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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  
资产重组中的税收筹划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1/9/8 16:42:16

实践中,资产重组的具体类型很多,有兼并、收购、分设等。通过购并,企业之间形成不同层次的联属关系,或是集团化,从而加强经营上的分工、协作,提高整体的竞争力。尽管税收筹划不一定是资产重组的首要目的,但税收筹划在资产重组中的突出作用却不应当忽视。
  • 兼并亏损企业,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一家赢利企业兼并一家亏损企业后,其利润总额必然因弥补亏损而减少。对于纳税而言,这意味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减少。因此,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仅从纳税角度看,该赢利企业因此获得了纳税方面的“收益”。

    从国际上看,当今100多个开征企业所得税的国家中,绝大多数的公司所得税法允许企业弥补亏损。并且,对未被弥补的亏损,通常允许向以后年度结转,有少数国家还允许向以前年度结转。就结转期限而言,约25个国家和地区允许纳税人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约46个国家和地区允许纳税人向以后年度结转5年。从长期看,亏损因此成为税收筹划者手中一个相当有用的工具。而且,以亏损弥补为基础,继续派生出一系列税收筹划策略。

  • 选择支付方式,减少现金流出

    当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股东)价款的方式不同时,其所得税的处理是不相同的。即: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合并企业支付的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各方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1)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

    (2)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由于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的价款方式不同,将导致不同的所得税处理方式,其涉及被合并企业是否就转让所得缴税、亏损是否能够弥补,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的股利折现、接受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等问题,比较复杂。因此,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采取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20%的合并方式都划算。要考虑可弥补亏损数额的大小、行业利润率的高低等因素。

  • 选择并购方式,减少税赋环节

    对于需要购置资产的企业来说,在保证资产所有人既定利润目标的前提下,收购股权相对于直接的购买资产,可以减少交易的税负,从而减少并购方获得资产的成本。比较典型的情况是国内房地产转让税负较重,涉及到按营业额计征的营业税及其附加、按交易额计征的印花税、按房地产转让增值额计征的土地增值税(从20%——60%四个档次)和按盈利额计征的企业所得税,而企业股权的转让按国内税法规定仅需缴纳印花税和所得税。因此,对于拟购置大宗物业作固定资产用途的企业,以及拟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来说,购买物业不如并购具有本身所需物业和楼盘的目标公司股权,从而可以因税负的减少而减少获得资产的成本。 

  • 分设或新设企业,继续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为了吸引外资,我国对外资企业适用的税法有减免税期等优惠规定,新办企业可以从中受益。在实践中,外商投资者通过关闭原有企业,重新登记新企业,或是将赢利能力最强的部分分设为新企业,以继续享受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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