的有效竞争格局造成不良影响,不利于中国果汁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2号》, http: //fldj. mofcom. gov. en/aarticle/ztxx/200903/20090306108494.html.)
[2]比如国内多家果汁企业曾联名上书要求商务部就此项收购召开听证会;在2008年12月26日商务部召开的行业听证会上,反对意见几乎空前统一。相关的反对意见甚至直接递交给了高层。(参见:谢鹏,余力.可口可乐收购汇源被否的幕后博弈[N].南方周末,2009-03-26.)
[3]本案并不涉及破产企业集中和中小企业集中等豁免情况,因此本文将不讨论这些问题。从相关数据和情况来看,本案也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豁免。但是,考虑到社会公共利益是一个大框,几乎所有的利益需求都能在里面找到自己的立足点,因此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在分析市场控制力、市场进入以及效率抗辩时或多或少也会有所涉及。
[4]果汁饮料按果汁浓度不同一般可分为三类:纯果汁是指100%果汁,中浓度果汁是指浓度为26-99%的混合果汁,低浓度果汁是指浓度在25%以下的果汁。根据汇源果汁2008年的上半年年报,按零售额计算,汇源果汁在纯果汁市场的占有率为43.8%,在中浓度果汁市场的占有率为42.4%,在低浓度果汁市场的占有率为7.6%。
[5]可口可乐喝汇源遇阻民族情结难解[EB/OL]. [2010 -09-05].http://www. competitionlaw. cn/show. aspx? id=4720&cid =5.
[6]Recommended Practices for Merger Analysis[ EB/OL]. [2010-09-07].http://www. internationalcompetitionnetwork. org/media/library/Cartels/Merger_WG-1. pdf.
[7]中国轻工业网:http://www.clii.com.cn/.
[8]没有启动效率抗辩的原因可能有两个:一是集中方认为该收购并未对市场竞争构成阻碍,因此通过反垄断审查的几率很大,无须启动效率抗辩;二是如有些人所认为的,在内部反对力量的压力下,可口可乐或许是通过消极应对商务部的限制性条件来放弃收购。
[9]来源于人民网:http://mnc. people. com. cn/GB/8993679.html.
[10]商务部准备制定的这五部规章,分别为《经营者集中申报暂行办法》、《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办法》、《关于对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的暂行办法》、《关于对未达申报标准涉嫌垄断的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的暂行办法》、《关于对未达申报标准涉嫌垄断的经营者集中证据收集的暂行办法》。
[11]参见:贺文,朱熹妍.汇源后事猜想:国企接棒或注资[N].经济观察报,2009-03-30(27);邱林.汇源对内资开放是明智选择[EB/OL]. [2010-06-20]. http://finance. baidu. com/2009-04-01/116254017.html.


【参考文献】
{1}余孚.汇源并购案的民间抵抗[J].今日财富,2008(9) :39-40。
{2}杨东.“传导反垄断法专业知识,培植我国市场竞争文化”—“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法律研讨会”综述[EB/OL].[2010-09-20].http://www. competitionlaw.cn/show. aspx? id =4743&cid =5.
{3}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就可口可乐公司收购汇源公司反垄断审查决定答记者问[EB/OL]. [2010-09-20].http://www. mofcom. gov. cn/aarticle/zhengcejd/bj/200903/20090306124140.html.
{4}曹虹.对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果汁案的评析[J].现代管理科学,2008(12):64-66。
{5}梅新育.汇源并购案还需要经过什么程序[EB/OL].[2010-09-10].http://mnc. people. com. cn/GB/8988050. html.
{6}马宇.假如可口可乐成功收购汇源[N].南方周末,2009-03-26(C14)。
{7}龙丽,杨颢.汇源并购案半年停摆始末”[EB/OL].[2009-03-26][2010-09-01].http://www.nan-fangdaily. com. cn/nfjx/200903260042. asp.
{8}龙丽.跨国投行:汇源并购案幕后的资本高手[J]。华人世界,2008(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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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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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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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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