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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2012年版(HS 2012版)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2/1/15 11:51:31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2012年版(HS 2012版)

 附件:2012年税则调整比较文档:2012hscode.pdf
       完整版2012 HS Code:2012HScode.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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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协调制度》的由来和发展
    2、《协调制度》在我国的实施情况
    3、协调制度第四审议循环(2012年版协调制度)主要修订原因介绍
    4、《协调制度》改版对进出口企业的影响及相关建议
    5、海关总署关税司孙群司长采访答复内容
    6、2012版《协调制度》修订情况介绍(动、植物及食品部分第1-24章)
    7、2012版《协调制度》修订情况介绍(机电及杂项制品部分第84-97章)
    8、2012版《协调制度》修订情况介绍(矿产品、化工品及橡胶塑料部分第25-40章)
    9、2012版《协调制度》修订情况介绍(皮革、木材、纺织及金属产品部分第41-83章)
    《协调制度》的由来和发展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简称H.S)(以下简称《协调制度》)是指原海关合作理事会(1995年更名为世界海关组织)在《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CCCN)和联合国的《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ITC)的基础上,参照国际上主要国家的税则、统计、运输等分类目录而制定的一个多用途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目录。经国务院批准,我国海关自1992年1月1日起开始采用《协调制度》,使进出口商品归类工作成为我国海关最早实现与国际接轨的执法项目之一。
    一、《协调制度》的基本结构
    从总体结构上讲,《协调制度》目录与《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基本一致,其将国际贸易涉及的各种商品按照生产部类、自然属性和不同功能用途等分为21类、97章。《协调制度》主要是由税(品)目和子目构成[税(品)目号中第1至第4位称为税(品)目,第5位开始称为子目],为了避免各税(品)目和子目所列商品发生交叉归类,在许多类、章下加有类注、章注和子目注释,设在类、章之首,是解释税(品)目、子目的文字说明,同时有归类总规则,作为指导整个《协调制度》商品归类的总原则。

    《协调制度》是一部系统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表,所列商品名称的分类和编排是有一定规律的。从类来看,它基本上按社会生产的分工(或称生产部类)分类的,将属于同一生产部类的产品归在同一类里。从章来看,基本上按商品的自然属性或用途(功能)来划分的。
    二、《协调制度》的主要优点
    《协调制度》是各国专家长期共同努力的结晶,它综合了国际上多种商品分类目录的长处,成为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的一种“标准语言”,从而方便了国际贸易,避免了各工作环节的重新分类和重新编号。其主要优点是:
    (一)完整
    《协调制度》目录将迄今世界上国际贸易的主要商品全部分类列出,同时,为了适应各国征税、统计等商品分类的要求和将来技术发展的需要,还在各类、章列有起到“兜底”作用的“其他”税(品)目或子目,使国际贸易中的任何商品,包括目前还无法预计到的新产品都能在目录的体系中归入合适的位置,以确保无论任何一种商品都不会被排斥在该目录范围之外。例如,第一章活动物,最后的税(品)目号“01.06其他活动物”,该品目包括了除本章章注所规定的“不包括”项以及本章其他税(品)目号已有具体列名的以外的其它所有活动物。又如,第六类化学产品的最后的税(品)目号“38.24”,就包括了该类中其他税(品)目号未列名的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这样,凡在其他地方找不到合适税(品)目号的化工产品就可放在该项“兜底”税(品)目号中。加之归类总规则四“最相类似”原则的综合运用,这就保证了目录对所有货品无所不包的特点。
    (二)系统
    《协调制度》的分类原则遵循了一定的科学原理和规则,将商品按人们所了解的自然属性、生产部类和不同用途来分类排列,同时,还照顾了商业习惯和实际操作的可能。因此便于理解、便于归类、便于查找、便于记忆。
    (三)通用
    该目录在国际上影响很大,目前已为200多个国家(地区)所采用,并且还有许多国家正积极准备,以期尽快采用。由于采用同一分类目录的国家的进出口商品相互之间具有可比性,同时,该目录既适合于作海关税则目录,又适合于作对外贸易统计目录,还可适用于作国际运输、保险、生产、贸易等部门的商品分类目录。因此,《协调制度》目录的通用性超过了以往任何一个商品分类目录,加之作为《协调制度》主体的《协调制度国际公约》规定了缔约国的权利和义务,这就保证了该目录的有效统一实施。
    (四)准确
    《协调制度》目录所列税(品)目的概念明确,内涵和外延明了,不重复。为保证做到这一点,除了目录的税(品)目条文有非常清楚的表述外,还有作为归类总纲的归类总规则以及类注、章注、子目注释加以具体说明,各条税(品)目的范围都非常清楚。如税(品)目号12.09的条文为“种植用的种子、果实及孢子”,凡种植用的种子一般均可归入此号,但12章的章注3又特地注明了谷物等项商品即使作种子用,也不归入税(品)目号12.09,这样就把税(品)目号12.09所包括的范围规定得十分清楚了。
    此外,《协调制度》目录作为《协调制度国际公约》的一个附件,在国际上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对其进行维护和管理,各国还可通过对《协调制度》目录提出修正意见,以争取本国的经济利益,统一疑难商品的归类。以上这些都不是一个国家的力量所能办到的,也是国际上采用的其他商品分类目录所无法比拟的。
    三、《协调制度》的发展
    被尊称为《协调制度》之父的原海关合作理事会目录归类司司长朝仓先生指出:“目前没有哪一个国际贸易协定能够做到与《协调制度》无关,产业和贸易的高速发展促使WCO必须及时地对《协调制度》进行更新,以免落后于时代的步伐。”这段话形象地反映了《协调制度》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发展需要。事实上,《协调制度》在生效近30年来,也的确处于不断的发展过程中。
    (一)《协调制度》的影响面越来越广
    1987年,《协调制度》最初的缔约国仅有32个,而截止目前,实际采用《协调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已达到200多个,全球贸易总量98%以上的货物都是以《协调制度》进行分类。WTO及其成员国都采用《协调制度》作为贸易谈判的共同贸易语言;WTO的许多产品协议,如ITA产品、民用航空产品、药品等均已采用《协调制度》编码;大多数发达国家的WTO关税减让表也已根据《协调制度》来制定。此外,《协调制度》也为WCO和WTO共同发展的新国际原产地规则提供了共同的基础。
    (二)《协调制度》本身得到不断修订和完善
    《协调制度公约》建立了协调制度委员会,定期对《协调制度》进行全面的重审和修订。目前《协调制度》已经历了六个版本,分别是1988年、1992年、1996年、2002年、2007年和2012年版本。这种健全的自我完善机制,使得《协调制度》能够不断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贸易格局的改变,维护自身的权威性和科学性。
    (三)《协调制度》不断向新的领域进行拓展
    如前所述,《协调制度》最初的主要用途是征收关税和国际贸易统计,但由于其结构的合理性和内容的开放性,使得其最终成为一个多用途的商品分类目录,为其不断适应新领域的需要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近年来,社会公共利益和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成为《协调制度》所关注的重要内容,WCO和协调制度委员会也因此逐步加强了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及禁止化学武器组织(OPEW)的合作,并通过发放建议书和增列子目的形式对受控制麻醉品、化学武器前体、及有害环境物质的贸易情况进行监控。在这些新的领域,《协调制度》所被寄予的厚望正如鹿特丹公约第13条所述:“各缔约方的会议应敦促世界海关组织为附约所列的化学品确定适当而具体的《协调制度》编码。某一种化学品的编码一旦确定,每一缔约方应规定在其出口运输文件上列出该化学品的编码。

我国海关自1983年开始研究《协调制度》,并参与了对《协调制度》的制订工作。1987年,我国海关将《协调制度》译成了中文,并开始着手对原中国海关的税则目录和海关统计商品目录根据《协调制度》进行转换。1992年1月1日,我国海关正式采用《协调制度》,使进出口商品归类工作成为我国海关最早实现与国际接轨的执法项目之一;同年6月23日,我国海关又根据外交部授权,代表中国政府正式签字成为《协调制度公约》的缔约方。
    一、中国海关对《协调制度》的运用及其发展
    多年来,我国海关积极使用《协调制度》实施进出口管理,参与《协调制度》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并运用《协调制度》规则在国际场合争取我国的经济利益,施加我国的影响。使得以《协调制度》为基础的商品归类工作成为我国海关执法与国际接轨最早、也是最为成功的项目之一。
    (一)在完全采用《协调制度》各个版本的基础上构建起我国的商品分类体系
    我国加入《协调制度公约》后,对《协调制度》采取了直接适用的方式,分别按时实施了1992、1996、2002和2007版《协调制度》。
    我国海关实施《协调制度》的载体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其中的商品号列被称为税号,为征税需要,在每项税号后列出了该商品的税率。《税则》是以《协调制度》为基础转换而来,其内容在第一章至第九十七章完全一致,而且,我国会根据《协调制度》的修订和我国税收、海关统计工作的需要对《税则》进行修订,以适应《协调制度》的发展。
    此外,WCO为使各缔约国能够统一理解、执行《协调制度》,编制了《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注释》,我国也将其完全翻译过来并据此制定了《海关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商品及品目注释》;在此基础上,我国还针对本国增列的子目逐步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本国子目注释》,二者共同构成了对《税则》的有效补充。
    (二)根据本国进出口管理的实际情况对《协调制度》予以充分扩展
    《协调制度公约》第三条“缔约国的义务”第三款规定“本条规定不影响缔约各国在本国的税则目录或统计目录中,增列比《协调制度》目录更为详细的货品分类细目,但这些细目必须在本公约附件所规定的六位数级目录项下增列和编号。”因此,我国海关采用的《协调制度》分类目录,前6位数是HS国际标准编码,第7、8两位是根据我国关税、统计和贸易管理的需要加列的本国子目,同时,还根据代征税、暂定税率和贸易管制的需要对部分税号增设了第9、10位附加代码。随着进出口贸易的不断发展和商品种类的日益繁多,我国商品编码的数量也从1992年采用《协调制度》之初的6250个增加到了2011年的超过10000个。
    (三)建立了系统的《协调制度》管理和执行机构
    主要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和海关三部分组成,其具体职责为:
    1、国务院:制定《税则》,规定关税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
    2、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税则》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的调整和解释,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决定实行暂定税率的货物、税率和期限;决定关税配额税率;决定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报复性关税以及决定实施其他关税措施;决定特殊情况下税率的适用,以及履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3、海关:负责对《目录》制定、修订工作,以及对《税则》的具体执行工作。为提高商品归类管理水平,海关总署还在北京海关成立了全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办公室,并在广州、天津、上海、大连海关成立了全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分中心(简称“一办四中心”),负责全国海关的商品归类职能管理。同时,海关总署还借鉴世界海关组织的作法,成立归类技术委员会和科学分委会,开展归类研究,解决归类疑难问题,在归类工作体系中引入专家决策机制,积极发挥专家在归类决策中的作用。
    (四)《协调制度》在我国发挥作用的领域越来越得到拓展
    《协调制度》最初在国内主要被用于海关税收和贸易统计,然而,随着对进出口贸易管理水平要求的不断提高,其发挥作用的领域也越来越宽广。近年来,外经贸部与海关总署合作,将许可证商品纳入HS目录管理,实现了联网传输海关统计数据和联网核销管理;海关总署与国际机电管理部门和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合作制定了机电产品商品目录,并根据商会对有关机电产品加强管理的要求加列了本国子目;与国家税务总局合作以HS编码为基础加强对出口退税商品的核销管理;与外汇管理部门合作加强了对出口结汇、进口付汇管理等。目前,我国有19个部、委、办、局对不同种类的进出口商品提出了监管要求,这些要求大都需要海关在进出口环节进行实际监控,而这些都必须以统一的商品分类标准为基础。此外,作为《京都公约》的缔约国,我国以《协调制度》为基础制定了协调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并把税号改变标准作为判定“实质性改变”的基本标准,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标志了协调原产地规则在我国的正式适用,从而进一步开拓了《协调制度》在我国新的应用领域。
    (五)努力运用《协调制度》维护本国利益
    由于《协调制度》已成为“国际贸易的标准语言”,因此,国家的贸易政策就会不可避免地在《协调制度》上得以体现,这也就是所谓的“《协调制度》的本国政策性倾向”,各国在WCO归类技术议题上的争议,往往都隐藏着各自的经济利益背景。我国海关自实施《协调制度》以来,参加了WCO归类技术委员会的历次会议,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从最初的完全被动接受WCO的归类决议,到现在逐步掌握游戏规则,在充分尊重《协调制度》原则的基础上积极争取有利与本国经济利益的商品归类结论,中国海关正以一个大国海关的姿态在《协调制度》的国际舞台上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中国海关实施《协调制度》以来取得的成效
    中国海关实施《协调制度》近二十年来,商品归类工作已形成了比较系统的作业模式,同国际通行惯例已基本趋于一致。回顾《协调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所取得的成效主要可归结为以下几点:
    (一)大大便利了进出口贸易的发展。采用《协调制度》后,中国海关的商品分类目录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形成了一致,我国政府采用的对外贸易统计数据也是以《协调制度》为基础的海关统计为准,因此极大地提高了我国国际经济活动的便利性、国际贸易统计的可比性及国际贸易谈判的可操作性。
    (二)促进了进出口管理的规范统一,确保了我国税收政策和贸易管制政策的有效实施。《协调制度》已成为国家制定税收政策和贸易政策的基本工具,我国政府对进出口货物采取的关税和贸易措施大部分都是基于《协调制度》目录制定并向外公布的,如:进出口关税、进口代征税、出口退税、进出口许可证、环保证、商检证等等均已以《协调制度》商品编码形式体现,使政府管理拥有了统一规范的语言,保证了关贸政策的确定性和可预知性,有力地推动了我国进出口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减少了执法随意性。
    (三)大大提高了海关行政执法的规范性、一致性和工作效率。以《协调制度》为基础的商品归类成为海关征税、监管、统计等各项工作的统一基础,较好地克服和避免了对政策执行的随意性;同时,也有效地消除了因海关征税、统计、监管工作应用不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所需相互转换而对工作效率造成的影响(1992年前,海关征税、统计、监管分别使用不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并为海关的信息化管理奠定了基础。

协调制度第四审议循环(2012年版协调制度)主要修订原因介绍
    为适应国际贸易及商品的发展,世界海关组织(WCO)每4-6年对《协调制度》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即一个审议循环)。2009年6月召开的WCO理事会第113/114次会议上通过了第四审议循环的相关修订意见,标志着协调制度第四审议循环的结束。根据第四审议循环的结果,《协调制度公约》各成员国将于2012年正式实施2012年版《协调制度》。
    2012年版《协调制度》在2007年版基础上进行了大范围的修订,共有225组修订。修订后,《协调制度》六位子目总数将从5052个增加到5205个。这次修订涵盖的范围较广,涉及53个章的产品。2012年版《协调制度》修订的原因和考虑主要为以下几种方面:
    (一)因应世界粮农组织的要求,为加强《协调制度》在国家及地区层面粮食安全及早期预警的应用,以使其更符合FAO粮食安全计划的统计需求,提升HS面向国家及地区的粮食安全分析的适用性,对1-16章的部分章注、子目注释、品目和子目进行相应的修改。
    主要包括:
    1、为在国际贸易中占重要地位,贸易量大的农产品增列子目。例如:在第三章多个子目项下为挪威海鳌虾、冷水小虾及对虾增列子目;在第三章多个子目项下为主要淡水鱼品种(罗非鱼(tilapias)、鲶鱼(catfish)、鲤科鱼(carp)、鳗鱼(eels)、尼罗河鲈鱼(Nile
  perch) 、黑鱼(snakeheads)),增列相应子目等。
    2、为在国民生产中占重要地位的产品,对发展中国家及不发达国家有重要经济意义的家禽类商品增列子目。例如,为鸭、鹅、珍珠鸡等增列;
    3、为种植用种子增列子目。种子是农产品中最重要的产品之一,受知识产权保护法保护,其产值每年达到数十亿美元,所以需将种植用的种子与食用的种子区分开来。在第十、十二章中增列了种子的子目。
    4、为油、脂及涉及食品安全的产品增列子目。例如,在品目15.01项下为猪油分列子目;在品目15.02项下为牛羊油脂分列子目。
    5、为部分地区涉及粮食安全的产品增列子目。例如为蛤、鸟蛤及舟贝增列子目,在品目07.09项下为巴姆巴拉豆、木豆的产品增列子目等。希望此举能提供准确的贸易统计数据,改进对地区粮食情况、营养情况的分析,更好地评估生产及供应情况,通过统计农业及渔业获得产品,估算地区的生产是否能达到适当的营养需求。
    6、根据贸易实际分列新的产品种类及具有潜在重要性的经济产品。例如,为除甲壳动物及软体动物的水生无脊椎动物新增品目03.08,同时受这些产品品目结构调整的影响,又对第十六章相关注释作了相应调整和修改;为第九章部分调味香料产品分列“已磨”及“未磨”子目。
    (二)因应新技术发展及新产品贸易的需要,对部分章注、子目注释、品目和子目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增列。如:修订“免疫制品”的定义,对涉及品目30.02的相关章注进行修订;为生物柴油新增品目38.26,并在第27章、第38章新增或修改相关的章注释;
    (三)因应贸易便利化的需要,为贸易量大且存在归类争议的产品新增子目。如根据我国提的议案,为“登机桥”新增了子目8479.71和8479.79;为“百合花”新增子目0603.15。针对目前卫生用品根据其材料归类存在归入多个品目的可能,且容易出现归类争议的情况,为卫生巾及止血塞、婴儿尿布、尿布衬里及类似的卫生用品增列品目96.19,并新增章注释。根据美国所提议案,为蔓越橘果及蔓越橘汁在子目2008.90及2009.80项下增列子目;根据哥伦比亚提议,在品目17.01项下为非离心甘蔗糖分列子目并新增或修订第17章子目注释。
    (四)因应国际社会对环保问题的关注,对部分涉及环保问题的产品的目录结构进行了调整。
    主要包括:1、《蒙特利尔议定书》等公约,为便于监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新增子目2903.71至2903.75;2、根据《鹿特丹公约》中新增的化学物质名单,再次对《协调制度》进行修订,为危险化学品及杀虫剂增列子目,如为4,6-二硝基邻甲酚〔二硝酚(ISO)〕及其盐新增子目2908.92;在税目29.31下,分别为四甲基铅及四乙基铅,和三丁基锡化合物拆分新子目2931.10及2931.20。
    (五)因应监控易制毒化学品贸易的需要,对重要的易制毒化学品增列子目。例如,为“去甲麻黄碱及其盐”单列子目2939.44。
    (六)因应贸易界和《协调制度》应用方提出简化《协调制度》的要求,对国际贸易总量较低的商品品目(年贸易总额低于1亿美元)和子目(年贸易总额低于5000万美元)予以合并或删除。
    (七)因应《协调制度》规范统一的需要,为了减少混淆、正确理解应用《协调制度》,通过类注及章注或子目的重新修订对某些品目的产品范围进一步明确。如子目4706.93的条文“半化学浆”修改为“用机械与化学联合制浆法制得的浆”;为英法文不一致的原因修订第21章“水果”的表述(对中文无影响)。新增第42章注释,以明确“皮革”的定义,并修订子目4202.11、4202.21、4202.31、4202.91条文。

《协调制度》改版对进出口企业的影响及相关建议
    此次《协调制度》修订涉及商品范围较广,相应的我国《进出口税则》的调整也会较多,商品税号会发生删除、增列、合并等,部分税号的商品范围也会发生改变,影响是肯定会存在的。例如,仅农产品中的鱼类调整,涉及8个品目的调整,而我国2010年这几个品目的进出口贸易量达1126,491万美元(进口245803万美元,出口880688万美元);涉及十几个税号的婴儿尿布、尿布衬里等卫生用品的调整,2010年我国进出口贸易量达86,739万美元(进口16,220万美元,出口70,519万美元)。
    由于较多商品的税号发生了变化,除涉及到企业实际的进出口利益外,海关及企业同时也需要一段适应期,可能会影响到通关的速度。为了尽快适应这次《协调制度》修订,建议企业以及报关行业等提前关注和了解2012年版《协调制度》的修改情况,参加海关举办的相关培训,尤其对于自身进出口商品的归类变化情况要事先了解,做到心中有数,以缩短适应期。
    当然,为减少《协调制度》调整带来的影响,目前我国确定的转换原则是税号的改变与2012年版《协调制度》保持同步,但对于2012年即将实施的关税税率、进出口监管证件以及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定税率与特惠税率,仍会根据我国的承诺认真地履行,不因这次修订而作大的调整,保持进出口贸易政策的稳定性。
    由于此次《协调制度》的修订是全球范围的改动,出口企业在了解《协调制度》修改的内容的基础上,应着重了解相关出口目的国家在转换过程中,商品税号及税号所包含的商品范围是否发生变化,同时也应关注到税号所承载的相关税率、监管条件等是否有发生变化;尤其对于有协定税率的商品,更应了解相关国家在税则转换过程中是否履行了原来的承诺,出口企业的自身利益是否得到保留等,如有变化应提前做好准备并及时向我国相关管理部门反映。对于一些国家或地区,由于其自身条件的限制,届时可能不会在2012年年初就及时实施新版《协调制度》,而仍在使用2007年版《协调制度》或更早的2002年版《协调制度》,对于出口到这些国家或地区的商品,企业应特别注意,会存在商品分类上的差异。
    海关为推动2012年版《协调制度》实施的相关举措
    我国作为《协调制度公约》缔约国,及时准确地翻译并执行WCO对《协调制度》的修订内容是我国履行《协调制度公约》的需要,也是保证我国经济适应世界经济发展的需要。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授权,为了保证2012年版《协调制度》实施前的翻译、转换等各项准备工作顺利开展,从2009年8月起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组织政策法规司、综合统计司以及全国海关的归类专家组成课题组,全面开展2012年版《协调制度》翻译及我国《进出口税则》转换工作。经过二年多的时间,课题组工作完成了2012年版《协调制度》目录的翻译及我国《进出口税则》的转换工作,目前正紧锣密鼓的开展海关内部、相关部委及行业协会的培训宣传工作。确保2012年1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2012年版《协调制度》。
    为了保证2012版《协调制度》在我国的良好应用和以此为基础的我国2012年《进出口税则》顺利有效实,海关总署已出版发行了2012年版《协调制度》目录修订培训系列教材并组织转换归类专家录制了培训讲座,培训内容重点介绍2007年版与2012年版《协调制度》转换内容,其中包括转换的结果、商品转移的情况、转换的相关背景及新增商品相关知识介绍等。各企业可联系当地报关协会,咨询培训教材和培训讲座的征订。

海关总署关税司孙群司长采访答复内容
    采访对象:海关总署关税司孙群
    采访主题:《协调制度》调整对企业的影响
    协调制度是国际上多个商品分类目录综合的产物,其最大特点就是适合于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各方面需要,成为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的
  “标准语言”。加入《协调制度公约》的成员均使用《协调制度》作为编制本国税则及统计目录的基础,即这些国家的《税则》及《统计目录》的前六位数都是与《协调制度》目录相同。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了《协调制度》,使用《协调制度》的国家和地区涵盖了国际贸易总量的98%。我国于1992年正式加入协调制度公约,我国现行的《税则》和《统计目录》都是以协调制度为基础而制定的。《协调制度》是我国最早与国际接轨的公约之一,是我国对外贸易、制造业、环境保护事务等走向世界的基础和桥梁。
    2012年版《协调制度》在2007年版基础上进行了较大范围的修订,共有221组修订,修订后《协调制度》六位子目总数从5052个增加到5216个,涉及54个章的产品。

    一、本次修订的《协调制度》与历年转换有何不同?主要增列与修改了哪几部分内容?对哪些品类调整力度较大?为什么?
    为适应国际贸易形式的变化及科技的发展,世界海关组织(WCO)每4-6年对《协调制度》进行一次全面修订(称为一个“审议循环”),本次审议循环周期为五年,即2007年-2012年,称之为第四审议循环。《协调制度》每一审议循环的修订都有侧重。如第三审议循环(2002-2007年)修订重点为信息技术产品方面。本次《协调制度》修订(即2012年版《协调制度》的重点则在社会及环境事务方面,调整力度大,主要表现在:
    (一)因应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应用协调制度作为其粮食安全及早期预警数据系统标准的需求,对协调制度第1-16章的部分章注、子目注释、品目和子目进行相应的修改。主要有:1、为在国际贸易中占重要地位,贸易量大的农产品增列子目,例如为挪威海鳌虾、冷水小虾及对虾增列子目;在第3章多个子目项下为主要淡水鱼品种增列相应子目等,例如,我们所熟知的养殖品种鲤科鱼、罗非鱼等。2、为在国民生产中占重要地位的产品,对发展中国家及不发达国家有重要经济意义的商品增列子目,例如,为牛、鸡、鸭、鸸鹋等家禽类商品增列子目;
  3、为涉及部分国家或地区粮食安全的产品增列子目,例如,为某些食用蔬菜、根茎、水果及坚果、谷物等增列子目。
    这部分修订是本次协调制度修订的一大亮点和“重头戏”,占本次修订全部内容的39%,是由FAO提出的修订建议,对世界范围的粮农产品贸易监测和安全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二)因应国际社会对环保问题的关注,对部分涉及环保问题的产品目录结构进行了调整。主要包括《蒙特利尔议定书》和《鹿特丹公约》中新增化学物质的增列。
    对环境问题的关注是本次修订的另一亮点。协调制度委员会与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已经形成了相对稳定的机制,本次的修订就是这种合作的结果。
    除上述主要修订原因外,本次调整还涉及到其他两个方面:一是因应新技术发展及新产品贸易的需要,对部分章注、子目注释、品目和子目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增列。例如,适应新能源发展的需要,为生物柴油新增品目38.26。二是因应贸易便利化的需要,为贸易量大且存在归类争议的产品新增子目。例如,根据我国提的议案,为“登机桥”新增了子目8479.71和8479.79;为“百合花”新增子目0603.15;针对目前卫生用品存在归入多个品目、容易出现归类争议的情况,为卫生巾及止血塞、婴儿尿布、尿布衬里等卫生用品增列品目96.19。
    另外,根据贸易发展的实际状况,对40个贸易量小的品目及子目进行了删除或合并。
    二、2012年版《协调制度》实施后,对我国外贸企业进出口有哪些影响。
    此次《协调制度》修订涉及商品范围较广,相应的我国《进出口税则》的调整也会较多,商品税号会发生删除、增列、合并等,部分税号的商品范围也会发生改变,影响是肯定会存在的。举例来说吧,仅农产品中的鱼类调整,涉及8个品目的调整,而我国2010年这几个品目的进出口贸易量达1126,491万美元(进口245803万美元,出口880688万美元);涉及十几个税号的婴儿尿布、尿布衬里等卫生用品的调整,2010年我国进出口贸易量达86,739万美元(进口16,220万美元,出口70,519万美元)。
    由于较多商品的税号发生了变化,除涉及到企业实际的进出口利益外,海关及企业同时也需要一段适应期,可能会影响到通关的速度。为了尽快适应这次《协调制度》修订,建议企业以及报关行业等提前关注和了解2012年版《协调制度》的修改情况,参加海关举办的相关培训,尤其对于自身进出口商品的归类变化情况要事先了解,做到心中有数,以缩短适应期。
    当然,为减少《协调制度》调整带来的影响,目前我国确定的转换原则是税号的改变与2012年版《协调制度》保持同步,但对于2012年即将实施的关税税率、进出口监管证件以及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定税率与特惠税率,仍会根据我国的承诺认真地履行,不因这次修订而作大的调整,保持进出口贸易政策的稳定性。
    三、届时,企业在出口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由于此次《协调制度》的修订是全球范围的改动,出口企业在了解《协调制度》修改的内容的基础上,应着重了解相关出口目的国家在转换过程中,商品税号及税号所包含的商品范围是否发生变化,同时也应关注到税号所承载的相关税率、监管条件等是否有发生变化;尤其对于有协定税率的商品,更应了解相关国家在税则转换过程中是否履行了原来的承诺,出口企业的自身利益是否得到保留等,如有变化应提前做好准备并及时向我国相关管理部门反映。
    对于一些国家或地区,由于其自身条件的限制,届时可能不会在2012年年初就及时实施新版《协调制度》,而仍在使用2007年版《协调制度》或更早的2002年版《协调制度》,对于出口到这些国家或地区的商品,企业应特别注意,会存在商品分类上的差异。
    四、这次调整中,哪些内容是我国提出增列的?中国海关在其中起到了哪些作用?
    此次审议循环中,中国海关积极参与讨论的全过程,提交了375个修订议题对案,反映我国的经贸利益。除世界粮农组织提议列目的外,本次修订其它原因新增了的8个子目中,我国就占2个。在这次修订中,本着在WCO框架下争取本国利益的目标,经过产业调研和艰苦谈判,根据我国提的议案,占世界贸易量40%以上的“机场用登机桥”、中国特色的
  “百合花”、“普洱茶”等我国具有竞争优势和贸易特色的产品成功列入2012版《协调制度》目录和注释中,保证了我国优势产品的顺利出口,为其参与国际竞争创造了有利条件。
    为“旅客登机桥”增列子目的提出是中国海关了解到世界上最大的登机桥生产企业之一、我国中集集团生产的“旅客登机桥”在实际出口过程中遭遇各国商品归类不统一带来通关困难、企业海外营销战略受到极大影响的问题。在协调制度目录中增列“旅客登机桥”子目,是彻底解决该商品争议的有效途径。经过深入调研和周密准备,由我国海关向世界海关组织提出了增列“登机桥”子目条文,以统一归类、促进贸易的议题。经过多次会议讨论,终于成功通过。

    为“百合花”新增子目的提出是由于我国是“百合花”的重要生产国,单列子目对支持我国花卉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上述议题的成功是总署关税司提出的《协调制度》应用要以促进企业发展、谋取国家利益为目标,也标志着我国海关从《协调制度》运用者向协调制度体系的建设者迈出了重要一步。
    五、为顺利实施2012年版《协调制度》,中国海关都做了哪些工作?
    为了保证2012年版《协调制度》顺利实施,总署关税司于2009年8月起成立了2012年版《协调制度》翻译及我国《进出口税则》转换项目组,项目组下设领导组、秘书组和4个工作组,并由广州归类分中心承担秘书组的工作,牵头组织全国海关46名国际业务组的专家开展有关工作。项目组在大量细致的工作基础上,先后召开了七次工作会议对有关议题进行研究,并与相关部委、行业专家举行了专题研讨会,确保翻译转换工作更符合产业和贸易实际,便于落实和实施国家各类产业政策的要求。在向协调制度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征求《2007-2012年版协调制度转换翻译稿》意见后,已确定十余万字翻译转换目录。
    自2010年9月,总署关税司与税委办确定本国《税则》转换的原则后,国际业务组按照制定的方案,组织各小组进行转版工作中最核心的部分—税则转换工作。目前,课题组先后翻译并完成了《2007—2012、2012-2007年版协调制度目录修订转换关系对照表》、《协调制度第四次审议循环资料汇编》、《2010—2012年版税则转换稿》、《2011—2012年版税则转换稿》、《2012年版协调制度转换培训教材》等工作,并已向相关部委征求意见。这些工作为我国在明年1月1日顺利实施2012版《协调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012版《协调制度》修订情况介绍(动、植物及食品部分第1-24章)
    在此次《协调制度》的修改中,对动、植物及食品部分(第1-24章)的修改变化较大,主要是由于世界粮农组织出于反饥饿,反贫困及对世界范围内粮农产品精确统计的需求而作的修改,占总体修改内容的39%。其中,类注未作修改,章注条文修改1条,子目注释新增2条、条文修改2条,
  4位数品目新增1条,5、6位数子目新增282条、删除94条、条文修改17条。
    世界粮农组织于1945年成立,其宗旨是:提高各国人民的营养水平和生活水准;提高所有粮农产品的生产和分配效率;改善农村人口的生活状况,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并最终消除饥饿和贫困。为了在世界范围更好的发挥其作用,世界粮农组织在2007年5月,向世界海关组织提出了协调制度目录修改意见,修改的目的是需要准确统计某些重要农产品的贸易流量,以确保食物安全,特别是监测发展中国家的营养问题,并提出该修改计划对实现2015年将全世界绝对贫困人口减少一半的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有重要作用。
    一、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主要变化(第一类)
    (一)由于疯牛病在部分国家爆发,为了应对该问题,世界粮农组织希望建立一个良好的追踪系统,通过生产、加工和分配的具体阶段跟踪食品动向,追踪系统是防止动物疾病蔓延并加强总体生物安保的重要工具,能够有助于公众健康、兽医公共卫生和动物卫生的干预措施。为此,世界粮农组织提出为家牛、水牛及其肉类产品单独拆分子目,但由于海关实际监管问题,世界海关组织最终只接受对活牛进行拆分,对其肉类产品不再单独拆分,即在品目01.02项下为家牛及水牛拆分子目,即将原子目“0102.10
  改良种用”删除,重新拆分为子目“0102.2 家牛”和“0102.3 水牛”,并在子目0102.2项下拆分为子目“0102.21
  改良种用”和“0102.29 其他”,在子目0102.3项下拆分为子目“0102.31 改良种用”和“0102.39 其他”。
    (二)渔业是全世界食品生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遗憾的是过度捕捞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它给全球环境和世界的食品供应造成威胁。水产养殖或养鱼可以帮助减少世界海洋和湖泊中的过度捕捞,但是如果采用的方式不妥,水产养殖同样也会破坏环境。为了健康发展渔业,世界粮农组织对第三章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世界粮农组织最初提议在第三章鱼类产品中,按鱼的来源捕获或水产养殖来拆分,以及根据鱼的生存水域分为中上层鱼、淡水鱼等的内容来拆分,但由于各国认为海关具体监管操作存在困难,否定了这种拆分方式,后采用对需要重点监控的鱼类品种单独列目的方式,例如,在品目03.02、03.03、03.04及03.05项下为罗非鱼、鲶鱼、鲤科鱼、鳗鱼、尼罗河鲈鱼、黑鱼等及其产品单独拆分了子目。此次鱼类涉及8个品目的调整,而我国2010年这几个品目的进出口贸易量达113亿美元。
    二、植物产品的主要变化(第二类)
    (一)由于百合花贸易量大,在品目06.03项下拆分子目“0603.15
  百合花(百合属)”;并且在品目06.03项下新增了玫瑰、康乃馨、兰花、菊花四个子目。近几年来,百合花成为继玫瑰、康乃馨之后贸易量较大的鲜切花之一,在国际和国内市场上受欢迎程度越来越高,发展前景乐观。目前,百合花的主要生产国为中国、荷兰和澳大利亚,消费国主要为欧盟、日本、美国。鉴于百合花在国际鲜切花贸易中所占比重日益增大,促进我国花卉产业的发展,我国海关提出了该修改建议。
    (二)在第十、十二章的多个商品项下增列了种子的子目。种子是农业的生命,每个作物品种都有其所适应的地区范围和耕作栽培条件,而且都只在一定历史时期起作用,随着耕作栽培条件及其他生态条件的改变,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品种的要求也会提高,考虑到种植用的种子与食用的种子的不同,种子又受知识产权保护法保护,世界粮农组织提出在第十、十二章的多个商品项下拆分种子。例如,在品目10.01项下为种用硬粒小麦及种用其他麦拆分子目,即在子目“1001.10
  硬粒小麦”项下拆分为子目“1001.11 种用”和“1001.19 其他”;在子目“1001.90 其他”项下拆分为子目“1001.91
  种用”和“1001.99 其他”。
    三、油脂类产品的主要变化(第三类)
    考虑到食品安全的因素,世界粮农组织提出在品目15.01项下将食用猪油及非食用的其他猪脂肪区分开,单独拆分子目,即在品目15.01项下拆分成子目“1501.10
  猪油”、“1501.20 其他猪脂肪”和“1501.90 其他”。
    四、食品类产品的主要变化(第四类)
    (一)为非离心甘蔗糖增列子目注释及拆分子目。非离心蔗糖在世界各个地区普遍存在,像在我国就有粉状的红糖,块状的片糖等。非离心蔗糖是多个发展中国家的重要产品,对其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世界海关组织在第十七章对该商品增列了子目注释,具体为“子目1701.13仅包括非离心甘蔗糖其按重量计干燥状态的蔗糖含量对应的旋光读数不低于69°但低于93°。该产品仅含肉眼不可见的不规则形状天然他形微晶,外被糖蜜残余及其他甘蔗成分”,并且在品目17.01项下为该子目注释所述的蔗糖新增子目1701.13,即删除子目“1701.11
  甘蔗糖”,同时新增子目“1701.13 本章子目注释二所述的甘蔗糖”和子目“1701.14 其他甘蔗糖”,这些商品均来自删除的原子目“1701.11
  甘蔗糖”。
    (二)为水烟料增列子目注释及拆分子目。水烟是一种来自中东地区的抽烟用装置。它所使用的烟草是糖浆、烟草与任何平常可食物混合加口味。由于各国对水烟料归类不一致,为明确其归类,世界海关组织在第二十四章对该商品增列了子目注释,具体为“子目2403.11所称“水烟料”,是指由烟草和甘油混合而成用水烟筒吸用的烟草,不论是否含有芳香油及提取物、糖蜜或糖,也不论是否用水果调味,但供在水烟筒中吸用的非烟草产品不归入该子目”,并且在品目24.03项下为该子目注释所述的水烟料新增子目2403.11,即在原子目“2403.10
  供吸用的烟草,不论是否含有任何比例的烟草代用品”项下拆分为子目“2403.11 本章子目注释所述的水烟料”和“2403.19 其他”。       
    除上述修改外,动、植物及食品部分还由于贸易量小删除了一些5、6位数子目,例如:删除子目“0604.10
  苔藓及地衣”,其商品转移至新增子目“0604.20 鲜的” 和“0604.90
  其他”项下;删除子目“1102.10 黑麦细粉”,其商品转移至子目“1102.90其他”项下;删除子目“2003.20
  块菌”,其商品转移至子目“2003.90 其他”项下等等。

012版《协调制度》修订情况介绍(机电及杂项制品部分第84-97章)
    一、整体情况
    2012年版《协调制度》第84-97章修订内容涉及机电产品、交通工具、仪器仪表、钟表、武器、玩具、杂项制品等。据统计,该部分内容此次转换4位税目新增1条,修改4条;6位子目删除22条,新增15条,修改5条;类注无变化;章注修改6条;子目注释新增1条;英、法文修改,中文无需修改的19条;8位本国子目删除32条,新增35条,修改5条。共计145条,占此次《协调制度》修订总数1461条的9.9%。
    此次这部分内容的修订主要出于以下原因:
    一是由于贸易量萎缩,删除部分子目。例如摩托车鞍座、胶片宽度小于16毫米或双8毫米的摄影机、猎枪筒、墨汁画笔等,此次在《协调制度》转换中被删除。但是,考虑到我国相关税号的贸易量和协定税率等因素,有部分被WCO删除的子目在我国《税则》中被保留了下来。
    二是由于WCO的2种工作语言――英语和法语在文字表述上存在不一致的问题,此次对英语版目录或是法语版目录进行了修改,已确保2种语言版本的一致性。有些修改对中文无影响。
    三是为解决归类争议而新增列目。由于商品归类存在争议,各国将争议提交WCO讨论。为进一步体现讨论结果,最大范围统一各国间的归类,此次修订将部分曾在HSC(协调制度委员会)讨论的商品在2012年版的《协调制度》目录中予以增列。这些商品包括水射流切割机、旅客登机桥、视频游戏控制器等。
    四是为体现技术发展简化归类而新增列目。由于技术的发展,使得原来由单一材料制成的卫生巾、婴儿尿布等产品现在通常由多种材料复合而成,给商品归类造成了难度。为了顺应技术发展,此次WCO新增了税目96.19“任何材料制的卫生巾(护垫)及止血塞、婴儿尿布及尿布衬里和类似品”,进一步弱化归类对商品材质的要求,以简化归类。
    二、类注释、章注释及子目注释主要变化情况:
    (一)类注释无变化。
    (二)章注释修改6条,主要有:
    1、第84章注释二的修改
    由于在2012版《协调制度》税目84.56项下增设了“水射流切割机”,该商品与税目84.24的商品原理相同、功能近似,所以在章注释二中增加了税目84.24不包括“(二)水射流切割机(税目84.56)”。
    2、第85章注释一(四)的修改
    为进一步明确排他条款中所涉及商品的去向,将注释一(四)条文中的“(第九十章)”修改为“(税目90.18)”。即第85章不包括“(四)用于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的真空设备(税目90.18);”。
    3、第94章注释二(一)的修改
    为明确架式家具的归类问题,章注释二(一)条文“碗橱、书柜、架式家具及组合家具”修改为“碗橱、书柜、其他架式家具(包括与将其固定于墙上的支撑物一同报验的单层搁架)及组合家具”。
    4、第95章注释一(十二)的修改
    为明确“记录媒体”和“无绳红外遥控器”的归类,在排他条款注释一(十二)的条文中增加了本章不包括“录制声音或其他信息用的圆盘、磁带、固态非易失性数据存储器件、‘智能卡’及其他媒体,不论是否已录制(税目85.23)”和“无绳红外线遥控器件(税目85.43)”。
    (三)子目注释新增1条
    为明确视频游戏控制器或设备的归类,新增列第95章子目注释一,以规定新增子目9504.50的商品范围,其条文为:
    一、子目9504.50包括:
    (一)在电视机、监视器或其他外部屏幕或表面上重放图像的视频游戏控制器;或
    (二)自带显示屏的视频游戏设备,不论是否便携式。
    本子目不包括用硬币、钞票、银行卡、代币或任何其他支付方式使其工作的视频游戏控制器或设备(子目9504.30)。
    三、目录结构主要变化情况:
    1、水射流切割机。由于“水射流切割机”从税目84.79转移至税目84.56项下,对税目84.56的条文进行了修改,即在税目84.56的原条文最后增加了“;水射流切割机”。这类机器用于精密切割各种材料,使用水射流或水加精细研磨剂的混合射流对材料进行切割加工。通常利用高压(根据材料的不同压力也不同)使工作头喷射出高速的流体。水射流切割机一般用于切割比较柔软的材料。水加研磨料混合射流切割机一般用于切割比较坚硬的材料。
    2、旅客登机(船)桥。根据我国的要求,在税目84.79项下新增子目“8479.7 旅客登机(船)桥”,并将该子目再拆分为新增子目:“8479.71
  用于机场的”和“8479.79 其他”。这些商品来自原子目“8479.89
  其他”项下的部分商品。新增子目8479.7的目的在于为我国优势产品“登机(船)桥”的出口明确归类,扫清归类壁垒。旅客登机(船)桥能够使人员行走于候机(船)楼和航空器、船舶或渡轮之间而不必曝露在外。旅客登机(船)桥利用电机或液压设备来实现水平、垂直移动和转动,使登机(船)桥和机舱门或船舶入口实现对接。登船桥一般会在设备前段额外的安装一套衔接装置以便能和船舶入口(船舷、船舱)对接。
    3、与将其固定于墙上的支撑物一同报验的单层搁架。此种搁架与支撑物一同报验,之前对于此类搁架是按材质归类(例如归入第44章)还是按家具归类(归入第94章)一直存在争议。此次2012年版《协调制度》通过修改章注释明确了若搁架与将其固定于墙上的支撑物一同报验的话,则应按家具归入第94章。根据这一修改,首先明确了碗橱、书柜也属于架式家具,解决了架式家具商品范围不清的问题;其次明确了木制搁架的归类问题,只有当单层搁板与将其固定在墙上的支撑件同时报验时,才能归入第94章。如果只是单独报验一个木制搁板,则应按木制品归入第44章。
    4、视频游戏控制器。为明确视频游戏控制器或设备的归类,新增子目“9504.50
  视频游戏控制器及设备,但子目9504.30的货品除外”,这些商品来自已删除的子目“9504.10
  与电视接收机配套使用的电子游戏机”项下的全部商品和子目“9504.90
  其他”项下的部分商品。调整后,子目9504.90的商品范围缩小。视频游戏控制器中较典型的产品为PS2,该商品贸易量逐渐增大,但是该商品是按电脑归类还是按游戏设备归类一直存在争议。后经过HSC(协调制度委员会)讨论,认为应按游戏设备归类。为了体现上述讨论结果,在2012年版《协调制度》中新增了一条子目注释,并修改了税目95.04的结构和条文。
    5、任何材料制的卫生巾(护垫)及止血塞、婴儿尿布及尿布衬里和类似品。为避免按材质归类给卫生巾(护垫)及止血塞、婴儿尿布及尿布衬里和类似品带来的困难,新增了税目“96.16
  任何材料制的卫生巾(护垫)及止血塞、婴儿尿布及尿布衬里和类似品”。在新增该税目之前,相关商品被归入包括4818.40、5601.10、3926.20、6108.21等近20个税号中。税目96.19项下商品包括卫生巾、护垫、尿布、尿布衬里、裤垫、各类人用医用防护垫等,其共同点包括:一是供人体使用,二是目的是为了吸收液体。这就决定了此类商品一方面要达到卫生、安全的要求,另一方面其材料需要有强吸收性。此类商品常见的构成材料包括棉、纸浆、无纺布等,还可添加高吸水性树脂(SPA)以增强其吸水性。

2012版《协调制度》修订情况介绍(矿产品、化工品及橡胶塑料部分第25-40章)
    2012版《协调制度》第二十五章至第四十章共计新增章注释2条、章注释条文修改2条、子目注释新增3条、修改子目注释条文2条;新增
  4位数税目1条(新增税目38.26)、5位数子目7条、6位数子目22条;删除5位数子目4条、6位数子目25条;修改 4位数税目和5位数子目的税目条文各1条。
    修改的原因既有商品分类科学性的原因,又有技术上可操作性的原因;既有近年来因新商品的出现(如生物柴油)而需要重新分类的原因,又有一些特殊需要(如加强对《蒙特利尔议定书》、《鹿特丹公约》所列商品的监控与管制)而新增相应新子目的原因。
    一、类注释、章注释及子目注释主要变化情况:
    第五类至第七类的类注释未做修改,章注释及子目注释调整情况如下:
    1、为明确“生物柴油”范围及增列相关商品的税目而新增的章注释及子目注释:
    2012版《协调制度》为生物柴油及其制品增列了税目,因此为明确生物柴油的范围,分别在第二十七章新增子目注释
  “五、税目27.10所称“生物柴油”,是指从动植物油脂(不论是否使用过)得到的用作燃料的脂肪酸单烷基酯。”;在第三十八章新增了章注释
  “七、税目38.26所称的“生物柴油”,是指从动植物油脂(不论是否使用过)得到的用作燃料的脂肪酸单烷基酯。”;同时,在第二十七章因增列了含生物柴油的制品,原子目2711.11的编码修改为2711.12,所以子目注释四的条文中的“2710.11”相应修改为“2710.12”。
    2、根据《鹿特丹公约》的要求修改章注释及子目注释:
    在2007年版《协调制度》修订中为汞的化合物单独列税目28.52,该税目仅包括已有化学定义的有机或无机汞化合物,不包括汞齐。但目前的情况是,相当部分汞的化合物是以混合物形式存在的,不符合2007年版中“有化学定义”的规定,不能归入税目28.52,其结果就是使得以混合物形式存在的无化学定义的汞化合物仍然散布在税目28.52之外,不能对汞的化合物有效监控。在这种背景下,为进一步加强《鹿特丹公约》中汞的化合物的监控,所以在2012版《协调制度》第二十八章修订中,为明确新增子目2852.10的“已有化学定义”的范围,新增子目注释
  “一、子目2852.10所称“已有化学定义”是指符合第二十八章注释一(一)至(五)或第二十九章注释一(一)至(八)规定的汞的无机或有机化合物。”
    另外,按《鹿特丹公约》要求,修改了第三十八章子目注释一的条文,修改后的条文为“一、子目3808.50仅包括品目38.08的货品,含有一种或多种下列物质:艾氏剂(ISO);乐杀螨(ISO);毒杀芬(ISO);敌菌丹(ISO);氯丹(ISO);杀虫脒(ISO);乙酯杀螨醇(ISO);滴滴涕(ISO,INN)〔1,1,1-三氯-2,2-双(4-氯苯基)乙烷〕;狄氏剂(ISO,INN);地乐酚(ISO)及其盐或酯;
  1,2-二溴乙烷(ISO);
  1,2-二氯乙烷(ISO);氟乙酰胺(ISO);七氯(ISO);六氯苯(ISO);1,2,3,4,5,6-六氯环己烷〔六六六(ISO)〕,包括林丹(ISO,INN);汞化合物;甲胺磷(ISO);久效磷(ISO);环氧乙烷(氧化乙烯);对硫磷(ISO);甲基对硫磷(ISO);五氯苯酚(ISO);磷胺(ISO);2,4,5-涕(ISO)(2,4,5-三氯苯氧基乙酸)及其盐或酯。”修改为“一、子目3808.50仅包括税目38.08的货品,含有一种或多种下列物质:艾氏剂(ISO);乐杀螨(ISO);毒杀芬(ISO);敌菌丹(ISO);氯丹(ISO);杀虫脒(ISO);乙酯杀螨醇(ISO);滴滴涕(ISO,INN)〔1,1,1-三氯-2,2-双(4-氯苯基)乙烷〕;狄氏剂(ISO,INN);4,6-二硝基邻甲酚
  (二硝酚 (ISO))及其盐;地乐酚(ISO)及其盐或酯; 1,2-二溴乙烷(ISO);
  1,2-二氯乙烷(ISO);氟乙酰胺(ISO);七氯(ISO);六氯苯(ISO);1,2,3,4,5,6-六氯环己烷〔六六六(ISO)〕,包括林丹(ISO,INN);汞化合物;甲胺磷(ISO);久效磷(ISO);环氧乙烷(氧化乙烯);对硫磷(ISO);甲基对硫磷(ISO);五氯苯酚(ISO)及其盐或酯;磷胺(ISO);2,4,5-涕(ISO)(2,4,5-三氯苯氧基乙酸)及其盐或酯;三丁基锡化合物。子目3808.50还包括含有苯菌灵(ISO)、克百威(ISO)及福美双(ISO)混合物的粉状制剂。”
    3、因进一步明确税目30.02的范围而修改及新增的章注释
    为进一步明确税目30.02的商品范围,在2012版《协调制度》调整中,修改了第三十章的章注释二,将原章注释二条文“二、品目30.02所称的“修饰免疫制品”,仅适用于单系抗体(MABs)、抗体片段、抗体及抗体片段缀合物。”修改为“二、税目30.02所称的“免疫制品”是指直接参与免疫过程调节的多肽及蛋白质(税目29.37的货品除外),例如单克隆抗体(MAB)、抗体片段、抗体偶联物及抗体片段偶联物、白介素、干扰素(IFN)、趋化因子及特定的肿瘤坏死因子(TNF)、生长因子(GF)、促红细胞生成素及集落刺激因子(CSF)。”;同时,在第29章章注释二的排他条款中,新增章注释二(五)
  “税目30.02的免疫制品”;并将第二十九章章注二中,原注释二(五)至(十)的编号顺延为二(六)至(十一)。
    4、其他章注释的修改:
    在第三十章中,为明确“帮助吸烟者戒烟的制剂”不属于第三十章的药品,新增章注释“一(二)用于帮助吸烟者戒烟的制剂,例如片剂、咀嚼胶或透皮贴片(税目21.06或38.24);”
    在第三十八章中,为明确“改正带”也归入税目38.24项下,修改章注三(四),原条文“(四)零售包装的蜡纸改正液及其他改正液;以及”,修改为“(四)零售包装的蜡纸改正液,其他改正液及改正带(税目96.12的产品除外);以及”
    二、目录结构主要变化情况:
    1、因贸易量少而删除合并子目。例如,因子目“2528.10 天然硼砂及其精矿”贸易量少,而将其与子目“2528.90
  其他”合并为新税目2528.00;因子目“2912.30 醛醇”贸易量少,而将其合并到子目“2912.49 其他”项下。
    2、为加强对《蒙特利尔议定书》商品的监控而调整并新增子目。在第二十九章和第三十八章中增列、调整相应子目。例如第二十九章中新增子目“2903.71
  一氯二氟甲烷”、子目“2903.72 二氯三氟乙烷”、子目“2903.73 二氯一氟乙烷”、子目“2903.74 一氯二氟乙烷”、子目“2903.75
  二氯五氟丙烷”、子目“2903.76 溴氯二氟甲烷、溴三氟甲烷及二溴四氟乙烷”、子目“2903.77 其他,仅含氟和氯的全卤化物”、子目“2903.78
  其他全卤化衍生物”。
    3、为加强对《鹿特丹公约》商品的监控与管制而调整新增子目。在第二十九章和第三十八章中增列、调整相应子目。例如第29章中新增子目“2931.10
  四甲基铅及四乙基铅”、子目“2931.20 三丁基锡化合物”。
    4、为增列“生物柴油”而调整税目。在第三十八章增列税目“38.26
  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不含或含有按重量计低于70%的石油或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并对税目27.10项下的子目进行拆分和重排。
    5、因品目条文及注释的修改而扩大税目的商品范围。税目30.02的商品范围因章注释和税目条文的修改而扩大了税目的商品范围。
    6、因重新审定商品结构归属而变更商品税号。如将子目“2916.36 乐杀螨(ISO)”重编税号“2916.16 乐杀螨(ISO)”。
    7、因部分商品转移使得税号所含商品范围缩小。如子目“3926.20
  衣服及衣着附件(包括分指手套、连指手套及露指手套)”中的塑料制或主要由塑料制的卫生巾(护垫)及止血塞、婴儿尿布及尿布衬里和类似品转移至新增税目96.19项下,缩小了子目3926.20的商品范围。

2012版《协调制度》修订情况介绍(皮革、木材、纺织及金属产品部分第41-83章)
    2012版《协调制度》第四十一章至第八十三章共计新增类注释1条、章注释2条、子目注释1条;修改类注释1条、章注释11条、子目注释2条;新增
  5位数子目6条、6位数子目4条;删除5位数子目11条、6位数子目14条;修改
  4位数税目条文1条、5位数子目5条、6位数子目6条。修改主要原因是因贸易量变化导致的修改,其他原因既有因新产品的出现而引起的修改,也有因将部分商品重新列目引起的修改(如新增税目9619,引起的多处修改)。
    一、类注释、章注释及子目注释主要变化情况
    (一)类注释的修改情况
    1、为进一步明确第十一类纺织产品“制成的”定义,尤其是明确广泛应用于化纤织物的热封边技术是否影响织物的制成状态,特意增加了类注释七(三)。该新注释内容为:“(三)裁剪成一定尺寸,至少有一边为带有可见的锥形或压平形的热封边,其余各边经本注释其他各项所述加工,但不包括为防止剪边脱纱而用热切法或其他简单方法处理的织物”,为准确把握纺织织物与纺织制品间的界限提供了可操作性较强的标准。同时由于新增类注释七(三),原类注释七(三)至七(六)的编号顺延至七(四)至七(七)。
    2、新列税目96.19导致十一类类注释一(二十)的修改。由于在2012年版《协调制度》中为卫生巾(护垫)及止血塞、婴儿尿布及尿布衬里等产品新列了税目9619,因此导致十一类类注释一(二十)修改为“(二十)第九十六章的物品[例如,刷子、旅行用成套缝纫用具、拉链、打字机色带、卫生巾(护垫)及止血塞、婴儿尿布及尿布衬里];或”。
    (二)章注释的修改情况
    1、为明确皮革定义,新增第四十一章章注释一:“一、本章所称的‘皮革’包括油鞣皮革(包括结合鞣制的油鞣皮革)、漆皮、层压漆皮和镀金属皮革。”由此导致原注释一至三的编号相应调整为二至四,同时原注释二(一)的条文由“除上述注释一所规定的以外”修改为“除上述注释二所规定的以外”。
    2、新增列税目9619而导致的修改:
    一是第四十八章新增章注释二(十六):“(十六)第九十六章的物品[例如,钮扣,卫生巾(护垫)及止血塞、婴儿尿布及尿布衬里]。”,同时对章注释二(十四)和(十五)的文字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删除注释二(十四)条文后面的“或”字,删除注释二(十五)条文后面的“或第九十六章的物品(例如,钮扣)”,并在条文后面加上“或”字;
    二是第五十六章新增章注释一(六):“(六)税目96.19的卫生巾(护垫)及止血塞、婴儿尿布及尿布衬里和类似品。”同时导致章注释一(四)(五)的文字修改;
    三是第六十一章章注释六(一)删除了条文后面的“也包括婴儿尿布”,修改为:“(一)所称‘婴儿服装及衣着附件’,是指用于身高不超过86厘米幼儿的服装;”;
    四是第六十二章章注释四(一)删除了条文后面的“也包括婴儿尿布;”,修改后条文为:“(一)所称‘婴儿服装及衣着附件’,是指用于身高不超过86厘米幼儿的服装;”。
    3、其他修改:
    因四十二章新增子目注释,第七十一章章注释三(五)原条文中的“第四十二章注释二(二)”相应修改为“第四十二章注释三(二)”,修改后的条文如下:“(五)第四十二章注释三(二)所述的税目42.02或42.03的物品;”。
    (三)子目注释的修改情况
    1、为第四十四章的
  “木屑棒”产品增加新的子目注释:“一、子目4401.31所称‘木屑棒’是指由木材加工业、家具制造业及其他木材加工活动中产生的副产品(例如刨花、锯末及碎木片)直接压制而成或加入按重量计不超过3%的粘合剂后粘聚而成的产品。此类产品呈圆柱状,其直径不超过25mm,长度不超过100mm”。同时第四十四章原子目注释的编号调整为子目注释二。
    2、为明确商品范围而导致的子目注释修改:为明确子目4805.11和4805.12项下的商品范围,对应的四十八章子目注释三、四都作了修改。相应条文分别修改为:“三、子目4805.11所称‘半化学的瓦楞纸’,是指所含用机械和化学联合法制得的未漂白硬木纤维不少于全部纤维重量的65%的成卷纸张,并且在温度为23℃和相对湿度为50%时,经过30分钟的瓦楞芯纸平压强度测定(CMT30),抗压强度超过1.8牛顿/克/平方米。”;“四、子目4805.12包括主要用机械和化学联合法制得的草浆制成的成卷纸张,每平方米重量在130克及以上,并且在温度为23℃和相对湿度为50%时,经过30分钟的瓦楞芯纸平压强度测定(CMT30),抗压强度超过1.4牛顿/克/平方米。”
    二、目录结构主要变化情况
    1、因贸易量小而删除合并子目或子目条文修改。例如,因贸易量小,删除子目“5801.24 不割绒的经起绒织物(棱纹绸)”和“5801.25
  割绒的经起绒织物”,这些商品全部转移至新增子目“5801.27 经起绒织物”项下。再如因贸易量小,删除6位子目“8205.80
  砧、轻便锻炉;带支架的手摇或脚踏砂轮”,该子目的商品全部转移至子目8205.90项下,同时子目8205.90的条文由“包括由本税目项下两个或多个子目所列物品组成的成套货品”修改为“其他,包括由本税目项下两个或多个子目所列物品组成的成套货品”等情况。
    2、为新增商品增列子目而导致子目拆分。如,由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木材贸易部提出为“木屑棒”(wood
  pellets)增列子目4401.31。将子目4401.30拆分为新增列子目“4401.31木屑棒”(如图44-1所示)和子目“4401.39其他”。
    3、因类、章注释、子目注释调整导致条文调整。如,由于新增子目注释一,原子目注释的编号调整为为子目注释二,导致税目44.03、税目44.07、税目44.08及税目44.12项下的部分子目条文进行相应的调整。
    4、因部分商品转移使得税号所含商品范围缩小或删除子目。如,由于新增税目96.19,删除子目“5601.10
  絮胎制的卫生巾及止血塞、婴儿尿布或尿布垫及类似卫生用品”和子目“4818.40
  纸卫生巾及止血塞、婴儿纸尿布、尿布衬里及类似的卫生用品”,这些商品全部转移至税目96.19项下等情况。
    5、为明确商品范围而导致的条文调整。如,子目4706.93的商品范围应包括除机械浆、化学浆以外的所有纤维浆,原子目条文“半化学浆”的商品范围不准确,为明确商品范围将子目4706.93的条文“半化学浆”修改为“用机械和化学联合制浆法制得的浆”,以明确该子目包括所有以机械和化学联合制浆法制得的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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