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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2-04-25 16:08:44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

前  言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由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汇集整理,
收录了近年来上海市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出台的有关商务领域的
产业发展、产业管理、扩大消费、引导市场等一系列政策和规划,
是“2010上海商务发展系列报告”之一。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主要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上
海市政府发文,包括由市长签发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各类管理办
法、实施办法等;第二部分为上海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发文,包
括公告、实施细则和意见等;第三部分为相关产业的专项规划,包
括上海市服务业发展规划、上海市商业网点布局规划以及上海市重
大产业规划等。
这是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第一次正式对外发布的政策汇编。今后
将逐年编录,并通过互联网等更多媒介方式推动政府的信息公开,
从而更好地引导社会投资,提升投资便利度,促进经济发展,方便
企业准确把握和认真贯彻实施相关政策,帮助企业用好用足用活政
策,充分发挥政策效能。

Preface
A  Collection  of  Policies  for  Development  in  Shanghai  Commercial
Sector  (2010),  as  a    component  of  Report  Series  on The  Development
in  Shanghai  Commercial  Sector  ,  is  arranged  and  compiled  by  Shanghai
Municipal  Commission  of  Commerce,  including  a  series  of  policies
and  plannings  issued  by  Shanghai  Municipal  Government  and  relevant
government  departments  in  recent  years  concerned  with  industrial
development, industrial management, consumption expansion and market
guiding in the comercial sector.
A  Collection  of  Policies  for  Development  in  Shanghai  Commercial
Sector  (2010)  consists  of  three  parts.  Part  one  is  Decree  of  Shanghai
Municipal  Government,  including  a  group  of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and  instructions  signed  by  mayor  or  issued  by  the  Office  of  Shanghai
Municipal Government. Part Two is Documents from Other Government
Departments,  including  announcements,  notices,  implementation  rules,
and  etc..Part  three  is  Special  Planning,  including  Development  Planning
for  Shanghai  Service  Industry,  Shanghai  Commercial  Network  Planning
Outline and major industrial plans in Shanghai.
As  the  first  edtion  officially  released  by  Shanghai  Municipal
Commission of Commerce, this collection will be reviewed and published
annually hereafter, in order to promote government information disclosure
by more media means such as internet, to better guide social investments,
to  improve  investment  facilitation,  to  promote  economic  development,
as well as to ensure that these policies are fully understood and earnestly
implemented by enterprises, and thus take real effects.

目  录
第一部分 上海市政府发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中介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3
上海市虹桥商务区管理办法.............................................................................................. 12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
《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7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关于进一步搞好社区商业建设的意见》
的通知................................................................................................................................... 22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制定的《上海市贸易便利化工作规程》
的通知................................................................................................................................... 26
上海市旅馆业管理办法......................................................................................................32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等八部门关于《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
地区总部的规定》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 40
上海市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44
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48
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51
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62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的通知..... 66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上海市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
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70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制订的《上海市
服务标准化行动计划(2007-2010年)》的通知............................................................ 74
第二部分 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关于发布上海市家电以旧换新废旧家电回收参考价格的公告..................................... 85
2010年上海世博会特许经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87
上海市“双百市场工程”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92
上海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94
上海市服务外包示范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10 3
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 10 5
上海市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11 1
上海市商务委关于开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 11 6
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 11 8
上海市经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商业发展工作的意见..................................................... 12 2
关于印发《上海商业服务业迎奥运、迎世博行动计划》的通知............................... 12 4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特殊药品管理的通知... 13 3
上海粮食流通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 13 5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社区商业设置规范》的通知... 14 6
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建立本市粮食应急供应零售网络的通知....................................... 15 1
第三部分 专项规划
上海市商业网点布局规划纲要(2009-2020年).......................................................... 15 7
2009-2012年上海服务业发展规划 ................................................................................. 18 9
上海服务贸易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 20 5
上海市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专项规划.................................................................... 21 7
上海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22 7
Contents
Part One   Decree of Shanghai Municipal Government
Notice of Shanghai Municipal Government on Taking Further Steps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mediary Service Sector  .............................................................. 3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Shanghai Hongqiao Business District ................................12
Regulations on the Use and Managemnet of Special Fund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Shanghai Service Trade  ................................................................................................17
Notice of Guidelines for Taking Furher Steps in Community-Based
Commercial Construction ................................................................................................. 22
Instructions for Trade Facilitation in Shanghai
Draft of Regulations on Shanghai Hotel Industry ............................................................. 26
Notice of Shanghai Municipal Commission of Commerce with Other Seven
Government Branches on Guidelines for Encouraging MNCs to Set up
Regional Headquarter in Shanghai, as Forwarded by Shanghai Municipal Government . 32
Interim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Verification Matters Relevant to Investment
in and Establishment of Enterprises Overseas .................................................................  40
Tentative Measures for the Recording of Corporate Investment Projects  ........................44
Tentative Measures for the approval of Corporate Investment Projects  ........................... 48
Interim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Approval of Foreign-Invested Projects  ....... 51
Guidelines for Encouraging MNCs to Set up Regional Headquarter in Shanghai  ........... 62
Regulations on Adopting Provisional Intervention Price for Partial Commodities
and Service of Importance  ................................................................................................. 66
Action Plan for Service Standardization in Shanghai (2007-2010)................................. 70
Plan of Shanghai Municipal Commission of Economy on Carrying out Energy
Conservation in Retailing Sector ....................................................................................... 74
Part Two  Documents from Other Government Departments
Announcement of Shanghai Municipal Commission of Commerce on the Reference Prices
of Recycled Home Appliances in the Old-for-New Project .............................................. 85
Trial Rules on Franchising Businesses of 2010 Shanghai EXPO ..................................... 87
Regulations  on  the  Use  and  Managemnet  of  Special  Funds  for  Shanghai  Two  Hundred
Markets Project ................................................................................................................. 92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Shanghai Home Appliances Replacement Project .................. 94
Interim Measures for Recognition of Service Outsourcing Representative Area  ........... 103
Trial Measures for Recognition of Advanced-Tech Service Enterprises ........................105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Shanghai Automobile Replacement Project  .......................... 111
Notice of Shanghai Municipal Commission of Commerce on Carrying out Record Filings
in Connection with Commercial Franchising  .................................................................. 116
Measures for Advancing Development of Shanghai Electronic Commerce ................... 118
Guidelines of Shanghai Municipal Commission of Economy for Further Development of
Community-Based Commerce ........................................................................................122
Notice  of  Action  Plan  for  Shanghai  Retailing  and  Other  Service  Industries  Welcoming
2008 Beijing Olympic Games and 2010 Shanghai EXPO  .............................................. 124
Notice of Shanghai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on Further Strengthening Management
of Special Medicine Sales by Retailers ........................................................................... 133
Three-Year Action Plan for Shanghai Grain Distribution Industry ................................135
Notice  of  Criteria  for  Community  Commerce's  Design  and  Layout,  as  fowarded  by
Shanghai Bureau of Quality and Technical Supervision ................................................146
Notice of Shanghai Food Bureau on Establishing Local Emergency Retailing Network for
Food Supply ....................................................................................................................151
Part Three  Special Planning
Shanghai Commercial Network Planning Outline (2009-2020)  ..................................... 157
Development Planning for Shanghai Service Industry(2009-2012) ............................... 189
Midium and Long Term Development Planning Outline for Shanghai Service Trade .. 205
11th Five-Year Special Planning for Shanghai Electronic Commerce ........................... 217
Shanghai 11th Five-Year Plan of the Development of Modern Logistics  ...................... 227
第一部分
上海市政府发文

3
第一部分|上海市政府发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
促进本市中介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10〕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中介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
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中介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推进本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加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促进本市经
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努力实现“四个率先”,现就进一步促
进本市中介服务业发展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中介服务业的重要意义
(一)中介服务业是服务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中介服务业是指介于各类市场主体
之间,提供居中专门服务,发挥鉴证、经纪、咨询、代理、监督、公证等功能的行业总称。
本市中介服务业发展起步较早、发展较快,现有64个门类(详见附表),从业人员近50万,
已成为支撑和服务上海“四个中心”建设的重要产业。但本市中介服务业发展与国内
部分大城市相比,在企业活力、体制创新和政策环境等方面尚有一定的差距;与国际
现代化大都市相比,在规模总量、服务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等方面差距更为明显。
(二)加快发展中介服务业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中介服务业具有涉及领域广、
智力密集程度高、经济拉动力强等特点。面对当前本市调结构、促转型的艰巨任务,
加快发展中介服务业,有利于加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促进三、二、一
4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产业融合发展和产业结构升级优化;有利于增加交易机会、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
配置效率,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动政府管理创新;
有利于增加就业岗位,集聚高端人才,加快人才高地建设;有利于发挥上海城市的综
合功能和比较优势,进一步提升城市国际竞争力,更好地服务长三角,服务长江流域,
服务全国。
二、明确中介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
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设“四个中心”的战略目标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总
体要求,把促进中介服务业发展作为一项重要战略举措,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体系,加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要打破行业垄断,优化资源配置,创
新体制机制,改善发展环境,以培育中介服务机构社会公信力为核心,将坚持市场化
取向与加强政策引导和依法监管结合起来,将扩大对内对外开放与维护公平竞争结合
起来,将鼓励中介服务业全面发展与做大做强重点领域结合起来,将转变政府职能与
拓展中介服务业发展空间结合起来,促进本市中介服务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建立和培育一批知名度高、公信力强、
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中介服务品牌机构,逐步形成充满活力、公平竞争、运作规范、辐
射力强的中介服务市场体系,基本确立与上海“四个中心”建设进程相适应的中介服
务业发展格局。到2015年,本市中介服务业门类拓展到70个以上,从业人员增加到
65万人以上,重点领域相关行业的增加值或营业收入保持每年20%左右的增长速度,
中介服务业发展的总体水平在全国继续保持领先地位,国际竞争力进一步提高。
三、大力推进重点领域中介服务业发展
咨询服务,主要包括规划咨询、科技咨询、认证咨询、工程咨询、投资咨询、经
济咨询、管理咨询和决策咨询等。要建立完善有利于各类咨询机构健康发展的组织制
度、运行机制,营造良好的政策法规环境,造就一支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咨询服务队伍,
促进各类咨询机构向“专精特优”方向发展,不断提高经营服务水平,逐步形成专业化、
社会化、网络化的咨询服务体系。(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科委、
市质量技监局)
信用服务,主要包括信用评级、个人征信、企业征信和信用管理等。要加快发展
信用服务行业,力争到2015年,本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入库人数达1300万人,
做大做强5~8家信用服务机构,形成全国性的征信服务中心,率先建立与经济社会发
展水平相适应、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的社会信用服务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牵头
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金融办)
5
第一部分|上海市政府发文
融资担保,主要包括各类融资担保服务等。引导融资担保机构探索建立符合市场
规律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运行模式,要继续加大政策性担保资金投入力度,推进和完善
再担保机构,完善风险分担机制,创新商业银行与担保机构业务合作模式,探索建立
网络联保融资机制,形成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融资担保体系。(牵头部门:市
金融办、市经济信息化委)
会计税务服务,主要包括会计、审计、税务代理、资产评估等。要大力改善会计
税务服务行业的执业环境,加强执业诚信建设,完善内部治理机制,构筑人才高地,
鼓励兼并重组,提升社会公信力,逐步建立与现代企业管理和国际化战略相适应、能
够满足国内外不同服务对象、不同市场需求的会计税务服务体系。(牵头部门:市财政局、
市地税局)
法律和仲裁服务,主要包括律师、公证、仲裁等。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开拓金
融投资、海商海事、企业改制重组等法律服务领域,参与调解化解社会矛盾。要加快
建设一批多专业协同、多层次分工、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高知名度、能够从事国际商事
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完善公证工作与司法审判、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相衔接的
法制建设,努力培养和引进一批既懂法律又熟悉金融、航运、经贸相关知识的公证人才,
不断增强公证公信力。大力提高仲裁机构的专业化水平、国际化程度和化解纠纷能力,
组建上海金融仲裁院等有较大影响的专业仲裁机构。(牵头部门:市司法局)
贸易和运输相关服务,主要包括贸易代理、货物运输代理、船舶代理、报关报检
代理、航运经纪、航运保险中介、航运信息咨询等。要鼓励运输代理服务企业建立健
全国内外服务网络,加快发展航运经纪、航运保险中介等业务,形成服务优质、功能
完备的现代航运中介服务体系。大力推进贸易便利化,强化上海口岸信息共享协调机制,
探索建立上海口岸通关“一单两报”和“单一窗口”等模式。(牵头部门:市建设交通委、
市商务委、市交通港口局、市口岸办、上海保监局)
会展服务,主要包括会议、展览服务等。要大力培育具有上海特色的专业会展品
牌,全面提高本市会展的知名度和综合竞争力,逐步实现国际会展由“多头管理”向“一
口管理”转变,不断优化会展业发展环境,促进会展业向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方
向发展,将上海打造成为重要的国际会展中心城市之一。(牵头部门:市商务委、市科委)
知识产权服务,主要包括为商标、专利、版权等提供的代理、转让、登记、鉴定
和信息等服务。要积极支持和引导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拓展业务范围,培育一批综
合性代理服务机构,大力推进知识产权服务向特色化、规模化方向发展。(牵头部门:
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市版权局)
人力资源服务,主要包括人事代理、人力资源培训、人才测评、人力资源管理咨询、
6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高级人才推荐、人力资源信息服务、人才和劳务派遣等。要保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快速
发展态势,培育扶持若干家在国内外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基本形成
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服务体系。(牵头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广告服务,主要包括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要坚持市场主导,进一步
打破地区、行业、所有制界限,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广告经营企业联合重组和集约化经营,
大力推进广告产业集聚区建设,形成产业规模,使上海成为国际重要的广告营运中心
城市之一。(牵头部门:市工商局)
四、改善和优化市场发展环境
(一)进一步放宽中介服务业市场准入。鼓励和支持各类资本进入法律、法规和规
章未禁入的中介服务行业和领域。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中介服务机构的资产重组和
股份制改造,大力吸引国内外知名中介服务机构入驻上海。新办中介服务机构登记注
册时,在名称核准、集团设立、投资人资格、经营范围、营业场所等方面按照有关规
定适当放宽条件。凡不涉及公共安全、环境保护、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或
项目,试行告知承诺制或登记备案制,由注重事前审批转变为加强事后监管。(牵头部门:
市工商局)
(二)逐步调整中介服务业的行业管理模式。对符合资质要求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
税务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探索创新行业管理模式,通过产业链整合,发挥综合经营
优势,提高市场竞争力。(牵头部门: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
(三)推进实施中介服务业品牌战略。积极扶持中介服务机构做优做强,鼓励优势
中介服务机构以多种形式实施行业内和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开展
连锁经营和网络化经营。加大本市推进自主品牌建设的政策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本市
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的作用,引导中介服务机构树立品牌意识,争创中国驰名
商标、中国名牌和上海著名商标、上海名牌,对获得国家级品牌的中介服务机构实施
奖励。加大对中介服务机构注册商标、品牌的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假冒等各类侵权行为。
(牵头部门: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
(四)拓宽中介服务机构融资渠道。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完善贷款抵质押办法,为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融资便利。推动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
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鼓励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互助性融资担保。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和担
保机构为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支持,引导各类资本投资中介服务业重点领域。开展中介
服务机构改制上市培育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通过创业板市场、中小企
业板市场融资。(牵头部门:市金融办、市经济信息化委)
(五)进一步完善中介服务机构的收费政策。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对具备市
7
第一部分|上海市政府发文
场充分竞争条件的中介服务业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机构收费行
为,切实做到明码标价、公开透明、价质相符。(牵头部门:市物价局)
(六)建立健全诚信管理体系。加快个人和企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建设,建立完善
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形成以信用为基础的优胜劣汰竞争机制。大
力倡导各类市场主体在开展经营业务时查询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信用报告。
各种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记录应作为行业评优表彰、著名商标评定、政府采购以及政
府实行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牵头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金融办、市
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社团局)
(七)加快各类中介服务专业人才培养。优化人才培养机制,加快培养中介服务业
高端复合型人才。鼓励高校和职业院校面向中介服务业发展的需求,加大学科专业调
整和课程教学改革的力度。积极支持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完善职业教育,
加强员工培训。同时,继续做好高端专业人才的引进工作。(牵头部门:市教委、市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八)改善中介服务机构商务环境。合理调整、逐步降低电信宽带接入费用,提
高带宽质量和电信服务水平。继续实施并完善高速公路弹性收费等政策,逐步降低洋
山保税港区、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外高桥保税区、各出口加工区等特殊监管区域之
间以及通往海港、空港的综合交通成本。加强规划引导,鼓励关联度较大的专业中介
服务机构特别是有影响的总部机构,向陆家嘴金融贸易区、虹桥商务区、国际航运发
展综合试验区等现代服务业重点发展区域集聚,提供更加完善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
发挥集聚效应,创造商业机会,降低商务成本。(牵头部门:市通信管理局、市建设交
通委、市物价局、市商务委)
五、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充分发挥现有“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和“中小企业发
展专项资金”等专项资金的作用,支持其向中介服务业适当倾斜。进一步完善政府购
买服务制度,明确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程序,增强政府购买服务透
明度,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拓展中介服务业的市场需求空间。(牵头部门: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二)实施税费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具有鉴证职能的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代理
业务,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可按规定扣除支付给协作方的相关费用后计征营业税。对
专业从事广告代理、货运代理、保险代理、报关代理的中介服务机构,其取得的收入,
可按规定扣除支付给有关单位的费用后计征营业税。对举办或承办会展业务的中介服
务机构,其直接向参展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可按规定扣除支付给第三方的
8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有关费用后计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业务收入,可按
规定免征3年营业税。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标准并取得相应
认定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可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对广告发布业务征收文化教
育事业建设费的费率,合理确定征收范围。(牵头部门: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六、改进政府管理和服务
(一)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按照政府转变职能的要求,加
快事业单位改革,积极稳妥推进政府部门与其下属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社团组织在
机构、人员、财务、资产等四个方面彻底分开。坚决纠正和制止政府部门指定或变相
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从事垄断经营,强化市场机制作用,促进中介服务机构独立、客观、
公正执业。(牵头部门: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社团局)
(二)引导和促进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功能作用。按照自主办会、依法管理的原则,
推动行业协会深化改革,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指导、服务、协调、代表、自律等功能,
特别是在加强行业自律,形成服务规范,促进公平竞争等方面的作用。支持行业协会
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内部管理和运作机制,增强其自主办会能力,提高其在行业内外
的公信力。支持尚未成立行业协会的中介服务行业依法组建行业协会。(牵头部门:市
社团局会同相关管理部门)
(三)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强化政府门户网站、行业协会网站等公共信息平台
功能,充实完善信息服务内容。加快本市法人信息共享和应用系统建设,大力开发和
充分利用信息资源,推进法人登记类、资质类和监管类信息向中介服务机构有序开放,
逐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牵头部门:市政府办公厅、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局)
(四)加强中介服务业行业统计服务。进一步完善中介服务业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
调查制度,加强中介服务业发展的信息发布以及预警、预测等工作。(牵头部门:市统
计局)
(五)加强中介服务业的法制建设和依法监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实际需要,
研究制定、修改完善本市有关促进和规范中介服务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引导、
促进和保障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诚信经营、规范服务、公平竞争。依法加强对中介服务
业的分类监管,重点加强社会关注度高、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房地产经纪、劳
务中介等行业的监管,规范其经营和执业行为。综合采取信用记录、警示告诫、公开
曝光、经济处罚、行业禁入等措施,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违法经营行为,切实维护公平
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牵头部门:市政府法制办会同相关管理部门)
9
第一部分|上海市政府发文
本市中介服务业主要行业分类表
一、鉴证类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造价师)事务所
税务师事务所
技术检测、检疫
质量检验检测
质量认证
二、评估类
信用服务(信用评级、个人征信、企业征信)
资产评估
房屋及土地评估
价格评估
保险公估
三、代理类
证券代理
贸易代理
货物运输代理
船舶代理
报关报检代理
会展服务
广告服务
保险代理
专利代理
版权代理
商标代理
企业登记代理
招投标代理
票务代理
融资担保
四、经纪类
科技经纪
人才中介经纪
职业介绍经纪
产权经纪
10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续  表)
四、经纪类
道路运输经纪
租赁经纪
航运经纪
证券经纪
期货经纪
保险经纪
货币经纪
文化经纪
体育经纪
农村经纪
气象经纪
消费品经纪
二手车经纪
房地产经纪
基金管理
境内外劳务中介
出国留学中介
因私出入境中介
婚姻中介
五、咨询类
规划咨询
科技咨询
认证咨询
工程咨询
其他专业咨询
六、交易类
证券交易
外汇交易
期货交易
黄金交易
产权交易
航运交易
11
第一部分|上海市政府发文
(续  表)
七、公证仲裁类
公证处
仲裁委员会
八、行业组织类
行业协会
商会
注:随着上海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中介服务业的主要行业及其业态将不
断发生新的变化和发展,本市中介服务业主要行业分类也将适应社会需求作调整和充实。
12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上海市虹桥商务区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25号
《上海市虹桥商务区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月4日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
二○一○年一月六日
上海市虹桥商务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上海虹桥商务区的管理,促进上海虹桥商务区的开发和建设,根据法律、
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域)
上海虹桥商务区(以下简称虹桥商务区)的范围:东起外环高速公路(S20),西
至沈阳-海口高速公路(G15),北起北京-上海高速公路(G2),南至上海-重庆高
速公路(G50);其中,虹桥商务区主功能区(以下简称主功能区)的范围:东起外环
高速公路(S20),西至现状铁路外环线,北起北翟路,南至上海-重庆高速公路(G50)。
第三条(功能定位)
根据国家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虹桥商务
区应当依托虹桥综合交通枢纽(以下简称虹桥枢纽),建成上海现代服务业的集聚区,
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的新平台、面向国内外企业总部和贸易机构的汇集地、服务长
三角地区、服务长江流域、服务全国的高端商务中心。
鼓励虹桥商务区通过低碳经济发展方式,建设成为低碳商务区域。
第四条(管委会及其职责)
本市设立上海虹桥商务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
派出机构,并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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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上海市政府发文
(一)参与编制虹桥商务区区域规划,组织拟定虹桥商务区产业政策,并协调相关
区人民政府、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理单位推进落实;
(二)组织协调虹桥枢纽内交通设施管理以及不同交通方式的衔接、集散和转换,
协调落实应急保障工作;
(三)组织实施区域开发,拟定虹桥商务区土地储备计划、方案,指导相关单位实
施土地前期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
(四)指导区域商务功能的开发,促进投资环境和公共服务的完善,吸引投资,推
动现代服务业发展;
(五)统筹安排虹桥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
(六)按照规定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或者参与虹桥商务区内相关行
政审批工作,为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七)指导协调相关区人民政府和管理单位履行虹桥商务区的行政管理职责,监督、
检查工作落实情况。
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虹桥商务区内的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城
市基础设施运行等公共事务的管理,并协助管委会做好相关工作。
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理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虹桥商务区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工作机制)
本市在虹桥商务区建立下列工作机制:
(一)重要情况沟通和重大问题协调机制,由管委会牵头,相关区人民政府、市有
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理单位共同参加,定期对重要情况进行沟通,及时协调重大问题,
明确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各方的责任;
(二)重要审批催办督办机制,相关区人民政府、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理单位
办理涉及虹桥商务区开发、建设和管理的重要行政审批事项,由管委会负责催办督办;
(三)重大事项通报机制,对于影响虹桥商务区开发、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管
委会可以在相应的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六条(专项发展资金)
本市设立虹桥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用于支持虹桥商务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
专项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管委会另行制定,报
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产业发展导向)
管委会应当会同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产
业结构调整的指导目录和相关政策,制定并公布虹桥商务区产业发展导向,并适时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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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以修订。
第八条(规划编制)
虹桥商务区规划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管委会、相关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管委会可以根据主功能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需要,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虹桥商务区内的民用机场、铁路、轨道交通等专项规划,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编制。
第九条(商务区规划控制)
虹桥商务区内的土地开发和项目建设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经法定程序调整的,虹桥商务区内的土地、房屋使用性质不得擅自
改变。
第十条(土地利用及房屋拆迁管理)
主功能区的土地储备计划和方案由管委会会同市土地储备机构提出,并按照国家
和本市有关规定报批。
虹桥商务区内除主功能区外的其他区域(以下简称虹桥商务区其他区域)的土地
储备计划和方案,由管委会会同相关区土地储备机构提出,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
定报批。
相关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征收土地和房屋拆迁的规定,在各自行政区
域内负责征收土地、拆迁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虹桥商务区行政审批事项的委托)
管委会接受市、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在虹桥商务区内实施下列行政审批
事项:
(一)商务管理部门委托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
(二)投资管理部门委托的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
第十二条(主功能区行政审批事项的委托)
管委会接受市、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在主功能区内实施下列行政审批事项:
(一)规划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定规划设计要求、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
验收;
(二)土地管理部门委托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等建设项目供地的预审,
但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建设项目占用未利用地的除外;
(三)建设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审批;
(四)市容管理部门委托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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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上海市政府发文
主功能区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实施方案,由管委会会同市容管理部门根据本市户
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编制,按法定程序报批后,作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依据。
第十三条(行政审批事项委托手续)
本办法确定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具体内容,由管委会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签订委托书予以明确。管委会应当将行政审批事项的实施情况报送委托的行政管理部
门,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管委会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其他区域行政审批事项征求意见)
市、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批准虹桥商务区其他区域内的下列行政审批事项前,
应当征求管委会的意见:
(一)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
(二)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等建设项目供地的审批,
但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建设项目占用未利用地的除外;
(三)市容管理部门负责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管委会抄送或者报送上一年度前款所列行政审批事
项的目录。
虹桥商务区其他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管委会参加。
第十五条(虹桥枢纽行政管理的组织协调)
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虹桥枢纽的地区管理。市有关行政管
理部门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虹桥枢纽内的民用机场、铁路、公路、
城市道路、磁浮、轨道交通、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等交通设施的行政管理。
各部门间存在管理职责交叉、管理区域不明等情况的,由管委会负责协调。
第十六条(交通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
管委会应当根据本市综合交通发展规划要求,组织推进主功能区内的交通设施建
设计划,并负责虹桥商务区其他区域内的重大交通设施建设项目的协调工作。
虹桥枢纽内的民用机场、铁路、公路、城市道路、磁浮、轨道交通、公共汽电车、
出租汽车等交通设施的运营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法律、法规、
规章未明确运营管理主体的交通设施,由管委会会同相关部门确定运营管理单位。
第十七条(应急管理)
本市在虹桥枢纽设立应急联动机构。管委会应当做好应急联动机构与虹桥枢纽各
运营管理单位间的衔接工作,督促相关单位制定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公共事务管理)
管委会应当指导协调相关区人民政府加强对虹桥商务区内的公共事务管理,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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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税务、工商、公安、道路、交通、劳动保障、文化、教育、
卫生、市容绿化、城管执法、水务、民政、司法行政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九条(优惠政策)
鼓励在虹桥商务区引进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以及优秀人才。引进人才可以按
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户籍或者《上海市居住证》。
市有关开发区的优惠政策可以参照适用于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可以会同市有关行
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其他优惠政策,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政务公开和服务)
管委会应当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将受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内容、
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及
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并免费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咨询服务。
管委会应当设立办事机构,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行政审批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虹桥综合交通枢纽,是指位于虹桥商务区主功能区,由民用机场、
铁路、公路、城市道路、磁浮、轨道交通、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等交通设施组成的
大型综合交通枢纽。
第二十二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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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上海市政府发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服务贸易
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9〕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
和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推进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
效益,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根据《商务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共
同推进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的合作协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上海服务贸
易全面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2009〕48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9〕24号)的要求,
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本市用于服务贸易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在市服务业发展引导
资金中安排,鼓励各区(县)结合实际,对获得发展资金支持的企业和项目安排配套
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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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第三条(使用范围)
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服务贸易发展中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促进服务贸易扩大规
模,提升能级。具体用于以下方面:
(一)鼓励本市服务贸易企业申请国家各类服务贸易发展促进资金,并按国家规定
提供配套资金。
(二)重点支持《商务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共同推进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的合
作协议》中明确优先发展的国际物流、信息技术、文化教育、专业服务等领域。2009
年先在国际物流、信息技术和文化教育等三个领域试点,2010年再将试点范围扩大到
专业服务领域。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绩效支持、认证补贴和中、高级专业人才培训
补贴等。
(三)支持服务贸易境内外展会、洽谈会等各类服务贸易促进活动。
(四)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四条(申报主体资格)
申请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符合一定条件。
(一)申报发展资金的单位必须符合的基本条件为:
1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固定工作场所;
2依法从事跨境服务交易的商业活动;
3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纳税和会计信用良好。
(二)在2009年试行的国际物流、信息技术和文化等三个领域,申请发展资金中
绩效支持、认证补贴和中、高级专业人才培训补贴等三项支持资金的企业,运营时间
不少于三年,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国际物流企业
(1)企业持有由商务部颁发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每年登录商务部“国
际货运代理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业务备案表(三)》。
(2)符合市商务委制定的《上海市国际物流(货代)行业重点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中所列条件,并被认定为上海市国际物流(货代)行业重点企业。
2信息技术企业
(1)已登录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网址:www.fwwb.gov.cn)
进行企业注册登记,并按期如实进行协议金额、执行金额合同登记的企业。
(2)上年度软件和信息技术出口额(以上年度软件出口合同执行金额核对出口收
汇凭证)不低于200万美元,或年软件出口额占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70%。
3文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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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上海市政府发文
(1)登录商务部“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申报系统”(网址:http://fumytj.fumys.
mofcom.gov.cn)进行企业注册登记,并按要求如实填报文化贸易情况的企业。
(2)符合商务部等六部门2007年第27号公告《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
中所列条件的文化企业。
(三)本市单位参加经认定的服务贸易促进活动,可申请服务贸易促进活动支持
资金。
第五条(支持方式和标准)
发展资金的支持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单个申请主体当年度获得发展资金资助的总
额不超过200万元。
(一)绩效支持。对在服务贸易出口中有突出贡献的出口企业,按其上年度服务贸
易出口实绩(以外汇收汇金额衡量),分别给予一次性不高于50万元的支持。
(二)认证补贴。对服务贸易企业在上年度通过的ISO9000、ISO14000、ISO20000
等国际管理体系系列认证给予支持,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实际认证费用的50%,
对单个企业的支持认证项目最多为3个,合计支持资金额度最高为100万元。
(三)中、高级专业人才培训补贴。对上年度服务贸易企业内中、高级专业人才(大
专以上学历、项目经理以上职位)的业务培训给予相关培训费用50%的支持,每人每
年的培训支持费用额度最高为3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可获支持人数最高为10人。
(四)服务贸易促进活动支持资金。主要是资助本市单位参加经市商务委、市
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认定的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的相关活动。对有关企业和单位参
加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相关活动的注册费、展位费和宣传推广费等给予支持,资金支
持比例最高为注册费、展位费和宣传推广费等相关支出费用的50%,资助金额不超
过10万元。
第六条(申请提交的材料)
申请支持资金的企业和单位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所有申请主体均需填报《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同时要求
提供以下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国税、地税
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上年度经审核的会计报告复印件;出口收汇有效
证明或有效出口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等有效凭证;申请主体就申请过程无虚
假行为的承诺书等。
(二)申请不同类别的支持资金,需分别报送其他材料。
1绩效支持
《上海市服务贸易企业绩效支持资金申请表》和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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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2认证补贴
《上海市服务贸易企业认证补贴资金申请表》,企业相关认证证书、认证项目合同
及费用支付凭证等相关原始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以及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3中、高级专业人才培训补贴
(1)中、高级专业人才身份证、学历证明的复印件;
(2)中、高级专业人才与企业签订的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担任项目经理或以
上职位)的复印件;
(3)相关培训的合格证书、证明和相关培训费发票复印件;
(4)《上海市服务贸易企业中、高级人才培训支持资金申请表》;
(5)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4服务贸易促进活动支持资金
(1)《上海市服务贸易促进活动支持资金申请表》;
(2)参加会展活动的总结报告,包含参加促进活动的效果、存在问题和今后打算等;
(3)服务贸易促进活动的费用支付凭证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第七条(资金申报)
申请发展资金的企业和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市商务委提交发展资金申请表和
各项申请材料。
申报主体申请的支持内容已享受其他市级财政性资金补贴或支持的,不再享受本
发展资金支持。
申报主体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审核和拨付)
市商务委先对申报主体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再由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
财政局共同组成评审小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业评估,并开展
相关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市商务委根据评审小组意见,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
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核拨至相关单位。
第九条(使用监督)
市商务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服务贸易发展专
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展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资金使
用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严禁骗取、截留或挪用资金。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单位,由市财政局全额收回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申请资格;
对情节严重、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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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上海市政府发文
第十条(附则)
本办法由市商务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九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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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
《关于进一步搞好社区商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9〕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商务委《关于进一步搞好社区商业建设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搞好社区商业建设的意见
近年来,本市加快社区商业建设,逐步形成了一批形态协调、业态齐全、功能完备、
环境优美、贴近居民日常生活的社区商业。目前,共有8个社区获得“全国社区商业
示范社区”称号,26个社区获得“上海市社区商业示范社区”称号。但是,根据现代
化国际大都市商业发展目标,社区商业发展还有较大差距,布局规划、网点配置、商
业能级、服务水平都需要进一步完善提高。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
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精神,加快居民生活服务业发展,现就进
一步搞好社区商业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社会”的宗旨,结合城市建设和改造,
加大社区商业建设力度,加快居民生活服务业发展,扩规模、调结构、提能级,进一
步发挥社区商业的发展经济、服务民生、扩大就业、促进和谐的积极作用,努力构建
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新型社区商业体系,为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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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上海市政府发文
二、工作目标
通过统筹规划、组织推进、政策支持,逐步建立门类齐全、功能完善、方便快捷、
价格合理的社区商业服务体系。到2010年底前,基本完成市重点推进的八个大型居住
社区已建、在建建设基地的商业配套设施的接管、开办和运营,与住宅建设同步完成
大型居住社区新拓展建设基地商业配套设施的接管、开办和运营。到2012年底,按照《上
海市商业网点布局规划纲要》(2009-2020年)确定的中心城规划新增64个社区级商业
中心的发展目标,完成新建20个左右的社区级商业中心;继续完善优化社区商业业态
结构和经营功能,进一步提高经营和服务水平,每年评选市级“社区商业示范社区”5-8
个,并向商务部推荐申报国家级“社区商业示范社区”2-3个。
三、基本原则
一是以人为本,便民利民。以满足居民日常生活消费为目标,反映民心、体现民情、
满足民需,使社区商业建设成为解决实际问题、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的工作。
二是政府支持,市场配置。必备性商业业态的配置,主要由政府主导,给予政策支持,
实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方式;选择性商业业态的配置主要由企业主导,实行政府
引导与市场机制配置相结合的方式。
三是因地制宜,形成特色。充分考虑不同区域、社区规模、人口构成、周边环境
等特点,合理确定社区商业的规模结构、功能布局和业态组合,确保可持续发展。
四是市区联动,共同推进。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协调沟通。市
商务委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工作,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有关街道乡镇
负责具体落实。
四、重点工作
推进社区商业建设,加快生活服务业发展,要继续列入本届政府的工作重点,精
心组织,抓紧落实。
(一)完善社区商业规划,落实力量加快实施。围绕落实《上海市商业网点布局规
划纲要》(2009-2020年),由各区县结合实际,细化到2012年底的本区域社区商业建
设规划。重点选择人口密集、规模适宜(5万人以上)、交通便捷的大型居住区,加快
建设社区商业中心。要加强社区商业建设的组织领导,加强商务、建设、规土、住宅、
财税、工商、卫生、城管等部门之间的沟通衔接,并注重依靠和发挥街道、乡镇的作用,
使规划得到有效落实。
(二)推进“双进工程”,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继续深入开展便利消费进社区、
便民服务进家庭的“双进工程”,突出社区商业的“便民、利民”宗旨,加快生活服务业
发展。以保障居民日常基本生活需要为根本,重点抓好菜市场、超市、便利店、大众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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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饮店、药房、大众理发店、洗衣店、维修店、家政服务网点、废品回收站等必备性业态
配置。到2012年底,既有的和规划新建的社区商业,全部实现按地方标准配置必备性商
业业态。对选择性业态,应当根据各社区特点和消费需要,不断进行结构调整优化。
(三)创建社区商业示范社区,提升社区商业经营水平。广泛开展社区商业示范社
区创建工作,推动社区商业建网点、调结构、上水平。发挥社区商业示范社区的引导作用,
带动更多社区实现社区商业的规划合理、业态齐全、功能完善、消费便利、环境协调、
管理健全。各区要以创建活动为契机,对照示范社区的要求,梳理本区域内社区商业
情况,排摸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有计划有重点地推进整改工作,并认真做好社区
商业示范社区的经验总结和推广工作。到2012年底,国家级社区商业示范社区争取发
展到15个,市级社区商业示范社区发展到50个。
(四)抓好国家重点支持项目,实现社区商业建设新突破。要以中央财政的专项支
持为契机,抓好重点项目建设。根据中央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确定社区商业建设中
的重点项目:标准化菜市场工程、早餐示范工程、家政服务工程、再生资源回收点和
分拣中心等。到2012年底,完成全市菜市场标准化建设任务(含改建和新建),全市
标准化菜市场总数达到800家,基本实现中心城以500米为服务半径的菜市场(不含
大卖场、菜店等)在居住区的覆盖率达到80%-90%以上;建设一批主食加工配送中心,
改造和新建为消费者提供便利快捷、营养卫生、价格经济实惠早餐服务的网点;建立
完善家政服务网络平台,实施家政服务培训工程,形成一支适应社区各种消费需求的
家政服务企业和人员队伍;按照“七个统一”要求,规范改造和建设社区居民再生资
源回收站点、分拣中心,实现社区覆盖率达到90%以上,主要品种回收率达到80%。
(五)加快大型居住社区建设基地商业配套,切实方便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大型居
住社区建设基地商业配套是社区商业建设的重点之一。各所在区县要加强住宅建设规
划与商业配套规划的衔接,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根据入住居民人口总量、人口
结构及实际需求,合理布局、因地制宜,不断完善商业配套设施配置标准,提高居住
区宜居水平。对宝山顾村、嘉定江桥、闵行浦江、松江泗泾、青浦华新、浦东周康航、
曹路、三林等八个大型居住社区以及经市政府认定的其他大型居住社区建设基地,在
同步建设、同步配套、及时开办运营的基础上,基本完成商业配套。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考核。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搞活流通扩
大消费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9〕30号)的要求,将社区商业中心与社区事
务中心、卫生中心和文化中心一起列入街道社区建设重点,并列入各级政府考核内容。
各级政府要将社区商业建设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作为年度部门绩效考核和分管领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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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上海市政府发文
职的重要内容,并接受同级人大、政协以及社会各界、市民群众的监督。上级政府搞
好对下级政府的综合考核,各级政府对其所属相关部门进行专业考核。考核内容主要
包括:规划制订落实,重点项目建设,必备性商业业态配置,环境协调状况,商业结
构调整优化,品牌连锁企业进驻,社区商业标识,示范社区创建等。
(二)加大政府财力投入力度,支持社区商业建设。社区商业建设和管理的第一责
任人是各区县政府,各区县和相关街道、镇(乡)要安排财力,调动社会各方建设社
区商业特别是配置必备性商业网点的积极性,并形成社区商业建设、开发和管理的长
效机制。按照中央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确定重点推进项目,
用好中央专项支持资金,加大区县政府财力投入力度。市商务委负责统一规划,综合
平衡,加快社区商业重点项目建设。
(三)依靠大型商业集团,提高社区商业品牌化连锁化经营水平。积极鼓励大型
商业集团开拓社区商业市场,对由大型企业集团统一规划配置、管理运营社区商业的,
各区县政府要给予必要的信息引导和政策扶持。充分发挥品牌连锁企业的规模经营优
势,积极协调、引导有规模、有实力、有经验的大型商业集团、中华老字号等品牌连
锁经营企业,积极参与社区商业特别是大型居住社区建设基地的商业网点建设开发和
经营管理。鼓励企业采取收购、兼并、特许加盟等多种形式整合分散的社区商业资源。
鼓励社区居民尤其是大学生自主创业,开设加盟连锁企业的商业服务网点。
(四)落实支持政策,搞好大型居住社区建设基地商业配套工作。为推进大型居
住社区建设基地建设,市政府已明确了一系列加强市政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意
见。各区县要结合实际,积极落实支持商业配套的有关政策措施,并参照运用到其他
社区商业建设工作中。一是建立建设基地所在区县政府、房管和商务部门沟通对接机
制,加强住宅区建设规划与商业配套规划的衔接,商务部门提前介入商业配套工作;
二是大型居住社区建设基地商业设施建成后,由建设基地所在的区县政府或经区县政
府同意的街道、镇(乡)或国资管理部门按照成本价收购,用于统一安排商业服务网
点,并且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畴,不得擅自转让或变更用途;三是支持商业服务企业
尽快进入已建大型居住社区,同步进入新建大型居住社区建设基地开展经营服务活动,
各级政府通过租金补贴等方式,帮助企业解决入驻初期居民入住率低造成的经营困难;
四是落实既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等措施,支持配置必备性商业业态;五是建立人口导
出区在商业资源引入上给予人口导入区一定支持的帮扶机制。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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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制定的
《上海市贸易便利化工作规程》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9〕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商务委制订的《上海市贸易便利化工作规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
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
上海市贸易便利化工作规程
为了更好地服务广大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进一步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特制定
本工作规程。
一、协调机制及工作职责
成立上海市贸易便利化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协调解决本市贸
易便利化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市口岸办、市金融办、市工商局、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外
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等部门组成。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商务委主任任召集人,联席会
议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
联席会议下设工作小组,负责协调处理本市贸易便利化工作中的日常事务和一般
性问题。工作小组由市商务委牵头,组长由市商务委分管副主任担任,相关业务处长
担任执行副组长,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联络员为工作小组成员。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议事由三个层面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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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上海市政府发文
(一)联席会议成员会议。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作用,按各自职责分工,
各司其职,形成合力。联席会议成员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选取一个专题进行重
点研究。
(二)工作小组成员会议。在联席会议的领导下,工作小组按照各自的业务范围和
职能,每月召开会议,通报贸易便利化工作情况,协调处理贸易便利化工作中的日常
事务和一般性问题。
(三)专项问题工作会议。对企业反映集中、涉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不多的问题,
工作小组及组成部门根据问题涉及的范围和紧迫性,及时召开专项问题工作会议,快
速协调处理这类问题。
二、贸易便利化日常工作机制
(一)企业反映及要求的收集
1.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在日常工作中收到的企业反映;
2.各区县或行业协会在日常工作中收到的企业反映;
3.适时开辟网上工作专栏,接受进出口企业关于贸易便利化问题的反映;
4.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开展调研,专题征求企业反映。
(二)对企业反映的整理归类
由工作小组牵头部门对收集的贸易便利化问题及时进行分类,并在一周内明确协
调处理的牵头部门。
(三)对企业反映的办理
1.涉及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一般由各成员单位在15个工作
日内办理完成;
2.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一般性问题,一般由相关成员单位在
30个工作日内协调办理;
3.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重大问题和需转报其他部门的问题,
可报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一)。
(四)及时反馈
1.向企业反馈。对企业或行业协会提出的贸易便利化问题,经联席会议各成员单
位或牵头部门协调处理后,由负责协调处理的部门及时回复有关企业或行业协会,并
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市贸易便利化工作牵头部门。
2.向联席会议报告。对暂时未能解决的问题,由负责协调办理的牵头部门向联席
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五)年终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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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牵头部门于每年年底以调查问卷的形式,向进出口企业征询意见,对在贸易便利
化工作中成绩突出、反映良好的成员单位给予表彰。
三、逐步建立并完善贸易便利化指标体系
贸易便利化工作要围绕“行政效率最高、行政透明度最高、行政收费最少”的目标,
将货物进出口环节分为贸易前、贸易中、贸易后三个环节,梳理和整合各个部门服务
管理规范化指标,逐步建立并完善贸易便利化指标体系。《上海市贸易便利化指标框架》
作为为企业服务规范的指标(附件二)。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与贸易便利化相关问题,认真落
实工作任务,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促进本市贸易便利化工作顺利推进。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二○○九年八月七日
附件一
上海市贸易便利化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职责
上海市贸易便利化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在联席会议的领导下,依据国家和市政府
赋予的职责,围绕以“行政效率最高、行政透明度最高、行政收费最少”为目标,支
持和促进上海货物进出口贸易便利化工作。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职责为:
一、市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上海货物进出口通关中的收费管理和协调,负责协
调特殊监管区功能整合和拓展中的便利化工作,以及负责上海企业申领国家农产品进
口关税配额的审核、发证过程中的便利化问题等。
二、市口岸办。主要负责口岸综合管理和“大通关”以及电子口岸中便利化的协
调工作,包括协调市交通港口局、民航华东管理局、上海铁路局、上海机场集团、上
海国际港务集团等涉及货物进出口通关环节中的便利化问题。
三、上海海关。主要负责进出口货物和物品申报管理、单证审核、查验管理、税
费征收以及企业注册登记等海关管理业务中的便利化问题。
四、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主要负责进出境货物及包装物、运输工具等的检验
检疫申报、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中的便利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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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上海市政府发文
五、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主要负责企业货物进出口的收结汇、付汇及核销中
的便利化问题。
六、市国税局。主要负责企业在进出口税收业务中的便利化问题。
七、市金融办。主要负责协调企业在银行申办货物进出口业务国际结算中的便利
化问题。
八、市工商局。主要负责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的内、外资企业和个体工商
户的登记。
九、市商务委。主要承担上海市贸易便利化工作的牵头、协调和联络相关成员单
位的职责,以及在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和相关外贸业务审批、审核、备案登记、发证
中的便利化问题。
附件二
上海市贸易便利化指标框架
本指标框架适用于进出口货物贸易,主要分三类:
服务管理指标(9个):服务管理指标是指进出口企业或其代理在办理货物进出口
各环节手续分别所需要的时间,以各业务流程时间来衡量。
效率指标(3个):效率指标主要衡量贸易便利化成员单位的工作效率。由共性指
标和个性指标构成。
成本指标(1个):是指在进出口贸易各环节中,企业办理登记注册、备案、通关、
检验检疫、外汇核销、出口退税等手续所缴付的费用增减率。
根据贸易开展的时间顺序,分为贸易开展前、贸易开展中、贸易开展后的指标。
一、贸易开展前
(一)工商注册登记
1.企业名称预登记,工商分局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
的决定;市工商局受理的,当场决定。
2.内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自收到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
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且准予登记或驳回登记的决定。
3.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自受理申请登记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自收到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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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且准予登记或驳回登记的决定。
(二)外贸经营权备案登记
1.企业在工商登记注册后,向市商务委进行进出口经营权备案登记,备齐有关证件、
材料后5个工作日即可完成备案登记,领取备案登记证书。
2.企业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备案登记表变更手续,1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对申请自理报关单位(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登记的企业,
材料齐全的,海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办理注册登记证书。
(四)报检单位备案。对申请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的企业,材料齐全的,检验检
疫部门在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并颁发备案登记证明书。
二、贸易开展中
(五)电子申报率:指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运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业务申报的比
率,由电子申报数与总申报数的比例表示。
(六)海关报关单企业规范申报率:指规范申报的报关单占报关单总量的比率,反
映企业在向海关申报过程中的单证质量。
(七)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率:指企业通过电子方式支付进出口税费的比率。
(八)海关证明联签发。对于已正常结关的报关单,海关自受理企业申请后3个工
作日内完成电子签发,并在签发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打印、签章等工作。
(九)检验检疫业务
1.报检受理。对程序合法、单证齐全的进出境货物及包装物、运输工具等报检申请,
检验检疫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
2.检验检疫。是指对报检的进出境货物、包装物、运输工具等实施查验、抽/采样、
检疫处理或实验室检验的过程。一般情况下,现场查验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抽/采样
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检疫处理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实验室检验在10-30个工作
日内完成。
3.签证/放行:完成检验检疫工作后,检验检疫部门在1个工作日完成相关单证
的签发工作。
(十)许可证业务
企业在办理进出口业务中,部分商品涉及许可证。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在办理
进出口通关、通检手续时需要企业提交相关许可证才能办理放行手续。目前,许可证
主要涉及出口许可证、进口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关税配额进口许可证和纺织品
产地证等。
1.出口许可证:一般情况下3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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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上海市政府发文
2.进口许可证:在申请符合要求的情况下,企业在提出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领
取进口许可证。
3.自动进口许可证:凡办理过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皆可申请自动进口
许可证。其中,目录一、目录三的商品企业在提出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自动领取进
口许可证。
4.关税配额进口许可证:国家批准后一般情况下10个工作日内完成出证。
5.纺织品产地证。企业网上申请后3个工作日完成签发。
三、贸易开展后
(十一)外汇管理业务
外汇管理效率是指企业在进行外汇核销过程中的工作效率。具体分为几个环节:
1.领用核销单:当场领取。
2.交单:指企业在中国电子口岸网上交单,该操作由企业在海关通关后,直接在
中国电子口岸网上办理。
3.出口核销:目前绝大部分企业采取现场方式办理,只要企业提交核销材料符合
要求,可当场办结。对少部分报送量大,一时无法当场办结的企业,采取预约核销方式,
也一般在3天内办结。
(十二)出口退税业务
出口退税效率体现于出口退税审核时间,即税务机关受理企业退(免)税正式申
报后进行各项审核的时间。
1.受理正式申报:区县税务局认可出口企业正式申报数据,并接受相关纸质退税
单证报表。
2.单证审核:各区县税务局对企业申报的退免税凭证进行审核、调整。
3.机审:各区县税务局运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企业申报数据进行审核、确认。
4.签批:各区县税务局分管局长对已审核数据办理签批手续。
以上1-4个环节,区县税务局应抓紧办理,在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内完成。
5.数据报批:各区县税务局将已签批数据报送市级退税主管部门。一般1个月报
2次。
6.审批:市级退税主管部门审批区县税务局的报送数据。
7.开具收入退还书:各区县税务局对经市级退税主管部门审批的数据开具收入退
还书。
(十三)进出口行政收费增减率:是指有关进出口管理部门在办理进出口业务过程
中收取的行政性费用占年度进出口额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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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上海市旅馆业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上海市旅馆业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16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上海市旅馆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旅馆经营行为,保障旅客和旅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馆业有序发展,
根据《上海市旅游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馆的经营活动及其行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旅馆,是指利用专门住宿设施,主要以日为计费单位,提供住宿服
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旅游管理部门是本市旅馆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旅游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馆业的管理,业务上
接受市旅游管理部门的指导。
公安、工商、发展改革、质量技监、规划国土资源、商务、卫生、环保、物价等
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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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上海市政府发文
第二章 行业发展
第五条(规划编制)
市旅游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旅
游业发展的需要,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旅馆业发展的相关规划。
旅馆业发展的相关规划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纳入旅游业发展规划和
相应的城市规划。
第六条(信息系统)
市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旅馆业管理信息系统,汇总本市旅馆住宿供需和相关管
理信息。
旅馆应当将客房规模、出租率、房费等信息报送所在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区(县)
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将信息汇总、分类后,录入旅馆业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信息服务)
市旅游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适时公布本市各区域、
各类型旅馆的出租率、平均房费等信息。
市旅游管理部门在旅游公共场所设置的多媒体旅游信息服务设施,应当提供旅馆
分布、住宿咨询等信息。
第八条(发展报告)
市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分析本市旅馆业发展情况和未来趋势,编制旅馆
业发展报告,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第九条(服务质量评定)
本市实行旅馆服务质量评定制度。
旅馆服务质量评定分为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和旅馆标准化评定。
符合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条件的旅馆,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向有相应资
质的评定机构申请星级评定。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旅馆,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和标准,向相关行业协会申请
旅馆标准化评定。
第十条(行业协会)
旅馆相关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发挥旅馆业行业自律和行
业服务作用,开展以下活动:
(一)根据旅馆的不同类型,制定和推广应用相应的行业服务规范;
(二)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达不到行业服务规范、损害旅客合法权益,致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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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依据协会章程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市旅游管理部门应当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开展前款规定的活动,并提供指导。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十一条(旅馆设立)
设立旅馆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取得治安、卫生、消防、环保等
相关许可,并办理营业执照。
在旅馆内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事项的,应当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连锁经营)
在本市实行旅馆连锁经营的,发起连锁经营的企业应当在开展连锁经营之日起30
日内,向市旅游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发起连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
(二)连锁旅馆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
(三)连锁经营的协议或者章程;
(四)连锁经营的相关服务规范。
前款备案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内容报市旅游管理
部门备案。
本条所称的旅馆连锁经营,是指2家以上旅馆使用统一标识,以直营、特许经营、
受托管理或者营销联盟方式进行的旅馆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住宿预订)
旅馆接受住宿预订的,应当办理预订记录,并将客房类型、房费、预订保留时间
等事项告知旅客。
旅馆应当根据所接受的预订保留客房。由于旅馆的责任致使旅客不能入住的,旅
馆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旅客要求旅馆继续履约的,旅馆应当安排旅客入住附近区
域同等或者更高服务质量等级的旅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
第十四条(委托预订)
旅馆委托旅行社、住宿预订服务机构办理住宿预订的,应当与旅行社、住宿预订
服务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旅行社、住宿预订服务机构在办理住宿预订时,应当向旅客提供真实、可靠的旅
馆信息。
第十五条(住宿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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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上海市政府发文
旅馆向旅客收取住宿押金的,应当在办理住宿预订或者入住登记时与旅客约定押
金数额,并出具收取押金的凭证。
旅客应付的住宿和其他费用少于住宿押金的,旅馆应当在结账时将余额退还旅客。
第十六条(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明示)
旅馆应当在入住登记处等醒目位置设置标牌,明示客房类型、房费和住宿时间结
算方法。
旅馆提供其他收费服务的,应当明示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住宿时间结算)
旅馆与旅客约定住宿时间结算方法的,住宿时间按照约定的方法结算。旅馆应当
将约定的结算方法作书面记录,并在旅客住宿预订或者登记入住时经旅客确认。
旅馆与旅客没有约定住宿时间结算方法的,住宿时间按照旅馆在入住登记处等醒
目位置明示的方法结算。旅馆应当将该结算方法在旅客住宿预订或者登记入住时告知
旅客。
旅客结账后仍需要短暂停留的,旅馆应当为旅客提供行李寄存服务。
第十八条(服务规范)
旅馆应当制定服务规范,载明所提供服务的项目和质量要求等内容,并向所在区
(县)旅游管理部门备案。
旅馆应当在入住登记处等醒目位置公示服务规范,或者放置副本供旅客查阅。
第十九条(人员培训)
旅馆应当组织从业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和岗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旅馆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提取职业培训经费,
列入成本开支。
第二十条(设施用品维护)
旅馆应当定期对客房和公共区域的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并保证旅客
入住时客房的清洁、安静和客房用品的完好、适用。
旅馆的设施设备、客房用品损坏,影响旅客正常住宿的,应当立即维修或者更换;
维修或者更换后仍影响正常住宿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更换客房或者退房。
第二十一条(安全管理制度)
旅馆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旅客住宿安全。
旅馆应当在入住登记处等醒目位置设置相关标牌,告知旅客主动出示有效证件进
行入住登记。
旅馆应当在公共区域、客房放置安全提示的相关资料,设置应急疏散、防火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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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等安全图示。旅馆的设施设备、客房用品应当配有相应的安全使用说明。
第二十二条(应急管理)
旅馆应当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区(县)旅游管理等部门备案。
旅馆应当进行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适时组织演练,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遇有可能危及旅客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的,旅馆应当及时疏散旅客,协助伤患旅
客就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原因及处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贵重物品保管)
旅馆应当建立贵重物品保管制度,配备相应的保管设备,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管理。
旅客登记入住时,旅馆应当告知旅客可以在住宿期间将贵重物品委托其保管。旅
馆接受旅客委托保管物品的,应当办理保管手续,并向旅客出具保管凭证。
贵重物品保管期间,未经旅客同意,旅馆不得检查、使用或者允许他人检查、使
用所保管的物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辆停放)
旅馆设置机动车停车场为旅客提供停车服务的,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保护和秩序
维护制度。
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旅馆应当按照本市关于公共停车场管理的规定,办理备
案手续,遵守相关的收费标准并明码标价。
为旅客提供机动车保管服务的,旅馆应当建立相应的保管制度,办理保管手续,
向旅客出具保管凭证,履行保管义务。
第二十五条(责任保险)
本市鼓励旅馆投保公众责任保险。
旅馆投保公众责任保险的,对因旅馆责任造成的旅客人身、财产损害,由保险公
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
第二十六条(出租经营)
旅馆将部分经营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查验承租人的相关许可证
件和营业执照,并与承租人签订合同,约定经营内容、经营秩序维护等事项。
旅馆应当督促承租人依法经营,发现承租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立
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节能环保)
旅馆应当采取措施引导旅客节能、环保消费;经旅客同意,可以减少一次性消耗
品的提供和客房用品的清洗次数。
市和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应当适时汇总旅馆实施节能环保工作的方法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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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上海市政府发文
并推广应用。
第二十八条(限制吸烟)
本市推行旅馆限制吸烟制度。
有条件的旅馆可以划定禁止吸烟的区域,或者设置专门的禁烟住宿楼层。
第二十九条(无障碍设施)
旅馆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和标准,配置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通
行安全和使用便利的无障碍设施。
旅馆应当定期对所配置的无障碍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保障无障碍设施的
正常使用。
第三十条(邮件传递)
旅馆提供代收代发邮件服务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邮件收发,并设置登记册,
做好相关记录。
旅馆收到旅客交付寄送的邮件,应当向旅客出具收件凭证;向旅客交付代收的邮件,
应当经旅客签收。
第三十一条(旅客住宿权)
旅客享有平等的住宿权利。
除下列情形外,旅馆不得拒绝旅客住宿:
(一)酗酒后可能危及他人安全的;
(二)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危害他人安全的精神病的;
(三)携带可能危及他人安全或者影响旅馆正常经营的动物、危险物品的;
(四)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旅馆的客房没有空余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旅客客房使用权)
旅客登记入住后,享有独立使用客房的权利。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未经旅客允许,不得进入客房或者以其他方式影响旅客住宿:
(一)遇有可能危及旅客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的;
(二)有关部门执法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持相关证件执行公务的;
(三)旅馆从业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对客房进行清扫的。
第四章 重大节庆活动旅馆住宿保障
第三十三条(重大节庆活动旅馆住宿保障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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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市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重要节日、大型公共活动期间旅馆住宿需求分析系统,
并制定相关保障预案。
本条规定的重要节日,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本条规定的大型公共活动,是指国家或者本市组织、主办的大规模会议、展览、庆典、
体育赛事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重大节庆活动的信息指引)
在重要节日、大型公共活动期间及之前一个月,市旅游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报纸、
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发布来沪旅客住宿量预测,并向旅馆提供相关服务指引。
在重要节日、大型公共活动期间及之前一周,市旅游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报纸、广播、
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逐日发布本市各区域、各类型旅馆的出租率、平均房费等住宿
服务信息。
第三十五条(大型公共活动家庭临时住宿)
在大型公共活动期间,市和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可以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
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符合标准的家庭提供临时住宿服务。
家庭临时住宿服务以自愿申请、统一标准、集中评定、保障安全为原则,参照旅
馆进行管理。
家庭临时住宿服务的相关标准,由市质量技监部门会同市旅游、公安等部门制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监督检查)
旅游、公安、工商、发展改革、质量技监、规划国土资源、商务、卫生、环保、
物价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旅馆进行监督检查。
有下列情形的,市和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旅馆进行联合
重点检查:
(一)逢重要节日、大型公共活动的;
(二)执行国家和本市部署的专项检查的;
(三)旅馆受到有关部门多次处罚或者旅客多次举报、投诉的。
第三十七条(信息通报)
旅游、公安、工商、发展改革、质量技监、规划国土资源、商务、卫生、环保、
物价等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旅馆相关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信息。
第三十八条(违法行为的记录和公布)
市和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对旅馆发生违法行为并被行政处罚的情况进行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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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上海市政府发文
建立记录。
旅馆违法行为涉及公众利益的,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将相关违法行为及其处理情况
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举报投诉的处理)
旅客发现旅馆有违法行为或者与旅馆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市和区(县)旅游管理
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市或者区(县)旅游管理部门接到旅客举报、投诉,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
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旅客;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自收到举报、
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旅客。
市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处理举报、投诉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行政处罚)
旅馆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旅游管理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将客房规模、出租率、房费等信息报送区(县)旅游管理部门的;
(二)未按照规定明示客房种类、住宿时间结算方法和其他服务项目的;
(三)未按照规定制定、公示或者放置旅馆服务规范,并报送备案的。
对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工作人员法律责任)
市或者区(县)旅游管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治安管理)
旅馆业的治安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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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等八部门
关于《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
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8〕5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人行上
海分行、外管局上海市分局、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上海市鼓励
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若干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
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关于《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若干实施意见
为更好地实施《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发〔2008〕28号),
落实相关鼓励政策,现制定若干实施意见如下:
一、资助与奖励
(一)资助与奖励的标准
1.开办资助。对在本市新注册及新迁入本市的以投资性公司形式设立地区总部的,
给予50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自注册或迁入本市的年度起,分三年按40%、30%、
30%的比例发放开办资助资金。
2.租房资助。对在本市新注册及新迁入本市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租赁自用办公用
41
第一部分|上海市政府发文
房的,按1000平方米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每天8元人民币租金的30%标准,每年给予
租房资助,资助期为三年;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租房资助的同等标准的三年总额
给予一次性资金资助。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享受资助期间,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出租或转租,不得改变
办公用房的用途。违反上述规定出租或转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办公用房用途的,应当退
还已经获得的资助。
3.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奖励。对在本市经商务部认定为国家级跨国公司地区总
部,且自认定年度起的年营业额首次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投资性公司,给予1000万
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对自认定年度起的年营业额首次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管理性
公司地区总部,给予5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奖励分三年按40%、30%、30%
的比例发放。
4.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
部门在制定本市人才奖励政策时另行确定。
(二)资金的来源
设立“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实
行市、区县两级财政分级负担的办法。《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管
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委另行制定。
二、资金管理
鼓励投资性公司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设立财务公司,为其在中国
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集中财务管理服务。
行使投资管理的地区总部可以建立统一的内部资金管理体制,对自有资金实行统
一管理。鼓励本市商业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的监管要求,积极为跨国
公司地区总部提供所需要的结算、汇兑等金融服务。地区总部、被控股企业与商业银
行可签订三方协议,通过在该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银行结算账户操作。商业银行应根
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积极探索适应地区总部资金管
理要求的中间业务,并加强对该业务的管理与控制,建立与该中间业务相适应的监控
和报告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全面反映业务的开展情况与风险状况。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涉及外汇资金运作的,按照有关外汇管理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可按照规定参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境外放款等试点业务。
三、人员流动
(一)简化出入境手续
1.临时入境
42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对设在本市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中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可申请一年多
次入境有效的访问签证;对其中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科技人才,
可申请2至5年多次入境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一年的访问签证。
2.长期居留
(1)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可办
理有效期为5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部门经理,可办理有效期为4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
一般外籍员工,可办理有效期为3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
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所属的在沪注册资金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
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可办理有效期为5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部门经理,
可办理有效期为4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一般外籍员工,可办理有效期为3年的外国
人居留许可。
(2)上述外籍人员的外籍配偶、父母以及不满18周岁的子女,可申请与上述人员
相同期限的外国人居留许可。
3.永久居留
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法定代表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可按照《外国人在中国永
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被优先推荐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4.紧急情况下来沪
对受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邀请临时来沪的外籍人员,如因紧急事由未及时在我驻外使
领馆申办签证的,可按规定向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口岸签证部门申请口岸签证。
5.赴香港、澳门
对因商务需要赴香港、澳门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中的中国籍员工,可以申请办理
多次出入境有效的《往来港澳通行证》。
6.赴台湾
对因商务需要赴台湾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中上海户籍的员工,如提供入台旅行证
件和国务院台办批件,可优先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7.出国
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中因商务需要出国的上海户籍员工,可凭本市户口簿、身份
证申办护照。
(二)简化外籍人员就业许可手续
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外籍人员持L、F、X字签证入境,如在本市就业,可由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一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和《外国人
就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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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上海市政府发文
(三)方便国内优秀人才的引进
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对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引进的外省市员工办理《上
海市居住证》提供便利。
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引进
的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外省市优秀人才办理本市户籍,参照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
政策执行。
四、提供通关便利
对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
中心,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其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
鼓励跨国公司设立物流分拨中心,以促进跨国公司集团内部企业的物流整合。海关、
外汇、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将根据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物流运作模式的最新发展和需
求,不断探索监管模式的改革创新,以适应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业务的发展。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上海海关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44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上海市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沪府发〔2008〕3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境外
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类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主体”),及其通过在境外
控股的企业或者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等)
项目的核准。
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
知识产权或者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者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
管理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 按项目核准权限,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产等资源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
资项目,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投资主体提出申请,经市境外投资项目
主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前款所列领域之外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大额用汇类境外投资项目,
由投资主体提出申请,经市境外投资项目主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前往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和前往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不分限额,由投资主体
提出申请,经市境外投资项目主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第五条 市境外投资项目主管机关负责核准本市核准权限的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
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境外投资
项目。.
45
第一部分|上海市政府发文
第二章 核准程序
第六条 市境外投资项目主管机关在受理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
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
咨询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境外投资项目主管机关提出评估报告。
第七条 对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市境外投资项目主管机关
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对属于本市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市境外投资项目主管机关在受理申请报告之日
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
如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审核意见并进行转报、或者不能作出核准决定,经市
境外投资项目主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
请人。
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
第八条 对属于本市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市境外投资项目主管机关出具书面核
准文件;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市境外投资项目主管机关应当以书面决定通知投资主体,
说明理由并告知投资主体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境外竞标或者收购项目,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投标或者对外正式开展商务
活动前,按照规定报送书面信息报告。其中对属于地方核准权限的,应当向市境外投
资项目主管机关报送书面信息报告,市境外投资项目主管机关在受理书面信息报告之
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确认信函。其中对属于国家核准权限的,应当通过市境
外投资项目主管机关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转报书面信息报告。
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主体基本情况;
(二)项目投资背景情况;
(三)投资地点、方向、预计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
(四)工作时间计划表。
第十条 投资主体如需投入必要的项目前期费用涉及用汇数额的(含履约保证金、
保函等),应当申请核准。对属于国家核准权限的项目通过市境外投资项目主管机关转
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对属于本市核准权限内的项目向市境外投资项目主管机
关申请核准。经核准的项目前期费用计入项目投资总额。
第十一条 已经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属于国家核准权
限的项目需由市境外投资项目主管机关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对属于本市核
46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准权限的项目由市境外投资项目主管机关确认变更:
(一)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以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三)投资方或者股权发生变化;
(四)中方投资超过原核准的中方投资额20%及以上。
变更核准的程序,比照本办法第二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二条 提交的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投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背景情况以及投资环境情况;
(三)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目标市场,以及项目效益、风险情况;
(四)项目总投资、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融资方案以及用汇金额;
(五)购并或者参股项目,应当说明拟购并或者参股公司的具体情况。
第十三条 提交的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需附以下材料:
(一)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者相关的出资决议;
(二)证明中方以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四)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者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
照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者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并应当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
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
第三方文件;
(五)投标、购并或者合资合作项目,中外双方签署的意向书或者框架协议等文件;
(六)境外竞标或者收购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报送信息报告,并附国
家发展改革委或者市境外投资项目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确认函件。.
第四章 核准条件及效力
第十四条 审核境外投资项目的条件为: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权益,不违反
国际法准则;
(二)符合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开发国民经济发展所需战略资源;
符合国家关于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促进具有比较优势的技术、产品、设备出口和劳
47
第一部分|上海市政府发文
务等输出,吸收国外先进技术;
(三)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和外债管理规定;
(四)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第十五条 投资主体凭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
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未经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外汇管理、海关、税务等部门不
予办理相关手续。
投资主体就境外投资签署任何具有最终法律约束力的相关文件前,须取得项目核
准机关出具的核准文件。
第十六条 项目核准机关出具的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在有效期内,核准文件
是投资主体办理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相关手续的依据;有效期满后,投资主体办理上
述相关手续时,应当同时出具项目核准机关出具的准予延续文件。
第十七条 投资主体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境外投资核准文件的,
项目核准机关可以撤销该项目的核准文件。
第十八条 项目核准机关可以对投资主体执行境外投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
查实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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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沪府发〔2008〕33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
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且未列入《上海市政府
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项目不适用本
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区(县)投资主管部门以及市政府确定的机构
为本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以下简称“项目备案机关”)。.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上海市政府备案的投资项目目录》(以
下简称《备案目录》,见附件1),明确项目备案机关分工,并适时修订。.
第二章 项目备案程序
第五条 项目申请备案单位按照《备案目录》分别向市或者区(县)项目备案机
关进行备案。.
项目申请备案单位应当填写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交
下列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房地产权证、或者土地中标通知书、土地成交确认书、租赁协议;.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项目备案机关对项目进行备案审查,主要包括是否符合《产业结构调整
指导目录》等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是否属于本级机关的备案管理范围等内容。.
第七条 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备案申
报单位出具本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意见(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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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上海市政府发文
对不违反法律、法规,不属于产业政策禁止发展范围,不属于政府核准或者审批
的项目,应当予以备案。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属于产业政策禁止发展范围,属于政
府核准或者审批的项目,不予备案,并向项目备案申报单位说明法规政策依据。.
第八条 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在出具项目备案文件的同时,将项目基本信息、备案
文件文本等通过登录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及有
关部门。.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以及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出具的项目备案意见,应当同时抄
送所在区(县)投资主管部门。.
第九条 项目申请备案单位对所有申请备案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备案的变更
第十条 取得项目备案文件后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申请备案单位应当
及时向原项目备案机关提出备案变更。原项目备案机关根据项目变化情况及有关规定,
办理项目备案变更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一)项目法人发生变更;.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三)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发生变化;.
(四)其他规定的重要变更事项。.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备案单位如停止建设已备案的项目,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原项
目备案机关。.
第四章 项目备案的效力
第十二条 实行备案制的投资项目,项目申请备案单位应当首先向项目备案机关
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规划、房地和环保部门申请办理规划、用地和环评审
批手续。.
对于企业申请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等优惠政策投资建设的项目,项目申请
备案单位应当凭项目备案意见向政府相关部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三条 对未经备案的项目或者有重大变更而未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的项目,城
市规划、房地资源、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依法不予办理相关许
可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备案之日起计算。.
50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项目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
延误出具备案文件的时限。.
第十六条 项目备案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视
情形补办相关手续,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一)拆分项目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未予备案擅自开工建设的;.
(四)不按照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中央在沪和地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不使用政府性资金
投资建设、未列入《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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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上海市政府发文
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沪府发〔2008〕3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企业
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且列入《政府核准的投
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项目的
核准不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区(县)投资主管部门以及市政府确定的机构
为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机关(以下简称“项目核准机关”)。.
第四条 本市根据《目录》,制定《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以下
简称《目录细则》),明确本市项目核准机关分工,并适时修订。.
第二章 核准程序
第五条 由国家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国务
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隶属单位、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附上市发展改革委的意见;其他项目,应当经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并
提出意见。.
由市发展改革委或者市经委核准的项目,中央在沪企业、市属管理的企业可以直
接向市发展改革委或者市经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其他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区(县)投
资主管部门或者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区(县)投资主管部门或者
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初审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委或者市经委核准。.
由其他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企业应当直接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
告。.
第六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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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一)申请项目不属于核准范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二)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项目申报单位当场更正;申请材料
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
全部内容。.
(三)申请项目属于核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或者项目申报单位按
照项目核准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受理申请。.
项目核准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
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七条 项目核准机关受理核准申请后,如有必要,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由项
目核准机关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并告知项目申报单位。.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当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
估结论承担责任。.
咨询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可以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第八条 项目如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责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
见。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九条 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
审查时,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
制度。.
第十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
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或者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不
能做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及时书面通
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要时间不计
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项目核准机关作出予以核准的决定,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项目核准机关对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当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
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对于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当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
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抄送相关部门。.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以及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应当同时抄
送项目所在区(县)项目核准机关。.
项目核准机关在出具项目核准文件的同时,应当将项目基本信息、核准文件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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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上海市政府发文
等通过登录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出行
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三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
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
有关规定进行编写。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发展规划、
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节能方案分析,建设用地、征
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分析,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经济影响分析,社会影响分析等。.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附送以下
文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三)房地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项目核准的条件及效力
第十七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
(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地区发展规划;.
(五)未影响国家及本市经济安全;.
(六)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七)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八)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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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等优惠政策投资建设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
凭项目核准文件向政府相关部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九条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
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
关申请延期1年。.
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
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条 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项目法人、建设地点、
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事项进行调整,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
关报告。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要求
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应当报请项目核准机关核准或者核准变更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
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建设管理、质量监督、
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务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
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
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减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时限。.
第二十三条 项目核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咨询人员在评估过程中如有违法行为、造成重大
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申请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
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
第二十六条 项目核准机关负责会同建设管理、城市规划、房地资源、环境保护、
安全生产等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实施监管。.
对于应当报请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擅自开工
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照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项目核准
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相关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其规划、用地、施工等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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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上海市政府发文
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中央在沪和本市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不使用政府性
资金投资建设,且列入《目录细则》的项目,参照本办法进行核准。.
第二十八条 本市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对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审批的企业投资项目进
行清理,并对其中属于本办法《目录细则》规定范围、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予以确认。.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
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
简要说明:.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结合上海市
投资项目管理的实际,制定本目录细则。.
二、本目录细则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
本目录细则具体划分了市、区县的核准权限。其中:.
(一)目录细则规定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按照下列原则进行核准:.
1.市经委核准工商领域项目;.
2.浦东新区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准其所属区域内项目;.
3.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是指依据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由有关部门委托其核准
所属区域内项目的机构,包括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化学工
业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洋山保税港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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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国务院批准在上海设立的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等;.
4.其它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二)目录细则规定“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由区(县)投资主
管部门以及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核准,并按照项目所在地原则进行核准,核准权限不再
下放。.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核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国务院
部门、市政府对项目核准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水库: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要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
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日取水2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工程、滩涂促淤圈围、属市管辖河道的水闸、每秒10
立方米及以上泵站、属市管辖河道新建、拓宽、疏浚和堤防护岸项目,由市级项目核
准机关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二、能源.
(一)电力.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
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包括热、电、冷联
产系统等),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
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
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煤炭.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一般
57
第一部分|上海市政府发文
煤炭开发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
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三)石油、天然气.
原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
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
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
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或者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
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三、交通运输.
(一)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或者100公里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
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市发展改革委核
准。.
(二)公路.
公路: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它国道、地方高速公路、省道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
机关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
资主管部门核准。跨黄浦江、跨航道等级三级及以上河道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
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三)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
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58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
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四)民航.
新建机场:由国务院核准。.
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
按照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扩建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
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
部门核准。.
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
部门核准。.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
终端等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
铁、炼钢、轧钢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铁矿开发项目由市级项目核
准机关核准。.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
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
吨乙烯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工原料:新建PTA、PX、MDI、TDI项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
万吨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磷、钾
矿肥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水泥:除禁止类项目之外,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
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采选矿项目,
59
第一部分|上海市政府发文
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
船舶: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
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由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烟草.
纸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3.4(含)万吨—
10(不含)万吨纸浆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
变性燃料乙醇: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聚酯:日产3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制盐: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他糖料项目禁
止建设。.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
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由国务院核准。.
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原水工程、日供水5万立方米及以上水厂、输水和供水主管网、跨区县供水管网的项目,
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城市道路: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的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余项目,
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桥梁(隧道):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桥梁、隧道项目,由国务院投
资主管部门核准。跨越黄浦江、苏州河(吴淞江)、航道等级三级及以上河道的桥梁(隧
道)的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公交:长途客运站、城市客运交通枢纽的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余项目,
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绿化:二级及以上公园和公共绿地、10公顷及以上林地的项目,由市级核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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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经济适用房:市级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房、配套商品房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区级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房、配套商品房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污水处理:日处理5万吨及以上污水处理系统、污水干管网项目,由市级项目核
准机关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生活垃圾处理:焚烧处理工程、日处理500吨及以上填埋处理工程、日处理300
吨及以上堆肥处理工程的项目、日处理300吨及以上垃圾中转站的,由市级项目核准
机关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公共停车场(库):停车泊位200及以上的项目(不含公共建筑配建),由市级项
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其他城市建设项目,由市级核准机关核准。.
十、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
部门核准。地方高等教育机构、市属教育机构的基建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初
中办学规模在32个班及以上、高中办学规模在36个班及以上、九年一贯制学校办学
规模在36个班及以上的校区项目(以上含居住区配套学校),总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
的各类教学、培训设施项目(含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职教实训中心等),由市级核准
机关核准(不包括管委会)。其余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市属医疗机构,总投资在5亿元及以上,或者500张及以上医疗床位的卫生设施
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广播电视设施项目,市属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剧院等文化事业设施,总投
资在1亿元及以上的文化设施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项
目核准机关核准。.
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
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
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
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
项目,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其余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体育:F1赛车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市属体育设施,总投资在10亿元
及以上的体育设施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娱乐:大型主题公园由国务院核准,其它主题公园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61
第一部分|上海市政府发文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
各类民族宗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专业性会展设施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市属和500张床位及以上的收养性福利机构(老年、儿童、精神病人、残疾人等
福利机构),殡仪火化设施、陵墓等民政福利设施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其余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二、其他.
按照规定需要综合平衡岸线、能源、跨区县以及享受重要政策的项目,由市发展
改革委核准。
62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沪府发〔2008〕3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外商
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
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
国家对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外商投资项目主管机关、市政府确定的机构,以及区(县)政府外商
投资项目主管机关,为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机关(以下简称“项目核准机关”)。
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包括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化学工
业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洋山保税港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办公室、
国务院批准在上海设立的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等。
第四条 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
允许类项目,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以及其他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由
市外商投资项目主管机关负责审核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市外商投资项目主管机关负责核准本市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
市政府确定的机构依照委托核准其所属区域内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
许类工业项目和其他3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浦东新区核准其所属区域本市权限内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中心城区核准其所属区域内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服务业项目和
其他3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郊区(县)核准其所属区域内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工业项目和
其他3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涉及全市综合平衡、政府定价的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等领域的外商投资项目,按
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核准。.
63
第一部分|上海市政府发文
第二章 核准程序
第五条 项目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向项目核准机关上报项目申请
报告。其中,按照核准权限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核准的项目,计划单列企业
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将项目申请报告
抄送市外商投资项目主管机关。
第六条 项目核准机关受理外商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时,需要征求本市行业主管部
门意见的,应当向本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函并附相关材料。本市行业主管部
门应当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第七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外商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需
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接受委托的
咨询机构应当在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向核准机关提出评估报告。
第八条 对属于国家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市外商投资项目主管机关在受理之日
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对属于本市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
如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审核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者不能作出核准决定的,
由项目核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
时间。
第九条 项目核准机关按权限对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予
核准的项目,应当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请人享有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出具项目核准文件的同时,应当将项目基本信息、核准
文件文本等通过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抄送市外商投资项目主管机关。
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市外商投资项目
主管机关在项目核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核准文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三章 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
有关规定进行编写。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发展规划、
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节能方案分析,建设用地、征
64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分析,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经济影响分析,社会影响分析等。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附以下材料: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以及经审计的最新企
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二)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四)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五)房地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六)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七)以国有资产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有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八)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四章 核准条件及效力
第十三条 项目核准机关对外商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条件是: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和本市有关规定;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三)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四)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以及节能审查政
策的要求;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六)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项目申请人凭项目核准机关出具的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
使用、城市规划、质量监管、安全生产、资源利用、企业设立(变更)、资本项目管理、
设备进口以及适用税收政策等方面手续。
未经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房地资源、城市规划、质量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项目核准机关出具的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届满30日之前,
项目申请人可申请延期1年。在有效期内,核准文件是项目申请人办理本办法第十四
条所列相关手续的依据;有效期满后,在办理上述手续时,应当同时出示项目核准机
关出具的准予延期的文件。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项目申请人以拆分项目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
65
第一部分|上海市政府发文
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可以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文件。
第十七条 项目核准机关可以对外商投资项目申请人执行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并对查实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变更及其核准
第十八条 经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
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变更: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二)投资方或者股权发生变化;
(三)主要建设内容以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四)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额20%及以上;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变更核准的程序比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本市举办的
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为了方便企业,提高效率,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和企业合同章程
的审批可以一并受理,并联操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66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
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2008〕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已经2008年5月26日市政府第10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七日
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跨国公司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促进经济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本市设立的以投资
或者授权形式,对在一个国家以上的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
跨国公司可以以独资的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
形式,设立地区总部。
投资性公司,是指跨国公司按照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
规定》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
管理性公司,是指跨国公司为整合管理、研发、资金管理、销售、物流及支持服
务等营运职能而设立的公司。
67
第一部分|上海市政府发文
第三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下简称“地区总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外资委负责地区总部的认定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地区总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工商、财税、外事、公安、劳动保障、人事、出入境管理、外汇管理、海关、出
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地区总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认定条件)
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可以直接申请认定为地区总部。
管理性公司申请认定地区总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
(二)母公司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且
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3个;或者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
业不少于6个。
(三)管理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第六条(申请材料)
申请认定地区总部,应当向市外资委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地区总部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
(三)公司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及验资报告(均为复印件);
(四)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所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均为复印件);
(五)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对拟任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文件和拟任地区
总部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明为复印件);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未列明提供复印件的,应当提供文件的正本。
第七条(审查)
市外资委应当在收到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认定或
者不予认定的决定。予以认定的,应当颁发认定证书。
第八条(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地区总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从事下列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一)投资经营决策;
(二)资金运作和财务管理;
(三)研究开发和技术支持;
68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四)国内分销及进出口;
(五)货物分拨等物流运作;
(六)承接本公司集团内部的共享服务及境外公司的服务外包;
(七)员工培训与管理。
地区总部因经营需要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审批和登记便
利。
第九条(资助和奖励)
新注册的投资性公司和管理性公司经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获得
开办和租房的资助。
地区总部具有经营管理、资金管理、研发、销售、物流及支持服务等综合性的营
运职能,且对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取得良好效益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获得奖励。
地区总部的法定代表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获得地方政府的奖励。
资助和奖励的具体实施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资金管理)
地区总部可以建立统一的内部资金管理体制,对自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涉及外
汇资金运作的,应当按照有关外汇管理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地区总部按照有关规定
可以参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境外放款等试点业务。
投资性公司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可以设立财务公司,为其在中国
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集中财务管理服务。
第十一条(简化出入境手续)
对因商务需要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的地区总部的中国籍人员,提供
出境便利。
地区总部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1至5年多次入境有效、
每次停留不超过1年的访问签证;有关临时来本市的外籍人员,应当在中国驻外使领
馆申请入境签证,时间紧迫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申请口岸签证入境。
对需要在本市长期居留的地区总部外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3至5年有效的外国
人居留许可。
地区总部的法定代表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按照《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
理办法》,被优先推荐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十二条(简化就业许可手续)
地区总部需要在本市就业的外籍人员,可以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一并办理外国
人《就业许可证》和《就业证》。
69
第一部分|上海市政府发文
第十三条(人才引进)
地区总部及其设立的研发中心引进国内优秀人才的,可以优先办理本市户籍。
第十四条(提供通关便利)
对符合条件的地区总部及其设立的研发中心,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为其进
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
地区总部设立保税物流中心和分拨中心,进行物流整合的,海关、外汇、出入境
检验检疫等部门对其采取便利化的监管措施。
第十五条(参照适用)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2年7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
的暂行规定》(沪府发〔2002〕24号)同时废止。
70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上海市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
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8〕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
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 根据《价格法》第三十条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
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
务在本市范围内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企业实行提价
申报;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
第二条 当《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情形消除后,根据国务
院的统一部署,或者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及时报经市政府批准,宣布解除临时价格干预
措施。
第三条 实行价格干预措施要遵循经济规律,做到有利于发展生产,保障供应;
有利于保障企业正常经营;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稳定价格总水平。
第四条 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时,本市可以对下列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及服
务实行提价申报和(或)调价备案:
(一)成品粮及粮食制品;
71
第一部分|上海市政府发文
(二)食用植物油;
(三)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
(四)乳品;
(五)鸡蛋;
(六)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
经市政府批准,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在前款范围内,确定本市实行提价申报和调
价备案的具体目录,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各区县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范围内补充本地区实行调价备案的品
种,并由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时,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和程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者市价格主管部门履行提价申报程序:
(一)面粉、大米生产加工企业;
(二)挂面、方便面生产加工企业;
(三)食用植物油生产加工企业;
(四)乳品加工企业;
(五)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经营企业。
本市在全国范围内市场集中度较高、经营规模较大的经营者,凡列入国家发展改
革委公布的企业目录的,应当按照程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同时抄送市价格主管
部门。
除前款之外的其他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者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申报产品和企
业目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视情分批公布。
第六条 列入提价申报目录的经营者提高商品及服务价格,应当在提价前10个工
作日,按照规定将提价申请书面报告送达价格主管部门。
申请书面报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名称及近三年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的主要产品、产量、销售量、销
售收入、利润、纳税情况;
(二)提价的幅度,包括现行价格、拟调价格、提价幅度和提价总额;
(三)提价的理由,包括原材料、人工成本、财务费用等实际成本费用变化情况。
第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受理提价申报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经营者;逾期
不答复的,视为同意经营者的申报。
第八条 在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经营者申请提价的商品及服务单位提价
额不得高于单位成本增加额。
72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如无正当理由,价格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经营者亏损经营。
第九条 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下列经营者应当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区
县价格主管部门履行调价备案程序:
(一)零售商。指在本市市场销售量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或者具有一定影响的大
中型超市和连锁商店。大中型超市内具体商品价格变动情况,由超市法人负责履行备
案程序;连锁经营的加盟零售商,自行进货、自行制定价格的,由加盟店法人负责履
行备案程序;统一配送、统一制定价格的,由制定价格的连锁店经营者统一履行备案
程序。
(二)批发商。指在本市市场交易量较大或者具有一定影响的批发企业。批发市场
内商品价格变动情况,由批发市场法人负责履行备案程序。
需履行调价备案程序的商品及服务种类目录附后。具体企业名单由市价格主管部
门视情分批公布。
各区县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需要实行调价备案的企业名单,
并由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公布。
第十条 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调价备案名
单的经营者应当在调价后24小时内,将调价书面报告送达市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区县价
格主管部门。
(一)一次调高价格4%以上的;
(二)10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6%以上的;
(三)30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10%以上的。
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提价幅度、提价理由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经营者调价备案后,如有异议,应当在3个工作日
内告知,并责令有关经营者恢复原价或者降低调价幅度;逾期未告知的,视同对经营
者调价无异议。
第十二条 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经市政府批准,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以
限定生产企业的利润率和流通企业的商品进销差率。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
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价格。
第十四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
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申报或者备案程序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或者备案的;
73
第一部分|上海市政府发文
(三)经营者申报后提前提价的;
(四)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提价、降低提价幅度或者标准等决定的;
(五)不按照规定说明理由或者虚构理由、提供虚假资料的;
(六)不执行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的;
(七)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列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范围的商品及服务,以及可能
波及的相关商品及服务,应当加强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的监测,并及时将有关情
况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
调价备案商品及服务种类目录
序号 品种 价格类型
1 成品粮( 面粉、粳米、籼米);切面;方便面 批发价、零售价
2 食用植物油(大豆油、花生油、菜籽油、调和油) 批发价、零售价
3
猪肉(白条肉、纯精肉、方肉、大排);牛肉(白奶);
羊肉(去骨肉)
批发价、零售价
4 鸡蛋(洋鸡蛋) 批发价、零售价
5 牛奶(纯鲜牛奶) 批发价、零售价
6 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 根据实际情况补充
74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标准化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制订的《上海市服务标准化行动
计划(2007-2010年)》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7〕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制订的《上海市服务标准化行动计划(2007-2010年)》
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上海市服务标准化行动计划(2007-2010年)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服务标准化工作,根据《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
五年规划纲要》、《上海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实施纲要》、《上海市标准化发展战略纲要
(2007-2020年)》的要求,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背景和现状
2003年8月,本市组建了市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这是继国家服务标准化技术
委员会成立之后,在全国成立的第一个省级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截至2007年6月底,
本市已累计制定、发布并实施了18项服务业地方标准,组织开展了一批现代物流、服
务外包等服务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和服务领域“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创建。与此同时,
本市积极贯彻《全国服务标准2005年-2008年发展规划》、《关于推进服务标准化试点
工作的意见》,以提高市民生活质量、提升服务专业化水平、增强现代服务业竞争力为
75
第一部分|上海市政府发文
目标,在商贸、物流、旅游、社区、物业管理、信息服务等领域加快服务标准化建设,
成效明显,为促进本市服务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本市服务标准化工作面临
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任务十分艰巨,在接轨国际服务标准化理念、提高服务业企业
的标准化工作积极性、增强从业人员的标准化意识、加大服务标准化贯彻实施与试点
示范的工作力度、提高服务标准的市场适用性、推进服务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
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与加强。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
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市第九次党代会的部署,全面实施《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围绕加快实现“四个率先”、加快推进“四个中心”和社
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以举办2010年上海世博会为契机,充分发挥标准化在
加快服务业技术进步、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和社会综合服务水平、提
升服务业的规模与能级、增强城市服务功能、实现服务业现代化、逐步形成服务经济
为主的产业结构等方面的基础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三、基本原则
(一)民生优先
优先推进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涉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及安全、卫生和环保方面的
服务标准化工作,加快社会关注、行业急需的服务标准化进程。通过与民生相关的服
务标准的宣传、制定与实施,全面提升服务质量,切实规范相关服务业市场秩序。
(二)创新发展
加强现代服务业标准化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以加快落实《关于上海加速发展现
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为契机,根据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业态、技术和管理创新的
客观要求,围绕会展、金融、旅游、信息服务、现代物流、社区服务等重点领域和现
代服务业集聚区的发展需要,大力推动与之相配套的标准化工作,通过创新发展,全
面提高服务业专业化、信息化和网络化水平。
(三)实用可操作
加强服务标准化工作与本市服务业发展“十一五”规划要求的衔接,结合2008年
北京奥运会及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举办,充分体现服务标准化工作的前瞻性和指导性,
注重强化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并积极推动服务标准化工作与服务质量评价、满意度测
评等的相互融合,努力促进标准化工作更加科学合理,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四)整体协调
加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之间的协调,密切跟踪服务标准
76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化的国际发展趋势,结合本市服务业发展特点,通过转化引进,加快与国际水平接轨
的步伐,强化本市服务业地方标准的技术先进性和整体协调性,逐步实现整体统一、
协调推进,为增强服务业综合竞争力作出贡献。
四、总体目标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发展现代服务业的部署,根据本市服务业发展的趋势,在
“十一五”期间,依托国民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综合优势,继续加强对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实施,不断拓宽服务标准化工作范围,深入推动重点领域的
服务标准化试点示范,提高服务标准制订、修订效率,提升服务标准化工作水平,逐
步完善与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服务标准体系,基本建立适应上海经济社会发展
需要的服务标准化工作体制,初步形成“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
的服务标准化工作机制。争取用3-4年的时间,组织宣传和实施与本市服务业发展密
切相关的30项服务标准,参与制订、修订10项服务业国家、行业标准,制定、发布
与实施30项服务业地方标准,基本建成若干服务业领域标准化示范区和10家服务标
准化示范企业。
五、主要任务
(一)围绕便民利民,运用标准化手段,提升生活质量,规范服务业市场秩序大
力推进社区服务、家政服务、养老托幼服务等社区标准化工作,规范便民的零售、餐
饮、洗染等商贸服务,完善物业管理、房屋中介服务标准化,加快推进都市旅游服务、
文化娱乐服务、体育健身服务等需求潜力大的服务标准化,大力推进家电销售和售后
服务标准化,规范安装、维修服务市场秩序,提升服务质量,强化城市服务管理功能,
促进服务专业化、集聚化、标准化。优先制定和实施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公共
服务业标准,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及安全、卫生和环境方面,加大服务标准化工作力度,
不断提高社会综合服务水平。
(二)适应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需要,加速推进服务业重点领域标准化工作根据上
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进程需要,加快金融行业的标准化建设工作,重点推进“金融窗
口服务规范”和“金融理财服务规范”的制定,促进上海金融服务水平的提高。持续
推进现代物流标准化,推广现代物流服务理念,以物流服务标准、物流管理标准和物
流信息标准为切入点,推动物流企业参与标准化活动,积极参与物流国家标准的研制,
宣传、实施一批对上海物流产业发展和服务水平提升有重大影响的物流标准,结合物
流中心、园区建设,创建一批物流标准化示范工程。积极推进信息服务业标准化,大
力推进软件业、互联网服务业、信息服务外包、电子商务服务的标准化进程。加快推
进科技服务标准化工作,促进科技研发服务、技术推广服务、工业设计服务产业的发展,
77
第一部分|上海市政府发文
为建立健全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提供支撑。
(三)践行“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的理念,加快推进与办博衔接的服务标准化工
作加快推进会展业标准化工作,充分依托全国会展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落户上海的机
遇,加强与国内外会展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采用、转化国际会展业服务标准,研
究制定与实施会展基础条件、会展服务质量、会展管理等方面的标准,加强会展服务
人员的服务标准化培训,加快培育具有服务标准化理念的会展业企业,推动会展服务
企业品牌化、集团化和国际化进程。强化世博旅游服务标准化工作,营造与世博会相
适应的和谐的城市旅游环境,重点推进与世博相配套的都市旅游、商务旅游、会展旅游、
工业旅游等标准化建设,积极研究制定与实施旅游业信息化、旅行社服务等地方标准,
构筑完整的世博旅游产品体系。整体推进世博园区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化工作,提
升世博形象,选择世博园区内先建场馆、区域先试先行,加强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
的实施工作,建立起规范、美观、与国际接轨的世博园区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系统,通
过场馆、区域内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化工作,带动整个园区实施公共信息图形标志
标准化。
(四)聚焦服务业重点领域,大力开展区域服务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加快重点区
域服务标准化工作,配合上海市现代服务业的产业导向和区域服务业发展重点,选择
基础较为扎实和有一定社会影响度的都市旅游、现代楼宇、商贸服务等服务业集聚区
域加快服务标准化试点,支持和推动有特色的服务企业的标准化试点。鼓励试点区域、
试点企业从服务设施、服务环境、服务质量和服务管理全过程贯彻实施各级标准,探
索服务标准实施的新机制、新方法,促进服务业标准化不断创新。以服务标准的实施
带动服务业品牌建设,逐步形成一批有市场影响力、消费者认同的服务品牌,扩大试
点示范的带动和辐射效应,推动服务标准化向纵深发展。
六、重点项目
按照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完成下列重点领域与项目服务标准的宣传、实施和预研、
制订、修订及试点示范等工作。
(一)旅游服务业
重点项目:
1、工业旅游景点服务质量要求
2、旅游特色街区服务质量要求
3、旅游景区(点)道路交通指引标志设置规范
4、旅游业信息化数据交换规范
5、旅行社服务质量要求
78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6、乡村旅游景点服务质量要求
7、旅游集散中心、集散站设施与服务标准
8、旅游信息咨询中心设施与服务标准
9、旅游团队推荐单位服务标准
10、旅游节庆标准
责任单位:
市旅游委牵头,各区县政府及市经委、市公安局、市信息委等部门和相关行业协
会配合。
(二)会展服务业
重点项目:
1、会展展示工程作业标准
2、展品物流标准
3、会展场所安全标准
4、会展组织方绩效评价标准
责任单位:
市外经贸委牵头,市经委、上海世博局等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配合。
(三)商贸服务业
重点项目:
1、百货店服务质量规范
2、超市、便利店服务规范
3、家电专业商场经营服务规范
4、餐饮业服务规范
5、洗染业服务规范
6、家用电器安装、维修服务规范
7、眼镜验配服务管理规范
责任单位:
市经委牵头,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量技监局等部门及相关行业协
会配合。
(四)金融服务业
重点项目:
1、金融窗口服务规范
2、金融理财服务规范
79
第一部分|上海市政府发文
责任单位:
市金融办牵头,银行及相关行业协会配合。
(五)房地产业
重点项目:
1、商业物业服务规范
2、公众物业服务规范
3、房屋中介服务规范
责任单位:
市房地资源局牵头,市建设交通委等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配合。
(六)社区服务业
重点项目:
1、养老管理服务规范
2、殡葬行业管理服务规范
责任单位:
市民政局牵头,市信息委、市经委等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配合。
(七)信息服务业
重点项目:
1、信息服务外包企业技术与管理规范
2、原创动漫技术与管理规范
3、网络购物服务规范
4、有线数字电视用户服务规范
5、社区信息苑管理规范
6、信用服务规范
7、软件标杆度量技术与管理规范
责任单位:市信息委牵头,市经委、市民政局、市文广影视局等部门及相关行业
协会配合。
(八)综合服务业
重点项目:
1、汽修行业服务规范
2、汽配市场服务规范
3、图书馆服务规范
4、文化馆服务规范
80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5、律师服务质量要求
6、社会科技教育服务规范
7、博物馆服务规范
责任单位:市经委牵头,市委宣传部、市科委、市文广影视局、市交通局、市司法局、
市文管委等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配合。
(九)现代物流业
重点项目:
1、物流标准贯彻实施:企业物流成本构成与计算、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
2、物流标准应用示范:企业汽车物流标准体系应用示范、《第三方物流服务质量
要求》国家标准应用示范、《冷冻食品的包装、标志、运输和储藏》国家标准应用示范、
《物流园区分类与基本要求》国家标准应用示范、电子标签在危化气瓶物流安全监控的
应用示范、电子标签在港口集装箱物流服务中的应用示范、电子标签在物流中心的应
用示范、中国物品编码中心(ANCC)全球统一标识系统在医疗卫生领域的应用示范
3、物流标准预研:联合企业物流标准(作业标准、报文格式标准和管理标准)、
多式联运物流标准、物流公共信息数据交换与共享标准
4、物流标准制定:危险化学品气瓶电子标签、食品冷链物流技术与管理规范、《联
运通用平托盘主要尺寸及公差》、集装箱电子标签技术规范、物流园区分类与基本要求、
物流中心分类与基本要求、第三方物流服务质量要求、物流服务合同准则、商品配送
服务质量规范、口岸物流服务质量规范、展品物流服务质量规范、包裹快递服务质量
规范、国际货运代理服务规范、国际快递服务规范、物流咨询服务规范
责任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牵头,上海口岸办、市港口局等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配合。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全市共同推进服务标准化工作的合作机制
加强政府宏观指导,充分依托市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对服务标准化发
展重大事项的决策和指导。各区县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各自职能和区域范围内,
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把推进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有效性作为考核服务
业发展绩效的主要内容之一,尽快形成“统一管理、依托各方、各司其职、合力推进”
的服务标准化工作新局面。各有关服务业行业协会要积极参与服务标准化有关技术层
面的工作,及时沟通信息,确保服务标准化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宣传,加大服务标准化专业人才培养的力度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强服务标准化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服务标准化意识,
81
第一部分|上海市政府发文
强化标准化在服务行业和企业中的认知度和影响力,营造全社会重视服务标准化、共
同推进服务标准化的良好氛围。加强服务标准化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通过集中培训与
分散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大力开展服务标准化教育培训,有针对性地建立不同层次、
不同专业的服务标准化工作队伍,形成一支既有标准化知识又有行业专业知识的企业
标准化工作队伍,以适应各行业服务标准化工作的需要。
(三)加快企业服务标准化工作进程,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服务标准化工作格局
各区县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研究政策措施,充分调动企业参与服务标
准化工作的积极性,在鼓励、推动服务业企业制订、实施企业标准,规范自身服务行
为的同时,逐步将基础扎实、示范效应明显的企业标准提升为相关服务业的地方、行业、
国家乃至国际标准。在推进“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推动广大服务企
业建立和完善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的服务标准体系,进一步
提高本市服务行业和企业的自我规范管理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四)深化合作交流,形成长三角区域服务标准化联动效应
按照长三角“资源共享、服务区域、共同发展”的服务标准化合作理念,继续扩
大合作领域,加强长三角信息交流和互动合作,针对长三角区域共性的服务业,研究
制订统一的服务标准,并共同推进实施,为长三角区域服务业的新一轮发展积极创造
条件,逐步形成长三角区域服务标准一体化的新格局。
(五)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多渠道筹措服务标准化工作推进资金
发挥公共财政的导向作用,加大对服务标准化工作的经费支持力度,保障与服务
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标准化各项任务的落实,支持服务标准化人才培养和与区域经济
发展配套的服务业标准的宣传、研究、制定、试点示范和推广实施等。逐步建立市、
区县两级政府资助,行业协会、企业等多方投入,共同支持服务标准化建设的经费保
障机制。.
上海市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第二部分
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85
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关于发布上海市家电以旧换新废旧家电回收
参考价格的公告
本市家电以旧换新试点工作自8月15日实施以来,在国家出台有关政策带动下,
市民和法人单位踊跃办理以旧换新业务,政策促进消费作用较为显著。根据《上海市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规定,上海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小组委托上海交电家电商
业行业协会参考废旧家电拆解后的资源残值和回收企业、拆解企业成本,制定上海市
家电以旧换新废旧家电回收参考价格(见表1)和交旧时废旧家电主要零部件完整性标
准(见表2),并予以公布。
“废旧家电”是指达到或接近家电报废年限,无长期使用价值的旧家电。根据国
家规定,“废旧家电”由中标回收企业上门回收后一律送往政府指定的拆解企业作拆解
处理,不得流入二手市场。交旧人处置废旧家电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国家家电以
旧换新政策或其它交旧方式。回收企业要按时上门回收旧机,准确完整填写回收凭证,
并及时把凭证信息录入系统,保障购买人在销售网点办理补贴手续。家电回收是市场
行为,交旧人和回收企业对旧家电成交拥有充分的自主权,双方在议价时可参考本价格。
回收参考价格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将视市场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订。
表1 上海市家电以旧换新废旧家电回收参考价格表
品种 规格 回收参考价格(元)
电视机
显像管(CRT)
9 吋至14 吋 5
21 吋以下(含21 吋) 8
29 吋以下(不含29 吋) 15
29 吋以上 20
液晶、等离子及背投 20
冰箱(冰柜)
单门 20
双门 30
冰柜 30
86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续  表)
品种 规格 回收参考价格(元)
洗衣机
波轮 20
滚筒 30
空调
窗式 50
挂壁式 100
柜式 200
电脑
台式机(含显示器) 30
笔记本 10
表2 废旧家电主要零部件完整性标准
品种 主要零部件
电视机 机壳、显像部件、线路板等
空调 机壳、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线路板等
冰箱(冰柜) 机壳、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线路板等
洗衣机 机壳、内胆或滚筒、电动机、线路板等
电脑 显示器、机壳、电源、主板、CPU、内存条等
上海交电家电商业行业协会
二○○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87
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2010年上海世博会特许经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办好一届成功、精彩、难忘的上海世博会的要求,为了吸引更多优秀生产企
业和商业零售企业参与世博特许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满足消费者多层次需求,
更好地宣传和推广上海世博会,扩大上海世博会影响,提升公众对上海世博会的认知
度和参与度,同时,把特许经营工作与拉动内需、促进消费结合起来,推进世博经济
发展,现就上海世博会特许经营工作提出以下实施细则(试行)。.
一、完善特许经营招募渠道.
(一)完善特许生产商招募渠道.
1、符合条件的意向企业按照世博会官方网站公布的特许生产商招募公告的要求,
向上海世博会特许产品经营办公室(以下简称“经营办公室”)报送应征材料。经招募
评审机构审核,应征企业进入特许生产协议签署和产品申报流程。.
2、经营办公室可以直接向符合条件的知名生产企业发出定向招募邀请,就特许生
产许可协议条款达成一致后,交招募评审机构审核。通过审核的企业进入特许生产协
议签署和产品申报流程。.
3、参加经营办公室主办(或经营办公室认可的)的产品设计评比或竞赛活动,获
奖产品为新开发产品,且产品所有者具备生产资质的,可申请该产品所属产品类别的
特许生产商资格。.
(二)完善特许零售商招募渠道.
1、符合条件的意向企业按照世博会官方网站公布的特许零售商招募公告的要求,
向经营办公室报送应征材料。经招募评审机构审核,应征企业进入特许零售协议签署
和零售店申报流程。.
2、经营办公室可以直接向符合条件的大型零售商业企业发出定向招募邀请,就特
许零售许可协议条款达成一致后,交招募评审机构审核。通过审核的企业进入特许零
售协议签署和零售店申报流程。定向邀请的零售商,其特许产品零售门店(专柜)或
销售额必须在商定时限内达到约定的规模数。.
(三)鼓励产供销一体化企业参加招募.
鼓励符合条件的产供销一体化企业同步应征特许生产商和特许零售商资质,由经
88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营办公室同步审批,同步授权。.
二、丰富产品种类,完善产品结构,提升产品层次.
(一)增加特许产品类别.
1、除上海世博会赞助企业约定的产品类别外,在现有特许产品类别基础上,增加
食品、生活用纸制品等类别。.
2、根据市场需求,适时增加其他特许产品类别。.
(二)保持合理的产品结构.
1、鼓励开发和生产大众化的特许产品,以及能较好地体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新
产品。.
2、合理控制同类特许产品的投产数量,减少特许产品的重复开发现象。.
(三)设立“荣誉特许产品”.
为鼓励特许产品设计研发的最新成果通过世博会平台拓展市场,本届世博会将新
设“2010年上海世博会荣誉特许产品”(简称“荣誉特许产品”)。.
荣誉特许产品必须是本届世博会的特许产品,在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计等
方面具有突出表现,取得较好的市场销售业绩。.
荣誉特许产品由经营办公室组织评定,评定办法另行公布。.
(四)允许适度宣传特许产品.
允许适度使用世博元素,开展基于特许产品本身的宣传推广活动。具体办法另行
公布。.
三、鼓励特许产品研发设计.
(一)提供世博会设计元素公共服务.
经营办公室将及时向特许生产商提供世博会组织者许可的世博会会徽、吉祥物、
一轴四馆(世博轴、中国馆、主题馆、世博中心、演艺中心)、参展国场馆等形象设计
元素。.
(二)鼓励特许生产商开发新产品.
按照特许产品类别,对特许产品投产品种达到一定数量的特许生产商给予相应的
奖励;对初次投放市场的特许产品,给予一定批量的产品免特许权费等政策支持。奖
励和支持政策另行公布。.
(三)鼓励公众参与研发设计.
开设特许产品公众创意设计网上征集平台。公众(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征集平台
上传设计方案,参与世博会特许产品的公众设计活动。.
经营办公室定期组织专家评估,公布优秀公众设计方案,并向特许生产商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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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对有意向的公众设计方案,特许生产商可与设计方案提供者直接沟通。达成合作
意向的,按照特许产品审批程序报批。.
四、拓展零售渠道,鼓励扩大销售.
(一)零售主体多元化.
鼓励内外资商业企业开设自营零售店,支持特许生产商开设产供销一体的零售网
点。.
(二)零售模式多元化.
在国内重点城市和地区,以直接招募特许零售商为主;在其他地区及港澳台地区,
直接招募特许零售商和发展区域特许经销商相结合;在其他国家,重点发展特许产品
总经销商。.
(三)零售渠道多元化.
增加旅游集散地、居住社区等区域的零售网点数量;加快世博会特许产品在连锁
超市、大型卖场和便利店的拓展速度;积极拓展网络销售、电视销售等新型销售渠道,
使之成为实体店销售的补充,扩大销售规模。.
(四)零售门店多元化.
在发挥好旗舰店、专卖店、专柜、临时零售点、网络门店等形式的零售门店作用
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符合市场需要的新型门店种类,丰富零售门店形式。.
(五)鼓励扩大销售.
对零售额达到一定规模的零售门店(专柜),按照实际销售产品的门类及数量,给
予相应的奖励。细则另行公布。.
五、.调整特许产品许可费率和履约保证金标准.
(一)调整特许产品许可费计提标准.
为支持特许生产商的发展,除贵金属、集邮品、世博福利彩票衍生品外,对特许
产品许可费计提标准进行调整。调整情况详见附件。许可费按季度根据当季申领防伪
标识的数量支付。费率调整后,按不高于许可费40%的比例提取世博特许产品广告、
宣传、促销等费用。.
(二)调整特许生产商履约保证金标准.
将原生产许可协议中按照授权产品类别核定的30万、50万、80万、100万元4个
档次履约保证金标准,统一调整为20万元和50万元2个档次。.
贵金属、集邮品、世博福利彩票衍生品生产企业的履约保证金标准不变。.
履约保证金应于许可协议签署日之前缴纳至指定帐户,清仓期结束后在扣除原协
议约定应承担的费用(如有)后,按照实际结算予以不计息返还。.
90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三)调整特许零售商开店许可费标准.
1、由特许零售商自营开设的零售店(专柜),在经营办公室核定的门店范围内,
开店许可费统一调整为单店(柜)一次性收取1000元。对门店(专柜)数超过20个的,
一次性收取2万元开店许可费。.
2、对于特许零售商申报的非自营零售店(专柜),开店许可费统一调整为单店(柜)
一次性收取1000元。.
3、贵金属产品零售门店(专柜)的开店许可费调整为单店(柜)一次性收取5000元。
对门店(专柜)数超过20个的贵金属产品特许零售商,超过部分减半征收开店许可费。.
4、开店许可费于该零售店(专柜)在经营办公室核准后15日内支付至指定帐户。 .
(四)调整特许零售商履约保证金标准.
将原零售许可协议中按计划开店总面积核定的10万、20万、30万元3个档次履
约保证金标准,统一调整为10万元。.
履约保证金应于许可协议签署日之前缴纳至指定帐户,清仓期结束后在扣除原协
议约定应承担的费用(如有)后,按照实际结算予以不计息返还。.
六、.优化特许经营审批程序.
(一)优化特许生产候选企业验厂流程.
对拥有国家检验认证资质的机构提供的有效质检证明的企业,若满足其他招募条
件,直接授权成为特许生产商;对于无法提供有效质检证明的企业,若满足其他招募
条件,由经营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推荐第三方质检机构验厂。.
(二)简化特许产品审批环节.
经营办公室直接受理特许生产企业提交的特许产品开发申请,缩短审批周期。.
(三)调整申领防伪标识的程序.
特许生产商直接向经营办公室申请防伪标识。.
(四)简化特许零售店审批程序.
经营办公室直接受理特许零售商的开店申请。.
对于特许零售商自营开设零售店(专柜),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特许零售商向
经营办公室报送电子及纸质备案材料,经营办公室核准后颁发授权证书。.
对于非自营的零售店(专柜),由特许零售商向经营办公室提交电子及纸质文件申
请,经营办公室核准后颁发授权证书。.
经营办公室将组织开展对特许零售店的核查工作,对零售店(专柜)实际情况与
报送材料差异较大的,明确限时整改要求,对整改措施不到位的给予相应处罚,直至
吊销授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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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七、.加强特许经营管理和服务.
(一)统一特许产品的管理.
将现有普通特许产品,以及邮品、贵金属制品等专营特许产品统称为世博特许产品,
适用相同的管理办法,不再区分普通特许产品和专营特许产品。.
(二)完善特许商品的定价管理.
1、特许产品定价指导小组负责对特许产品的定价区间提出指导性意见。.
2、进一步完善特许产品批发价格的形成和协商机制。.
(三)加强特许经营统计工作.
1、特许生产商和特许零售商须按照特许协议的要求,如实向特许经营办公室报送
特许经营统计信息。.
2、特许经营办公室要加强对特许经营企业相关业务的审计,做好统计数据的汇总、
整理和分析工作,向特许经营企业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四)加强市场管理.
1、严格禁止特许零售商擅自开展打折、促销等活动,以及有悖于特许经营相关条
款的行为。凡经查实有上述行为的,经营办公室将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有关条款给予
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企业的特许经营资质,并通过适当途径公布处罚情况。.
2、严厉打击盗版、仿冒等违法违规行为。经营办公室将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加强
特许产品权益保护的宣传工作,组织特许经营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对未经授权的特许
产品零售行为一律作为仿冒侵权处理,维护消费者和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进一步发挥962010世博热线的监督和服务功能,及时处理有关特许经营的投
诉和举报。.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11月20日起试行。之前订立的特许经营协议按原条款执行。.
上海世博会特许产品经营办公室.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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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上海市“双百市场工程”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
[2009]1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
建. [2009]228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为加快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推进“双百市
场工程”,并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效益,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
动作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双百市场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双百市场资金”),是指在中央财政预算内
安排,专项用于推进“双百市场工程”的补助性资金。
第三条(使用范围)
双百市场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产批批发市场进行冷链、质量安全可追溯、安全监控、
废弃物处理等准公益性设施以及交易厅棚、仓促物流、加工配送、分捡包装等经营性
设施建设和改造;支持农贸市场进行交易厅棚、冷藏保鲜、卫生、安全、服务等设施
建设和改造。重点支持物流配送中心、交易大厅、仓储和现代展示展销中心等基础设施,
检验检测中心、信息中心、安全监控中心、废弃物及污水处理中心、结算管理中心及
独立全封闭活禽交易屠宰区,生鲜农产品配送中心。
第四条. (申报主体资格)
申请“双百市场工程”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承办单位和农贸市场承办单位应符合
《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加快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 推进“双百市场工程”的通知》(商建发
[2009]277号)规定的承办单位应具备的条件。申报的项目经商务部审核批准列入本市“双
百市场工程”支持计划。
第五条(支持方式和标准)
双百市场资金采用以奖代补的支持方式。
建设改造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并经验收合格的,每个农产品批发市场原则
上按20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每个农贸市场原则上按5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但不
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93
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第六条(申请提交的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应附具体项目清单);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验收合格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3.项目的专项审计报告;
4.其他材料。
第七条(资金申报和项目验收)
申请双百市场资金支持的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于规定
期限内向市商务委提出项目验收请求,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联合验收,并
根据验收结果和规定的支持标准,提出项目评审意见。
第八条(资金拨付)
市商务委根据项目评审意见,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根
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核拨至相关单位。
第九条. (使用监督)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双百市场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
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双百市场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严禁骗取、截留或挪用资金。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单位,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将全额收回资金,取消其以后年
度申请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情
节严重或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各申报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附则)
本办法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0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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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上海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沪商商贸[2009]568号
各区(县)商务委、区(县)财政局、区(县)发改委、区(县)经济信息化委、区(县)
环保局、区(县)工商分局、区(县)质量技监局:
为进一步促进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
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
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以及财政部、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七部委《关于印
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98号)有关规定,市商务委会同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等七部
门制定了本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印发至各单位,请按照部
门职责分工和本细则规定,推进落实本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九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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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上海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
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
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以及财政部、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
[2009]298号)有关规定,制订本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废弃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
第三条 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方便消费、直接补贴、安全高效、
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政策
第四条 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期间,本市作为全国试点城市按照
国家有关部委提出的具体方案组织本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补贴政策自8月15日
起正式实施。
第五条 补贴方式及对象:
1.凡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或具有本市户口,在规定时间内交售旧家电并
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在购买新家电时可享受家电补贴。交售
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一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
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即本市农业户口居民购买家电下乡中标产品可在“家电
下乡”和“家电以旧换新”政策中任选一类享受补贴。
2.凡在规定时间内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
处理的中标家电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均可享受运费补贴。
第六条 以旧换新补贴家电产品范围: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
电脑。旧家电回收后,换购五类新家电中任一类均享受补贴。补贴产品范围如需调整,
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
实施。
第七条 补贴标准为:
1.家电补贴。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元/台,
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
96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2.运费补贴。按中标回收企业交售旧家电的数量定额补助,具体补贴办法,由财
政部另行研究确定。
第八条 以旧换新的新家电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标准要求。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九条 家电销售企业和家电回收企业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以招标方式确定,
并向社会公布中标家电销售和家电回收企业的名单和联系方式。拆解处理企业由市环
保局从现有列入上海市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理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企业中筛选,
会同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等报市政府确定。
第十条 购买人选择中标回收企业,通过网络、电话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旧家电
的申请,并在回收企业上门收购旧家电时提供购买人身份证件(个人凭身份证或户口
本/户籍证明、军官证或士兵证,单位凭组织机构代码证)。回收企业在购买人提出申
请后与购买人约定上门收购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上门收购旧家电时完整填
写并开具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回收企业须在收购当天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所有信息,包括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序列号、旧家电的类别、品牌、型号、制造商、机身序列号(如确无序列号将由家电
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旧家电回收价格、回收时间、回收地点、回收产品
说明以及购买人的身份信息等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第十一条 购买人选择中标销售企业,可于交售旧家电的次日起凭购买人交旧时
提供的同一身份证件、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到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并在销售企业指
导下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申报表》。对符合条件的,销售企业在销售新家
电时直接向购买人垫付补贴资金,并将相关信息完整录入系统。
第十二条 鼓励中标销售、回收企业本着便民的原则,便利交旧购新,缩短流程
时间。
第十三条 鼓励中标销售企业本着惠民的原则,继续做好各类营销促销活动,但
中标销售企业不得将各类营销促销手段与国家以旧换新政策混淆,不得以购买人享受
国家旧换新政策为由,而不予享受企业的营销促销优惠,或提高商品的成交价格。应
在最低成交价格的基础上给予购买人家电以旧换新补贴。
第十四条 中标回收企业收购的旧家电须于1个月内全部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
业进行拆解处理,向拆解处理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将对应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交拆解
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对符合条件的,拆解处理企业向中
标回收企业垫付运输费用补贴,并须在收验当日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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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第十五条 中标销售企业凭新家电销售发票、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家
电)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总部注册所在地区(县)商务委审核后汇总报区(县)
财政局兑付补贴资金。
第十六条 拆解处理企业凭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
报表》等材料,经市环保局审核后汇总报市财政局兑付已垫付的运费补贴。
第四章.家电回收企业
第十七条 为方便购买人交售旧家电,旧家电回收采取多元化回收的方式。家电
生产企业(售后服务机构)、销售企业、专业回收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等均可参加市商
务委、市财政局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招投标活动。
第十八条 招标确定的家电回收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信誉好并且具备
以下基本条件:
1.有布局合理、覆盖面广的回收网点;
2.回收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
力;
3.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存储场地;
4.有经过培训、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回收人员;
5.近3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第十九条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的家电回收企业招投标的具体条件为:
1.企业回收网点在本市社区覆盖面较广,具备较完善的上门收购和回收处理旧家
电能力,包括与回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交通运输条件、符合环保要求的存储场地以及
旧家电价格评估能力;
2.企业要按照市场化原则,制定旧家电收购参考价格,诚信经营;
3.企业必须具备电脑上网条件,有专人负责将回收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录入系统,
并进行日常维护操作;
4.企业经营资信状况良好,无商业欺诈等不良记录;
5.企业具有社会责任感并遵守环保政策法规。
第二十条 市商务委将中标回收企业及符合条件的回收网点报商务部、财政部备
案。
第二十一条 中标回收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保证及时按合理价格收购购买人交
售的旧家电,规范发放以旧换新凭证,回收的旧家电全部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
不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不弄虚作假,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承诺协议的中标回收企业,政府主管部门将给予公开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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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参加家电以旧换新的资格。
第五章 家电销售企业
第二十三条 专业家电连锁销售企业、综合性大型零售企业、家电生产企业(销
售机构)等均可参加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四条 招标确定的销售企业应当具有较强实力、信誉好、销售网络健全,
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销售网点覆盖面广,网点覆盖到全市所有区县;
2.销售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3.具有较强的仓储及配送能力;
4.具备完善的家电送货、安装、调试、维修的售后服务体系;
5.近3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第二十五条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的家电销售企业招投标的具体条件为:
1.与家电生产企业有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有长期经销或代理协议,有严格的商
品进货质量保障体系;
2.执行国家“三包”规定,具备较完善的家电送货上门、安装调试、退换货等售
后服务体系;
3.终端销售网点必须具备电脑上网条件,有专人负责将销售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录
入系统,并进行日常维护操作;
4.企业经营资信状况良好,无商业欺诈等不良记录;
5.具有较强的市场营销开拓能力;
6.能较好地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商务委将中标销售企业及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报商务部、财政部
备案。
第二十七条 中标销售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保证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
严把进货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产品进入市场流通。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承诺协议的中标销售企业,政府主管部门将给予公开警告,
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参加家电以旧换新的资格,构成违法的,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六章 拆解处理企业
第二十九条 拆解处理企业由市环保局从现有列入上海市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理
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企业中筛选,会同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等报市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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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非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得收购和处理以旧换新的旧家电。
第三十条 市环保局制定的确定拆解处理企业的具体条件为:
1.依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列
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包括个体工
商户。
2.具有相关环境、质量、安全等管理和技术人员。应具备不少于3名具有本专业
领域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全职技术人员。
3.具有与拆解处理废旧家电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贮存、拆解、处理的相关设施
和设备。处理种类需覆盖本次家电以旧换新的所有产品: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
洗衣机、空调、电脑。应具有冰箱和空调制冷剂的抽取、暂存或回收处理设施/设备,
不得向大气中直接排放。
4.对本厂不具备深度处理能力的废旧家电拆解产物应具有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
废印刷线路板等危险废物应提供或委托给有相应资质的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处置,电线电缆、机电应提供或委托给环境保护部核定的进口废电机等定点加工利用
单位拆解处理,阴极射线管的玻璃应优先提供或委托给阴极射线管生产企业回收利用。
5.具有通过系统记录、查验废旧家电拆解处理数据的能力。建立了废旧家电经营
情况记录簿制度,记载内容应包括每批废旧家电的来源、类型、重量以及数量、收集(接
受)时间、拆解处理时间、贮存地点;不能深度处理的废旧家电拆解物以及其他固体
废物或液态废物的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及去向;拆解处理过程中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
记录或委托监测报告。保存各类原始凭证备查,并于每月的10日前向环保部门报送上
月度以旧换新废旧家电的拆解处理情况。
6.近3年内未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处罚。
第三十一条 拆解处理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保证不无故拒收中标回收企业交售
的旧家电,不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在3个月内
将以旧换新废旧家电拆解处理完毕(超过3个月的,经市环保局同意后可最多延长至6
个月)。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承诺协议的拆解处理企业,政府主管部门将给予公开警告,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将依法予以查处,以上情节严重的将报市政府取消其参
与以旧换新废旧家电拆解处理企业资格。
第七章 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兑付
第三十三条 购买人交售旧家电,从回收企业取得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
100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凭证。回收企业须在以旧换新凭证上注明旧家电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串号(产
品生产编号)、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 购买人购买新家电时直接申报家电补贴,由销售企业代财政部门进
行审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销售企业按销售价格向购买人开具发票,指导购买人填
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当场兑付补贴资金,按照新家电的正常
销售价格减去补贴后的金额收取货款。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立即告知购买人,按销
售价格收取货款。
第三十五条 购买人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
(1)以旧换新凭证;
(2)购买新家电的发票;
(3)《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
(4)购买人居民身份证件或相关法人单位的相关证明。
第三十六条 中标销售企业每半个月对购买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总部注册
所在地区(县)商务委审核后,对符合补贴要求的,由各区(县)商务委汇总向区(县)
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区(县)财政局在接到申报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
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中标销售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
户。各级财政、商务部门要加强对中标销售企业代理审核兑付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
骗补行为的发生。
第三十七条 中标回收企业将收购旧家电销售给拆解处理企业,向拆解企业开具
销售发票,发票要注明交售旧家电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等信息。
第三十八条 根据实际销售旧家电数量,中标回收企业直接申报运费补贴,由拆
解处理企业代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直接垫付运费补贴,同时指导回收
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不符合补贴规定的,应立即告知回收
企业。
第三十九条 中标回收企业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
(1)以旧换新凭证;
(2)销售旧家电的销售发票;
(3)《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
第四十条 拆解处理企业逐月对中标回收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市环保局
审核后,对符合补贴要求的,由市环保局汇总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
局在接到申报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并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
接支付到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拆
101
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解处理企业代理审核兑付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第八章 补贴资金来源、拨付及清算
第四十一条 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有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四十二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分级负担、定向使用和动态
监管的原则。
第四十三条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本市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
80%,本市财政负担20%。
第四十四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委根据各区县废旧家电存量、家电拆解处理能
力、经济发展水平等,测算并下达各区县补贴资金规模。
第四十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中央财政下达数及市级财政配套数,按照测算的区县
补贴资金规模,及时将不少于80%的补贴资金拨付到各有关区县财政的指定专户。其
余补贴资金按需求进度和上述程序拨付。实施过程中发生实际补贴资金超出预算部分,
由各区县财政先行垫付。
第四十六条 各区(县)财政局会同同级商务委部门在每年3月底前,核实汇总
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市财政局进行审核清算。
第九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四十七条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工商局和市质量技监局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细则的规定,共同组织实
施本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等部门组织
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会同市财政局确定本市家电回收企业、销售企业,负责政策
宣传和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培训工作,负责印制和组织发放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会同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市家电以旧换新进程,通过建立与中
标家电回收、销售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的联系机制,建立顺畅的信息渠道,监督和管
理中标家电回收、销售企业及网点和拆解处理企业,建立工作档案,及时掌握工作动态,
督促企业做好以旧换新工作。
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等部门负责
制订家电以旧换新政策,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强以旧换新新家电的价格监测和监管,会同相关部门、行业
协会指导中标回收企业合理制定、及时公布废旧家电回收价格。
102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市环保局负责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筛选本市拆解处理企
业,会同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等报市政府确定。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对家电产品生产企业的管理,督促指导生产企业提高和保障
家电产品质量。
市工商局和市质量技监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家电产品生产、流通和市
场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建立工作报告
制度,定期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向商务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保部等部门报告。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成立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经济信
息化委、市工商局和市质量技监局等部门组成的上海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小组,负责
本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监督管理。通过建立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监督管理制度,保障
以旧换新工作有序开展。
第五十条 本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中标家电回收、销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
制度。
第五十一条 本市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第五十二条 本市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投诉举报
网络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对以旧换新家电产品的申投诉举报,切实维
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 本市各级质量技监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查处违反质量
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从源头上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103
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上海市服务外包示范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沪商促进[2009]567号
第一条 目的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实施服务外包“千百十工程”的通知》和《上海市人民
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本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16
号),加强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建设,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界定
服务外包示范区是指本市服务外包企业集中、区域集聚效益显著、能够引导和带
动周边地区开展服务外包业务的综合性示范区域(以下简称示范区)。
第三条 认定机构
由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组成服务外包示范区认定
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负责服务外包示范区的认定与管理。认定小组下设办公室(以
下简称认定办),认定办设在市商务委,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 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为示范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区(县)发展规划和功能定位,区(县)政府制定了明确的服务外
包产业发展规划;
(二)区内服务外包业务规模达到1亿美元以上,或从事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
不少于20家且发展势头良好;
(三)区政府从地方财政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其中支持金额不
低于从市政府获得的服务外包专项支持资金;
(四)具有精简高效、职能健全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申报材料
申请认定为示范区,应由所在区(县)政府向认定办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报单位详细申请报告,包括:地理位置及面积,近两年主要经济指标,区
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概况,区内现有可适用鼓励服务外包的政策及将实施的政策,服
务外包管理机构,服务外包发展规划(包括服务外包业务、人才、企业);
104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二)区内现有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主要企业情况,包括业务类别,近两年经营状况,
获得国际资质认证等内容;
(三)本区域落实配套支持资金的证明材料;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认定办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考察后,提出认定意见,
报请认定小组审定;
(二)经认定的示范区,由认定办颁发统一证书,加盖认定小组成员单位印章;
(三)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与示范区签订服务外包
示范区共建协议。
第七条 示范区管理
(一)本市相关部门对经认定的示范区在宏观政策、规划设计、招商引资、市场开拓、
人才培训、综合协调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示范区组织做好本区域服务外包的相关工作,定期向认定办上报工作总结和
工作计划,并按要求上报本区服务外包统计数据。
(三)认定小组成员部门对示范区服务外包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示范区在
服务外包开展工作中如存在重大问题且经敦促改正无效,将取消示范区的称号,并终
止其共建协议。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九年九月七日
105
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
沪科合(2009)03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业的发展,促进本市企业技术创新
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本市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根据经国务院批准并由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
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以下简称为《通知》)第三条第(二)
款第1项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生产(经营)的居民企业有关技
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申请、认定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是指: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
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
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上述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
流程外包服务(KPO)的具体适用范围详见《通知》所列附件。
第四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
12月31日止,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
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分别简称为“市科委、
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组成“上海市技术先进
型服务企业认定协调小组(以下简称为“认定协调小组”)”,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本
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年度服务跟踪)工作。
106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第七条 认定协调小组下设“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
为“认定办公室”)”,由市科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
改革委相关人员组成。认定办公室设在市科委,负责处理日常工作。认定办公室主要
开展下列工作:
(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和年度服务跟踪工作。负责
组织对本市各区(县)初审通过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进行联合评审。
(二)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应主管税务
机关要求进行复核。
(三)负责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认定机构组成
单位推荐熟悉《通知》附件所列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及相关政策的专家,经认定
协调小组批准后,输入专家库。
(四)建立认定信用制度。对认定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企业和参与认定的专家等
相关人员予以记录,并做出相关处理。
(五)建立并管理上海科技网(网址:www.stcsm.gov.cn)上的“上海市技术先进
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页(“网上办事”窗口——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
定)”。
(六)负责组织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等事宜。
(七)与认定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区(县)科委负责受理所在区域内企业提出的认定申请,并会同各自
区(县)的商务(外包服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和发展改革委对企
业申报材料联合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申请材料
第九条 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均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企业;
(二)企业的产品(服务)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
(三)企业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
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四)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五)企业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
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
(六)企业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包括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开发能力和成
107
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熟度模型集成、IT服务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ISO质量体系认证、
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并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
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第十条 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应提供如下材料:
1.企业注册登记表;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书;
3.企业法人代码证副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网上提交扫描件,书
面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4.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的证明材料;
5.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6.企业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包括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开发能力和成熟
度模型集成、IT服务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ISO质量体系认证、
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的证书(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
7.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以及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
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情况表;
8.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的外包合同,该类服务业务收入占本
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情况表及相关证明;
9.企业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
方面无违法行为及申请过程无虚假行为的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10.其他需报送的材料。
第三章 申请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企业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自我评价。
(二)准备申请材料
企业自我评价后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可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准备申请材料。
(三)网上注册登记
在上海科技网的“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页”上登录,按要
求填写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根据注册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
定管理系统,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企业在网上成功提交后,应在网上打印具有“stcsm”
水印的材料,并与相关的复印件,一并提交给各区(县)科委。具体受理时间、地点
108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在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页上公告。
(四)审查认定
各区(县)科委分别对各自区域内企业申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材料进行
形式审查,核对电子文本和书面文本,核查复印件原件等,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
扫描件与原件一致”印章,经审查确定材料完备、真实后,出具正式受理证明。
自企业在网上提交了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各区(县)
有关部门完成初审:各区(县)科委会同各自区(县)的商务(服务外包)主管部门、
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对形式审查合格的企业申报材料联合进行初步
审查,并由各区(县)科委将企业书面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到认定办公室。
初审之后40个工作日以内,认定办公室完成联合评审:认定办公室从专家库中选
择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将电子材料通过网络工作系统
分发给所选专家进行网上评价;专家按照独立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价,填写《技术先进
型服务企业认定专家评价表》,并按要求上传给认定办公室;认定办公室收到专家的评
价意见后,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确定拟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名单,报请
认定协调小组审定。
(五)公示、公告与备案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上海科技网的“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
定管理工作网页”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办公室对举报的有关问
题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
公示无异议的,在上海科技网的“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页”
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认定办公室颁发统一印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加盖
市科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印章)和告知书。
认定办公室应将认定企业名单及时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
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四章 后续跟踪服务与管理事项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在被认定年度的次年起的每年4月30
日之前在上海科技网的“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页”上,提交本
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比例情况表》、
《国际(离岸)外包服务收入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情况表》和企业上一会计年度
财务报表。在网上成功提交后,应在网上打印具有“stcsm”水印的材料,加盖企业公
章后,一并提交给各自的主管税务机关。
109
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认定证书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享受《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事宜。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
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
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
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暂停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并提请认定办公
室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十四条 各区(县)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发展改革部门及市科技、商务、
财政、税务、发展改革部门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做
好跟踪管理,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如不符合认定条件
的,应及时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需要重新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
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更名的,由认定办公室确认并经公示、公告后重新核发认定
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五条 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第十六条 参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年度服务跟踪)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
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年度服务跟踪)企业的
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年度服务跟踪)工作相
关要求和纪律的,3年内不得从事认定相关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上海市科委
上海市商务委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110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111
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上海市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
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和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发展
改革委等十部委《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
的精神,更好地实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汽车以旧换新是指提前报废在本市登记上牌的老旧汽车、“黄
标车”并换购新车。
“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老旧汽车、“黄标车”和新车均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
从一般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汽车以旧换新的补贴资金。
第四条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
分工和本细则的规定,组织实施本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并设立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
务窗口(以下简称联合服务窗口)。
市商务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指导开展报废汽车回收、
新车销售的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分配、落实和监管。
市环保局负责“黄标车”的认定和查验,并对报废机动车拆解处理实施环境监管。
市公安局负责监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
记并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工商局、市质
量技监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补贴范围:在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期间,将符合下列条
件的汽车交售给上海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拆解,且在本市换购新车的(报废汽车的车
112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主名称与换购新车车主名称应一致):
(一)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
(二)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
(三)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
(四)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详见附件1).
1
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
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
“黄标车”可登录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网站查询。
使用年计算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分别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和注销日期。
第六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车主只能选择申请一种补贴:
(一)既符合第五条第四项,又符合第五条第一至第三项规定条件之一的;
(二)既符合第五条第三项或第四项,又符合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
的车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条件的。
第七条 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新车已享受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
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不再享受补贴。
第八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按以下标
准给予补贴:
(一)报废老旧汽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二)报废“黄标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5.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6.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元;
7.报废轿车、重型载货车、大型载客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第九条 既符合本细则补贴规定条件,又符合《上海市鼓励老旧汽车淘汰更新补

附件~4本书未予收录——编者
113
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贴暂行办法》(沪府办发〔2009〕17号)补贴条件的,可分别按照两个文件的具体规定
同时提出补贴申请,并享受国家和地方的补贴政策。
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申请办理老旧汽车、“黄标车”以旧换新补贴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老旧汽车车主应与第五条中的第一、第二、第三项核对,或到联合服务窗口
查询老旧汽车信息;“黄标车”车主应到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网站或者联合服务窗口,查
询“黄标车”信息,并由环保部门出具《老旧汽车、“黄标车”排放标准确认表》。
(二)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车主应将符合第五条规定的老旧汽车、“黄
标车”交售给上海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上海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应当在信息管理系
统中录入车辆报废回收有关信息,按有关规定及时对车辆解体,向车主出具《报废汽
车回收证明》,并自收到车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
废汽车回收证明》副联等交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向车主交付《机动车注销证明》。
(三)上海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应在备注栏中注明车
辆初次登记日期、总质量、车长、乘坐人数等信息,并将副联报送市商务委备案。
(四)老旧汽车、“黄标车”车主在本市购买新车时,应取得新车购车发票等证明、
凭据。
(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老旧汽车、“黄标车”车主应在2009年8月10日至2010
年6月30日期间,到本市联合服务窗口(上海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申请补贴资金,
并提供以下材料:
1.《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可在联合服务窗口领取,也可在市商务委网
站下载)原件;
2.《老旧汽车、“黄标车”排放标准确认表》原件;
3.《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4.《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新车购车发票、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6.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8.个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位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
业执照;
9.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车主逾期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114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第四章 补贴资金的审核与发放
第十二条 联合服务窗口收到车主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材料后,由各部门按照
职责分工进行审核,并核定补贴金额。
第十三条 对不符合补贴要求的,由市商务委通过联合服务窗口,在10个工作日
内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补贴要求的,由市商务委汇总材料,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及时
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车主开设的银行
账户。
第十四条 信息管理系统启用前,采取纸质表格审核等形式,开展补贴资金的审
核发放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
内加强对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汽车报废和换购新车、资金发放、信息统计上报等
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发放,用好补贴政策。
第十六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
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307号)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
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违反本细则规定,不履行有关义务的,市商
务委可依据其情节轻重,采取公告违规企业行为、从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
企业名单剔除,以及收回或暂停发给《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
的申请和发放,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关车主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填写《“老
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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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公安局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九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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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上海市商务委关于开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
沪商商贸[2009]449号
商业特许经营企业: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07年第15号)和《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商业特许经营
备案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18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上海市开展商业特许经营
备案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备案企业范围
企业总部注册地在上海市的各种所有制企业,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
备案机关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备案。
二、申请备案时间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在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特许
经营合同之日起的15天内向市商务委申请备案。通知发布以前已经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的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及时申请备案。
三、备案方式和程序
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实行全国联网,通过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网站
(以下简称“系统网站”)(txjy.syggs.mofcom.gov.cn)进行备案。
1.获取备案登录号
企业获取备案登录号需提交以下相关证明材料:(1)企业法定代表人申请备案的
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企业授权委托人申请备案的提供企业授权书原件和复印件、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
本及年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3)首次与被特许人订立的商业特许经
营合同复印件;(4)2007年5月1日以后订立第一份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还需提供
两家直营店营业执照复印件。(5)特许经营企业备案联系表。
经市商务委审核,将登录号和密码发送至特许经营企业备案联系表中的电子邮箱。
2.登录网站并提交备案材料
117
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企业通过输入登录号(用户名)和密码,进入备案系统首页。根据《商业特许经
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提交备案材料,所有备案材料通过网站填写完毕后点
击“申报备案”按键即可。
3.予以备案并公告
市商务委自收到特许经营企业提交的符合《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
规定的材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在系统网站予以公告。特许经营企业提交的材
料不完备的,市商务委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在企业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10
日内予以备案。
四、资料变更及合同年报备案
特许经营企业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通过系统网站向市经
委申请资料变更。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终止、续
约与变更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通过系统网站向市商务委报告。
五、受理部门
备案材料请报送:上海连锁经营协会(石门一路251弄4号新大楼4楼)。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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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
(2008年11月26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电子商务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调整的电子商务,是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的
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包括在互联网上建立电子商务应用服务平台
(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在电子商务平台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在互联网
上建立网站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企业以及其他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 本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遵循政府推动、企业主导、市场运作、依法规
范的原则。
第五条 市经济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电子商务的推广以及
相关的信息化推进、管理工作。
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拟定商务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标准、规则,
做好相关推进、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和相关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工作。
第六条 市经济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
本市电子商务发展规划,纳入本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并与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 市经济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及社会对基础通信网络的需求,组织编制信息基础设施发展规划。
电信运营企业应当增强通信服务能力,提高通信服务水平。
第八条 本市优先支持下列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项目:
(一)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重点领域电子商务平台的建设。
(二)电子支付、安全认证、信用服务、物流信息等电子商务服务体系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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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三)电子商务关键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前款所列项目的支持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九条 本市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用电子化方式,利用相关电子商务平台,开展
信息发布和交易、支付、信用评估等活动。
第十条 市经济信息化、商务、发展改革、财政、税务、教育、科技、统计、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服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下列促进电子商
务发展工作:
(一)制定并及时公布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项目的项目指南。
(二)建立电子商务统计制度,完善电子商务统计指标体系,定期发布电子商务发
展报告。
(三)组织开展电子商务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的培训,培养和引进适应电子商务发
展的各类专业人才。
(四)推动电子商务领域的信用建设,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
(五)采取创业指导、信息咨询、技术服务等措施,扶持中小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平
台开展经营活动。
(六)推动建立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风险投资、融资担保、责任保险等机制,推动
电子商务发展。
(七)推动企业运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跨国、跨地区电子商务合作交流。
(八)推进电子签名与认证技术的应用,支持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实现交叉认证。
(九)鼓励银行推广和完善电子银行服务业务,支持发展第三方电子支付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 本市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实施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管理方式,
建立和完善电子化的管理系统、信息共享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
市工商、质量技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业注册、组织机构代码、各
类许可证等信息的电子查询系统,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提供相关信息的网上查
询服务。
第十二条 本市相关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发挥行业自律和行业
服务作用,做好下列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工作:
(一)制定和完善行业内电子商务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
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争议事项。
(二)建立行业内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制度,推进相关信用评价的互通、互联、互认。
(三)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定电子商务相关标准的建议,推动会员单位制定电子
商务相关标准并组织实施。
120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四)引导会员运用电子商务平台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或
者服务。根据会员需求,开展行业电子商务应用培训和咨询服务。
(五)研究制定适应电子商务特征的合同示范文本,并推广应用。
(六)其他可以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开展前款规定的活动,并提
供指导。
第十三条 本市建立和完善统一的电子口岸数据交换平台,实现对外贸易监管数
据电子化报送,提高通关效率。
市口岸、经济信息化和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电子口岸数据交换平台应用功
能的拓展,为对外贸易电子商务提供支持和便利。
第十四条 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证照,并在其经
营网页上公开以下信息:
(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以及其他与经营资质相关的资料。
(二)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登记或者备案登记的电子验证标识。
(三)所经营产品依法应当取得的许可、认证证书以及产品名称、生产者等产品信息。
(四)经营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子信箱等联系信息。
第十五条 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交
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信息进行记录并保存,保存时间
不得少于两年,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经济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动建立第三方电子数据保存系统,提供交易信
息的保存、查询等服务。
鼓励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委托第三方电子数据保存系统保存交易信息。
第十六条 企业在从事电子商务的过程中需要采集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信息提供
人说明采集目的和使用范围,不得收集与该经营事项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范围
使用所获得的个人信息。
对获得的个人信息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其不被泄露;未经信息提供人
同意,不得将所获得的个人信息向第三方转让。
市质量技监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经济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制定电子商务
个人信息采集的相关标准。
第十七条 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在互联网上以商业广告等公示方式,对商品或者
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责任等向消费者作出许诺的,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
价格、售后责任等应当与许诺相一致。消费者受上述许诺引导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
121
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务的,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应当将该许诺作为约定的内容。
第十八条 在互联网上建立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网
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制度,保障电子商务平台安全。
在互联网上建立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对经营过程中知悉的在其电子商务平台内
从事经营活动企业的经营信息,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密义务。
在互联网上建立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应当建立经营证照核查制度,对在其电子商
务平台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的相关经营证照进行查看、核对,并留存复制件。
在互联网上建立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发现在其电子商务平台内从事各类违法行为
的,应当予以制止,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市工商、经济信息化、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消费者权益保
护委员会,建立并完善下列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一)消费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消费投诉系统,与在互联网上建立电子商务平台的
企业建立消费投诉联网,为消费者投诉提供便利和指导。
(二)信用评价机制。支持在互联网上建立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对在其电子商务平
台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向消费者提供信用评价信息。
(三)消费信息公布机制。发布电子商务相关消费警示信息和消费指导信息,并披
露经核实的消费者投诉情况。
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
定或者商业惯例;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
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处理消费纠纷投诉的依据。鼓励在互联网
上建立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为平台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提供电子化购货凭证或者服
务单据的统一格式文本。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处罚。
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可以处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在其经营网页上公开营业执照信息的。
(二)未按规定提供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
第二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的直接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玩忽职守、滥用
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122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上海市经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商业发展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经委:
社区商业是城市商业的基础。近几年,上海商业在国际化、现代化进程中,坚持
商业繁荣繁华和便民利民并举,逐步形成了一批形态协调、业态齐全、功能完备、环
境优美、贴近居民日常生活的社区商业。2007年,市经委下发《关于加快社区商业发
展工作的意见》,在全市范围命名了25个社区商业示范社区,其中8个由商务部命名
为全国社区商业示范社区,促进了社区商业发展。为充分发挥示范社区商业的带动作用,
不断完善社区商业经营服务功能,推进社区商业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社区商业发展
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贯彻实施标准,推进各类社区商业建设
上海市地方标准《社区商业设置规范》已经颁布实施,该标准对社区商业的设置、
分级、功能定位和业态组合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各区县经委要结合区域的城市建设、
居住区的开发、实施商业发展规划,加强对社区商业的布局,推进社区商业中心、居
住区商业和街坊商业等各类社区商业的建设。对人口密集度较高的中心城区,要重点
规划建设社区商业中心,提升社区商业规模和能级;对商业设施相对薄弱的郊区和部
分新建住宅区,要坚持社区商业规划建设先行,增强社区商业的辐射面;对老城厢的
社区商业,要根据标准有计划地实施结构调整和改造,从总体上完善全市社区商业的
分布,提高社区商业的水平。
二、积极培育完善,提升示范社区商业水平
为促进社区商业发展,总结推广社区商业发展的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市经
委将继续开展示范社区商业命名工作。各区县经委要加强对区域内示范社区商业的培
育和跟踪,认真做好项目的推荐和上报工作。对已经命名的社区商业示范社区,各区
县经委要在实施规划、完善经营服务功能、调整业态结构、改善服务方式等方面加强
指导和推进。一是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求。以标准化菜市场建设和改造为突破口,完
善一批社区购物、生活服务业的设置,通过政策扶持,基本实现大众化餐饮、理发沐
浴、维修、洗染、家政服务、物资回收等生活服务需求在社区内得到满足。二是发展
社区便捷服务。以实施“便利消费进社区,便民服务进家庭”双进工程为目标,鼓励
123
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大型商贸企业和社区服务企业运用信息化网络技术,开展网上购物、电话购物和送货
上门。充分利用和整合社区现有的各类服务平台、服务热线,为居民开展社区生活服
务业。三是完善社区经营服务功能。在消费水平较高的社区和社区商业中心,要在满
足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经营服务功能,培育社区骨干企业,形成
社区商业布局较合理、社区服务功能较齐全的综合服务体系。四是加强社区商业规划
实施。部分示范社区商业尚处于规划建设阶段,社区商业的形态和功能离标准还有差距,
有关区经委要指导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强社区商业规划的实施。
三、突出重点,建立社区商业长效管理机制
社区商业建设和发展既要坚持市场运作、又要发挥政府的引导和推动作用,探索
建立社区商业长效管理的机制。一是要加强部门合作。各区县经委要加强与民政、财
政、规划、房地、工商、食药监、卫生等部门的沟通,形成工作合力,协调解决社区
商业发展中的问题,研究社区商业发展的政策。要充分发挥街道和乡镇在社区商业中
的组织规划实施和日常管理的作用。二是要加强政策研究和扶持。市、区经委要贯彻
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共同研究解决社
区商业中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网点和经营缺失、配套不足的问题。争取所在区政府
的支持,通过税收、补贴等综合扶持方式,支持有关商业网点在社区开展社区生活服务,
实现工作难点的突破。三是优胜劣汰,建立进退机制。对已经命名的25家社区商业示
范社区重在巩固提高,市、区经委必须加强日常监督和管理,坚持质量优先、不断扩
大社区商业示范社区的覆盖面。为此,对已经命名的社区商业示范社区,市经委每2
年进行一次复审,实行优胜劣汰制。对规划实施不到位、经营管理混乱、商业功能退化、
居民满意度差的社区商业示范社区,经市经委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评审后,取消原命名,
确保社区商业示范社区的质量。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124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关于印发《上海商业服务业迎奥运、
迎世博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区(县)经委、外经(贸)委、旅游管理部门、工商分局、质量技监局、食品药监分局,
有关企业集团,有关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抓住举办2010年上海世博会重大机遇,推动上海
各领域发展,使各方面工作再上新台阶的要求,引导上海商业、服务业全方位做好迎
接奥运会、世博会的准备工作,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提升本市商业、服
务业能级和现代化、国际化水平,营造国际购物天堂的消费环境,市经委、市世博局、
市外经贸委、市旅游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食品药监局七个部门联合编制
了《上海商业服务业迎奥运、迎世博行动计划》,提出本市商业服务业迎奥运、迎世博
的总体目标,明确了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现将《上海商业服务业迎奥运、迎世博行
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动员商业服务业企业
积极落实,共同参与。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商业服务业迎奥运、迎世博行动计划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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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上海商业服务业迎奥运、迎世博行动计划
2010年上海世博会为上海向世界充分展示“城市,让生活更美好”提供了历史机
遇和广阔舞台,2008年北京奥运会是世界瞩目的体育盛事。商业服务业作为城市重要
的窗口行业,将在服务海内外来宾、展示上海国际大都市形象中发挥重要作用。2008
北京奥运会部分赛事和大量国内外宾客来到上海,这是上海商业服务业迎世博大练兵
的一次绝好机会。为了使商业服务业融入奥运、融入世博,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
心的建设,提升商业能级和现代化、国际化水平,营造国际购物天堂的消费环境和氛围,
市经委、世博局、旅游委、外经贸委、工商局、质量技监局和食品药监局等相关职能
部门共同制订本计划。
一、总体目标
按照建设“上海国际化购物天堂”的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加快转变经
济发展方式。围绕“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的主题,展示“商业,让城市更精彩”的内涵,
着力提升上海商业服务业的能级、质量和品位,努力实现“四个一流”,即商业设施一流、
商品品质一流、服务水平一流和消费环境一流;加快推进“四个无障碍”,即中心城区
商业语言交流无障碍、刷卡消费无障碍、残障设施无障碍、便捷服务无障碍;形成“四
个标志”,即繁荣繁华的展示之窗、引领消费的时尚之地、海纳百川的美食之都、诚信
服务的礼仪之城;使上海商业服务业更好地满足海内外世博宾客的服务需求和消费需
求,为办好高水平的奥运会和成功精彩难忘的世博会添彩,凸现上海海纳百川、万商
云集、繁荣繁华的国际化购物天堂的魅力。到2010年,主要经济指标实现“四个达到”:
上海商品销售总额力争达到4万亿元,比2007年翻一番,年均增长25%以上;社会消
费品零售总额力争达到6100亿元,比2007年增长60%左右,其中2010年比2009年
增长20%以上;商业增加值力争达到1700亿元,比2007年增长35%以上,对第三产
业的贡献率达到25%左右;商业税收总额力争达到2000亿元,比2007年翻一番,年
均增长20%以上,占第三产业税收总额比重25%以上;流通规模保持全国领先,商业
增加值和税收总额保持全市第三产业行业第一。
二、主要任务
以服务奥运、服务世博为目标,从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入手,重点抓住与奥运
世博需求相关的服务领域,完善功能配套,提升服务水平,推进便捷服务,形成展示
亮点,并在优化硬件环境和提升软件服务上形成具体推进手段,通过细化落实各项工作,
126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使上海商业服务业全方位做好迎奥运、迎世博的准备,充分体现上海国际大都市的商
业风采。
(一)完善商业综合服务功能
1.提升一批地标性商业,加强服务功能配套。一是加强商业结构调整,促进商
业服务业经营特色、功能、规模、形态布局、业态组合等全面优化,形成商业服务业
的展示窗口。重点结合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建设,建成一批能反映最新商业发展水平
的高端商业服务业设施,体现上海商业与世界的接轨。提升发展南京东路、南京西路、
淮海中路、徐家汇、豫园、新上海商业城、五角场等20个具有国际化购物天堂象征的市、
区商业中心,体现城市繁荣繁华、凸现商业文化魅力、集聚国际国内知名品牌、支持
国际高端商业和特色商业进入,提升商业能级。完善提升新天地、七宝老街、福州路、
陕西北路、衡山路、十尚坊等20条以购物、餐饮、休闲服务为特色的商业特色街区,
培育和发展体验消费,提高商业文化内涵。深入推进品牌战略,综合培育、发展上海
自主品牌。建设发展豫园老街、福建中路、南汇福布斯卡名品村等一批中华老字号集
聚街区,培育、发展一批中华老字号自主品牌。二是社区商业推进连锁经营,导入先
进业态。加快以大型综合超市、标准超市、便利店和生活服务业等为代表的社区商业
发展,形成一大批能够展示上海完善便利的社区服务功能、反映城市居民安居乐业的
示范社区商业。三是加快世博园区域的商业服务配套建设。按照市场化要求和“公平、
公正、公开”原则,通过比选程序,选择具有连锁配送、跨国快递能力等符合要求的企业,
包括长三角和全国各地符合要求的企业进驻世博园区,完善服务功能。四是加强商业
服务业与城市交通建设的联动,建设和完善轨道交通枢纽商业,重点推进旅游集散地、
轨道交通站点、公交换乘中心等配套商业网点建设,满足流动人员为主的消费群日常性、
临时性、便捷性的消费需求。
2.推进商旅文结合,形成旅游消费亮点。加强商旅文结合的推进工作,实现商
业和旅游业的双赢互动。一是依托知名的商业、娱乐、文化、餐饮单位,生态和旅游
景点资源,建设商旅文结合的运行机制,促进商旅文资源的整体开发,培育和完善豫
园商城、七宝老街、新天地、青浦奥特莱斯等一批商旅文结合示范圈。推动商业、旅
游、文化、会展以及创意园区等产业联动发展,推出一系列商业游、工业游、创意园区
游等。二是发挥商业先导作用,积极开发富有民族特色和地方特点的旅游纪念品,建
设工艺美术产业研发基地,打造一批工美旅游纪念品开发的主题园区,发展商品礼品
包装服务业,重点对一些商业繁华区域的支马路如长乐路、陕西路、茂名路、巨鹿路、
上海老街等等,进行结构调整,开发和吸纳具有创意性的、有浓郁民族特色的,具有全
国以及世界各地风情的小商品,形成一批个性化特色小店的集聚街区。三是进一步推
127
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进重要时段和节庆假日的全市性大型营销活动,办好上海购物节、国际服装文化节等
活动,发挥购物消费的叠加效应、商旅文结合的集成效应、特色营销活动的品牌效应,
到2010年把上海购物节培育成上海标志性的、带有浓郁城市文化色彩的、具国内国际
影响力的经典商业节庆活动,与世博会同步,成为上海商业服务业携手世博、融入世博、
服务世博的重头戏。
3.满足世博需求,展示海纳百川的“美食之都”。针对海内外大量游客不同饮食
文化习惯的需要,到2010年世博会期间,以中餐、西餐主要菜系为特色的品牌餐饮要
求达到300家。清真餐饮相关工作纳入世博会民族宗教工作计划统盘考虑。清真餐饮、
清真食品和清真副食基本供应点覆盖19个区(县),达到200家,世博园区、主要交
通枢纽以及各主要商业街区要重点配备清真网点;为满足世博会期间的会务餐、展览
用餐、团体送餐等需求,重点培育3个以上品牌快餐企业为世博服务;提倡无烟餐厅,
到2010年餐馆基本按照国际惯例分隔无烟区与吸烟区,优化就餐环境。提倡绿色消费,
倡导餐馆不使用一次性筷子、不供应野生动物类菜肴。围绕“上海菜”的推广,推出
一批具代表性的名店、名点、名菜、名厨,形成一批代表上海历史文化的经典菜谱和
迎世博商务配套餐菜谱;加强对上海具有各地特色、世界各国风味以及各种文化主题
和时尚特色的品牌餐馆的宣传,编辑相关美食刊物,推出双语菜谱,推广相关美食专
业网站,编制《迎世博知名餐饮企业电子地图》方便消费者轻松选择自己喜好的餐馆;
推进餐饮特色街区建设,重点对衡山路、滨江大道、虹梅路、天钥桥路等一批特色餐
饮街进行完善提升,推进特色餐饮进入世博园区内。
4.规范和提升生活服务业,推进便捷服务。抓紧推进服务标准化工作,加强相关
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与宣贯。至2010年前,餐饮、沐浴、美发美容、摄影、洗染、租赁、
轻印刷等与世博会需求相关的服务行业都要优化相应服务标准,促进规范服务。同时,
以满足世博参会来宾和游客的便捷化需求为目标,培育发展相关服务项目,加快提升
生活服务业水平。租赁业重点发展一批汽车租赁、办公用品租赁、展览用品租赁和仓
储设备租赁等与世博直接相关的租赁企业。并根据世博会推荐服务供应方的工作要求,
指定租赁运行主体。洗染业加快技术进步,引进国际先进的全自动洗、脱、烘一条龙
洗涤设备、技术,创建环保型产业。至2010年,美容美发业四星级和五星级企业达到
100家;沐浴业样板企业达到100家;为世博提供专业服务的租赁品牌企业达到2~3个;
洗染网点增长到4000余个,形成5个在国内领先、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洗染品牌企业。
基本形成完善、规范、便捷的,能够满足世博需要的现代生活服务业体系。
(二)优化商业整体形象环境
5.提升商业店貌街容整体水平。结合市市容环境建设和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相关工
128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作统筹推进。一是以市级商业中心、区域商业中心、特色商业街区、大型社区商业中
心和主要旅游地配套商业为重点,协调户外灯光夜景,规范和改善店招、店牌、灯箱、
广告文字等设施。二是在经营环境上,营造适宜消费的人文环境和氛围。主要商业区
域以大中型商业场所为重点,做好橱窗陈列和商场店铺形象展示,体现商业文化;规
范商场通道、导向标识、休息坐席、卫生间等相关商业设施,提高厕所等公用设施的
卫生水平,提高消费的舒适性和便利性,构建和谐商业、提升社会公众满意度。三是
大力宣传和推广节能产品,以5000平方米以上大型零售商业设施、3000平方米以上大
型餐饮服务设施以及连锁业服务设施为重点,加强服务场所节能技术改造。充分体现
国际化大都市的商业水平。
6.推进商场设施无障碍。以市级商业中心、特色商业街区、旅游商业区为重点,
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服务全覆盖。商场出入口、通道、电梯、楼梯、卫生间等处实
现无障碍;服务台、收银台等设低位装置;停车场设无障碍设施;醒目位置设无障碍
标志;大型商场设无障碍行进线路图。新建大型商业场所无障碍设施建设率和普遍服
务率要确保100%。已有的大型商业场所要加大改造力度,无障碍设施改造率和普遍服
务率力争达到100%。已经建成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规范、标准,并确保使用情况良好。
7.推进信用消费服务,丰富服务手段。以市、区商业中心、特色商业街和旅游商
业街区、大中型商业设施为重点,大力推进信用消费。到2010年,全市重点区域和重
点单位信用消费实现全覆盖,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信用消费所占比重达到45%
以上。支持企业提高电子商务应用水平,推进RFID无线射频识别技术应用、电子导购、
网上交易、网上支付等,给消费者提供快捷、便利、安全的服务。
(三)提升商业诚信经营水准
8.加强商业诚信建设。各区(县)重点加强主要商业街的诚信建设和企业信用管
理,建立主要商业街信用管理制度和企业诚信度公示制度。各行业协会重点加强行业
自律,开展行业“诚信兴商”活动,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完善售后服务,畅通投诉渠道,
推进诚信档案建设,营造诚信服务的氛围。在行业内倡导所有企业对外公布服务项目、
服务标准和服务承诺,并做到有诺必践,信守承诺;推进诚信服务向售前、售后服务
发展延伸。售前严格把关,涉及市场准入的产品要建立严格的索证索票制度。坚持合
同诚信、质量诚信、计量诚信、价格诚信。售后全面实行商品质量先行负责制。加强
商业知识产权保护,通过建设申城万店无假货示范街和示范店的工作,以点带面,逐步
推进全市商业无假冒伪劣商品,无商业欺诈行为。
9.确保食品安全无重大事故。结合市府办公厅转发的《2010年上海世博食品安全
行动纲要》,协调推进食品安全工作。进一步完善食品供应链体系,提升食品质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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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和安全水平。城区食品配送车辆推行统一标识、统一车辆、统一标准;建设一批具有
国际水准的冷链生产、管理系统,对世博会食品供应达到冷链全覆盖;提升农副产品
档次,推广农副产品品牌经营;建立主副食品可追溯制度,从源头开始落实食品安全;
推广中餐菜肴成品、半成品的标准化生产,形成更有效的卫生、质量控制体系;推进
盒饭规范经营,完善社会盒饭供应系统建设;推进标准化菜场和生鲜食品超市建设;
加强农副产品的质量保障,严把检测关,大型连锁商业企业的配送中心和大型农副产
品批发中心要建立并形成食品安全检测和质量管理网络,形成快速反应和向食品安全
监管部门及时报告的机制。食品经营单位建立严格的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迎接
世博会期间,确保本市商业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无重大事故,提升广大市民和世博会宾
客食品消费安全和保障的水平。
10.全面提高商业从业人员素质。以市级商业中心、区域商业中心、特色商业街区、
轨道交通商业、主要旅游地配套商业和世博园区配套商业服务业企业一线员工为重点,
广泛开展迎世博练兵活动,提升商业服务业员工队伍素质。重点提高员工双语言(普通
话和英语)能力,求区域内商业零售业、餐饮服务业和美容美发、摄影、洗染、租赁等
生活服务业企业45岁以下一线员工,提倡人人具有适合岗位要求的商业外语接待用语
100句基本口语能力,熟练掌握本岗位商品和服务的基本知识及岗位技能。总服务台员
工和导购员能使用双语和手语接待顾客,每个商场、每个楼面必须有经过培训基本掌握
双语和手语接待服务技能的员工。
三、主要措施
为实现本计划提出的总体目标,要建立行动计划引导、标准规范约束、相关措施
配套的工作机制和区县组织、协会自律、企业落实、社会监督的组织保障体系,确保
商业服务业迎奥运、迎世博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1.联合各方,依托区县,加强领导,细化方案。建立由分管市长挂帅、市经委牵头,
市有关委、办、局和区县参加的领导小组和各区县政府相关部门、有关协会负责人组
成的组织协调机制,由各区县经委负责日常工作。明确分工和落实各项任务的时间节点,
纳入各区县相关工作计划,分阶段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发挥区(县)政府和主管部门
在商业服务业迎奥运、迎世博行动中的区域优势,各区(县)商业服务业迎奥运、迎
世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以区县政府为主制定,并重点组织实施,形成联动机制。充分
尊重和鼓励区(县)的各种创造性做法。充分发挥有关协会组织的作用。
2.全面动员,广泛讨论,营造声势,形成共识。全市商业服务业以迎奥运、迎世
博为契机,组织广大员工展示一个内涵:“商业,让城市更精彩”;开展两个讨论:“商
业企业,如何为奥运、世博作贡献”,“商业员工,如何为奥运、世博添光彩”。通过不
130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同层面、多种形式的动员、学习、交流、研讨、宣传等普及活动,广泛动员,营造声势,
使商业服务业企业和员工明确迎奥运、迎世博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提高知晓率和
参与率。.
3.编印教材,强化培训,全员参与,提高素质。要落实资金,建立迎世博培训体
系和培训网络,汇集商业服务质量规范、各国文明礼仪常识、世博会基础知识和迎世
博商业接待用语英语100句等,编印《上海商业服务业迎世博员工读本》和《商业常
用英语》、《手语基础》培训教材,制作教学光盘。发挥区、行业和企业集团现有培训
资源的作用,围绕服务规范、岗位技能、文明礼仪、世博知识和双语、手语培训5个
方面,在全市商业服务业大中型企业开展全员参与的多层次培训。按照“政府引导、
分工明确、政策聚焦、协会组织、企业落实、协调统一”的工作模式,商业相对集中
的区、专业性较强的行业和各大型连锁企业,要建立迎世博服务培训点或落实具备培
训资质条件的机构,结合地区、行业和企业的经营服务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
加强尊重国内外民族习俗教育,提升接待服务水平;规范服务人员仪容仪表、行为举止、
服务技能和接待用语;开展行业或重点区域企业员工的英语和手语竞赛活动。接待海
外宾客较多的大型商场要适当安排并鼓励员工参加多语种的商业用语学习。
4.评优创先,树立典型,交流汇演,提升服务。通过区(县)和行业协会加大商
业服务品牌培育发展力度。鼓励商业、旅游、餐饮等行业的优秀企业积极创建上海名牌。
围绕提升企业和员工智能型服务技能、市场化服务方式,情感化服务艺术和顾客满意
度,广泛开展商业礼仪、形象大使、服务品牌等评选和示范交流推广活动。在此基础上,
培育发展一批服务明星、技术能手、销售能手、道德标兵、优秀店长(柜组长)等单
项先进典型。
5.店貌街容,整顿改善,专项评比,展现一流。开展商业街店貌街容专项整治活动,
从影响店貌街容的细节问题入手,根据商业服务业迎奥运、迎世博的要求,组织企业
自查自纠,区域专项检查,限期整顿改善。各区(县)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商业街流动
摊点管理,取缔无证无照设摊和制假售假活动。举办商业橱窗和店貌街容专项评比活动,
提升改善商业街的整体环境。
6.鼓励企业,创新服务,研究探索,服务连锁。鼓励商业服务业企业根据奥运会、
世博会宾客的需求创新服务项目,发展服务特色。推进有条件的连锁企业提升服务功能,
发展服务连锁,试行“异店退调”,统一退调标准,方便顾客消费;推广信用消费,完
善特约商户网络,推广分期付款,营造便捷的信用消费环境。
7.鼓励贯标,规范营销,强化管理,提升水平。推进集约化、国际化的管理标
准,对商业服务业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加大宣传推广和贯彻实施力度。
131
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规范商业企业促销行为,对企业大型促销活动的安全保障、应急预警通报、备案等制
度落实情况组织专项检查;对购物返券、限时特卖、虚假打折、价格欺诈等行为开展
专项整治,促进形成安全规范的营销促销机制。
8.健全网络,开展调查,加强监测,实现“三预”。进一步健全市、区(县)、集
团公司的消费市场监测网络,重点做好月度和重要国定假日市场运行监测工作;建立
健全主要商圈、特色商街定期统计调查制度;国际旅游入境游客和国内游客消费结构
调查;努力实现“市场销售早预测、市场波动早预警、市场应对早预案”。
9.加强监督,定期测评,及时反馈,促进整改。建立由社会各方组成的商业服务
业迎世博啄木鸟队伍;加大新闻媒体监督力度,形成社会化的监督网络,促进企业整
改提高。以重点商业街区和重点行业为核心,委托中介机构每年开展商业服务业顾客
满意度测评,包括购物环境、服务质量、商品质量、投诉及处理等内容,及时发现问
题和解决问题,不断提高商业服务业的顾客满意度。
10.聚焦重点,发挥优势,落实措施,营造环境。鼓励各区(县)政府和相关部
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制订和落实商业服务业迎奥运、迎世博各项任务的配套政策
措施,鼓励各有关方面对商业服务业迎奥运、迎世博项目加大投入和扶持力度,鼓励
有关区(县)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增加免税商店的布局设置。
11.市区联手,定期评估,督促检查,确保成效。市、区商业主管部门对商业服
务业迎奥运、迎世博行动计划实施情况每年组织开展年中检查、年未总结评估,并通
报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表彰商业服务业迎奥运、迎世博行动卓有成效的有关单位。
四、实施阶段
第一阶段(2008年4月~2008年6月):启动准备。各区(县)商业主管部门和行
业协会、企业集团要积极落实本行动计划,密切配合,结合实际,落实力量,分别制
定切实可行的专项计划和实施方案,并抓紧启动行动计划相关的配套政策、标准规范、
培训计划纲要和教材编写等各项基础工作。有关各方加强沟通配合,形成全市上下一
盘棋,同心协力迎奥运、迎世博的良好氛围和局面。
第二阶段(2008年6月~2009年6月):全面实施。全市上下积极行动起来,广泛
宣传、动员和贯彻实施本行动计划。2008年,与全市范围开展的世博会宣传活动相呼
应,通过广泛动员,深入讨论,在全市商业服务业企业和员工中营造声势,形成共识。
落实迎奥运、迎世博商业服务业的重点服务设施改造,整顿和改善店貌街容;重点商
业街区的结构调整和功能提升;逐步推进和开展迎世博教育培训工作。在奥运会期间,
商业服务企业要积极参与其中,按照本行动计划的要求展示上海商业的繁荣繁华,体
现上海城市适宜安居乐业的本质特征,为举办一届成功的世博会积累经验;2008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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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整顿改善店貌街容,市、区商业中心重点服务设施改造、结构调整和功能提升等项目
基本完成。2009年上半年,相关标准规范得到贯彻落实,迎世博教育培训基本完成,
商业服务业员工队伍整体素质和服务技能明显提高,商业服务业整体面貌和水平明显
改观。
第三阶段(2009年7月~2010年4月):深化提高。在加强定期检查督促的基础
上,对各区县、相关行业、企业落实行动计划重点工作的情况开展全面检查,巩固成果,
防漏补缺,交流推广,不断提高,为迎接世博会做好全面充分的准备。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133
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
零售企业经营特殊药品管理的通知
沪食药监流通〔2008〕078号
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特殊药品的管理,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反兴奋剂条例>进一步加强兴奋剂管理的通知》和国家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加强曲马多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监管的通知》以及国
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碱管理的通知》等规定,现就
有关规范经营事项重申如下:.
一、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
二、药品零售企业必须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方可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制
剂),并按照特殊药品管理规定凭医疗机构出具的专用处方销售药品。.
三、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兴奋剂目录所列其他禁用物质的处方药,一律凭医疗机构
出具的处方销售药品,不得凭《就医记录册》(病历卡)销售。.
四、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的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所有药品(包括非处方
药),其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应有“运动员慎用”字样,并执行药品分类管理规定。
自2008年5月1日起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未按规定标识的药品。.
五、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麻黄碱复方制剂,除执行药品分类管理规定外,企业采购
人员还须主动向进货单位提供身份证明。.
六、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曲马多(包括其
盐和单方制剂)、氨酚氢可酮片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γ-羟丁酸(包括其盐和单
方制剂)、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由第二类精神药品调整为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药品零
售企业不得经营。.
各分局要加强对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管,尤其要针对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特殊
药品规范、执行必须凭处方销售药品的情况进行严格的检查。对企业违规销售特殊药
品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药
134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各分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药品零售企业。.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二月三日
135
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上海粮食流通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
沪粮法[2007]80号
各区、县粮食局(署)、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粮食流通产业现代化建设,促进粮食流通产业稳定、协调、可持续发展,
增强本市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现将《上海粮食流通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区县和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粮食流通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
为加快推进粮食流通产业现代化建设,促进粮食流通产业稳定、协调、可持续发展,
更好地体现粮食流通服从、服务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增强本市粮食安全保障能力,
依据《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特制定本三年(2008-2010
年)行动方案。
一、上海粮食流通产业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一)上海粮食流通简要回顾
上海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以后,全面放开粮食购销市场,放开粮食价格,加快国
有粮食企业改革、改制和重组,促进多元粮食市场主体发展,粮食市场体系框架基本
形成,政府对粮食市场监管和调控能力增强。
1.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成效明显,粮食流通格局发生重大变化。2001年,按照国务
院要求,上海在全国率先实施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在加强粮食市场调控基础上,放
开粮食市场,培育多元粮食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推动粮食流通向多元化、规范化、
法制化方向发展。同时,全市国有粮食企业. “三老”问题在“十五”期间基本得到解决,
消化粮食财务挂账12.65亿元,销售处理“老粮”104万吨,分流安置职工近4.2万人,
职工人数减少75%。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过程中,国有粮食企业继续发挥粮食收购、粮
食储备和粮食市场供应主渠道作用。
136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2.粮食供求基本平衡,粮食市场持续稳定。2006年,本市年粮食总产量111万吨,
年粮食总需求量550万吨,其中口粮370万吨,饲料用粮140万吨,工业用粮40万吨。
近5年来,全市粮食收购83.88万吨,年均收购粮食16.78万吨。为有效掌控粮源,平
衡粮食供求,除了粮食批发市场稳定吸纳粮源以及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参与市场调节外,
2004年起市政府与黑龙江省、吉林省政府签订省市间粮食产销长期合作协议,协议购
销量逐年增加,2006年达到85万吨,本市还与江苏、河南等地建立长期粮食产销合作
关系,初步建立了粮食产销合作平台,为本市粮食市场稳定起到了保障作用。
3.粮食储备机制不断完善,政府调控能力增强。地方储备粮运行建立轮换新机制,
合理调整储备粮品种结构,保持地方储备粮规模基本到位。加强储备粮费用管理,推
进储备粮轮换竞价交易。地方储备粮发挥了稳定粮食市场供应、保护农民售粮利益的
积极作用。
4.粮食市场体系基本建立,大市场、大流通格局基本形成。坚持“市场吸引流量、
价格引导流向”的原则,发挥市场配置粮食资源基础性作用,建成10个粮食批发市场,.
2006年粮食交易量达到150万吨,其中粳米交易量达到120万吨,占年粳米消费量的
57%。粮食批发市场发挥了吸引粮源、稳定市场、搞活流通的重要作用。本市超市、大
卖场、便利店已经成为粮食零售供应主渠道,专业粮油商店、菜市场粮食经营不断规范,
帮困粮油供应点和军粮供应站更加完善,多业态、多形式的粮食零售供应网络方便居
民购买,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粮食消费需求。
5.粮食部门依法行政,初步建立粮食流通监管体系。2004年5月国务院发布《粮
食流通管理条例》后,本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依法管粮,粮食流通管理走上法制化、
规范化轨道。市政府发布《上海市粮食收购资格暂行规定》,公布粮食收购市场准入条件。
本市还制定、实施粮食流通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统计报表制度、行政处罚、行政复议
等配套制度,初步建立起粮食流通监督管理体系。
(二)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机遇和挑战并存
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社会
主义新农村建设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采取了加强土地宏观调控、稳定发展粮食生产、
实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建设大型商品粮生产基地等一系列重大决策,为确保我国粮
食市场稳定和粮食安全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保障,也为上海粮食流通产业发展创造了良
好环境。按照中央要求,上海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和建设“四个中心”,并加强与长
江三角洲地区的区域协调发展。长江三角洲地区将充分发挥区域优势,实现率先发展、
科学发展,增强综合实力、创新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国际竞争力。这是本市粮食
流通产业新的难得的发展机遇。
137
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与此同时,应当清醒地认识到,上海作为特大型粮食消费城市,土地资源紧缺、
粮食需求刚性增长、粮食产需缺口较大是本市确保粮食安全面临的严峻挑战。本市粮
食流通产业发展还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是粮食流通基础设施与上海现代化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物流设施与国家实施粮
食流通“四散化”要求不相适应,东北铁路运输瓶颈问题对本市掌控粮源形成一定制约,
仓储设施配置与地方储备粮规模不相匹配。
二是粮食市场运行方式较为粗放,流通产业的信息化水平以及粮食流通服务功能
与现代化粮食流通产业发展不相适应。
三是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不快,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强,新技术运用、新产
品开发与国内外先进企业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二、上海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
本市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总目
标,努力推进本市粮食流通产业现代化发展,以增强本市粮食流通安全保障能力为主
线,把市委、市政府对本市粮食工作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积极因素,
全力推进落实“完善四个体系”、“建设三个平台”、“健全一个网络”等八项主要任务. ,
促进粮食流通产业稳定、协调、可持续发展,确保本市粮食安全,为社会主义新农村
建设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基本物质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确保粮食安全为中心。上海是我国特大型粮食消费城市,保障粮食市场
供应和稳定是城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基础,是粮食工作服从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的立足点和出发点,也是粮食流通产业自身发展的基本要求。全市各类粮食企业要围
绕增强本市粮食安全保障能力这个中心和维护粮食市场供应稳定这个大局,开展粮食
经营,从事粮食收购、储存、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
2.坚持发挥市场配置粮食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根据上海粮食流通主导型的特点和
消费需求变化的要求,要继续坚持以“市场吸引流量,价格引导流向”的原则,不断
完善粮食市场体系,增强粮食流通吸纳和辐射能力,进一步加快粮食产销合作平台建设,
稳定和开拓粮源渠道,保障本市粮食供应。
3.坚持发挥国有粮食企业和连锁经营企业的市场主导作用。继续深化国有粮食企
业改革,扩大连锁经营企业规模,发挥其规范、稳定市场和保障政策性用粮的主导作用,
使其成为政府调控市场的重要载体。同时,继续鼓励多元粮食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市场
138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竞争。
4.坚持企业自主创新主体作用,提升粮食流通产业科技水平。始终坚持企业是自
主创新的主体,增强粮食企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提高运用先进技术能力,推进粮食
产业化发展水平。要重点突破粮食产后减损、绿色储粮、科学储存和综合加工关键技术,
为增强粮食安全保障能力提供科技支撑。
5.坚持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发展方向。注重挖掘粮食流通各个环节促进资源
节约、环境保护的潜力。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推动粮食流
通产业发展“绿色营销”和“绿色消费”,提倡运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粮食产品的质
量和附加值,减少粮食流通环节的损耗,降低粮油加工能耗,防止粮油加工及包装对
环境的污染。
(三)主要目标
今后三年,上海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总体目标是: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实
现粮食行业整体发展,粮食流通产业现代化建设取得阶段性进展,粮食安全保障能力
明显增强,粮食市场供应确保持续稳定。主要目标如下:
1.保持粮食供求基本平衡。本市年粮食总产量稳定100万吨,年粮食需求量基本
稳定550万吨左右,其中,口粮增长2%左右,饲料用粮减少5%左右,工业用粮增长
1%左右。外省采购和进口粮食保持在450万吨左右,其中粳谷为220万吨左右。
2.确保地方储备粮充足有效。地方储备粮做到规模到位、结构合理、数量真实、
质量良好,宜存率达到88%以上,进一步完善地方储备粮运行机制,增强储备粮调控
市场的关键作用,确保地方储备粮调得动、用得上。
3.稳定与加强粮食产销合作。重点发展与东北等粮食主产区以稻谷、玉米为主要
品种的长期稳定产销合作,年合作规模达到100万吨,其中粳谷65万吨,不断探索产
销合作新方式,逐步完善产销区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
4.优化粮食加工结构布局。粮食加工布局要适应粮食市场需求和应急保障供应的
要求,适当扩大大米和面粉加工能力,坚持科技领先、自主创新,提升粮食加工产业能级,
发展粮食精深加工,建成10家省市级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降低能耗,注重环保,大
力实施品牌战略,争创5~6个上海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1~2个中国驰名商标或名牌产
品。
5.基本实现粮食物流现代化。优化粮食储备库布局,加快实现粮食流通“四散
化”,建设粮食物流及配套设施平台,增强粮食流通辐射能力,全市粮食总流通量达到
900万吨左右,逐步使上海成为“北粮南运”和粮食进出口的重要枢纽,为上海粮食安
全和长江三角洲及周边地区粮食流通服务。
139
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6.粮食流通保持畅通便捷。粮食批发市场规划布局合理,软硬件设施明显改善,
交易服务功能齐全,经营管理严格规范,成为吸引国内外粮源的重要通道,年粮食交
易量达到170万吨以上,其中粳米交易量达到130万吨左右。实行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
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粮油零售网点布局合理,方便消费。
7.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健全有效。全市建立800家以上粮食应急供应指定零售网点,
实现应急保障供应粮源、加工、配送和零售网点各环节无缝对接,形成统一指挥、分
级负责、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确保应急
状态下粮食市场供应稳定。
8.节粮节能工作取得较好成效。大力提倡节约粮食,注重粮食产后减损,注重粮
食流通每个环节节粮措施,粮食仓储保管年自然损耗控制在0.2%以内。粮油加工企业
万元产值综合能耗达到全国行业先进水平,努力完成粮食流通产业节能降耗目标任务。
三、主要任务
(一)继续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粮食市场体系
1.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进一步转换国有粮食企业经营机制,
积极培育多元化市场主体,规范市场经营活动,完善粮食市场价格形成机制,营造开放、
公平、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环境。积极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充分发
挥粮食批发市场的交易平台作用,吸引国内外众多粮商到上海从事粮食经营,带来更
多的粮源,稳定和丰富粮食市场供应,满足粮食消费需求。
2.推进粮食批发市场现代化建设。按照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合理调整粮食批发市
场规划布局,重点建设外环线以外大型现代化粮食批发市场,建成1个区域性中心粮
食批发市场、4~5个大米交易量较大的区域性骨干粮食批发市场,稳定提高批发市场年
粳米交易量。完善市场基础设施,提升市场服务功能,发展电子竞价交易、电子商务、
网上交易,使本市粮食批发市场成为设施现代化、交易规范化、管理信息化的粮食交
易平台。
3.进一步完善粮食零售供应网络。以全市各类大卖场、连锁超市、便利店为骨干,
以专业粮油商店和社区菜市场为基础,不断完善本市粮食零售供应网络,鼓励粮食加工、
经营企业利用品牌优势、特色服务到社区设立粮油专卖店(柜),服务市民,方便购买。
指定帮困粮油供应点和军粮供应站要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执行供应政策,保质保量供
应粮食。
(二)加强粮食宏观调控,不断完善粮食储备体系
1.完善地方储备粮管理运行机制。抓紧地方储备粮管理立法工作,规范储备粮管
理运行程序,健全储备粮管理评价考核体系,提高储备粮管理水平。储备粮轮换要注
140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重市场运行机制,与粮食加工企业经营相结合,与市场供应相协调,有利于储存质量
安全,有利于提高科学储粮水平,有利于降低储粮成本。继续推进储备粮轮换公开竞
价交易,注重完善“藏粮于企”储备方式,强化制度建设和严格管理,提高监管透明
度和运行效率。
2.进一步优化储备粮结构。储备粮品种结构要与市民粮食消费结构相一致,粳谷
品种比例不少于50%,适当增加成品粮储存比例。储备粮布局结构要与市场应急保障
供应相适应,储备库要布局合理,有利于调运轮换,有利于仓储保管,有利于市场应
急供应。在有效利用本市现有粮库前提下,探索公开招标、选择周边地区粮库承储地
方储备粮。
3.切实加强储备粮库存管理。加强储备粮库存质量管理是确保储备粮质量安全的
重要环节。要推行储备粮仓库质量认证体系建设,所有储备粮仓库必须达到“一符四无”
的标准,逐步提高储备粮宜存率。创造条件采用低温储粮技术、绿色储存技术,提高
库存粮食品质,保持储备粮常储常新。要加强库存质量监管,完善储备粮监测和出库
质量检验制度,确保储备粮出库质量安全。
(三)加快推进粮食产销合作平台建设,建立长期稳定粮源通道
1.进一步稳定和加强粮食产销合作。长期稳定的粮食产销合作符合国家“北粮南运”
战略布局,符合粮食产销双方长远共同利益,也是保持本市粮食供求平衡的重要途径和
手段。要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与黑龙江、吉林等主产区的粮食产销合作,积极拓展与河南、
江苏、安徽等地的粮食产销合作,鼓励多元市场主体参与粮食产销合作,扩大合作规模,
促进粮食产销合作向深层次发展。
2.进一步完善粮食产销合作机制。坚持“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机制、企业运作”
的原则,建立粮食产销合作稳定协调机制,深化合作方式,鼓励和支持本市粮食经营
企业采取转让、参股、租赁、承包、投资改造等多种合作方式,参与粮食主产区的粮
食生产、收购、加工、物流等项目建设,建立本市粮食经营企业的粮食采购、储存、加
工货源基地,形成本市长期稳定粮源通道。
3.进一步畅通粮食产销合作运输渠道。“北粮南运”的关键是进一步畅通铁路运输,
一方面要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大力支持,根据调运需要安排运力;另一方面要发挥
本市区位优势和港口优势,实行铁水联运,扩大水路运输,减缓铁路运输压力。同时,
加强产销衔接,尽可能均衡调运。
(四)加快推进现代粮食物流平台建设,增强本市粮食集散辐射能力
1.推进本市粮食流通“四散化”建设。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现代
科技为支撑,通过政府规划和适当投资引导,加强粮食物流基础设施建设与功能改造,
141
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重点对现有储备粮库配置机械化设备,完善散粮接卸设施,推动粮食进出库的机械化
和自动化,解决从东北铁水联运到沪散粮接卸转运,使本市大型粮食储备库与区县骨
干粮食储备库基本实现粮食流通“四散化”对接,形成本市快捷高效、节能降耗的现
代化粮食物流体系。
2.发挥本市大型粮食物流设施对长三角地区粮食流通辐射服务功能。加快外高桥
粮食储备库物流基础设施建设,使其成为本市粮食储存、加工和中转中心,成为我国
东南沿海承担“北粮南运”、实行“四散化”粮食物流集散地和重要枢纽港。要不断强
化外高桥粮食储备库物流信息服务功能和运行能力,发挥其沟通南北、辐射东西、多
式联运最大效能,服务于长三角及周边地区。
3.加强郊区骨干粮食储备库建设,优化本市粮食储备库布局。本市较大规模的全
市性储备粮库建设已基本结束,粮库建设的重点要转向加强郊区粮食储备库的调整和
建设。各区县要合理规划,调整布局,重点加强区县骨干粮食储备库建设,储备库规
模要与所承担的区县级储备粮任务相适应。按照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形成本市
两个层面、不同规模、分布合理的粮食储备库布局结构,适应本市粮食供应稳定和储
粮安全的需要。
4.推进社会化第三方粮食物流发展。为了保持本市粮食流通渠道畅通,降低流通
成本,提高流通效率,加强社会化第三方粮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积极推进社会化第
三方粮食物流配送企业发展。建立跨省市及市内粮食物流“绿色通道”,重点建设粮食
加工企业和粮食经营企业与各区县粮食应急供应零售网点之间的粮食配送物流“绿色
通道”。
(五)大力推进粮食产业化发展平台建设,增强粮食加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1.积极推进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重点培育一批起点高、效益好、具有较强
竞争力和带动力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构建以粮食购销、加工企业为龙头的粮
食产业化体系。发挥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品牌效应、市场优势,不断完善粮食订单收购,
建立与农民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推动粮食生产基地和农户发展粮食生产,
鼓励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运用国际先进技术发展粮食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提高产
品附加值。
2.实施粮食企业品牌发展战略。粮食加工企业要树立品牌意识,培养和发展粮食
加工企业核心品牌产品,形成企业品牌产品发展系列,创立企业品牌形象。要注重企
业品牌的宣传和保护,提高品牌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要不断提高本市粮食产品的社会
认知度,努力培育区域性名牌,争创中国驰名商标或名牌,带动本市粮食加工行业共
同发展。
142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3.提高粮食加工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粮食加工企业要加强与科研机构合作,推
动本市粮食加工实现“产、学、研”联合发展,瞄准国际先进、国内一流技术,大胆
创新和应用新技术,大米和面粉加工要应用生物工程技术、膜分离技术、高效干燥技术、
超微技术、自动化工艺控制技术、微胶囊技术、计算机技术等高新技术,油脂加工要
应用气体萃取工艺、酶技术、生物技术等高新技术。大力发展粮食精深加工,努力开
发新产品,按照不同消费需求,发展优质绿色大米、营养强化米、方便米饭和全麦粉
食品等精深加工产品,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大力促进粮食加工综合利用,开发以稻谷、
米糠、小麦蛋白、淀粉、胚芽、麸皮、大豆蛋白、大豆皮为原料的粮食延伸产品。
4.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节能降耗粮食加工体系。要进一步调整粮油加工布局结构,
在提高粮食加工企业单体规模的基础上,全市大米加工能力提高20%,面粉加工能力
提高10%,油脂加工能力保持基本稳定。要提高粮食加工企业节能降耗能力,采取有
效措施提高行业节能降耗标准,限制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益的粮食加工设施设备的
使用,逐步淘汰这类劣势企业,鼓励企业使用环保型包装物,促进粮食加工行业可持
续发展,提升本市粮食加工行业的整体水平。
(六)完善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增强粮食应急保障能力
1.健全粮食应急供应零售网络。根据不同区域的人口、消费、网点设置、粮油供应、
社区发展等实际情况,按照布局合理、方便购买、平战结合的原则,各区县在现有粮
食供应零售网点中择优选择一批粮食零售网点,作为政府指定应急粮食供应零售网点,
形成全市粮食应急供应零售网络。
2.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系统。要着重加强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系统的加工、物流
环节与粮源组织和供应网点之间的衔接。按照双向自愿、明确责任、有偿服务的原则,
在现有社会企业中择优选择一批粮食加工企业,承担应急状态下政府指定粮食加工任
务;选择若干物流企业,承担应急状态下政府指定粮食应急运输配送任务。粮源组织、
粮食加工、物流配送和零售网点各环节要实现无缝化有效对接,以确保应急保障系统
有效运行。
3.完善粮食应急供应协作机制。按照国家和本市《粮食应急预案》要求,市和
区县政府建立相应指挥机构和工作班子,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工作,市、区县和相关部
门按照职责要求,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完善粮食应急预案实施方案,加强粮食市场信
息监测,按程序启动预案,组织协调各方人、财、物力量,确保应急工作有序、有力、
有效开展。
4.加强粮食市场信息监测。加强粮食市场信息监测,是做好粮食保障供应的基础
性工作。结合粮食流通信息化建设,采用先进信息网络技术,着重加强对本市重点企
143
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业、重点市场、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的及时监测,形成制度化、规范化和
网络化粮食应急监测体系,为各级领导实施应急管理、采取应对措施提供可靠决策依据,
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实施市场监管、加强企业指导提供服务。
(七)健全粮食流通信息网络,提高粮食行业信息化水平
1.把信息化建设作为粮食行业提升整体管理水平的突破口。大力推进计算机信息
管理和网络技术在粮食行业推广应用,加快构建以“信息资源数字化、信息传输网络化、
信息技术应用行业化”为主要标志的“数字粮食”基本框架,建立一批不同层次、不
同功能覆盖全行业的粮食流通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网络服务平台,充分运用信息技术
推动粮食行业降低成本、减少物能消耗的技术改造,实现信息基础设施先进、信息技
术应用广泛、信息资源总量丰富、信息安全保障有力,不断提高本市粮食流通管理水平。
2.加快建设全方位监控的信息传输网络。基本建成粮食流通行业覆盖面宽、高效
灵敏的信息传输网络,实现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销售等环节的全方位监
控和对粮食安全的预警预报。加快建立上海市粮食流通数据中心,逐步建立市与区县
两级粮食预警和地方粮食储备管理信息系统、粮食物流、加工、销售和社会统计等信
息化数据库管理系统,将粮食流通信息网络延伸到社区,增强政府对粮食的宏观调控
能力。
3.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本市粮食电子政务和业务应用系统建设。按照建设服务政府、
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要求,坚持为民、便民、利民原则,积极开发利用面向社会公
众的粮食信息化应用项目。加强和完善上海粮食网建设,搞好网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充分运用申请处理系统功能,实现本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外行政管理业务网上办理。
同时,进一步加强粮食行政机关内部网络建设,逐步实现机关无纸化办公。
4.积极发展粮食电子商务。建立网上粮食交易平台,利用信息化技术降低粮食物
流和交易成本,提高粮食交易效率。积极发展粮食网上购物平台,方便市民购买粮油
商品,扩大市民网上粮食消费。
(八)完善粮食流通监督管理体系,提高粮食流通依法行政能力
1.进一步健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网络。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网络要向区县延伸,向
全社会、全行业延伸,进一步完善区县粮食流通监督执法机构,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健全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粮食流通
监督保障机制,切实加强对粮食流通的监管,维护本市粮食流通秩序。
2.不断增强依法管粮能力。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库存监管、
质量监管为重点,以确保粮食供应稳定和安全为目标,以人为本,严格监管,严格查处,
保护种粮农民积极性,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对粮食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管理,使
144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执法人员熟悉粮食流通有关法规、规章规定,掌握各种主要粮食品种的国家质量标准、
仓储设施和粮食运输等技术规范要求,逐步提高执法人员执法能力。
3.加强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监测。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配合有关部门重点对粮
食收购、仓储、加工企业进行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监测,建立健全库存粮食质量动态
和原粮卫生状况报告制度,定期组织库存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专项检查,建立健全规
范化、信息化、制度化的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监测网络,确保粮食质量安全,保障消
费者食用安全。
四、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围绕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
法治政府的要求,创新粮食行政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更加注重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
服务职能,通过制定规划、政策指导、公开信息、加强市场监管,营造公正、有序的
市场竞争环境。切实提高行政效能,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粮
食宏观调控,确保本市粮食安全。
(二)重点支持粮食产业化经营和粮食产销合作
加大对粮食产业化经营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以粮食购销、加工为龙头的粮食产业
化企业与粮食生产合作组织建立产加销一体化经营企业。积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和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强粮食储藏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充分利用仓储设施和管理力
量,为农民提供服务,提高农民科学储粮水平,降低粮食产后损失。重点支持本市粮
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与主产区采用多种方式建立粮食生产、收购、加工基地,建立长期
稳定的粮食产销合作关系。
(三)鼓励多元投资主体参与粮食市场和粮食物流建设
鼓励多元投资主体参与粮食批发市场和现代粮食物流项目建设。重点支持粮食批
发市场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建设。各区县要重点支持本区县骨干粮食储备库建设,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区域内粮食储备库布局调整的指导和协调。
(四)支持应用科学技术提升粮食企业发展水平
对坚持粮食科技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提升产业发
展水平,注重节约粮食和能源、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粮食流通现代化发展的建设项目,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五)把握粮食产业发展导向
统筹规划和安排粮食流通建设项目,各区县对辖区内粮食应急保障供应定点加工
企业和物流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对符合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方向的建设项目予
145
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以支持。要清理整顿不符合节能减排标准和达不到食品卫生质量要求的小型大米加工
企业。优化和调整油脂加工产业结构,扩大单体产能。
(六)发挥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作用
行业协会是行政管理部门与社会企业之间的桥梁。行业协会既要加强行业自律,
在规范粮食企业经营行为、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方面发挥指导、协调、自律作用,又要
为粮食行业发展提供行业规划、项目评估、技术咨询、行业交流等行业服务。
上海市粮食局
二○○七年十月十一日
146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
《社区商业设置规范》的通知
沪质技监标[2007]156号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地方标准《社区商业设置规范》已经我局审查批准,现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名称如下:DB31/T380-2007《社区商业设置规范》
该标准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七年四月六日
前 言
为合理设置社区商业设施完善经营服务功能、满足居民日常生活的需求,根据上
海市商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按照城市商业的结构和定位,参照国家标准GB50180《城
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T18106《零售业态分类》和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261《商
业分级设置规范》等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商业网点管理办公室、上海市商业
经济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建业、浦祖健、胡文君、朱桦
社区商业设置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区商业的具体设置要求、分级和指标、功能与业态组合。. 本标准
147
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地区新建的社区商业的布局和设置,调整和改造的社区商
业可参照本标准配置。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社区商业.Community.Commerce
指以居住区的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以便民、利民和满足居民生活消费为目标,
提供日常生活需要的商品和服务的属地型商业。是社区商业中心、居住小区商业、街
坊商业的总称。
2.2.社区商业中心.Community.Commercial .Center
指在. l. 个或. 1. 个以上居住区内,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设置较完善的、以满足居
民日常生活为主的商业和服务业,服务对象为该区域及部分外来消费者的规模较大的
社区商业。
2.3.居住小区商业.Residentid.Area .Commerce
指在居住小区内. 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设置满足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商业和生
活服务业,服务对象为该居住小区的居民,商业设施设置相对集中且与住宅相近的社
区商业。.
2.4.街坊商业.Street.B1oc .Commerce
指在街巷主要出入口,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设置方便居民就近购买日常生活
必需商品、为居民提供所需的生活服务的社区便民商业。
2.5.基础型业态.Basic.Commercil.Format
指社区商业在布局和设置时,不能完全通过市场行为进行配置与调节,同时必须
设置的业态业种。如菜市场、大众化餐饮、理发、沐浴等。
2.6.指导型业态.Oriental.Commercial .Format
指社区商业在布局和设置时,可以通过市场行为进行配置和调节、宜设置的业态
业种。
3.设置原则
3.1.社区商业布局和设置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3.1.1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环境协调的要求;
3.1.2 .坚持政府指导和市场调节相结合,便民利民;
3.1.3 .坚持以人为本,与城镇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分布、购买力水平相适应;
3.1.4 .适应连锁经营等现代化流通发展的方向和业态创新。
3.2.社区商业布局和设置除符合本标准外,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现行的相关规范。
148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4.设置要求
4.1. 社区商业中心、居住小区商业、街坊商业在同一地域内不应重复布局;在相近
地域可统筹布局,避免资源浪费。
4.2. 社区商业中心宜布局在地理位置适中、交通便利、人流相对集中的区域。可结
合轨道交通枢纽、沿居住区的主要道路布局和设置。
4.3. 社区商业中心、居住小区商业的商业布局形态应以块状为主、条状为辅,并根
据规划布局的要求,采取相对集中或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布局方式,以减少商业
对居住的影响。集中设置的商业和服务业设施宜采用购物中心的形态,或与社区公共
活动中心结合布局,与住宅的问距不小于50米。
4.4.街坊商业的布局应适度集中,商业和服务业设施宜临街设置。
4.5. 社区商业中心一般以购物中心、大型超市等大型商业设施为核心,同时设置各
类专业店、专卖店、生活服务业、休闲服务业和文化娱乐业等网点。配建的商业建筑
面积不少于人均0.7平方米。
4.6. 居住小区商业一般以超市、菜市场为核心,同时设置生活服务业和休闲服务业
等网点。配建的商业建筑面积不少于人均0.45平方米。
4.7. 街坊商业一般以便利店为核心,同时设置日常生活的商业和便民生活服务业等
网点。配建的商业建筑面积不少于人均0.15平方米。
4.8. 调整和改造的社区商业规模可根据规定的指标适当折减,但不应低于规定指标
的80%,也不应小于调整和改造前的规模。
4.9. 居住小区商业、街坊商业的店招、店牌、灯光等形象设计宜统一规范设置,与
社区的建筑风格相协调。
4.10 . 社区商业中心有条件的应配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场(库),中心城区宜采用地
下和多层车库。机动车位按每100平方米商业建筑面积配建0.25~0.4个,非机动车位
按每100平方米商业建筑面积配建7~10个。
4.11 . 菜市场、浴场、餐饮店等对居住有影响的商业网点应与住宅分开设置,与住
宅间距不小于15米。菜市场应设置在运输车辆易进出的相对独立地段,并配有停车、
卸货场地。
4.12 . 社区商业在布局和设置时,应优先考虑基础型业态的设置;调整和改造的社
区商业,其基础型业态设置应通过多种途径逐步符合本标准的规定,但原有和按规划
设置的菜市场不得挪作它用。
4.13 . 郊区新城、新市镇的社区商业应具备为周边农村地区服务的功能,设置为农
或农业服务的经营项目;国际型社区商业的经营服务项目可根据社区的特点和需求确
149
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定。
4.14 .社区商业的网点应证照齐全,合法经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地)。
5.分级和指标
5.1.社区商业按居住区人口的规模可分为社区商业中心、居住小区商业和街坊商业,
三级各级社区商业的设置规模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社区商业分级指标规模
分  级
指  标
商圈半径 服务人口 商业设置规模(建筑面积)
社区商业中心 3 公里 10~20 万 9~18 万平方米
居住区商业 1.5 公里 3~5 万 2~4.5 万平方米
邻里生活中心 0.5 公里 1~1.5 万 0.5~0.8 万平方米
街坊商业 0.2 公里 0.4 万 ≥ 0.06 万平方米
6.功能与业态组合
6.1. 社区商业应以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方便消费为目标。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提
高,应完善购物、服务、休闲、文化娱乐等综合消费的功能。
6.2. 社区商业的功能应与居住区的人口结构和居民的消费水平、消费习惯、消费方
式相适应,各级社区商业的功能可俱全,也可有所侧重。
6.3. 社区商业的业态设置应满足功能的需要,基础型业态的设置应包括本标准的规
定,指导型业态的设置宜包括但不限于本标准的规定。
6.4.社区商业中心、居住小区商业和街坊商业的功能与业态组合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社区商业中心、居住小区商业和街坊商业的功能与业态组合
分  类 主要功能
业态组合
基础型业态 指导型业态
社区商业
提供较完善的、
能满足居民生
活所需的购物、
服务和文化娱
乐消费等
菜市场、超市、大
众餐饮、大众理发、
大众沐浴、维修、
废品回收等
购物中心、百货店、大型超市、超市、
生鲜食品超市、便利店、食杂、中西药、
日用百货、家庭用品、服装鞋帽、纺织品、
钟表眼镜、五金、家电、建材、书店、音像、
美容美发、彩扩、休闲、文化娱乐
居住小区
商业
满足居民日常
生活需求, 提供
休闲服务和文
化娱乐消费等
菜市场、超市、大
众餐饮、大众理发、
大众沐浴、维修、
废品回收等
生鲜食品超市、便利店、食杂、面包房、
中西药、书报、音像、餐饮、美容美发、
洗染、休闲、文化娱乐、医疗保健、中
介服务、生活用品租赁等
150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续  表)
分  类 主要功能
业态组合
基础型业态 指导型业态
街坊商业
保障基本生活
需求,提供必
需生活服务
菜市场、大众餐
饮、大众理发、
大众沐浴、维修、
废品回收等
便利店、食杂、面包房、中西药、书报、
餐饮、美容美发、洗染等
151
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建立本市粮食应急供应
零售网络的通知
(沪粮市〔2007〕1号)
各区、县粮食局(署),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粮食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上海市粮
食应急预案》有关规定,为切实加强本市粮食市场供应保障工作,进一步提高本市粮
食应急保障能力,确保在应急状态下粮食有效供应,现就建立本市粮食应急供应零售
网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
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市委八届十次全会精神,按照《上海市粮食应急预案》
要求,结合上海粮食供应实际,建立和完善本市粮食应急供应零售网络,增强政府粮
食宏观调控能力,提高粮食应急供应保障能力,保障城乡居民生活必需和城市经济社
会正常运行。
二、设置原则和供应范围
粮食应急供应零售网络是本市整个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系统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
加强粮食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应急供应的重要载体,由政府有关部门在本市现有粮食
零售经营企业中选择组成。
粮食应急供应零售网点要根据不同行政区域消费人口、供应范围、社区发展需求
等本地区实际,按照布局合理、有利管理、方便购买、综合平衡的原则进行设置,按
市中心街区500米、市区周边街区800米、郊区城中心街区1000米以内,其他区域以
街道、乡镇商业集中区域范围进行布点,网点密度与人口密度相适应,保持区域之间
均衡协调。
三、选择对象和设置数量
1.选择对象。各区县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在本市现有符合条件的粮食供应零售
152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网点中好中选优,将符合条件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油零售连锁企业(网点)作为应急
供应主渠道,其他作为补充;应急供应零售网点设置要与区县粮油帮困供应网点相结合。
2.设置数量。按照上述确定的设置原则和供应范围,全市粮食应急供应零售网点
设置大体确定在1000家左右,各区县可根据全市总数结合本区县实际需要掌握。
四、设置条件
本市粮食应急供应零售网点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办理本市工商营业登记,具有粮油商品经营法定资格;
2.商店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配备一定仓容,有良好购物环境,经营管理规范,
经营台账齐全;
3.具有良好商业信誉,有一支经营粮食业务素质较高的职工队伍;
4.能认真执行本市粮食应急供应政策和纪律,切实承担粮食应急供应任务;
5.国有或国有控股粮油零售连锁企业具有良好配送系统的优先;
6.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五、组织实施
这项工作大体在一季度完成,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调查研究,制订规划(2007年1月10日~1月25日)。各区县要在
2006年初本市粮油零售网点普查的基础上,协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粮油零售网点进行
调查摸底,全面掌握本区粮油零售网点基本情况,认真分析区内消费人口、供应范围、
社区发展需求等状况,按照区政府应急管理有关要求,制订本区粮食应急供应零售网
络设置规划,明确本区粮食应急供应零售网点布局、数量、实施步骤和时间节点。
第二阶段:合理布局,确定网点(1月26日~2月24日)。各区县要根据粮食应急
供应零售网点设置原则要求,对本区现有符合条件的粮油零售商店进行梳理筛选,提
出初步应急粮油零售商店名单,形成本区县粮食应急供应零售网点设置意见。
第三阶段:严格程序,签订协议(2月25日~3月13日)。各区县将粮食应急供应
零售网点设置意见报区县政府同意后,报市粮食局备案。市粮食局进行汇总,并与市
属连锁企业签订《粮食应急供应零售网点责任协议书》,由区县粮食局(署)与各零售
网点签订《粮食应急供应零售网点责任书》,并颁发《上海市粮食应急供应网点》铜牌。
第四阶段:公开名单,加强监管(3月14日~3月30日)。各区县要编制本区粮食
应急供应零售网点名录报市粮食局,由市粮食局统一编制《上海市粮食应急供应零售
网点名录》,报市政府应急办和国家粮食局备案,同时通过上海粮食网向社会公开。各
区县对确认粮食应急供应零售网点要制订有关管理办法,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及时掌
握情况,开展定期检查,进行有效监管。
153
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六、工作要求
建立和完善本市粮食应急供应零售网络是本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切实转变政府职
能,提高粮食应急综合管理和保障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这次本市粮食应急供应零售网点设置工作,时间紧,范围广,
程序多,工作量大,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区县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争取区县
经委等有关部门和街道的配合支持,一定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主要领导是这项工作第一责任人,要适当抽调一定力量,
组成工作班子,抓好组织实施,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市粮食局反映,
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各单位请于2007年1月10日前将开展这项工作的分管领导和
具体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市粮食局市场处。
2.认真细致,准确及时。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区和本单位实际,制
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有计划、有步骤积极开展工作,汇总报表数据要按时上报市粮
食局。
3.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各单位要根据设置原则和要求,合理确定设置数量,既
要确保本辖区粮食应急供应的需要,又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便于监管和协调,确保
有效供应。
4.统筹安排,加强协调。各单位要统筹安排,合理兼顾,将设置粮食应急供应零
售网点工作与社区工作、帮困粮油供应工作结合起来,充分调动社区、基层单位的资
源和积极性,加强与有关单位的配合协调,有序、有力地推动工作开展,确保这项工
作按时按质完成。
联系部门:市粮食局市场处;联系人:李小伟。
联系电话:62874530转2531,传真:32100843。
上海市粮食局
二○○七年一月八日

第三部分
专 项 规 划

157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上海市商业网点布局规划纲要(2009-2020年)
第1章 总则
1.1 规划内容与范围
1.1.1 规划范围
本规划的范围为上海市市域范围,用地面积约6340平方公里。其中规划范围重点
在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地区),用地面积约660平方公里。.
1.1.2 规划对象
从商业等级体系分,规划对象中心城包括市级商业中心、地区级商业中心、社区
级商业中心,郊区包括新城、新市镇、中心村商业;从商业功能分,规划对象包括特
色商业街、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交通枢纽商业、各类园区配套商业;从商业行业分,
规划对象包括零售业网点、餐饮业网点、生活服务业网点、主要大型商品交易市场。
1.1.3 规划重点
根据《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遵循商贸产业发展规律,进一步明确发展目标和方向,
明确行业和业态导向,明确空间布局导向,明确实施保障举措。本规划的重点是中心
城内的市级商业中心和地区级商业中心。.
1.2 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划分为三个阶段:近期2009-2010年;中期为2011-2015年;远期为
2016-2020年。其中近期以上海世博会的举办为重要时间节点,中期与《上海市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期限相衔接,远期与《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
期限相衔接。
1.3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规范》(商建发[2004]180号);
3.《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年-2020年)》;
4.《上海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年-2010年)》;
5.《上海市中心城分区规划》;
6.上海各区(县)域总体规划、郊区新城总体规划等;
158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7.《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8.《上海市商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9.《上海中心城区商贸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上海郊区商贸服务业发展的指
导意见》;
10.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划、规范。
1.4 指导思想
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上海加快实现“四个率先”、建设“四个中心”
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战略目标,从加快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提升城市
形象和功能、促进长三角区域经济联动发展的战略高度,着手编制和执行商业网点布
局规划,以体现城市繁荣繁华、产业集聚辐射、社区便民利民为核心,明确发展重点,
提高发展质量,丰富发展内涵,优化资源配置,引导商业网点合理布局、有序建设,
提高上海商贸服务业的质量和能级,更好地为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
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1.5 规划原则
1.5.1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坚持便民利民的宗旨。把握商业发展新趋势,关注消费需求新变化,与消费群体
分布和购买力水平相适应,满足消费和引导消费,扩大消费需求,创新消费方式,在
网点分布、业态设置、消费环境等方面处理好满足现状和适度超前的关系,充分体现
规划的预见性和操作性。
1.5.2 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坚持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增强商业发展的可持续性,坚持集约利用资源,优化资
源配置,尊重历史文化的延续性,实现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等要素之间相互
协调发展。通过规划对商业网点建设进行有效的引导和规范,避免土地等各类资源短
期内过度使用,促进商业发展与人口规模结构、土地使用和自然环境容量的协调发展。
1.5.3 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
坚持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着眼于上海市城市发展总体战略目标,按照上
海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坚持高起点和高标准,与用地规划、形态建设、产业布局相结合,
充分考虑本市和周边地区商业网点布局现状、产业特点、旅游资源和交通条件,从实
际出发,着眼大局、分门别类、统筹考虑。
1.5.4 坚持层次分明的原则
坚持层次化和多样化发展的要求。按照市级商业中心、地区级商业中心、社区级
商业中心、新城新市镇商业、居住小区配套商业的不同要求分层次配置。适应不同消
159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费需求和消费层次,将结构调整与业态创新、能级提升相结合,促进优势互补,努力
形成层次清晰、各具特色的大都市商业网点层次体系,提高各层次、各区域商业的协
同效应。
1.5.5 坚持结构合理的原则
坚持商业网点布局总体结构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注重大型商业网点与中小型商业
网点、新建设施与调整改造设施、集中布局与分散布局、综合功能与专业功能相协调,
保持商业在发展过程中总量上均衡适度;业态上丰富多样、结构合理;层次上配套齐全,
功能完善;布局上充分覆盖,重点突出。
1.6 规划要求
1.6.1 城市总体规划对商业网点布局的要求 .
(1)商业网点布局要按照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围绕上海建设成为国际贸易
中心的要求,充分体现商业网点对城市形态建设和功能完善的基础作用,对扩大消费
满足居民生活需求的主导作用,对服务长三角和服务全国的集聚与辐射作用。
(2)商业网点布局要适应上海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坚持三二一产业融合发展的方针,
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新型产业结构。
(3)商业网点布局要有利于疏解中心城的产业与人口,向郊区拓展现代生活、工
作和休闲的城市综合功能。
(4)商业网点布局要充分发挥交通的支撑作用,充分利用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的高效、
快捷、舒适的运输服务,推动商流、物流、人流和信息流的有效流动。
(5)商业网点布局要促进城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合理安排商业用地,预
留未来开发建设的备用地,保护结构性生态绿地和农业发展区。
1.6.2 商贸服务业发展对商业网点布局的要求 .
(1)充分展示上海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商业的形象和功能,从地区实际出发,合理
调控总量,突出发展重点,逐步建立与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水平相适应的商
业网点体系。
(2)建设层次丰富、功能完善、形态业态多样的生活服务体系,既满足城市、农
村居民及各类外来消费群体的日常生活消费需求,也满足各类专业化商务配套需求和
生活配套需求。
(3)注重政府引导与市场配置的结合,整体推进、协调发展。以集聚开发为导向,
以重点区域和重点项目为突破口,点、线、面相结合,商业设施、商务楼宇、酒店和
住宅相互联动,推动形态营造、业态发展和功能开发的相互协调。.
(4)充分依托上海的区位、交通和产业基础优势,注重发挥上海地域特色、历史文脉、
160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旅游资源特色,强化商业与文化、旅游相互融合的综合效益。
第2章 发展目标
2.1 发展目标
根据上海商贸服务业的发展条件和内外环境,按照上海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
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总体目标,抓住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上海2010年世博会、
长三角区域经济联动发展等机遇,充分依托上海的区位、交通、产业和历史人文等综
合优势,充分发挥商务、交通、旅游、文化等相关资源对商业网点建设的联动作用,
明确商业设施总量,优化商业空间布局,扩大消费市场规模,完善生活服务功能,提
升商贸产业能级,形成层次清晰、结构优化、功能完备、布局合理、规范有序的大都
市商业网点体系。
经过五至十年的努力,使上海成为国际国内贸易的重要交易地,国际先进理念技
术业态引进、消化、创新的重要集成地,流行时尚、新兴服务和著名品牌的重要集聚地。
2.2 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主要包括全市、国内和国际各类广域性消费人群,可以分为以下五类:.
一是本地市民和从业人员;二是商务、贸易、会展、会议等各类外来商务消费群;三
是观光旅游、文化娱乐、体育赛事、休闲度假等各类外来旅游消费群;四是政府机关、
社会团体、企业组织等各类集团消费群;五是其他各类消费人群。.
第3章 商业空间布局
3.1 商业网点总体布局
依据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和上海商贸服务业“十一五”发展规划要求,进一步完
善商业网点布局,构建由“市级商业中心、地区级商业中心、社区级商业中心、新城
新市镇商业、特色商业街、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交通枢纽商业、各类园区配套商业和
大型商品交易市场”组成的多层次、多功能、多形态的网络体系。根据区位交通、人
口分布、消费水平、产业基础和环境条件等综合因素,确定各类商业网点的业态导向
和空间布局导向。
在中心城基本形成“市级、地区级、社区级”三级商业中心体系:.
市级商业中心——在已有10个市级商业中心的基础上,近期规划新增新虹桥、中
环2个市级商业中心。
地区级商业中心——结合大型交通枢纽、地区公共活动中心、大型商务区和居住
区等建设,近期规划建设和完善17个地区级商业中心,远期规划新增5个地区级商业
161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中心。
社区级商业中心——以上海中心城单元规划确定的社区中心为基础,综合考虑轨
道交通、人口分布、服务半径等因素,建设社区商业中心,有条件的应与文化、医疗
及社区公共事务等设施结合形成“四中心”合一的社区级商业中心。中心城共规划102
个左右的社区级商业中心。.
在郊区基本形成“新城、新市镇、中心村”三级商业网点体系:
新城商业中心——9个新城商业布局依据各自的人口规模、产业特点、空间结构和
功能布局,形成单中心和多中心两种布局模式。
新市镇商业中心——60个左右新市镇商业布局根据各自风貌定位、道路交通、人
口规模、产业基础,形成综合服务型、产业主导型、交通枢纽型、现代居住型等四类
新市镇商业中心。
中心村配套商业——600个左右的中心村配套商业将商业服务、农业生产服务与社
区服务相结合,配置满足农村居民日常消费的各类零售业态和网点,提供便利、安全
和高质量的商品和服务。
除了上述商业等级体系外,从上海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本次规划还对特色
商业街、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交通枢纽商业、各类园区配套商业、主要大型商品交易
市场提出了布局导向和建设标准。.
特色商业街——近期规划30条特色商业街,远期规划新增20条特色商业街。.
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近期规划20个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加快完善集聚区商业配
套建设,与相关市级商业中心、地区级商业中心联动,提升商业功能和集聚辐射能力。
交通枢纽商业——依托上海综合交通枢纽规划建设新兴交通枢纽型商业,重点布
局和完善大型轨道交通枢纽地区商业。
各类园区配套商业——完善工业园区、科教园区等各类园区商业布局,推进向规
范化、特色化、集约化方向发展。
主要大型商品交易市场——重点布局与民生紧密相关的大型农副产品交易市场,
控制消费品交易市场,适度发展生产资料交易市场。
中远期以下重点地区的商业发展导向为:
世博地区——结合世博园区场馆后续利用开发,依托城市公共文化活动中心规划
建设新兴都市商业中心。
大虹桥综合交通枢纽地区——随着核心区及周边地区大型商业商务开发建设,有
相当规模的商业设施建成,也将布局面向长三角地区和国内外、规模体量大、辐射集
聚度高的枢纽型商业中心,作为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的重要平台。
162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浦东陆家嘴地区——未来作为金融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众多高端商业设
施开发,布局形成能级较高、品牌集聚度较高的新兴都市商业中心。
龙阳路交通枢纽地区——结合城市综合交通枢纽建设,地下地面一体化布局形成
新兴交通枢纽型商业中心。
3.2 中心城三级商业中心布局
3.2.1 市级商业中心综述
3.2.1.1 市级商业中心定义及综合指标
定义:
市级商业中心是由历史形成或新近形成,包括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市级公
共活动中心。市级商业中心主要面向全市、国内和国际的广域性、超广域性消费人群
并提供综合消费服务,以综合性商圈或综合性商业街区为主要空间载体,集购物、餐饮、
休闲、文化、娱乐、旅游、商务、酒店、会展等城市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商业功能区。
市级商业中心应当基本符合下列六个综合指标:.
(1)集聚辐射范围广:服务人口为50万人以上,日客流量达到20~30万人次左右,
其中外来消费者占50%以上.。.
(2)商业商务建筑规模大:商业设施集聚在不少于25公顷的空间范围内,规划商
业设施建筑面积约60万~100万平方米,商务建筑面积约150万平方米以上。.
(3)城市综合功能齐全:购物、餐饮、休闲、文化、娱乐、旅游、商务、酒店、
会展等综合功能高度集聚。.
(4)商业业态配比合理:大型商业网点集聚度高,百货店和购物中心等大型商业
业态的建筑面积占全部建筑面积的40%以上。.
(5)知名度高和社会声誉良好:拥有丰富的城市和商业历史文化积淀;拥有相当
数量的著名商业服务企业和知名品牌,拥有一定数量的地标性商业建筑。.
(6)交通、市政等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停车设施配建完善,公共交通网络便捷,
区域内及周边有多条轨道交通线路,并设立多个站点。
3.2.1.2 功能特征
市级商业中心是展示上海商业繁荣繁华的窗口,是上海国际大都市的显著标志和
城市名片,具有示范、引领、导向的标杆作用,体现出历史传承性、规模集聚性、功
能综合性、业态多样性以及对区域经济贡献度较高等特征。.
3.2.1.3 业态导向
以购物中心、百货店为主力业态,. 同时设置各类品牌专卖店专业店,大力发展新兴
现代商业,鼓励发展老字号特色商业,适当发展各类生活服务和商务服务网点。
163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鼓励设置:百货店、品牌专卖店、专业店、餐饮娱乐网点、文化休闲网点;
适度设置:大型专业店、超市、生活服务网点、商务服务网点;
限制设置:大型超市、仓储商店、大型商品交易市场等。
3.2.1.4 空间导向
规划形成12个市级商业中心:南京东路商业中心、南京西路商业中心、淮海中路
商业中心、四川北路商业中心、徐家汇商业中心、豫园商城商业中心、张杨路商业中心、
五角场商业中心、新客站不夜城商业中心、中山公园商业中心、新虹桥商业中心、中
环商业中心。
南京东路、南京西路、淮海中路、徐家汇、浦东张杨路等市级商业中心加快调整
完善,以提升形象、能级和文化品位为主,通过区域内核心路段或核心地块的整体改
造、标志性商业设施的建设、现有商业网点经营业态的调整和整合,引进和集聚更多
国内外著名商业服务业企业和知名品牌商品,营造核心商圈氛围,聚集核心商圈人气,
保持上海地标性商业中心的地位和示范作用。五角场、中山公园、新虹桥、中环等新
兴市级商业中心加快设施建设,以集聚功能,完善布局,依托新的大型综合商业项目、
大型交通枢纽商业项目建设,形成购物中心、百货店、大型专业店、品牌旗舰店等新
的商业集群,建成上海新兴地标性都市商业中心,成为上海商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
3.2.2  .市级商业中心布局.
3.2.2.1 南京东路商业中心
南京东路商业中心以外滩地区综合改造为重要契机,以南京东路步行街为核心主
轴,逐渐向两端延伸,与外滩地区和人民广场地区融合互动,周边与西藏中路、北京东路、
福州路、沙市一路、沙市二路、云南路、黄河路、福建路等支马路相互支撑,建设成
为集综合购物、商务办公、餐饮娱乐、都市观光、文化休闲等城市功能为一体,上海
历史风貌与现代都市氛围相融合的综合商业功能区。
规划形成以南京东路步行街为主轴,以西藏中路、河南中路、浙江中路等为辅轴
的空间格局,形成东段、中段、西段三个各具特色的商业功能区。东段外滩地区按照“重
现风貌、重塑功能”的要求,加快对历史老建筑实施保护性开发,重点依托外滩源和
外滩延伸段的改造,引进国际著名连锁品牌百货店、知名品牌旗舰店、高档餐饮、会
所和高星级酒店,逐步形成与外滩金融集聚带功能相配套的高端商业区;中段依托南
京东路步行街两侧众多改建和新建商厦,以百货店和大型专业店为主力店铺,集聚中
华老字号企业和民族经典商品品牌,形成百货店和老字号特色品牌集聚地;西段以西
藏中路、南京东路十字交叉的区域为重要节点,以购物中心和百货店为主力店铺,进
一步推进经营结构调整,形成购物、餐饮、娱乐、旅游、观光的综合功能区。
164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近期,加大对主要支马路的开发力度,注重城市历史文化保护,注重商业经营特
色塑造,注重街区形态风貌设计,重点建设北京路国际装备制造业服务贸易街区、福
州路文化特色商业街、福建路中华名品特色商业街、云南路黄河路特色美食街、中央
商场休闲餐饮文化街区等。同时开发相应的地下商业空间,形成各条为南京东路街区
功能延伸和配套的区域。
3.2.2.2 南京西路商业中心
南京西路商业中心按照“高起点、外向型、国际化”的发展思路,以南京西路为主轴,
周边与吴江路、威海路、陕西北路、铜仁路等支马路相互支撑,由单一条状向纵横条
状发展,扩展商业街厚度,完善商业街功能,提升商业街能级,建设成为高端商业商
务集聚的综合商业功能区。
以南京西路为主轴,规划形成时尚购物、宾馆会展、文化旅游、休闲娱乐和信息
传媒等特色鲜明、功能互补的商业功能区。近期,功能开发和形态改造相结合,“梅、泰、
恒”商圈进一步引导结构调整,集聚形成都市购物中心、百货店和国际品牌旗舰店集
聚地;石门路商圈以大中里项目建设、功能重塑为契机,形成商务楼宇、酒店与购物
中心“三位一体”的综合商务商业功能区;静安寺商圈依托越洋国际广场等主要商务
楼宇,形成集商务楼宇、国际精品酒店和购物中心于一体的综合商业商务区。推进沿
线非商业用房置换,支持特色零售企业、特色餐饮企业、特色娱乐休闲企业入驻。
依托南京西路区位交通便捷、历史底蕴深厚、高端商务集聚等优势,有序推进周
边支马路的开发,重点建设吴江路、威海路、茂名北路、陕西北路等特色商业街,突
出休闲体验型、特色购物型、餐饮娱乐型等不同主题特色,与南京西路形成空间互动、
功能补充和延伸。
3.2.2.3 淮海中路商业中心
淮海中路商业中心依托历史文化底蕴、现有重点商业设施和楼宇建筑资源,进一
步调整商业结构,提升商业能级,引进国内外知名商业企业和商品品牌、新兴业态,
建设成为上海体现中西文化交融,具有近代历史风情、欧陆建筑风格、经典时尚高雅
特征的综合商业功能区。
以淮海中路为核心主轴,周边支马路为重要支撑,集聚众多百货店、国际知名品
牌旗舰店、专卖店为主,形成“百年经典(陕西南路到瑞金二路段)”、“活力创新(瑞
金二路到重庆南路段)”、“高雅精美(重庆南路到西藏路段)”、“时尚互动(淮海中路
和新天地的连接互动区域)”四个特色区域,逐步实现淮海路商业网点由线状向块状街
区发展。加快淮海中路周边成都南路、雁荡路、马当路、茂名南路、瑞金路、陕西南路、
思南路、嵩山路和黄陂南路等支马路改造调整。根据街区历史文化、商业经营特色以
165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及现有建筑形态,形成主题明确、各具特色的特色商业街,增加淮海中路商业的广度
和厚度。
3.2.2.4 四川北路商业中心
四川北路商业中心围绕区域经济新发展、重塑街区新功能的总体目标,依托新建
大型商业项目,形成新的商业功能布局,再现四川北路商业街的繁荣繁华新风貌,形
成集商业商务、都市生活、时尚创意于一体的综合商业功能区。
依据四川北路现有重要商业设施的分布及建设情况,规划布局形成北段、中段、
南段三个不同功能定位的区域。北段以虹口足球场、鲁迅公园、多伦路文化街为核心,
山阴路、溧阳路、甜爱路和东体育会路为重要延伸,依托虹口足球场交通枢纽建设,
同步规划建设站点商业和周边综合性商业商务区。中段以四川北路、东宝兴路路口为
重要节点,鼓励新建都市购物中心和大型专业店,形成集主题购物、特色服务、休闲
娱乐于一体的现代综合消费商圈。南段依托新建大型综合性商务商业楼宇,引进购物
中心、百货店,拓展新兴商业空间,发展服饰类、食品类、家居类、家电类、文化和
音像制品类等品牌专卖店、专业店,包括大型餐饮、娱乐服务网点。近期,以中段和
南段的大型商业商务楼宇建设为主,带动整条街区的业态调整和功能提升。
3.2.2.5 徐家汇商业中心
徐家汇商业中心依托大型交通枢纽和商务商业楼宇开发建设,拓展综合服务功能,
调整商业经营结构,提升商圈能级,促进商业与商务、商业与文旅、商业与交通的有
机结合,建设成为上海市西南地区重要的综合商业功能区。
加快推进徐家汇中心开发地块规划建设,形成商务楼宇、购物中心、五星级酒店、
公寓式酒店及文化娱乐设施等新的楼宇集群,结合轨道交通建设,地上、地下空间有
效连通、合理集中。引导周边特色商业街发展,建设宜山路家居建材特色街、天钥桥
路餐饮休闲特色街、衡山路休闲娱乐特色街等,加强业态集聚和发展,满足综合消费,
带动辛耕路、天平路、南丹路等支马路的延伸拓展,进一步扩大徐家汇商圈的影响力
和辐射力。
3.2.2.6 张杨路商业中心
张扬路商业中心抓住浦东新区新一轮综合改革试点的契机,通过扩大商业规模、<,BR>优化业态结构、增强综合功能,商业商务融合发展,发展成为浦东新区商业的地标,
成为上海体量较大、集聚度较高、业态较全的综合商业功能区。
在整个空间形态上形成“两心、两轴”的商业空间格局,“两心”包括新上海商业
城和世纪大都会;“两轴”包括张杨路商业发展轴、世纪大道商业发展轴。调整新上海
商业城已有商业设施的业态结构和功能布局。
166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近期,推动东方路、世纪大道交通枢纽站点周边商业商务功能开发,遵循商业开
发与交通协调、地上地下整体开发的基本原则,并与小陆家嘴周边的新建大型商业设
施统筹布局,建成形态新颖、业态丰富、功能综合,融时尚文化、现代商务、综合消
费等多种元素为一体的新型标志性商业集群。优化地上、地下立体交通布局,增加公
共停车位的配建水平,加强世纪大道、东方路与新上海商业城周边的连接。
3.2.2.7 豫园商城商业中心
豫园商城商业中心依托丰富的历史文化底蕴和特色旅游资源,合理布局旅游购物、
餐饮、娱乐、休闲、住宿等功能,进一步拓展发展空间,完善旅游要素,形成商旅文互动、
体现上海历史文脉与现代魅力的国际国内旅游商业功能区。
根据《老城厢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及豫园商城现有商业设施和周边街区格局,
豫园商城分为内圈、中圈、外圈3类发展区域,加快推进内圈的业态调整提升、中圈
和外圈的布局规划,结合相关景点的旅游线路,统筹规划食宿和购物网点,扩大豫园
商城的辐射范围,加快建设高品质特色商业和文化服务设施。
近期,以内圈和中圈的建设为主。内圈以豫园景区为中心,重点发展特色餐饮和
特色商品,增强文化、娱乐、服务功能,形成具有显著旅游特色、民俗风味的商业集聚区。
中圈新增购物中心、星级宾馆等商业设施,增加餐饮、休闲、娱乐、展示等多种功能,
形成与内圈相呼应的集聚发展态势。
远期,以外圈建设为主。外圈依托藏书楼、徐光启故居等知名人文景点,规划新
建一条传统文化旅游街区,按照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开发的要求,加快外围旧城区的
改造步伐,提升整个商圈的商业形象,促进历史文脉、城市肌理和商业优势的有机结合,
完善交通、购物、住宿等综合配套环境。
3.2.2.8 新客站不夜城商业中心
新客站不夜城商业中心依托交通枢纽优势,抓住铁路上海站北广场土地储备和综
合改造的契机,加快旧区改造及闲置地块的建设步伐,加大功能开发力度,建成以陆
上交通服务为核心、商业旅游配套服务为特色的综合商业功能区。
大力发展为商务、旅游服务的多层次商业设施,并加强新客站不夜城北部与南部
的交通联系。不夜城南广场加快推进现有综合性商业设施改造,引进国内外知名商业
企业和商品品牌,包括中华老字号商业企业和品牌,加快闲置地块商业功能开发,发
展时尚百货、特色餐饮、文化娱乐、星级宾馆等设施,提升零售、住宿、商务服务能级,
启动恒丰路西侧不夜城商业中心核心区域的建设。不夜城北广场中兴路以南区域规划
建成上海北部地区的旅游集散地;中兴路以北区域规划建成国内沪办机构和企业商务
办公集聚地。近期,围绕恒丰路建设商务大道,推进沿线重点楼宇建设,发展精品购
167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物、休闲餐饮、时尚展示等服务网点,结合恒丰路三线换乘地块的建设增加商业、餐饮、
休闲娱乐设施,并延伸至苏州河滨水休闲走廊,形成餐饮、休闲、文化、创意等设施
集聚,兼具历史氛围与滨水景观的舒适宜人的商业街区。大力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
交路网建设,以提高便捷性和通达性。.
3.2.2.9 五角场商业中心
五角场商业中心按照上海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市级副中心目标,建设成为上海东北
部地区最大的公共活动中心和交通枢纽,建设成为商业业态齐全、综合功能集聚、科
技特色鲜明的上海新兴综合商业功能区。
布局形成“一个都市商业商务区、五个特色商业街、两个轨道交通站点商业功能区”。
环岛核心的都市商业商务区新建大型商业标志性建筑,引进购物中心、百货店、品牌
专业店、专卖店,各类餐饮和运动休闲设施,提升商业能级,集综合购物、餐饮、娱乐、
休闲于一地。发挥区域人文特色和产业优势,建设国济路老字号商业街区、国定东路
餐饮休闲特色街区、大学路创意文化生活街区、政民路校园文化休闲街区、政通路多
媒体产业特色街区五大特色街区。. 结合轨道交通10号线的站点建设,规划地下商业空
间和站点商业,设置地下商业步行街。加强地面、地下停车管理和周边地区停车设施
的规划建设。
3.2.2.10 中山公园商业中心
中山公园商业中心以“商业型、休闲式、数字化”为发展导向,进一步优化布局、
完善功能、提升能级、加强配套,建成以现代商业和多媒体商务为主导,兼有休闲娱乐、
文化和居住功能为一体的上海西部新兴综合商业功能区。
规划形成“核心区域、主题功能区和周边特色商业街”相结合的整体架构。以龙
之梦购物中心为核心区域,东面区域以华宁国际广场、巴黎春天、新宁购物中心以及
周边百货店、大型专业店为依托,形成文化休闲商业功能区,西面区域以贝多芬广场、
多媒体生活广场、东方海外项目为依托,形成主题商务商业功能区。加快推进三泾北
宅旧区改造,新建商务楼宇和高星级酒店,辅助开发商业服务和休闲娱乐设施。
近期,加快定西路、愚园路和凯旋路等周边特色街区建设。充分依托中山公园独
特的景观资源和生态环境,适度开发文化休闲娱乐设施。合理组织人流、商流、物流,
规划建设跨越凯旋路、长宁路的二层人行步廊系统,发展地面及地下商业步行空间共
同组构的立体商业网络。结合新增商业商务楼宇,应增加机动车停车设施和非机动车
集中停车点建设。
3.2.2.11 新虹桥商业中心
新虹桥商业中心依托虹桥涉外贸易区和大虹桥交通枢纽建设,聚焦国际商贸商务,
168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建设高品位现代商业,形成以涉外贸易、会展服务为主导,集高端商业、餐饮休闲、
文化娱乐等功能为一体的上海新兴综合商业功能区。
布局形成两纵(娄山关路、遵义路)两横(天山路、仙霞路)“井”字型商业空间框架,
以娄山关路为依托形成商业文化娱乐发展轴线,以遵义路为依托形成商业商务综合发
展轴线,以天山路为依托形成综合商业发展轴线,以仙霞路为依托形成商务、酒店发
展轴线。依次形成南中北三个商业集聚地:北部天山路沿线引导长房国际广场、虹桥
国际商都、泓鑫时尚广场、虹桥天都、金虹桥等已有商业设施调整业态,实现功能互补、
错位经营,成为融购物、文化、休闲、娱乐为一体的综合商业区。中部提升现有商业
商务载体设施的功能,引进国际连锁品牌百货店和知名餐饮休闲娱乐品牌企业,形成
时尚商业区。南部环绕儿童交通公园,依托新建大型商业设施,引进国际品牌旗舰店、
高级会所及休闲餐饮娱乐设施,形成集商务办公、星级酒店和品牌购物为一体的高端
商业商务区。
近期,通过娄山关路与新虹桥中心花园交汇处,遵义路、伊犁路和新虹桥中心花
园交汇处两个重要交通节点的建设与交通优化,结合地下商业空间、地铁10号线车站,
塑造为集聚、引导人群的半地下景观休闲广场。
3.2.2.12 中环商业中心
中环商业中心建设依托区位、交通、产业等综合优势,充分发挥商业商务设施体
量大、大型知名商贸企业集聚度高的独特优势,通过重点地区和重点项目建设,注重
完善城市形象和功能,注重商贸产业特色和企业集聚,注重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注重
人文环境营造,加快形成主题鲜明、布局合理、配套完善、具有较强吸纳和辐射力的
新兴市级商业中心,成为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的新区域、上海大都市商业的新地标、
上海服务长三角的新平台。
布局呈块状组团式结构,依托已建、新建重点地块和重点项目,以中环真北路为
主轴,以曹安路、金沙江路等交通干道为分隔,梅川路、真光路、万镇路等支马路相
支撑形成“三片三街”的布局结构。北部以百联中环购物广场、百联中环生活广场等
为核心载体,形成综合商业和专业商务功能片区;中部以红星美凯龙、麦德龙、百安
居、文化广场等为核心载体,形成大型超市、专业店群和商贸总部、文化休闲功能片区;
南部以绿洲中环中心、农工商118广场、金沙商务广场等为核心载体,形成综合商务、
酒店和生活服务功能片区。以块状组团集聚开发带动周边条状商业街调整提升,发挥
街区特色资源集聚优势,明确主导行业和特色主题,注重循序推进、规范管理,近期
重点建设梅川路时尚休闲特色街、丹巴路滨河休闲特色街、伯士路老字号商业特色街。.
3.2.3 地区级商业中心综述
169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3.2.3.1 地区级商业中心定义及综合指标 .
定义:地区级商业中心是指服务于一定的城市区域或人口,与交通枢纽、旅游景点、
居住区、商务楼宇相结合,以满足区域内购物、餐饮、休闲、娱乐和商务活动等综合
消费为主,形成规模中度集聚、服务功能完善、行业业态齐全、具备一定集聚和辐射
能力、服务范围为广域性的综合商业功能区。
综合指标:服务对象为本区域内常住人口和各类外来人群,日客流量达到约20万
人次;商业集聚在不少于8公顷的区域范围内;商业设施建筑面积约为20-60万平方米。
3.2.3.2 功能特征
通过集群式形态建设、多业态集中发展,满足区域内居民和各类外来人口的购物、
餐饮、娱乐、文化、休闲等综合消费需求,商业与商务相对集聚,商业与交通协同配套。
3.2.3.3 业态导向
鼓励设置:百货店、品牌专卖店、专业店、餐饮娱乐网点、文化休闲网点;
适度设置:大型超市、仓储商店、大型专业店、生活服务网点;
限制设置:大型商品交易市场等。
3.2.3.4 空间导向
地区级商业中心分布在外环线以内的浦西地区和整个浦东新区。
规划期内22个地区级商业中心,通过引导购物中心、百货店和大型超市等大型商
业网点的合理集聚,使地区级商业中心成为区域内居民综合消费集聚地。.
近期,规划形成17处地区级商业中心,主要包括:老西门、打浦桥、长寿、大
宁、大华、庙行、淞宝、控江路、南方商城、北外滩、曹家渡、塘桥、张江、三林上南、
外高桥、金桥、川沙等17处地区级商业中心。
远期,规划新增5处地区级商业中心,主要分布在浦东新区、西南地区、东北地区,
主要包括北蔡、金杨、上海大学(宝山校区)周边地区、徐汇滨江地区以及闵行九星地区。
3.2.4 地区级商业中心布局
控江路地区商业中心——规划以控江路沿线轨道交通站点周边新建块状大型商业
设施为依托,带动条状商业街改造提升,完善购物、餐饮、娱乐和休闲等功能,形成
功能集聚、业态齐全、辐射优势明显的地区商业中心。采取“多节点、纵深式、条块
结合”的布局形态,重点布局四个节点地块,形成江浦路站点商业组团、电表厂地块
商业组团、打虎山路站点商业组团、杨浦大剧院公共文化活动中心四大商业组团。
打浦桥地区商业中心——规划以打浦桥地区新建大型商业设施及轨道交通站点为
依托,重点建设新新里项目,结合地区内轨道交通换乘站点建设,完善周边商务楼宇
配套商业,形成集综合购物、餐饮娱乐、社区服务等功能为一体的地区商业中心。
170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老西门地区商业中心——规划以中华路、黄家阙路、大兴街、陆家浜路、西藏南路、
复兴东路等主要街区为依托,形成“一圈、两片和三带”为基本构架的区域性商业中心。
以老西门核心商圈带动北部复兴中路片区和南部陆家浜路片区开发,突出老西门的民
俗风情,商旅文结合,建设独具特色的西藏南路现代商业带、中华路传统特色商业带
和文庙文化休闲区。
大宁地区商业中心——规划以大宁商业文化中心为依托,进一步调整业态结构,
提升服务功能,完善配套设施,改善周边交通条件,形成集休闲购物、餐饮娱乐、文
化健身、社区服务等于一体的地区商业中心。
大华地区商业中心——规划结合大华地区现有和新建的大型商业设施,进一步完
善现代商业业态,形成集综合购物、餐饮休闲、社区服务于一体的地区商业中心。重
点建设三个各具特色的商业功能区:新沪路、华灵路交汇处以社区购物中心、大型家居、
家电专业店为主体的社区商业功能区;行知公园周边以餐饮、健身、休闲功能为主体
的餐饮休闲功能区;上海铜锣湾广场以购物中心为主体的综合商业功能区。
庙行地区商业中心——规划以共和新路、长江西路口为核心,重点引进新兴现代
商业业态,带动传统商业的改造提升,发展餐饮、娱乐和其他服务设施,周边建设纪
路特色商业步行街,完善停车等配套设施,形成宝山庙行地区商业中心。
南方商城地区商业中心——规划以百联南方购物中心为依托,以购物中心和百货
店为主导,周边区域进一步开发建设大型餐饮、娱乐、休闲等设施,形成综合功能集聚、
业态丰富多样的上海西南地区商业中心。
北外滩地区商业中心——规划以北外滩航运服务业集聚区建设为依托,重点建设
茂悦酒店、国客中心、国际航运服务中心(汇山地块)等三大功能片区,促进商业、商务、
餐饮、休闲、文化娱乐功能有机融合,形成主题鲜明、布局合理、配套完善、具有较
强吸纳和辐射力的地区商业中心。
长寿地区商业中心——规划以长寿路沿线重点改建和新建商业商务设施为依托,
重点建设长寿商业广场、澳门路新会路商业街区、玉佛寺及周边地区三个功能片区,
引进购物中心、综合百货店、大型餐饮休闲等设施,促进商业与商务、商业与旅游、
文化的有机结合,形成综合购物、餐饮娱乐、文化休闲等消费集中的地区商业中心。
曹家渡地区商业中心——规划以曹家渡地区已建和新建大型商业设施为依托,重
点推进周边长寿路、武宁南路、安远路、余姚路和万航渡路沿线商厦的功能置换开发,
加强硬件建设,调整经营结构,着力引进百货店和大型专业店,与现有百货店、大型
餐饮娱乐设施形成联动错位发展,形成现代化、高品质地区商业中心。
淞宝地区商业中心——规划以逸仙路、淞滨路、同泰路、淞兴路等商业街区为依托,
171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进一步完善功能,调整结构,丰富业态,改善环境、提升层次,营造繁荣繁华的现代
商业氛围;依托宝山精品钢基地,发展商务功能,促进商业和商务联动,形成功能相
对完善、布局相对合理、业态相对齐全、基本满足区域内不同层次消费需求的地区商
业中心。
塘桥地区商业中心——规划以轨道交通站点为载体,加快新塘桥生活广场和仁恒
广场建设,与由由国际广场相呼应,进一步提升层次,完善塘桥地区商业配套,形成
浦东塘桥地区商业中心。
外高桥地区商业中心——规划以洲海路、杨高北路沿线核心地块开发,明确功能
分区及主力业态,有序建设商务楼宇、购物中心、会展设施、星级酒店等设施,形成
浦东外高桥地区商业中心。
金桥地区商业中心——规划结合轨道交通站点建设,沿金海路南侧布局大型商业
设施,集商业零售、餐饮娱乐、酒店服务、公共活动中心等功能于一体,形成浦东金
桥地区商业中心。
张江地区商业中心——规划以滨洲路为主轴,东西向扩展,以规划中的地铁2号
线延伸线站点以及露德圣母大教堂周边区域为依托,集中布置商业设施、宾馆、商务楼、
展示馆及文化设施,集文化旅游、购物、休闲、娱乐于一体,形成浦东张江地区商业中心。
川沙地区商业中心——规划以川沙新市镇中心建设为主,依托川环南路-川沙路
沿线大型商业设施、商务楼宇,以超市、百货店为主要商业业态,形成浦东川沙地区
商业中心。结合老集镇中心的改造,发展江南古镇旅游,建设形成历史文化旅游特色
街区;结合南部主题公园建设,发展酒店、餐饮娱乐、文化休闲、旅游服务网点。
三林上南地区商业中心——规划以世博园区建设为依托,在上南路近华夏西路处,
以大型超市、百货店为主力店,周边配套特色餐饮、大型娱乐设施、酒店等服务业网点,
形成浦东三林上南地区商业中心。
远期依据中心城人口分布与居住密度,并结合轨道交通站点和可开发土地资源,
强调地区级商业中心的服务均好性,规划预留了5处地区级商业中心用地,主要包括
北蔡、金杨、上海大学(宝山校区)周边地区、徐汇滨江地区以及闵行九星地区。
3.2.5 社区级商业中心布局
3.2.5.1 社区级商业中心定义及综合指标
社区级商业中心是指在人口规模达到5万人以上的1个或1个以上居住区内,与
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设置较完善的、以满足居民日常生活消费为主的商业和服务业网
点,服务对象为该区域及部分外来消费者的属地型商业。
3.2.5.2 布局原则
172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以人为本的原则。便民利民,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求为主旨,丰富居民社区生活
内容,提高居民生活品质。
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社区特点,充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和现有的社区服务设施,
通盘考虑,综合利用,整合优化。.
均衡布局的原则。制定合理的服务半径,按照网格化的要求均衡布局,方便消费,
提高服务效率。.
远近结合的原则。近期重点改善最缺乏商业设施的社区,规划控制远期可作为社
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土地资源。
3.2.5.3 业态导向
社区级商业中心以社区购物中心、百货店、大型超市等大型商业设施为核心,同
时设置各类中小零售餐饮服务、社区生活服务、文化休闲服务等网点。针对各社区实
际情况,改善老的社区,建设新的社区,推进新型业态、服务设施和多层次商业网点
的建立。
社区级商业中心、居住小区商业和街坊商业的功能与业态组合
分级 主要功能
业态组合
基础型业态 指导型业态
社区级
商业中心
提供较完善的、能
满足居民生活所
需的购物、服务和
文化娱乐消费等
菜场、超市、大
众餐饮、大众理
发、大众沐浴、
维修、废品回收
大型超市、生鲜食品超市、便利店、
食杂、中西药、日用百货、家庭用品、
服装鞋帽、纺织品、钟表眼镜、五金、
家电、建材、书店、音像、美容美发、
彩扩、休闲、文化娱乐
居住小区
商业
满足居民日常生
活需求,提供休
闲服务和文化娱
乐消费等
菜场、超市、大
众餐饮、大众理
发、大众沐浴、
维修、废品回收
生鲜食品超市、便利店、食杂、面包房、
中西药、书报、音像、餐饮、美容美
发、洗染、休闲、文化娱乐、医疗保健、
中介服务、生活用品租赁
街坊商业
保障基本生活需
求,提供必需生
活服务
大众餐饮、大众
理发、大众沐浴、
维修、废品回收
便利店、食杂、面包房、中西药、书报、
餐饮、美容美发、洗染
注:社区级商业中心对应城市规划中的居住地区级和居住区级设置标准。
3.2.5.4 空间导向
以上海市中心城单元规划确定的社区中心为基础,综合考虑轨道交通、人口分布、
服务半径等因素,强调新增社区商业中心应与社区事务中心、卫生中心和文化中心结
合形成“四中心”合一的社区商业生活中心。中心城现状保留38个左右的社区级商业
173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中心,规划新增64个社区级商业中心,共规划形成102个左右的社区级商业中心。配
建的商业建筑面积不少于人均.0.7.平方米。
社区级商业中心布局形态宜条、块结合,采取相对集中或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
的布局方式,并与住宅保持适当的间距,避免干扰。
推进家庭生活服务网络建设,加强对居民生活必备的商业和服务网点的规划与配
置。包括社区家政服务中心、社区食堂、社区洗衣房、社区维修服务、标准化菜场(或
生鲜超市)、大众早点、大众理发、大众沐浴、旧货流通及再生资源回收等业态。
新建居民区必须按总建筑面积的相应比例和社区网点设置原则预留配套的商业网
点建设面积,与居住区开发同步;属居住性质的房产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禁止在居住
区底楼新开设具有安全隐患、污染环境的小五金建材、餐饮、娱乐、洗车场、集贸市
场等商业设施。
3.2.5.5 菜场规划
1.规划建设总量
根据原上海市规划局编制的《上海市菜场布局规划纲要》(2006年),至2010年,
上海市域范围内共规划菜场1260个左右,总量增加390个左右。其中,中心城共规划
菜场671个,郊区新城规划菜场335个,郊区新市镇规划菜场256个。
2.新建菜场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
采用“控制全市总量、设置合理半径、结合单元布局、缩减单个规模”的标准设
置。在确保全市菜场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原则上以120平方米/千人为总量控制指标,
以500米步行距离为基本服务半径,根据相关菜场布局的要求,规划应确保以500米
为服务半径的菜场(不含大卖场、菜店等)在居住区的覆盖率达到80%~90%以上。中
心城内环以内的浦西区域每个菜场建筑面积约1500平方米左右,用地面积不少于1000
平方米;中心城其他区域每个菜场约2000平方米左右,用地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
新城、新市镇每个菜场面积可控制在2000平方米以上,用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新建菜场,提倡与其他社区服务中心或者其他适当的公共建筑合建,有条件的也
可独立设置,原则上不宜直接设于住宅底层或裙房,菜场应当与住宅保持适当的距离,
确保安静卫生的居住环境。菜场一般宜设于建筑底层,大于2层、2层高的菜场必须配
置无障碍设施。新建的独立菜场要配有相当于菜场建筑面积20%以上的用地,与其他
建筑合建的菜场要保证相当于菜场建筑面积15%以上的用地,作为商品卸货场地和非
机动车停放场地的面积。
3.近期建设
到2010年,完成全市菜场标准化建设任务(含改建和新建),基本消除“马路菜场”。
174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到2012年,完成全市现有菜场的标准化改造建设,并基本完成中心城规划新增菜
场的建设任务,做到中心城菜场服务范围全覆盖。郊区菜场的建设,结合郊区城镇的
建设逐步进行,到2012年基本形成郊区菜场布局的网点布局构架。
3.3 新城新市镇商业布局
根据上海城乡规划体系、区域产业基础、各类交通条件和地区发展定位,按照“体
系呈梯度、布局成团组、城镇成规模、发展有重点”的原则,分类指导和试点推广,
形成郊区新城新市镇商业服务网络。
3.3.1 新城商业综述
3.3.1.1 新城商业中心定义
新城商业是指在郊区新城中心区域形成的商业中度集聚、商业服务行业比较完善、
服务对象主要为新城居民及各类外来消费者的新城商业主要集聚地。
根据上海城乡规划体系,上海要建设形成9个新城,新城商业布局要与新城规划
相衔接,在形成城市功能、体现城市形象、集聚服务产业方面有新的突破;要与新城
总体布局、功能定位、产业结构、文化景观相协调;要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人
口分布、购买力水平相适应;要与中心城区商贸服务业形成错位和互补,形成不同的
发展模式和特色。.
3.3.1.2 功能特征
新城商业功能具有3个基本特征:①. 服务范围广域。既要服务新城地区居民,同
时辐射周边地区乃至整个区域。②. 层次结构完整。具有新城级、社区级二级商业结构。
③. 现代与传统和谐相融。新城区商业要体现都市风貌,布局相对集聚,以块状商业设
施为主体,周边辅助性建设若干商业街区;老城区要在保护性开发中体现历史老城风貌,
着重调整提升主要商业街,鼓励建设老字号集聚、商旅文结合的特色商业街。
3.3.1.3 业态导向
新城商业以满足新城居民购物、餐饮、娱乐和休闲等多元消费需求为宗旨,鼓励
发展百货店、超市、便利店、专业店、专卖店、生活服务网点和有地方特色的餐饮、
娱乐休闲设施,鼓励发展提供社区综合服务的社区级商业中心。.
鼓励设置:百货店、专业店、专卖店、超市、便利店、餐饮网点、文化娱乐网点。.
适度设置:购物中心、大型超市、菜场、生活服务业网点。
限制设置:大型商品交易市场。.
3.3.1.4 空间导向
新城商业布局形成相对独立完整的等级体系,包括新城商业中心和社区级商业中
心两个层级。.其中新城商业中心的能级等同于中心城的地区级及以上的商业中心。
175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松江、嘉定、临港、闵行、宝山等人口达到80万~100万的新城,配置商业建筑
面积为80~100万平方米;其他新城人口30万~50万,配置商业建筑面积为40万~60
万平方米。每个新城可建设1~3个新城商业中心,但数量不应超过4个.。.
(1)人口规模80~100万人新城:松江新城、嘉定新城、临港新城、闵行新城、宝
山新城。松江新城、闵行新城已初具规模,嘉定新城、宝山新城和临港新城正在建设阶段。
要以重点开发建设的新城中心区域为载体,规划建设形成集行政办公、商务、购物、
文化娱乐、旅游观光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商业中心。
(2)人口规模约30万~50万人新城:金山、青浦、南桥、城桥新城。综合利用区
位交通、产业基础、生态环境、历史文化等有利条件,规划新城商业、商务、旅游文化、
酒店和其他生活配套设施相对集中的地区级商业中心,凸显城市核心功能。
3.3.2 . 新城商业布局
3.3.2.1 嘉定新城商业
嘉定新城规划形成4个新城级商业中心、10个社区级商业中心。
嘉定新城级商业中心主要布局南部新城商业中心、北部老城商业中心、安亭商业
中心和南翔商业中心。南部新城商业中心建设要与嘉定新城现代化城市形态相协调,
与交通基础设施相配套,以发展块状集聚的现代商业业态为主导,形成城市综合服务
功能和商业商务集聚的核心地区;北部老城商业中心以调整改造为主,提升商业服务
能级,大力发展现代商业、生活服务业和文化旅游休闲业,形成集文化休闲、旅游购物、
生活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区域性商业中心。安亭商业中心布局在安亭老镇区南侧,汽
车城核心区的西侧;南翔商业中心布局在南翔走马塘、南翔老城区。
结合嘉定新城居住社区规划形成10个社区级商业中心。在主城区规划设置南门、
菊园东、新成、马陆和徐行新市镇区5个社区级商业中心。在安亭组团设置方泰、陆巷、
梅园、于塘路和联西5个社区级商业中心。除了菊园东和新成社区级商业中心为新建外,
其他社区级商业中心均为依托现有设施改建。
3.3.2.2 临港新城商业
临港新城规划形成2个新城级商业中心、8~10个社区级商业中心。
临港新城级商业中心主要布局新城主城区商业中心和综合区商业中心。新城主城
区商业中心主要分布在主城区中心地区,位于滴水湖第一环带以及滴水湖湖中三岛区
域,是集中体现滨海都市魅力和活力、展示新世纪城市建设水平和都市生活环境质量
的标志性地区,布局围绕滴水湖,形成“一环一圈”,集聚购物中心、专业店、专卖店
等大型商业设施以及具有海港休闲旅游特色商业街,形成具有行政办公、商务、商业、
文化娱乐等综合功能的区域性商业中心。综合区商业中心主要设置在中环带和主产业
176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区核心区的中央景观带内,形成集商业、商务、旅游、娱乐休闲等服务功能于一体的
区域性商业中心。
结合临港新城居住社区规划形成8~10个社区级商业中心。根据工业区的布局特点,
规划设置若干工业区商业服务中心,为邻近工业企业提供良好的商业服务;主产业区
商业服务中心主要设置在中央公园带内;重装备产业区商业服务中心结合中心公共绿
地设置。
3.3.2.3 松江新城商业
松江新城规划形成2个新城级商业中心、7个社区级商业中心。
松江新城级商业中心主要布局老城区商业中心和新城区商业中心。其中,老城区
商业中心体现历史老城风貌和旅游文化特色;新城区商业中心是松江发展都市商业的
核心区域,体现“国际花园城市”特色形态和高雅氛围。老城商业中心以中山中路为
核心,加快中山路、人民路等中心街区结构调整,扩大主力品牌、核心店铺的号召力,
继续完善松东路、华亭老街等初具规模的特色商业街,加强街区综合环境配套,建设
成为集旅游、观光、购物、休闲、娱乐、餐饮为一体的新城商业文化中心。新城商业
中心以开元地中海商业广场为中心,以大型购物中心、大型超市、大型专业店、大型
餐饮娱乐设施等为主力店,与轨道交通站点有机衔接,融综合购物、餐饮娱乐、商务
服务、文化活动于一体,形成不同功能配置、不同业态组合、组团状集聚的综合商业
功能区。新城商业中心规划形成三大功能区:开元地中海购物中心地区,通过培育和
引进新的商业业态和商业品牌,推动商业结构优化,形成松江城区繁荣繁华的地标;
泰晤士小镇地区以人文居住、商业文化、休闲旅游为主体功能,建成上海郊区独具英
伦风貌的时尚创意消费体验中心;轨道交通9号线松江站点区域,结合沪杭铁路、轨
道交通9号线以及规划建设的沪杭高速铁路换乘枢纽,发挥地区交通优势,推动交通
与商业联动,布局形成轨道交通枢纽商业。
结合松江新城居住社区规划形成兰桥、泰晤士小镇、星辰苑、方舟、祥和、永丰、
中山7个社区级商业中心。进一步完善社区便民商业服务网络,引导社区商业服务设
施结合社区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福利、行政、治安等设施综合设置。
3.3.2.4 闵行新城商业
闵行新城是立足于上海近郊区、具有综合辐射功能的组团型现代化新城。闵行新
城规划形成4个新城级商业中心、6个社区级商业中心。
闵行新城级商业中心主要布局莘庄商业中心、七宝商业中心、颛桥商业中心和江
川商业中心。莘庄商业中心位于莘庄轨道交通1号线和3号线换乘枢纽站点区域,依
托轨道交通枢纽,完善现有商业、商务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新建大型综合性商业设施,
177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形成功能完善、业态齐全、交通便利的地区商业中心。七宝商业中心规划位于七莘路、
漕宝路节点区域,以上海莘城购物中心为主体,包括周边已建的七宝商城、乐购大型
超市、巴黎春天百货店、嘉茂购物广场以及汇恒商业大楼、地铁枢纽商业大楼,形成
四个大型商业组团,与七宝生态商务区建设联动,形成七宝地区综合性商业中心。颛
桥商业中心规划位于元江路、沪闵路相交周边区域,调整提升现有商业街,新建大型
超市、大型专业店等现代商业设施,形成集购物、餐饮、文化娱乐、休闲服务于一体
的地区商业中心。江川商业中心布局在东川路老闵行中心地段,以江川路为核心主轴,
北翼形成“欧尚”、“千代广场”、金平路休闲街为主要载体的商业组团;中翼形成.“红
园购物中心”、香樟树江川路休闲街为主要载体的商业组团;南翼以滨江休闲带、新老
街为主要载体的商业组团,功能互补、区域联动,共同构筑江川地区综合性商业中心。
加快完善虹桥综合交通枢纽闵行华漕地区的商业服务网点布局,结合交通枢纽区域及
周边地区规划,重点建设商务楼宇、综合商业设施、五星级酒店、酒店式公寓、公交
枢纽站点等,形成上海西南地区交通枢纽型商业中心。
结合闵行新城居住社区规划形成梅陇、吴泾、马桥、浦江、旗忠、紫竹6个社区
级商业中心。考虑到浦江镇是世博动迁基地所在地,居住人口密集度较高,加快建设
新镇区商业中心,进一步完善世博动迁基地配套商业建设,结合轨道交通8号线浦江
镇沿线五个站点区域规划设置轨道交通站点商业。
3.3.2.5 宝山新城商业
宝山新城是宝山区行政、经济、文化、商务综合中心,作为上海中心城功能拓展
的北部重要区域,商业发展要与宝山新城定位相协调。宝山新城规划形成3个新城级
商业中心、12个社区级商业中心。
宝山新城级商业中心主要布局老城区商业中心、顾村地区商业中心和杨行地区商
业中心。老城区商业中心位于友谊路以北、湄浦河以南地区,与北上海商业广场联动
互补,形成以大型综合超市、大型家居专业店、餐饮娱乐中心、品牌专卖店等为主的
商业中心。顾村地区商业中心位于顾村陆翔路、沪联路交汇处,结合轨道交通站点设
置各类综合商业服务设施,结合顾村老街改建,形成古镇特色商业街和轨道交通新兴
商业交相呼应的地区商业中心。杨行地区商业中心位于沙浦河南侧,规划结合轨道站
点设置集聚购物、餐饮、文化、休闲娱乐等设施的综合性商业中心。
结合宝山新城居住社区规划形成12处社区级商业中心,近期重点建设祁连上大、
淞南、月浦、海滨吴淞四个社区级商业中心。适应新型居住环境、进一步调整传统商
业业态,鼓励发展现代商业业态,形成满足居民生活消费的新型社区商业服务网络。
3.3.2.6 南桥新城商业
178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南桥新城作为上海南郊的重要地区,是上海与浙江省相邻的地区之一,结合南桥
新城发展空间的新拓展,规划形成2个新城级商业中心、3个社区级商业中心。
南桥新城级商业中心主要布局新城区和老城区两大商业中心。新城区商业中心依
托南桥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以满足本区居民为主,兼顾辐射周边产业园区及其他
外来消费群,以百联南桥购物中心为核心,集聚百货店、综合超市和大型专业店,建
设形成集商务、商业、旅游、文化娱乐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商业功能区。南桥新城
内相关区域,以家居、建材、汽车销售、运动用品为主,国内外知名商业企业和商品
品牌集聚,形成大型专业店群的郊外新兴专业商业区。老城区商业中心依托人民路、
解放路等主要商业街区,加快调整改造,提升服务功能、优化业态布局、完善综合配套,
形成各具特色、功能互补的综合性商业街区。
结合南桥新城居住社区规划在北部、东部、西部片区设置3处社区级商业中心,
集中配置大型超市、菜场、便利店及其他社区生活服务设施。为片区居民、产业园区
工作人群服务。
3.3.2.7 金山新城商业
金山新城规划形成3个新城级商业中心、6个社区级商业中心。
金山新城级商业中心主要布局新城区商业中心、老城区商业中心、金山火车站交
通枢纽商业中心。新城区商业中心沿龙翔路设置,结合金山区行政中心,形成集行政
办公、商务金融、商业休闲、文化体育等功能于一体的新城商业中心。老城区商业中
心位于卫零路、卫清路、蒙山路等主要街区构成的区域,依托已建和新建大型商业设
施,以购物中心、百货店、大型专业店为主要业态,带动随塘河路特色商业街、海鲜
主题餐饮街区、滨海旅游特色商业街、新城中央步行商业街区、金山世纪城特色商业街、
金山卫康城娱乐休闲街区等特色商业街建设。金山火车站区域依托火车站建设、海滨
岸线的再开发,形成海滨旅游、度假、休闲服务为特色的商业中心。金山新城周边与
山阳镇相邻高速公路道口周边区域,规划建设形成以购物中心、大型专业店、大型超
市等现代商贸业态为主的交通枢纽新兴商业中心。
结合金山新城居住社区规划在金山卫科研片区、山阳工业片区、石化居住片区、
山阳居住片区、中心片区、海滨片区形成6个社区级商业中心。形成满足居民生活消
费的新型社区商业服务网络。
3.3.2.8 青浦新城商业
青浦新城作为上海西郊的重要地区,是与江浙两省相邻的地区之一。结合青浦新
城东西片及北片的城市发展要求,规划形成4个新城级商业中心、6个社区级商业中心。
青浦新城级商业中心主要布局桥梓湾地区、夏阳湖地区、港隆广场地区以及朱家
179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角片区四大核心商圈。桥梓湾商业中心形成以综合商业、餐饮娱乐、文化服务为主要
特色的老城区商业中心;夏阳湖商业中心主要布局在夏阳湖周边,依托青浦区新的行
政中心建设,形成城市生活功能、休闲文化功能为特色的新城区商业中心;港隆广场
主要依托已有的大型百货店,引进新兴连锁品牌专业店、专卖店等,形成以现代业态
为主导的地区商业中心;朱家角片区商业中心布局在朱家角新镇中心地域,建设以大
型超市为主力店的购物中心,周边辅助休闲步行街区。充分利用青浦城区的历史人文、
景观资源特色,努力推进青安路-青松路、城中路、盈港路、聚星街-南门街等特色
商业街的发展。
结合青浦新城居住社区规划布局6处社区级商业中心,以满足青浦新城所有居民
日常生活消费和社区服务的需求。
青浦新城周边徐泾地区充分依托虹桥综合交通枢纽的集聚和辐射效应,以商务功
能为主导,集交通换乘、商务办公、购物休闲、公共活动为一体,建成新兴交通枢纽
商业商务中心;赵巷地区依托已有奥特莱斯、国际家居中心等大型商贸设施集聚优势,
进一步引进大型餐饮、文化娱乐、酒店、会展等配套设施,建成以大型现代商贸业态
为主导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环淀山湖地区充分依托淀山湖的生态资源,发挥朱家角
古镇、金泽桥乡、练塘等历史人文旅游区的特色资源,统一规划、逐步开发,形成以
总部商务、会务度假、观光休闲、旅游商业为主导功能的生态休闲商务商业区。
3.3.2.9 城桥新城商业
城桥新城是崇明三岛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和水上门户,规划建设成为田园城市、
亲水城市和宜居城市。结合城桥新城总体规划形成1个新城级商业中心、2个社区级商
业中心。
城桥新城级商业中心主要服务于整个崇明岛,以新城区中央大街为主轴,以北门
路及其东延伸线为副轴布局,新建百货店、专业店、专卖店、大型餐饮设施等主力店,
配套餐饮、文化、休闲、娱乐等服务业网点,形成集行政办公、商业休闲、文化活动
等城市综合功能于一体的综合商业中心。同时体现历史文化积淀的商业休闲旅游服务
功能,建设崇明特色老街。
结合城桥新城居住社区规划设置2个社区级商业中心,为社区居民服务,以新建
大型超市为主要载体,形成社区商业、社区文化、社区服务、社区公共活动于一体的
社区生活中心。规划预留轨道交通1号线城桥新城站点周边商业用地,未来结合地铁
站点建设新兴轨道交通商业功能区。
3.3.3 新市镇商业 .
3.3.3.1 新市镇商业定义
180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新市镇商业主要面向城镇居民,指商业一定程度集聚,主要配置居民和村民日常
生活消费所需的商业服务行业,以及提供农业生产资料供应服务,服务对象为本镇居
民和附近村民的郊区中心镇的商业中心。
3.3.3.2 新市镇商业布局
按人口规模不同,新市镇分为5万人口以下的一般镇和10万人口左右的中心镇两
个层次。5万人口以下的新市镇商业设施参照中心城社区级商业设施配置标准,建设2.5
万~3万平方米商业设施,方便本镇居民及附近村民日常购物、餐饮及社区生活服务。
10万~15万人的新市镇商业设施参照新城社区级商业设施配置,建设10万~20万平方
米商业设施,不仅为新市镇本地居民服务,同时辐射周边地区。以满足城镇居民购物、
餐饮、娱乐和休闲等多元消费需求为目标,鼓励发展超市、便利店、专业店、专卖店、
生活服务网点和娱乐休闲设施,限制发展各类大型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
根据新市镇各自风貌定位、路网交通、人口规模、产业基础,构建综合服务型、
产业主导型、交通枢纽型、现代居住型等新市镇商业。.
产业基础较好、人口规模较大的、辐射力较强的中心镇,应依托镇中心区域及轨
道交通等公交枢纽,布局配套综合商业设施。
居住型新市镇重点发展以大型超市为主力业态的社区级商业中心。
产业主导型或临近工业园区的新市镇,应利用现有镇区商业资源,完善商业服务
业配套,集中布局餐饮、娱乐、酒店、生活服务等设施,满足本镇区及周边工业园区
各类消费需求。
农业园区为依托的新市镇还应大力发展农业科技服务、生态观光农业、农产品贸易、
“农家乐”乡村旅游等农业延伸服务业。
综合交通枢纽为核心的新市镇,重点发展面向“长三角”、辐射周边地区的交通枢
纽商业,发展购物餐饮、宾馆服务、商务办公、仓储物流等各类功能区。
3.3.4 中心村商业
居民新村是郊区新型社区,随着居民新村归并建设,按照每个中心村1000~3000
人口规模配置商业设施。.
结合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村委会综合服务站建设,加快建设改造标准
化农家店,改造传统农贸市场,为农民提供日用消费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完善农家店
功能,形成以大中型连锁经营企业为骨干、村级店为基础的农村商品和服务流通网络。.
对条件相对成熟的居民新村规划建设“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主要布局便民购
物区、公共服务区、文化活动区,满足农村居民日常生活消费,在农资农技服务、医
疗卫生、文体活动、购物消费、行政事务办理及各类教育培训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181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3.4 特色商业街布局
特色商业街,是指集聚众多规模不一、特色鲜明的零售商店、服务设施和商用物业,
能够满足目标消费者或游客购物、餐饮、休闲、娱乐、文化、观光等需求的城市商业区域。.
3.4.1 功能定位
从功能特征来看,特色商业街是城市商业的缩影和精华,是城市地域文化的重要
载体,是现代商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反映地方特色的重要窗口。原则上城市主要
交通要道应与商业街功能有所区分,以利于城市道路交通通畅。.
从功能特色来看,特色商业街大致分成:历史风貌特色街、时尚购物特色街、餐
饮娱乐特色街、文化休闲特色街等。.
3.4.2 布局原则
特色商业街规划布局应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1)注重集中分布原则。严格区分商业街和一般城市道路的功能,不适合进行商
业街区设置的通路性交通干道应限制商业发展,以提高商业网点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和
有效性。
(2)注重主题特色原则。依托商业街的历史底蕴、文化魅力或商品服务特色,在
建筑设计和招商方面注重塑造具有特色的商业生态和景观,促进文化、旅游和商业之
间的相互联动。
(3)注重综合配套原则。完善商业街软硬件设施的综合配套水平,形成良好的商
家经营环境和消费者购物环境。
(4)注重规范管理原则。遵循“适度控制、优化结构、统一规范管理”的原则,
推进特色商业街的建设与改造。对现有特色商业街加强引导,实行非终身命名制。引
导特色商业街的规范化管理,由政府或行业协会引导成立有商家代表参加的商业街自
治管理机构。
4.3 业态构成
重点引导建设信息、电子器材、家用电器、文化用品、休闲娱乐、服饰、旅游纪
念品和餐饮休闲等符合现代消费趋势的商业特色街。
鼓励设置与该商业街特色相关的专业店、专卖店,适度设置为该商业街配套服务
的服务业,限制设置与该商业街特点无关的业态和业种。
对具有传统文化特色的商业街,要保护、开发其文化价值,促进传统特色与时尚
消费的协调;适当保留老字号店铺,限制发展破坏文物和影响文物景观的商业网点。
3.4.4 规划布局
根据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公布的上海市特色商业街名单,近期建设近30条特
182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色商业街,远期规划40~50条特色商业街。
其中,休闲餐饮特色商业街主要包括:滨江大道休闲餐饮街、吴江路休闲街、衡
山路休闲街、十尚坊休闲餐饮街、奉浦餐饮休闲街等为代表;文化特色商业街主要包
括福州路文化用品街、绍兴路文化街、多伦路文化名人街等为代表;时尚购物特色商
业街主要包括:金陵路特色商业街、茂名南路定制服装街、梅川路时尚休闲特色街、
北翼路服饰街、奉贤人民南路服饰街等为代表;老字号特色商业街主要包括豫园老街、
上海老街、七宝老街、陕西北路老字号特色街、福建路中华名品街;历史风貌特色商
业街主要包括朱家角镇北大街、安亭老街、松江中山中路华亭老街等为代表。
3.5 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布局
近期上海将逐步建设形成20个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主要包括黄浦区西藏路环人民
广场现代商务区、卢湾区淮海中路国际时尚商务区、静安区南京西路专业服务商务区、
浦东新区外滩-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张江高科技创意文化和信息服务业集聚区、世博
花木国际会展集聚区、长宁区虹桥涉外商务区、虹口区北外滩航运服务区、杨浦区江湾—
五角场科教商务区、大连路创意产业服务区、普陀区长风生态商务区、徐汇区徐家汇
知识文化综合商务区、闸北区不夜城现代交通商务区、漕河泾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宝
山钢铁物流商务区、青浦区赵巷商业商务区、奉贤区南桥中小企业总部商务区、松江
区松江佘山休闲旅游区、嘉定区国际汽车城现代服务业集聚区、闵行区七宝生态商务区。
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以服务业重点项目为主要载体,包括商务、商业、文化、旅游、
公共服务等功能性项目,依托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加快新建一批标志性商业商务
设施,加快配套服务设施建设,为商业拓展新的空间,形成新的载体,丰富新的内涵,
提升新的形象,形成上海城市新名片、产业新高地和经济增长新亮点。.
3.5.1 业态构成
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商业按照不同的功能定位,主要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商业主导型。以商业功能为主导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部分与市级商业中心、地
区级商业中心重叠,商业建筑面积占集聚区总建筑面积的比重超过50%,商业功能兼
具对外辐射性,服务对象为广域性人群。零售业主要包括购物中心、百货店、大型专业店、
品牌专卖店、大型餐饮娱乐设施等业态。
商业配套型。以商务、旅游等其他功能为主导、商业功能相配套的现代服务业集
聚区,商业配套建筑面积不超过集聚区总建筑面积的20%,以商务服务、餐饮娱乐、
生活服务等配套商业为主,零售业主要包括生鲜食品超市、便利店、文化用品店、书报亭、
药店等业态。
综合功能型。商业、商务功能并重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商业建筑面积占集聚区
183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总建筑面积的比重不超过50%。零售业主要包括百货店、品牌专业店、专卖店、超市、
便利店、文化用品店、书报亭、药店等业态。
3.6 交通枢纽商业布局
根据上海市交通枢纽规划建设的进度,结合各类枢纽功能及其周边城镇建设、商
业网点现状,重点布局用地条件和建设条件均比较成熟的B类轨道交通枢纽商业。.
3.6.1 轨道交通枢纽商业定义 .
轨道交通枢纽商业是与轨道交通枢纽站点距离相近、空间相联的新兴商业集聚地。
从轨道交通站点与周边的关系,可分为站本体内商业和站本体外商业;从地面与地下
空间关系,可分为地面商业和地下空间商业。.
轨道交通枢纽及周边商业开发应充分研究站点周边地区的交通现状和开发负荷,
科学论证和预测站点周边地区的规划和交通增长,合理确定商业的功能、容量和布局。
轨道交通枢纽的商业布局要与城市区域的功能相匹配。站本体内商业与站本体外商业、
地下商业与地面商业,在布局上要形成互补。
3.6.2 轨道交通枢纽商业布局导向
按照上海综合交通枢纽规划,三线及三线以上轨道交通换乘站为主体的大型枢纽
规划15处,包括汉中路、静安寺、人民广场、世纪大道、徐家汇、虹口体育场等地区
综合交通枢纽;一线或二线轨道交通站点为主体的中型枢纽规划73处,其中19个分
布在内环线以内,32个分布在内外环之间,22个结合郊区城镇布置,分布在外环以外。
遵循“交通优先、确保安全、统筹规划、功能协调、地下地面联动”的原则,完善轨
道交通枢纽地区商业布局。.
3.6.2.1 业态导向
轨道交通枢纽商业主要结合轨道交通枢纽站体设置,在本体内的商业在空间布局
上要确保足够的交通空间,在轨道交通站点的站厅、站台层商业布局要满足“以流为主”,
合理适度控制商业规模,其业态设置应符合乘客快速消费需求的业态,禁止占用人行
空间零星设置商业。交通枢纽站本体外的商业,应确保地下轨道交通与地面常规公交、
出租车和停车场库等各种交通方式的换乘空间,以及各类交通设施的停留和运行空间。
内环线内交通枢纽站点,应强化交通疏散功能,以体现便捷性的小型商业设施为主,
可布置报刊杂志、面包房、饮料、便利店等商业生活服务网点。
中环以外、外环线以内城市边缘区交通枢纽站点,根据交通客流的不同消费需求,
配套建设站本体内和站本体外商业,对靠近居民区的轨道交通站点,在条件许可的情
况下可发展社区商业。
外环线以外交通枢纽站点周边地区,规划布局大型综合商业设施,补充和完善周
184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边区域的商业网点。
3.6.2.2 空间导向
对不同地区、性质和规模的轨道交通枢纽,根据站点所处城市区域的不同性质、
对人口分布和流向的不同影响,同步制订和整体推进相应的商业网点改造和新建规划。
在功能定位、设施配置、集约用地、交通组织、开发强度等方面予以分类指导,主要
包括中心城商务区站点、中心城商业区站点、中心城居住区站点、郊区新城中心站点、
郊区新市镇站点、重点旅游区站点和一般站点等商业设施。
完善已建枢纽区域商业布局:人民广场、徐家汇、东方路/张杨路、上海南站、中
山公园、莘庄等已经建成运营的交通枢纽,要有计划地实施调整和改造站点商业,完
善商业设施布局,提升综合服务功能。注重站点地下空间的利用与地面商业设施的互
动和错位经营。
加快新建枢纽区域商业布局:加快三线及三线以上大型轨道交通换乘枢纽地区商
业网点布局,特别是虹桥综合交通枢纽区域及周边相关区域、虹口足球场交通枢纽区
域等,地下地面一体化综合开发大型商业、商务、酒店等服务设施。注重站本体内和
站本体外商业设施统筹建设;注重地下可开发空间与地面商业设施的地下部分联动;
注重地下公共基础设施资源的发掘和整合,处理好地下和地面功能补充完善,实现交
通流、人流和商流的有机结合。积极协调交通建设部门与商业投资建设部门的合作,
形成交通枢纽开发的专门化运营商,实现规划、建设、运营一体化的良性发展机制。
3.7 各类园区配套商业布局
3.7.1 工业园区商业布局 .
3.7.1.1 功能定位
工业园区商业是工业园区公共设施的有机组成部分,主要面向园区内工作和生活
人群,提供购物、餐饮、休闲、娱乐和其他生活服务。
3.7.1.2 布局导向
工业园区商业按照各工业园区自身产业结构特点、企业集聚形态和区域工作人群、
居住人群消费特征,商业配置的规模要与工业园区人口相适应,满足人们创业、生活、
学习与社会沟通等多方面需求。重点发展便利性商业网点,加强日常生活用品、餐饮、
生活服务网点的配套设置。.
在工业园区务工人员集聚生活的地方,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建设、统一管理、统
一配套的原则建立园区生活服务区,规划各类配套生活服务设施约占全部建筑面积的
比重不超过15%。集中配置小型便利中心、综合商业街和专业商业街,包括超市、快
餐厅、邮政、银行、文体等网点设施。.
185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3.8 大型商品交易市场布局
大型商品交易市场主要包含大型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消费品交易市场和生产资料
交易市场,大型商品交易市场的布局要符合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其中大型农副产品
交易市场将以均衡分布、各具优势特色的已建食用农副产品市场为主体,服务全市居
民消费为主,兼顾辐射周边地区。原则上外环以内控制新设立大型农副产品交易市场。
消费品交易市场以已有较成规模、经营良好、具有行业优势的专业市场为主。原则上
中心城和郊区新城不再设立污染环境、堵塞交通、有碍市容的大型消费品交易市场。
生产资料交易市场原则上设置在有相应产业基础和市场资源,能配套上下游产业集群
发展的中心城以外地区,对具有易燃、易爆、易挥发和污染性的化工产品,其设置和
交易场所应远离中心城和居住区,且要符合城市的产业布局规划、环保与安全的法律
法规等。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原则上应设置在外环线以外,控制总量,合理布局。
空间导向:
内环线以内区域发展重点。原则上该区域内不再新建市场,以现有市场重组整合
为主,严格控制市场数量,提升市场能级。
中内环间区域发展重点。优化布局、整合资源,集中发展附加价值高、单位面积
效益高、污染小的商品交易市场。鼓励发展以商品展示、展销、信息服务、资产结算、
价格指导等功能为主的商业楼宇、商务中心。
中外环间区域发展重点。集约发展、减量增效、规范管理。依托区位、产业优势,
形成区域特色明显、专业性强、产业基础好的大型商品交易市场集聚区。
外环线以外区域发展重点。为产业配套,实现基本仓储、堆物等功能。
第4章 商业业态布局导向
4.1 零售业态布局导向
遵循人口规模与商业网点配置关系,对大型零售业态布局和数量进行发展和控制
引导。严格控制营业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零售业态的设置;营业面积5000平
方米及以上大型零售业态的建设与改造亦应根据区县实际商业存量和总量规模适度控
制发展;对大型购物中心、大型超市应视其经营状态进行数量和结构调控。注重商业
功能、建筑空间、停车配套的全面提升,完善服务配套,提升商业形象和城市品位。
提升发展百货店。对现有传统百货店进行升级、改造,加强对内对外合作,细化
经营定位,调整经营结构,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多层次、全方位的需要。在地区级商
业中心和新城级商业中心内,按照消费结构和消费需求,鼓励发展一定数量适合消费
群体的百货店,使百货店成为城市商业中心发展的主力支撑。
186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规范发展大型超市,大型超市结合城市规模的拓展,根据城市人口数量和居住区
分布情况进行均衡布局,统筹考虑总体和片区的需求,使其有序发展。鼓励大型超市
进入社区级商业中心发展。
合理发展大型专业专卖店。大型专业专卖店布局较为灵活,既具有专业特色,又
具有规模效应。
适度发展品类专业店、折扣店、品牌直销店等新兴零售业态。
积极发展新兴电子商务,包括无店铺销售、网上购物、目录店、个人配送业务等
新型销售方式,支持电子交易平台建设。
4.2 餐饮业态布局导向
积极引导各级商业中心、特色商业街和社区餐饮网点的布局和建设,进一步鼓励
餐饮网点的集中布局,形成管理规范、环境整洁、分布合理、品种丰富的发展格局。.
积极引导商务区、工业园区配套餐饮网点的布局和建设。要大力发展一批经济实惠、
安全卫生的大众化餐饮服务网点。.
加强餐饮网点规范经营管理。对已形成规模的食街加强基础设施改造的投入,增
加停车位,改善经营环境。从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卫生防疫等各方面加
强对餐饮网点的管理。限制居民区内商住混合餐饮网点设置。
4.3 生活服务业态布局导向
要加强居民日常生活服务,重点发展家政服务、大众理发、婚庆服务、洗染服务、
汽车维修、再生资源回收等社区生活服务业。.
要积极拓展服务行业门类,在满足居民日常生活服务的基础上,增强其他生活服务、
文化娱乐、休闲服务功能。.
4.4 主要大型商业设施布局导向
4.4.1 大型购物中心布局
上海中心城中环内严格控制大型购物中心的设立,新建大型购物中心鼓励在中环、
外环以外交通枢纽的周边地区布局。大型购物中心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集购物、
休闲、餐饮、娱乐为一体,以百货店或大型超市作为核心主力店,辅之以各类专业店、
专卖店等零售业态及餐饮、娱乐等设施,应配置充足的停车场地。一般按照10公里服
务半径配置一个大型购物中心。
中小型购物中心应与社区级商业中心相结合,以大型超市为核心主力店,营业面
积不超过5万平方米,一般服务人口为3万~5万人。
4.4.2 大型超市布局
大型超市是指采取自选销售方式、以销售大众化日用品为主,并将超市和折扣店
187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经营优势合为一体,满足顾客一次性购足需求的零售业态。大型超市一般服务人口5万,
服务辐射半径3公里以上,目标顾客为本地区居民为主,兼顾流动消费群。.
大型超市按照“控制总量、规划增量、调整存量、优化质量”的思路进行布局,
主要结合中心城社区级商业中心和郊区新城新市镇商业中心建设均衡布局。大型超市
近期重点设置在居住人口密度较高、大型超市相对缺乏、交通条件比较便捷的地区,
即主要布局在中外环线之间距中环线以外2公里范围的地区、外环线两侧地区、郊区
新城社区及新市镇镇区。
第5章 实施与监管
5.1 加快推进规划实施
本规划应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本规划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生效后,应当及
时公布,并由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报商务部备案。本规划是指导上海全市商业网点建设
发展的依据。规划建设部门应把本规划纳入重点商业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保证
各项规划的统一性、配套性、可操作性。新建商业网点以及现有商业网点改变用途、
业态,应当符合本规划。加强市、区和各区域之间商业网点规划的衔接。加快推进相
关配套的专业规划编制工作,以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本规划。各区(县)要在本规划基
本框架内,结合本区(县)实际制订和落实区域内商业网点布局规划。加强上海商业
人才队伍建设,为实施本规划奠定商业人力资源的基础条件。
5.2 健全政策法规体系
当国务院颁布《城市商业网点管理条例》时,上海应及时制定“上海市商业网点
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商业网点建设,建立良好市场秩序,促进商业规范有序发展,
推进上海商业现代化和国际化建设。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依据本规划要求,适时制定并
发布上海市商业网点建设分类指导目录,提出商业网点建设的阶段性目标,向社会公
布阶段性的鼓励、允许发展和限制、禁止的商业网点业态和商业项目类别。积极发挥
商业发展引导资金和区域专项资金的作用。加强对商铺产权分割的管理,研究并形成
政府规范性文件。.
5.3 建立监管调控机制
新设立或扩大至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零售网点和营业面积10000平
方米及以上的大型商业网点,申请人应当向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提交拟设立大型商业网
点的基本情况及其对周边现有商业网点、交通、居民生活环境和文化景观影响的评估
等材料. 。由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
理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工商局等相
188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关职能部门组成联合会审小组,实施前置联合会审制度,必要时举行听证会。有关部
门应将会审或听证意见作为项目审批的依据。拟设立的大型商业网点建筑面积在10万
平方米(超市类1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在出具意见前,上报商务部。
5.4 加强投资信息引导
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商业网点建设、运营管理和服务的技术含量。在条件成熟时,
采用GIS(地理信息系统)平台,对商业网点进行动态管理和监测。依托商业网点信息
管理系统、消费市场信息快速反应系统,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引导企业做好商业项目
的投资决策和布局。.
5.5 强化行业自律管理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职能,加强对商业网点设置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实现行业自
律管理。通过制定相应的行规、行约、经营规则等自律性规章,促进商业网点规划的
顺利实施。行业协会要积极发挥对商业网点投资的有效引导与服务作用,制定相关的
行规行约、经营规则等自律性规章,提高行业规范化水平。
上海市商业经济研究中心
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二○○九年七月
189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2009-2012年上海服务业发展规划
沪府发〔2009〕5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2009-2012年上海服务业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2009-2012年上海服务业发展规划
加快发展服务业是上海建设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的必然要求,是构
建以服务经济为主产业结构的重要途径,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
具体举措。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和
《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
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精神,结合上海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上海服务业发展的现状与环境
改革开放以来,上海服务业在上世纪80年代实现恢复性增长,服务业增加值逐年
增加,但总体上仍处于较低水平。进入90年代,上海提出“三、二、一”产业发展方针,
服务业进入快速发展期,年均增速达13.8%,服务业增加值占全市GDP比重1999年首
次超过50%。进入新世纪以来,上海服务业平稳发展。
从总量规模上看,上海服务业增加值稳步提升,抗波动性逐渐增强。服务业增加
值从2000年的2486.86亿元增加到2008年的7350.43亿元,增长了1.96倍,占全市
GDP比重总体上保持在50%以上的水平,2000~2008年期间平均为51.7%,基本形成
了“三二一”发展的产业结构。虽然上海服务业增加值占全市GDP比重有所波动,但
190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整体呈上升趋势。随着上海“十一五”规划的实施和“四个中心”建设的推进,2008
年服务业增加值占全市GDP比重进一步提升到53.7%。
从服务业结构看,以金融业、批发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信息服务业等
行业比重较高、增长稳定,商务服务、教育卫生等新兴服务业所占比重小,但增长速度快、
发展空间看好。其中,批发零售业增加值2000年以来年平均增速为10.9%,行业增加
值占全市GDP的平均比重达到9.8%,在服务业各行业居首位;金融业增加值2000年
以来年平均增速为10.5%,但各年份增幅波动较大,占全市GDP的平均比重居服务业
各行业第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增加值2000年以来年平均增速为9%,占全市
GDP比重保持在6%以上;信息服务业增加值2000年以来年平均增幅达到23.3%,是
服务业中增长最快的产业。此外,居民服务业增加值2000年以来的年平均增幅达到
15.1%,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平均增幅为14.4%,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平均增幅
为12.9%。这些行业虽然增加值比重和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仍低于传统行业,但未来发
展前景看好,有望成为上海服务业发展的新增长点。
从服务业创新看,新技术、新业态发展势头良好,集群态势明显。信息技术、网
络技术,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服务业信息化平台正在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运用;金融
服务业各要素市场云集,正在逐步形成国际金融中心城市的功能;航运物流业借助于
上海优越的陆海空优势和四通八达的道路优势,延伸了国际贸易中心城市的功能。新
兴服务行业正在越来越成为服务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对提升产业能级和居民生活质
量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基础上,服务业自身创新也在
不断深化。同时,各区县依托各自优势差异化竞争,服务业集群发展态势也越来越明显。
从国际化程度上看,上海服务业开放水平不断提高。中国加入WTO以后,上海
服务业对外开放度不断加深。2006年上海服务业实际利用外资突破40亿美元,2008
年达到68.35亿美元,占全市实际吸引外资的67.78%。上海服务贸易进入快速发展阶
段,进出口额由2000年的79.1亿美元增加到2008年的735.7亿美元,年均增长率达
32.1%,高于同期上海货物贸易年均24.8%的增长率;服务贸易进出口额占上海国际贸
易进出口总额的比重由2000年的12.6%上升到2008年的18.6%;服务贸易依存度(服
务贸易进出口额与上海GDP之比)由2000年的13.5%上升到2008年的36.7%。
从就业比重上看,上海服务业从业人员稳步增长。上海服务业从业人员从2000年
的372.08万人增长到2008年的579.7万人,占全市就业比重从45%增加到55.04%。
从空间布局上看,中心城区成为上海服务业发展的主战场,郊区服务业发展迅速。
上海中心城区以商业商务服务业为主,在专业服务业、金融服务业和总部经济的带动下,
2008年服务业已占中心城区GDP比重80%。在生产性服务业的带动下,郊区服务业发
191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展迅速,占全市GDP比重逐年上升。
从总体上看,上海目前正处于工业经济向服务经济过渡的关键时期,产业结构升
级加快。上海服务业发展近年来有质的飞跃,在国内处于比较领先地位。服务业的地
位和作用日益提升,对城市经济发展、就业等的贡献不断增强,对外开放程度显著提高,
优势领域明显,空间布局趋于优化,市场潜力广阔,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正在
形成,逐步成为城市增长的核心驱动力。但与国际化大都市相比,上海服务业还存在
产业总体规模小、产业集聚度低,国际化程度弱,资源配置功能差、市场化程度低等
差距。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加深加大了产业转型的难度,上海服务业在国内领先优势
有下降趋势,服务业结构还有待优化,服务业发展理念以及个性化、细分化的市场拓
展还未得到充分重视。当今国际服务业规模不断扩大、带动效应不断增强、国际转移
明显加速的发展态势,将为上海承接国际服务业转移、加快服务业发展提供机遇。国
内新一轮改革开放,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不断加快以及产业结构升级和消费结构的多
样化,将进一步放大上海服务业增长空间,为服务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长三角区域
经济一体化加速,将为上海服务业发展提供巨大依托。中央对上海加快服务业发展的
期望和要求,将为上海服务业发展注入强劲的动力。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举办和浦东
新区综合配套改革的深入,将有效促进上海服务业的国际化、市场化、规模化和专业
化发展。
二、上海服务业发展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2009~2012年间,上海要根据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要
求,抓住新一轮国际服务业转移和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战略机遇,发挥浦东综合配套
改革先试先行效应,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以扩大规模,优化结构;提升能级,
增强辐射;内外联动,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共同推动为重点,着力营造和优化服务
业发展政策和制度环境,创新发展体制机制,聚焦支持现代服务业领域,增强城市的
综合服务功能。加强产业融合,优化服务业布局,加快构建以服务经济为主的新型产
业体系,提升上海服务业国际竞争力。
——扩大服务业规模,提高服务业比重。把现代服务业放到优先发展的位置,加大
服务业政策支持和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扩大服务业的总量规模,提高服务业在三次
产业结构中的比重,形成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增强服务业对上海经济的带动作用。
——优化服务业内部结构,提升服务业水平。大力发展具有高附加值、高技术、
高知识含量、高人力资本投入、高产业带动力、高开放度等“六高特征”,面向全球市场、
对全球经济活动具有较强辐射力和影响力的现代服务业,分层次、有重点地推进上海
192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服务业发展,形成支撑上海“四个中心”发展目标和体现城市服务功能的行业体系。
——坚持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升服务业能级。以产业融合为重点,积极推动
制造业向价值链两端延伸,促进制造业和服务业的融合,重点推动总承包总集成、节
能环保、融资租赁、服务外包、科技研发服务、专业技术服务、文化及创意产业等与
制造业密切相关的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促进制造业企业内部服务性功能和收入比重日
益提高,形成二、三产业互动发展格局,推动上海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联动长三角,增强服务业辐射力。本着优势互补、资源整合的原则,以区域
联动为重点,依托金融、信息、物流等综合性服务功能,不断提升上海服务业的经济
能级和对外辐射力,与长三角城市形成优势互补、联动发展的良好态势,在服务全国
中提升上海服务业能级。
——扩大对外开放,增强服务业竞争力。依托上海区位优势、市场环境、功能服
务等综合优势,充分发挥上海服务贸易基础好、潜力大的优势,优先发展金融保险、
航运物流、信息技术、专业服务、文化教育等领域的服务贸易,加快培育一批拥有自
主知识产权的龙头企业,全面提升上海服务贸易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扩大服务业对外
开放领域和提高服务市场准入度,积极承接国际服务业转移,提升服务业外资引进的
规模和质量,增强上海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鼓励服务业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
支持有条件的服务企业实施跨国经营,加强海外营销网络,建立战略联盟,提升与国
际产业的合作水平,增强上海服务业企业的国际经营能力。
(二)发展目标(2009-2012年)
到2012年,推动上海形成国际金融机构和专业服务机构的主要集聚地,形成亚太
地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研发中心的主要汇集地,形成亚太地区重要的金融产品创新
基地,形成全球重要资源和要素的价格发现功能;初步建成国际重要物流枢纽和亚太
物流中心之一,初步建成具有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力的国际航运中心;形成具有国际
竞争力的服务外包集聚地,促进服务外包的跨越式发展。
主要指标:
到2012年,服务业增加值超过10000亿元。
服务业增加值年均增长率力争达到12%以上,进一步提高服务业增加值占全市
GDP的比重。其中,金融、航运及现代物流、信息服务和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增长
速度不低于服务业平均增长速度;金融、物流、商贸占全市GDP比重均达到10%以上,
信息服务业所占比重进一步提高。
服务业从业人数占全社会从业人数的比重达到60%以上。
服务业合同利用外资占全市合同外资的70%以上。
193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服务贸易进出口额占上海国际贸易进出口额的比重达到20%左右,上海服务贸易
占全国比重达到25%。
三、上海服务业发展的重点领域
(一)以资源集聚和金融创新为抓手,大力发展金融服务业
围绕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总体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与我国经济实力以及人
民币国际地位相适应的国际金融中心;基本形成国内外投资者共同参与、国际化程度
较高,交易、定价和信息功能齐备的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以具有国际竞争
力和行业影响力的金融机构为主体、各类金融机构共同发展的金融机构体系;基本形
成门类齐全、结构合理、流动自由的金融人力资源体系;基本形成符合发展需要和国
际惯例的税收、信用和监管等法律法规体系,以及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金融发展环境。
加强金融市场体系建设。丰富金融市场产品和工具,拓展金融市场广度,争取把
上海建成全国票据集中交换的中心;促进债券市场加快发展;加大期货市场发展力度,
有序推出新的能源和金属类大宗产品期货,探索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内开展期货保税交
割业务;研究建立上市公司转板机制;探索推进上海服务长三角地区非上市公司股份
转让的有效途径;优化金融市场参与者结构。在CEPA框架下,积极探索上海与香港
的证券产品合作;积极发展上海再保险市场,大力发展中资和中外合资的再保险公司,
吸引境内外著名再保险公司入驻或设立分支机构,加快培育再保险经纪人,探索发展
离岸再保险业务的有效途径。
加强金融机构和业务体系建设。大力发展各类金融机构,积极推进金融综合经营
试点;积极推进地方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改革和重组;鼓励发展各类股权投资企业(基
金);积极拓展各类金融业务,研究制定促进私人银行、券商直投、离岸金融、信托租赁、
汽车金融等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稳步发展金融衍生产品,积极开展人民币用于国际
贸易结算试点;支持商业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支持机构投资者扩大金融市场投资
业务,率先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试点。
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健全现代化金融支持体系,加强陆家嘴等重要金融集聚区的
规划和建设,加快发展信用评级、资产评估、融资担保、投资咨询、会计审计、法律
服务等中介服务机构,大力促进金融咨讯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完善金融创新政策和机制。
优化金融发展环境。加强金融税收和法律制度建设,完善金融执法体系和金融纠
纷审理仲裁机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改进金融监管方式,切实维护金融稳定和
安全。
(二)以空港海港建设和航运资源集聚为核心,加快发展航运服务业
围绕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总体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航运资源高度集聚、航
194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运服务功能健全、航运市场环境优良、现代物流服务高效,具有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
力的国际航运中心;基本形成以上海为中心、以江浙为两翼,以长江流域为腹地,与
国内其他港口合理分工、紧密协作的国际航运枢纽港;基本形成规模化、集约化、快
捷高效、结构优化的现代化港口集疏运体系,以及国际航空枢纽港,实现多种运输方
式一体化发展;基本形成服务优质、功能完备的现代航运服务体系,营造便捷、高效、
安全、法治的口岸环境和现代国际航运服务环境,增强国际航运资源整合能力,提高
综合竞争力和服务能力。
优化现代航运集疏运体系。发挥区域整体优势,增强综合运输能力。完善上海港
口结构与布局,继续推进外高桥港区和洋山保税港区建设,建成东北亚国际集装箱枢
纽港;大力发展水水中转,基本形成高效快捷、结构优化的港口集疏运体系,实现公路、
水路、铁路多种运输方式一体化均衡发展。
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体系。完善港口收费体系;拓展航运服务产业链;拓展洋山保
税港区功能,支持洋山保税港区积极发展现代物流、贸易展示、研发加工、期货保税
交割等业务,发展北外滩、陆家嘴、临港等航运服务集聚区;加强船舶交易市场建设,
加快建设全国性的船舶交易信息平台;加快建立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综合信息共享平台,
形成港口、航运、物流、监管等信息共享和应用体系。
探索建立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实施洋山保税港区营业税优惠政策,继续实
施中资外籍船舶特案减免税政策,推进企业开设离岸账户试点,抓紧研究实施起运港
退税政策,探索新特殊监管区域管理制度,加强促进航运发展的政策和制度研究。
完善现代航运发展配套支持政策。积极发展多种航运融资方式,加快发展航运保
险业务,优化航运金融服务发展环境,加快开发航运运价指数衍生品。促进和规范邮
轮产业发展。大力吸引境外国际邮轮公司落户上海,着力完善促进境外大型邮轮公司
挂靠上海的政策,加快完善促进邮轮产业发展的金融服务体系。
(三)以加快国际贸易中心建设为核心,提升发展商贸业
围绕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的总体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与我国贸易国际地位相
匹配、具有国际国内两个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现代服务业发达的国际贸易中心。基本
形成“四个中心”互为支撑,内外贸相互融合,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同步发展的总体
格局。基本形成市场开放度与贸易便利化程度高,贸易要素流动顺畅的运行机制。基
本形成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并存,国际市场与国内市场相通,要素市场与消费品市场
并举的市场体系。基本形成口岸货物集散中心、大宗商品交易与定价中心、贸易营运
与控制中心、国际会展与跨国采购中心、国内市场流通中心、国际购物中心的功能框架。
基本形成贸易设施完备、信息化程度高、服务体系发达、法制环境完善的商贸环境。
195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提高市场开放程度与贸易便利化水平,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贸易管理制度改
革和口岸通关模式改革。构建具有国际国内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货物贸易市场、商品
消费和服务消费市场、服务贸易市场、电子商务市场、专业服务市场体系,全力打造
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交易平台。集聚国内外大企业和地区总部,吸引企业营运中心、物
流中心、分拨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等入驻上海,大力吸引国内外贸易组织、贸
易促进机构和行业组织。结合虹桥商务区建设,加快上海国际贸易中心标志性核心区
和区域性空间载体建设。
强化贸易对产业结构调整的带动作用,促进贸易结构优化。扩大服务贸易规模,
大幅提升国际服务贸易市场开拓能力,加快服务贸易“走出去”,大力扶持到境外设立
采购、分销、研发、远洋运输、物流、金融、保险、旅游等服务机构,探索境外上海
服务企业集群或服务贸易合作区。继续扩大软件和信息服务、专业服务以及国际服务
外包等跨境交易的贸易规模,不断提高运输服务、旅游服务、医疗服务等境外消费的
出口效益,积极推进金融机构设立海外分支机构及境外工程承包等商业存在活动的有
序进行,努力培育中医药、文化教育及技术服务等自然人移动的快速增长。
全力打造“国际购物天堂”,继续保持商业在全国的领先地位,营造商品更丰富、
服务水平更高、业态更多元、消费者纷至沓来的消费环境。积极推进地标式商业中心、
特色商业街、商旅文示范区、轨道交通商业及郊区商业商务中心建设。完善商贸业布
局结构,积极构建郊区新城—新市镇—居民新村三级商业体系,规范发展社区商业。
加快大型居住区的配套商业建设。以提升现代流通水平为重点,加快新型商业业态和
集成服务发展,大力推进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结合商品品牌、门店
销售、网上购物和快递物流等一体化趋势,推动新兴商贸服务业的集成商发展。大力
开发一批具有先进水平的商业设施。
建设多层次、多形式和国际化的批发贸易体系。大力推进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向规
模化和规范化发展,成为国内相关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和价格发现中心。在各类专业批
发市场的基础上,积极打造以商品展示、信息发布、价格形成、电子商务等功能于一
体的现代采购交易平台。加快建设商品交易市场、集散基地、大型物流分拨中心,增
强上海的集聚辐射功能。
(四)依托空港、海港优势和虹桥综合交通枢纽建设,构建现代物流网络,加速发
展现代物流业
结合上海城市发展、社会需求的阶段性特征和要求,重点推进口岸物流、产业物
流和城市配送物流发展,提升上海现代物流业的整体水平。重点依托功能性、枢纽型、
网络化的交通基础设施,大力发展以保税物流为特征的口岸物流,到2012年,形成包
196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括国际中转、国际采购、国际配送、国际转口贸易在内的口岸物流框架体系。针对上
海和长三角产业升级对现代物流的强大需求,重点发展以第三方物流为标志的产业物
流,以社会化的物流服务降低产业成本,以专业化的物流服务提升产业能级,以高效
率的物流服务促进先进制造业提升。适应城市发展和消费升级的要求,积极发展以电
子商务为导向的城市配送物流。选择在城市交通枢纽、对外交通节点建立公共配送中心,
在社区服务中心等处建立配送网点,并优化中心城区物流的交通组织和管理,逐步形
成城市公共配送网络。到2012年,形成以电子商务为纽带,区域配送和集中配送相结
合的城市配送物流网络体系。
(五)以软件产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为重点,加快发展信息服务业
以城市信息化为重点,以软件产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业为基础,大力发展面向产业、
面向消费和面向娱乐的信息服务业。重点推进电子商务、数字医疗、互动娱乐软件等
新兴领域发展。建设一批公共技术支撑平台。提供公益性、普遍性的信息服务。建设
一批产业应用项目,构建具有国际水平的数字电视播出平台、宽带多媒体平台和移动
通信平台,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导航电子地图数据库。推动自主基础软件、大型
行业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等研发、生产、测试和质量保证服务。推进数据处理及数
据库服务。加强电子商务相关技术和系统开发应用、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电子政务
技术及系统开发应用、停车场(库)信息系统服务。加快电信和广播电视增值业务平台
建设。积极推进卫星数字电视广播系统建设及服务。加快基于手机终端(3G)与电子标
签(RFID)技术的身份识别及移动信息服务的开发与应用。推进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
信系统及下一代广播电视网络支撑系统技术开发及建设。大力发展计算机系统服务和
专业化信息安全服务。
(六)发挥对相关产业的带动作用,积极稳妥地发展房地产业
完善房地产市场体系,优化供给结构,加强交易秩序监管,充分发挥房地产业对
建材、家居、装潢等相关行业的带动作用,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大力发展楼
宇经济,形成推动商务服务业发展的重要载体。
(七)以举办世博会为契机,加快会展旅游业发展
通过上海世博会的举办,加快上海会展服务业发展。吸引国际会展公司和会展承
办机构落户,举办具有较大国际影响、全球性和区域性的会议和展览以及大型节庆活动。
加强综合性展览项目专业化服务,拓展会议论坛、各类展览、会展服务、场馆管理等业务;
逐步形成若干个全球有影响力的专业品牌展会。
加快旅游产业开发和“世博之旅”产品开发,优化旅游发展环境,培育会展旅游,
整合各方旅游资源,开拓、吸引各行业国内外会议来沪举办。积极推动旅游业与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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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农业、工业、科技、文化等产业融合,不断丰富旅游产品,做大旅游产业群。加快旅
游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旅游集散中心、旅游景区道路交通指引标志等配
套设施建设。推进旅游信息化,积极引导旅游电子商务和中介服务网站的发展,促进
长三角区域旅游合作,构筑长三角都市旅游圈。
(八)抢占数字文化高地,推动文化及创意产业发展
引领数字媒体技术创新发展,大力推动网络文化、文化创意和新兴媒体等文化产
业新业态的发展,鼓励文化企业跨领域、跨地域合作发展,鼓励文化企业在专业细分
领域做精做深。加快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动漫游戏等文化内容产业发展。
促进有线、地面、卫星、移动电视广播传输系统的数字化改造和建设,加快电台、电
视台数字化系统建设。大力发展手机流媒体、移动电视、交互式网络电视等新闻媒体
建设。推动数字出版、发行。大力推动版权交易、文化产权交易、文化产品和服务进
出口贸易、演艺经纪、文物艺术品拍卖等服务。开展动漫游戏、影视传媒、数字出版
等领域衍生品的开发、促进广告业的发展。
积极发展文化及创意产业。重点发展以工业设计、建筑设计、时尚设计等为表现
形式的设计创意服务业,以影视制作、出版策划、文艺创作等为表现形式的文化创意
服务业,以软件、网络信息服务等为表现形式的网络与信息创意服务业。积极推进创
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创意产业园区建设。
(九)以专业化、规模化为方向,大力发展专业服务业
发展律师、会计、审计、咨询等专业服务业,鼓励中外专业服务机构在沪设立机构,
形成与国际化大都市建设相匹配的规模大、层次高、专业化的专业服务业。大力发展
经济咨询、规划咨询、投资咨询、科技咨询、工程咨询、管理咨询、决策咨询等咨询
服务。推进为专利、商标、版权、软件等提供的代理、转让、登记、鉴定等知识产权
服务。鼓励就业中介和创业咨询及培训等人力资本中介服务。推进资信调查与评级等
信用服务。大力推动仲裁、评估、质量检验等其他专业服务。加快上海广告业发展。
(十)推动产业融合,积极发展与制造业密切相关的生产性服务业
大力支持总集成总承包、专业维修服务、融资租赁、节能环保服务、科技研发服务、
咨询服务、商务服务、设计创意等与制造业密切相关的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大力推进
技术推广、技术转移、技术经纪、科技交流、科研支撑条件共建共享,以及产品质量
认证和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服务。加快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十一)以满足居民消费、扩大社区服务为抓手,推动居民服务业发展
加快餐饮、大众化早点、理发、沐浴、维修服务、家政服务、废旧物资回收等居
民服务社会化发展。加大社区生活性消费网点建设力度,提高为居民消费的服务能力,
198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推动居民消费服务业。充实为老服务、家庭服务等服务内容,推进惠民数字社区建设,
推进安居型的居民服务业发展。
(十二)满足多层次人才需求,推进教育培训业发展
营造宽松的政策环境,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丰富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层次,充分满
足不同人群的培训需求。鼓励发展办学起点高、理念新、与国际接轨的各种专业资质
培训;打造产学研合作链,大力推进职业技术培训、继续教育培训;推进学习型城市
建设,大力开展社区教育、远程教育等教育服务项目;将招收留学生作为国际服务贸
易的重要内容,积极扩大上海留学生教育的规模。规范上海非学历教育培训市场,参
照国际标准,建立教育培训方面的质量管理体系,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依法自主
发展。
(十三)依托医疗水平优势,推进医疗保健服务业发展
引进国际知名品牌医疗资源合资合作,鼓励社会参与,兴办高水平医疗机构,提
升医疗服务能级。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不同需要的健
康保险产品。促进本市医疗机构与国际医疗保险机构合作。发展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
积极推进社会化、专业化康复、护理服务。培育心理健康保健及多样化、个性化的卫
生保健延伸服务。
(十四)满足人们体育健身需要,大力发展体育服务业
加快体育服务业的标准化建设。大力发展训练竞赛、健身娱乐、体育培训等体育
本体产业和体育转播、体育彩票、体育广告、体育用品产销等体育相关产业。大力发
展体育竞赛表演、产品研发、健身指导、场馆运营等体育服务。
四、优化服务业布局,培育上海服务业发展载体
(一)通过分类指导,形成区域差别化的布局导向
发挥重大基础性、功能性设施和项目的引导作用,统筹协调、分类指导、优势互补,
既要依托区域优势产业和调动区县积极性,提升区县产业发展能级,又要围绕主要服
务业功能区集群发展新型服务业,优化上海服务业空间布局,形成适应市场、各具特色、
优势互补的服务业发展格局。
——中心城区。重点发展商务、商业服务业,体现国际化大都市的繁荣与繁华,
形成以商务楼宇及宾馆为载体,以区位优势和现有产业集聚为基础、以知识和智力密
集高端服务业领域集群发展为主的服务业发展格局。主要布局高科技含量、高人力资
本投入、高附加值、高产业带动力、高开放度的金融、航运、会展、旅游、文化等现
代服务业,重点布局商务商业、创意时尚、科技研发、知识经济、交通物流、信息服
务等服务业,努力打造集中体现上海国际大都市形象的现代服务业。
199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郊区。推进郊区城市化发展,打造生态宜居城区,建设服务功能相对完善、
分流中心城区功能,以轨道交通和高速路网连接的郊区新城。重点布局与制造业密切
相关的生产性服务业、口岸服务业、科教服务业、现代农业服务业和商旅文休闲服务
业。围绕上海重大产业基地、国家级高新技术园区以及市级、区级工业园区,重点布
局面向制造业的生产性服务业。围绕海港、空港等口岸资源,依托功能性、枢纽型、
网络化交通基础设施,重点布局物流园区和专业基地。依托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国
家级开发区,建设科技创新区;依托各大学园区,发展教育培训、科技研发等科教服
务。围绕上海的主要农业板块、农业园区等,发展农业科技服务、体验农业、观光农业、
农产品贸易等农业及延伸服务。
(二)围绕“四个中心”发展目标,着力打造战略性、功能性的现代服务业发展载体,
逐步形成上海服务业发展重点区域
——外滩-陆家嘴金融贸易核心区。依托外滩及陆家嘴地区金融要素市场集聚的
优势,结合黄浦江两岸开发和外滩沿线功能调整,进一步完善商业、交通等配套设施,
重点发展以中外银行、保险及资产管理等企业为主的金融服务业,强化和提升金融、
商务、休闲功能,努力建设成为上海历史风貌和现代文明完美结合、经典的高档商务区,
基本建成层面多、功能强、辐射广的上海金融中心的核心功能区。
——国际航运与保税物流核心区。依托洋山深水港区和外高桥保税区,通过整合
国际航运产业和物流产业,建立以市场信息为基础、产业配送为主业、现代仓储为配套、
多式联运为手段、商品交易为依托的运行体系,实现多种运作功能的集成,提供国际性、
高效率的物流配套服务,努力建设成为具有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国际转
口贸易等四大功能、亚太地区乃至世界最大的物流园区之一,成为国际航运中心的核
心功能区。充分发挥北外滩的区位优势和现有基础,依托上海航运交易所等功能性机构,
大力发展航运金融与保险、仲裁公证公估、信息服务、人才培训等服务产业,成为上
海国际航运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
——浦东空港临空服务业核心区。以浦东国际机场为依托,以完善的基础设施和
便捷的交通为纽带,实现生产、技术、资本、贸易、人口的聚集,形成多功能服务业
集聚区域,并承担引导发展现代制造业以及空港物流、会展、国际交往、体育休闲等
功能。重点包括运输产业链(客运、货运)、制造产业链和民航综合服务产业链,同时
大力发展关联产业如金融保险、信息咨询、商务餐饮、住宅开发、高新技术产业及传
统的制造业。
——虹桥商务区。依托虹桥综合交通枢纽建设,建设上海国际贸易中心新平台和
核心区。吸引和集聚国内外企业总部、外事机构和国内外贸易机构,营造更好的交通
200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环境、生态环境、数字信息环境,提供为国内外企业和机构服务的商务服务、展览采购、
现代物流以及相关的信息服务、专业服务、总部经济、宾馆服务等经济形态,成为上
海西部地区带动经济发展的增长极,推动长三角城市群和区域一体化加快形成。
——浦东世博-花木国际会展集聚区。以长三角地区场馆面积最大、设备最先进、
服务环境良好的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为依托,以陆家嘴地区和世博会地区拥有的一大
批良好硬件设施为基础,吸引国内外著名的公司入驻浦东,加强国内外文化交流,举
办国际国内一流的专业性和综合性大型展览和会议,努力建设成为全国乃至环太平洋
地区著名的国际文化交流、商务办公、会展旅游集聚区之一。
(三)按照构建新型产业结构的思路,建设各具特色的服务业发展载体
——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以改善商务环境为核心,加快建设以高端商务楼宇集聚
为主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MCBD)。依托交通枢纽和信息网络,以商务楼宇为载体,
将相关的专业服务配套设施合理有效地集中,在一定区域内形成空间布局合理、功能
配套完善、交通组织科学、建筑形态新颖、生态环境协调,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具有
较强服务业集群功能的区域,努力降低上海的商务成本。
——创意产业园区与文化产业园。利用老厂房、老仓库等房地资源,布局以现代
工业设计和科技创新服务等为主体的创意产业群,建设景观功能、生态功能、经济服
务功能和谐统一的创意产业园区,实现园区、社区和城区的互动;推进建设一批文化
产业园区,加快文化产业基地和区域性文化产业群建设。
——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通过对上海各大产业基地、国家级高新技术园区以及
市级工业园区的二次开发,打造具有示范效应的科技型、物流型、产业型、综合型生
产性服务业功能区,为制造业企业延伸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提供空间载体。
——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和专业园区。针对服务外包正成为全球资本转移的新趋势,
大力发展业务流程外包和知识流程外包,充分发挥服务外包示范区综合示范功能,重
点发展信息、金融后台、人力资源、生物医药研发、动漫设计等专业园区,形成服务
外包示范区和专业园区共同发展、错位竞争的格局。
——物流园区和专业物流基地。推进重点物流园区建设,提升物流园区功能,促
进保税物流发展。结合上海先进制造业布局,大力发展为制造业生产服务的专业化物
流基地。结合上海商业服务业连锁发展,大力发展物流加工和供应链平台。
——信息服务业产业基地和园区。以综合性国家高科技产业基地建设为契机,推
动现有市级软件产业基地、数字内容产业园及信息服务外包产业园区的建设,加快产
业集聚步伐。在国家认可的开发区内,加快动漫、互动娱乐、多媒体、电子商务、网
络增值服务等基地建设。在有条件的地方,建设独具特色的信息服务专业园区。
201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农业科技服务区。集聚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中介组织的农业科
技服务网络和农村科技服务队伍,整合和集成区域农业科技资源,形成全方位、多层
次的农业科技信息的收集、传递、分析和发布体系,形成农业科技服务区。
——大学科技园区。深入推进大学校区、科技园区、公共社区的相互合作、协调、
融合、共同发展。促进校企合作,集聚创新资源,建设高新技术转移、孵化平台,形
成特色产业带,推进产业结构升级。推动科技园成为高校学生创新创业的重要基地,
探索创新人才培养新途径。鼓励大学科技园与所在区域文化、教育、旅游等领域的多
层次渗透与融合。
(四)既体现国际化大都市繁荣与繁华,又体现人民安居乐业,在全市范围内形成
特色鲜明、层次分明的商业布局
——体现繁荣与繁华的大都市商业。大力发展地标性都市商业中心,通过集群式
形态建设、多业态集中发展,进一步完善一批市区商业中心经营服务功能,优化结构
布局,美化生态环境,发展地标性的都市商业中心,成为上海商贸业发展的重要标志
和支撑。保护发展特色商业街区,通过与传承城市历史文化和发扬特色相结合,形成
特色购物、特色休闲服务和彰显历史文化底蕴为主的特色商业街区,满足特色消费需求、
提升城市品位、美化城市景观、促进产业发展,成为商贸业发展的新亮点。大力推进
轨道交通商业,利用轨道交通站点地下空间,与地面商业设施的互动和错位开发,适
应汽车进入家庭消费习惯变化需求,完善各类轨道交通站点商业服务设施的配套。
——体现安居乐业的生活性商业。加大对商业的投入力度,在积极发挥社会资源
的基础上,强化政府对商业布局的指导和管理。配套发展新城商业,根据新城规划,
形成与新城总体布局、功能定位、产业结构、文化景观相协调的新城商业。合理布局
新市镇商业,依托新市镇风貌定位、路网交通、人口规模、产业基础,构建综合服务
型、产业主导型、交通枢纽型、现代居住型等新市镇商业。加快建设郊区商业商务中
心,依托产业和人口集聚,结合轨道交通站点和高速公路网络建设,规划建设辐射周边、
面向长三角、服务全国的郊外商务商业区。加快完善社区商业,根据上海市《社区商
业设置规范》,建设和改造社区商业中心、居住小区商业、街坊商业、邻里生活中心等
社区商业,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求。
五、推进上海服务业发展的重点举措
(一)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增强服务业辐射力和国际化水平
一是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力度,促进服务业拓展国际市场。鼓励外商投资服务业。
鼓励服务业开展多层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鼓励企业通过“引进来”和“走出去”,开
展包括资本合作、品牌共享、技术交流、管理创新、网络互通等灵活多样的国际交流
202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与合作,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通过跨国并购获得新技术、新市场、新资源并积累全球经
营运作能力。二是大力推进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立足高端,重点拓展业务流程外包
和知识流程外包,努力占据服务外包制高点。积极承接离岸外包,吸引跨国公司投资
上海服务外包行业,吸引领袖级、专业标志性、知识密集、成长性好的全球服务外包
100强企业进驻,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努力提高上海服务外包业的国际竞争力。三是
拓展服务半径和辐射范围,提升上海服务业“三个服务”的能力。扩大上海金融中心、
航运中心、贸易中心的辐射影响。加快建设公共基础性项目,加快推进机场、港口等
重大功能性基础设施建设,增强集散和辐射功能。增强上海郊区节点城镇面向长三角
的服务功能。加快长江黄金水道功能开发,促进上海服务业服务范围延伸和辐射到长
江中上游腹地。通过深化CEPA合作框架,加强沪港服务业领域的合作。四是进一步
完善投资环境,吸引国内知名企业集团总部、跨国公司与地区总部落户上海。加快落
实《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发〔2008〕28号),进一步明确
国内知名企业集团总部的认定标准,扩大认定范围,有序发展不同类型的总部经济。
积极吸引国内外知名的行业协会、国际顶级专业服务机构、中介机构落户上海。
(二)引入信息技术以及先进经营理念,推动服务业创新
一是运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充分发挥信息化在经济发展中的引领带
动作用,推进信息技术在传统服务业领域广泛应用,激励传统服务业企业引入信息技
术以及新理念、改造业务流程、更新经营技术、变革经营业态。二是增强信息技术对
现代服务业创新的推动作用。围绕服务业发展重点领域,运用信息技术支撑服务手段
多样化、服务产品个性化,拓展服务范围,提升服务效率,建立服务行业信息内容的
增值服务体系。三是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的经营方式和规则。掌握服务业领域的国际惯
例和规则,提高服务业公共管理水平。推动企业运用世界贸易规则,提升应对竞争的
能力。
(三)加强要素市场体系建设,形成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定价中心
大力发展联合产权交易所、知识产权法庭、航交所、海事法庭等中介服务平台。
进一步完善银行间拆借市场、外汇交易中心、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
货所等金融要素市场。加快发展黄金交易所、钻石交易所、石油交易所、环境能源交
易所等非金融类要素市场的资源集聚。扶持发展物流资源交易中心和农产品中心批发
市场。探索建立品牌交易和碳排放交易等新型要素市场。依托洋山保税港区、外高桥
保税区、临空保税产业园区等,大力吸引进口要素贸易市场的集聚,形成以较高关税
及非关税壁垒产品为主的全国性进口要素市场。基本形成以资本、货币、货物、服务、
技术产权、人才各类要素市场为核心的大市场体系。
203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四)大力促进制造业和服务业的融合发展,提高资源配置能力
一是提高企业的系统设计能力、资源集成能力、设备成套能力、贸易服务能力以
及提供“解决”方案的能力,鼓励制造业企业从制造加工环节向研发设计、品牌营销
等环节延伸,推动大型工业企业向总承包商和集成服务商发展。二是采取“转型、提升、
新建”方式,突出产业转型升级、产业链延伸和功能完善,促进生产性服务业为主的
园区“二次开发”。三是以调整、改造和提升为重点,推动中心城区老工业基地发展生
产性服务业,提升投资、管理、研发设计、营运中心、人力资源、市场调研、数据分
析等功能。四是以盘活土地资源为重点,调整优化土地管理政策,拓展生产性服务业
发展空间。五是针对产业关键性和共性技术,搭建国际、国内和全市公共技术服务业
和交流合作平台,提高生产性服务业对先进制造业的渗透带动力。
(五)加快推进服务领域深化改革,形成多种所有制企业共同发展的竞争格局
一是打破行政区划和行业垄断。配合国家推进电信、铁路、民航、公用事业等垄
断行业管理体制改革,打破行业垄断,对竞争性领域的国有服务企业实现股份制改造,
有效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鼓励企业之间的联合,促进资本、产权、人员自由流动,实
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形成层次分明、结构均衡、体系完整的服务业产业集群。二
是建立健全服务业现代企业制度。顺应国际趋势,逐步提高现代服务业组织化、连锁化、
规模化、信息化、现代化程度,并加强国际营销和实施品牌战略,增强服务企业的能
级;积极利用现代金融市场,通过股权联合、资本联合、技术纽带、管理纽带等机制,
建立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三是打造龙头企业,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服务业
企业集团。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和社会资本力量,搭建投融资服务平台和公共服
务平台,促进本市服务业企业壮大。积极支持龙头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企业到国
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展览展销、市场调查等活动;为企业出国考察、培训、谈判、
建立销售网点、维修网点、国际采购、国际招投标、收购企业、引进国际人才开辟快
速通道,为龙头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六)大力实施品牌战略,提升服务业国际竞争力
以企业为主体、政策为导向,大力发展服务业品牌,重点培育国家名牌,积极争
创世界名牌。健全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对企业品牌发展的指导和服务。制定上海知名
品牌培育规划,明确培育对象、目标,帮助品牌企业解决品牌发展中的难题。发挥品
牌建设专项资金作用,支持服务业龙头企业的品牌国际化发展。发挥公共品牌研究机
构的作用,建立共性技术服务网络,解决企业品牌发展中的关键技术障碍。加快发展
信息咨询、现代传媒、电子商务等品牌服务中介,提高服务业企业的竞争力。
(七)形成灵活的人才引进、培养和保障机制,增强服务业发展的智力支撑
204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大力引进和培养服务业发展所需要的各类人才,以高素质人才推动高水平发展。
加快培育一批创业型的领军人才,加大基础人才培养力度,加强岗位职业培训,为现
代服务业的发展输送更多合格高技能人才。积极构建宽松的人才引进环境。调动各方
力量,在住房、医疗等方面,强化人才奖励与保障制度。
(八)完善公共服务,营造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政策环境
一是简化项目审批环节,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制度,
鼓励和支持各类资本进入法律、法规和规章未禁入的现代服务行业和领域。二是加强
知识产权保护,逐步形成覆盖全国的知识产权服务网。三是支持行业协会等中介服务
机构发展,鼓励建立行业联盟。支持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在政府产业政策辅导与解读、
行业发展信息共享、咨询评估、教育培训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四是加强技术标准、
统计工作。加快生产性服务业、信息服务业标准化工作,制定技术先进性服务业外包
企业认定标准;完善现有服务业统计体系,建立上海服务业统计信息定期报告制度,
进一步提高完善制造业企业向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统计跟踪体系、现代服务业集聚区
统计信息平台、会展业、时尚产业等新兴产业统计体系。
205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上海服务贸易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
沪府发〔2009〕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服务贸易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九月七日.
上海服务贸易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
服务贸易是指跨境进行服务交易的商业活动,主要体现为服务进出口、商业存在
和自然人移动等贸易形式。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是国际贸易的共同组成部分。加快发
展服务贸易,是中央的重要战略部署,也是上海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四个中心”
建设的内在要求。为了更好地促进上海服务贸易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商务部和上海
市人民政府关于共同推进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的合作协议》要求,特制定本规划纲要,
规划期限为2009年至2020年。
一、上海服务贸易发展现状和面临形势
(一)上海服务贸易发展现状
上海作为我国重要的经济中心和改革开放前沿,依托产业、区位、人才等优势,
服务贸易发展水平在全国位于前列,正在成为亚太地区重要的服务贸易中心城市。
1.服务贸易进出口持续增长
根据上海服务贸易国际收支(Balance. of . Payments,简称BOP)统计,近十年来,
上海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从2000年的79.1亿美元增加到2008年的735.7亿美元,年
均增长率达32.1%,高于同期上海货物贸易进出口增长率,高于同期上海第三产业增加
值增长率,也高于同期全国服务贸易进出口增长率,对全市经济贸易发展的贡献程度
206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不断提高;上海服务贸易进出口占全国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的比重从2000年的11.2%
上升到2008年的24.2%,是国内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最大的省市;上海服务贸易进出
口规模与其他国际大都市的差距不断缩小,在全球服务贸易发展格局中的地位不断提
高。
2.服务贸易商业存在不断发展
商业存在是指通过跨境设立的企业向当地消费者提供服务的服务贸易形式。随
着外资对上海服务业投入的增加和上海服务企业海外投资步伐的加快,上海商业存
在形式的服务贸易不断发展。上海服务贸易外国附属机构(Foreign. Affiliates. Trade. in .
Services,简称FATS)统计,直接反映了上海服务贸易商业存在。其中,内向FATS统
计主要记录了外国公司在上海设立的分支机构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外向FATS统
计主要记录了上海企业到境外投资形成的分支机构在当地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上
海服务贸易FATS总收入从2000年的58亿美元增加到2008年的301.1亿美元,其中,
内向FATS从2000年的46亿美元增加到2008年的256.3亿美元,外向FATS从2000
年的12亿美元增加到2008年的44.8亿美元。
3.服务贸易自然人移动日趋活跃
自然人移动是指一国(地区)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身份进入另一国(地区)提供
服务的服务贸易形式,如外国专业技术人员来华提供服务、我国劳务人员出国务工等。
目前,关于自然人移动的统计体系还有待完善。据不完全统计,到2008年底,持有“在
沪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在沪就业的外国人累计达到近7万人次;本市持工作签证出境
的人员累计达到22万人次。2008年,上海个人劳务出口18.7亿美元,进口10.9亿美元。
从个人劳务出口国别与地区来看,美国是上海劳务第一大输出地,香港地区和日本分
别为第2、3位。个人劳务进口国(地区)主要为香港地区、澳大利亚和美国等。
4.服务贸易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服务贸易覆盖行业广、涉及部门多、协调难度大,上海经过多年探索和实践,逐
步明确了“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并举”的外贸发展思路;建立了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
联席会议,加强政府各部门间的协调沟通;与国际统计标准接轨,建立了上海服务贸
易统计指标体系;鼓励研究机构、专家学者积极开展服务贸易领域研究,每年出版《上
海服务贸易发展报告》;积极贯彻落实服务业对外开放,争取各项先行先试政策;积极
推进服务外包等服务贸易新兴模式的发展;积极鼓励服务贸易企业做大做强,“走出去”
开拓国际市场;鼓励服务贸易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发展壮大等。2008年7月5日签署
的《商务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共同推进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的合作协议》,对上海
服务贸易发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207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二)上海服务贸易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未来五到十年,服务贸易对全球经济贸易发展的推动作用将进一步增强,我国服
务贸易全面发展的格局将基本形成。上海具备加快服务贸易发展的诸多有利条件,上
海服务贸易发展前景广阔。
1.全球服务贸易格局重新调整
经历本轮经济周期调整后,未来五到十年,全球经济一体化水平将进一步提高,
信息技术、新能源等科技成果的广泛应用将使全球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升级,以服务
业为主导的新一轮国际产业转移将为发展中国家带来历史性机遇和挑战。今后,全球
贸易的竞争将更多地体现于服务贸易的竞争,服务贸易自由化将成为贸易自由化进程
的重要内容,国际服务贸易规则将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全球服务贸易将获得更好更快
的发展,发展中国家可以从中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和贸易收益,同时服务贸易国际竞
争也将日益加剧。
2.国家高度重视服务贸易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服务贸易发展,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大力发展服务贸
易”,把发展服务贸易确立为我国国民经济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商务
部专门成立了服务贸易司,推进全国服务贸易发展工作,并把服务贸易发展工作确立
为中国特色商务工作的重要抓手。国家34个部委参加的服务贸易跨部门联系工作机制
已经建立和运作。全国各省市越来越重视服务贸易发展工作,社会各界对加快发展服
务贸易逐步形成共识;服务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程度越来越高,服务业进一步深化改革、
扩大对外开放,越来越多的服务企业已经或正在开始参与国际竞争、开拓国际市场。
3.上海具备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诸多有利条件
未来五到十年,上海将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导的产业结构,为上海服务贸易发展
提供坚实的产业基础。上海“四个中心”建设和国际大都市建设框架基本形成,《国务
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
的意见》进一步为上海服务贸易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举办,
将发展壮大一批服务贸易企业,培育锻炼一批服务贸易人才,为打造“上海服务”品
牌提供契机,极大提升上海城市形象和国际知名度。上海进一步服务长三角、服务全国,
将使上海成为联系国内和国外两个服务贸易市场的重要枢纽。
4.上海服务贸易发展面临的主要挑战
目前,上海服务贸易发展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但与发达国家(地区)和世界整
体水平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在国际竞争中面临严峻挑战。首先是产业基础有待加
强。上海服务业总体发展水平有待提高,服务质量和附加值较低,本土服务企业缺乏
208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国际市场开拓的渠道和经验,直接导致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不强、服务贸易结构不合理。
其次是政府服务和促进体系相对滞后。相对货物贸易多年形成的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
和政策体系,政府针对服务贸易发展尚未建立系统的服务和促进体系。第三是专业人
才严重短缺。人力资源是服务贸易发展的第一资源,但上海服务贸易高级专业人才储
备不足,特别是本土企业人才短缺较为严重。
二、上海加快服务贸易发展的重要意义
上海加快服务贸易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突破资源环
境承载能力制约、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继续发挥上海在全国的带动和示范作用
的必然选择。
(一)有利于促进上海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服务贸易具有附加值高、贸易摩擦少、解决就业多、对环境友好等特点。推进服
务贸易发展对提高现代服务业发展水平、调整产业贸易结构、提供更多更好就业岗位、
提高企业和居民收入、拉动内外需增长、加快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
提升城市生态生活和投资环境等促进上海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有利于上海“四个中心”建设
服务贸易发展,将为上海“四个中心”建设提供有力支撑,可以在提升产业能级、
经济水平和服务功能等方面实现重点突破,有力促进上海“四个中心”建设。
(三)有利于增强上海对长三角乃至全国的服务功能
上海是我国服务贸易发展最快最好的地区之一,加快推进上海服务贸易发展,有
利于增强上海的示范、辐射和服务功能,带动长三角、全国服务贸易的发展;有利于
加快长三角区域一体化进程,增强长三角的国际竞争力,并通过区域联动实现全国服
务贸易发展格局的优化。
(四)有利于打响“上海服务”乃至“中国服务”品牌
上海服务贸易发展要在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打响“上海服务”的品牌,形成一批
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服务贸易企业,使上海成为全球服务贸易的重要节点城市,从而进
一步打响“中国服务”的品牌,提高我国服务贸易的国际市场份额,提升我国在全球
服务贸易格局中的地位。
三、上海服务贸易中长期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围绕上海推进“四个中心”建设的重大战略,抓住国内外服务贸易加快发展的历史性
机遇,以2010年上海世博会为契机,充分发挥上海比较优势,以提升服务贸易国际市
209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场竞争力和培育“上海服务”品牌为中心环节,把服务贸易发展作为今后十年上海经
济贸易发展的重点,把上海建设成为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示范引领城市。
(二)发展目标
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不断扩大。2010年,上海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争取突破1000
亿美元大关;2015年,在2008年基础上翻一番,达到1500亿美元左右;2020年,在
2015年的基础上力争再翻一番,达到3000亿美元左右。2009~2020年,上海服务贸易
进出口占本市国际贸易总额的比重持续稳步提高,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继续保持全国
领先地位,成为亚太一流的服务贸易中心城市。
服务贸易结构不断优化。继续保持运输、旅游服务贸易等传统服务贸易的规模;
逐步扩大金融、保险、专有权使用费和特许费、文化、教育、体育、医疗保健、专业
服务等新兴服务贸易领域的服务出口;不断提高与货物贸易相关的商贸服务、计算机
和信息服务、工程承包与建筑服务等领域的贸易附加值。到2020年,力争实现上海服
务贸易进出口基本平衡。
商业存在、自然人移动等形式服务贸易的发展水平不断提升。进一步吸引国际知
名服务企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营运中心和研究开发中心等入驻上海,提高服务业
外资企业的质量,提升其经营服务水平。加快支持有条件的服务企业“走出去”,鼓励
企业逐步扩大对外投资规模,使境外商业存在规模明显扩大,企业跨国经营水平逐步
提高。鼓励发展更多的专业型、技术型自然人流动,尤其重视通过自然人移动提高上
海服务业发展水平、培养服务贸易专业人才。
“上海服务”品牌逐步形成。促进上海服务贸易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品牌意识,
在运输、金融、保险、旅游、计算机和信息、专业服务等行业率先培育一批品牌企业,
在国际市场上逐步树立“上海服务”的品牌。
四、上海服务贸易发展重点领域
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按照巩固优势、发挥特色、挖掘潜力的原则,对12个上海
服务贸易发展重点领域分类指导、重点促进。
(一)运输服务贸易
1.发展方向
结合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充分发挥上海靠近国际主航线及长三角集疏运体系
的优势,降低国际集装箱中转成本,鼓励我国外贸集装箱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转运,
把上海建设成为亚太航运服务重要提供基地和国际重要物流枢纽。
2.重点举措
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体系,拓展航运服务产业链,加大对航运金融服务发展的促进
210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和支持力度,积极发展多种航运融资方式,不断完善航运服务功能。加快建设国际航
运发展综合试验区,探索建立与国际通用,办法接轨的口岸通关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国
际航运相关业务支持政策,提高航运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加快推进国际物流业的发展,
重点扶持一批在国际市场上已经形成一定影响力的品牌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积极推
动其产品和服务进入国际市场。
(二)旅游服务贸易
1.发展方向
形成以吸引入境旅游为重点、境外商业存在为突破、自然人流动和过境消费为重
要补充,四大创汇领域并进的旅游服务贸易发展格局。在继续发展壮大传统国际旅游
业的同时,重点扶持网上旅游、会展旅游及旅游纪念品的开发等,使旅游服务贸易成
为上海最具活力的经济增长点之一。
2.重点举措
进一步扩大“上海旅游节”等知名会展的国际影响力;以上海世博会举办为契机,
培育国际会展品牌;大力发展邮轮经济,加快发展国际体育赛事旅游,积极开拓国际
高端旅游市场;重视重大旅游项目和旅游公益性设施的建设;进一步推进长三角旅游
一体化发展;加强旅游管理部门、会展场馆、酒店、航空、旅行社等相关行业之间的
合作协调。策划、推介好上海城市形象,增强旅游集散能力,加大特色旅游纪念品开
发和营销力度。
(三)金融、保险服务贸易
1.发展方向
大力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积极稳妥推动金融和保险服务对外开放进程,
提高金融和保险服务水平,提升金融和保险服务出口的国际竞争力。稳步开展跨境贸
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积极扩大进出口货运险和国际再保险业务,扩大金融、保险服务
贸易进出口规模,形成与未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相适应的金融、保险服务贸易规
模和水平。
2.重点举措
积极稳妥推动包括证券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等在内的金融市场对外开放进
程。提升国内金融机构的服务素质和竞争能力,大力吸引境外机构和企业在境内发行
债券、上市和兼并收购,并积极搞好投融资咨询服务。大力发展数据处理、客户服务
和信用评级等金融外包服务,扩大承接境外金融、保险机构外包业务的规模。抓住跨
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启动的有利条件,创新涉外金融服务产品,拓展金融服务市场。
研究建立境外人民币回流机制,探索为境外人民币提供适当的投资管理渠道。促进长
211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三角地区资金流动,为长三角地区贸易发展提供有力支持。进一步完善政策,加强服
务,吸引外资金融机构入驻上海,逐步扩大境外机构参与上海金融市场的比例和规模,
扩大国际开发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的规模,积极推动境外企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
积极扩大进出口货运险,高度重视拓展中资企业对外投资、国际贸易、国际合作中的
保险业务,加快开发和改进适应国际贸易需要的保险产品。吸引国际知名的再保险公
司在上海经营,吸引境外再保险人来沪交易,积极探索开展离岸再保险业务。鼓励中
资金融保险机构“走出去”,在全球化进程中提高服务质量。
(四)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贸易
1.发展方向
加快发展计算机和信息技术服务产业,重点发展离岸信息技术外包,培育一批重
点软件出口企业。推进国际交流与合作,拓展软件外包高端业务,促进计算机和信息
服务业与其他产业的互动融合发展,形成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出口与其他服务贸易出口
互相促进的局面。
2.重点举措
不断优化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环境,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政策并及时配套落实,
科学规划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出口产业布局,加快建设独具特色的专业基地、园区;积
极倡导企业自主创新,大力支持企业发展高端外包业务,政策聚焦培育一批重点软件
出口企业,以上海软件外包国际峰会等知名展会为载体,搭建开展国际合作交流的有
效平台;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依托校企合作机制,加快软件外包中高端人才培养。
(五)与货物贸易相关的商贸服务
1.发展方向
形成若干在亚太乃至全球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与货物贸易相关的商贸服务提供商
和服务品牌,扩大跨国采购和销售服务规模、延伸产业链、提高附加值,带动其他相
关服务贸易的发展,成为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的重要支点。
2.重点举措
加快国有商贸服务企业改革步伐、鼓励民营商贸服务企业发展;加强对商贸服务
企业的金融服务;支持商贸服务企业开发先进业态、应用先进技术和管理模式、拓展
国际营销渠道;支持商贸服务企业品牌化经营;大力支持上海商贸服务企业在国外的
商业存在;支持商贸服务企业开展国际电子商务;加强对商贸服务企业的信息服务;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加强区域合作。
(六)工程承包与建筑服务贸易
1.发展方向
212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增加附加值较高的总承包项目比例,以工程承包与建筑服务带动设计、咨询、劳务、
机电设备等出口,同时以机电等设备出口带动制造业、服务业重点领域总集成、总承
包形式的服务贸易发展,进一步增强上海工程承包与建筑服务的国际竞争力,成为全
球工程承包与建筑服务主要出口地之一。
2.重点举措
支持工程承包与建筑服务企业开拓海外市场;争取国家支持,加强银行、保险机
构对工程承包与建筑服务企业的政策支持;鼓励金融、保险机构创新服务,提供适合
对外工程承包与建筑的产品;对于符合国家支持条件的大型工程项目、带动性强的项目、
资源能源开采型项目、高附加值项目等提供政策支持和优惠;设立对外工程承包融资
担保和风险保障专项基金;尽快形成一批专业特点突出、技术实力雄厚、国际竞争力
强的对外工程承包与建筑服务的大企业、大集团;政府积极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七)专业服务贸易
1.发展方向
扩大专业服务的对外开放,提高专业服务水平,加强专业服务的执业标准国际化,
培育专业服务的比较优势,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加强专业服务自律,培育一批
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专业服务品牌。
2.重点举措
扩大专业服务业的对外开放,学习借鉴著名外资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和咨询公司
等专业服务公司的营销技术、服务标准和管理经验,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加快
引进和培养专业服务人才,提高各类专业服务水平,并逐步培育重点专业服务领域(特
别是管理咨询、会计服务和律师服务等)的比较优势。充分发挥各类人力资源中介机
构的市场配置作用,鼓励和培育专业服务贸易人才中介机构。推动有关国家和地区的
专业市场开放,支持本土专业服务企业扩大跨境服务。
(八)专有权使用和特许经营服务贸易
1.发展方向
扩大上海专有权使用和特许经营服务出口;实行创新本土化和市场国际化,加大
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和信息安全管理力度;以市场机制引导上海专有权使用和特许经营
贸易;平衡专利申请与贸易市场分布之间的关系,提升专利的转化率和推广率。
2.重点举措
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和信息安全工作力度;加快知识产权的产业化过程,推
动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利用各种资金资源,重点扶持专利和专有技术对外许可、
国际技术咨询和服务,鼓励上海企事业单位向国外和港澳地区申请专利;建立知识产
213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权使用和特许经营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完善中介服务机构和体制;加强对专利代理人
涉外业务的培训。
(九)文化服务贸易
1.发展方向
以构建综合服务平台为手段,以市场化运作为方式,以扩大开放、促进合作为目的,
大力支持、培育和发展重点文化出口企业,大力推进长三角区域文化出口协作,重点
发展文化信息服务贸易、数字出版服务贸易、动漫服务贸易,加快发展演艺服务贸易、
影视服务贸易、出版服务贸易、印刷服务贸易,促进文化出口产业发展,将上海全面
建成我国文化“走出去”的战略基地。
2.重点举措
利用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政策优势和外高桥区位优势,争取国家文化、金融、
进出口等政策先试先行,争取落户一批重点文化贸易企业,打造全方位支持国内文化
企业、文化服务和产品走向国际市场的文化服务贸易、版权贸易平台。完善文化经纪、
版权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和体制,鼓励和支持文化经纪、版权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开
展业务。开展促进上海文化“走出去”专项研究,建立上海市文化“走出去”专项扶
持资金,支持有实力的出版机构做大做强外向型出版业务及出版服务。鼓励上海企业
在境外设立出版物营销机构。帮助文化贸易企业对接各项优惠和奖励政策。形成重点
领域发展对策,改善文化服务贸易薄弱环节。将传统文化、海派文化与国际文化相结合,
建立文化出口品牌。
(十)教育服务贸易
1.发展方向
实施“引进来,走出去”战略,进一步提高教育开放水平,提高教育服务创新能
力和竞争能力,努力将上海建成亚洲地区具有影响力的教育服务中心城市之一。
2.重点举措
实施“留学上海”计划,吸引更多国家的学生来沪留学。探索引进优质教育资源
新途径和利用境外教育资本新举措,加快提升全市教育服务整体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探索建立上海教育服务国际集团,加强国际教育服务市场研究与拓展。提高金融等服
务贸易专业人才的国际化培养程度,积极引进境外高端、紧缺服务贸易专业人才。同时,
选派优秀服务贸易专业人才赴海外培养,完善相关专业资格证书的培训。鼓励有条件
的教育机构开展境外办学,为产业和投资实施“走出去”战略服务,建立健全相关制
度和法规,完善教育服务贸易支持和服务体系,为教育服务贸易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十一)医疗服务贸易
214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1.发展方向
加快发展与国际社会互动融合的医疗服务贸易,大力推动医疗服务领域的国际合
作与交流,把上海建设成为亚洲一流的医疗中心城市,全面提升医疗服务、医疗管理、
医疗技术、医疗人才的国际化水平,不断增强上海医疗服务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
2.重点举措
推进建立高层次、多元化、宽领域的医疗服务国际合作项目,加大国际尖端医学
人才和技术的引进力度,扩大医学对外教育尤其是中医药对外教育的招生规模,鼓励
大型医疗机构和国外医学中心建设远程咨询会诊系统,积极发展涉外医疗保健服务,
开展适应境外人士需求、符合国际标准的涉外医疗保健服务。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大
力发展旅游医疗,加快培育发展管理模式、服务模式与国际接轨且具有一定规模的涉
外高端医疗机构。发挥中医药资源的独特优势,力争在境外具有中医药发展良好条件
的国家和地区合作开办若干个中医医疗机构。引进以认证为基础的国际医疗服务评价
标准。完善医疗服务贸易相关的税收、土地、价格、外汇、商业医疗保险等配套政策
支持。
(十二)体育服务贸易
1.发展方向
加快体育服务产业改革进程,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大国际市
场拓展力度,提高体育服务的国际竞争力;充分利用国内外市场的联动,培育和引进
国际知名体育赛事、健身娱乐项目,探索职业体育国际化发展道路。
2.重点举措
吸引一批国际体育组织、世界品牌公司的国际总部或分支机构落户上海,积极引进、
大力培育国际知名的体育赛事、健身娱乐项目、体育庆典活动,尽快造就一批具有较
高品牌形象和国际竞争力的体育服务企业集团。加大体育活动的品牌化工作力度,延
伸体育产业链。加强国际体育组织任职人员的培养,加大对运动员、教练员等为主体
的体育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进一步完善与体育产业紧密相关的政策法规,优化体
育产业发展环境。
五、上海服务贸易发展战略措施
围绕上海服务贸易中长期发展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配合重点领域发展举措,今
后五到十年,上海服务贸易发展主要做好夯实发展基础,建立和完善政策体系、统计
体系、贸易促进体系、政府服务体系等四大体系,加强区域交流与国际合作等战略措施,
实现上海服务贸易又好又快发展。
(一)夯实服务贸易发展基础
215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全面提升上海服务业现代化和国际化水平,不断提高上海服务业国际竞争力,为
服务贸易发展提供良好的产业基础。重点培育和发展一批实力雄厚、具有国际市场开
拓能力的服务贸易企业,优化服务贸易主体结构。加大服务贸易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
进力度,落实和完善各项吸引和培养服务贸易人才的政策,建设和认定一批上海服务
贸易人才培训基地,加快服务贸易人才队伍建设。
各部门、各区县、各行业加强服务贸易理论、政策和动态的学习、研究和宣传,
引导社会各界更加关注服务贸易、熟悉服务贸易、支持服务贸易发展。加快上海与服
务贸易发展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平台建设。重视生活环境、生活品质的提高,
建设开放包容的社会文化,形成服务贸易发展良好环境。
(二)完善服务贸易相关政策体系
把推进服务贸易发展作为今后五到十年本市经济贸易工作的重点,充分把握浦东
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与部市合作发展服务贸易的契机,制订出台促进上海市服务贸易全
面发展的政策文件和具体实施细则,设立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逐步完善促进上海
服务贸易发展的政策措施体系。重点包括积极争取服务贸易税收优惠试点政策、支持
服务贸易企业扩大出口、培训人才、开拓国际市场、提高服务质量、打造服务品牌、
创新服务方式;支持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积极争取服务业深化改革、进一步扩大开放的先行先试,推进服务业对外开放,
鼓励支持服务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科学合理地简化自然人移动的行政审批
程序等。
(三)深化服务贸易统计体系
贯彻落实国家服务贸易统计制度和管理办法,结合上海服务贸易发展情况和统计
工作特点,学习借鉴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标准和发达国家(地区)经验,进一步深化和
完善上海服务贸易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调查办法。做好以服务贸易BOP统计和FATS
统计为主体的上海服务贸易基础性统计;扩展运输服务、软件出口、服务外包、文化
贸易、教育服务贸易等服务贸易专项业务统计;建立上海服务贸易综合评估体系,不
断提高上海服务贸易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四)增强服务贸易促进体系
积极鼓励企业参加涉及服务贸易内容的国内外知名展会;重点支持办好上海软件
外包国际峰会等本市服务贸易品牌展会,提升办会规格和国际化水平;整合资源,将“上
海服务贸易网”等建成企业交流合作的平台,实现网上信息发布、项目对接、人才交
流等功能;充分发挥服务贸易协会等中介组织在协调企业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加强
对外交涉、维护企业权益、加强信息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216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五)建立政府综合服务体系
探索建立“各部门紧密配合,市、区县联动,政府和企业紧密联系”的上海服务
贸易综合服务体系。市级各部门依托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联席会议机制,共同研究制
订服务贸易发展规划、政策措施等。各区县将服务贸易管理工作延伸到第一线,市、
区县之间形成便捷化、扁平化、网络化的服务贸易服务体系。依托行业管理和政策措施,
政府各部门要与服务贸易企业建立制度化的联系机制,并依托相关行业协会等中介组
织及时了解服务贸易发展情况和变化趋势。探索建立上海服务贸易预警机制。协调部
门管理,提高上海服务贸易便利化水平。做好服务贸易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
(六)加强区域合作与国际交流
加强与长三角和全国其他兄弟省市的合作交流,支持打造“中国服务”整体品牌。
不断加强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的服务贸易交流与合作,主要包括深化与港澳
地区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框架下服务贸易领域的合作,积极开拓与台
湾地区服务贸易领域的合作,积极发展与欧美日等服务贸易主要贸易伙伴、与东盟等
签订有服务贸易自由化协定国家(地区)的合作交流。
217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上海市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专项规划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
2005〕2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务院信息办联合发布的《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
规划》(发改高技〔2007〕1194号),以及《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十一五”
规划》(沪府发〔2007〕23号)确定的目标任务,我们组织编制了《上海市电子商务发
展“十一五”专项规划》。该规划已报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专项规划
当前,全球电子商务日趋活跃,业务模式不断创新,我国电子商务正以前所未有
的速度发展。“十一五”期间,上海电子商务应当顺应这一发展趋势,把握上海经济结
构调整及城市信息化发展的需要,在自觉服从国家战略、主动服务上海发展、贴近社
会需求的过程中加快发展。.
根据全国《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十一五”
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在深入分析本市电子商务发展的现实基础和发展趋势的基础上,
编制本规划。.
一、现实基础与发展趋势.
(一)现实基础.
“十五”期间,上海通过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网络通信服务水平、加快推
进信息技术应用,有力支撑了电子商务的持续、快速发展。2005年,全市电子商务交
易额达到1623亿元,其中BtoB电子商务交易额占交易总额的比重达到91.6%。同时,
218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本市在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建设、应用普及、相关产业培育和环境营造等方面也取得了
长足进步。电子商务在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经济运行效率、方便市民生活等方面的作
用日益显现,全社会对电子商务的认知程度和应用水平明显提高,为“十一五”期间
电子商务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1.支付、物流、信用、安全建设取得明显进展,电子商务发展支撑体系初步形成.
电子支付环境日益改善,全社会对电子支付的接受度不断提高。银行卡跨行交易
网络逐步完善,银行卡自动取款机(ATM)、银行卡受理终端(POS)的跨行交易全面
实现,网上银行的服务功能进一步拓展,持卡消费比例处于全国领先水平;上海口岸
税费电子支付系统初具规模,“付费通”支付系统为市民缴付各类公用事业费提供了便
利的支付手段,一批为企业和个人提供第三方电子支付服务的机构陆续出现。.
物流服务水平显著提升,支撑电子商务应用发展的物流服务体系逐步形成。现代
物流业规模和效益不断提高,物流支撑体系日渐完善,洋山港等一批综合交通基础设
施建设取得重大突破;电子口岸等物流信息化建设不断深化,口岸通关效率和物流信
息服务水平明显提高;重点物流园区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支撑支柱产业和连锁商业
的现代物流配送体系逐渐形成,一批国内外知名的物流企业落户上海,多种所有制物
流企业共同发展的格局基本形成。电子商务配套物流环境逐步完善。.
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取得明显进展,电子商务应用的信用环境逐步改善。以市场化、
专业化为导向的个人与企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相继建立,初步营造了全社会知信用、
守信用、用信用的良好环境;电子商务行业协会、投诉服务中心等中介组织的建立,
促进了电子商务的行业监督、行业自律、服务规范和诚信建设,初步建立了电子商务
投诉服务、争议解决机制。.
安全认证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全社会信息安全意识普遍增强。信息安全测评、等
级保护等制度逐步完善;数字证书、应急防范体系等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加快;
发布《上海市数字认证管理办法》,“十五”期间上海CA中心累计发放各类数字证书
57万张,在电子商务安全认证方面发挥了较大作用。.
2.企业信息化水平普遍提升,电子商务应用基础进一步夯实
企业信息化意识增强,信息化投入力度逐步加大。办公自动化、财务管理等基础
管理软件在各类企业广泛应用,计算机辅助设计(CAD)、企业资源计划(ERP)、供应
链管理(SCM)、客户关系管理(CRM)等应用系统在大中型企业推广应用,覆盖了企
业的产品设计、生产、销售各环节。企业信息化的普及与深化,促进了企业电子商务
应用的快速发展,BtoB电子商务交易额从2003年的458亿元增长到2005年的1486亿
元,占全市电子商务交易总额的比例持续保持在90%以上。.
219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3.电子商务应用领域不断拓展,龙头企业的主导作用日益显现
随着各类电子商务运营企业不断涌现和电子商务应用领域不断拓展,网络化的生
产经营与消费方式逐步形成。钢铁、机电、医药等行业BtoB电子商务平台的建设带动
了大批企业的信息化建设与电子商务应用;在网上购物、数字娱乐、交易服务、旅游
服务等领域涌现出一批知名的BtoC、CtoC电子商务运营企业,使电子商务逐步融入了
市民的日常生活。.
4.电子商务应用发展环境明显改善,创新能力不断增强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法规,积极推进地方立法研究,加强
市场监督与管理、建立统计与信息发布制度,电子商务政策法规环境建设取得初步进展。
加快推进行业中介组织、企业信息化促进机构的建设,实施企业信息化示范工程,开
展电子商务创业园试点和相关宣传培训,公共服务环境明显改善。.
在线交易、电子支付、电子认证等技术与产品在电子商务领域的研发与应用取得
一定进展。面向行业、区域及中小企业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模式初步形成。
电子商务产品与服务的创新能力逐步提升,自主发展态势日渐显现。.
“十五”期间上海电子商务发展虽然取得阶段性成果,但在促进城市服务功能提升、
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主要表现在: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发展
不平衡,普及与深化应用的水平亟待提高;以第三方服务为主的电子商务服务业态发
展相对比较薄弱,尚未形成规模优势;电子商务支撑体系还不能全面满足电子商务快
速发展的需要,仍需进一步深化建设;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法规环境不够健全,电子
商务交易纠纷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公共服务尚需完善,监管与服务的工作合力有
待进一步增强。.
(二)发展趋势.
1.互联网的发展和新兴信息技术的应用,将为电子商务的创新发展带来机遇.
随着下一代互联网、新一代移动通信、无线射频识别(RFID)等关键技术的应用
和普及,电子商务的技术支撑手段更趋丰富,将进一步降低电子商务的进入门槛和经
营成本,丰富电子商务的形式和内容,拓展电子商务的发展模式与创新空间,推动各
类电子商务运营企业依托更先进的网络基础设施,提供高效、便捷、人性化的新型电
子商务服务。.
2.电子商务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将加速形成服务经济新业态
“十一五”期间,上海将积极推动三二一产业共同发展,在加快服务业发展中推进
结构调整,形成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电子商务作为与经济全球化和全球信息化
相适应的一种经济运行方式,与产业发展的融合不断深化,将有效推动商贸流通等传
220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统产业的改造升级,支撑金融、贸易、物流等领域新业态的创新发展,促进社会经济
活动向集约化、高效率、高效益、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3.电子商务服务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新兴产业,将逐步成为上海国民经济发展新
的增长点
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与社会专业化分工的不断加速,企业的运作、管理模式
和人们的工作、生活、思维方式都在发生巨大转变,基于网络的各类外包服务逐渐被
企业广泛接受,各类软件企业、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纷纷涉足电子商务服务,电子商务
服务模式不断创新与丰富,面向企业和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服务范围不断拓展。随着电
子商务运营企业整体实力不断增强,电子商务服务市场规模将不断扩大,电子商务服
务业将成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呈现出广阔的发展空间,促进上海国民经济
新一轮发展。.
4.电子商务应用日趋普及和深化,政府在环境建设中的作用日益显现
随着全社会对电子商务依赖程度的逐步提高,传统商务环境下的企业运作、市场
监管、公共服务面临新的挑战,迫切需要加快改善电子商务的发展环境,特别是在交
易规范、税收征管、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亟需政府通过完善政策法规、加强示范
引导等手段,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市场秩序,优化支撑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从而更
好地保护和激发全社会应用电子商务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二、发展思路和主要目标.
(一)发展思路.
“十一五”期间,上海电子商务发展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大力推进信息
化与工业化融合的要求,围绕贯彻“四个着力”、实现“四个率先”、建设“四个中心”
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目标,立足于提升城市服务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提
高经济运行效率和质量,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和社会公众为应用主体,以激发
电子商务应用主体的积极性、培育电子商务市场需求为核心,以营造良好的电子商务
发展环境为基础,鼓励发展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积极促进电子商务的模式创新、管
理创新和技术创新,推动电子商务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领域的广泛应用,不断壮
大电子商务服务业,增强电子商务对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支撑和带动作用。.
(二)主要目标.
到“十一五”期末,上海电子商务发展继续保持国内领先水平,电子商务年交易
额超过3400亿元,年均增长率达到16%以上。电子商务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方式,
电子商务服务业成为新兴的重要产业,以电子支付、现代物流、信用服务、安全保障
为主要内容的应用支撑体系基本健全,以争议解决、法律援助、市场监管、第三方服
221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务等为重点的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完备,电子商务应用能级和企业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
电子商务模式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能力明显增强,电子商务应用、产业和环
境协调发展的格局基本形成,全社会普遍享受电子商务发展带来的实惠与便利。.
三、主要任务和重点引导工程.
(一)主要任务.
1.深化电子支付、现代物流、信用服务和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完善电子商务支撑
环境.
(1)完善电子商务支付体系。鼓励银行推广和完善电子银行服务业务,拓展在线
服务功能,推广电子钱包、手机支付等新型支付产品,形成由网上支付、移动支付、
固话支付以及其他支付渠道构成的综合支付体系,为社会公众和企业提供更加安全、
可信、便捷的电子支付服务。鼓励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充分利用“付费通”支付
系统、上海口岸电子支付系统等已有成果,培育以电子商务支付为主要业务的第三方
服务机构,为个人、企业的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一站式”电子支付服务。.
(2)优化电子商务物流服务体系。积极发展以电子商务为导向的城市配送物流,
结合重点物流园区和专业物流基地的建设,合理布局建立公共配送中心和配送网点,
进一步优化中心城区物流的交通组织和管理,逐步形成区域配送和集中配送相结合的
城市配送物流网络体系。重点发展以第三方物流为标志的制造业物流,运用电子商务
手段促进物流外包,实现社会化、专业化的配套物流服务,提高制造业物流效率。大
力发展口岸物流,深化电子口岸建设,逐步规范物流各环节公共信息交换标准,促进
各类多式联运物流信息资源的整合,拓展口岸物流服务腹地,提高口岸物流效率和竞
争力。发挥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的整合优势,支撑和拓宽电子商务的应用。.
(3)构建电子商务信用服务体系。在全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整体框架内,探索建
立电子商务信用服务数据共享机制。以医药、汽配、食品等行业的电子商务信用服务
为试点,鼓励行业电子商务平台运营企业建立内部交易信用管理制度,鼓励行业协会
探索建立行业交易信用服务系统并逐步加以完善。倡导电子商务交易的实名登记制度,
推广信用产品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的应用,防范交易风险。.
(4)健全电子商务安全保障体系。在全市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框架内,积极引导电
子商务企业强化安全防范意识,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与评估机制,加强网络与信息
安全防护,提高电子商务系统的应急响应、灾难备份、数据恢复、风险监控等能力,
确保业务和服务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完善数字认证、密钥管理等电子商务安全服务功能,
进一步规范电子认证服务,促进异地认证、交叉认证,推广数字证书、数字签名的应用。
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要求,加强重点领域电子商务应用的安全监管,以及重要系
222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统的风险评估和安全测评。.
2.普及深化电子商务应用,加快电子商务服务业发展.
(5)深入推进以中小企业为重点的企业信息化建设,不断提升企业信息化水平。
按照工业向园区集中、产业向园区集聚的思路,以园区为载体,全面推进园区管理信
息化,带动园区企业信息化建设。推动全市国家级开发区和市级工业园区全面实现信
息化管理,分阶段推进各类产业园区的信息化建设。继续实施制造业信息化示范工程,
带动全市制造业信息化建设。制定企业信息化指导规范和配套促进措施,引导各类中
小企业及信息化水平较低的传统企业合理配置信息化资源,积极推行信息化服务外包
模式,降低应用成本。.
(6)加强骨干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带动相关产业的电子商务应用。鼓励电子信息、
汽车、精品钢材、石油化工、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领域的骨干企业在加快企业信息
化建设的基础上,深化电子商务应用,拓展国际经贸交往与技术合作,开拓国际市场。
充分发挥骨干企业在采购、销售等方面的带动作用,以产业链为基础、以供应链管理
为重点,促进上下游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协同,提高产业的市场反应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7)深化服务领域的电子商务应用,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以2008年北京奥运会
和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举办为契机,引导金融、物流、商贸、旅游、会展、信息服务
等行业发展面向企业、消费者的电子商务应用,加快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开展电子商务,
鼓励移动商务、在线娱乐等电子商务新型服务模式的发展。充分利用社会保障卡、公
共交通卡、付费通、市民信箱、公共信息亭、社区信息苑等已有成果,拓展电子商务
应用范围和服务内容,营造社会公众应用电子商务的便利环境,带动服务业电子商务
应用的深化。.
(8)积极推进农业与农村电子商务应用,助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实施“为
农综合信息服务千村通工程”,基本实现为农综合信息服务网络和相关服务设施在行政
村的全覆盖,方便广大农民获取涉农服务信息、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积极开展农村信
息化普及培训,培育和建设一支农村信息员队伍,普遍提高广大农民的电子商务应用
技能。积极搭建农产品网上交易平台,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
农业经营大户利用网络全面、快捷地发布供求信息,引导农民以市场为导向生产优质
农产品,开展网上交易。.
(9)强化政府电子商务应用,促进电子政务与电子商务协调发展。加快电子政务
建设,重点推进直接面向企业和公众服务的电子政务应用,带动企业信息化和电子商
务应用。在政府采购、重大工程招标等领域率先应用电子商务,逐步提高政府部门应
用电子商务的广度和深度,发挥政府的示范带动作用。积极倡导政府部门采用基于网
223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络的业务外包服务、信息技术外包服务,带动电子商务服务业的发展。.
(10)加快推动行业电子商务应用,推广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模式。在先进
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重点领域,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模式,
扶持一批沿产业链、供应链展开,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第三方行业电子商务平台的发展,
促进行业信息资源共享,有效降低行业内中小企业的技术和投资风险以及电子商务应
用成本,带动行业电子商务应用普及,提高行业电子商务应用的整体水平。.
(11)加快发展电子商务服务业,形成上海国民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扶持一批在
国内具有一定领先优势的电子商务运营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鼓励电信运营商、软件
企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商转变服务模式,发展新型的电子商务增值服务。吸引国
内外电子商务运营企业特别是总部型的电子商务运营企业落户上海,努力使上海成为
中外电子商务运营企业的总部集聚地和营运中心。促进基于网络的交易服务、业务外
包服务、信息技术外包服务等电子商务服务业态的加快发展,提升本市电子商务服务
业的整体竞争力。形成电子商务服务业与电子商务应用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
3.加强电子商务创新能力建设,优化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
(12)提高电子商务创新能力。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适用的电子商务应
用技术、商务模式、管理经验,集成各种相关资源,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
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研发与应用创新机制,提高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
力,加强电子商务模式创新、管理创新与技术创新的融合。.
(13)优化市民网上创业服务环境。积极宣传电子商务经营理念,广泛开展面向市
民的电子商务创业技能培训,鼓励市民进行网上创业。积极引导和鼓励电子商务平台
运营企业提供网上创业岗位,丰富市民的创业就业渠道。继续推进电子商务创业园建设,
为入驻园区的网上创业者提供配套齐全、服务便捷的创业环境。.
(14)健全电子商务专业化咨询服务体系。支持专业咨询服务机构的发展,积极开
展电子商务应用规划、需求分析、技术选型、投资评估、应用培训、项目监理、绩效
评价等服务,形成一批覆盖各行业、多层次的电子商务应用,贯穿整个应用实施过程
的专业化咨询服务队伍。鼓励企业结合行业特点和应用需求,积极采用专业化咨询服务,
增强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的科学性,提高项目实施的成功率。.
(15)完善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服务机制。充分发挥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的作用,切
实加强行业自律,形成公平交易、诚实守信的行业规范。积极开展电子商务活动中知
识产权保护的研究,加强相关的法律服务。逐步建立以电子商务投诉服务、法律援助、
争议调解、失信惩戒为核心的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服务机制,营造电子商务投诉便捷、
处理高效的服务环境。.
224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16)推动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依托现有信息化建设成果,推动BtoC(含
CtoC)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实名认证、电子支付、电子
交易数据保存、信用服务等各类公共第三方专业化服务,结合争议调解、先行赔付等
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服务机制建设,为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提供便捷的服务支撑,降
低企业应用成本,增强消费者应用电子商务的信心,并为政府实施行业服务与监管提
供技术支撑。.
(17)加强电子商务市场监管。发挥公安、工商、税务、文化、信息化、通信管理
等政府部门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监管职能,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监督管理规范,建立协
同监管机制,加强对电子商务从业人员、企业、相关机构的管理,加大对网络经济活
动的监管力度,维护电子商务活动的正常秩序。.
(二)重点引导工程.
1.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建设引导工程.
支持电子支付、电子认证、交易数据保存等电子商务关键环节第三方服务平台的
建设;支持以电子口岸平台、陆上货运公共信息平台等建设成果为基础,以物流信息
共享交换为核心的现代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支持专业化服务机构开展电子
商务信用服务试点,探索政府部门、征信机构、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间的电子商务
信用数据共享与服务的实现形式,逐步建立电子商务信用服务模型。.
2.电子商务创新发展引导工程.
支持无线射频识别(RFID)、加密与电子认证、移动支付等新技术在电子商务领
域的应用以及电子商务服务模式的创新;支持基础电信运营商、电信增值业务服务商、
内容服务提供商和金融服务机构等相互合作,开展移动电子商务应用,发展面向不同
类型客户群体的新型服务模式。.
3.第三方电子商务专项引导工程.
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专业化第三方行业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支持服务于中小企业
电子商务应用的第三方ASP(应用服务提供)平台建设,同时鼓励大企业自营的电子
商务平台发展成为面向本行业的、独立的第三方平台,鼓励条件较好的电信运营商、
软件供应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商开展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
4.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引导工程.
支持行业组织建立电子商务投诉服务网络和信息系统,规范投诉服务流程,建立
配套保障制度,开展电子商务先行赔付试点;支持BtoC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支持行业组织、成熟的行业电子商务平台运营企业结合行业特点和应用需求,合作开
展面向企业的“行业电子商务应用培训与体验”活动、面向市民的“电子商务进我家”
225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活动。.
5.政府电子采购平台建设引导工程.
研究制定政府电子采购管理办法,加快建设集中采购、分级管理的全市统一政府
电子采购平台,覆盖市、区两级,涵盖政府采购预算、审批、交易、支付、征信等各环节,
实现政府采购部门、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银行、财政、税务、工商、监管机构之
间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为各级政府部门提供采购信息发布、交易、支付、信用、
监管等服务,逐步扩大政府电子采购范围。.
四、主要保障措施.
(一)建立电子商务协同推进工作机制.
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完善由市信息化职能部门统
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参与的电子商务推进机制,协调推动本市电子商
务又好又快地发展。各区县政府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积极推
进区域内电子商务发展。.
(二)加强电子商务政策法规的配套完善.
积极开展电子凭证、电子合同、交易安全、信用服务、规范经营等方面相关政策
法规的研究、制定工作,探索建立电子商务发展状况评估体系,完善电子商务统计制度。.
促进又快研究制定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扶持政策,经认定符合条件
的电子商务运营企业,可享受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相关扶持政策;
加大在电子商务应用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的投入,保障对重点引导工程的资金支持;
鼓励和吸引境内外投资机构加大对本市电子商务运营企业的投资力度,拓宽电子商务
投融资渠道。.
(三)加大电子商务标准体系建设力度.
鼓励企业、相关行业组织、高校及科研机构积极参与国际、国内标准的制修订,
加强在线支付、安全认证、电子单证、现代物流等电子商务配套技术地方标准和行业
规范的研究、制定工作,建立标准符合性测试和评估机制,加大标准和规范的应用推
广力度。.
(四)加强电子商务宣传和人才培养.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多途径、多形式地加大对电子商务的宣传力度,增强企业和
公众的电子商务应用意识。广泛开展电子商务知识普及和应用技能培训,完善各类电
子商务继续教育和在职培训机构,引进优秀培训项目,提高全社会电子商务应用能力。
完善电子商务相关学科建设,鼓励各类教育机构与成熟的电子商务运营企业合作开展
教学实践,多渠道培养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各类高级专业人才和复合型人才。.
226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五)开拓电子商务领域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加强长三角地区电子商务领域的交流与合作,逐步形成区域电子商务发展协调合
作机制,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行业组织间、企业间的全方位协调沟通平台,推进数
字认证、电子支付、信用服务、物流信息共享、纠纷解决服务等在长三角地区的跨省
市协作和应用。开展各种形式的国内、国际研讨与交流,支持各类企业加强国内外业
务合作,引进先进技术和新型商务模式开展电子商务活动,开拓国内外市场,不断拓
宽电子商务发展空间。
227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上海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沪府发〔2007〕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十一五”期间是上海全面落实、自觉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着力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关键时期。按照中央对上海发展的定位,着眼
于实现“四个率先”要求和建设“四个中心”大局,着眼于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和全
国发展的大环境,推进上海现代物流业发展对于率先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形成以
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增强城市国际竞争力具有十分重
要的意义。
现代物流业是运用信息技术和供应链管理方法,对分散的运输、储存、装卸、搬运、
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进行系统整合和一体化运作的复合型产业,
也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中央九部门《关于促进我国
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和《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上
海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实施纲要》,结合“十五”上海现代物流业发展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十五”上海现代物流业发展简要回顾
“十五”是上海现代物流业发展较快、城市物流功能显著增强、物流服务水平不断
提高的五年。《上海市“十五”现代物流产业发展重点专项规划》的实施,有力地推动
了本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一)物流业规模和效益不断提高
228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十五”期间,物流业增加值保持平稳较快增长。2001年至2005年,物流业增加
值从628.6亿元增加到1175.5亿元,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保持在13%左右。物流货
运量持续扩大,2001年至2005年,货物运输量从5.4亿吨增加到6.9亿吨,年均递增
6.3%;港口货物吞吐量从2.2亿吨增加到4.4亿吨,年均递增18.9%,其中集装箱吞吐
量从634万标准箱增加到1808万标准箱,年均递增30%;航空货邮吞吐量从80.4万吨
增加到221.6万吨,年均递增28.8%。上海港货物吞吐量和集装箱吞吐量已位居世界第
一和第三,浦东国际机场货邮吞吐量也跻身全球前十强。与此同时,全社会物流成本
逐年下降。据统计,2005年全市物流总费用与生产总值的比例为15.5%,比2001年下
降近1个百分点,企业流动资产和商品库存周转速度有所加快,经济运行质量不断提高。
2001-2005 年上海现代物流业发展情况表
指标 单位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物流业增加值 亿元 628.6 703.4 770.1 985.3 1175.5
物流业增加值占全市
生产总值比重
% 12.7  13.0  12.3  12.2  12.9
货物运输量 亿吨 5.4  5.9  6.4  6.6  6.9
港口货物吞吐量 亿吨 2.2  2.6  3.2  3.8  4.4
集装箱吞吐量 万标准箱 634  861  1128  1455  1808
航空货邮吞吐量 万吨 80.4  107.5  139.8  193.6  221.6
(二)现代物流支撑体系日渐完善
“十五”以来,上海加强了支撑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设施、信息、政策三大平台建
设。功能性、枢纽型、网络化的综合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取得重大突破,洋山深水港一
期正式开港,外高桥港区四、五期建成,浦东国际机场二跑道投入运营,高速公路网
初具规模,浦东铁路建设和内河航道改造进展顺利,为促进物流业发展奠定了良好基
础。物流信息化建设跃上新台阶,“大通关”平台和电子口岸建设不断深化,上海口岸
通关效率和物流信息服务水平明显提高;电子标签及标准化立体仓库、自动拣选设备
等物流技术装备得到逐步推广和应用,提高了物流运作效率。物流政策和环境不断优化,
市政府制定的《关于上海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中,明确了支持现代
物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相关行业协会开展了物流企业综合评估试点和物流师资
格认定等,努力营造良好的物流业发展环境。
(三)重点物流园区开发建设稳步推进
“十五”期间规划的四个重点物流园区开发建设,已经取得了实质性进展。深水港
229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物流园区以洋山深水港一期工程建设为依托,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洋山保税港区已经
封关运行;外高桥物流园区以全国第一家保税物流园区建设为标志,率先开展了“区
港联动”试点;西北综合物流园区以发挥市内外陆路集散功能为重点,已成为连锁商
业和医药物流配送的集聚区域;浦东空港物流园区以建设上海国际航空枢纽为契机,
正在逐步形成航空产业与物流业联动的发展格局。随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发展,初
步形成了多层次、互补型的保税物流框架,为进一步提升上海城市口岸功能,推动保
税物流发展奠定了基础。
(四)市场主体多样化发展格局基本形成
“十五”以来,通过改造传统国有运输、仓储企业,发展民营物流企业,引进外资
物流企业,以及实现生产流通企业物流社会化等途径,上海物流业已经基本形成多种
所有制市场主体共同发展的格局,第三方物流企业得到了较快发展。全球10大物流企
业和20大船公司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都已进入上海;中海、中远、中储等中央企业通
过整体改造、整合内部物流资源,以上海为基地组建了第三方物流公司;上海本地企
业也通过合资合作等资产重组方式进行流程再造,形成了一批国有控股和民营的物流
企业。通过各类物流企业的专业化服务和运作,支撑相关产业和连锁商业发展的物流
配送体系正在逐渐形成。
“十五”期间上海物流业发展虽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还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
展的要求,与国际上发达城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一是现代物流供需结构性矛盾依然
存在。传统运输、仓储等物流企业经营还比较粗放,运用信息技术和供应链管理方法
的现代物流服务供给能力不足,相当数量的制造业和流通企业的物流需求未能全部释
放。二是物流基础设施的综合配套能力有待提高。部分物流设施建设缺乏统筹,公共
服务和多式联运功能发挥不足,铁路和内河运输利用效率需要提高,物流园区和工业
区内的相关物流功能有待优化。三是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软环境需要进一步提升。部门
和区域分割等体制性障碍仍然突出,物流企业主体作用发挥还不够,物流的专业化程
度和增值能力有待提高,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尚需完善,中高端物流专业人才
仍显不足。
二、“十一五”上海现代物流业发展指导原则
“十一五”期间,上海现代物流业发展要按照全面落实、自觉实践科学发展观,加
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围绕实现“四个率先”、建设“四个中心”的目标,
抓住新一轮国际产业转移和服务外包迅速发展的机遇,立足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依托
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坚持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强化信息化的基础作用和人力资
源的关键作用,加强规划引导,突出服务功能,不断提高服务长三角、服务全国、参
230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与国际竞争的能力。着力强化物流业集约发展,鼓励发展专业化、社会化的第三方物流,
推动本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着力吸引国内外物流资源,推进高层次要素集聚,重点
培育系统集成商和总部型物流企业;着力促进物流业体制机制、管理技术创新,大力
提高信息化网络应用服务水平,切实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着力推进长三角区域物流
联动,进一步加强金融、航运等相关服务支撑,充分发挥上海城市口岸综合服务功能。
“十一五”期间,推进上海现代物流业发展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物流供给与市场需求相结合。在促进传统物流企业向现代物流发展,培
育壮大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同时,引导工商企业释放物流需求,扩大物流服务外包,推
动全社会物流服务向社会化、专业化方向发展,构建现代物流供给与市场需求有效衔
接的发展格局。
——坚持设施建设与发展环境营造相结合。在加快综合交通设施、物流园区等基
础设施建设,构建多式联运网络体系的同时,通过推广物流信息技术、推进物流标准化、
完善物流政策法规、加快物流专业人才培养等软环境建设,实现完备的硬件设施与良
好的发展环境有机结合。
——坚持对外开放与加快自主发展相结合。在进一步扩大开放,积极引进国际著
名物流企业的同时,鼓励国内骨干物流企业在本市集聚,重点支持总部型物流企业,
通过多形式、多层次的合作,加大资源整合力度,促进本市物流企业加快发展,建立
优势互补和协作共进的物流服务体系。
——坚持规划引导与发挥企业主体作用相结合。在进一步加强规划引导,突出公
共服务功能的同时,充分发挥企业在物流市场中的主体作用,创新物流运作模式,不
断提高物流服务水平和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形成规划引导与企业主体共同推动现代物
流业发展的良好局面。
三、“十一五”上海现代物流业发展推进目标
“十一五”期间,上海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到2010年,确立现代物流
业作为上海支柱产业的重要地位,初步建成国际重要物流枢纽和亚太物流中心之一。
物流业增加值年均增速保持在10%以上;物流业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超过
13%;国际集装箱中转比重达到10%左右;全社会物流总费用与生产总值的比例,在
2005年15.5%的基础上下降1~2个百分点。
具体目标是:
——进一步加强物流设施建设。充分发挥海陆空综合交通枢纽优势,加快形成多
式联运有效衔接和保税物流功能充分发挥的集疏运网络。
——进一步强化物流技术支撑。积极促进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和物流装备
231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技术应用,加快形成物流信息技术和装备技术的研发应用高地。
——进一步加快物流主体培育。重点培育和吸引一批服务水平高、国际竞争力强
的物流企业,加快形成各种所有制物流企业有序竞争、相互促进的物流市场格局。
——进一步优化物流市场环境。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强化诚信体系建设,加
快形成统一开放、规范高效、区域协调、符合国际惯例的物流业发展环境。
四、“十一五”上海现代物流业重点发展领域
一方面,继续深化完善设施平台、信息平台、政策平台的建设,提升物流功能。
设施平台重在强化联运网络,努力提高重大功能性设施的利用效率;信息平台重在加
强基础建设,全面提高全社会对物流信息技术的应用程度;政策平台重在增强针对性,
为上海物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另一方面,按照“两个优先”的产业发展方针,
结合上海城市发展、社会需求的阶段性特征和要求,重点推进口岸物流、制造业物流
和城市配送物流发展,提升上海现代物流业的整体水平。
(一)依托功能性、枢纽型、网络化的交通基础设施,大力发展以保税物流为特征
的口岸物流
从提高上海在全球物流网络中的地位和提升上海现代物流业国际竞争力角度出发,
加快推进洋山保税港区建设,大力发展以保税物流为特征的口岸物流。以港口、机场
为依托,促进国际中转物流发展,拓展航运服务产业链;以完善保税物流功能为突破
口,降低口岸物流成本,提高口岸效率和竞争能力;以优化航空、航运、铁路、公路
等运输集散方式为抓手,形成多式联运物流基础设施网络,拓展口岸物流服务腹地;
以提升口岸物流服务能级为重点,吸引跨国物流企业地区总部集聚,扩大口岸贸易规模。
到2010年,基本形成包括国际中转、国际采购、国际配送、国际转口贸易在内的口岸
物流框架体系。
(二)面向上海和长三角制造业升级对现代物流的强大需求,重点发展以第三方物
流为标志的制造业物流
强化为大型产业基地和大型制造业企业配套的物流服务功能,重点发展以第三方
物流为标志的制造业物流。以社会化的物流服务来降低制造业的成本,以专业化的物
流服务来提升制造业的能级,以高效率的物流服务来促进先进制造业的发展。到2010年,
基本形成布局合理、形式多样的制造业物流分拨体系。
(三)适应城市发展和消费升级的要求,积极发展以电子商务为导向的城市配送物流
适应上海城市发展、人口规模扩大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城市
服务功能,积极发展以电子商务为导向的城市配送物流。适应城市道路交通状况,以
信息化、专业化、标准化促进快速、便捷的城市货运发展。选择在城市交通枢纽、对
232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外交通节点建立公共配送中心,在社区服务中心等处建立配送网点,并优化中心城区
物流的交通组织和管理,逐步形成城市公共配送网络。到2010年,基本形成以电子商
务为纽带,区域配送和集中配送相结合的城市配送物流网络体系。
五、“十一五”上海现代物流业发展空间布局
按照创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的要求,结合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布
局基础,有效整合资源,强化集约发展,加快形成上海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合理空间布局。
(一)重点物流园区
进一步加快四个重点物流园区建设,提升物流园区功能,促进保税物流发展。
——深水港物流园区。依托洋山深水港区和临港产业园区,以国际中转、配送、采购、
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为主要内容,着力提升国际中转水平,建设具有保税港区功能优
势的港口综合型物流园区。
——外高桥物流园区。依托外高桥港区和外高桥保税区,以国际贸易、保税仓储
和集拼分拆、国际中转为主要内容,扩大“区港联动”试点规模和效应,建设保税物
流与进出口贸易相结合的区港联动型物流园区。
——浦东空港物流园区。依托浦东国际机场和空港产业园区,以国际快递、国际
中转、国际采购与分拨、物流增值服务为主要内容,大力推进保税物流园区建设,建
设航空产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的航空口岸型物流园区。
——西北综合物流园区。依托桃浦、江桥的陆路货运枢纽,以市内外物流集散功
能为主要内容,结合保税物流中心建设,建设集货运配载、仓储配送、公铁联运、信
息服务、流通加工、展示交易等物流服务于一体的陆路口岸型物流园区。
(二)专业物流基地
结合上海制造业产业基地的布局,大力发展为制造业生产服务的专业化物流,重
点推进四个专业化物流基地的建设。
——国际汽车城物流基地。配合上海国际汽车城的建设,突出为汽车制造与汽车
零配件生产、汽车贸易与营销提供集仓储、配送、运输、包装、加工等为一体的全方
位物流服务,打造为汽车产业配套服务的物流基地。
——化学工业区物流基地。按照上海化学工业区建设和生产的特殊需求,突出为
化工原料、化工产品的配送、分拨和储运提供安全可靠的物流服务,打造专业化的化
工产品及危险品物流基地。
——临港装备制造业物流基地。结合临港新城装备制造业基地的建设,突出为重型
装备产业、船用关键配套装备、汽车整车和关键零部件、物流装备及轨道交通装备等产
业集群提供专业化的装备物流及延伸服务,打造现代化重装备产业特色的物流基地。
233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钢铁及冶金产品物流基地。围绕上海精品钢基地的建设,突出为钢铁产品深
加工、冶金副产品综合利用、冶金设备制造和安装修理业等提供仓储、运输、配送、
销售等物流服务,打造为钢材及冶金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服务的专业化物流基地。
在推进重点物流园区和专业物流基地建设的同时,结合各区县物流业发展的实际,
充分利用现有物流资源,节约和集约使用土地,强化物流业发展与城市规划、产业结
构、节能降耗、交通组织等方面的衔接,合理布局区域性物流基地和配送节点,形成
层次清晰、相互衔接、运作高效的现代物流网络,促进本市现代物流业与区域产业发展、
城市居民生活的需求相适应。
重点物流园区及基地布局图
六、“十一五”上海现代物流业发展主要任务
“十一五”期间,上海现代物流业发展要着力抓好三个关键环节:搭好平台,切实
加强基础设施和物流市场建设;培育主体,努力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市场竞争
主体;建好网络,不断提高物流信息化水平和产业层次。
(一)加快物流基础设施建设
构建以港口、机场设施为核心,公路、铁路和内河航运为依托,高效、便捷的多
式联运物流网络。一是推进洋山深水港区二期及后续工程、浦东机场扩建工程、虹桥
综合交通枢纽、浦东铁路二期、铁路集装箱中心站、长江隧桥工程、内河航道改造等
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公、铁、河、海、空相衔接的多式联运发展。二是进一步扩
展和强化港口、航空运输网络,开辟新的航线,完善国际与国内、干线与支线之间的
衔接,不断提高国际中转物流能力和水平。三是根据长三角地区港口建设规划,同步
234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设计和建设多式联运系统,重点推进水水中转、水铁中转。四是完善相关物流节点的
配套功能,有效发挥本市机场、港口、铁路以及高速公路网等交通设施的辐射作用。
(二)提升重点物流园区功能
以推进保税物流发展为依托,提升重点物流园区的相关功能,带动非保税物流的
全面发展,形成对各种物流资源强大的吸引力。一是加快深水港物流园区的规划建设,
不断拓展保税港区功能优势;进一步发挥外高桥物流园区功能,扩大“区港联动”政
策效应;建设浦东空港物流园区,重点发展便捷高效的空港保税物流;推进西北综合
物流园区陆上货运交易中心和保税物流中心建设,完善市内外陆路物流集散功能。二
是加快专业化物流基地建设,适应上海和长三角制造业升级而产生的统一采购、相关
配套和集中配送等物流需求,为先进制造业提供更为优质、便利的物流服务。
(三)培育物流市场主体
推动物流企业运用现代物流理念,整合运输、仓储、配送、货代、批发、零售以
及信息服务等领域的资源,促进相关行业物流功能整合和服务延伸,加快传统物流企
业向现代物流企业的转变。一是抓住经济社会发展中不断增长的物流需求,积极吸引
国内外物流企业特别是总部型物流企业落户上海。二是支持物流企业开展业务流程、
服务模式、应用技术集成创新,进一步扩大物流市场规模、提升物流服务水平,逐步
建立海外营销渠道。三是形成一批服务水平高、国际竞争力强的物流骨干企业,努力
使上海成为中外物流企业的总部集聚地和系统集成营运中心。
(四)提高物流信息技术应用水平
加强信息技术在物流领域的基础应用,推进各类物流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利用。一
是充分利用信息化建设成果,深化上海电子口岸建设,规范物流各环节公共信息交换
标准,建立以公共信息交换系统为核心,具有供应链管理、业务协同和专业化服务等
功能的现代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实现各类物流信息资源的整合,推动与国内外物
流信息网络互联互通,为长三角地区乃至全国的物流发展提供服务。二是不断提高企
业物流管理信息化水平,促进先进物流信息系统和装备设施的广泛应用,鼓励企业运
用仓储管理系统(WMS)、运输管理系统(TMS)、电子订货系统(EOS)等信息管理系统,
以及自动立体化仓库(ASW)、自动导向车(AGV)、射频识别技术(RFID)等装备技术,
进一步提高物流的速度和效率,降低企业物流成本。三是积极组织相关科研机构、高校、
企业、中介组织进行产学研合作,参与物流前沿技术研制和开发,使上海成为物流信
息技术的研发高地。
(五)加大物流标准化工作力度
以物流信息标准、服务标准和管理标准为切入点,参照国际通行标准,集中精力
235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研究制定一批对上海物流产业发展和服务水平提升有重大影响的物流标准。一是积极
参与相关物流国家标准的研究制定和宣传推广,争取先试先行。二是在本市重点物流
园区和骨干物流企业启动一批物流标准化示范工程,重点推动口岸物流、制造业物流、
城市配送物流标准化示范工程建设,不断提高上海物流标准化的水平。三是建设物流
标准信息库,推进物流标准咨询、实施及认证等配套服务工作,适应物流企业的标准
化服务需求。
(六)完善保税物流体系建设
以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为契机,完善保税物流体系,提升上海城市口岸功能,
促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和贸易中心的建设。一是在加快重点物流园区保税物流发展的
同时,结合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整合,拓展松江等出口加工区的保税物流功能,促进
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从最终产品组装向上游设计研发和下游销售配送等服务领域延伸
产业链,进一步完善保税物流功能。二是推进本市产业基地和市级工业园区内的保税
物流中心和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的建设,逐步形成与上海产业发展相适应的
多层次保税物流体系,以满足不同地区、不同层次的国际物流发展需要。
(七)加快长三角物流联动发展
发挥长三角物流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协调建立利益共享、合作共赢的联动
机制,促进长三角物流联动发展。一是加强物流规划的协调和配合,整合长三角区域
内物流资源,合力推进长江黄金水道建设,合理布局物流设施,努力构建区域一体化
的物流基础设施网络。二是不断推进长三角港口间及相关领域的物流标准化建设,并
争取若干条件成熟的行业标准在长三角地区先行先试。三是以上海电子口岸为依托,
推进物流信息平台对接,逐步向物流商务服务延伸,推进以“属地申报、口岸验放”
为主要内容的区域通关模式改革,实现长三角口岸通关便利化。
(八)营造物流市场环境
按法定程序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规章,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努力营造促进本市
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市场环境。一是制定并实施城市道路货运营运管理和仓储设施等规
范,促进运输、仓储向集约化方向发展,以节约使用土地和有效利用资源。二是注重
涉及民生的物流发展,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逐步实现全市零星化学品专业集中
配送,加大医药物流集中配送力度,降低药品流通费用,同时大力推进冷链物流发展,
确保居民食品消费的卫生安全。三是充分发挥上海航运交易所、陆上货运交易中心的
作用,强化其交易、资信评估和信息服务功能,提升上海在全国物流网络节点的地位。
四是建立全社会物流统计核算制度,强化人才培养、诚信建设、法律咨询等社会服务
配套,加强物流行业信息交流工作,搭建政府与企业沟通的桥梁。
236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七、“十一五”上海现代物流业发展配套政策措施
选准突破口,以点带面,重点突破。大力推进保税港区建设,做好做强保税物流,
推动金融、航运等相关服务业发展;进一步完善口岸功能,着力提供最方便、最快捷
的物流服务,不断提高口岸竞争力;重点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系统集成商和总部型
物流企业,加大专业性人才的培养力度,推进上海现代物流业持续健康发展。为此,
要在规划引导、协调服务、营造环境、人才培养等方面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具体措施。
(一)建立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工作机制
建立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协调机制,形成推进合力,研究相
关政策措施,逐步解决发展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指导推进本市现代物流业持续健
康发展。
(二)改进行政审批和管理方式
按照国家改革货运代理行政性管理的要求,不断优化行政管理方式,扩大货运代
理企业参与面。规范物流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前置性审批,加强对物流企业的经营资质、
经营行为的后续监管和检查,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增强物流市场主体的活力。
(三)完善物流企业税收管理
合理确定物流企业营业税计征基数。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业务外包给运
输、仓储等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国家规定
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计税基数。允许符合条件的、在本市范围内设
立跨区域机构的物流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加强物流专业人才培养
积极引导高校和科研机构与国内外著名物流企业的交流和合作,加强物流专业学
科建设,支持物流先进技术方面的产学研结合,建立校企结合的物流综合培训和实验
基地。鼓励物流企业开展多层次的人才培训,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培养、引进市场
急需的物流专业人才。
(五)积极支持物流企业创新
积极支持物流业务流程创新,对物流领域提供供应链管理、电子商务等服务的企
业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国有大中型制造企
业进行业务外包,采购第三方的物流服务。对改造提升传统仓储、运输等物流系统的
立体仓库、电子标签、物流信息平台等项目,给予融资等方面的重点支持。对为制造
企业提供物流服务的仓储建设项目,可以减免民防工程建设费。
(六)搭建物流标准化研究平台
从提高资源集约化、增强工作有效性考虑,依托本市标准化综合研究机构的工作
237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平台,进一步构建开放式的研发工作机制,建立覆盖国际国内的物流标准化专家库,
聚集和培养现代物流业标准化人才,积极争取和承接中央有关部门下达的物流标准化
工作任务,为物流标准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七)扩大开放物流市场
积极吸引国际著名物流企业入驻,参与本市物流设施建设和物流市场经营,充分
利用国外先进的物流理念、管理和技术,大力发展物流服务外包。同时,鼓励和支持
本市有条件的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参与投资建设境外物流设施,建立国际物流
渠道。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打破行业垄断和市场分割,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
范有序的现代物流市场体系,为物流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
(八)进一步提高口岸通关服务水平
加快上海电子口岸建设,实现口岸查验监管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优化口岸通关作
业流程,进一步提高口岸通关效率和竞争力。大力推进国际物流企业与上海电子口岸
物流信息平台联网,建设口岸通关与物流信息“一站式”公共服务窗口,通过实行进
出口数据跨部门交换、联网核查和企业网上办理进出口手续等方式,不断完善口岸通
关便利化措施,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九)优化城市配送交通管理
规范货运市场管理,实施城市配送货运车辆的技术标准,通过大力发展城市配送
物流,进一步改善道路交通状况。加强对交通流量的科学组织,适时适度调整货运车
辆在中心城区通行的限制政策,以适应快件运输、商业配送等新型业态的发展需要。
支持节能型、集约化的公共物流配送企业优先发展,对列入城市配送物流重点企业的
物流配送车辆予以优先通行。
(十)发挥物流行业中介组织作用
积极培育和发展物流行业中介组织,充分发挥各类行业协会在政府、企业间的沟
通桥梁作用。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快组建上海市物流协会,体现服务企业的宗旨,
强化信息沟通和中介协调功能,促进物流行业规范自律,推动物流市场有序健康发展。

,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项目不适用本
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区(县)投资主管部门以及市政府确定的机构
为本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以下简称“项目备案机关”)。.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上海市政府备案的投资项目目录》(以
下简称《备案目录》,见附件1),明确项目备案机关分工,并适时修订。.
第二章 项目备案程序
第五条 项目申请备案单位按照《备案目录》分别向市或者区(县)项目备案机
关进行备案。.
项目申请备案单位应当填写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交
下列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房地产权证、或者土地中标通知书、土地成交确认书、租赁协议;.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项目备案机关对项目进行备案审查,主要包括是否符合《产业结构调整
指导目录》等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是否属于本级机关的备案管理范围等内容。.
第七条 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备案申
报单位出具本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意见(见附件3)。.
49
第一部分|上海市政府发文
对不违反法律、法规,不属于产业政策禁止发展范围,不属于政府核准或者审批
的项目,应当予以备案。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属于产业政策禁止发展范围,属于政
府核准或者审批的项目,不予备案,并向项目备案申报单位说明法规政策依据。.
第八条 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在出具项目备案文件的同时,将项目基本信息、备案
文件文本等通过登录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及有
关部门。.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以及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出具的项目备案意见,应当同时抄
送所在区(县)投资主管部门。.
第九条 项目申请备案单位对所有申请备案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备案的变更
第十条 取得项目备案文件后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申请备案单位应当
及时向原项目备案机关提出备案变更。原项目备案机关根据项目变化情况及有关规定,
办理项目备案变更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一)项目法人发生变更;.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三)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发生变化;.
(四)其他规定的重要变更事项。.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备案单位如停止建设已备案的项目,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原项
目备案机关。.
第四章 项目备案的效力
第十二条 实行备案制的投资项目,项目申请备案单位应当首先向项目备案机关
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规划、房地和环保部门申请办理规划、用地和环评审
批手续。.
对于企业申请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等优惠政策投资建设的项目,项目申请
备案单位应当凭项目备案意见向政府相关部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三条 对未经备案的项目或者有重大变更而未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的项目,城
市规划、房地资源、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依法不予办理相关许
可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备案之日起计算。.
50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项目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
延误出具备案文件的时限。.
第十六条 项目备案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视
情形补办相关手续,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一)拆分项目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未予备案擅自开工建设的;.
(四)不按照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中央在沪和地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不使用政府性资金
投资建设、未列入《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51
第一部分|上海市政府发文
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沪府发〔2008〕3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企业
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且列入《政府核准的投
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项目的
核准不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区(县)投资主管部门以及市政府确定的机构
为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机关(以下简称“项目核准机关”)。.
第四条 本市根据《目录》,制定《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以下
简称《目录细则》),明确本市项目核准机关分工,并适时修订。.
第二章 核准程序
第五条 由国家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国务
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隶属单位、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附上市发展改革委的意见;其他项目,应当经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并
提出意见。.
由市发展改革委或者市经委核准的项目,中央在沪企业、市属管理的企业可以直
接向市发展改革委或者市经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其他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区(县)投
资主管部门或者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区(县)投资主管部门或者
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初审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委或者市经委核准。.
由其他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企业应当直接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
告。.
第六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52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一)申请项目不属于核准范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二)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项目申报单位当场更正;申请材料
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
全部内容。.
(三)申请项目属于核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或者项目申报单位按
照项目核准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受理申请。.
项目核准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
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七条 项目核准机关受理核准申请后,如有必要,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由项
目核准机关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并告知项目申报单位。.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当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
估结论承担责任。.
咨询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可以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第八条 项目如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责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
见。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九条 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
审查时,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
制度。.
第十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
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或者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不
能做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及时书面通
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要时间不计
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项目核准机关作出予以核准的决定,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项目核准机关对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当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
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对于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当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
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抄送相关部门。.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以及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应当同时抄
送项目所在区(县)项目核准机关。.
项目核准机关在出具项目核准文件的同时,应当将项目基本信息、核准文件文本
53
第一部分|上海市政府发文
等通过登录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出行
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三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
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
有关规定进行编写。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发展规划、
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节能方案分析,建设用地、征
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分析,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经济影响分析,社会影响分析等。.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附送以下
文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三)房地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项目核准的条件及效力
第十七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
(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地区发展规划;.
(五)未影响国家及本市经济安全;.
(六)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七)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八)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
54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等优惠政策投资建设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
凭项目核准文件向政府相关部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九条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
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
关申请延期1年。.
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
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条 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项目法人、建设地点、
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事项进行调整,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
关报告。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要求
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应当报请项目核准机关核准或者核准变更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
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建设管理、质量监督、
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务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
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
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减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时限。.
第二十三条 项目核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咨询人员在评估过程中如有违法行为、造成重大
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申请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
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
第二十六条 项目核准机关负责会同建设管理、城市规划、房地资源、环境保护、
安全生产等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实施监管。.
对于应当报请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擅自开工
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照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项目核准
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相关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其规划、用地、施工等许可决定,
55
第一部分|上海市政府发文
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中央在沪和本市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不使用政府性
资金投资建设,且列入《目录细则》的项目,参照本办法进行核准。.
第二十八条 本市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对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审批的企业投资项目进
行清理,并对其中属于本办法《目录细则》规定范围、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予以确认。.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
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
简要说明:.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结合上海市
投资项目管理的实际,制定本目录细则。.
二、本目录细则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
本目录细则具体划分了市、区县的核准权限。其中:.
(一)目录细则规定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按照下列原则进行核准:.
1.市经委核准工商领域项目;.
2.浦东新区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准其所属区域内项目;.
3.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是指依据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由有关部门委托其核准
所属区域内项目的机构,包括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化学工
业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洋山保税港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办公室、
56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国务院批准在上海设立的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等;.
4.其它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二)目录细则规定“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由区(县)投资主
管部门以及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核准,并按照项目所在地原则进行核准,核准权限不再
下放。.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核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国务院
部门、市政府对项目核准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水库: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要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
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日取水2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工程、滩涂促淤圈围、属市管辖河道的水闸、每秒10
立方米及以上泵站、属市管辖河道新建、拓宽、疏浚和堤防护岸项目,由市级项目核
准机关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二、能源.
(一)电力.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
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包括热、电、冷联
产系统等),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
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
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煤炭.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一般
57
第一部分|上海市政府发文
煤炭开发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
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三)石油、天然气.
原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
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
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
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或者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
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三、交通运输.
(一)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或者100公里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
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市发展改革委核
准。.
(二)公路.
公路: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它国道、地方高速公路、省道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
机关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
资主管部门核准。跨黄浦江、跨航道等级三级及以上河道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
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三)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
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58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
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四)民航.
新建机场:由国务院核准。.
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
按照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扩建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
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
部门核准。.
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
部门核准。.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
终端等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
铁、炼钢、轧钢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铁矿开发项目由市级项目核
准机关核准。.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
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
吨乙烯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工原料:新建PTA、PX、MDI、TDI项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
万吨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磷、钾
矿肥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水泥:除禁止类项目之外,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
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采选矿项目,
59
第一部分|上海市政府发文
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
船舶: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
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由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烟草.
纸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3.4(含)万吨—
10(不含)万吨纸浆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
变性燃料乙醇: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聚酯:日产3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制盐: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他糖料项目禁
止建设。.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
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由国务院核准。.
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原水工程、日供水5万立方米及以上水厂、输水和供水主管网、跨区县供水管网的项目,
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城市道路: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的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余项目,
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桥梁(隧道):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桥梁、隧道项目,由国务院投
资主管部门核准。跨越黄浦江、苏州河(吴淞江)、航道等级三级及以上河道的桥梁(隧
道)的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公交:长途客运站、城市客运交通枢纽的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余项目,
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绿化:二级及以上公园和公共绿地、10公顷及以上林地的项目,由市级核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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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经济适用房:市级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房、配套商品房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区级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房、配套商品房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污水处理:日处理5万吨及以上污水处理系统、污水干管网项目,由市级项目核
准机关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生活垃圾处理:焚烧处理工程、日处理500吨及以上填埋处理工程、日处理300
吨及以上堆肥处理工程的项目、日处理300吨及以上垃圾中转站的,由市级项目核准
机关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公共停车场(库):停车泊位200及以上的项目(不含公共建筑配建),由市级项
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其他城市建设项目,由市级核准机关核准。.
十、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
部门核准。地方高等教育机构、市属教育机构的基建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初
中办学规模在32个班及以上、高中办学规模在36个班及以上、九年一贯制学校办学
规模在36个班及以上的校区项目(以上含居住区配套学校),总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
的各类教学、培训设施项目(含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职教实训中心等),由市级核准
机关核准(不包括管委会)。其余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市属医疗机构,总投资在5亿元及以上,或者500张及以上医疗床位的卫生设施
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广播电视设施项目,市属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剧院等文化事业设施,总投
资在1亿元及以上的文化设施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项
目核准机关核准。.
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
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
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
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
项目,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其余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体育:F1赛车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市属体育设施,总投资在10亿元
及以上的体育设施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娱乐:大型主题公园由国务院核准,其它主题公园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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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上海市政府发文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
各类民族宗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专业性会展设施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市属和500张床位及以上的收养性福利机构(老年、儿童、精神病人、残疾人等
福利机构),殡仪火化设施、陵墓等民政福利设施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其余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二、其他.
按照规定需要综合平衡岸线、能源、跨区县以及享受重要政策的项目,由市发展
改革委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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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沪府发〔2008〕3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外商
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
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
国家对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外商投资项目主管机关、市政府确定的机构,以及区(县)政府外商
投资项目主管机关,为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机关(以下简称“项目核准机关”)。
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包括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化学工
业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洋山保税港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办公室、
国务院批准在上海设立的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等。
第四条 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
允许类项目,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以及其他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由
市外商投资项目主管机关负责审核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市外商投资项目主管机关负责核准本市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
市政府确定的机构依照委托核准其所属区域内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
许类工业项目和其他3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浦东新区核准其所属区域本市权限内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中心城区核准其所属区域内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服务业项目和
其他3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郊区(县)核准其所属区域内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工业项目和
其他3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涉及全市综合平衡、政府定价的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等领域的外商投资项目,按
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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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上海市政府发文
第二章 核准程序
第五条 项目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向项目核准机关上报项目申请
报告。其中,按照核准权限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核准的项目,计划单列企业
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将项目申请报告
抄送市外商投资项目主管机关。
第六条 项目核准机关受理外商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时,需要征求本市行业主管部
门意见的,应当向本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函并附相关材料。本市行业主管部
门应当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第七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外商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需
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接受委托的
咨询机构应当在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向核准机关提出评估报告。
第八条 对属于国家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市外商投资项目主管机关在受理之日
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对属于本市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
如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审核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者不能作出核准决定的,
由项目核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
时间。
第九条 项目核准机关按权限对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予
核准的项目,应当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请人享有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出具项目核准文件的同时,应当将项目基本信息、核准
文件文本等通过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抄送市外商投资项目主管机关。
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市外商投资项目
主管机关在项目核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核准文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三章 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
有关规定进行编写。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发展规划、
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节能方案分析,建设用地、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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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分析,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经济影响分析,社会影响分析等。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附以下材料: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以及经审计的最新企
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二)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四)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五)房地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六)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七)以国有资产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有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八)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四章 核准条件及效力
第十三条 项目核准机关对外商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条件是: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和本市有关规定;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三)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四)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以及节能审查政
策的要求;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六)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项目申请人凭项目核准机关出具的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
使用、城市规划、质量监管、安全生产、资源利用、企业设立(变更)、资本项目管理、
设备进口以及适用税收政策等方面手续。
未经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房地资源、城市规划、质量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项目核准机关出具的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届满30日之前,
项目申请人可申请延期1年。在有效期内,核准文件是项目申请人办理本办法第十四
条所列相关手续的依据;有效期满后,在办理上述手续时,应当同时出示项目核准机
关出具的准予延期的文件。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项目申请人以拆分项目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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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上海市政府发文
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可以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文件。
第十七条 项目核准机关可以对外商投资项目申请人执行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并对查实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变更及其核准
第十八条 经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
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变更: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二)投资方或者股权发生变化;
(三)主要建设内容以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四)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额20%及以上;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变更核准的程序比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本市举办的
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为了方便企业,提高效率,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和企业合同章程
的审批可以一并受理,并联操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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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
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2008〕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已经2008年5月26日市政府第10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七日
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跨国公司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促进经济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本市设立的以投资
或者授权形式,对在一个国家以上的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
跨国公司可以以独资的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
形式,设立地区总部。
投资性公司,是指跨国公司按照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
规定》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
管理性公司,是指跨国公司为整合管理、研发、资金管理、销售、物流及支持服
务等营运职能而设立的公司。
67
第一部分|上海市政府发文
第三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下简称“地区总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外资委负责地区总部的认定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地区总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工商、财税、外事、公安、劳动保障、人事、出入境管理、外汇管理、海关、出
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地区总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认定条件)
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可以直接申请认定为地区总部。
管理性公司申请认定地区总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
(二)母公司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且
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3个;或者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
业不少于6个。
(三)管理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第六条(申请材料)
申请认定地区总部,应当向市外资委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地区总部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
(三)公司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及验资报告(均为复印件);
(四)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所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均为复印件);
(五)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对拟任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文件和拟任地区
总部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明为复印件);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未列明提供复印件的,应当提供文件的正本。
第七条(审查)
市外资委应当在收到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认定或
者不予认定的决定。予以认定的,应当颁发认定证书。
第八条(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地区总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从事下列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一)投资经营决策;
(二)资金运作和财务管理;
(三)研究开发和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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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四)国内分销及进出口;
(五)货物分拨等物流运作;
(六)承接本公司集团内部的共享服务及境外公司的服务外包;
(七)员工培训与管理。
地区总部因经营需要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审批和登记便
利。
第九条(资助和奖励)
新注册的投资性公司和管理性公司经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获得
开办和租房的资助。
地区总部具有经营管理、资金管理、研发、销售、物流及支持服务等综合性的营
运职能,且对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取得良好效益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获得奖励。
地区总部的法定代表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获得地方政府的奖励。
资助和奖励的具体实施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资金管理)
地区总部可以建立统一的内部资金管理体制,对自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涉及外
汇资金运作的,应当按照有关外汇管理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地区总部按照有关规定
可以参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境外放款等试点业务。
投资性公司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可以设立财务公司,为其在中国
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集中财务管理服务。
第十一条(简化出入境手续)
对因商务需要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的地区总部的中国籍人员,提供
出境便利。
地区总部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1至5年多次入境有效、
每次停留不超过1年的访问签证;有关临时来本市的外籍人员,应当在中国驻外使领
馆申请入境签证,时间紧迫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申请口岸签证入境。
对需要在本市长期居留的地区总部外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3至5年有效的外国
人居留许可。
地区总部的法定代表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按照《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
理办法》,被优先推荐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十二条(简化就业许可手续)
地区总部需要在本市就业的外籍人员,可以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一并办理外国
人《就业许可证》和《就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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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上海市政府发文
第十三条(人才引进)
地区总部及其设立的研发中心引进国内优秀人才的,可以优先办理本市户籍。
第十四条(提供通关便利)
对符合条件的地区总部及其设立的研发中心,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为其进
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
地区总部设立保税物流中心和分拨中心,进行物流整合的,海关、外汇、出入境
检验检疫等部门对其采取便利化的监管措施。
第十五条(参照适用)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2年7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
的暂行规定》(沪府发〔2002〕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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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上海市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
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8〕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
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 根据《价格法》第三十条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
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
务在本市范围内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企业实行提价
申报;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
第二条 当《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情形消除后,根据国务
院的统一部署,或者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及时报经市政府批准,宣布解除临时价格干预
措施。
第三条 实行价格干预措施要遵循经济规律,做到有利于发展生产,保障供应;
有利于保障企业正常经营;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稳定价格总水平。
第四条 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时,本市可以对下列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及服
务实行提价申报和(或)调价备案:
(一)成品粮及粮食制品;
71
第一部分|上海市政府发文
(二)食用植物油;
(三)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
(四)乳品;
(五)鸡蛋;
(六)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
经市政府批准,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在前款范围内,确定本市实行提价申报和调
价备案的具体目录,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各区县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范围内补充本地区实行调价备案的品
种,并由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时,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和程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者市价格主管部门履行提价申报程序:
(一)面粉、大米生产加工企业;
(二)挂面、方便面生产加工企业;
(三)食用植物油生产加工企业;
(四)乳品加工企业;
(五)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经营企业。
本市在全国范围内市场集中度较高、经营规模较大的经营者,凡列入国家发展改
革委公布的企业目录的,应当按照程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同时抄送市价格主管
部门。
除前款之外的其他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者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申报产品和企
业目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视情分批公布。
第六条 列入提价申报目录的经营者提高商品及服务价格,应当在提价前10个工
作日,按照规定将提价申请书面报告送达价格主管部门。
申请书面报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名称及近三年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的主要产品、产量、销售量、销
售收入、利润、纳税情况;
(二)提价的幅度,包括现行价格、拟调价格、提价幅度和提价总额;
(三)提价的理由,包括原材料、人工成本、财务费用等实际成本费用变化情况。
第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受理提价申报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经营者;逾期
不答复的,视为同意经营者的申报。
第八条 在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经营者申请提价的商品及服务单位提价
额不得高于单位成本增加额。
72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如无正当理由,价格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经营者亏损经营。
第九条 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下列经营者应当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区
县价格主管部门履行调价备案程序:
(一)零售商。指在本市市场销售量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或者具有一定影响的大
中型超市和连锁商店。大中型超市内具体商品价格变动情况,由超市法人负责履行备
案程序;连锁经营的加盟零售商,自行进货、自行制定价格的,由加盟店法人负责履
行备案程序;统一配送、统一制定价格的,由制定价格的连锁店经营者统一履行备案
程序。
(二)批发商。指在本市市场交易量较大或者具有一定影响的批发企业。批发市场
内商品价格变动情况,由批发市场法人负责履行备案程序。
需履行调价备案程序的商品及服务种类目录附后。具体企业名单由市价格主管部
门视情分批公布。
各区县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需要实行调价备案的企业名单,
并由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公布。
第十条 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调价备案名
单的经营者应当在调价后24小时内,将调价书面报告送达市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区县价
格主管部门。
(一)一次调高价格4%以上的;
(二)10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6%以上的;
(三)30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10%以上的。
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提价幅度、提价理由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经营者调价备案后,如有异议,应当在3个工作日
内告知,并责令有关经营者恢复原价或者降低调价幅度;逾期未告知的,视同对经营
者调价无异议。
第十二条 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经市政府批准,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以
限定生产企业的利润率和流通企业的商品进销差率。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
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价格。
第十四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
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申报或者备案程序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或者备案的;
73
第一部分|上海市政府发文
(三)经营者申报后提前提价的;
(四)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提价、降低提价幅度或者标准等决定的;
(五)不按照规定说明理由或者虚构理由、提供虚假资料的;
(六)不执行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的;
(七)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列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范围的商品及服务,以及可能
波及的相关商品及服务,应当加强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的监测,并及时将有关情
况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
调价备案商品及服务种类目录
序号 品种 价格类型
1 成品粮( 面粉、粳米、籼米);切面;方便面 批发价、零售价
2 食用植物油(大豆油、花生油、菜籽油、调和油) 批发价、零售价
3
猪肉(白条肉、纯精肉、方肉、大排);牛肉(白奶);
羊肉(去骨肉)
批发价、零售价
4 鸡蛋(洋鸡蛋) 批发价、零售价
5 牛奶(纯鲜牛奶) 批发价、零售价
6 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 根据实际情况补充
74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标准化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制订的《上海市服务标准化行动
计划(2007-2010年)》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7〕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制订的《上海市服务标准化行动计划(2007-2010年)》
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上海市服务标准化行动计划(2007-2010年)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服务标准化工作,根据《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
五年规划纲要》、《上海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实施纲要》、《上海市标准化发展战略纲要
(2007-2020年)》的要求,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背景和现状
2003年8月,本市组建了市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这是继国家服务标准化技术
委员会成立之后,在全国成立的第一个省级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截至2007年6月底,
本市已累计制定、发布并实施了18项服务业地方标准,组织开展了一批现代物流、服
务外包等服务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和服务领域“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创建。与此同时,
本市积极贯彻《全国服务标准2005年-2008年发展规划》、《关于推进服务标准化试点
工作的意见》,以提高市民生活质量、提升服务专业化水平、增强现代服务业竞争力为
75
第一部分|上海市政府发文
目标,在商贸、物流、旅游、社区、物业管理、信息服务等领域加快服务标准化建设,
成效明显,为促进本市服务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本市服务标准化工作面临
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任务十分艰巨,在接轨国际服务标准化理念、提高服务业企业
的标准化工作积极性、增强从业人员的标准化意识、加大服务标准化贯彻实施与试点
示范的工作力度、提高服务标准的市场适用性、推进服务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
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与加强。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
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市第九次党代会的部署,全面实施《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围绕加快实现“四个率先”、加快推进“四个中心”和社
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以举办2010年上海世博会为契机,充分发挥标准化在
加快服务业技术进步、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和社会综合服务水平、提
升服务业的规模与能级、增强城市服务功能、实现服务业现代化、逐步形成服务经济
为主的产业结构等方面的基础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三、基本原则
(一)民生优先
优先推进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涉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及安全、卫生和环保方面的
服务标准化工作,加快社会关注、行业急需的服务标准化进程。通过与民生相关的服
务标准的宣传、制定与实施,全面提升服务质量,切实规范相关服务业市场秩序。
(二)创新发展
加强现代服务业标准化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以加快落实《关于上海加速发展现
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为契机,根据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业态、技术和管理创新的
客观要求,围绕会展、金融、旅游、信息服务、现代物流、社区服务等重点领域和现
代服务业集聚区的发展需要,大力推动与之相配套的标准化工作,通过创新发展,全
面提高服务业专业化、信息化和网络化水平。
(三)实用可操作
加强服务标准化工作与本市服务业发展“十一五”规划要求的衔接,结合2008年
北京奥运会及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举办,充分体现服务标准化工作的前瞻性和指导性,
注重强化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并积极推动服务标准化工作与服务质量评价、满意度测
评等的相互融合,努力促进标准化工作更加科学合理,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四)整体协调
加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之间的协调,密切跟踪服务标准
76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化的国际发展趋势,结合本市服务业发展特点,通过转化引进,加快与国际水平接轨
的步伐,强化本市服务业地方标准的技术先进性和整体协调性,逐步实现整体统一、
协调推进,为增强服务业综合竞争力作出贡献。
四、总体目标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发展现代服务业的部署,根据本市服务业发展的趋势,在
“十一五”期间,依托国民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综合优势,继续加强对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实施,不断拓宽服务标准化工作范围,深入推动重点领域的
服务标准化试点示范,提高服务标准制订、修订效率,提升服务标准化工作水平,逐
步完善与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服务标准体系,基本建立适应上海经济社会发展
需要的服务标准化工作体制,初步形成“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
的服务标准化工作机制。争取用3-4年的时间,组织宣传和实施与本市服务业发展密
切相关的30项服务标准,参与制订、修订10项服务业国家、行业标准,制定、发布
与实施30项服务业地方标准,基本建成若干服务业领域标准化示范区和10家服务标
准化示范企业。
五、主要任务
(一)围绕便民利民,运用标准化手段,提升生活质量,规范服务业市场秩序大
力推进社区服务、家政服务、养老托幼服务等社区标准化工作,规范便民的零售、餐
饮、洗染等商贸服务,完善物业管理、房屋中介服务标准化,加快推进都市旅游服务、
文化娱乐服务、体育健身服务等需求潜力大的服务标准化,大力推进家电销售和售后
服务标准化,规范安装、维修服务市场秩序,提升服务质量,强化城市服务管理功能,
促进服务专业化、集聚化、标准化。优先制定和实施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公共
服务业标准,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及安全、卫生和环境方面,加大服务标准化工作力度,
不断提高社会综合服务水平。
(二)适应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需要,加速推进服务业重点领域标准化工作根据上
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进程需要,加快金融行业的标准化建设工作,重点推进“金融窗
口服务规范”和“金融理财服务规范”的制定,促进上海金融服务水平的提高。持续
推进现代物流标准化,推广现代物流服务理念,以物流服务标准、物流管理标准和物
流信息标准为切入点,推动物流企业参与标准化活动,积极参与物流国家标准的研制,
宣传、实施一批对上海物流产业发展和服务水平提升有重大影响的物流标准,结合物
流中心、园区建设,创建一批物流标准化示范工程。积极推进信息服务业标准化,大
力推进软件业、互联网服务业、信息服务外包、电子商务服务的标准化进程。加快推
进科技服务标准化工作,促进科技研发服务、技术推广服务、工业设计服务产业的发展,
77
第一部分|上海市政府发文
为建立健全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提供支撑。
(三)践行“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的理念,加快推进与办博衔接的服务标准化工
作加快推进会展业标准化工作,充分依托全国会展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落户上海的机
遇,加强与国内外会展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采用、转化国际会展业服务标准,研
究制定与实施会展基础条件、会展服务质量、会展管理等方面的标准,加强会展服务
人员的服务标准化培训,加快培育具有服务标准化理念的会展业企业,推动会展服务
企业品牌化、集团化和国际化进程。强化世博旅游服务标准化工作,营造与世博会相
适应的和谐的城市旅游环境,重点推进与世博相配套的都市旅游、商务旅游、会展旅游、
工业旅游等标准化建设,积极研究制定与实施旅游业信息化、旅行社服务等地方标准,
构筑完整的世博旅游产品体系。整体推进世博园区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化工作,提
升世博形象,选择世博园区内先建场馆、区域先试先行,加强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
的实施工作,建立起规范、美观、与国际接轨的世博园区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系统,通
过场馆、区域内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化工作,带动整个园区实施公共信息图形标志
标准化。
(四)聚焦服务业重点领域,大力开展区域服务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加快重点区
域服务标准化工作,配合上海市现代服务业的产业导向和区域服务业发展重点,选择
基础较为扎实和有一定社会影响度的都市旅游、现代楼宇、商贸服务等服务业集聚区
域加快服务标准化试点,支持和推动有特色的服务企业的标准化试点。鼓励试点区域、
试点企业从服务设施、服务环境、服务质量和服务管理全过程贯彻实施各级标准,探
索服务标准实施的新机制、新方法,促进服务业标准化不断创新。以服务标准的实施
带动服务业品牌建设,逐步形成一批有市场影响力、消费者认同的服务品牌,扩大试
点示范的带动和辐射效应,推动服务标准化向纵深发展。
六、重点项目
按照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完成下列重点领域与项目服务标准的宣传、实施和预研、
制订、修订及试点示范等工作。
(一)旅游服务业
重点项目:
1、工业旅游景点服务质量要求
2、旅游特色街区服务质量要求
3、旅游景区(点)道路交通指引标志设置规范
4、旅游业信息化数据交换规范
5、旅行社服务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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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6、乡村旅游景点服务质量要求
7、旅游集散中心、集散站设施与服务标准
8、旅游信息咨询中心设施与服务标准
9、旅游团队推荐单位服务标准
10、旅游节庆标准
责任单位:
市旅游委牵头,各区县政府及市经委、市公安局、市信息委等部门和相关行业协
会配合。
(二)会展服务业
重点项目:
1、会展展示工程作业标准
2、展品物流标准
3、会展场所安全标准
4、会展组织方绩效评价标准
责任单位:
市外经贸委牵头,市经委、上海世博局等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配合。
(三)商贸服务业
重点项目:
1、百货店服务质量规范
2、超市、便利店服务规范
3、家电专业商场经营服务规范
4、餐饮业服务规范
5、洗染业服务规范
6、家用电器安装、维修服务规范
7、眼镜验配服务管理规范
责任单位:
市经委牵头,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量技监局等部门及相关行业协
会配合。
(四)金融服务业
重点项目:
1、金融窗口服务规范
2、金融理财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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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上海市政府发文
责任单位:
市金融办牵头,银行及相关行业协会配合。
(五)房地产业
重点项目:
1、商业物业服务规范
2、公众物业服务规范
3、房屋中介服务规范
责任单位:
市房地资源局牵头,市建设交通委等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配合。
(六)社区服务业
重点项目:
1、养老管理服务规范
2、殡葬行业管理服务规范
责任单位:
市民政局牵头,市信息委、市经委等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配合。
(七)信息服务业
重点项目:
1、信息服务外包企业技术与管理规范
2、原创动漫技术与管理规范
3、网络购物服务规范
4、有线数字电视用户服务规范
5、社区信息苑管理规范
6、信用服务规范
7、软件标杆度量技术与管理规范
责任单位:市信息委牵头,市经委、市民政局、市文广影视局等部门及相关行业
协会配合。
(八)综合服务业
重点项目:
1、汽修行业服务规范
2、汽配市场服务规范
3、图书馆服务规范
4、文化馆服务规范
80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5、律师服务质量要求
6、社会科技教育服务规范
7、博物馆服务规范
责任单位:市经委牵头,市委宣传部、市科委、市文广影视局、市交通局、市司法局、
市文管委等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配合。
(九)现代物流业
重点项目:
1、物流标准贯彻实施:企业物流成本构成与计算、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
2、物流标准应用示范:企业汽车物流标准体系应用示范、《第三方物流服务质量
要求》国家标准应用示范、《冷冻食品的包装、标志、运输和储藏》国家标准应用示范、
《物流园区分类与基本要求》国家标准应用示范、电子标签在危化气瓶物流安全监控的
应用示范、电子标签在港口集装箱物流服务中的应用示范、电子标签在物流中心的应
用示范、中国物品编码中心(ANCC)全球统一标识系统在医疗卫生领域的应用示范
3、物流标准预研:联合企业物流标准(作业标准、报文格式标准和管理标准)、
多式联运物流标准、物流公共信息数据交换与共享标准
4、物流标准制定:危险化学品气瓶电子标签、食品冷链物流技术与管理规范、《联
运通用平托盘主要尺寸及公差》、集装箱电子标签技术规范、物流园区分类与基本要求、
物流中心分类与基本要求、第三方物流服务质量要求、物流服务合同准则、商品配送
服务质量规范、口岸物流服务质量规范、展品物流服务质量规范、包裹快递服务质量
规范、国际货运代理服务规范、国际快递服务规范、物流咨询服务规范
责任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牵头,上海口岸办、市港口局等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配合。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全市共同推进服务标准化工作的合作机制
加强政府宏观指导,充分依托市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对服务标准化发
展重大事项的决策和指导。各区县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各自职能和区域范围内,
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把推进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有效性作为考核服务
业发展绩效的主要内容之一,尽快形成“统一管理、依托各方、各司其职、合力推进”
的服务标准化工作新局面。各有关服务业行业协会要积极参与服务标准化有关技术层
面的工作,及时沟通信息,确保服务标准化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宣传,加大服务标准化专业人才培养的力度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强服务标准化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服务标准化意识,
81
第一部分|上海市政府发文
强化标准化在服务行业和企业中的认知度和影响力,营造全社会重视服务标准化、共
同推进服务标准化的良好氛围。加强服务标准化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通过集中培训与
分散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大力开展服务标准化教育培训,有针对性地建立不同层次、
不同专业的服务标准化工作队伍,形成一支既有标准化知识又有行业专业知识的企业
标准化工作队伍,以适应各行业服务标准化工作的需要。
(三)加快企业服务标准化工作进程,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服务标准化工作格局
各区县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研究政策措施,充分调动企业参与服务标
准化工作的积极性,在鼓励、推动服务业企业制订、实施企业标准,规范自身服务行
为的同时,逐步将基础扎实、示范效应明显的企业标准提升为相关服务业的地方、行业、
国家乃至国际标准。在推进“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推动广大服务企
业建立和完善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的服务标准体系,进一步
提高本市服务行业和企业的自我规范管理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四)深化合作交流,形成长三角区域服务标准化联动效应
按照长三角“资源共享、服务区域、共同发展”的服务标准化合作理念,继续扩
大合作领域,加强长三角信息交流和互动合作,针对长三角区域共性的服务业,研究
制订统一的服务标准,并共同推进实施,为长三角区域服务业的新一轮发展积极创造
条件,逐步形成长三角区域服务标准一体化的新格局。
(五)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多渠道筹措服务标准化工作推进资金
发挥公共财政的导向作用,加大对服务标准化工作的经费支持力度,保障与服务
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标准化各项任务的落实,支持服务标准化人才培养和与区域经济
发展配套的服务业标准的宣传、研究、制定、试点示范和推广实施等。逐步建立市、
区县两级政府资助,行业协会、企业等多方投入,共同支持服务标准化建设的经费保
障机制。.
上海市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第二部分
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85
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关于发布上海市家电以旧换新废旧家电回收
参考价格的公告
本市家电以旧换新试点工作自8月15日实施以来,在国家出台有关政策带动下,
市民和法人单位踊跃办理以旧换新业务,政策促进消费作用较为显著。根据《上海市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规定,上海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小组委托上海交电家电商
业行业协会参考废旧家电拆解后的资源残值和回收企业、拆解企业成本,制定上海市
家电以旧换新废旧家电回收参考价格(见表1)和交旧时废旧家电主要零部件完整性标
准(见表2),并予以公布。
“废旧家电”是指达到或接近家电报废年限,无长期使用价值的旧家电。根据国
家规定,“废旧家电”由中标回收企业上门回收后一律送往政府指定的拆解企业作拆解
处理,不得流入二手市场。交旧人处置废旧家电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国家家电以
旧换新政策或其它交旧方式。回收企业要按时上门回收旧机,准确完整填写回收凭证,
并及时把凭证信息录入系统,保障购买人在销售网点办理补贴手续。家电回收是市场
行为,交旧人和回收企业对旧家电成交拥有充分的自主权,双方在议价时可参考本价格。
回收参考价格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将视市场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订。
表1 上海市家电以旧换新废旧家电回收参考价格表
品种 规格 回收参考价格(元)
电视机
显像管(CRT)
9 吋至14 吋 5
21 吋以下(含21 吋) 8
29 吋以下(不含29 吋) 15
29 吋以上 20
液晶、等离子及背投 20
冰箱(冰柜)
单门 20
双门 30
冰柜 30
86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续  表)
品种 规格 回收参考价格(元)
洗衣机
波轮 20
滚筒 30
空调
窗式 50
挂壁式 100
柜式 200
电脑
台式机(含显示器) 30
笔记本 10
表2 废旧家电主要零部件完整性标准
品种 主要零部件
电视机 机壳、显像部件、线路板等
空调 机壳、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线路板等
冰箱(冰柜) 机壳、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线路板等
洗衣机 机壳、内胆或滚筒、电动机、线路板等
电脑 显示器、机壳、电源、主板、CPU、内存条等
上海交电家电商业行业协会
二○○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87
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2010年上海世博会特许经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办好一届成功、精彩、难忘的上海世博会的要求,为了吸引更多优秀生产企
业和商业零售企业参与世博特许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满足消费者多层次需求,
更好地宣传和推广上海世博会,扩大上海世博会影响,提升公众对上海世博会的认知
度和参与度,同时,把特许经营工作与拉动内需、促进消费结合起来,推进世博经济
发展,现就上海世博会特许经营工作提出以下实施细则(试行)。.
一、完善特许经营招募渠道.
(一)完善特许生产商招募渠道.
1、符合条件的意向企业按照世博会官方网站公布的特许生产商招募公告的要求,
向上海世博会特许产品经营办公室(以下简称“经营办公室”)报送应征材料。经招募
评审机构审核,应征企业进入特许生产协议签署和产品申报流程。.
2、经营办公室可以直接向符合条件的知名生产企业发出定向招募邀请,就特许生
产许可协议条款达成一致后,交招募评审机构审核。通过审核的企业进入特许生产协
议签署和产品申报流程。.
3、参加经营办公室主办(或经营办公室认可的)的产品设计评比或竞赛活动,获
奖产品为新开发产品,且产品所有者具备生产资质的,可申请该产品所属产品类别的
特许生产商资格。.
(二)完善特许零售商招募渠道.
1、符合条件的意向企业按照世博会官方网站公布的特许零售商招募公告的要求,
向经营办公室报送应征材料。经招募评审机构审核,应征企业进入特许零售协议签署
和零售店申报流程。.
2、经营办公室可以直接向符合条件的大型零售商业企业发出定向招募邀请,就特
许零售许可协议条款达成一致后,交招募评审机构审核。通过审核的企业进入特许零
售协议签署和零售店申报流程。定向邀请的零售商,其特许产品零售门店(专柜)或
销售额必须在商定时限内达到约定的规模数。.
(三)鼓励产供销一体化企业参加招募.
鼓励符合条件的产供销一体化企业同步应征特许生产商和特许零售商资质,由经
88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营办公室同步审批,同步授权。.
二、丰富产品种类,完善产品结构,提升产品层次.
(一)增加特许产品类别.
1、除上海世博会赞助企业约定的产品类别外,在现有特许产品类别基础上,增加
食品、生活用纸制品等类别。.
2、根据市场需求,适时增加其他特许产品类别。.
(二)保持合理的产品结构.
1、鼓励开发和生产大众化的特许产品,以及能较好地体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新
产品。.
2、合理控制同类特许产品的投产数量,减少特许产品的重复开发现象。.
(三)设立“荣誉特许产品”.
为鼓励特许产品设计研发的最新成果通过世博会平台拓展市场,本届世博会将新
设“2010年上海世博会荣誉特许产品”(简称“荣誉特许产品”)。.
荣誉特许产品必须是本届世博会的特许产品,在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计等
方面具有突出表现,取得较好的市场销售业绩。.
荣誉特许产品由经营办公室组织评定,评定办法另行公布。.
(四)允许适度宣传特许产品.
允许适度使用世博元素,开展基于特许产品本身的宣传推广活动。具体办法另行
公布。.
三、鼓励特许产品研发设计.
(一)提供世博会设计元素公共服务.
经营办公室将及时向特许生产商提供世博会组织者许可的世博会会徽、吉祥物、
一轴四馆(世博轴、中国馆、主题馆、世博中心、演艺中心)、参展国场馆等形象设计
元素。.
(二)鼓励特许生产商开发新产品.
按照特许产品类别,对特许产品投产品种达到一定数量的特许生产商给予相应的
奖励;对初次投放市场的特许产品,给予一定批量的产品免特许权费等政策支持。奖
励和支持政策另行公布。.
(三)鼓励公众参与研发设计.
开设特许产品公众创意设计网上征集平台。公众(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征集平台
上传设计方案,参与世博会特许产品的公众设计活动。.
经营办公室定期组织专家评估,公布优秀公众设计方案,并向特许生产商推荐。.
89
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对有意向的公众设计方案,特许生产商可与设计方案提供者直接沟通。达成合作
意向的,按照特许产品审批程序报批。.
四、拓展零售渠道,鼓励扩大销售.
(一)零售主体多元化.
鼓励内外资商业企业开设自营零售店,支持特许生产商开设产供销一体的零售网
点。.
(二)零售模式多元化.
在国内重点城市和地区,以直接招募特许零售商为主;在其他地区及港澳台地区,
直接招募特许零售商和发展区域特许经销商相结合;在其他国家,重点发展特许产品
总经销商。.
(三)零售渠道多元化.
增加旅游集散地、居住社区等区域的零售网点数量;加快世博会特许产品在连锁
超市、大型卖场和便利店的拓展速度;积极拓展网络销售、电视销售等新型销售渠道,
使之成为实体店销售的补充,扩大销售规模。.
(四)零售门店多元化.
在发挥好旗舰店、专卖店、专柜、临时零售点、网络门店等形式的零售门店作用
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符合市场需要的新型门店种类,丰富零售门店形式。.
(五)鼓励扩大销售.
对零售额达到一定规模的零售门店(专柜),按照实际销售产品的门类及数量,给
予相应的奖励。细则另行公布。.
五、.调整特许产品许可费率和履约保证金标准.
(一)调整特许产品许可费计提标准.
为支持特许生产商的发展,除贵金属、集邮品、世博福利彩票衍生品外,对特许
产品许可费计提标准进行调整。调整情况详见附件。许可费按季度根据当季申领防伪
标识的数量支付。费率调整后,按不高于许可费40%的比例提取世博特许产品广告、
宣传、促销等费用。.
(二)调整特许生产商履约保证金标准.
将原生产许可协议中按照授权产品类别核定的30万、50万、80万、100万元4个
档次履约保证金标准,统一调整为20万元和50万元2个档次。.
贵金属、集邮品、世博福利彩票衍生品生产企业的履约保证金标准不变。.
履约保证金应于许可协议签署日之前缴纳至指定帐户,清仓期结束后在扣除原协
议约定应承担的费用(如有)后,按照实际结算予以不计息返还。.
90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三)调整特许零售商开店许可费标准.
1、由特许零售商自营开设的零售店(专柜),在经营办公室核定的门店范围内,
开店许可费统一调整为单店(柜)一次性收取1000元。对门店(专柜)数超过20个的,
一次性收取2万元开店许可费。.
2、对于特许零售商申报的非自营零售店(专柜),开店许可费统一调整为单店(柜)
一次性收取1000元。.
3、贵金属产品零售门店(专柜)的开店许可费调整为单店(柜)一次性收取5000元。
对门店(专柜)数超过20个的贵金属产品特许零售商,超过部分减半征收开店许可费。.
4、开店许可费于该零售店(专柜)在经营办公室核准后15日内支付至指定帐户。 .
(四)调整特许零售商履约保证金标准.
将原零售许可协议中按计划开店总面积核定的10万、20万、30万元3个档次履
约保证金标准,统一调整为10万元。.
履约保证金应于许可协议签署日之前缴纳至指定帐户,清仓期结束后在扣除原协
议约定应承担的费用(如有)后,按照实际结算予以不计息返还。.
六、.优化特许经营审批程序.
(一)优化特许生产候选企业验厂流程.
对拥有国家检验认证资质的机构提供的有效质检证明的企业,若满足其他招募条
件,直接授权成为特许生产商;对于无法提供有效质检证明的企业,若满足其他招募
条件,由经营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推荐第三方质检机构验厂。.
(二)简化特许产品审批环节.
经营办公室直接受理特许生产企业提交的特许产品开发申请,缩短审批周期。.
(三)调整申领防伪标识的程序.
特许生产商直接向经营办公室申请防伪标识。.
(四)简化特许零售店审批程序.
经营办公室直接受理特许零售商的开店申请。.
对于特许零售商自营开设零售店(专柜),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特许零售商向
经营办公室报送电子及纸质备案材料,经营办公室核准后颁发授权证书。.
对于非自营的零售店(专柜),由特许零售商向经营办公室提交电子及纸质文件申
请,经营办公室核准后颁发授权证书。.
经营办公室将组织开展对特许零售店的核查工作,对零售店(专柜)实际情况与
报送材料差异较大的,明确限时整改要求,对整改措施不到位的给予相应处罚,直至
吊销授权证书。.
91
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七、.加强特许经营管理和服务.
(一)统一特许产品的管理.
将现有普通特许产品,以及邮品、贵金属制品等专营特许产品统称为世博特许产品,
适用相同的管理办法,不再区分普通特许产品和专营特许产品。.
(二)完善特许商品的定价管理.
1、特许产品定价指导小组负责对特许产品的定价区间提出指导性意见。.
2、进一步完善特许产品批发价格的形成和协商机制。.
(三)加强特许经营统计工作.
1、特许生产商和特许零售商须按照特许协议的要求,如实向特许经营办公室报送
特许经营统计信息。.
2、特许经营办公室要加强对特许经营企业相关业务的审计,做好统计数据的汇总、
整理和分析工作,向特许经营企业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四)加强市场管理.
1、严格禁止特许零售商擅自开展打折、促销等活动,以及有悖于特许经营相关条
款的行为。凡经查实有上述行为的,经营办公室将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有关条款给予
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企业的特许经营资质,并通过适当途径公布处罚情况。.
2、严厉打击盗版、仿冒等违法违规行为。经营办公室将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加强
特许产品权益保护的宣传工作,组织特许经营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对未经授权的特许
产品零售行为一律作为仿冒侵权处理,维护消费者和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进一步发挥962010世博热线的监督和服务功能,及时处理有关特许经营的投
诉和举报。.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11月20日起试行。之前订立的特许经营协议按原条款执行。.
上海世博会特许产品经营办公室.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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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上海市“双百市场工程”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
[2009]1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
建. [2009]228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为加快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推进“双百市
场工程”,并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效益,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
动作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双百市场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双百市场资金”),是指在中央财政预算内
安排,专项用于推进“双百市场工程”的补助性资金。
第三条(使用范围)
双百市场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产批批发市场进行冷链、质量安全可追溯、安全监控、
废弃物处理等准公益性设施以及交易厅棚、仓促物流、加工配送、分捡包装等经营性
设施建设和改造;支持农贸市场进行交易厅棚、冷藏保鲜、卫生、安全、服务等设施
建设和改造。重点支持物流配送中心、交易大厅、仓储和现代展示展销中心等基础设施,
检验检测中心、信息中心、安全监控中心、废弃物及污水处理中心、结算管理中心及
独立全封闭活禽交易屠宰区,生鲜农产品配送中心。
第四条. (申报主体资格)
申请“双百市场工程”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承办单位和农贸市场承办单位应符合
《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加快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 推进“双百市场工程”的通知》(商建发
[2009]277号)规定的承办单位应具备的条件。申报的项目经商务部审核批准列入本市“双
百市场工程”支持计划。
第五条(支持方式和标准)
双百市场资金采用以奖代补的支持方式。
建设改造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并经验收合格的,每个农产品批发市场原则
上按20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每个农贸市场原则上按5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但不
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93
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第六条(申请提交的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应附具体项目清单);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验收合格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3.项目的专项审计报告;
4.其他材料。
第七条(资金申报和项目验收)
申请双百市场资金支持的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于规定
期限内向市商务委提出项目验收请求,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联合验收,并
根据验收结果和规定的支持标准,提出项目评审意见。
第八条(资金拨付)
市商务委根据项目评审意见,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根
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核拨至相关单位。
第九条. (使用监督)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双百市场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
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双百市场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严禁骗取、截留或挪用资金。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单位,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将全额收回资金,取消其以后年
度申请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情
节严重或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各申报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附则)
本办法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0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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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上海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沪商商贸[2009]568号
各区(县)商务委、区(县)财政局、区(县)发改委、区(县)经济信息化委、区(县)
环保局、区(县)工商分局、区(县)质量技监局:
为进一步促进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
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
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以及财政部、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七部委《关于印
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98号)有关规定,市商务委会同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等七部
门制定了本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印发至各单位,请按照部
门职责分工和本细则规定,推进落实本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九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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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上海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
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
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以及财政部、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
[2009]298号)有关规定,制订本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废弃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
第三条 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方便消费、直接补贴、安全高效、
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政策
第四条 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期间,本市作为全国试点城市按照
国家有关部委提出的具体方案组织本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补贴政策自8月15日
起正式实施。
第五条 补贴方式及对象:
1.凡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或具有本市户口,在规定时间内交售旧家电并
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在购买新家电时可享受家电补贴。交售
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一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
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即本市农业户口居民购买家电下乡中标产品可在“家电
下乡”和“家电以旧换新”政策中任选一类享受补贴。
2.凡在规定时间内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
处理的中标家电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均可享受运费补贴。
第六条 以旧换新补贴家电产品范围: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
电脑。旧家电回收后,换购五类新家电中任一类均享受补贴。补贴产品范围如需调整,
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
实施。
第七条 补贴标准为:
1.家电补贴。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元/台,
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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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2.运费补贴。按中标回收企业交售旧家电的数量定额补助,具体补贴办法,由财
政部另行研究确定。
第八条 以旧换新的新家电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标准要求。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九条 家电销售企业和家电回收企业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以招标方式确定,
并向社会公布中标家电销售和家电回收企业的名单和联系方式。拆解处理企业由市环
保局从现有列入上海市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理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企业中筛选,
会同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等报市政府确定。
第十条 购买人选择中标回收企业,通过网络、电话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旧家电
的申请,并在回收企业上门收购旧家电时提供购买人身份证件(个人凭身份证或户口
本/户籍证明、军官证或士兵证,单位凭组织机构代码证)。回收企业在购买人提出申
请后与购买人约定上门收购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上门收购旧家电时完整填
写并开具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回收企业须在收购当天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所有信息,包括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序列号、旧家电的类别、品牌、型号、制造商、机身序列号(如确无序列号将由家电
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旧家电回收价格、回收时间、回收地点、回收产品
说明以及购买人的身份信息等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第十一条 购买人选择中标销售企业,可于交售旧家电的次日起凭购买人交旧时
提供的同一身份证件、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到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并在销售企业指
导下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申报表》。对符合条件的,销售企业在销售新家
电时直接向购买人垫付补贴资金,并将相关信息完整录入系统。
第十二条 鼓励中标销售、回收企业本着便民的原则,便利交旧购新,缩短流程
时间。
第十三条 鼓励中标销售企业本着惠民的原则,继续做好各类营销促销活动,但
中标销售企业不得将各类营销促销手段与国家以旧换新政策混淆,不得以购买人享受
国家旧换新政策为由,而不予享受企业的营销促销优惠,或提高商品的成交价格。应
在最低成交价格的基础上给予购买人家电以旧换新补贴。
第十四条 中标回收企业收购的旧家电须于1个月内全部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
业进行拆解处理,向拆解处理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将对应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交拆解
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对符合条件的,拆解处理企业向中
标回收企业垫付运输费用补贴,并须在收验当日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
97
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第十五条 中标销售企业凭新家电销售发票、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家
电)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总部注册所在地区(县)商务委审核后汇总报区(县)
财政局兑付补贴资金。
第十六条 拆解处理企业凭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
报表》等材料,经市环保局审核后汇总报市财政局兑付已垫付的运费补贴。
第四章.家电回收企业
第十七条 为方便购买人交售旧家电,旧家电回收采取多元化回收的方式。家电
生产企业(售后服务机构)、销售企业、专业回收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等均可参加市商
务委、市财政局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招投标活动。
第十八条 招标确定的家电回收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信誉好并且具备
以下基本条件:
1.有布局合理、覆盖面广的回收网点;
2.回收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
力;
3.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存储场地;
4.有经过培训、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回收人员;
5.近3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第十九条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的家电回收企业招投标的具体条件为:
1.企业回收网点在本市社区覆盖面较广,具备较完善的上门收购和回收处理旧家
电能力,包括与回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交通运输条件、符合环保要求的存储场地以及
旧家电价格评估能力;
2.企业要按照市场化原则,制定旧家电收购参考价格,诚信经营;
3.企业必须具备电脑上网条件,有专人负责将回收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录入系统,
并进行日常维护操作;
4.企业经营资信状况良好,无商业欺诈等不良记录;
5.企业具有社会责任感并遵守环保政策法规。
第二十条 市商务委将中标回收企业及符合条件的回收网点报商务部、财政部备
案。
第二十一条 中标回收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保证及时按合理价格收购购买人交
售的旧家电,规范发放以旧换新凭证,回收的旧家电全部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
不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不弄虚作假,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承诺协议的中标回收企业,政府主管部门将给予公开警告,
98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参加家电以旧换新的资格。
第五章 家电销售企业
第二十三条 专业家电连锁销售企业、综合性大型零售企业、家电生产企业(销
售机构)等均可参加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四条 招标确定的销售企业应当具有较强实力、信誉好、销售网络健全,
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销售网点覆盖面广,网点覆盖到全市所有区县;
2.销售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3.具有较强的仓储及配送能力;
4.具备完善的家电送货、安装、调试、维修的售后服务体系;
5.近3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第二十五条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的家电销售企业招投标的具体条件为:
1.与家电生产企业有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有长期经销或代理协议,有严格的商
品进货质量保障体系;
2.执行国家“三包”规定,具备较完善的家电送货上门、安装调试、退换货等售
后服务体系;
3.终端销售网点必须具备电脑上网条件,有专人负责将销售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录
入系统,并进行日常维护操作;
4.企业经营资信状况良好,无商业欺诈等不良记录;
5.具有较强的市场营销开拓能力;
6.能较好地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商务委将中标销售企业及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报商务部、财政部
备案。
第二十七条 中标销售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保证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
严把进货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产品进入市场流通。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承诺协议的中标销售企业,政府主管部门将给予公开警告,
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参加家电以旧换新的资格,构成违法的,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六章 拆解处理企业
第二十九条 拆解处理企业由市环保局从现有列入上海市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理
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企业中筛选,会同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等报市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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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非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得收购和处理以旧换新的旧家电。
第三十条 市环保局制定的确定拆解处理企业的具体条件为:
1.依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列
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包括个体工
商户。
2.具有相关环境、质量、安全等管理和技术人员。应具备不少于3名具有本专业
领域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全职技术人员。
3.具有与拆解处理废旧家电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贮存、拆解、处理的相关设施
和设备。处理种类需覆盖本次家电以旧换新的所有产品: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
洗衣机、空调、电脑。应具有冰箱和空调制冷剂的抽取、暂存或回收处理设施/设备,
不得向大气中直接排放。
4.对本厂不具备深度处理能力的废旧家电拆解产物应具有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
废印刷线路板等危险废物应提供或委托给有相应资质的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处置,电线电缆、机电应提供或委托给环境保护部核定的进口废电机等定点加工利用
单位拆解处理,阴极射线管的玻璃应优先提供或委托给阴极射线管生产企业回收利用。
5.具有通过系统记录、查验废旧家电拆解处理数据的能力。建立了废旧家电经营
情况记录簿制度,记载内容应包括每批废旧家电的来源、类型、重量以及数量、收集(接
受)时间、拆解处理时间、贮存地点;不能深度处理的废旧家电拆解物以及其他固体
废物或液态废物的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及去向;拆解处理过程中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
记录或委托监测报告。保存各类原始凭证备查,并于每月的10日前向环保部门报送上
月度以旧换新废旧家电的拆解处理情况。
6.近3年内未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处罚。
第三十一条 拆解处理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保证不无故拒收中标回收企业交售
的旧家电,不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在3个月内
将以旧换新废旧家电拆解处理完毕(超过3个月的,经市环保局同意后可最多延长至6
个月)。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承诺协议的拆解处理企业,政府主管部门将给予公开警告,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将依法予以查处,以上情节严重的将报市政府取消其参
与以旧换新废旧家电拆解处理企业资格。
第七章 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兑付
第三十三条 购买人交售旧家电,从回收企业取得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
100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凭证。回收企业须在以旧换新凭证上注明旧家电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串号(产
品生产编号)、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 购买人购买新家电时直接申报家电补贴,由销售企业代财政部门进
行审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销售企业按销售价格向购买人开具发票,指导购买人填
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当场兑付补贴资金,按照新家电的正常
销售价格减去补贴后的金额收取货款。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立即告知购买人,按销
售价格收取货款。
第三十五条 购买人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
(1)以旧换新凭证;
(2)购买新家电的发票;
(3)《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
(4)购买人居民身份证件或相关法人单位的相关证明。
第三十六条 中标销售企业每半个月对购买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总部注册
所在地区(县)商务委审核后,对符合补贴要求的,由各区(县)商务委汇总向区(县)
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区(县)财政局在接到申报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
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中标销售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
户。各级财政、商务部门要加强对中标销售企业代理审核兑付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
骗补行为的发生。
第三十七条 中标回收企业将收购旧家电销售给拆解处理企业,向拆解企业开具
销售发票,发票要注明交售旧家电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等信息。
第三十八条 根据实际销售旧家电数量,中标回收企业直接申报运费补贴,由拆
解处理企业代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直接垫付运费补贴,同时指导回收
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不符合补贴规定的,应立即告知回收
企业。
第三十九条 中标回收企业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
(1)以旧换新凭证;
(2)销售旧家电的销售发票;
(3)《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
第四十条 拆解处理企业逐月对中标回收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市环保局
审核后,对符合补贴要求的,由市环保局汇总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
局在接到申报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并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
接支付到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拆
101
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解处理企业代理审核兑付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第八章 补贴资金来源、拨付及清算
第四十一条 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有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四十二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分级负担、定向使用和动态
监管的原则。
第四十三条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本市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
80%,本市财政负担20%。
第四十四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委根据各区县废旧家电存量、家电拆解处理能
力、经济发展水平等,测算并下达各区县补贴资金规模。
第四十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中央财政下达数及市级财政配套数,按照测算的区县
补贴资金规模,及时将不少于80%的补贴资金拨付到各有关区县财政的指定专户。其
余补贴资金按需求进度和上述程序拨付。实施过程中发生实际补贴资金超出预算部分,
由各区县财政先行垫付。
第四十六条 各区(县)财政局会同同级商务委部门在每年3月底前,核实汇总
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市财政局进行审核清算。
第九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四十七条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工商局和市质量技监局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细则的规定,共同组织实
施本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等部门组织
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会同市财政局确定本市家电回收企业、销售企业,负责政策
宣传和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培训工作,负责印制和组织发放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会同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市家电以旧换新进程,通过建立与中
标家电回收、销售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的联系机制,建立顺畅的信息渠道,监督和管
理中标家电回收、销售企业及网点和拆解处理企业,建立工作档案,及时掌握工作动态,
督促企业做好以旧换新工作。
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等部门负责
制订家电以旧换新政策,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强以旧换新新家电的价格监测和监管,会同相关部门、行业
协会指导中标回收企业合理制定、及时公布废旧家电回收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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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市环保局负责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筛选本市拆解处理企
业,会同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等报市政府确定。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对家电产品生产企业的管理,督促指导生产企业提高和保障
家电产品质量。
市工商局和市质量技监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家电产品生产、流通和市
场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建立工作报告
制度,定期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向商务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保部等部门报告。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成立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经济信
息化委、市工商局和市质量技监局等部门组成的上海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小组,负责
本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监督管理。通过建立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监督管理制度,保障
以旧换新工作有序开展。
第五十条 本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中标家电回收、销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
制度。
第五十一条 本市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第五十二条 本市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投诉举报
网络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对以旧换新家电产品的申投诉举报,切实维
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 本市各级质量技监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查处违反质量
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从源头上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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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上海市服务外包示范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沪商促进[2009]567号
第一条 目的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实施服务外包“千百十工程”的通知》和《上海市人民
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本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16
号),加强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建设,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界定
服务外包示范区是指本市服务外包企业集中、区域集聚效益显著、能够引导和带
动周边地区开展服务外包业务的综合性示范区域(以下简称示范区)。
第三条 认定机构
由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组成服务外包示范区认定
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负责服务外包示范区的认定与管理。认定小组下设办公室(以
下简称认定办),认定办设在市商务委,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 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为示范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区(县)发展规划和功能定位,区(县)政府制定了明确的服务外
包产业发展规划;
(二)区内服务外包业务规模达到1亿美元以上,或从事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
不少于20家且发展势头良好;
(三)区政府从地方财政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其中支持金额不
低于从市政府获得的服务外包专项支持资金;
(四)具有精简高效、职能健全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申报材料
申请认定为示范区,应由所在区(县)政府向认定办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报单位详细申请报告,包括:地理位置及面积,近两年主要经济指标,区
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概况,区内现有可适用鼓励服务外包的政策及将实施的政策,服
务外包管理机构,服务外包发展规划(包括服务外包业务、人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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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二)区内现有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主要企业情况,包括业务类别,近两年经营状况,
获得国际资质认证等内容;
(三)本区域落实配套支持资金的证明材料;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认定办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考察后,提出认定意见,
报请认定小组审定;
(二)经认定的示范区,由认定办颁发统一证书,加盖认定小组成员单位印章;
(三)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与示范区签订服务外包
示范区共建协议。
第七条 示范区管理
(一)本市相关部门对经认定的示范区在宏观政策、规划设计、招商引资、市场开拓、
人才培训、综合协调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示范区组织做好本区域服务外包的相关工作,定期向认定办上报工作总结和
工作计划,并按要求上报本区服务外包统计数据。
(三)认定小组成员部门对示范区服务外包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示范区在
服务外包开展工作中如存在重大问题且经敦促改正无效,将取消示范区的称号,并终
止其共建协议。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九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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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
沪科合(2009)03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业的发展,促进本市企业技术创新
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本市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根据经国务院批准并由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
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以下简称为《通知》)第三条第(二)
款第1项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生产(经营)的居民企业有关技
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申请、认定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是指: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
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
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上述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
流程外包服务(KPO)的具体适用范围详见《通知》所列附件。
第四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
12月31日止,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
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分别简称为“市科委、
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组成“上海市技术先进
型服务企业认定协调小组(以下简称为“认定协调小组”)”,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本
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年度服务跟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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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第七条 认定协调小组下设“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
为“认定办公室”)”,由市科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
改革委相关人员组成。认定办公室设在市科委,负责处理日常工作。认定办公室主要
开展下列工作:
(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和年度服务跟踪工作。负责
组织对本市各区(县)初审通过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进行联合评审。
(二)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应主管税务
机关要求进行复核。
(三)负责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认定机构组成
单位推荐熟悉《通知》附件所列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及相关政策的专家,经认定
协调小组批准后,输入专家库。
(四)建立认定信用制度。对认定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企业和参与认定的专家等
相关人员予以记录,并做出相关处理。
(五)建立并管理上海科技网(网址:www.stcsm.gov.cn)上的“上海市技术先进
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页(“网上办事”窗口——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
定)”。
(六)负责组织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等事宜。
(七)与认定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区(县)科委负责受理所在区域内企业提出的认定申请,并会同各自
区(县)的商务(外包服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和发展改革委对企
业申报材料联合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申请材料
第九条 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均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企业;
(二)企业的产品(服务)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
(三)企业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
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四)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五)企业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
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
(六)企业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包括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开发能力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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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熟度模型集成、IT服务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ISO质量体系认证、
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并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
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第十条 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应提供如下材料:
1.企业注册登记表;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书;
3.企业法人代码证副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网上提交扫描件,书
面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4.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的证明材料;
5.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6.企业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包括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开发能力和成熟
度模型集成、IT服务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ISO质量体系认证、
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的证书(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
7.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以及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
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情况表;
8.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的外包合同,该类服务业务收入占本
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情况表及相关证明;
9.企业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
方面无违法行为及申请过程无虚假行为的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10.其他需报送的材料。
第三章 申请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企业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自我评价。
(二)准备申请材料
企业自我评价后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可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准备申请材料。
(三)网上注册登记
在上海科技网的“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页”上登录,按要
求填写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根据注册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
定管理系统,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企业在网上成功提交后,应在网上打印具有“stcsm”
水印的材料,并与相关的复印件,一并提交给各区(县)科委。具体受理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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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在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页上公告。
(四)审查认定
各区(县)科委分别对各自区域内企业申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材料进行
形式审查,核对电子文本和书面文本,核查复印件原件等,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
扫描件与原件一致”印章,经审查确定材料完备、真实后,出具正式受理证明。
自企业在网上提交了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各区(县)
有关部门完成初审:各区(县)科委会同各自区(县)的商务(服务外包)主管部门、
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对形式审查合格的企业申报材料联合进行初步
审查,并由各区(县)科委将企业书面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到认定办公室。
初审之后40个工作日以内,认定办公室完成联合评审:认定办公室从专家库中选
择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将电子材料通过网络工作系统
分发给所选专家进行网上评价;专家按照独立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价,填写《技术先进
型服务企业认定专家评价表》,并按要求上传给认定办公室;认定办公室收到专家的评
价意见后,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确定拟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名单,报请
认定协调小组审定。
(五)公示、公告与备案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上海科技网的“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
定管理工作网页”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办公室对举报的有关问
题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
公示无异议的,在上海科技网的“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页”
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认定办公室颁发统一印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加盖
市科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印章)和告知书。
认定办公室应将认定企业名单及时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
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四章 后续跟踪服务与管理事项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在被认定年度的次年起的每年4月30
日之前在上海科技网的“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页”上,提交本
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比例情况表》、
《国际(离岸)外包服务收入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情况表》和企业上一会计年度
财务报表。在网上成功提交后,应在网上打印具有“stcsm”水印的材料,加盖企业公
章后,一并提交给各自的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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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认定证书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享受《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事宜。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
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
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
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暂停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并提请认定办公
室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十四条 各区(县)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发展改革部门及市科技、商务、
财政、税务、发展改革部门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做
好跟踪管理,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如不符合认定条件
的,应及时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需要重新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
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更名的,由认定办公室确认并经公示、公告后重新核发认定
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五条 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第十六条 参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年度服务跟踪)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
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年度服务跟踪)企业的
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年度服务跟踪)工作相
关要求和纪律的,3年内不得从事认定相关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上海市科委
上海市商务委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110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111
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上海市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
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和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发展
改革委等十部委《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
的精神,更好地实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汽车以旧换新是指提前报废在本市登记上牌的老旧汽车、“黄
标车”并换购新车。
“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老旧汽车、“黄标车”和新车均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
从一般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汽车以旧换新的补贴资金。
第四条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
分工和本细则的规定,组织实施本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并设立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
务窗口(以下简称联合服务窗口)。
市商务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指导开展报废汽车回收、
新车销售的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分配、落实和监管。
市环保局负责“黄标车”的认定和查验,并对报废机动车拆解处理实施环境监管。
市公安局负责监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
记并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工商局、市质
量技监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补贴范围:在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期间,将符合下列条
件的汽车交售给上海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拆解,且在本市换购新车的(报废汽车的车
112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主名称与换购新车车主名称应一致):
(一)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
(二)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
(三)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
(四)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详见附件1).
1
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
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
“黄标车”可登录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网站查询。
使用年计算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分别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和注销日期。
第六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车主只能选择申请一种补贴:
(一)既符合第五条第四项,又符合第五条第一至第三项规定条件之一的;
(二)既符合第五条第三项或第四项,又符合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
的车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条件的。
第七条 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新车已享受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
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不再享受补贴。
第八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按以下标
准给予补贴:
(一)报废老旧汽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二)报废“黄标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5.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6.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元;
7.报废轿车、重型载货车、大型载客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第九条 既符合本细则补贴规定条件,又符合《上海市鼓励老旧汽车淘汰更新补

附件~4本书未予收录——编者
113
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贴暂行办法》(沪府办发〔2009〕17号)补贴条件的,可分别按照两个文件的具体规定
同时提出补贴申请,并享受国家和地方的补贴政策。
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申请办理老旧汽车、“黄标车”以旧换新补贴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老旧汽车车主应与第五条中的第一、第二、第三项核对,或到联合服务窗口
查询老旧汽车信息;“黄标车”车主应到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网站或者联合服务窗口,查
询“黄标车”信息,并由环保部门出具《老旧汽车、“黄标车”排放标准确认表》。
(二)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车主应将符合第五条规定的老旧汽车、“黄
标车”交售给上海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上海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应当在信息管理系
统中录入车辆报废回收有关信息,按有关规定及时对车辆解体,向车主出具《报废汽
车回收证明》,并自收到车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
废汽车回收证明》副联等交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向车主交付《机动车注销证明》。
(三)上海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应在备注栏中注明车
辆初次登记日期、总质量、车长、乘坐人数等信息,并将副联报送市商务委备案。
(四)老旧汽车、“黄标车”车主在本市购买新车时,应取得新车购车发票等证明、
凭据。
(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老旧汽车、“黄标车”车主应在2009年8月10日至2010
年6月30日期间,到本市联合服务窗口(上海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申请补贴资金,
并提供以下材料:
1.《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可在联合服务窗口领取,也可在市商务委网
站下载)原件;
2.《老旧汽车、“黄标车”排放标准确认表》原件;
3.《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4.《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新车购车发票、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6.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8.个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位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
业执照;
9.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车主逾期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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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第四章 补贴资金的审核与发放
第十二条 联合服务窗口收到车主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材料后,由各部门按照
职责分工进行审核,并核定补贴金额。
第十三条 对不符合补贴要求的,由市商务委通过联合服务窗口,在10个工作日
内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补贴要求的,由市商务委汇总材料,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及时
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车主开设的银行
账户。
第十四条 信息管理系统启用前,采取纸质表格审核等形式,开展补贴资金的审
核发放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
内加强对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汽车报废和换购新车、资金发放、信息统计上报等
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发放,用好补贴政策。
第十六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
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307号)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
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违反本细则规定,不履行有关义务的,市商
务委可依据其情节轻重,采取公告违规企业行为、从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
企业名单剔除,以及收回或暂停发给《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
的申请和发放,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关车主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填写《“老
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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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公安局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九年八月十日
116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上海市商务委关于开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
沪商商贸[2009]449号
商业特许经营企业: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07年第15号)和《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商业特许经营
备案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18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上海市开展商业特许经营
备案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备案企业范围
企业总部注册地在上海市的各种所有制企业,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
备案机关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备案。
二、申请备案时间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在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特许
经营合同之日起的15天内向市商务委申请备案。通知发布以前已经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的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及时申请备案。
三、备案方式和程序
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实行全国联网,通过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网站
(以下简称“系统网站”)(txjy.syggs.mofcom.gov.cn)进行备案。
1.获取备案登录号
企业获取备案登录号需提交以下相关证明材料:(1)企业法定代表人申请备案的
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企业授权委托人申请备案的提供企业授权书原件和复印件、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
本及年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3)首次与被特许人订立的商业特许经
营合同复印件;(4)2007年5月1日以后订立第一份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还需提供
两家直营店营业执照复印件。(5)特许经营企业备案联系表。
经市商务委审核,将登录号和密码发送至特许经营企业备案联系表中的电子邮箱。
2.登录网站并提交备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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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企业通过输入登录号(用户名)和密码,进入备案系统首页。根据《商业特许经
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提交备案材料,所有备案材料通过网站填写完毕后点
击“申报备案”按键即可。
3.予以备案并公告
市商务委自收到特许经营企业提交的符合《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
规定的材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在系统网站予以公告。特许经营企业提交的材
料不完备的,市商务委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在企业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10
日内予以备案。
四、资料变更及合同年报备案
特许经营企业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通过系统网站向市经
委申请资料变更。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终止、续
约与变更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通过系统网站向市商务委报告。
五、受理部门
备案材料请报送:上海连锁经营协会(石门一路251弄4号新大楼4楼)。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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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
(2008年11月26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电子商务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调整的电子商务,是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的
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包括在互联网上建立电子商务应用服务平台
(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在电子商务平台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在互联网
上建立网站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企业以及其他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 本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遵循政府推动、企业主导、市场运作、依法规
范的原则。
第五条 市经济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电子商务的推广以及
相关的信息化推进、管理工作。
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拟定商务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标准、规则,
做好相关推进、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和相关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工作。
第六条 市经济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
本市电子商务发展规划,纳入本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并与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 市经济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及社会对基础通信网络的需求,组织编制信息基础设施发展规划。
电信运营企业应当增强通信服务能力,提高通信服务水平。
第八条 本市优先支持下列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项目:
(一)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重点领域电子商务平台的建设。
(二)电子支付、安全认证、信用服务、物流信息等电子商务服务体系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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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三)电子商务关键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前款所列项目的支持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九条 本市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用电子化方式,利用相关电子商务平台,开展
信息发布和交易、支付、信用评估等活动。
第十条 市经济信息化、商务、发展改革、财政、税务、教育、科技、统计、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服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下列促进电子商
务发展工作:
(一)制定并及时公布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项目的项目指南。
(二)建立电子商务统计制度,完善电子商务统计指标体系,定期发布电子商务发
展报告。
(三)组织开展电子商务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的培训,培养和引进适应电子商务发
展的各类专业人才。
(四)推动电子商务领域的信用建设,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
(五)采取创业指导、信息咨询、技术服务等措施,扶持中小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平
台开展经营活动。
(六)推动建立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风险投资、融资担保、责任保险等机制,推动
电子商务发展。
(七)推动企业运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跨国、跨地区电子商务合作交流。
(八)推进电子签名与认证技术的应用,支持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实现交叉认证。
(九)鼓励银行推广和完善电子银行服务业务,支持发展第三方电子支付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 本市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实施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管理方式,
建立和完善电子化的管理系统、信息共享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
市工商、质量技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业注册、组织机构代码、各
类许可证等信息的电子查询系统,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提供相关信息的网上查
询服务。
第十二条 本市相关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发挥行业自律和行业
服务作用,做好下列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工作:
(一)制定和完善行业内电子商务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
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争议事项。
(二)建立行业内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制度,推进相关信用评价的互通、互联、互认。
(三)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定电子商务相关标准的建议,推动会员单位制定电子
商务相关标准并组织实施。
120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四)引导会员运用电子商务平台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或
者服务。根据会员需求,开展行业电子商务应用培训和咨询服务。
(五)研究制定适应电子商务特征的合同示范文本,并推广应用。
(六)其他可以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开展前款规定的活动,并提
供指导。
第十三条 本市建立和完善统一的电子口岸数据交换平台,实现对外贸易监管数
据电子化报送,提高通关效率。
市口岸、经济信息化和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电子口岸数据交换平台应用功
能的拓展,为对外贸易电子商务提供支持和便利。
第十四条 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证照,并在其经
营网页上公开以下信息:
(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以及其他与经营资质相关的资料。
(二)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登记或者备案登记的电子验证标识。
(三)所经营产品依法应当取得的许可、认证证书以及产品名称、生产者等产品信息。
(四)经营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子信箱等联系信息。
第十五条 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交
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信息进行记录并保存,保存时间
不得少于两年,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经济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动建立第三方电子数据保存系统,提供交易信
息的保存、查询等服务。
鼓励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委托第三方电子数据保存系统保存交易信息。
第十六条 企业在从事电子商务的过程中需要采集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信息提供
人说明采集目的和使用范围,不得收集与该经营事项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范围
使用所获得的个人信息。
对获得的个人信息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其不被泄露;未经信息提供人
同意,不得将所获得的个人信息向第三方转让。
市质量技监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经济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制定电子商务
个人信息采集的相关标准。
第十七条 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在互联网上以商业广告等公示方式,对商品或者
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责任等向消费者作出许诺的,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
价格、售后责任等应当与许诺相一致。消费者受上述许诺引导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
121
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务的,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应当将该许诺作为约定的内容。
第十八条 在互联网上建立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网
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制度,保障电子商务平台安全。
在互联网上建立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对经营过程中知悉的在其电子商务平台内
从事经营活动企业的经营信息,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密义务。
在互联网上建立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应当建立经营证照核查制度,对在其电子商
务平台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的相关经营证照进行查看、核对,并留存复制件。
在互联网上建立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发现在其电子商务平台内从事各类违法行为
的,应当予以制止,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市工商、经济信息化、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消费者权益保
护委员会,建立并完善下列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一)消费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消费投诉系统,与在互联网上建立电子商务平台的
企业建立消费投诉联网,为消费者投诉提供便利和指导。
(二)信用评价机制。支持在互联网上建立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对在其电子商务平
台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向消费者提供信用评价信息。
(三)消费信息公布机制。发布电子商务相关消费警示信息和消费指导信息,并披
露经核实的消费者投诉情况。
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
定或者商业惯例;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
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处理消费纠纷投诉的依据。鼓励在互联网
上建立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为平台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提供电子化购货凭证或者服
务单据的统一格式文本。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处罚。
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可以处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在其经营网页上公开营业执照信息的。
(二)未按规定提供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
第二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的直接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玩忽职守、滥用
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122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上海市经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商业发展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经委:
社区商业是城市商业的基础。近几年,上海商业在国际化、现代化进程中,坚持
商业繁荣繁华和便民利民并举,逐步形成了一批形态协调、业态齐全、功能完备、环
境优美、贴近居民日常生活的社区商业。2007年,市经委下发《关于加快社区商业发
展工作的意见》,在全市范围命名了25个社区商业示范社区,其中8个由商务部命名
为全国社区商业示范社区,促进了社区商业发展。为充分发挥示范社区商业的带动作用,
不断完善社区商业经营服务功能,推进社区商业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社区商业发展
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贯彻实施标准,推进各类社区商业建设
上海市地方标准《社区商业设置规范》已经颁布实施,该标准对社区商业的设置、
分级、功能定位和业态组合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各区县经委要结合区域的城市建设、
居住区的开发、实施商业发展规划,加强对社区商业的布局,推进社区商业中心、居
住区商业和街坊商业等各类社区商业的建设。对人口密集度较高的中心城区,要重点
规划建设社区商业中心,提升社区商业规模和能级;对商业设施相对薄弱的郊区和部
分新建住宅区,要坚持社区商业规划建设先行,增强社区商业的辐射面;对老城厢的
社区商业,要根据标准有计划地实施结构调整和改造,从总体上完善全市社区商业的
分布,提高社区商业的水平。
二、积极培育完善,提升示范社区商业水平
为促进社区商业发展,总结推广社区商业发展的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市经
委将继续开展示范社区商业命名工作。各区县经委要加强对区域内示范社区商业的培
育和跟踪,认真做好项目的推荐和上报工作。对已经命名的社区商业示范社区,各区
县经委要在实施规划、完善经营服务功能、调整业态结构、改善服务方式等方面加强
指导和推进。一是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求。以标准化菜市场建设和改造为突破口,完
善一批社区购物、生活服务业的设置,通过政策扶持,基本实现大众化餐饮、理发沐
浴、维修、洗染、家政服务、物资回收等生活服务需求在社区内得到满足。二是发展
社区便捷服务。以实施“便利消费进社区,便民服务进家庭”双进工程为目标,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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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大型商贸企业和社区服务企业运用信息化网络技术,开展网上购物、电话购物和送货
上门。充分利用和整合社区现有的各类服务平台、服务热线,为居民开展社区生活服
务业。三是完善社区经营服务功能。在消费水平较高的社区和社区商业中心,要在满
足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经营服务功能,培育社区骨干企业,形成
社区商业布局较合理、社区服务功能较齐全的综合服务体系。四是加强社区商业规划
实施。部分示范社区商业尚处于规划建设阶段,社区商业的形态和功能离标准还有差距,
有关区经委要指导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强社区商业规划的实施。
三、突出重点,建立社区商业长效管理机制
社区商业建设和发展既要坚持市场运作、又要发挥政府的引导和推动作用,探索
建立社区商业长效管理的机制。一是要加强部门合作。各区县经委要加强与民政、财
政、规划、房地、工商、食药监、卫生等部门的沟通,形成工作合力,协调解决社区
商业发展中的问题,研究社区商业发展的政策。要充分发挥街道和乡镇在社区商业中
的组织规划实施和日常管理的作用。二是要加强政策研究和扶持。市、区经委要贯彻
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共同研究解决社
区商业中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网点和经营缺失、配套不足的问题。争取所在区政府
的支持,通过税收、补贴等综合扶持方式,支持有关商业网点在社区开展社区生活服务,
实现工作难点的突破。三是优胜劣汰,建立进退机制。对已经命名的25家社区商业示
范社区重在巩固提高,市、区经委必须加强日常监督和管理,坚持质量优先、不断扩
大社区商业示范社区的覆盖面。为此,对已经命名的社区商业示范社区,市经委每2
年进行一次复审,实行优胜劣汰制。对规划实施不到位、经营管理混乱、商业功能退化、
居民满意度差的社区商业示范社区,经市经委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评审后,取消原命名,
确保社区商业示范社区的质量。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124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关于印发《上海商业服务业迎奥运、
迎世博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区(县)经委、外经(贸)委、旅游管理部门、工商分局、质量技监局、食品药监分局,
有关企业集团,有关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抓住举办2010年上海世博会重大机遇,推动上海
各领域发展,使各方面工作再上新台阶的要求,引导上海商业、服务业全方位做好迎
接奥运会、世博会的准备工作,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提升本市商业、服
务业能级和现代化、国际化水平,营造国际购物天堂的消费环境,市经委、市世博局、
市外经贸委、市旅游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食品药监局七个部门联合编制
了《上海商业服务业迎奥运、迎世博行动计划》,提出本市商业服务业迎奥运、迎世博
的总体目标,明确了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现将《上海商业服务业迎奥运、迎世博行
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动员商业服务业企业
积极落实,共同参与。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商业服务业迎奥运、迎世博行动计划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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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上海商业服务业迎奥运、迎世博行动计划
2010年上海世博会为上海向世界充分展示“城市,让生活更美好”提供了历史机
遇和广阔舞台,2008年北京奥运会是世界瞩目的体育盛事。商业服务业作为城市重要
的窗口行业,将在服务海内外来宾、展示上海国际大都市形象中发挥重要作用。2008
北京奥运会部分赛事和大量国内外宾客来到上海,这是上海商业服务业迎世博大练兵
的一次绝好机会。为了使商业服务业融入奥运、融入世博,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
心的建设,提升商业能级和现代化、国际化水平,营造国际购物天堂的消费环境和氛围,
市经委、世博局、旅游委、外经贸委、工商局、质量技监局和食品药监局等相关职能
部门共同制订本计划。
一、总体目标
按照建设“上海国际化购物天堂”的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加快转变经
济发展方式。围绕“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的主题,展示“商业,让城市更精彩”的内涵,
着力提升上海商业服务业的能级、质量和品位,努力实现“四个一流”,即商业设施一流、
商品品质一流、服务水平一流和消费环境一流;加快推进“四个无障碍”,即中心城区
商业语言交流无障碍、刷卡消费无障碍、残障设施无障碍、便捷服务无障碍;形成“四
个标志”,即繁荣繁华的展示之窗、引领消费的时尚之地、海纳百川的美食之都、诚信
服务的礼仪之城;使上海商业服务业更好地满足海内外世博宾客的服务需求和消费需
求,为办好高水平的奥运会和成功精彩难忘的世博会添彩,凸现上海海纳百川、万商
云集、繁荣繁华的国际化购物天堂的魅力。到2010年,主要经济指标实现“四个达到”:
上海商品销售总额力争达到4万亿元,比2007年翻一番,年均增长25%以上;社会消
费品零售总额力争达到6100亿元,比2007年增长60%左右,其中2010年比2009年
增长20%以上;商业增加值力争达到1700亿元,比2007年增长35%以上,对第三产
业的贡献率达到25%左右;商业税收总额力争达到2000亿元,比2007年翻一番,年
均增长20%以上,占第三产业税收总额比重25%以上;流通规模保持全国领先,商业
增加值和税收总额保持全市第三产业行业第一。
二、主要任务
以服务奥运、服务世博为目标,从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入手,重点抓住与奥运
世博需求相关的服务领域,完善功能配套,提升服务水平,推进便捷服务,形成展示
亮点,并在优化硬件环境和提升软件服务上形成具体推进手段,通过细化落实各项工作,
126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使上海商业服务业全方位做好迎奥运、迎世博的准备,充分体现上海国际大都市的商
业风采。
(一)完善商业综合服务功能
1.提升一批地标性商业,加强服务功能配套。一是加强商业结构调整,促进商
业服务业经营特色、功能、规模、形态布局、业态组合等全面优化,形成商业服务业
的展示窗口。重点结合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建设,建成一批能反映最新商业发展水平
的高端商业服务业设施,体现上海商业与世界的接轨。提升发展南京东路、南京西路、
淮海中路、徐家汇、豫园、新上海商业城、五角场等20个具有国际化购物天堂象征的市、
区商业中心,体现城市繁荣繁华、凸现商业文化魅力、集聚国际国内知名品牌、支持
国际高端商业和特色商业进入,提升商业能级。完善提升新天地、七宝老街、福州路、
陕西北路、衡山路、十尚坊等20条以购物、餐饮、休闲服务为特色的商业特色街区,
培育和发展体验消费,提高商业文化内涵。深入推进品牌战略,综合培育、发展上海
自主品牌。建设发展豫园老街、福建中路、南汇福布斯卡名品村等一批中华老字号集
聚街区,培育、发展一批中华老字号自主品牌。二是社区商业推进连锁经营,导入先
进业态。加快以大型综合超市、标准超市、便利店和生活服务业等为代表的社区商业
发展,形成一大批能够展示上海完善便利的社区服务功能、反映城市居民安居乐业的
示范社区商业。三是加快世博园区域的商业服务配套建设。按照市场化要求和“公平、
公正、公开”原则,通过比选程序,选择具有连锁配送、跨国快递能力等符合要求的企业,
包括长三角和全国各地符合要求的企业进驻世博园区,完善服务功能。四是加强商业
服务业与城市交通建设的联动,建设和完善轨道交通枢纽商业,重点推进旅游集散地、
轨道交通站点、公交换乘中心等配套商业网点建设,满足流动人员为主的消费群日常性、
临时性、便捷性的消费需求。
2.推进商旅文结合,形成旅游消费亮点。加强商旅文结合的推进工作,实现商
业和旅游业的双赢互动。一是依托知名的商业、娱乐、文化、餐饮单位,生态和旅游
景点资源,建设商旅文结合的运行机制,促进商旅文资源的整体开发,培育和完善豫
园商城、七宝老街、新天地、青浦奥特莱斯等一批商旅文结合示范圈。推动商业、旅
游、文化、会展以及创意园区等产业联动发展,推出一系列商业游、工业游、创意园区
游等。二是发挥商业先导作用,积极开发富有民族特色和地方特点的旅游纪念品,建
设工艺美术产业研发基地,打造一批工美旅游纪念品开发的主题园区,发展商品礼品
包装服务业,重点对一些商业繁华区域的支马路如长乐路、陕西路、茂名路、巨鹿路、
上海老街等等,进行结构调整,开发和吸纳具有创意性的、有浓郁民族特色的,具有全
国以及世界各地风情的小商品,形成一批个性化特色小店的集聚街区。三是进一步推
127
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进重要时段和节庆假日的全市性大型营销活动,办好上海购物节、国际服装文化节等
活动,发挥购物消费的叠加效应、商旅文结合的集成效应、特色营销活动的品牌效应,
到2010年把上海购物节培育成上海标志性的、带有浓郁城市文化色彩的、具国内国际
影响力的经典商业节庆活动,与世博会同步,成为上海商业服务业携手世博、融入世博、
服务世博的重头戏。
3.满足世博需求,展示海纳百川的“美食之都”。针对海内外大量游客不同饮食
文化习惯的需要,到2010年世博会期间,以中餐、西餐主要菜系为特色的品牌餐饮要
求达到300家。清真餐饮相关工作纳入世博会民族宗教工作计划统盘考虑。清真餐饮、
清真食品和清真副食基本供应点覆盖19个区(县),达到200家,世博园区、主要交
通枢纽以及各主要商业街区要重点配备清真网点;为满足世博会期间的会务餐、展览
用餐、团体送餐等需求,重点培育3个以上品牌快餐企业为世博服务;提倡无烟餐厅,
到2010年餐馆基本按照国际惯例分隔无烟区与吸烟区,优化就餐环境。提倡绿色消费,
倡导餐馆不使用一次性筷子、不供应野生动物类菜肴。围绕“上海菜”的推广,推出
一批具代表性的名店、名点、名菜、名厨,形成一批代表上海历史文化的经典菜谱和
迎世博商务配套餐菜谱;加强对上海具有各地特色、世界各国风味以及各种文化主题
和时尚特色的品牌餐馆的宣传,编辑相关美食刊物,推出双语菜谱,推广相关美食专
业网站,编制《迎世博知名餐饮企业电子地图》方便消费者轻松选择自己喜好的餐馆;
推进餐饮特色街区建设,重点对衡山路、滨江大道、虹梅路、天钥桥路等一批特色餐
饮街进行完善提升,推进特色餐饮进入世博园区内。
4.规范和提升生活服务业,推进便捷服务。抓紧推进服务标准化工作,加强相关
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与宣贯。至2010年前,餐饮、沐浴、美发美容、摄影、洗染、租赁、
轻印刷等与世博会需求相关的服务行业都要优化相应服务标准,促进规范服务。同时,
以满足世博参会来宾和游客的便捷化需求为目标,培育发展相关服务项目,加快提升
生活服务业水平。租赁业重点发展一批汽车租赁、办公用品租赁、展览用品租赁和仓
储设备租赁等与世博直接相关的租赁企业。并根据世博会推荐服务供应方的工作要求,
指定租赁运行主体。洗染业加快技术进步,引进国际先进的全自动洗、脱、烘一条龙
洗涤设备、技术,创建环保型产业。至2010年,美容美发业四星级和五星级企业达到
100家;沐浴业样板企业达到100家;为世博提供专业服务的租赁品牌企业达到2~3个;
洗染网点增长到4000余个,形成5个在国内领先、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洗染品牌企业。
基本形成完善、规范、便捷的,能够满足世博需要的现代生活服务业体系。
(二)优化商业整体形象环境
5.提升商业店貌街容整体水平。结合市市容环境建设和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相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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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作统筹推进。一是以市级商业中心、区域商业中心、特色商业街区、大型社区商业中
心和主要旅游地配套商业为重点,协调户外灯光夜景,规范和改善店招、店牌、灯箱、
广告文字等设施。二是在经营环境上,营造适宜消费的人文环境和氛围。主要商业区
域以大中型商业场所为重点,做好橱窗陈列和商场店铺形象展示,体现商业文化;规
范商场通道、导向标识、休息坐席、卫生间等相关商业设施,提高厕所等公用设施的
卫生水平,提高消费的舒适性和便利性,构建和谐商业、提升社会公众满意度。三是
大力宣传和推广节能产品,以5000平方米以上大型零售商业设施、3000平方米以上大
型餐饮服务设施以及连锁业服务设施为重点,加强服务场所节能技术改造。充分体现
国际化大都市的商业水平。
6.推进商场设施无障碍。以市级商业中心、特色商业街区、旅游商业区为重点,
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服务全覆盖。商场出入口、通道、电梯、楼梯、卫生间等处实
现无障碍;服务台、收银台等设低位装置;停车场设无障碍设施;醒目位置设无障碍
标志;大型商场设无障碍行进线路图。新建大型商业场所无障碍设施建设率和普遍服
务率要确保100%。已有的大型商业场所要加大改造力度,无障碍设施改造率和普遍服
务率力争达到100%。已经建成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规范、标准,并确保使用情况良好。
7.推进信用消费服务,丰富服务手段。以市、区商业中心、特色商业街和旅游商
业街区、大中型商业设施为重点,大力推进信用消费。到2010年,全市重点区域和重
点单位信用消费实现全覆盖,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信用消费所占比重达到45%
以上。支持企业提高电子商务应用水平,推进RFID无线射频识别技术应用、电子导购、
网上交易、网上支付等,给消费者提供快捷、便利、安全的服务。
(三)提升商业诚信经营水准
8.加强商业诚信建设。各区(县)重点加强主要商业街的诚信建设和企业信用管
理,建立主要商业街信用管理制度和企业诚信度公示制度。各行业协会重点加强行业
自律,开展行业“诚信兴商”活动,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完善售后服务,畅通投诉渠道,
推进诚信档案建设,营造诚信服务的氛围。在行业内倡导所有企业对外公布服务项目、
服务标准和服务承诺,并做到有诺必践,信守承诺;推进诚信服务向售前、售后服务
发展延伸。售前严格把关,涉及市场准入的产品要建立严格的索证索票制度。坚持合
同诚信、质量诚信、计量诚信、价格诚信。售后全面实行商品质量先行负责制。加强
商业知识产权保护,通过建设申城万店无假货示范街和示范店的工作,以点带面,逐步
推进全市商业无假冒伪劣商品,无商业欺诈行为。
9.确保食品安全无重大事故。结合市府办公厅转发的《2010年上海世博食品安全
行动纲要》,协调推进食品安全工作。进一步完善食品供应链体系,提升食品质量保障
129
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和安全水平。城区食品配送车辆推行统一标识、统一车辆、统一标准;建设一批具有
国际水准的冷链生产、管理系统,对世博会食品供应达到冷链全覆盖;提升农副产品
档次,推广农副产品品牌经营;建立主副食品可追溯制度,从源头开始落实食品安全;
推广中餐菜肴成品、半成品的标准化生产,形成更有效的卫生、质量控制体系;推进
盒饭规范经营,完善社会盒饭供应系统建设;推进标准化菜场和生鲜食品超市建设;
加强农副产品的质量保障,严把检测关,大型连锁商业企业的配送中心和大型农副产
品批发中心要建立并形成食品安全检测和质量管理网络,形成快速反应和向食品安全
监管部门及时报告的机制。食品经营单位建立严格的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迎接
世博会期间,确保本市商业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无重大事故,提升广大市民和世博会宾
客食品消费安全和保障的水平。
10.全面提高商业从业人员素质。以市级商业中心、区域商业中心、特色商业街区、
轨道交通商业、主要旅游地配套商业和世博园区配套商业服务业企业一线员工为重点,
广泛开展迎世博练兵活动,提升商业服务业员工队伍素质。重点提高员工双语言(普通
话和英语)能力,求区域内商业零售业、餐饮服务业和美容美发、摄影、洗染、租赁等
生活服务业企业45岁以下一线员工,提倡人人具有适合岗位要求的商业外语接待用语
100句基本口语能力,熟练掌握本岗位商品和服务的基本知识及岗位技能。总服务台员
工和导购员能使用双语和手语接待顾客,每个商场、每个楼面必须有经过培训基本掌握
双语和手语接待服务技能的员工。
三、主要措施
为实现本计划提出的总体目标,要建立行动计划引导、标准规范约束、相关措施
配套的工作机制和区县组织、协会自律、企业落实、社会监督的组织保障体系,确保
商业服务业迎奥运、迎世博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1.联合各方,依托区县,加强领导,细化方案。建立由分管市长挂帅、市经委牵头,
市有关委、办、局和区县参加的领导小组和各区县政府相关部门、有关协会负责人组
成的组织协调机制,由各区县经委负责日常工作。明确分工和落实各项任务的时间节点,
纳入各区县相关工作计划,分阶段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发挥区(县)政府和主管部门
在商业服务业迎奥运、迎世博行动中的区域优势,各区(县)商业服务业迎奥运、迎
世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以区县政府为主制定,并重点组织实施,形成联动机制。充分
尊重和鼓励区(县)的各种创造性做法。充分发挥有关协会组织的作用。
2.全面动员,广泛讨论,营造声势,形成共识。全市商业服务业以迎奥运、迎世
博为契机,组织广大员工展示一个内涵:“商业,让城市更精彩”;开展两个讨论:“商
业企业,如何为奥运、世博作贡献”,“商业员工,如何为奥运、世博添光彩”。通过不
130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同层面、多种形式的动员、学习、交流、研讨、宣传等普及活动,广泛动员,营造声势,
使商业服务业企业和员工明确迎奥运、迎世博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提高知晓率和
参与率。.
3.编印教材,强化培训,全员参与,提高素质。要落实资金,建立迎世博培训体
系和培训网络,汇集商业服务质量规范、各国文明礼仪常识、世博会基础知识和迎世
博商业接待用语英语100句等,编印《上海商业服务业迎世博员工读本》和《商业常
用英语》、《手语基础》培训教材,制作教学光盘。发挥区、行业和企业集团现有培训
资源的作用,围绕服务规范、岗位技能、文明礼仪、世博知识和双语、手语培训5个
方面,在全市商业服务业大中型企业开展全员参与的多层次培训。按照“政府引导、
分工明确、政策聚焦、协会组织、企业落实、协调统一”的工作模式,商业相对集中
的区、专业性较强的行业和各大型连锁企业,要建立迎世博服务培训点或落实具备培
训资质条件的机构,结合地区、行业和企业的经营服务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
加强尊重国内外民族习俗教育,提升接待服务水平;规范服务人员仪容仪表、行为举止、
服务技能和接待用语;开展行业或重点区域企业员工的英语和手语竞赛活动。接待海
外宾客较多的大型商场要适当安排并鼓励员工参加多语种的商业用语学习。
4.评优创先,树立典型,交流汇演,提升服务。通过区(县)和行业协会加大商
业服务品牌培育发展力度。鼓励商业、旅游、餐饮等行业的优秀企业积极创建上海名牌。
围绕提升企业和员工智能型服务技能、市场化服务方式,情感化服务艺术和顾客满意
度,广泛开展商业礼仪、形象大使、服务品牌等评选和示范交流推广活动。在此基础上,
培育发展一批服务明星、技术能手、销售能手、道德标兵、优秀店长(柜组长)等单
项先进典型。
5.店貌街容,整顿改善,专项评比,展现一流。开展商业街店貌街容专项整治活动,
从影响店貌街容的细节问题入手,根据商业服务业迎奥运、迎世博的要求,组织企业
自查自纠,区域专项检查,限期整顿改善。各区(县)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商业街流动
摊点管理,取缔无证无照设摊和制假售假活动。举办商业橱窗和店貌街容专项评比活动,
提升改善商业街的整体环境。
6.鼓励企业,创新服务,研究探索,服务连锁。鼓励商业服务业企业根据奥运会、
世博会宾客的需求创新服务项目,发展服务特色。推进有条件的连锁企业提升服务功能,
发展服务连锁,试行“异店退调”,统一退调标准,方便顾客消费;推广信用消费,完
善特约商户网络,推广分期付款,营造便捷的信用消费环境。
7.鼓励贯标,规范营销,强化管理,提升水平。推进集约化、国际化的管理标
准,对商业服务业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加大宣传推广和贯彻实施力度。
131
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规范商业企业促销行为,对企业大型促销活动的安全保障、应急预警通报、备案等制
度落实情况组织专项检查;对购物返券、限时特卖、虚假打折、价格欺诈等行为开展
专项整治,促进形成安全规范的营销促销机制。
8.健全网络,开展调查,加强监测,实现“三预”。进一步健全市、区(县)、集
团公司的消费市场监测网络,重点做好月度和重要国定假日市场运行监测工作;建立
健全主要商圈、特色商街定期统计调查制度;国际旅游入境游客和国内游客消费结构
调查;努力实现“市场销售早预测、市场波动早预警、市场应对早预案”。
9.加强监督,定期测评,及时反馈,促进整改。建立由社会各方组成的商业服务
业迎世博啄木鸟队伍;加大新闻媒体监督力度,形成社会化的监督网络,促进企业整
改提高。以重点商业街区和重点行业为核心,委托中介机构每年开展商业服务业顾客
满意度测评,包括购物环境、服务质量、商品质量、投诉及处理等内容,及时发现问
题和解决问题,不断提高商业服务业的顾客满意度。
10.聚焦重点,发挥优势,落实措施,营造环境。鼓励各区(县)政府和相关部
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制订和落实商业服务业迎奥运、迎世博各项任务的配套政策
措施,鼓励各有关方面对商业服务业迎奥运、迎世博项目加大投入和扶持力度,鼓励
有关区(县)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增加免税商店的布局设置。
11.市区联手,定期评估,督促检查,确保成效。市、区商业主管部门对商业服
务业迎奥运、迎世博行动计划实施情况每年组织开展年中检查、年未总结评估,并通
报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表彰商业服务业迎奥运、迎世博行动卓有成效的有关单位。
四、实施阶段
第一阶段(2008年4月~2008年6月):启动准备。各区(县)商业主管部门和行
业协会、企业集团要积极落实本行动计划,密切配合,结合实际,落实力量,分别制
定切实可行的专项计划和实施方案,并抓紧启动行动计划相关的配套政策、标准规范、
培训计划纲要和教材编写等各项基础工作。有关各方加强沟通配合,形成全市上下一
盘棋,同心协力迎奥运、迎世博的良好氛围和局面。
第二阶段(2008年6月~2009年6月):全面实施。全市上下积极行动起来,广泛
宣传、动员和贯彻实施本行动计划。2008年,与全市范围开展的世博会宣传活动相呼
应,通过广泛动员,深入讨论,在全市商业服务业企业和员工中营造声势,形成共识。
落实迎奥运、迎世博商业服务业的重点服务设施改造,整顿和改善店貌街容;重点商
业街区的结构调整和功能提升;逐步推进和开展迎世博教育培训工作。在奥运会期间,
商业服务企业要积极参与其中,按照本行动计划的要求展示上海商业的繁荣繁华,体
现上海城市适宜安居乐业的本质特征,为举办一届成功的世博会积累经验;2008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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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整顿改善店貌街容,市、区商业中心重点服务设施改造、结构调整和功能提升等项目
基本完成。2009年上半年,相关标准规范得到贯彻落实,迎世博教育培训基本完成,
商业服务业员工队伍整体素质和服务技能明显提高,商业服务业整体面貌和水平明显
改观。
第三阶段(2009年7月~2010年4月):深化提高。在加强定期检查督促的基础
上,对各区县、相关行业、企业落实行动计划重点工作的情况开展全面检查,巩固成果,
防漏补缺,交流推广,不断提高,为迎接世博会做好全面充分的准备。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133
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
零售企业经营特殊药品管理的通知
沪食药监流通〔2008〕078号
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特殊药品的管理,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反兴奋剂条例>进一步加强兴奋剂管理的通知》和国家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加强曲马多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监管的通知》以及国
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碱管理的通知》等规定,现就
有关规范经营事项重申如下:.
一、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
二、药品零售企业必须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方可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制
剂),并按照特殊药品管理规定凭医疗机构出具的专用处方销售药品。.
三、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兴奋剂目录所列其他禁用物质的处方药,一律凭医疗机构
出具的处方销售药品,不得凭《就医记录册》(病历卡)销售。.
四、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的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所有药品(包括非处方
药),其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应有“运动员慎用”字样,并执行药品分类管理规定。
自2008年5月1日起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未按规定标识的药品。.
五、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麻黄碱复方制剂,除执行药品分类管理规定外,企业采购
人员还须主动向进货单位提供身份证明。.
六、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曲马多(包括其
盐和单方制剂)、氨酚氢可酮片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γ-羟丁酸(包括其盐和单
方制剂)、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由第二类精神药品调整为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药品零
售企业不得经营。.
各分局要加强对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管,尤其要针对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特殊
药品规范、执行必须凭处方销售药品的情况进行严格的检查。对企业违规销售特殊药
品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药
134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各分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药品零售企业。.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二月三日
135
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上海粮食流通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
沪粮法[2007]80号
各区、县粮食局(署)、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粮食流通产业现代化建设,促进粮食流通产业稳定、协调、可持续发展,
增强本市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现将《上海粮食流通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区县和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粮食流通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
为加快推进粮食流通产业现代化建设,促进粮食流通产业稳定、协调、可持续发展,
更好地体现粮食流通服从、服务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增强本市粮食安全保障能力,
依据《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特制定本三年(2008-2010
年)行动方案。
一、上海粮食流通产业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一)上海粮食流通简要回顾
上海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以后,全面放开粮食购销市场,放开粮食价格,加快国
有粮食企业改革、改制和重组,促进多元粮食市场主体发展,粮食市场体系框架基本
形成,政府对粮食市场监管和调控能力增强。
1.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成效明显,粮食流通格局发生重大变化。2001年,按照国务
院要求,上海在全国率先实施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在加强粮食市场调控基础上,放
开粮食市场,培育多元粮食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推动粮食流通向多元化、规范化、
法制化方向发展。同时,全市国有粮食企业. “三老”问题在“十五”期间基本得到解决,
消化粮食财务挂账12.65亿元,销售处理“老粮”104万吨,分流安置职工近4.2万人,
职工人数减少75%。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过程中,国有粮食企业继续发挥粮食收购、粮
食储备和粮食市场供应主渠道作用。
136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2.粮食供求基本平衡,粮食市场持续稳定。2006年,本市年粮食总产量111万吨,
年粮食总需求量550万吨,其中口粮370万吨,饲料用粮140万吨,工业用粮40万吨。
近5年来,全市粮食收购83.88万吨,年均收购粮食16.78万吨。为有效掌控粮源,平
衡粮食供求,除了粮食批发市场稳定吸纳粮源以及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参与市场调节外,
2004年起市政府与黑龙江省、吉林省政府签订省市间粮食产销长期合作协议,协议购
销量逐年增加,2006年达到85万吨,本市还与江苏、河南等地建立长期粮食产销合作
关系,初步建立了粮食产销合作平台,为本市粮食市场稳定起到了保障作用。
3.粮食储备机制不断完善,政府调控能力增强。地方储备粮运行建立轮换新机制,
合理调整储备粮品种结构,保持地方储备粮规模基本到位。加强储备粮费用管理,推
进储备粮轮换竞价交易。地方储备粮发挥了稳定粮食市场供应、保护农民售粮利益的
积极作用。
4.粮食市场体系基本建立,大市场、大流通格局基本形成。坚持“市场吸引流量、
价格引导流向”的原则,发挥市场配置粮食资源基础性作用,建成10个粮食批发市场,.
2006年粮食交易量达到150万吨,其中粳米交易量达到120万吨,占年粳米消费量的
57%。粮食批发市场发挥了吸引粮源、稳定市场、搞活流通的重要作用。本市超市、大
卖场、便利店已经成为粮食零售供应主渠道,专业粮油商店、菜市场粮食经营不断规范,
帮困粮油供应点和军粮供应站更加完善,多业态、多形式的粮食零售供应网络方便居
民购买,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粮食消费需求。
5.粮食部门依法行政,初步建立粮食流通监管体系。2004年5月国务院发布《粮
食流通管理条例》后,本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依法管粮,粮食流通管理走上法制化、
规范化轨道。市政府发布《上海市粮食收购资格暂行规定》,公布粮食收购市场准入条件。
本市还制定、实施粮食流通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统计报表制度、行政处罚、行政复议
等配套制度,初步建立起粮食流通监督管理体系。
(二)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机遇和挑战并存
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社会
主义新农村建设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采取了加强土地宏观调控、稳定发展粮食生产、
实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建设大型商品粮生产基地等一系列重大决策,为确保我国粮
食市场稳定和粮食安全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保障,也为上海粮食流通产业发展创造了良
好环境。按照中央要求,上海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和建设“四个中心”,并加强与长
江三角洲地区的区域协调发展。长江三角洲地区将充分发挥区域优势,实现率先发展、
科学发展,增强综合实力、创新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国际竞争力。这是本市粮食
流通产业新的难得的发展机遇。
137
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与此同时,应当清醒地认识到,上海作为特大型粮食消费城市,土地资源紧缺、
粮食需求刚性增长、粮食产需缺口较大是本市确保粮食安全面临的严峻挑战。本市粮
食流通产业发展还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是粮食流通基础设施与上海现代化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物流设施与国家实施粮
食流通“四散化”要求不相适应,东北铁路运输瓶颈问题对本市掌控粮源形成一定制约,
仓储设施配置与地方储备粮规模不相匹配。
二是粮食市场运行方式较为粗放,流通产业的信息化水平以及粮食流通服务功能
与现代化粮食流通产业发展不相适应。
三是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不快,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强,新技术运用、新产
品开发与国内外先进企业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二、上海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
本市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总目
标,努力推进本市粮食流通产业现代化发展,以增强本市粮食流通安全保障能力为主
线,把市委、市政府对本市粮食工作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积极因素,
全力推进落实“完善四个体系”、“建设三个平台”、“健全一个网络”等八项主要任务. ,
促进粮食流通产业稳定、协调、可持续发展,确保本市粮食安全,为社会主义新农村
建设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基本物质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确保粮食安全为中心。上海是我国特大型粮食消费城市,保障粮食市场
供应和稳定是城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基础,是粮食工作服从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的立足点和出发点,也是粮食流通产业自身发展的基本要求。全市各类粮食企业要围
绕增强本市粮食安全保障能力这个中心和维护粮食市场供应稳定这个大局,开展粮食
经营,从事粮食收购、储存、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
2.坚持发挥市场配置粮食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根据上海粮食流通主导型的特点和
消费需求变化的要求,要继续坚持以“市场吸引流量,价格引导流向”的原则,不断
完善粮食市场体系,增强粮食流通吸纳和辐射能力,进一步加快粮食产销合作平台建设,
稳定和开拓粮源渠道,保障本市粮食供应。
3.坚持发挥国有粮食企业和连锁经营企业的市场主导作用。继续深化国有粮食企
业改革,扩大连锁经营企业规模,发挥其规范、稳定市场和保障政策性用粮的主导作用,
使其成为政府调控市场的重要载体。同时,继续鼓励多元粮食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市场
138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竞争。
4.坚持企业自主创新主体作用,提升粮食流通产业科技水平。始终坚持企业是自
主创新的主体,增强粮食企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提高运用先进技术能力,推进粮食
产业化发展水平。要重点突破粮食产后减损、绿色储粮、科学储存和综合加工关键技术,
为增强粮食安全保障能力提供科技支撑。
5.坚持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发展方向。注重挖掘粮食流通各个环节促进资源
节约、环境保护的潜力。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推动粮食流
通产业发展“绿色营销”和“绿色消费”,提倡运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粮食产品的质
量和附加值,减少粮食流通环节的损耗,降低粮油加工能耗,防止粮油加工及包装对
环境的污染。
(三)主要目标
今后三年,上海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总体目标是: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实
现粮食行业整体发展,粮食流通产业现代化建设取得阶段性进展,粮食安全保障能力
明显增强,粮食市场供应确保持续稳定。主要目标如下:
1.保持粮食供求基本平衡。本市年粮食总产量稳定100万吨,年粮食需求量基本
稳定550万吨左右,其中,口粮增长2%左右,饲料用粮减少5%左右,工业用粮增长
1%左右。外省采购和进口粮食保持在450万吨左右,其中粳谷为220万吨左右。
2.确保地方储备粮充足有效。地方储备粮做到规模到位、结构合理、数量真实、
质量良好,宜存率达到88%以上,进一步完善地方储备粮运行机制,增强储备粮调控
市场的关键作用,确保地方储备粮调得动、用得上。
3.稳定与加强粮食产销合作。重点发展与东北等粮食主产区以稻谷、玉米为主要
品种的长期稳定产销合作,年合作规模达到100万吨,其中粳谷65万吨,不断探索产
销合作新方式,逐步完善产销区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
4.优化粮食加工结构布局。粮食加工布局要适应粮食市场需求和应急保障供应的
要求,适当扩大大米和面粉加工能力,坚持科技领先、自主创新,提升粮食加工产业能级,
发展粮食精深加工,建成10家省市级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降低能耗,注重环保,大
力实施品牌战略,争创5~6个上海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1~2个中国驰名商标或名牌产
品。
5.基本实现粮食物流现代化。优化粮食储备库布局,加快实现粮食流通“四散
化”,建设粮食物流及配套设施平台,增强粮食流通辐射能力,全市粮食总流通量达到
900万吨左右,逐步使上海成为“北粮南运”和粮食进出口的重要枢纽,为上海粮食安
全和长江三角洲及周边地区粮食流通服务。
139
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6.粮食流通保持畅通便捷。粮食批发市场规划布局合理,软硬件设施明显改善,
交易服务功能齐全,经营管理严格规范,成为吸引国内外粮源的重要通道,年粮食交
易量达到170万吨以上,其中粳米交易量达到130万吨左右。实行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
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粮油零售网点布局合理,方便消费。
7.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健全有效。全市建立800家以上粮食应急供应指定零售网点,
实现应急保障供应粮源、加工、配送和零售网点各环节无缝对接,形成统一指挥、分
级负责、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确保应急
状态下粮食市场供应稳定。
8.节粮节能工作取得较好成效。大力提倡节约粮食,注重粮食产后减损,注重粮
食流通每个环节节粮措施,粮食仓储保管年自然损耗控制在0.2%以内。粮油加工企业
万元产值综合能耗达到全国行业先进水平,努力完成粮食流通产业节能降耗目标任务。
三、主要任务
(一)继续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粮食市场体系
1.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进一步转换国有粮食企业经营机制,
积极培育多元化市场主体,规范市场经营活动,完善粮食市场价格形成机制,营造开放、
公平、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环境。积极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充分发
挥粮食批发市场的交易平台作用,吸引国内外众多粮商到上海从事粮食经营,带来更
多的粮源,稳定和丰富粮食市场供应,满足粮食消费需求。
2.推进粮食批发市场现代化建设。按照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合理调整粮食批发市
场规划布局,重点建设外环线以外大型现代化粮食批发市场,建成1个区域性中心粮
食批发市场、4~5个大米交易量较大的区域性骨干粮食批发市场,稳定提高批发市场年
粳米交易量。完善市场基础设施,提升市场服务功能,发展电子竞价交易、电子商务、
网上交易,使本市粮食批发市场成为设施现代化、交易规范化、管理信息化的粮食交
易平台。
3.进一步完善粮食零售供应网络。以全市各类大卖场、连锁超市、便利店为骨干,
以专业粮油商店和社区菜市场为基础,不断完善本市粮食零售供应网络,鼓励粮食加工、
经营企业利用品牌优势、特色服务到社区设立粮油专卖店(柜),服务市民,方便购买。
指定帮困粮油供应点和军粮供应站要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执行供应政策,保质保量供
应粮食。
(二)加强粮食宏观调控,不断完善粮食储备体系
1.完善地方储备粮管理运行机制。抓紧地方储备粮管理立法工作,规范储备粮管
理运行程序,健全储备粮管理评价考核体系,提高储备粮管理水平。储备粮轮换要注
140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重市场运行机制,与粮食加工企业经营相结合,与市场供应相协调,有利于储存质量
安全,有利于提高科学储粮水平,有利于降低储粮成本。继续推进储备粮轮换公开竞
价交易,注重完善“藏粮于企”储备方式,强化制度建设和严格管理,提高监管透明
度和运行效率。
2.进一步优化储备粮结构。储备粮品种结构要与市民粮食消费结构相一致,粳谷
品种比例不少于50%,适当增加成品粮储存比例。储备粮布局结构要与市场应急保障
供应相适应,储备库要布局合理,有利于调运轮换,有利于仓储保管,有利于市场应
急供应。在有效利用本市现有粮库前提下,探索公开招标、选择周边地区粮库承储地
方储备粮。
3.切实加强储备粮库存管理。加强储备粮库存质量管理是确保储备粮质量安全的
重要环节。要推行储备粮仓库质量认证体系建设,所有储备粮仓库必须达到“一符四无”
的标准,逐步提高储备粮宜存率。创造条件采用低温储粮技术、绿色储存技术,提高
库存粮食品质,保持储备粮常储常新。要加强库存质量监管,完善储备粮监测和出库
质量检验制度,确保储备粮出库质量安全。
(三)加快推进粮食产销合作平台建设,建立长期稳定粮源通道
1.进一步稳定和加强粮食产销合作。长期稳定的粮食产销合作符合国家“北粮南运”
战略布局,符合粮食产销双方长远共同利益,也是保持本市粮食供求平衡的重要途径和
手段。要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与黑龙江、吉林等主产区的粮食产销合作,积极拓展与河南、
江苏、安徽等地的粮食产销合作,鼓励多元市场主体参与粮食产销合作,扩大合作规模,
促进粮食产销合作向深层次发展。
2.进一步完善粮食产销合作机制。坚持“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机制、企业运作”
的原则,建立粮食产销合作稳定协调机制,深化合作方式,鼓励和支持本市粮食经营
企业采取转让、参股、租赁、承包、投资改造等多种合作方式,参与粮食主产区的粮
食生产、收购、加工、物流等项目建设,建立本市粮食经营企业的粮食采购、储存、加
工货源基地,形成本市长期稳定粮源通道。
3.进一步畅通粮食产销合作运输渠道。“北粮南运”的关键是进一步畅通铁路运输,
一方面要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大力支持,根据调运需要安排运力;另一方面要发挥
本市区位优势和港口优势,实行铁水联运,扩大水路运输,减缓铁路运输压力。同时,
加强产销衔接,尽可能均衡调运。
(四)加快推进现代粮食物流平台建设,增强本市粮食集散辐射能力
1.推进本市粮食流通“四散化”建设。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现代
科技为支撑,通过政府规划和适当投资引导,加强粮食物流基础设施建设与功能改造,
141
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重点对现有储备粮库配置机械化设备,完善散粮接卸设施,推动粮食进出库的机械化
和自动化,解决从东北铁水联运到沪散粮接卸转运,使本市大型粮食储备库与区县骨
干粮食储备库基本实现粮食流通“四散化”对接,形成本市快捷高效、节能降耗的现
代化粮食物流体系。
2.发挥本市大型粮食物流设施对长三角地区粮食流通辐射服务功能。加快外高桥
粮食储备库物流基础设施建设,使其成为本市粮食储存、加工和中转中心,成为我国
东南沿海承担“北粮南运”、实行“四散化”粮食物流集散地和重要枢纽港。要不断强
化外高桥粮食储备库物流信息服务功能和运行能力,发挥其沟通南北、辐射东西、多
式联运最大效能,服务于长三角及周边地区。
3.加强郊区骨干粮食储备库建设,优化本市粮食储备库布局。本市较大规模的全
市性储备粮库建设已基本结束,粮库建设的重点要转向加强郊区粮食储备库的调整和
建设。各区县要合理规划,调整布局,重点加强区县骨干粮食储备库建设,储备库规
模要与所承担的区县级储备粮任务相适应。按照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形成本市
两个层面、不同规模、分布合理的粮食储备库布局结构,适应本市粮食供应稳定和储
粮安全的需要。
4.推进社会化第三方粮食物流发展。为了保持本市粮食流通渠道畅通,降低流通
成本,提高流通效率,加强社会化第三方粮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积极推进社会化第
三方粮食物流配送企业发展。建立跨省市及市内粮食物流“绿色通道”,重点建设粮食
加工企业和粮食经营企业与各区县粮食应急供应零售网点之间的粮食配送物流“绿色
通道”。
(五)大力推进粮食产业化发展平台建设,增强粮食加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1.积极推进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重点培育一批起点高、效益好、具有较强
竞争力和带动力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构建以粮食购销、加工企业为龙头的粮
食产业化体系。发挥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品牌效应、市场优势,不断完善粮食订单收购,
建立与农民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推动粮食生产基地和农户发展粮食生产,
鼓励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运用国际先进技术发展粮食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提高产
品附加值。
2.实施粮食企业品牌发展战略。粮食加工企业要树立品牌意识,培养和发展粮食
加工企业核心品牌产品,形成企业品牌产品发展系列,创立企业品牌形象。要注重企
业品牌的宣传和保护,提高品牌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要不断提高本市粮食产品的社会
认知度,努力培育区域性名牌,争创中国驰名商标或名牌,带动本市粮食加工行业共
同发展。
142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3.提高粮食加工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粮食加工企业要加强与科研机构合作,推
动本市粮食加工实现“产、学、研”联合发展,瞄准国际先进、国内一流技术,大胆
创新和应用新技术,大米和面粉加工要应用生物工程技术、膜分离技术、高效干燥技术、
超微技术、自动化工艺控制技术、微胶囊技术、计算机技术等高新技术,油脂加工要
应用气体萃取工艺、酶技术、生物技术等高新技术。大力发展粮食精深加工,努力开
发新产品,按照不同消费需求,发展优质绿色大米、营养强化米、方便米饭和全麦粉
食品等精深加工产品,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大力促进粮食加工综合利用,开发以稻谷、
米糠、小麦蛋白、淀粉、胚芽、麸皮、大豆蛋白、大豆皮为原料的粮食延伸产品。
4.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节能降耗粮食加工体系。要进一步调整粮油加工布局结构,
在提高粮食加工企业单体规模的基础上,全市大米加工能力提高20%,面粉加工能力
提高10%,油脂加工能力保持基本稳定。要提高粮食加工企业节能降耗能力,采取有
效措施提高行业节能降耗标准,限制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益的粮食加工设施设备的
使用,逐步淘汰这类劣势企业,鼓励企业使用环保型包装物,促进粮食加工行业可持
续发展,提升本市粮食加工行业的整体水平。
(六)完善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增强粮食应急保障能力
1.健全粮食应急供应零售网络。根据不同区域的人口、消费、网点设置、粮油供应、
社区发展等实际情况,按照布局合理、方便购买、平战结合的原则,各区县在现有粮
食供应零售网点中择优选择一批粮食零售网点,作为政府指定应急粮食供应零售网点,
形成全市粮食应急供应零售网络。
2.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系统。要着重加强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系统的加工、物流
环节与粮源组织和供应网点之间的衔接。按照双向自愿、明确责任、有偿服务的原则,
在现有社会企业中择优选择一批粮食加工企业,承担应急状态下政府指定粮食加工任
务;选择若干物流企业,承担应急状态下政府指定粮食应急运输配送任务。粮源组织、
粮食加工、物流配送和零售网点各环节要实现无缝化有效对接,以确保应急保障系统
有效运行。
3.完善粮食应急供应协作机制。按照国家和本市《粮食应急预案》要求,市和
区县政府建立相应指挥机构和工作班子,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工作,市、区县和相关部
门按照职责要求,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完善粮食应急预案实施方案,加强粮食市场信
息监测,按程序启动预案,组织协调各方人、财、物力量,确保应急工作有序、有力、
有效开展。
4.加强粮食市场信息监测。加强粮食市场信息监测,是做好粮食保障供应的基础
性工作。结合粮食流通信息化建设,采用先进信息网络技术,着重加强对本市重点企
143
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业、重点市场、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的及时监测,形成制度化、规范化和
网络化粮食应急监测体系,为各级领导实施应急管理、采取应对措施提供可靠决策依据,
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实施市场监管、加强企业指导提供服务。
(七)健全粮食流通信息网络,提高粮食行业信息化水平
1.把信息化建设作为粮食行业提升整体管理水平的突破口。大力推进计算机信息
管理和网络技术在粮食行业推广应用,加快构建以“信息资源数字化、信息传输网络化、
信息技术应用行业化”为主要标志的“数字粮食”基本框架,建立一批不同层次、不
同功能覆盖全行业的粮食流通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网络服务平台,充分运用信息技术
推动粮食行业降低成本、减少物能消耗的技术改造,实现信息基础设施先进、信息技
术应用广泛、信息资源总量丰富、信息安全保障有力,不断提高本市粮食流通管理水平。
2.加快建设全方位监控的信息传输网络。基本建成粮食流通行业覆盖面宽、高效
灵敏的信息传输网络,实现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销售等环节的全方位监
控和对粮食安全的预警预报。加快建立上海市粮食流通数据中心,逐步建立市与区县
两级粮食预警和地方粮食储备管理信息系统、粮食物流、加工、销售和社会统计等信
息化数据库管理系统,将粮食流通信息网络延伸到社区,增强政府对粮食的宏观调控
能力。
3.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本市粮食电子政务和业务应用系统建设。按照建设服务政府、
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要求,坚持为民、便民、利民原则,积极开发利用面向社会公
众的粮食信息化应用项目。加强和完善上海粮食网建设,搞好网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充分运用申请处理系统功能,实现本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外行政管理业务网上办理。
同时,进一步加强粮食行政机关内部网络建设,逐步实现机关无纸化办公。
4.积极发展粮食电子商务。建立网上粮食交易平台,利用信息化技术降低粮食物
流和交易成本,提高粮食交易效率。积极发展粮食网上购物平台,方便市民购买粮油
商品,扩大市民网上粮食消费。
(八)完善粮食流通监督管理体系,提高粮食流通依法行政能力
1.进一步健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网络。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网络要向区县延伸,向
全社会、全行业延伸,进一步完善区县粮食流通监督执法机构,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健全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粮食流通
监督保障机制,切实加强对粮食流通的监管,维护本市粮食流通秩序。
2.不断增强依法管粮能力。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库存监管、
质量监管为重点,以确保粮食供应稳定和安全为目标,以人为本,严格监管,严格查处,
保护种粮农民积极性,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对粮食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管理,使
144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执法人员熟悉粮食流通有关法规、规章规定,掌握各种主要粮食品种的国家质量标准、
仓储设施和粮食运输等技术规范要求,逐步提高执法人员执法能力。
3.加强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监测。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配合有关部门重点对粮
食收购、仓储、加工企业进行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监测,建立健全库存粮食质量动态
和原粮卫生状况报告制度,定期组织库存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专项检查,建立健全规
范化、信息化、制度化的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监测网络,确保粮食质量安全,保障消
费者食用安全。
四、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围绕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
法治政府的要求,创新粮食行政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更加注重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
服务职能,通过制定规划、政策指导、公开信息、加强市场监管,营造公正、有序的
市场竞争环境。切实提高行政效能,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粮
食宏观调控,确保本市粮食安全。
(二)重点支持粮食产业化经营和粮食产销合作
加大对粮食产业化经营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以粮食购销、加工为龙头的粮食产业
化企业与粮食生产合作组织建立产加销一体化经营企业。积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和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强粮食储藏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充分利用仓储设施和管理力
量,为农民提供服务,提高农民科学储粮水平,降低粮食产后损失。重点支持本市粮
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与主产区采用多种方式建立粮食生产、收购、加工基地,建立长期
稳定的粮食产销合作关系。
(三)鼓励多元投资主体参与粮食市场和粮食物流建设
鼓励多元投资主体参与粮食批发市场和现代粮食物流项目建设。重点支持粮食批
发市场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建设。各区县要重点支持本区县骨干粮食储备库建设,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区域内粮食储备库布局调整的指导和协调。
(四)支持应用科学技术提升粮食企业发展水平
对坚持粮食科技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提升产业发
展水平,注重节约粮食和能源、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粮食流通现代化发展的建设项目,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五)把握粮食产业发展导向
统筹规划和安排粮食流通建设项目,各区县对辖区内粮食应急保障供应定点加工
企业和物流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对符合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方向的建设项目予
145
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以支持。要清理整顿不符合节能减排标准和达不到食品卫生质量要求的小型大米加工
企业。优化和调整油脂加工产业结构,扩大单体产能。
(六)发挥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作用
行业协会是行政管理部门与社会企业之间的桥梁。行业协会既要加强行业自律,
在规范粮食企业经营行为、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方面发挥指导、协调、自律作用,又要
为粮食行业发展提供行业规划、项目评估、技术咨询、行业交流等行业服务。
上海市粮食局
二○○七年十月十一日
146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
《社区商业设置规范》的通知
沪质技监标[2007]156号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地方标准《社区商业设置规范》已经我局审查批准,现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名称如下:DB31/T380-2007《社区商业设置规范》
该标准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七年四月六日
前 言
为合理设置社区商业设施完善经营服务功能、满足居民日常生活的需求,根据上
海市商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按照城市商业的结构和定位,参照国家标准GB50180《城
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T18106《零售业态分类》和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261《商
业分级设置规范》等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商业网点管理办公室、上海市商业
经济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建业、浦祖健、胡文君、朱桦
社区商业设置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区商业的具体设置要求、分级和指标、功能与业态组合。. 本标准
147
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地区新建的社区商业的布局和设置,调整和改造的社区商
业可参照本标准配置。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社区商业.Community.Commerce
指以居住区的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以便民、利民和满足居民生活消费为目标,
提供日常生活需要的商品和服务的属地型商业。是社区商业中心、居住小区商业、街
坊商业的总称。
2.2.社区商业中心.Community.Commercial .Center
指在. l. 个或. 1. 个以上居住区内,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设置较完善的、以满足居
民日常生活为主的商业和服务业,服务对象为该区域及部分外来消费者的规模较大的
社区商业。
2.3.居住小区商业.Residentid.Area .Commerce
指在居住小区内. 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设置满足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商业和生
活服务业,服务对象为该居住小区的居民,商业设施设置相对集中且与住宅相近的社
区商业。.
2.4.街坊商业.Street.B1oc .Commerce
指在街巷主要出入口,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设置方便居民就近购买日常生活
必需商品、为居民提供所需的生活服务的社区便民商业。
2.5.基础型业态.Basic.Commercil.Format
指社区商业在布局和设置时,不能完全通过市场行为进行配置与调节,同时必须
设置的业态业种。如菜市场、大众化餐饮、理发、沐浴等。
2.6.指导型业态.Oriental.Commercial .Format
指社区商业在布局和设置时,可以通过市场行为进行配置和调节、宜设置的业态
业种。
3.设置原则
3.1.社区商业布局和设置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3.1.1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环境协调的要求;
3.1.2 .坚持政府指导和市场调节相结合,便民利民;
3.1.3 .坚持以人为本,与城镇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分布、购买力水平相适应;
3.1.4 .适应连锁经营等现代化流通发展的方向和业态创新。
3.2.社区商业布局和设置除符合本标准外,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现行的相关规范。
148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4.设置要求
4.1. 社区商业中心、居住小区商业、街坊商业在同一地域内不应重复布局;在相近
地域可统筹布局,避免资源浪费。
4.2. 社区商业中心宜布局在地理位置适中、交通便利、人流相对集中的区域。可结
合轨道交通枢纽、沿居住区的主要道路布局和设置。
4.3. 社区商业中心、居住小区商业的商业布局形态应以块状为主、条状为辅,并根
据规划布局的要求,采取相对集中或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布局方式,以减少商业
对居住的影响。集中设置的商业和服务业设施宜采用购物中心的形态,或与社区公共
活动中心结合布局,与住宅的问距不小于50米。
4.4.街坊商业的布局应适度集中,商业和服务业设施宜临街设置。
4.5. 社区商业中心一般以购物中心、大型超市等大型商业设施为核心,同时设置各
类专业店、专卖店、生活服务业、休闲服务业和文化娱乐业等网点。配建的商业建筑
面积不少于人均0.7平方米。
4.6. 居住小区商业一般以超市、菜市场为核心,同时设置生活服务业和休闲服务业
等网点。配建的商业建筑面积不少于人均0.45平方米。
4.7. 街坊商业一般以便利店为核心,同时设置日常生活的商业和便民生活服务业等
网点。配建的商业建筑面积不少于人均0.15平方米。
4.8. 调整和改造的社区商业规模可根据规定的指标适当折减,但不应低于规定指标
的80%,也不应小于调整和改造前的规模。
4.9. 居住小区商业、街坊商业的店招、店牌、灯光等形象设计宜统一规范设置,与
社区的建筑风格相协调。
4.10 . 社区商业中心有条件的应配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场(库),中心城区宜采用地
下和多层车库。机动车位按每100平方米商业建筑面积配建0.25~0.4个,非机动车位
按每100平方米商业建筑面积配建7~10个。
4.11 . 菜市场、浴场、餐饮店等对居住有影响的商业网点应与住宅分开设置,与住
宅间距不小于15米。菜市场应设置在运输车辆易进出的相对独立地段,并配有停车、
卸货场地。
4.12 . 社区商业在布局和设置时,应优先考虑基础型业态的设置;调整和改造的社
区商业,其基础型业态设置应通过多种途径逐步符合本标准的规定,但原有和按规划
设置的菜市场不得挪作它用。
4.13 . 郊区新城、新市镇的社区商业应具备为周边农村地区服务的功能,设置为农
或农业服务的经营项目;国际型社区商业的经营服务项目可根据社区的特点和需求确
149
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定。
4.14 .社区商业的网点应证照齐全,合法经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地)。
5.分级和指标
5.1.社区商业按居住区人口的规模可分为社区商业中心、居住小区商业和街坊商业,
三级各级社区商业的设置规模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社区商业分级指标规模
分  级
指  标
商圈半径 服务人口 商业设置规模(建筑面积)
社区商业中心 3 公里 10~20 万 9~18 万平方米
居住区商业 1.5 公里 3~5 万 2~4.5 万平方米
邻里生活中心 0.5 公里 1~1.5 万 0.5~0.8 万平方米
街坊商业 0.2 公里 0.4 万 ≥ 0.06 万平方米
6.功能与业态组合
6.1. 社区商业应以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方便消费为目标。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提
高,应完善购物、服务、休闲、文化娱乐等综合消费的功能。
6.2. 社区商业的功能应与居住区的人口结构和居民的消费水平、消费习惯、消费方
式相适应,各级社区商业的功能可俱全,也可有所侧重。
6.3. 社区商业的业态设置应满足功能的需要,基础型业态的设置应包括本标准的规
定,指导型业态的设置宜包括但不限于本标准的规定。
6.4.社区商业中心、居住小区商业和街坊商业的功能与业态组合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社区商业中心、居住小区商业和街坊商业的功能与业态组合
分  类 主要功能
业态组合
基础型业态 指导型业态
社区商业
提供较完善的、
能满足居民生
活所需的购物、
服务和文化娱
乐消费等
菜市场、超市、大
众餐饮、大众理发、
大众沐浴、维修、
废品回收等
购物中心、百货店、大型超市、超市、
生鲜食品超市、便利店、食杂、中西药、
日用百货、家庭用品、服装鞋帽、纺织品、
钟表眼镜、五金、家电、建材、书店、音像、
美容美发、彩扩、休闲、文化娱乐
居住小区
商业
满足居民日常
生活需求, 提供
休闲服务和文
化娱乐消费等
菜市场、超市、大
众餐饮、大众理发、
大众沐浴、维修、
废品回收等
生鲜食品超市、便利店、食杂、面包房、
中西药、书报、音像、餐饮、美容美发、
洗染、休闲、文化娱乐、医疗保健、中
介服务、生活用品租赁等
150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续  表)
分  类 主要功能
业态组合
基础型业态 指导型业态
街坊商业
保障基本生活
需求,提供必
需生活服务
菜市场、大众餐
饮、大众理发、
大众沐浴、维修、
废品回收等
便利店、食杂、面包房、中西药、书报、
餐饮、美容美发、洗染等
151
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建立本市粮食应急供应
零售网络的通知
(沪粮市〔2007〕1号)
各区、县粮食局(署),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粮食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上海市粮
食应急预案》有关规定,为切实加强本市粮食市场供应保障工作,进一步提高本市粮
食应急保障能力,确保在应急状态下粮食有效供应,现就建立本市粮食应急供应零售
网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
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市委八届十次全会精神,按照《上海市粮食应急预案》
要求,结合上海粮食供应实际,建立和完善本市粮食应急供应零售网络,增强政府粮
食宏观调控能力,提高粮食应急供应保障能力,保障城乡居民生活必需和城市经济社
会正常运行。
二、设置原则和供应范围
粮食应急供应零售网络是本市整个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系统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
加强粮食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应急供应的重要载体,由政府有关部门在本市现有粮食
零售经营企业中选择组成。
粮食应急供应零售网点要根据不同行政区域消费人口、供应范围、社区发展需求
等本地区实际,按照布局合理、有利管理、方便购买、综合平衡的原则进行设置,按
市中心街区500米、市区周边街区800米、郊区城中心街区1000米以内,其他区域以
街道、乡镇商业集中区域范围进行布点,网点密度与人口密度相适应,保持区域之间
均衡协调。
三、选择对象和设置数量
1.选择对象。各区县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在本市现有符合条件的粮食供应零售
152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网点中好中选优,将符合条件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油零售连锁企业(网点)作为应急
供应主渠道,其他作为补充;应急供应零售网点设置要与区县粮油帮困供应网点相结合。
2.设置数量。按照上述确定的设置原则和供应范围,全市粮食应急供应零售网点
设置大体确定在1000家左右,各区县可根据全市总数结合本区县实际需要掌握。
四、设置条件
本市粮食应急供应零售网点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办理本市工商营业登记,具有粮油商品经营法定资格;
2.商店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配备一定仓容,有良好购物环境,经营管理规范,
经营台账齐全;
3.具有良好商业信誉,有一支经营粮食业务素质较高的职工队伍;
4.能认真执行本市粮食应急供应政策和纪律,切实承担粮食应急供应任务;
5.国有或国有控股粮油零售连锁企业具有良好配送系统的优先;
6.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五、组织实施
这项工作大体在一季度完成,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调查研究,制订规划(2007年1月10日~1月25日)。各区县要在
2006年初本市粮油零售网点普查的基础上,协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粮油零售网点进行
调查摸底,全面掌握本区粮油零售网点基本情况,认真分析区内消费人口、供应范围、
社区发展需求等状况,按照区政府应急管理有关要求,制订本区粮食应急供应零售网
络设置规划,明确本区粮食应急供应零售网点布局、数量、实施步骤和时间节点。
第二阶段:合理布局,确定网点(1月26日~2月24日)。各区县要根据粮食应急
供应零售网点设置原则要求,对本区现有符合条件的粮油零售商店进行梳理筛选,提
出初步应急粮油零售商店名单,形成本区县粮食应急供应零售网点设置意见。
第三阶段:严格程序,签订协议(2月25日~3月13日)。各区县将粮食应急供应
零售网点设置意见报区县政府同意后,报市粮食局备案。市粮食局进行汇总,并与市
属连锁企业签订《粮食应急供应零售网点责任协议书》,由区县粮食局(署)与各零售
网点签订《粮食应急供应零售网点责任书》,并颁发《上海市粮食应急供应网点》铜牌。
第四阶段:公开名单,加强监管(3月14日~3月30日)。各区县要编制本区粮食
应急供应零售网点名录报市粮食局,由市粮食局统一编制《上海市粮食应急供应零售
网点名录》,报市政府应急办和国家粮食局备案,同时通过上海粮食网向社会公开。各
区县对确认粮食应急供应零售网点要制订有关管理办法,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及时掌
握情况,开展定期检查,进行有效监管。
153
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六、工作要求
建立和完善本市粮食应急供应零售网络是本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切实转变政府职
能,提高粮食应急综合管理和保障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这次本市粮食应急供应零售网点设置工作,时间紧,范围广,
程序多,工作量大,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区县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争取区县
经委等有关部门和街道的配合支持,一定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主要领导是这项工作第一责任人,要适当抽调一定力量,
组成工作班子,抓好组织实施,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市粮食局反映,
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各单位请于2007年1月10日前将开展这项工作的分管领导和
具体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市粮食局市场处。
2.认真细致,准确及时。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区和本单位实际,制
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有计划、有步骤积极开展工作,汇总报表数据要按时上报市粮
食局。
3.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各单位要根据设置原则和要求,合理确定设置数量,既
要确保本辖区粮食应急供应的需要,又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便于监管和协调,确保
有效供应。
4.统筹安排,加强协调。各单位要统筹安排,合理兼顾,将设置粮食应急供应零
售网点工作与社区工作、帮困粮油供应工作结合起来,充分调动社区、基层单位的资
源和积极性,加强与有关单位的配合协调,有序、有力地推动工作开展,确保这项工
作按时按质完成。
联系部门:市粮食局市场处;联系人:李小伟。
联系电话:62874530转2531,传真:32100843。
上海市粮食局
二○○七年一月八日

第三部分
专 项 规 划

157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上海市商业网点布局规划纲要(2009-2020年)
第1章 总则
1.1 规划内容与范围
1.1.1 规划范围
本规划的范围为上海市市域范围,用地面积约6340平方公里。其中规划范围重点
在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地区),用地面积约660平方公里。.
1.1.2 规划对象
从商业等级体系分,规划对象中心城包括市级商业中心、地区级商业中心、社区
级商业中心,郊区包括新城、新市镇、中心村商业;从商业功能分,规划对象包括特
色商业街、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交通枢纽商业、各类园区配套商业;从商业行业分,
规划对象包括零售业网点、餐饮业网点、生活服务业网点、主要大型商品交易市场。
1.1.3 规划重点
根据《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遵循商贸产业发展规律,进一步明确发展目标和方向,
明确行业和业态导向,明确空间布局导向,明确实施保障举措。本规划的重点是中心
城内的市级商业中心和地区级商业中心。.
1.2 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划分为三个阶段:近期2009-2010年;中期为2011-2015年;远期为
2016-2020年。其中近期以上海世博会的举办为重要时间节点,中期与《上海市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期限相衔接,远期与《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
期限相衔接。
1.3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规范》(商建发[2004]180号);
3.《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年-2020年)》;
4.《上海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年-2010年)》;
5.《上海市中心城分区规划》;
6.上海各区(县)域总体规划、郊区新城总体规划等;
158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7.《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8.《上海市商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9.《上海中心城区商贸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上海郊区商贸服务业发展的指
导意见》;
10.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划、规范。
1.4 指导思想
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上海加快实现“四个率先”、建设“四个中心”
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战略目标,从加快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提升城市
形象和功能、促进长三角区域经济联动发展的战略高度,着手编制和执行商业网点布
局规划,以体现城市繁荣繁华、产业集聚辐射、社区便民利民为核心,明确发展重点,
提高发展质量,丰富发展内涵,优化资源配置,引导商业网点合理布局、有序建设,
提高上海商贸服务业的质量和能级,更好地为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
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1.5 规划原则
1.5.1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坚持便民利民的宗旨。把握商业发展新趋势,关注消费需求新变化,与消费群体
分布和购买力水平相适应,满足消费和引导消费,扩大消费需求,创新消费方式,在
网点分布、业态设置、消费环境等方面处理好满足现状和适度超前的关系,充分体现
规划的预见性和操作性。
1.5.2 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坚持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增强商业发展的可持续性,坚持集约利用资源,优化资
源配置,尊重历史文化的延续性,实现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等要素之间相互
协调发展。通过规划对商业网点建设进行有效的引导和规范,避免土地等各类资源短
期内过度使用,促进商业发展与人口规模结构、土地使用和自然环境容量的协调发展。
1.5.3 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
坚持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着眼于上海市城市发展总体战略目标,按照上
海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坚持高起点和高标准,与用地规划、形态建设、产业布局相结合,
充分考虑本市和周边地区商业网点布局现状、产业特点、旅游资源和交通条件,从实
际出发,着眼大局、分门别类、统筹考虑。
1.5.4 坚持层次分明的原则
坚持层次化和多样化发展的要求。按照市级商业中心、地区级商业中心、社区级
商业中心、新城新市镇商业、居住小区配套商业的不同要求分层次配置。适应不同消
159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费需求和消费层次,将结构调整与业态创新、能级提升相结合,促进优势互补,努力
形成层次清晰、各具特色的大都市商业网点层次体系,提高各层次、各区域商业的协
同效应。
1.5.5 坚持结构合理的原则
坚持商业网点布局总体结构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注重大型商业网点与中小型商业
网点、新建设施与调整改造设施、集中布局与分散布局、综合功能与专业功能相协调,
保持商业在发展过程中总量上均衡适度;业态上丰富多样、结构合理;层次上配套齐全,
功能完善;布局上充分覆盖,重点突出。
1.6 规划要求
1.6.1 城市总体规划对商业网点布局的要求 .
(1)商业网点布局要按照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围绕上海建设成为国际贸易
中心的要求,充分体现商业网点对城市形态建设和功能完善的基础作用,对扩大消费
满足居民生活需求的主导作用,对服务长三角和服务全国的集聚与辐射作用。
(2)商业网点布局要适应上海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坚持三二一产业融合发展的方针,
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新型产业结构。
(3)商业网点布局要有利于疏解中心城的产业与人口,向郊区拓展现代生活、工
作和休闲的城市综合功能。
(4)商业网点布局要充分发挥交通的支撑作用,充分利用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的高效、
快捷、舒适的运输服务,推动商流、物流、人流和信息流的有效流动。
(5)商业网点布局要促进城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合理安排商业用地,预
留未来开发建设的备用地,保护结构性生态绿地和农业发展区。
1.6.2 商贸服务业发展对商业网点布局的要求 .
(1)充分展示上海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商业的形象和功能,从地区实际出发,合理
调控总量,突出发展重点,逐步建立与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水平相适应的商
业网点体系。
(2)建设层次丰富、功能完善、形态业态多样的生活服务体系,既满足城市、农
村居民及各类外来消费群体的日常生活消费需求,也满足各类专业化商务配套需求和
生活配套需求。
(3)注重政府引导与市场配置的结合,整体推进、协调发展。以集聚开发为导向,
以重点区域和重点项目为突破口,点、线、面相结合,商业设施、商务楼宇、酒店和
住宅相互联动,推动形态营造、业态发展和功能开发的相互协调。.
(4)充分依托上海的区位、交通和产业基础优势,注重发挥上海地域特色、历史文脉、
160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旅游资源特色,强化商业与文化、旅游相互融合的综合效益。
第2章 发展目标
2.1 发展目标
根据上海商贸服务业的发展条件和内外环境,按照上海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
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总体目标,抓住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上海2010年世博会、
长三角区域经济联动发展等机遇,充分依托上海的区位、交通、产业和历史人文等综
合优势,充分发挥商务、交通、旅游、文化等相关资源对商业网点建设的联动作用,
明确商业设施总量,优化商业空间布局,扩大消费市场规模,完善生活服务功能,提
升商贸产业能级,形成层次清晰、结构优化、功能完备、布局合理、规范有序的大都
市商业网点体系。
经过五至十年的努力,使上海成为国际国内贸易的重要交易地,国际先进理念技
术业态引进、消化、创新的重要集成地,流行时尚、新兴服务和著名品牌的重要集聚地。
2.2 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主要包括全市、国内和国际各类广域性消费人群,可以分为以下五类:.
一是本地市民和从业人员;二是商务、贸易、会展、会议等各类外来商务消费群;三
是观光旅游、文化娱乐、体育赛事、休闲度假等各类外来旅游消费群;四是政府机关、
社会团体、企业组织等各类集团消费群;五是其他各类消费人群。.
第3章 商业空间布局
3.1 商业网点总体布局
依据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和上海商贸服务业“十一五”发展规划要求,进一步完
善商业网点布局,构建由“市级商业中心、地区级商业中心、社区级商业中心、新城
新市镇商业、特色商业街、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交通枢纽商业、各类园区配套商业和
大型商品交易市场”组成的多层次、多功能、多形态的网络体系。根据区位交通、人
口分布、消费水平、产业基础和环境条件等综合因素,确定各类商业网点的业态导向
和空间布局导向。
在中心城基本形成“市级、地区级、社区级”三级商业中心体系:.
市级商业中心——在已有10个市级商业中心的基础上,近期规划新增新虹桥、中
环2个市级商业中心。
地区级商业中心——结合大型交通枢纽、地区公共活动中心、大型商务区和居住
区等建设,近期规划建设和完善17个地区级商业中心,远期规划新增5个地区级商业
161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中心。
社区级商业中心——以上海中心城单元规划确定的社区中心为基础,综合考虑轨
道交通、人口分布、服务半径等因素,建设社区商业中心,有条件的应与文化、医疗
及社区公共事务等设施结合形成“四中心”合一的社区级商业中心。中心城共规划102
个左右的社区级商业中心。.
在郊区基本形成“新城、新市镇、中心村”三级商业网点体系:
新城商业中心——9个新城商业布局依据各自的人口规模、产业特点、空间结构和
功能布局,形成单中心和多中心两种布局模式。
新市镇商业中心——60个左右新市镇商业布局根据各自风貌定位、道路交通、人
口规模、产业基础,形成综合服务型、产业主导型、交通枢纽型、现代居住型等四类
新市镇商业中心。
中心村配套商业——600个左右的中心村配套商业将商业服务、农业生产服务与社
区服务相结合,配置满足农村居民日常消费的各类零售业态和网点,提供便利、安全
和高质量的商品和服务。
除了上述商业等级体系外,从上海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本次规划还对特色
商业街、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交通枢纽商业、各类园区配套商业、主要大型商品交易
市场提出了布局导向和建设标准。.
特色商业街——近期规划30条特色商业街,远期规划新增20条特色商业街。.
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近期规划20个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加快完善集聚区商业配
套建设,与相关市级商业中心、地区级商业中心联动,提升商业功能和集聚辐射能力。
交通枢纽商业——依托上海综合交通枢纽规划建设新兴交通枢纽型商业,重点布
局和完善大型轨道交通枢纽地区商业。
各类园区配套商业——完善工业园区、科教园区等各类园区商业布局,推进向规
范化、特色化、集约化方向发展。
主要大型商品交易市场——重点布局与民生紧密相关的大型农副产品交易市场,
控制消费品交易市场,适度发展生产资料交易市场。
中远期以下重点地区的商业发展导向为:
世博地区——结合世博园区场馆后续利用开发,依托城市公共文化活动中心规划
建设新兴都市商业中心。
大虹桥综合交通枢纽地区——随着核心区及周边地区大型商业商务开发建设,有
相当规模的商业设施建成,也将布局面向长三角地区和国内外、规模体量大、辐射集
聚度高的枢纽型商业中心,作为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的重要平台。
162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浦东陆家嘴地区——未来作为金融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众多高端商业设
施开发,布局形成能级较高、品牌集聚度较高的新兴都市商业中心。
龙阳路交通枢纽地区——结合城市综合交通枢纽建设,地下地面一体化布局形成
新兴交通枢纽型商业中心。
3.2 中心城三级商业中心布局
3.2.1 市级商业中心综述
3.2.1.1 市级商业中心定义及综合指标
定义:
市级商业中心是由历史形成或新近形成,包括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市级公
共活动中心。市级商业中心主要面向全市、国内和国际的广域性、超广域性消费人群
并提供综合消费服务,以综合性商圈或综合性商业街区为主要空间载体,集购物、餐饮、
休闲、文化、娱乐、旅游、商务、酒店、会展等城市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商业功能区。
市级商业中心应当基本符合下列六个综合指标:.
(1)集聚辐射范围广:服务人口为50万人以上,日客流量达到20~30万人次左右,
其中外来消费者占50%以上.。.
(2)商业商务建筑规模大:商业设施集聚在不少于25公顷的空间范围内,规划商
业设施建筑面积约60万~100万平方米,商务建筑面积约150万平方米以上。.
(3)城市综合功能齐全:购物、餐饮、休闲、文化、娱乐、旅游、商务、酒店、
会展等综合功能高度集聚。.
(4)商业业态配比合理:大型商业网点集聚度高,百货店和购物中心等大型商业
业态的建筑面积占全部建筑面积的40%以上。.
(5)知名度高和社会声誉良好:拥有丰富的城市和商业历史文化积淀;拥有相当
数量的著名商业服务企业和知名品牌,拥有一定数量的地标性商业建筑。.
(6)交通、市政等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停车设施配建完善,公共交通网络便捷,
区域内及周边有多条轨道交通线路,并设立多个站点。
3.2.1.2 功能特征
市级商业中心是展示上海商业繁荣繁华的窗口,是上海国际大都市的显著标志和
城市名片,具有示范、引领、导向的标杆作用,体现出历史传承性、规模集聚性、功
能综合性、业态多样性以及对区域经济贡献度较高等特征。.
3.2.1.3 业态导向
以购物中心、百货店为主力业态,. 同时设置各类品牌专卖店专业店,大力发展新兴
现代商业,鼓励发展老字号特色商业,适当发展各类生活服务和商务服务网点。
163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鼓励设置:百货店、品牌专卖店、专业店、餐饮娱乐网点、文化休闲网点;
适度设置:大型专业店、超市、生活服务网点、商务服务网点;
限制设置:大型超市、仓储商店、大型商品交易市场等。
3.2.1.4 空间导向
规划形成12个市级商业中心:南京东路商业中心、南京西路商业中心、淮海中路
商业中心、四川北路商业中心、徐家汇商业中心、豫园商城商业中心、张杨路商业中心、
五角场商业中心、新客站不夜城商业中心、中山公园商业中心、新虹桥商业中心、中
环商业中心。
南京东路、南京西路、淮海中路、徐家汇、浦东张杨路等市级商业中心加快调整
完善,以提升形象、能级和文化品位为主,通过区域内核心路段或核心地块的整体改
造、标志性商业设施的建设、现有商业网点经营业态的调整和整合,引进和集聚更多
国内外著名商业服务业企业和知名品牌商品,营造核心商圈氛围,聚集核心商圈人气,
保持上海地标性商业中心的地位和示范作用。五角场、中山公园、新虹桥、中环等新
兴市级商业中心加快设施建设,以集聚功能,完善布局,依托新的大型综合商业项目、
大型交通枢纽商业项目建设,形成购物中心、百货店、大型专业店、品牌旗舰店等新
的商业集群,建成上海新兴地标性都市商业中心,成为上海商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
3.2.2  .市级商业中心布局.
3.2.2.1 南京东路商业中心
南京东路商业中心以外滩地区综合改造为重要契机,以南京东路步行街为核心主
轴,逐渐向两端延伸,与外滩地区和人民广场地区融合互动,周边与西藏中路、北京东路、
福州路、沙市一路、沙市二路、云南路、黄河路、福建路等支马路相互支撑,建设成
为集综合购物、商务办公、餐饮娱乐、都市观光、文化休闲等城市功能为一体,上海
历史风貌与现代都市氛围相融合的综合商业功能区。
规划形成以南京东路步行街为主轴,以西藏中路、河南中路、浙江中路等为辅轴
的空间格局,形成东段、中段、西段三个各具特色的商业功能区。东段外滩地区按照“重
现风貌、重塑功能”的要求,加快对历史老建筑实施保护性开发,重点依托外滩源和
外滩延伸段的改造,引进国际著名连锁品牌百货店、知名品牌旗舰店、高档餐饮、会
所和高星级酒店,逐步形成与外滩金融集聚带功能相配套的高端商业区;中段依托南
京东路步行街两侧众多改建和新建商厦,以百货店和大型专业店为主力店铺,集聚中
华老字号企业和民族经典商品品牌,形成百货店和老字号特色品牌集聚地;西段以西
藏中路、南京东路十字交叉的区域为重要节点,以购物中心和百货店为主力店铺,进
一步推进经营结构调整,形成购物、餐饮、娱乐、旅游、观光的综合功能区。
164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近期,加大对主要支马路的开发力度,注重城市历史文化保护,注重商业经营特
色塑造,注重街区形态风貌设计,重点建设北京路国际装备制造业服务贸易街区、福
州路文化特色商业街、福建路中华名品特色商业街、云南路黄河路特色美食街、中央
商场休闲餐饮文化街区等。同时开发相应的地下商业空间,形成各条为南京东路街区
功能延伸和配套的区域。
3.2.2.2 南京西路商业中心
南京西路商业中心按照“高起点、外向型、国际化”的发展思路,以南京西路为主轴,
周边与吴江路、威海路、陕西北路、铜仁路等支马路相互支撑,由单一条状向纵横条
状发展,扩展商业街厚度,完善商业街功能,提升商业街能级,建设成为高端商业商
务集聚的综合商业功能区。
以南京西路为主轴,规划形成时尚购物、宾馆会展、文化旅游、休闲娱乐和信息
传媒等特色鲜明、功能互补的商业功能区。近期,功能开发和形态改造相结合,“梅、泰、
恒”商圈进一步引导结构调整,集聚形成都市购物中心、百货店和国际品牌旗舰店集
聚地;石门路商圈以大中里项目建设、功能重塑为契机,形成商务楼宇、酒店与购物
中心“三位一体”的综合商务商业功能区;静安寺商圈依托越洋国际广场等主要商务
楼宇,形成集商务楼宇、国际精品酒店和购物中心于一体的综合商业商务区。推进沿
线非商业用房置换,支持特色零售企业、特色餐饮企业、特色娱乐休闲企业入驻。
依托南京西路区位交通便捷、历史底蕴深厚、高端商务集聚等优势,有序推进周
边支马路的开发,重点建设吴江路、威海路、茂名北路、陕西北路等特色商业街,突
出休闲体验型、特色购物型、餐饮娱乐型等不同主题特色,与南京西路形成空间互动、
功能补充和延伸。
3.2.2.3 淮海中路商业中心
淮海中路商业中心依托历史文化底蕴、现有重点商业设施和楼宇建筑资源,进一
步调整商业结构,提升商业能级,引进国内外知名商业企业和商品品牌、新兴业态,
建设成为上海体现中西文化交融,具有近代历史风情、欧陆建筑风格、经典时尚高雅
特征的综合商业功能区。
以淮海中路为核心主轴,周边支马路为重要支撑,集聚众多百货店、国际知名品
牌旗舰店、专卖店为主,形成“百年经典(陕西南路到瑞金二路段)”、“活力创新(瑞
金二路到重庆南路段)”、“高雅精美(重庆南路到西藏路段)”、“时尚互动(淮海中路
和新天地的连接互动区域)”四个特色区域,逐步实现淮海路商业网点由线状向块状街
区发展。加快淮海中路周边成都南路、雁荡路、马当路、茂名南路、瑞金路、陕西南路、
思南路、嵩山路和黄陂南路等支马路改造调整。根据街区历史文化、商业经营特色以
165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及现有建筑形态,形成主题明确、各具特色的特色商业街,增加淮海中路商业的广度
和厚度。
3.2.2.4 四川北路商业中心
四川北路商业中心围绕区域经济新发展、重塑街区新功能的总体目标,依托新建
大型商业项目,形成新的商业功能布局,再现四川北路商业街的繁荣繁华新风貌,形
成集商业商务、都市生活、时尚创意于一体的综合商业功能区。
依据四川北路现有重要商业设施的分布及建设情况,规划布局形成北段、中段、
南段三个不同功能定位的区域。北段以虹口足球场、鲁迅公园、多伦路文化街为核心,
山阴路、溧阳路、甜爱路和东体育会路为重要延伸,依托虹口足球场交通枢纽建设,
同步规划建设站点商业和周边综合性商业商务区。中段以四川北路、东宝兴路路口为
重要节点,鼓励新建都市购物中心和大型专业店,形成集主题购物、特色服务、休闲
娱乐于一体的现代综合消费商圈。南段依托新建大型综合性商务商业楼宇,引进购物
中心、百货店,拓展新兴商业空间,发展服饰类、食品类、家居类、家电类、文化和
音像制品类等品牌专卖店、专业店,包括大型餐饮、娱乐服务网点。近期,以中段和
南段的大型商业商务楼宇建设为主,带动整条街区的业态调整和功能提升。
3.2.2.5 徐家汇商业中心
徐家汇商业中心依托大型交通枢纽和商务商业楼宇开发建设,拓展综合服务功能,
调整商业经营结构,提升商圈能级,促进商业与商务、商业与文旅、商业与交通的有
机结合,建设成为上海市西南地区重要的综合商业功能区。
加快推进徐家汇中心开发地块规划建设,形成商务楼宇、购物中心、五星级酒店、
公寓式酒店及文化娱乐设施等新的楼宇集群,结合轨道交通建设,地上、地下空间有
效连通、合理集中。引导周边特色商业街发展,建设宜山路家居建材特色街、天钥桥
路餐饮休闲特色街、衡山路休闲娱乐特色街等,加强业态集聚和发展,满足综合消费,
带动辛耕路、天平路、南丹路等支马路的延伸拓展,进一步扩大徐家汇商圈的影响力
和辐射力。
3.2.2.6 张杨路商业中心
张扬路商业中心抓住浦东新区新一轮综合改革试点的契机,通过扩大商业规模、<,BR>优化业态结构、增强综合功能,商业商务融合发展,发展成为浦东新区商业的地标,
成为上海体量较大、集聚度较高、业态较全的综合商业功能区。
在整个空间形态上形成“两心、两轴”的商业空间格局,“两心”包括新上海商业
城和世纪大都会;“两轴”包括张杨路商业发展轴、世纪大道商业发展轴。调整新上海
商业城已有商业设施的业态结构和功能布局。
166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近期,推动东方路、世纪大道交通枢纽站点周边商业商务功能开发,遵循商业开
发与交通协调、地上地下整体开发的基本原则,并与小陆家嘴周边的新建大型商业设
施统筹布局,建成形态新颖、业态丰富、功能综合,融时尚文化、现代商务、综合消
费等多种元素为一体的新型标志性商业集群。优化地上、地下立体交通布局,增加公
共停车位的配建水平,加强世纪大道、东方路与新上海商业城周边的连接。
3.2.2.7 豫园商城商业中心
豫园商城商业中心依托丰富的历史文化底蕴和特色旅游资源,合理布局旅游购物、
餐饮、娱乐、休闲、住宿等功能,进一步拓展发展空间,完善旅游要素,形成商旅文互动、
体现上海历史文脉与现代魅力的国际国内旅游商业功能区。
根据《老城厢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及豫园商城现有商业设施和周边街区格局,
豫园商城分为内圈、中圈、外圈3类发展区域,加快推进内圈的业态调整提升、中圈
和外圈的布局规划,结合相关景点的旅游线路,统筹规划食宿和购物网点,扩大豫园
商城的辐射范围,加快建设高品质特色商业和文化服务设施。
近期,以内圈和中圈的建设为主。内圈以豫园景区为中心,重点发展特色餐饮和
特色商品,增强文化、娱乐、服务功能,形成具有显著旅游特色、民俗风味的商业集聚区。
中圈新增购物中心、星级宾馆等商业设施,增加餐饮、休闲、娱乐、展示等多种功能,
形成与内圈相呼应的集聚发展态势。
远期,以外圈建设为主。外圈依托藏书楼、徐光启故居等知名人文景点,规划新
建一条传统文化旅游街区,按照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开发的要求,加快外围旧城区的
改造步伐,提升整个商圈的商业形象,促进历史文脉、城市肌理和商业优势的有机结合,
完善交通、购物、住宿等综合配套环境。
3.2.2.8 新客站不夜城商业中心
新客站不夜城商业中心依托交通枢纽优势,抓住铁路上海站北广场土地储备和综
合改造的契机,加快旧区改造及闲置地块的建设步伐,加大功能开发力度,建成以陆
上交通服务为核心、商业旅游配套服务为特色的综合商业功能区。
大力发展为商务、旅游服务的多层次商业设施,并加强新客站不夜城北部与南部
的交通联系。不夜城南广场加快推进现有综合性商业设施改造,引进国内外知名商业
企业和商品品牌,包括中华老字号商业企业和品牌,加快闲置地块商业功能开发,发
展时尚百货、特色餐饮、文化娱乐、星级宾馆等设施,提升零售、住宿、商务服务能级,
启动恒丰路西侧不夜城商业中心核心区域的建设。不夜城北广场中兴路以南区域规划
建成上海北部地区的旅游集散地;中兴路以北区域规划建成国内沪办机构和企业商务
办公集聚地。近期,围绕恒丰路建设商务大道,推进沿线重点楼宇建设,发展精品购
167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物、休闲餐饮、时尚展示等服务网点,结合恒丰路三线换乘地块的建设增加商业、餐饮、
休闲娱乐设施,并延伸至苏州河滨水休闲走廊,形成餐饮、休闲、文化、创意等设施
集聚,兼具历史氛围与滨水景观的舒适宜人的商业街区。大力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
交路网建设,以提高便捷性和通达性。.
3.2.2.9 五角场商业中心
五角场商业中心按照上海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市级副中心目标,建设成为上海东北
部地区最大的公共活动中心和交通枢纽,建设成为商业业态齐全、综合功能集聚、科
技特色鲜明的上海新兴综合商业功能区。
布局形成“一个都市商业商务区、五个特色商业街、两个轨道交通站点商业功能区”。
环岛核心的都市商业商务区新建大型商业标志性建筑,引进购物中心、百货店、品牌
专业店、专卖店,各类餐饮和运动休闲设施,提升商业能级,集综合购物、餐饮、娱乐、
休闲于一地。发挥区域人文特色和产业优势,建设国济路老字号商业街区、国定东路
餐饮休闲特色街区、大学路创意文化生活街区、政民路校园文化休闲街区、政通路多
媒体产业特色街区五大特色街区。. 结合轨道交通10号线的站点建设,规划地下商业空
间和站点商业,设置地下商业步行街。加强地面、地下停车管理和周边地区停车设施
的规划建设。
3.2.2.10 中山公园商业中心
中山公园商业中心以“商业型、休闲式、数字化”为发展导向,进一步优化布局、
完善功能、提升能级、加强配套,建成以现代商业和多媒体商务为主导,兼有休闲娱乐、
文化和居住功能为一体的上海西部新兴综合商业功能区。
规划形成“核心区域、主题功能区和周边特色商业街”相结合的整体架构。以龙
之梦购物中心为核心区域,东面区域以华宁国际广场、巴黎春天、新宁购物中心以及
周边百货店、大型专业店为依托,形成文化休闲商业功能区,西面区域以贝多芬广场、
多媒体生活广场、东方海外项目为依托,形成主题商务商业功能区。加快推进三泾北
宅旧区改造,新建商务楼宇和高星级酒店,辅助开发商业服务和休闲娱乐设施。
近期,加快定西路、愚园路和凯旋路等周边特色街区建设。充分依托中山公园独
特的景观资源和生态环境,适度开发文化休闲娱乐设施。合理组织人流、商流、物流,
规划建设跨越凯旋路、长宁路的二层人行步廊系统,发展地面及地下商业步行空间共
同组构的立体商业网络。结合新增商业商务楼宇,应增加机动车停车设施和非机动车
集中停车点建设。
3.2.2.11 新虹桥商业中心
新虹桥商业中心依托虹桥涉外贸易区和大虹桥交通枢纽建设,聚焦国际商贸商务,
168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建设高品位现代商业,形成以涉外贸易、会展服务为主导,集高端商业、餐饮休闲、
文化娱乐等功能为一体的上海新兴综合商业功能区。
布局形成两纵(娄山关路、遵义路)两横(天山路、仙霞路)“井”字型商业空间框架,
以娄山关路为依托形成商业文化娱乐发展轴线,以遵义路为依托形成商业商务综合发
展轴线,以天山路为依托形成综合商业发展轴线,以仙霞路为依托形成商务、酒店发
展轴线。依次形成南中北三个商业集聚地:北部天山路沿线引导长房国际广场、虹桥
国际商都、泓鑫时尚广场、虹桥天都、金虹桥等已有商业设施调整业态,实现功能互补、
错位经营,成为融购物、文化、休闲、娱乐为一体的综合商业区。中部提升现有商业
商务载体设施的功能,引进国际连锁品牌百货店和知名餐饮休闲娱乐品牌企业,形成
时尚商业区。南部环绕儿童交通公园,依托新建大型商业设施,引进国际品牌旗舰店、
高级会所及休闲餐饮娱乐设施,形成集商务办公、星级酒店和品牌购物为一体的高端
商业商务区。
近期,通过娄山关路与新虹桥中心花园交汇处,遵义路、伊犁路和新虹桥中心花
园交汇处两个重要交通节点的建设与交通优化,结合地下商业空间、地铁10号线车站,
塑造为集聚、引导人群的半地下景观休闲广场。
3.2.2.12 中环商业中心
中环商业中心建设依托区位、交通、产业等综合优势,充分发挥商业商务设施体
量大、大型知名商贸企业集聚度高的独特优势,通过重点地区和重点项目建设,注重
完善城市形象和功能,注重商贸产业特色和企业集聚,注重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注重
人文环境营造,加快形成主题鲜明、布局合理、配套完善、具有较强吸纳和辐射力的
新兴市级商业中心,成为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的新区域、上海大都市商业的新地标、
上海服务长三角的新平台。
布局呈块状组团式结构,依托已建、新建重点地块和重点项目,以中环真北路为
主轴,以曹安路、金沙江路等交通干道为分隔,梅川路、真光路、万镇路等支马路相
支撑形成“三片三街”的布局结构。北部以百联中环购物广场、百联中环生活广场等
为核心载体,形成综合商业和专业商务功能片区;中部以红星美凯龙、麦德龙、百安
居、文化广场等为核心载体,形成大型超市、专业店群和商贸总部、文化休闲功能片区;
南部以绿洲中环中心、农工商118广场、金沙商务广场等为核心载体,形成综合商务、
酒店和生活服务功能片区。以块状组团集聚开发带动周边条状商业街调整提升,发挥
街区特色资源集聚优势,明确主导行业和特色主题,注重循序推进、规范管理,近期
重点建设梅川路时尚休闲特色街、丹巴路滨河休闲特色街、伯士路老字号商业特色街。.
3.2.3 地区级商业中心综述
169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3.2.3.1 地区级商业中心定义及综合指标 .
定义:地区级商业中心是指服务于一定的城市区域或人口,与交通枢纽、旅游景点、
居住区、商务楼宇相结合,以满足区域内购物、餐饮、休闲、娱乐和商务活动等综合
消费为主,形成规模中度集聚、服务功能完善、行业业态齐全、具备一定集聚和辐射
能力、服务范围为广域性的综合商业功能区。
综合指标:服务对象为本区域内常住人口和各类外来人群,日客流量达到约20万
人次;商业集聚在不少于8公顷的区域范围内;商业设施建筑面积约为20-60万平方米。
3.2.3.2 功能特征
通过集群式形态建设、多业态集中发展,满足区域内居民和各类外来人口的购物、
餐饮、娱乐、文化、休闲等综合消费需求,商业与商务相对集聚,商业与交通协同配套。
3.2.3.3 业态导向
鼓励设置:百货店、品牌专卖店、专业店、餐饮娱乐网点、文化休闲网点;
适度设置:大型超市、仓储商店、大型专业店、生活服务网点;
限制设置:大型商品交易市场等。
3.2.3.4 空间导向
地区级商业中心分布在外环线以内的浦西地区和整个浦东新区。
规划期内22个地区级商业中心,通过引导购物中心、百货店和大型超市等大型商
业网点的合理集聚,使地区级商业中心成为区域内居民综合消费集聚地。.
近期,规划形成17处地区级商业中心,主要包括:老西门、打浦桥、长寿、大
宁、大华、庙行、淞宝、控江路、南方商城、北外滩、曹家渡、塘桥、张江、三林上南、
外高桥、金桥、川沙等17处地区级商业中心。
远期,规划新增5处地区级商业中心,主要分布在浦东新区、西南地区、东北地区,
主要包括北蔡、金杨、上海大学(宝山校区)周边地区、徐汇滨江地区以及闵行九星地区。
3.2.4 地区级商业中心布局
控江路地区商业中心——规划以控江路沿线轨道交通站点周边新建块状大型商业
设施为依托,带动条状商业街改造提升,完善购物、餐饮、娱乐和休闲等功能,形成
功能集聚、业态齐全、辐射优势明显的地区商业中心。采取“多节点、纵深式、条块
结合”的布局形态,重点布局四个节点地块,形成江浦路站点商业组团、电表厂地块
商业组团、打虎山路站点商业组团、杨浦大剧院公共文化活动中心四大商业组团。
打浦桥地区商业中心——规划以打浦桥地区新建大型商业设施及轨道交通站点为
依托,重点建设新新里项目,结合地区内轨道交通换乘站点建设,完善周边商务楼宇
配套商业,形成集综合购物、餐饮娱乐、社区服务等功能为一体的地区商业中心。
170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老西门地区商业中心——规划以中华路、黄家阙路、大兴街、陆家浜路、西藏南路、
复兴东路等主要街区为依托,形成“一圈、两片和三带”为基本构架的区域性商业中心。
以老西门核心商圈带动北部复兴中路片区和南部陆家浜路片区开发,突出老西门的民
俗风情,商旅文结合,建设独具特色的西藏南路现代商业带、中华路传统特色商业带
和文庙文化休闲区。
大宁地区商业中心——规划以大宁商业文化中心为依托,进一步调整业态结构,
提升服务功能,完善配套设施,改善周边交通条件,形成集休闲购物、餐饮娱乐、文
化健身、社区服务等于一体的地区商业中心。
大华地区商业中心——规划结合大华地区现有和新建的大型商业设施,进一步完
善现代商业业态,形成集综合购物、餐饮休闲、社区服务于一体的地区商业中心。重
点建设三个各具特色的商业功能区:新沪路、华灵路交汇处以社区购物中心、大型家居、
家电专业店为主体的社区商业功能区;行知公园周边以餐饮、健身、休闲功能为主体
的餐饮休闲功能区;上海铜锣湾广场以购物中心为主体的综合商业功能区。
庙行地区商业中心——规划以共和新路、长江西路口为核心,重点引进新兴现代
商业业态,带动传统商业的改造提升,发展餐饮、娱乐和其他服务设施,周边建设纪
路特色商业步行街,完善停车等配套设施,形成宝山庙行地区商业中心。
南方商城地区商业中心——规划以百联南方购物中心为依托,以购物中心和百货
店为主导,周边区域进一步开发建设大型餐饮、娱乐、休闲等设施,形成综合功能集聚、
业态丰富多样的上海西南地区商业中心。
北外滩地区商业中心——规划以北外滩航运服务业集聚区建设为依托,重点建设
茂悦酒店、国客中心、国际航运服务中心(汇山地块)等三大功能片区,促进商业、商务、
餐饮、休闲、文化娱乐功能有机融合,形成主题鲜明、布局合理、配套完善、具有较
强吸纳和辐射力的地区商业中心。
长寿地区商业中心——规划以长寿路沿线重点改建和新建商业商务设施为依托,
重点建设长寿商业广场、澳门路新会路商业街区、玉佛寺及周边地区三个功能片区,
引进购物中心、综合百货店、大型餐饮休闲等设施,促进商业与商务、商业与旅游、
文化的有机结合,形成综合购物、餐饮娱乐、文化休闲等消费集中的地区商业中心。
曹家渡地区商业中心——规划以曹家渡地区已建和新建大型商业设施为依托,重
点推进周边长寿路、武宁南路、安远路、余姚路和万航渡路沿线商厦的功能置换开发,
加强硬件建设,调整经营结构,着力引进百货店和大型专业店,与现有百货店、大型
餐饮娱乐设施形成联动错位发展,形成现代化、高品质地区商业中心。
淞宝地区商业中心——规划以逸仙路、淞滨路、同泰路、淞兴路等商业街区为依托,
171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进一步完善功能,调整结构,丰富业态,改善环境、提升层次,营造繁荣繁华的现代
商业氛围;依托宝山精品钢基地,发展商务功能,促进商业和商务联动,形成功能相
对完善、布局相对合理、业态相对齐全、基本满足区域内不同层次消费需求的地区商
业中心。
塘桥地区商业中心——规划以轨道交通站点为载体,加快新塘桥生活广场和仁恒
广场建设,与由由国际广场相呼应,进一步提升层次,完善塘桥地区商业配套,形成
浦东塘桥地区商业中心。
外高桥地区商业中心——规划以洲海路、杨高北路沿线核心地块开发,明确功能
分区及主力业态,有序建设商务楼宇、购物中心、会展设施、星级酒店等设施,形成
浦东外高桥地区商业中心。
金桥地区商业中心——规划结合轨道交通站点建设,沿金海路南侧布局大型商业
设施,集商业零售、餐饮娱乐、酒店服务、公共活动中心等功能于一体,形成浦东金
桥地区商业中心。
张江地区商业中心——规划以滨洲路为主轴,东西向扩展,以规划中的地铁2号
线延伸线站点以及露德圣母大教堂周边区域为依托,集中布置商业设施、宾馆、商务楼、
展示馆及文化设施,集文化旅游、购物、休闲、娱乐于一体,形成浦东张江地区商业中心。
川沙地区商业中心——规划以川沙新市镇中心建设为主,依托川环南路-川沙路
沿线大型商业设施、商务楼宇,以超市、百货店为主要商业业态,形成浦东川沙地区
商业中心。结合老集镇中心的改造,发展江南古镇旅游,建设形成历史文化旅游特色
街区;结合南部主题公园建设,发展酒店、餐饮娱乐、文化休闲、旅游服务网点。
三林上南地区商业中心——规划以世博园区建设为依托,在上南路近华夏西路处,
以大型超市、百货店为主力店,周边配套特色餐饮、大型娱乐设施、酒店等服务业网点,
形成浦东三林上南地区商业中心。
远期依据中心城人口分布与居住密度,并结合轨道交通站点和可开发土地资源,
强调地区级商业中心的服务均好性,规划预留了5处地区级商业中心用地,主要包括
北蔡、金杨、上海大学(宝山校区)周边地区、徐汇滨江地区以及闵行九星地区。
3.2.5 社区级商业中心布局
3.2.5.1 社区级商业中心定义及综合指标
社区级商业中心是指在人口规模达到5万人以上的1个或1个以上居住区内,与
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设置较完善的、以满足居民日常生活消费为主的商业和服务业网
点,服务对象为该区域及部分外来消费者的属地型商业。
3.2.5.2 布局原则
172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以人为本的原则。便民利民,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求为主旨,丰富居民社区生活
内容,提高居民生活品质。
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社区特点,充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和现有的社区服务设施,
通盘考虑,综合利用,整合优化。.
均衡布局的原则。制定合理的服务半径,按照网格化的要求均衡布局,方便消费,
提高服务效率。.
远近结合的原则。近期重点改善最缺乏商业设施的社区,规划控制远期可作为社
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土地资源。
3.2.5.3 业态导向
社区级商业中心以社区购物中心、百货店、大型超市等大型商业设施为核心,同
时设置各类中小零售餐饮服务、社区生活服务、文化休闲服务等网点。针对各社区实
际情况,改善老的社区,建设新的社区,推进新型业态、服务设施和多层次商业网点
的建立。
社区级商业中心、居住小区商业和街坊商业的功能与业态组合
分级 主要功能
业态组合
基础型业态 指导型业态
社区级
商业中心
提供较完善的、能
满足居民生活所
需的购物、服务和
文化娱乐消费等
菜场、超市、大
众餐饮、大众理
发、大众沐浴、
维修、废品回收
大型超市、生鲜食品超市、便利店、
食杂、中西药、日用百货、家庭用品、
服装鞋帽、纺织品、钟表眼镜、五金、
家电、建材、书店、音像、美容美发、
彩扩、休闲、文化娱乐
居住小区
商业
满足居民日常生
活需求,提供休
闲服务和文化娱
乐消费等
菜场、超市、大
众餐饮、大众理
发、大众沐浴、
维修、废品回收
生鲜食品超市、便利店、食杂、面包房、
中西药、书报、音像、餐饮、美容美
发、洗染、休闲、文化娱乐、医疗保健、
中介服务、生活用品租赁
街坊商业
保障基本生活需
求,提供必需生
活服务
大众餐饮、大众
理发、大众沐浴、
维修、废品回收
便利店、食杂、面包房、中西药、书报、
餐饮、美容美发、洗染
注:社区级商业中心对应城市规划中的居住地区级和居住区级设置标准。
3.2.5.4 空间导向
以上海市中心城单元规划确定的社区中心为基础,综合考虑轨道交通、人口分布、
服务半径等因素,强调新增社区商业中心应与社区事务中心、卫生中心和文化中心结
合形成“四中心”合一的社区商业生活中心。中心城现状保留38个左右的社区级商业
173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中心,规划新增64个社区级商业中心,共规划形成102个左右的社区级商业中心。配
建的商业建筑面积不少于人均.0.7.平方米。
社区级商业中心布局形态宜条、块结合,采取相对集中或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
的布局方式,并与住宅保持适当的间距,避免干扰。
推进家庭生活服务网络建设,加强对居民生活必备的商业和服务网点的规划与配
置。包括社区家政服务中心、社区食堂、社区洗衣房、社区维修服务、标准化菜场(或
生鲜超市)、大众早点、大众理发、大众沐浴、旧货流通及再生资源回收等业态。
新建居民区必须按总建筑面积的相应比例和社区网点设置原则预留配套的商业网
点建设面积,与居住区开发同步;属居住性质的房产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禁止在居住
区底楼新开设具有安全隐患、污染环境的小五金建材、餐饮、娱乐、洗车场、集贸市
场等商业设施。
3.2.5.5 菜场规划
1.规划建设总量
根据原上海市规划局编制的《上海市菜场布局规划纲要》(2006年),至2010年,
上海市域范围内共规划菜场1260个左右,总量增加390个左右。其中,中心城共规划
菜场671个,郊区新城规划菜场335个,郊区新市镇规划菜场256个。
2.新建菜场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
采用“控制全市总量、设置合理半径、结合单元布局、缩减单个规模”的标准设
置。在确保全市菜场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原则上以120平方米/千人为总量控制指标,
以500米步行距离为基本服务半径,根据相关菜场布局的要求,规划应确保以500米
为服务半径的菜场(不含大卖场、菜店等)在居住区的覆盖率达到80%~90%以上。中
心城内环以内的浦西区域每个菜场建筑面积约1500平方米左右,用地面积不少于1000
平方米;中心城其他区域每个菜场约2000平方米左右,用地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
新城、新市镇每个菜场面积可控制在2000平方米以上,用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新建菜场,提倡与其他社区服务中心或者其他适当的公共建筑合建,有条件的也
可独立设置,原则上不宜直接设于住宅底层或裙房,菜场应当与住宅保持适当的距离,
确保安静卫生的居住环境。菜场一般宜设于建筑底层,大于2层、2层高的菜场必须配
置无障碍设施。新建的独立菜场要配有相当于菜场建筑面积20%以上的用地,与其他
建筑合建的菜场要保证相当于菜场建筑面积15%以上的用地,作为商品卸货场地和非
机动车停放场地的面积。
3.近期建设
到2010年,完成全市菜场标准化建设任务(含改建和新建),基本消除“马路菜场”。
174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到2012年,完成全市现有菜场的标准化改造建设,并基本完成中心城规划新增菜
场的建设任务,做到中心城菜场服务范围全覆盖。郊区菜场的建设,结合郊区城镇的
建设逐步进行,到2012年基本形成郊区菜场布局的网点布局构架。
3.3 新城新市镇商业布局
根据上海城乡规划体系、区域产业基础、各类交通条件和地区发展定位,按照“体
系呈梯度、布局成团组、城镇成规模、发展有重点”的原则,分类指导和试点推广,
形成郊区新城新市镇商业服务网络。
3.3.1 新城商业综述
3.3.1.1 新城商业中心定义
新城商业是指在郊区新城中心区域形成的商业中度集聚、商业服务行业比较完善、
服务对象主要为新城居民及各类外来消费者的新城商业主要集聚地。
根据上海城乡规划体系,上海要建设形成9个新城,新城商业布局要与新城规划
相衔接,在形成城市功能、体现城市形象、集聚服务产业方面有新的突破;要与新城
总体布局、功能定位、产业结构、文化景观相协调;要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人
口分布、购买力水平相适应;要与中心城区商贸服务业形成错位和互补,形成不同的
发展模式和特色。.
3.3.1.2 功能特征
新城商业功能具有3个基本特征:①. 服务范围广域。既要服务新城地区居民,同
时辐射周边地区乃至整个区域。②. 层次结构完整。具有新城级、社区级二级商业结构。
③. 现代与传统和谐相融。新城区商业要体现都市风貌,布局相对集聚,以块状商业设
施为主体,周边辅助性建设若干商业街区;老城区要在保护性开发中体现历史老城风貌,
着重调整提升主要商业街,鼓励建设老字号集聚、商旅文结合的特色商业街。
3.3.1.3 业态导向
新城商业以满足新城居民购物、餐饮、娱乐和休闲等多元消费需求为宗旨,鼓励
发展百货店、超市、便利店、专业店、专卖店、生活服务网点和有地方特色的餐饮、
娱乐休闲设施,鼓励发展提供社区综合服务的社区级商业中心。.
鼓励设置:百货店、专业店、专卖店、超市、便利店、餐饮网点、文化娱乐网点。.
适度设置:购物中心、大型超市、菜场、生活服务业网点。
限制设置:大型商品交易市场。.
3.3.1.4 空间导向
新城商业布局形成相对独立完整的等级体系,包括新城商业中心和社区级商业中
心两个层级。.其中新城商业中心的能级等同于中心城的地区级及以上的商业中心。
175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松江、嘉定、临港、闵行、宝山等人口达到80万~100万的新城,配置商业建筑
面积为80~100万平方米;其他新城人口30万~50万,配置商业建筑面积为40万~60
万平方米。每个新城可建设1~3个新城商业中心,但数量不应超过4个.。.
(1)人口规模80~100万人新城:松江新城、嘉定新城、临港新城、闵行新城、宝
山新城。松江新城、闵行新城已初具规模,嘉定新城、宝山新城和临港新城正在建设阶段。
要以重点开发建设的新城中心区域为载体,规划建设形成集行政办公、商务、购物、
文化娱乐、旅游观光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商业中心。
(2)人口规模约30万~50万人新城:金山、青浦、南桥、城桥新城。综合利用区
位交通、产业基础、生态环境、历史文化等有利条件,规划新城商业、商务、旅游文化、
酒店和其他生活配套设施相对集中的地区级商业中心,凸显城市核心功能。
3.3.2 . 新城商业布局
3.3.2.1 嘉定新城商业
嘉定新城规划形成4个新城级商业中心、10个社区级商业中心。
嘉定新城级商业中心主要布局南部新城商业中心、北部老城商业中心、安亭商业
中心和南翔商业中心。南部新城商业中心建设要与嘉定新城现代化城市形态相协调,
与交通基础设施相配套,以发展块状集聚的现代商业业态为主导,形成城市综合服务
功能和商业商务集聚的核心地区;北部老城商业中心以调整改造为主,提升商业服务
能级,大力发展现代商业、生活服务业和文化旅游休闲业,形成集文化休闲、旅游购物、
生活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区域性商业中心。安亭商业中心布局在安亭老镇区南侧,汽
车城核心区的西侧;南翔商业中心布局在南翔走马塘、南翔老城区。
结合嘉定新城居住社区规划形成10个社区级商业中心。在主城区规划设置南门、
菊园东、新成、马陆和徐行新市镇区5个社区级商业中心。在安亭组团设置方泰、陆巷、
梅园、于塘路和联西5个社区级商业中心。除了菊园东和新成社区级商业中心为新建外,
其他社区级商业中心均为依托现有设施改建。
3.3.2.2 临港新城商业
临港新城规划形成2个新城级商业中心、8~10个社区级商业中心。
临港新城级商业中心主要布局新城主城区商业中心和综合区商业中心。新城主城
区商业中心主要分布在主城区中心地区,位于滴水湖第一环带以及滴水湖湖中三岛区
域,是集中体现滨海都市魅力和活力、展示新世纪城市建设水平和都市生活环境质量
的标志性地区,布局围绕滴水湖,形成“一环一圈”,集聚购物中心、专业店、专卖店
等大型商业设施以及具有海港休闲旅游特色商业街,形成具有行政办公、商务、商业、
文化娱乐等综合功能的区域性商业中心。综合区商业中心主要设置在中环带和主产业
176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区核心区的中央景观带内,形成集商业、商务、旅游、娱乐休闲等服务功能于一体的
区域性商业中心。
结合临港新城居住社区规划形成8~10个社区级商业中心。根据工业区的布局特点,
规划设置若干工业区商业服务中心,为邻近工业企业提供良好的商业服务;主产业区
商业服务中心主要设置在中央公园带内;重装备产业区商业服务中心结合中心公共绿
地设置。
3.3.2.3 松江新城商业
松江新城规划形成2个新城级商业中心、7个社区级商业中心。
松江新城级商业中心主要布局老城区商业中心和新城区商业中心。其中,老城区
商业中心体现历史老城风貌和旅游文化特色;新城区商业中心是松江发展都市商业的
核心区域,体现“国际花园城市”特色形态和高雅氛围。老城商业中心以中山中路为
核心,加快中山路、人民路等中心街区结构调整,扩大主力品牌、核心店铺的号召力,
继续完善松东路、华亭老街等初具规模的特色商业街,加强街区综合环境配套,建设
成为集旅游、观光、购物、休闲、娱乐、餐饮为一体的新城商业文化中心。新城商业
中心以开元地中海商业广场为中心,以大型购物中心、大型超市、大型专业店、大型
餐饮娱乐设施等为主力店,与轨道交通站点有机衔接,融综合购物、餐饮娱乐、商务
服务、文化活动于一体,形成不同功能配置、不同业态组合、组团状集聚的综合商业
功能区。新城商业中心规划形成三大功能区:开元地中海购物中心地区,通过培育和
引进新的商业业态和商业品牌,推动商业结构优化,形成松江城区繁荣繁华的地标;
泰晤士小镇地区以人文居住、商业文化、休闲旅游为主体功能,建成上海郊区独具英
伦风貌的时尚创意消费体验中心;轨道交通9号线松江站点区域,结合沪杭铁路、轨
道交通9号线以及规划建设的沪杭高速铁路换乘枢纽,发挥地区交通优势,推动交通
与商业联动,布局形成轨道交通枢纽商业。
结合松江新城居住社区规划形成兰桥、泰晤士小镇、星辰苑、方舟、祥和、永丰、
中山7个社区级商业中心。进一步完善社区便民商业服务网络,引导社区商业服务设
施结合社区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福利、行政、治安等设施综合设置。
3.3.2.4 闵行新城商业
闵行新城是立足于上海近郊区、具有综合辐射功能的组团型现代化新城。闵行新
城规划形成4个新城级商业中心、6个社区级商业中心。
闵行新城级商业中心主要布局莘庄商业中心、七宝商业中心、颛桥商业中心和江
川商业中心。莘庄商业中心位于莘庄轨道交通1号线和3号线换乘枢纽站点区域,依
托轨道交通枢纽,完善现有商业、商务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新建大型综合性商业设施,
177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形成功能完善、业态齐全、交通便利的地区商业中心。七宝商业中心规划位于七莘路、
漕宝路节点区域,以上海莘城购物中心为主体,包括周边已建的七宝商城、乐购大型
超市、巴黎春天百货店、嘉茂购物广场以及汇恒商业大楼、地铁枢纽商业大楼,形成
四个大型商业组团,与七宝生态商务区建设联动,形成七宝地区综合性商业中心。颛
桥商业中心规划位于元江路、沪闵路相交周边区域,调整提升现有商业街,新建大型
超市、大型专业店等现代商业设施,形成集购物、餐饮、文化娱乐、休闲服务于一体
的地区商业中心。江川商业中心布局在东川路老闵行中心地段,以江川路为核心主轴,
北翼形成“欧尚”、“千代广场”、金平路休闲街为主要载体的商业组团;中翼形成.“红
园购物中心”、香樟树江川路休闲街为主要载体的商业组团;南翼以滨江休闲带、新老
街为主要载体的商业组团,功能互补、区域联动,共同构筑江川地区综合性商业中心。
加快完善虹桥综合交通枢纽闵行华漕地区的商业服务网点布局,结合交通枢纽区域及
周边地区规划,重点建设商务楼宇、综合商业设施、五星级酒店、酒店式公寓、公交
枢纽站点等,形成上海西南地区交通枢纽型商业中心。
结合闵行新城居住社区规划形成梅陇、吴泾、马桥、浦江、旗忠、紫竹6个社区
级商业中心。考虑到浦江镇是世博动迁基地所在地,居住人口密集度较高,加快建设
新镇区商业中心,进一步完善世博动迁基地配套商业建设,结合轨道交通8号线浦江
镇沿线五个站点区域规划设置轨道交通站点商业。
3.3.2.5 宝山新城商业
宝山新城是宝山区行政、经济、文化、商务综合中心,作为上海中心城功能拓展
的北部重要区域,商业发展要与宝山新城定位相协调。宝山新城规划形成3个新城级
商业中心、12个社区级商业中心。
宝山新城级商业中心主要布局老城区商业中心、顾村地区商业中心和杨行地区商
业中心。老城区商业中心位于友谊路以北、湄浦河以南地区,与北上海商业广场联动
互补,形成以大型综合超市、大型家居专业店、餐饮娱乐中心、品牌专卖店等为主的
商业中心。顾村地区商业中心位于顾村陆翔路、沪联路交汇处,结合轨道交通站点设
置各类综合商业服务设施,结合顾村老街改建,形成古镇特色商业街和轨道交通新兴
商业交相呼应的地区商业中心。杨行地区商业中心位于沙浦河南侧,规划结合轨道站
点设置集聚购物、餐饮、文化、休闲娱乐等设施的综合性商业中心。
结合宝山新城居住社区规划形成12处社区级商业中心,近期重点建设祁连上大、
淞南、月浦、海滨吴淞四个社区级商业中心。适应新型居住环境、进一步调整传统商
业业态,鼓励发展现代商业业态,形成满足居民生活消费的新型社区商业服务网络。
3.3.2.6 南桥新城商业
178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南桥新城作为上海南郊的重要地区,是上海与浙江省相邻的地区之一,结合南桥
新城发展空间的新拓展,规划形成2个新城级商业中心、3个社区级商业中心。
南桥新城级商业中心主要布局新城区和老城区两大商业中心。新城区商业中心依
托南桥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以满足本区居民为主,兼顾辐射周边产业园区及其他
外来消费群,以百联南桥购物中心为核心,集聚百货店、综合超市和大型专业店,建
设形成集商务、商业、旅游、文化娱乐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商业功能区。南桥新城
内相关区域,以家居、建材、汽车销售、运动用品为主,国内外知名商业企业和商品
品牌集聚,形成大型专业店群的郊外新兴专业商业区。老城区商业中心依托人民路、
解放路等主要商业街区,加快调整改造,提升服务功能、优化业态布局、完善综合配套,
形成各具特色、功能互补的综合性商业街区。
结合南桥新城居住社区规划在北部、东部、西部片区设置3处社区级商业中心,
集中配置大型超市、菜场、便利店及其他社区生活服务设施。为片区居民、产业园区
工作人群服务。
3.3.2.7 金山新城商业
金山新城规划形成3个新城级商业中心、6个社区级商业中心。
金山新城级商业中心主要布局新城区商业中心、老城区商业中心、金山火车站交
通枢纽商业中心。新城区商业中心沿龙翔路设置,结合金山区行政中心,形成集行政
办公、商务金融、商业休闲、文化体育等功能于一体的新城商业中心。老城区商业中
心位于卫零路、卫清路、蒙山路等主要街区构成的区域,依托已建和新建大型商业设
施,以购物中心、百货店、大型专业店为主要业态,带动随塘河路特色商业街、海鲜
主题餐饮街区、滨海旅游特色商业街、新城中央步行商业街区、金山世纪城特色商业街、
金山卫康城娱乐休闲街区等特色商业街建设。金山火车站区域依托火车站建设、海滨
岸线的再开发,形成海滨旅游、度假、休闲服务为特色的商业中心。金山新城周边与
山阳镇相邻高速公路道口周边区域,规划建设形成以购物中心、大型专业店、大型超
市等现代商贸业态为主的交通枢纽新兴商业中心。
结合金山新城居住社区规划在金山卫科研片区、山阳工业片区、石化居住片区、
山阳居住片区、中心片区、海滨片区形成6个社区级商业中心。形成满足居民生活消
费的新型社区商业服务网络。
3.3.2.8 青浦新城商业
青浦新城作为上海西郊的重要地区,是与江浙两省相邻的地区之一。结合青浦新
城东西片及北片的城市发展要求,规划形成4个新城级商业中心、6个社区级商业中心。
青浦新城级商业中心主要布局桥梓湾地区、夏阳湖地区、港隆广场地区以及朱家
179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角片区四大核心商圈。桥梓湾商业中心形成以综合商业、餐饮娱乐、文化服务为主要
特色的老城区商业中心;夏阳湖商业中心主要布局在夏阳湖周边,依托青浦区新的行
政中心建设,形成城市生活功能、休闲文化功能为特色的新城区商业中心;港隆广场
主要依托已有的大型百货店,引进新兴连锁品牌专业店、专卖店等,形成以现代业态
为主导的地区商业中心;朱家角片区商业中心布局在朱家角新镇中心地域,建设以大
型超市为主力店的购物中心,周边辅助休闲步行街区。充分利用青浦城区的历史人文、
景观资源特色,努力推进青安路-青松路、城中路、盈港路、聚星街-南门街等特色
商业街的发展。
结合青浦新城居住社区规划布局6处社区级商业中心,以满足青浦新城所有居民
日常生活消费和社区服务的需求。
青浦新城周边徐泾地区充分依托虹桥综合交通枢纽的集聚和辐射效应,以商务功
能为主导,集交通换乘、商务办公、购物休闲、公共活动为一体,建成新兴交通枢纽
商业商务中心;赵巷地区依托已有奥特莱斯、国际家居中心等大型商贸设施集聚优势,
进一步引进大型餐饮、文化娱乐、酒店、会展等配套设施,建成以大型现代商贸业态
为主导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环淀山湖地区充分依托淀山湖的生态资源,发挥朱家角
古镇、金泽桥乡、练塘等历史人文旅游区的特色资源,统一规划、逐步开发,形成以
总部商务、会务度假、观光休闲、旅游商业为主导功能的生态休闲商务商业区。
3.3.2.9 城桥新城商业
城桥新城是崇明三岛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和水上门户,规划建设成为田园城市、
亲水城市和宜居城市。结合城桥新城总体规划形成1个新城级商业中心、2个社区级商
业中心。
城桥新城级商业中心主要服务于整个崇明岛,以新城区中央大街为主轴,以北门
路及其东延伸线为副轴布局,新建百货店、专业店、专卖店、大型餐饮设施等主力店,
配套餐饮、文化、休闲、娱乐等服务业网点,形成集行政办公、商业休闲、文化活动
等城市综合功能于一体的综合商业中心。同时体现历史文化积淀的商业休闲旅游服务
功能,建设崇明特色老街。
结合城桥新城居住社区规划设置2个社区级商业中心,为社区居民服务,以新建
大型超市为主要载体,形成社区商业、社区文化、社区服务、社区公共活动于一体的
社区生活中心。规划预留轨道交通1号线城桥新城站点周边商业用地,未来结合地铁
站点建设新兴轨道交通商业功能区。
3.3.3 新市镇商业 .
3.3.3.1 新市镇商业定义
180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新市镇商业主要面向城镇居民,指商业一定程度集聚,主要配置居民和村民日常
生活消费所需的商业服务行业,以及提供农业生产资料供应服务,服务对象为本镇居
民和附近村民的郊区中心镇的商业中心。
3.3.3.2 新市镇商业布局
按人口规模不同,新市镇分为5万人口以下的一般镇和10万人口左右的中心镇两
个层次。5万人口以下的新市镇商业设施参照中心城社区级商业设施配置标准,建设2.5
万~3万平方米商业设施,方便本镇居民及附近村民日常购物、餐饮及社区生活服务。
10万~15万人的新市镇商业设施参照新城社区级商业设施配置,建设10万~20万平方
米商业设施,不仅为新市镇本地居民服务,同时辐射周边地区。以满足城镇居民购物、
餐饮、娱乐和休闲等多元消费需求为目标,鼓励发展超市、便利店、专业店、专卖店、
生活服务网点和娱乐休闲设施,限制发展各类大型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
根据新市镇各自风貌定位、路网交通、人口规模、产业基础,构建综合服务型、
产业主导型、交通枢纽型、现代居住型等新市镇商业。.
产业基础较好、人口规模较大的、辐射力较强的中心镇,应依托镇中心区域及轨
道交通等公交枢纽,布局配套综合商业设施。
居住型新市镇重点发展以大型超市为主力业态的社区级商业中心。
产业主导型或临近工业园区的新市镇,应利用现有镇区商业资源,完善商业服务
业配套,集中布局餐饮、娱乐、酒店、生活服务等设施,满足本镇区及周边工业园区
各类消费需求。
农业园区为依托的新市镇还应大力发展农业科技服务、生态观光农业、农产品贸易、
“农家乐”乡村旅游等农业延伸服务业。
综合交通枢纽为核心的新市镇,重点发展面向“长三角”、辐射周边地区的交通枢
纽商业,发展购物餐饮、宾馆服务、商务办公、仓储物流等各类功能区。
3.3.4 中心村商业
居民新村是郊区新型社区,随着居民新村归并建设,按照每个中心村1000~3000
人口规模配置商业设施。.
结合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村委会综合服务站建设,加快建设改造标准
化农家店,改造传统农贸市场,为农民提供日用消费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完善农家店
功能,形成以大中型连锁经营企业为骨干、村级店为基础的农村商品和服务流通网络。.
对条件相对成熟的居民新村规划建设“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主要布局便民购
物区、公共服务区、文化活动区,满足农村居民日常生活消费,在农资农技服务、医
疗卫生、文体活动、购物消费、行政事务办理及各类教育培训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181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3.4 特色商业街布局
特色商业街,是指集聚众多规模不一、特色鲜明的零售商店、服务设施和商用物业,
能够满足目标消费者或游客购物、餐饮、休闲、娱乐、文化、观光等需求的城市商业区域。.
3.4.1 功能定位
从功能特征来看,特色商业街是城市商业的缩影和精华,是城市地域文化的重要
载体,是现代商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反映地方特色的重要窗口。原则上城市主要
交通要道应与商业街功能有所区分,以利于城市道路交通通畅。.
从功能特色来看,特色商业街大致分成:历史风貌特色街、时尚购物特色街、餐
饮娱乐特色街、文化休闲特色街等。.
3.4.2 布局原则
特色商业街规划布局应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1)注重集中分布原则。严格区分商业街和一般城市道路的功能,不适合进行商
业街区设置的通路性交通干道应限制商业发展,以提高商业网点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和
有效性。
(2)注重主题特色原则。依托商业街的历史底蕴、文化魅力或商品服务特色,在
建筑设计和招商方面注重塑造具有特色的商业生态和景观,促进文化、旅游和商业之
间的相互联动。
(3)注重综合配套原则。完善商业街软硬件设施的综合配套水平,形成良好的商
家经营环境和消费者购物环境。
(4)注重规范管理原则。遵循“适度控制、优化结构、统一规范管理”的原则,
推进特色商业街的建设与改造。对现有特色商业街加强引导,实行非终身命名制。引
导特色商业街的规范化管理,由政府或行业协会引导成立有商家代表参加的商业街自
治管理机构。
4.3 业态构成
重点引导建设信息、电子器材、家用电器、文化用品、休闲娱乐、服饰、旅游纪
念品和餐饮休闲等符合现代消费趋势的商业特色街。
鼓励设置与该商业街特色相关的专业店、专卖店,适度设置为该商业街配套服务
的服务业,限制设置与该商业街特点无关的业态和业种。
对具有传统文化特色的商业街,要保护、开发其文化价值,促进传统特色与时尚
消费的协调;适当保留老字号店铺,限制发展破坏文物和影响文物景观的商业网点。
3.4.4 规划布局
根据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公布的上海市特色商业街名单,近期建设近30条特
182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色商业街,远期规划40~50条特色商业街。
其中,休闲餐饮特色商业街主要包括:滨江大道休闲餐饮街、吴江路休闲街、衡
山路休闲街、十尚坊休闲餐饮街、奉浦餐饮休闲街等为代表;文化特色商业街主要包
括福州路文化用品街、绍兴路文化街、多伦路文化名人街等为代表;时尚购物特色商
业街主要包括:金陵路特色商业街、茂名南路定制服装街、梅川路时尚休闲特色街、
北翼路服饰街、奉贤人民南路服饰街等为代表;老字号特色商业街主要包括豫园老街、
上海老街、七宝老街、陕西北路老字号特色街、福建路中华名品街;历史风貌特色商
业街主要包括朱家角镇北大街、安亭老街、松江中山中路华亭老街等为代表。
3.5 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布局
近期上海将逐步建设形成20个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主要包括黄浦区西藏路环人民
广场现代商务区、卢湾区淮海中路国际时尚商务区、静安区南京西路专业服务商务区、
浦东新区外滩-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张江高科技创意文化和信息服务业集聚区、世博
花木国际会展集聚区、长宁区虹桥涉外商务区、虹口区北外滩航运服务区、杨浦区江湾—
五角场科教商务区、大连路创意产业服务区、普陀区长风生态商务区、徐汇区徐家汇
知识文化综合商务区、闸北区不夜城现代交通商务区、漕河泾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宝
山钢铁物流商务区、青浦区赵巷商业商务区、奉贤区南桥中小企业总部商务区、松江
区松江佘山休闲旅游区、嘉定区国际汽车城现代服务业集聚区、闵行区七宝生态商务区。
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以服务业重点项目为主要载体,包括商务、商业、文化、旅游、
公共服务等功能性项目,依托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加快新建一批标志性商业商务
设施,加快配套服务设施建设,为商业拓展新的空间,形成新的载体,丰富新的内涵,
提升新的形象,形成上海城市新名片、产业新高地和经济增长新亮点。.
3.5.1 业态构成
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商业按照不同的功能定位,主要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商业主导型。以商业功能为主导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部分与市级商业中心、地
区级商业中心重叠,商业建筑面积占集聚区总建筑面积的比重超过50%,商业功能兼
具对外辐射性,服务对象为广域性人群。零售业主要包括购物中心、百货店、大型专业店、
品牌专卖店、大型餐饮娱乐设施等业态。
商业配套型。以商务、旅游等其他功能为主导、商业功能相配套的现代服务业集
聚区,商业配套建筑面积不超过集聚区总建筑面积的20%,以商务服务、餐饮娱乐、
生活服务等配套商业为主,零售业主要包括生鲜食品超市、便利店、文化用品店、书报亭、
药店等业态。
综合功能型。商业、商务功能并重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商业建筑面积占集聚区
183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总建筑面积的比重不超过50%。零售业主要包括百货店、品牌专业店、专卖店、超市、
便利店、文化用品店、书报亭、药店等业态。
3.6 交通枢纽商业布局
根据上海市交通枢纽规划建设的进度,结合各类枢纽功能及其周边城镇建设、商
业网点现状,重点布局用地条件和建设条件均比较成熟的B类轨道交通枢纽商业。.
3.6.1 轨道交通枢纽商业定义 .
轨道交通枢纽商业是与轨道交通枢纽站点距离相近、空间相联的新兴商业集聚地。
从轨道交通站点与周边的关系,可分为站本体内商业和站本体外商业;从地面与地下
空间关系,可分为地面商业和地下空间商业。.
轨道交通枢纽及周边商业开发应充分研究站点周边地区的交通现状和开发负荷,
科学论证和预测站点周边地区的规划和交通增长,合理确定商业的功能、容量和布局。
轨道交通枢纽的商业布局要与城市区域的功能相匹配。站本体内商业与站本体外商业、
地下商业与地面商业,在布局上要形成互补。
3.6.2 轨道交通枢纽商业布局导向
按照上海综合交通枢纽规划,三线及三线以上轨道交通换乘站为主体的大型枢纽
规划15处,包括汉中路、静安寺、人民广场、世纪大道、徐家汇、虹口体育场等地区
综合交通枢纽;一线或二线轨道交通站点为主体的中型枢纽规划73处,其中19个分
布在内环线以内,32个分布在内外环之间,22个结合郊区城镇布置,分布在外环以外。
遵循“交通优先、确保安全、统筹规划、功能协调、地下地面联动”的原则,完善轨
道交通枢纽地区商业布局。.
3.6.2.1 业态导向
轨道交通枢纽商业主要结合轨道交通枢纽站体设置,在本体内的商业在空间布局
上要确保足够的交通空间,在轨道交通站点的站厅、站台层商业布局要满足“以流为主”,
合理适度控制商业规模,其业态设置应符合乘客快速消费需求的业态,禁止占用人行
空间零星设置商业。交通枢纽站本体外的商业,应确保地下轨道交通与地面常规公交、
出租车和停车场库等各种交通方式的换乘空间,以及各类交通设施的停留和运行空间。
内环线内交通枢纽站点,应强化交通疏散功能,以体现便捷性的小型商业设施为主,
可布置报刊杂志、面包房、饮料、便利店等商业生活服务网点。
中环以外、外环线以内城市边缘区交通枢纽站点,根据交通客流的不同消费需求,
配套建设站本体内和站本体外商业,对靠近居民区的轨道交通站点,在条件许可的情
况下可发展社区商业。
外环线以外交通枢纽站点周边地区,规划布局大型综合商业设施,补充和完善周
184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边区域的商业网点。
3.6.2.2 空间导向
对不同地区、性质和规模的轨道交通枢纽,根据站点所处城市区域的不同性质、
对人口分布和流向的不同影响,同步制订和整体推进相应的商业网点改造和新建规划。
在功能定位、设施配置、集约用地、交通组织、开发强度等方面予以分类指导,主要
包括中心城商务区站点、中心城商业区站点、中心城居住区站点、郊区新城中心站点、
郊区新市镇站点、重点旅游区站点和一般站点等商业设施。
完善已建枢纽区域商业布局:人民广场、徐家汇、东方路/张杨路、上海南站、中
山公园、莘庄等已经建成运营的交通枢纽,要有计划地实施调整和改造站点商业,完
善商业设施布局,提升综合服务功能。注重站点地下空间的利用与地面商业设施的互
动和错位经营。
加快新建枢纽区域商业布局:加快三线及三线以上大型轨道交通换乘枢纽地区商
业网点布局,特别是虹桥综合交通枢纽区域及周边相关区域、虹口足球场交通枢纽区
域等,地下地面一体化综合开发大型商业、商务、酒店等服务设施。注重站本体内和
站本体外商业设施统筹建设;注重地下可开发空间与地面商业设施的地下部分联动;
注重地下公共基础设施资源的发掘和整合,处理好地下和地面功能补充完善,实现交
通流、人流和商流的有机结合。积极协调交通建设部门与商业投资建设部门的合作,
形成交通枢纽开发的专门化运营商,实现规划、建设、运营一体化的良性发展机制。
3.7 各类园区配套商业布局
3.7.1 工业园区商业布局 .
3.7.1.1 功能定位
工业园区商业是工业园区公共设施的有机组成部分,主要面向园区内工作和生活
人群,提供购物、餐饮、休闲、娱乐和其他生活服务。
3.7.1.2 布局导向
工业园区商业按照各工业园区自身产业结构特点、企业集聚形态和区域工作人群、
居住人群消费特征,商业配置的规模要与工业园区人口相适应,满足人们创业、生活、
学习与社会沟通等多方面需求。重点发展便利性商业网点,加强日常生活用品、餐饮、
生活服务网点的配套设置。.
在工业园区务工人员集聚生活的地方,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建设、统一管理、统
一配套的原则建立园区生活服务区,规划各类配套生活服务设施约占全部建筑面积的
比重不超过15%。集中配置小型便利中心、综合商业街和专业商业街,包括超市、快
餐厅、邮政、银行、文体等网点设施。.
185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3.8 大型商品交易市场布局
大型商品交易市场主要包含大型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消费品交易市场和生产资料
交易市场,大型商品交易市场的布局要符合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其中大型农副产品
交易市场将以均衡分布、各具优势特色的已建食用农副产品市场为主体,服务全市居
民消费为主,兼顾辐射周边地区。原则上外环以内控制新设立大型农副产品交易市场。
消费品交易市场以已有较成规模、经营良好、具有行业优势的专业市场为主。原则上
中心城和郊区新城不再设立污染环境、堵塞交通、有碍市容的大型消费品交易市场。
生产资料交易市场原则上设置在有相应产业基础和市场资源,能配套上下游产业集群
发展的中心城以外地区,对具有易燃、易爆、易挥发和污染性的化工产品,其设置和
交易场所应远离中心城和居住区,且要符合城市的产业布局规划、环保与安全的法律
法规等。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原则上应设置在外环线以外,控制总量,合理布局。
空间导向:
内环线以内区域发展重点。原则上该区域内不再新建市场,以现有市场重组整合
为主,严格控制市场数量,提升市场能级。
中内环间区域发展重点。优化布局、整合资源,集中发展附加价值高、单位面积
效益高、污染小的商品交易市场。鼓励发展以商品展示、展销、信息服务、资产结算、
价格指导等功能为主的商业楼宇、商务中心。
中外环间区域发展重点。集约发展、减量增效、规范管理。依托区位、产业优势,
形成区域特色明显、专业性强、产业基础好的大型商品交易市场集聚区。
外环线以外区域发展重点。为产业配套,实现基本仓储、堆物等功能。
第4章 商业业态布局导向
4.1 零售业态布局导向
遵循人口规模与商业网点配置关系,对大型零售业态布局和数量进行发展和控制
引导。严格控制营业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零售业态的设置;营业面积5000平
方米及以上大型零售业态的建设与改造亦应根据区县实际商业存量和总量规模适度控
制发展;对大型购物中心、大型超市应视其经营状态进行数量和结构调控。注重商业
功能、建筑空间、停车配套的全面提升,完善服务配套,提升商业形象和城市品位。
提升发展百货店。对现有传统百货店进行升级、改造,加强对内对外合作,细化
经营定位,调整经营结构,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多层次、全方位的需要。在地区级商
业中心和新城级商业中心内,按照消费结构和消费需求,鼓励发展一定数量适合消费
群体的百货店,使百货店成为城市商业中心发展的主力支撑。
186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规范发展大型超市,大型超市结合城市规模的拓展,根据城市人口数量和居住区
分布情况进行均衡布局,统筹考虑总体和片区的需求,使其有序发展。鼓励大型超市
进入社区级商业中心发展。
合理发展大型专业专卖店。大型专业专卖店布局较为灵活,既具有专业特色,又
具有规模效应。
适度发展品类专业店、折扣店、品牌直销店等新兴零售业态。
积极发展新兴电子商务,包括无店铺销售、网上购物、目录店、个人配送业务等
新型销售方式,支持电子交易平台建设。
4.2 餐饮业态布局导向
积极引导各级商业中心、特色商业街和社区餐饮网点的布局和建设,进一步鼓励
餐饮网点的集中布局,形成管理规范、环境整洁、分布合理、品种丰富的发展格局。.
积极引导商务区、工业园区配套餐饮网点的布局和建设。要大力发展一批经济实惠、
安全卫生的大众化餐饮服务网点。.
加强餐饮网点规范经营管理。对已形成规模的食街加强基础设施改造的投入,增
加停车位,改善经营环境。从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卫生防疫等各方面加
强对餐饮网点的管理。限制居民区内商住混合餐饮网点设置。
4.3 生活服务业态布局导向
要加强居民日常生活服务,重点发展家政服务、大众理发、婚庆服务、洗染服务、
汽车维修、再生资源回收等社区生活服务业。.
要积极拓展服务行业门类,在满足居民日常生活服务的基础上,增强其他生活服务、
文化娱乐、休闲服务功能。.
4.4 主要大型商业设施布局导向
4.4.1 大型购物中心布局
上海中心城中环内严格控制大型购物中心的设立,新建大型购物中心鼓励在中环、
外环以外交通枢纽的周边地区布局。大型购物中心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集购物、
休闲、餐饮、娱乐为一体,以百货店或大型超市作为核心主力店,辅之以各类专业店、
专卖店等零售业态及餐饮、娱乐等设施,应配置充足的停车场地。一般按照10公里服
务半径配置一个大型购物中心。
中小型购物中心应与社区级商业中心相结合,以大型超市为核心主力店,营业面
积不超过5万平方米,一般服务人口为3万~5万人。
4.4.2 大型超市布局
大型超市是指采取自选销售方式、以销售大众化日用品为主,并将超市和折扣店
187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经营优势合为一体,满足顾客一次性购足需求的零售业态。大型超市一般服务人口5万,
服务辐射半径3公里以上,目标顾客为本地区居民为主,兼顾流动消费群。.
大型超市按照“控制总量、规划增量、调整存量、优化质量”的思路进行布局,
主要结合中心城社区级商业中心和郊区新城新市镇商业中心建设均衡布局。大型超市
近期重点设置在居住人口密度较高、大型超市相对缺乏、交通条件比较便捷的地区,
即主要布局在中外环线之间距中环线以外2公里范围的地区、外环线两侧地区、郊区
新城社区及新市镇镇区。
第5章 实施与监管
5.1 加快推进规划实施
本规划应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本规划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生效后,应当及
时公布,并由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报商务部备案。本规划是指导上海全市商业网点建设
发展的依据。规划建设部门应把本规划纳入重点商业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保证
各项规划的统一性、配套性、可操作性。新建商业网点以及现有商业网点改变用途、
业态,应当符合本规划。加强市、区和各区域之间商业网点规划的衔接。加快推进相
关配套的专业规划编制工作,以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本规划。各区(县)要在本规划基
本框架内,结合本区(县)实际制订和落实区域内商业网点布局规划。加强上海商业
人才队伍建设,为实施本规划奠定商业人力资源的基础条件。
5.2 健全政策法规体系
当国务院颁布《城市商业网点管理条例》时,上海应及时制定“上海市商业网点
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商业网点建设,建立良好市场秩序,促进商业规范有序发展,
推进上海商业现代化和国际化建设。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依据本规划要求,适时制定并
发布上海市商业网点建设分类指导目录,提出商业网点建设的阶段性目标,向社会公
布阶段性的鼓励、允许发展和限制、禁止的商业网点业态和商业项目类别。积极发挥
商业发展引导资金和区域专项资金的作用。加强对商铺产权分割的管理,研究并形成
政府规范性文件。.
5.3 建立监管调控机制
新设立或扩大至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零售网点和营业面积10000平
方米及以上的大型商业网点,申请人应当向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提交拟设立大型商业网
点的基本情况及其对周边现有商业网点、交通、居民生活环境和文化景观影响的评估
等材料. 。由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
理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工商局等相
188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关职能部门组成联合会审小组,实施前置联合会审制度,必要时举行听证会。有关部
门应将会审或听证意见作为项目审批的依据。拟设立的大型商业网点建筑面积在10万
平方米(超市类1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在出具意见前,上报商务部。
5.4 加强投资信息引导
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商业网点建设、运营管理和服务的技术含量。在条件成熟时,
采用GIS(地理信息系统)平台,对商业网点进行动态管理和监测。依托商业网点信息
管理系统、消费市场信息快速反应系统,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引导企业做好商业项目
的投资决策和布局。.
5.5 强化行业自律管理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职能,加强对商业网点设置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实现行业自
律管理。通过制定相应的行规、行约、经营规则等自律性规章,促进商业网点规划的
顺利实施。行业协会要积极发挥对商业网点投资的有效引导与服务作用,制定相关的
行规行约、经营规则等自律性规章,提高行业规范化水平。
上海市商业经济研究中心
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二○○九年七月
189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2009-2012年上海服务业发展规划
沪府发〔2009〕5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2009-2012年上海服务业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2009-2012年上海服务业发展规划
加快发展服务业是上海建设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的必然要求,是构
建以服务经济为主产业结构的重要途径,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
具体举措。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和
《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
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精神,结合上海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上海服务业发展的现状与环境
改革开放以来,上海服务业在上世纪80年代实现恢复性增长,服务业增加值逐年
增加,但总体上仍处于较低水平。进入90年代,上海提出“三、二、一”产业发展方针,
服务业进入快速发展期,年均增速达13.8%,服务业增加值占全市GDP比重1999年首
次超过50%。进入新世纪以来,上海服务业平稳发展。
从总量规模上看,上海服务业增加值稳步提升,抗波动性逐渐增强。服务业增加
值从2000年的2486.86亿元增加到2008年的7350.43亿元,增长了1.96倍,占全市
GDP比重总体上保持在50%以上的水平,2000~2008年期间平均为51.7%,基本形成
了“三二一”发展的产业结构。虽然上海服务业增加值占全市GDP比重有所波动,但
190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整体呈上升趋势。随着上海“十一五”规划的实施和“四个中心”建设的推进,2008
年服务业增加值占全市GDP比重进一步提升到53.7%。
从服务业结构看,以金融业、批发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信息服务业等
行业比重较高、增长稳定,商务服务、教育卫生等新兴服务业所占比重小,但增长速度快、
发展空间看好。其中,批发零售业增加值2000年以来年平均增速为10.9%,行业增加
值占全市GDP的平均比重达到9.8%,在服务业各行业居首位;金融业增加值2000年
以来年平均增速为10.5%,但各年份增幅波动较大,占全市GDP的平均比重居服务业
各行业第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增加值2000年以来年平均增速为9%,占全市
GDP比重保持在6%以上;信息服务业增加值2000年以来年平均增幅达到23.3%,是
服务业中增长最快的产业。此外,居民服务业增加值2000年以来的年平均增幅达到
15.1%,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平均增幅为14.4%,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平均增幅
为12.9%。这些行业虽然增加值比重和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仍低于传统行业,但未来发
展前景看好,有望成为上海服务业发展的新增长点。
从服务业创新看,新技术、新业态发展势头良好,集群态势明显。信息技术、网
络技术,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服务业信息化平台正在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运用;金融
服务业各要素市场云集,正在逐步形成国际金融中心城市的功能;航运物流业借助于
上海优越的陆海空优势和四通八达的道路优势,延伸了国际贸易中心城市的功能。新
兴服务行业正在越来越成为服务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对提升产业能级和居民生活质
量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基础上,服务业自身创新也在
不断深化。同时,各区县依托各自优势差异化竞争,服务业集群发展态势也越来越明显。
从国际化程度上看,上海服务业开放水平不断提高。中国加入WTO以后,上海
服务业对外开放度不断加深。2006年上海服务业实际利用外资突破40亿美元,2008
年达到68.35亿美元,占全市实际吸引外资的67.78%。上海服务贸易进入快速发展阶
段,进出口额由2000年的79.1亿美元增加到2008年的735.7亿美元,年均增长率达
32.1%,高于同期上海货物贸易年均24.8%的增长率;服务贸易进出口额占上海国际贸
易进出口总额的比重由2000年的12.6%上升到2008年的18.6%;服务贸易依存度(服
务贸易进出口额与上海GDP之比)由2000年的13.5%上升到2008年的36.7%。
从就业比重上看,上海服务业从业人员稳步增长。上海服务业从业人员从2000年
的372.08万人增长到2008年的579.7万人,占全市就业比重从45%增加到55.04%。
从空间布局上看,中心城区成为上海服务业发展的主战场,郊区服务业发展迅速。
上海中心城区以商业商务服务业为主,在专业服务业、金融服务业和总部经济的带动下,
2008年服务业已占中心城区GDP比重80%。在生产性服务业的带动下,郊区服务业发
191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展迅速,占全市GDP比重逐年上升。
从总体上看,上海目前正处于工业经济向服务经济过渡的关键时期,产业结构升
级加快。上海服务业发展近年来有质的飞跃,在国内处于比较领先地位。服务业的地
位和作用日益提升,对城市经济发展、就业等的贡献不断增强,对外开放程度显著提高,
优势领域明显,空间布局趋于优化,市场潜力广阔,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正在
形成,逐步成为城市增长的核心驱动力。但与国际化大都市相比,上海服务业还存在
产业总体规模小、产业集聚度低,国际化程度弱,资源配置功能差、市场化程度低等
差距。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加深加大了产业转型的难度,上海服务业在国内领先优势
有下降趋势,服务业结构还有待优化,服务业发展理念以及个性化、细分化的市场拓
展还未得到充分重视。当今国际服务业规模不断扩大、带动效应不断增强、国际转移
明显加速的发展态势,将为上海承接国际服务业转移、加快服务业发展提供机遇。国
内新一轮改革开放,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不断加快以及产业结构升级和消费结构的多
样化,将进一步放大上海服务业增长空间,为服务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长三角区域
经济一体化加速,将为上海服务业发展提供巨大依托。中央对上海加快服务业发展的
期望和要求,将为上海服务业发展注入强劲的动力。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举办和浦东
新区综合配套改革的深入,将有效促进上海服务业的国际化、市场化、规模化和专业
化发展。
二、上海服务业发展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2009~2012年间,上海要根据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要
求,抓住新一轮国际服务业转移和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战略机遇,发挥浦东综合配套
改革先试先行效应,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以扩大规模,优化结构;提升能级,
增强辐射;内外联动,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共同推动为重点,着力营造和优化服务
业发展政策和制度环境,创新发展体制机制,聚焦支持现代服务业领域,增强城市的
综合服务功能。加强产业融合,优化服务业布局,加快构建以服务经济为主的新型产
业体系,提升上海服务业国际竞争力。
——扩大服务业规模,提高服务业比重。把现代服务业放到优先发展的位置,加大
服务业政策支持和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扩大服务业的总量规模,提高服务业在三次
产业结构中的比重,形成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增强服务业对上海经济的带动作用。
——优化服务业内部结构,提升服务业水平。大力发展具有高附加值、高技术、
高知识含量、高人力资本投入、高产业带动力、高开放度等“六高特征”,面向全球市场、
对全球经济活动具有较强辐射力和影响力的现代服务业,分层次、有重点地推进上海
192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服务业发展,形成支撑上海“四个中心”发展目标和体现城市服务功能的行业体系。
——坚持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升服务业能级。以产业融合为重点,积极推动
制造业向价值链两端延伸,促进制造业和服务业的融合,重点推动总承包总集成、节
能环保、融资租赁、服务外包、科技研发服务、专业技术服务、文化及创意产业等与
制造业密切相关的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促进制造业企业内部服务性功能和收入比重日
益提高,形成二、三产业互动发展格局,推动上海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联动长三角,增强服务业辐射力。本着优势互补、资源整合的原则,以区域
联动为重点,依托金融、信息、物流等综合性服务功能,不断提升上海服务业的经济
能级和对外辐射力,与长三角城市形成优势互补、联动发展的良好态势,在服务全国
中提升上海服务业能级。
——扩大对外开放,增强服务业竞争力。依托上海区位优势、市场环境、功能服
务等综合优势,充分发挥上海服务贸易基础好、潜力大的优势,优先发展金融保险、
航运物流、信息技术、专业服务、文化教育等领域的服务贸易,加快培育一批拥有自
主知识产权的龙头企业,全面提升上海服务贸易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扩大服务业对外
开放领域和提高服务市场准入度,积极承接国际服务业转移,提升服务业外资引进的
规模和质量,增强上海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鼓励服务业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
支持有条件的服务企业实施跨国经营,加强海外营销网络,建立战略联盟,提升与国
际产业的合作水平,增强上海服务业企业的国际经营能力。
(二)发展目标(2009-2012年)
到2012年,推动上海形成国际金融机构和专业服务机构的主要集聚地,形成亚太
地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研发中心的主要汇集地,形成亚太地区重要的金融产品创新
基地,形成全球重要资源和要素的价格发现功能;初步建成国际重要物流枢纽和亚太
物流中心之一,初步建成具有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力的国际航运中心;形成具有国际
竞争力的服务外包集聚地,促进服务外包的跨越式发展。
主要指标:
到2012年,服务业增加值超过10000亿元。
服务业增加值年均增长率力争达到12%以上,进一步提高服务业增加值占全市
GDP的比重。其中,金融、航运及现代物流、信息服务和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增长
速度不低于服务业平均增长速度;金融、物流、商贸占全市GDP比重均达到10%以上,
信息服务业所占比重进一步提高。
服务业从业人数占全社会从业人数的比重达到60%以上。
服务业合同利用外资占全市合同外资的70%以上。
193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服务贸易进出口额占上海国际贸易进出口额的比重达到20%左右,上海服务贸易
占全国比重达到25%。
三、上海服务业发展的重点领域
(一)以资源集聚和金融创新为抓手,大力发展金融服务业
围绕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总体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与我国经济实力以及人
民币国际地位相适应的国际金融中心;基本形成国内外投资者共同参与、国际化程度
较高,交易、定价和信息功能齐备的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以具有国际竞争
力和行业影响力的金融机构为主体、各类金融机构共同发展的金融机构体系;基本形
成门类齐全、结构合理、流动自由的金融人力资源体系;基本形成符合发展需要和国
际惯例的税收、信用和监管等法律法规体系,以及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金融发展环境。
加强金融市场体系建设。丰富金融市场产品和工具,拓展金融市场广度,争取把
上海建成全国票据集中交换的中心;促进债券市场加快发展;加大期货市场发展力度,
有序推出新的能源和金属类大宗产品期货,探索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内开展期货保税交
割业务;研究建立上市公司转板机制;探索推进上海服务长三角地区非上市公司股份
转让的有效途径;优化金融市场参与者结构。在CEPA框架下,积极探索上海与香港
的证券产品合作;积极发展上海再保险市场,大力发展中资和中外合资的再保险公司,
吸引境内外著名再保险公司入驻或设立分支机构,加快培育再保险经纪人,探索发展
离岸再保险业务的有效途径。
加强金融机构和业务体系建设。大力发展各类金融机构,积极推进金融综合经营
试点;积极推进地方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改革和重组;鼓励发展各类股权投资企业(基
金);积极拓展各类金融业务,研究制定促进私人银行、券商直投、离岸金融、信托租赁、
汽车金融等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稳步发展金融衍生产品,积极开展人民币用于国际
贸易结算试点;支持商业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支持机构投资者扩大金融市场投资
业务,率先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试点。
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健全现代化金融支持体系,加强陆家嘴等重要金融集聚区的
规划和建设,加快发展信用评级、资产评估、融资担保、投资咨询、会计审计、法律
服务等中介服务机构,大力促进金融咨讯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完善金融创新政策和机制。
优化金融发展环境。加强金融税收和法律制度建设,完善金融执法体系和金融纠
纷审理仲裁机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改进金融监管方式,切实维护金融稳定和
安全。
(二)以空港海港建设和航运资源集聚为核心,加快发展航运服务业
围绕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总体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航运资源高度集聚、航
194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运服务功能健全、航运市场环境优良、现代物流服务高效,具有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
力的国际航运中心;基本形成以上海为中心、以江浙为两翼,以长江流域为腹地,与
国内其他港口合理分工、紧密协作的国际航运枢纽港;基本形成规模化、集约化、快
捷高效、结构优化的现代化港口集疏运体系,以及国际航空枢纽港,实现多种运输方
式一体化发展;基本形成服务优质、功能完备的现代航运服务体系,营造便捷、高效、
安全、法治的口岸环境和现代国际航运服务环境,增强国际航运资源整合能力,提高
综合竞争力和服务能力。
优化现代航运集疏运体系。发挥区域整体优势,增强综合运输能力。完善上海港
口结构与布局,继续推进外高桥港区和洋山保税港区建设,建成东北亚国际集装箱枢
纽港;大力发展水水中转,基本形成高效快捷、结构优化的港口集疏运体系,实现公路、
水路、铁路多种运输方式一体化均衡发展。
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体系。完善港口收费体系;拓展航运服务产业链;拓展洋山保
税港区功能,支持洋山保税港区积极发展现代物流、贸易展示、研发加工、期货保税
交割等业务,发展北外滩、陆家嘴、临港等航运服务集聚区;加强船舶交易市场建设,
加快建设全国性的船舶交易信息平台;加快建立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综合信息共享平台,
形成港口、航运、物流、监管等信息共享和应用体系。
探索建立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实施洋山保税港区营业税优惠政策,继续实
施中资外籍船舶特案减免税政策,推进企业开设离岸账户试点,抓紧研究实施起运港
退税政策,探索新特殊监管区域管理制度,加强促进航运发展的政策和制度研究。
完善现代航运发展配套支持政策。积极发展多种航运融资方式,加快发展航运保
险业务,优化航运金融服务发展环境,加快开发航运运价指数衍生品。促进和规范邮
轮产业发展。大力吸引境外国际邮轮公司落户上海,着力完善促进境外大型邮轮公司
挂靠上海的政策,加快完善促进邮轮产业发展的金融服务体系。
(三)以加快国际贸易中心建设为核心,提升发展商贸业
围绕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的总体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与我国贸易国际地位相
匹配、具有国际国内两个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现代服务业发达的国际贸易中心。基本
形成“四个中心”互为支撑,内外贸相互融合,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同步发展的总体
格局。基本形成市场开放度与贸易便利化程度高,贸易要素流动顺畅的运行机制。基
本形成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并存,国际市场与国内市场相通,要素市场与消费品市场
并举的市场体系。基本形成口岸货物集散中心、大宗商品交易与定价中心、贸易营运
与控制中心、国际会展与跨国采购中心、国内市场流通中心、国际购物中心的功能框架。
基本形成贸易设施完备、信息化程度高、服务体系发达、法制环境完善的商贸环境。
195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提高市场开放程度与贸易便利化水平,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贸易管理制度改
革和口岸通关模式改革。构建具有国际国内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货物贸易市场、商品
消费和服务消费市场、服务贸易市场、电子商务市场、专业服务市场体系,全力打造
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交易平台。集聚国内外大企业和地区总部,吸引企业营运中心、物
流中心、分拨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等入驻上海,大力吸引国内外贸易组织、贸
易促进机构和行业组织。结合虹桥商务区建设,加快上海国际贸易中心标志性核心区
和区域性空间载体建设。
强化贸易对产业结构调整的带动作用,促进贸易结构优化。扩大服务贸易规模,
大幅提升国际服务贸易市场开拓能力,加快服务贸易“走出去”,大力扶持到境外设立
采购、分销、研发、远洋运输、物流、金融、保险、旅游等服务机构,探索境外上海
服务企业集群或服务贸易合作区。继续扩大软件和信息服务、专业服务以及国际服务
外包等跨境交易的贸易规模,不断提高运输服务、旅游服务、医疗服务等境外消费的
出口效益,积极推进金融机构设立海外分支机构及境外工程承包等商业存在活动的有
序进行,努力培育中医药、文化教育及技术服务等自然人移动的快速增长。
全力打造“国际购物天堂”,继续保持商业在全国的领先地位,营造商品更丰富、
服务水平更高、业态更多元、消费者纷至沓来的消费环境。积极推进地标式商业中心、
特色商业街、商旅文示范区、轨道交通商业及郊区商业商务中心建设。完善商贸业布
局结构,积极构建郊区新城—新市镇—居民新村三级商业体系,规范发展社区商业。
加快大型居住区的配套商业建设。以提升现代流通水平为重点,加快新型商业业态和
集成服务发展,大力推进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结合商品品牌、门店
销售、网上购物和快递物流等一体化趋势,推动新兴商贸服务业的集成商发展。大力
开发一批具有先进水平的商业设施。
建设多层次、多形式和国际化的批发贸易体系。大力推进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向规
模化和规范化发展,成为国内相关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和价格发现中心。在各类专业批
发市场的基础上,积极打造以商品展示、信息发布、价格形成、电子商务等功能于一
体的现代采购交易平台。加快建设商品交易市场、集散基地、大型物流分拨中心,增
强上海的集聚辐射功能。
(四)依托空港、海港优势和虹桥综合交通枢纽建设,构建现代物流网络,加速发
展现代物流业
结合上海城市发展、社会需求的阶段性特征和要求,重点推进口岸物流、产业物
流和城市配送物流发展,提升上海现代物流业的整体水平。重点依托功能性、枢纽型、
网络化的交通基础设施,大力发展以保税物流为特征的口岸物流,到2012年,形成包
196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括国际中转、国际采购、国际配送、国际转口贸易在内的口岸物流框架体系。针对上
海和长三角产业升级对现代物流的强大需求,重点发展以第三方物流为标志的产业物
流,以社会化的物流服务降低产业成本,以专业化的物流服务提升产业能级,以高效
率的物流服务促进先进制造业提升。适应城市发展和消费升级的要求,积极发展以电
子商务为导向的城市配送物流。选择在城市交通枢纽、对外交通节点建立公共配送中心,
在社区服务中心等处建立配送网点,并优化中心城区物流的交通组织和管理,逐步形
成城市公共配送网络。到2012年,形成以电子商务为纽带,区域配送和集中配送相结
合的城市配送物流网络体系。
(五)以软件产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为重点,加快发展信息服务业
以城市信息化为重点,以软件产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业为基础,大力发展面向产业、
面向消费和面向娱乐的信息服务业。重点推进电子商务、数字医疗、互动娱乐软件等
新兴领域发展。建设一批公共技术支撑平台。提供公益性、普遍性的信息服务。建设
一批产业应用项目,构建具有国际水平的数字电视播出平台、宽带多媒体平台和移动
通信平台,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导航电子地图数据库。推动自主基础软件、大型
行业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等研发、生产、测试和质量保证服务。推进数据处理及数
据库服务。加强电子商务相关技术和系统开发应用、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电子政务
技术及系统开发应用、停车场(库)信息系统服务。加快电信和广播电视增值业务平台
建设。积极推进卫星数字电视广播系统建设及服务。加快基于手机终端(3G)与电子标
签(RFID)技术的身份识别及移动信息服务的开发与应用。推进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
信系统及下一代广播电视网络支撑系统技术开发及建设。大力发展计算机系统服务和
专业化信息安全服务。
(六)发挥对相关产业的带动作用,积极稳妥地发展房地产业
完善房地产市场体系,优化供给结构,加强交易秩序监管,充分发挥房地产业对
建材、家居、装潢等相关行业的带动作用,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大力发展楼
宇经济,形成推动商务服务业发展的重要载体。
(七)以举办世博会为契机,加快会展旅游业发展
通过上海世博会的举办,加快上海会展服务业发展。吸引国际会展公司和会展承
办机构落户,举办具有较大国际影响、全球性和区域性的会议和展览以及大型节庆活动。
加强综合性展览项目专业化服务,拓展会议论坛、各类展览、会展服务、场馆管理等业务;
逐步形成若干个全球有影响力的专业品牌展会。
加快旅游产业开发和“世博之旅”产品开发,优化旅游发展环境,培育会展旅游,
整合各方旅游资源,开拓、吸引各行业国内外会议来沪举办。积极推动旅游业与商业、
197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农业、工业、科技、文化等产业融合,不断丰富旅游产品,做大旅游产业群。加快旅
游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旅游集散中心、旅游景区道路交通指引标志等配
套设施建设。推进旅游信息化,积极引导旅游电子商务和中介服务网站的发展,促进
长三角区域旅游合作,构筑长三角都市旅游圈。
(八)抢占数字文化高地,推动文化及创意产业发展
引领数字媒体技术创新发展,大力推动网络文化、文化创意和新兴媒体等文化产
业新业态的发展,鼓励文化企业跨领域、跨地域合作发展,鼓励文化企业在专业细分
领域做精做深。加快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动漫游戏等文化内容产业发展。
促进有线、地面、卫星、移动电视广播传输系统的数字化改造和建设,加快电台、电
视台数字化系统建设。大力发展手机流媒体、移动电视、交互式网络电视等新闻媒体
建设。推动数字出版、发行。大力推动版权交易、文化产权交易、文化产品和服务进
出口贸易、演艺经纪、文物艺术品拍卖等服务。开展动漫游戏、影视传媒、数字出版
等领域衍生品的开发、促进广告业的发展。
积极发展文化及创意产业。重点发展以工业设计、建筑设计、时尚设计等为表现
形式的设计创意服务业,以影视制作、出版策划、文艺创作等为表现形式的文化创意
服务业,以软件、网络信息服务等为表现形式的网络与信息创意服务业。积极推进创
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创意产业园区建设。
(九)以专业化、规模化为方向,大力发展专业服务业
发展律师、会计、审计、咨询等专业服务业,鼓励中外专业服务机构在沪设立机构,
形成与国际化大都市建设相匹配的规模大、层次高、专业化的专业服务业。大力发展
经济咨询、规划咨询、投资咨询、科技咨询、工程咨询、管理咨询、决策咨询等咨询
服务。推进为专利、商标、版权、软件等提供的代理、转让、登记、鉴定等知识产权
服务。鼓励就业中介和创业咨询及培训等人力资本中介服务。推进资信调查与评级等
信用服务。大力推动仲裁、评估、质量检验等其他专业服务。加快上海广告业发展。
(十)推动产业融合,积极发展与制造业密切相关的生产性服务业
大力支持总集成总承包、专业维修服务、融资租赁、节能环保服务、科技研发服务、
咨询服务、商务服务、设计创意等与制造业密切相关的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大力推进
技术推广、技术转移、技术经纪、科技交流、科研支撑条件共建共享,以及产品质量
认证和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服务。加快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十一)以满足居民消费、扩大社区服务为抓手,推动居民服务业发展
加快餐饮、大众化早点、理发、沐浴、维修服务、家政服务、废旧物资回收等居
民服务社会化发展。加大社区生活性消费网点建设力度,提高为居民消费的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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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推动居民消费服务业。充实为老服务、家庭服务等服务内容,推进惠民数字社区建设,
推进安居型的居民服务业发展。
(十二)满足多层次人才需求,推进教育培训业发展
营造宽松的政策环境,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丰富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层次,充分满
足不同人群的培训需求。鼓励发展办学起点高、理念新、与国际接轨的各种专业资质
培训;打造产学研合作链,大力推进职业技术培训、继续教育培训;推进学习型城市
建设,大力开展社区教育、远程教育等教育服务项目;将招收留学生作为国际服务贸
易的重要内容,积极扩大上海留学生教育的规模。规范上海非学历教育培训市场,参
照国际标准,建立教育培训方面的质量管理体系,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依法自主
发展。
(十三)依托医疗水平优势,推进医疗保健服务业发展
引进国际知名品牌医疗资源合资合作,鼓励社会参与,兴办高水平医疗机构,提
升医疗服务能级。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不同需要的健
康保险产品。促进本市医疗机构与国际医疗保险机构合作。发展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
积极推进社会化、专业化康复、护理服务。培育心理健康保健及多样化、个性化的卫
生保健延伸服务。
(十四)满足人们体育健身需要,大力发展体育服务业
加快体育服务业的标准化建设。大力发展训练竞赛、健身娱乐、体育培训等体育
本体产业和体育转播、体育彩票、体育广告、体育用品产销等体育相关产业。大力发
展体育竞赛表演、产品研发、健身指导、场馆运营等体育服务。
四、优化服务业布局,培育上海服务业发展载体
(一)通过分类指导,形成区域差别化的布局导向
发挥重大基础性、功能性设施和项目的引导作用,统筹协调、分类指导、优势互补,
既要依托区域优势产业和调动区县积极性,提升区县产业发展能级,又要围绕主要服
务业功能区集群发展新型服务业,优化上海服务业空间布局,形成适应市场、各具特色、
优势互补的服务业发展格局。
——中心城区。重点发展商务、商业服务业,体现国际化大都市的繁荣与繁华,
形成以商务楼宇及宾馆为载体,以区位优势和现有产业集聚为基础、以知识和智力密
集高端服务业领域集群发展为主的服务业发展格局。主要布局高科技含量、高人力资
本投入、高附加值、高产业带动力、高开放度的金融、航运、会展、旅游、文化等现
代服务业,重点布局商务商业、创意时尚、科技研发、知识经济、交通物流、信息服
务等服务业,努力打造集中体现上海国际大都市形象的现代服务业。
199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郊区。推进郊区城市化发展,打造生态宜居城区,建设服务功能相对完善、
分流中心城区功能,以轨道交通和高速路网连接的郊区新城。重点布局与制造业密切
相关的生产性服务业、口岸服务业、科教服务业、现代农业服务业和商旅文休闲服务
业。围绕上海重大产业基地、国家级高新技术园区以及市级、区级工业园区,重点布
局面向制造业的生产性服务业。围绕海港、空港等口岸资源,依托功能性、枢纽型、
网络化交通基础设施,重点布局物流园区和专业基地。依托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国
家级开发区,建设科技创新区;依托各大学园区,发展教育培训、科技研发等科教服
务。围绕上海的主要农业板块、农业园区等,发展农业科技服务、体验农业、观光农业、
农产品贸易等农业及延伸服务。
(二)围绕“四个中心”发展目标,着力打造战略性、功能性的现代服务业发展载体,
逐步形成上海服务业发展重点区域
——外滩-陆家嘴金融贸易核心区。依托外滩及陆家嘴地区金融要素市场集聚的
优势,结合黄浦江两岸开发和外滩沿线功能调整,进一步完善商业、交通等配套设施,
重点发展以中外银行、保险及资产管理等企业为主的金融服务业,强化和提升金融、
商务、休闲功能,努力建设成为上海历史风貌和现代文明完美结合、经典的高档商务区,
基本建成层面多、功能强、辐射广的上海金融中心的核心功能区。
——国际航运与保税物流核心区。依托洋山深水港区和外高桥保税区,通过整合
国际航运产业和物流产业,建立以市场信息为基础、产业配送为主业、现代仓储为配套、
多式联运为手段、商品交易为依托的运行体系,实现多种运作功能的集成,提供国际性、
高效率的物流配套服务,努力建设成为具有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国际转
口贸易等四大功能、亚太地区乃至世界最大的物流园区之一,成为国际航运中心的核
心功能区。充分发挥北外滩的区位优势和现有基础,依托上海航运交易所等功能性机构,
大力发展航运金融与保险、仲裁公证公估、信息服务、人才培训等服务产业,成为上
海国际航运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
——浦东空港临空服务业核心区。以浦东国际机场为依托,以完善的基础设施和
便捷的交通为纽带,实现生产、技术、资本、贸易、人口的聚集,形成多功能服务业
集聚区域,并承担引导发展现代制造业以及空港物流、会展、国际交往、体育休闲等
功能。重点包括运输产业链(客运、货运)、制造产业链和民航综合服务产业链,同时
大力发展关联产业如金融保险、信息咨询、商务餐饮、住宅开发、高新技术产业及传
统的制造业。
——虹桥商务区。依托虹桥综合交通枢纽建设,建设上海国际贸易中心新平台和
核心区。吸引和集聚国内外企业总部、外事机构和国内外贸易机构,营造更好的交通
200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环境、生态环境、数字信息环境,提供为国内外企业和机构服务的商务服务、展览采购、
现代物流以及相关的信息服务、专业服务、总部经济、宾馆服务等经济形态,成为上
海西部地区带动经济发展的增长极,推动长三角城市群和区域一体化加快形成。
——浦东世博-花木国际会展集聚区。以长三角地区场馆面积最大、设备最先进、
服务环境良好的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为依托,以陆家嘴地区和世博会地区拥有的一大
批良好硬件设施为基础,吸引国内外著名的公司入驻浦东,加强国内外文化交流,举
办国际国内一流的专业性和综合性大型展览和会议,努力建设成为全国乃至环太平洋
地区著名的国际文化交流、商务办公、会展旅游集聚区之一。
(三)按照构建新型产业结构的思路,建设各具特色的服务业发展载体
——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以改善商务环境为核心,加快建设以高端商务楼宇集聚
为主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MCBD)。依托交通枢纽和信息网络,以商务楼宇为载体,
将相关的专业服务配套设施合理有效地集中,在一定区域内形成空间布局合理、功能
配套完善、交通组织科学、建筑形态新颖、生态环境协调,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具有
较强服务业集群功能的区域,努力降低上海的商务成本。
——创意产业园区与文化产业园。利用老厂房、老仓库等房地资源,布局以现代
工业设计和科技创新服务等为主体的创意产业群,建设景观功能、生态功能、经济服
务功能和谐统一的创意产业园区,实现园区、社区和城区的互动;推进建设一批文化
产业园区,加快文化产业基地和区域性文化产业群建设。
——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通过对上海各大产业基地、国家级高新技术园区以及
市级工业园区的二次开发,打造具有示范效应的科技型、物流型、产业型、综合型生
产性服务业功能区,为制造业企业延伸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提供空间载体。
——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和专业园区。针对服务外包正成为全球资本转移的新趋势,
大力发展业务流程外包和知识流程外包,充分发挥服务外包示范区综合示范功能,重
点发展信息、金融后台、人力资源、生物医药研发、动漫设计等专业园区,形成服务
外包示范区和专业园区共同发展、错位竞争的格局。
——物流园区和专业物流基地。推进重点物流园区建设,提升物流园区功能,促
进保税物流发展。结合上海先进制造业布局,大力发展为制造业生产服务的专业化物
流基地。结合上海商业服务业连锁发展,大力发展物流加工和供应链平台。
——信息服务业产业基地和园区。以综合性国家高科技产业基地建设为契机,推
动现有市级软件产业基地、数字内容产业园及信息服务外包产业园区的建设,加快产
业集聚步伐。在国家认可的开发区内,加快动漫、互动娱乐、多媒体、电子商务、网
络增值服务等基地建设。在有条件的地方,建设独具特色的信息服务专业园区。
201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农业科技服务区。集聚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中介组织的农业科
技服务网络和农村科技服务队伍,整合和集成区域农业科技资源,形成全方位、多层
次的农业科技信息的收集、传递、分析和发布体系,形成农业科技服务区。
——大学科技园区。深入推进大学校区、科技园区、公共社区的相互合作、协调、
融合、共同发展。促进校企合作,集聚创新资源,建设高新技术转移、孵化平台,形
成特色产业带,推进产业结构升级。推动科技园成为高校学生创新创业的重要基地,
探索创新人才培养新途径。鼓励大学科技园与所在区域文化、教育、旅游等领域的多
层次渗透与融合。
(四)既体现国际化大都市繁荣与繁华,又体现人民安居乐业,在全市范围内形成
特色鲜明、层次分明的商业布局
——体现繁荣与繁华的大都市商业。大力发展地标性都市商业中心,通过集群式
形态建设、多业态集中发展,进一步完善一批市区商业中心经营服务功能,优化结构
布局,美化生态环境,发展地标性的都市商业中心,成为上海商贸业发展的重要标志
和支撑。保护发展特色商业街区,通过与传承城市历史文化和发扬特色相结合,形成
特色购物、特色休闲服务和彰显历史文化底蕴为主的特色商业街区,满足特色消费需求、
提升城市品位、美化城市景观、促进产业发展,成为商贸业发展的新亮点。大力推进
轨道交通商业,利用轨道交通站点地下空间,与地面商业设施的互动和错位开发,适
应汽车进入家庭消费习惯变化需求,完善各类轨道交通站点商业服务设施的配套。
——体现安居乐业的生活性商业。加大对商业的投入力度,在积极发挥社会资源
的基础上,强化政府对商业布局的指导和管理。配套发展新城商业,根据新城规划,
形成与新城总体布局、功能定位、产业结构、文化景观相协调的新城商业。合理布局
新市镇商业,依托新市镇风貌定位、路网交通、人口规模、产业基础,构建综合服务
型、产业主导型、交通枢纽型、现代居住型等新市镇商业。加快建设郊区商业商务中
心,依托产业和人口集聚,结合轨道交通站点和高速公路网络建设,规划建设辐射周边、
面向长三角、服务全国的郊外商务商业区。加快完善社区商业,根据上海市《社区商
业设置规范》,建设和改造社区商业中心、居住小区商业、街坊商业、邻里生活中心等
社区商业,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求。
五、推进上海服务业发展的重点举措
(一)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增强服务业辐射力和国际化水平
一是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力度,促进服务业拓展国际市场。鼓励外商投资服务业。
鼓励服务业开展多层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鼓励企业通过“引进来”和“走出去”,开
展包括资本合作、品牌共享、技术交流、管理创新、网络互通等灵活多样的国际交流
202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与合作,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通过跨国并购获得新技术、新市场、新资源并积累全球经
营运作能力。二是大力推进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立足高端,重点拓展业务流程外包
和知识流程外包,努力占据服务外包制高点。积极承接离岸外包,吸引跨国公司投资
上海服务外包行业,吸引领袖级、专业标志性、知识密集、成长性好的全球服务外包
100强企业进驻,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努力提高上海服务外包业的国际竞争力。三是
拓展服务半径和辐射范围,提升上海服务业“三个服务”的能力。扩大上海金融中心、
航运中心、贸易中心的辐射影响。加快建设公共基础性项目,加快推进机场、港口等
重大功能性基础设施建设,增强集散和辐射功能。增强上海郊区节点城镇面向长三角
的服务功能。加快长江黄金水道功能开发,促进上海服务业服务范围延伸和辐射到长
江中上游腹地。通过深化CEPA合作框架,加强沪港服务业领域的合作。四是进一步
完善投资环境,吸引国内知名企业集团总部、跨国公司与地区总部落户上海。加快落
实《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发〔2008〕28号),进一步明确
国内知名企业集团总部的认定标准,扩大认定范围,有序发展不同类型的总部经济。
积极吸引国内外知名的行业协会、国际顶级专业服务机构、中介机构落户上海。
(二)引入信息技术以及先进经营理念,推动服务业创新
一是运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充分发挥信息化在经济发展中的引领带
动作用,推进信息技术在传统服务业领域广泛应用,激励传统服务业企业引入信息技
术以及新理念、改造业务流程、更新经营技术、变革经营业态。二是增强信息技术对
现代服务业创新的推动作用。围绕服务业发展重点领域,运用信息技术支撑服务手段
多样化、服务产品个性化,拓展服务范围,提升服务效率,建立服务行业信息内容的
增值服务体系。三是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的经营方式和规则。掌握服务业领域的国际惯
例和规则,提高服务业公共管理水平。推动企业运用世界贸易规则,提升应对竞争的
能力。
(三)加强要素市场体系建设,形成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定价中心
大力发展联合产权交易所、知识产权法庭、航交所、海事法庭等中介服务平台。
进一步完善银行间拆借市场、外汇交易中心、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
货所等金融要素市场。加快发展黄金交易所、钻石交易所、石油交易所、环境能源交
易所等非金融类要素市场的资源集聚。扶持发展物流资源交易中心和农产品中心批发
市场。探索建立品牌交易和碳排放交易等新型要素市场。依托洋山保税港区、外高桥
保税区、临空保税产业园区等,大力吸引进口要素贸易市场的集聚,形成以较高关税
及非关税壁垒产品为主的全国性进口要素市场。基本形成以资本、货币、货物、服务、
技术产权、人才各类要素市场为核心的大市场体系。
203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四)大力促进制造业和服务业的融合发展,提高资源配置能力
一是提高企业的系统设计能力、资源集成能力、设备成套能力、贸易服务能力以
及提供“解决”方案的能力,鼓励制造业企业从制造加工环节向研发设计、品牌营销
等环节延伸,推动大型工业企业向总承包商和集成服务商发展。二是采取“转型、提升、
新建”方式,突出产业转型升级、产业链延伸和功能完善,促进生产性服务业为主的
园区“二次开发”。三是以调整、改造和提升为重点,推动中心城区老工业基地发展生
产性服务业,提升投资、管理、研发设计、营运中心、人力资源、市场调研、数据分
析等功能。四是以盘活土地资源为重点,调整优化土地管理政策,拓展生产性服务业
发展空间。五是针对产业关键性和共性技术,搭建国际、国内和全市公共技术服务业
和交流合作平台,提高生产性服务业对先进制造业的渗透带动力。
(五)加快推进服务领域深化改革,形成多种所有制企业共同发展的竞争格局
一是打破行政区划和行业垄断。配合国家推进电信、铁路、民航、公用事业等垄
断行业管理体制改革,打破行业垄断,对竞争性领域的国有服务企业实现股份制改造,
有效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鼓励企业之间的联合,促进资本、产权、人员自由流动,实
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形成层次分明、结构均衡、体系完整的服务业产业集群。二
是建立健全服务业现代企业制度。顺应国际趋势,逐步提高现代服务业组织化、连锁化、
规模化、信息化、现代化程度,并加强国际营销和实施品牌战略,增强服务企业的能
级;积极利用现代金融市场,通过股权联合、资本联合、技术纽带、管理纽带等机制,
建立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三是打造龙头企业,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服务业
企业集团。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和社会资本力量,搭建投融资服务平台和公共服
务平台,促进本市服务业企业壮大。积极支持龙头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企业到国
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展览展销、市场调查等活动;为企业出国考察、培训、谈判、
建立销售网点、维修网点、国际采购、国际招投标、收购企业、引进国际人才开辟快
速通道,为龙头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六)大力实施品牌战略,提升服务业国际竞争力
以企业为主体、政策为导向,大力发展服务业品牌,重点培育国家名牌,积极争
创世界名牌。健全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对企业品牌发展的指导和服务。制定上海知名
品牌培育规划,明确培育对象、目标,帮助品牌企业解决品牌发展中的难题。发挥品
牌建设专项资金作用,支持服务业龙头企业的品牌国际化发展。发挥公共品牌研究机
构的作用,建立共性技术服务网络,解决企业品牌发展中的关键技术障碍。加快发展
信息咨询、现代传媒、电子商务等品牌服务中介,提高服务业企业的竞争力。
(七)形成灵活的人才引进、培养和保障机制,增强服务业发展的智力支撑
204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大力引进和培养服务业发展所需要的各类人才,以高素质人才推动高水平发展。
加快培育一批创业型的领军人才,加大基础人才培养力度,加强岗位职业培训,为现
代服务业的发展输送更多合格高技能人才。积极构建宽松的人才引进环境。调动各方
力量,在住房、医疗等方面,强化人才奖励与保障制度。
(八)完善公共服务,营造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政策环境
一是简化项目审批环节,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制度,
鼓励和支持各类资本进入法律、法规和规章未禁入的现代服务行业和领域。二是加强
知识产权保护,逐步形成覆盖全国的知识产权服务网。三是支持行业协会等中介服务
机构发展,鼓励建立行业联盟。支持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在政府产业政策辅导与解读、
行业发展信息共享、咨询评估、教育培训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四是加强技术标准、
统计工作。加快生产性服务业、信息服务业标准化工作,制定技术先进性服务业外包
企业认定标准;完善现有服务业统计体系,建立上海服务业统计信息定期报告制度,
进一步提高完善制造业企业向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统计跟踪体系、现代服务业集聚区
统计信息平台、会展业、时尚产业等新兴产业统计体系。
205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上海服务贸易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
沪府发〔2009〕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服务贸易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九月七日.
上海服务贸易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
服务贸易是指跨境进行服务交易的商业活动,主要体现为服务进出口、商业存在
和自然人移动等贸易形式。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是国际贸易的共同组成部分。加快发
展服务贸易,是中央的重要战略部署,也是上海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四个中心”
建设的内在要求。为了更好地促进上海服务贸易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商务部和上海
市人民政府关于共同推进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的合作协议》要求,特制定本规划纲要,
规划期限为2009年至2020年。
一、上海服务贸易发展现状和面临形势
(一)上海服务贸易发展现状
上海作为我国重要的经济中心和改革开放前沿,依托产业、区位、人才等优势,
服务贸易发展水平在全国位于前列,正在成为亚太地区重要的服务贸易中心城市。
1.服务贸易进出口持续增长
根据上海服务贸易国际收支(Balance. of . Payments,简称BOP)统计,近十年来,
上海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从2000年的79.1亿美元增加到2008年的735.7亿美元,年
均增长率达32.1%,高于同期上海货物贸易进出口增长率,高于同期上海第三产业增加
值增长率,也高于同期全国服务贸易进出口增长率,对全市经济贸易发展的贡献程度
206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不断提高;上海服务贸易进出口占全国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的比重从2000年的11.2%
上升到2008年的24.2%,是国内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最大的省市;上海服务贸易进出
口规模与其他国际大都市的差距不断缩小,在全球服务贸易发展格局中的地位不断提
高。
2.服务贸易商业存在不断发展
商业存在是指通过跨境设立的企业向当地消费者提供服务的服务贸易形式。随
着外资对上海服务业投入的增加和上海服务企业海外投资步伐的加快,上海商业存
在形式的服务贸易不断发展。上海服务贸易外国附属机构(Foreign. Affiliates. Trade. in .
Services,简称FATS)统计,直接反映了上海服务贸易商业存在。其中,内向FATS统
计主要记录了外国公司在上海设立的分支机构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外向FATS统
计主要记录了上海企业到境外投资形成的分支机构在当地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上
海服务贸易FATS总收入从2000年的58亿美元增加到2008年的301.1亿美元,其中,
内向FATS从2000年的46亿美元增加到2008年的256.3亿美元,外向FATS从2000
年的12亿美元增加到2008年的44.8亿美元。
3.服务贸易自然人移动日趋活跃
自然人移动是指一国(地区)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身份进入另一国(地区)提供
服务的服务贸易形式,如外国专业技术人员来华提供服务、我国劳务人员出国务工等。
目前,关于自然人移动的统计体系还有待完善。据不完全统计,到2008年底,持有“在
沪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在沪就业的外国人累计达到近7万人次;本市持工作签证出境
的人员累计达到22万人次。2008年,上海个人劳务出口18.7亿美元,进口10.9亿美元。
从个人劳务出口国别与地区来看,美国是上海劳务第一大输出地,香港地区和日本分
别为第2、3位。个人劳务进口国(地区)主要为香港地区、澳大利亚和美国等。
4.服务贸易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服务贸易覆盖行业广、涉及部门多、协调难度大,上海经过多年探索和实践,逐
步明确了“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并举”的外贸发展思路;建立了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
联席会议,加强政府各部门间的协调沟通;与国际统计标准接轨,建立了上海服务贸
易统计指标体系;鼓励研究机构、专家学者积极开展服务贸易领域研究,每年出版《上
海服务贸易发展报告》;积极贯彻落实服务业对外开放,争取各项先行先试政策;积极
推进服务外包等服务贸易新兴模式的发展;积极鼓励服务贸易企业做大做强,“走出去”
开拓国际市场;鼓励服务贸易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发展壮大等。2008年7月5日签署
的《商务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共同推进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的合作协议》,对上海
服务贸易发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207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二)上海服务贸易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未来五到十年,服务贸易对全球经济贸易发展的推动作用将进一步增强,我国服
务贸易全面发展的格局将基本形成。上海具备加快服务贸易发展的诸多有利条件,上
海服务贸易发展前景广阔。
1.全球服务贸易格局重新调整
经历本轮经济周期调整后,未来五到十年,全球经济一体化水平将进一步提高,
信息技术、新能源等科技成果的广泛应用将使全球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升级,以服务
业为主导的新一轮国际产业转移将为发展中国家带来历史性机遇和挑战。今后,全球
贸易的竞争将更多地体现于服务贸易的竞争,服务贸易自由化将成为贸易自由化进程
的重要内容,国际服务贸易规则将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全球服务贸易将获得更好更快
的发展,发展中国家可以从中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和贸易收益,同时服务贸易国际竞
争也将日益加剧。
2.国家高度重视服务贸易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服务贸易发展,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大力发展服务贸
易”,把发展服务贸易确立为我国国民经济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商务
部专门成立了服务贸易司,推进全国服务贸易发展工作,并把服务贸易发展工作确立
为中国特色商务工作的重要抓手。国家34个部委参加的服务贸易跨部门联系工作机制
已经建立和运作。全国各省市越来越重视服务贸易发展工作,社会各界对加快发展服
务贸易逐步形成共识;服务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程度越来越高,服务业进一步深化改革、
扩大对外开放,越来越多的服务企业已经或正在开始参与国际竞争、开拓国际市场。
3.上海具备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诸多有利条件
未来五到十年,上海将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导的产业结构,为上海服务贸易发展
提供坚实的产业基础。上海“四个中心”建设和国际大都市建设框架基本形成,《国务
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
的意见》进一步为上海服务贸易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举办,
将发展壮大一批服务贸易企业,培育锻炼一批服务贸易人才,为打造“上海服务”品
牌提供契机,极大提升上海城市形象和国际知名度。上海进一步服务长三角、服务全国,
将使上海成为联系国内和国外两个服务贸易市场的重要枢纽。
4.上海服务贸易发展面临的主要挑战
目前,上海服务贸易发展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但与发达国家(地区)和世界整
体水平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在国际竞争中面临严峻挑战。首先是产业基础有待加
强。上海服务业总体发展水平有待提高,服务质量和附加值较低,本土服务企业缺乏
208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国际市场开拓的渠道和经验,直接导致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不强、服务贸易结构不合理。
其次是政府服务和促进体系相对滞后。相对货物贸易多年形成的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
和政策体系,政府针对服务贸易发展尚未建立系统的服务和促进体系。第三是专业人
才严重短缺。人力资源是服务贸易发展的第一资源,但上海服务贸易高级专业人才储
备不足,特别是本土企业人才短缺较为严重。
二、上海加快服务贸易发展的重要意义
上海加快服务贸易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突破资源环
境承载能力制约、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继续发挥上海在全国的带动和示范作用
的必然选择。
(一)有利于促进上海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服务贸易具有附加值高、贸易摩擦少、解决就业多、对环境友好等特点。推进服
务贸易发展对提高现代服务业发展水平、调整产业贸易结构、提供更多更好就业岗位、
提高企业和居民收入、拉动内外需增长、加快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
提升城市生态生活和投资环境等促进上海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有利于上海“四个中心”建设
服务贸易发展,将为上海“四个中心”建设提供有力支撑,可以在提升产业能级、
经济水平和服务功能等方面实现重点突破,有力促进上海“四个中心”建设。
(三)有利于增强上海对长三角乃至全国的服务功能
上海是我国服务贸易发展最快最好的地区之一,加快推进上海服务贸易发展,有
利于增强上海的示范、辐射和服务功能,带动长三角、全国服务贸易的发展;有利于
加快长三角区域一体化进程,增强长三角的国际竞争力,并通过区域联动实现全国服
务贸易发展格局的优化。
(四)有利于打响“上海服务”乃至“中国服务”品牌
上海服务贸易发展要在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打响“上海服务”的品牌,形成一批
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服务贸易企业,使上海成为全球服务贸易的重要节点城市,从而进
一步打响“中国服务”的品牌,提高我国服务贸易的国际市场份额,提升我国在全球
服务贸易格局中的地位。
三、上海服务贸易中长期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围绕上海推进“四个中心”建设的重大战略,抓住国内外服务贸易加快发展的历史性
机遇,以2010年上海世博会为契机,充分发挥上海比较优势,以提升服务贸易国际市
209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场竞争力和培育“上海服务”品牌为中心环节,把服务贸易发展作为今后十年上海经
济贸易发展的重点,把上海建设成为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示范引领城市。
(二)发展目标
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不断扩大。2010年,上海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争取突破1000
亿美元大关;2015年,在2008年基础上翻一番,达到1500亿美元左右;2020年,在
2015年的基础上力争再翻一番,达到3000亿美元左右。2009~2020年,上海服务贸易
进出口占本市国际贸易总额的比重持续稳步提高,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继续保持全国
领先地位,成为亚太一流的服务贸易中心城市。
服务贸易结构不断优化。继续保持运输、旅游服务贸易等传统服务贸易的规模;
逐步扩大金融、保险、专有权使用费和特许费、文化、教育、体育、医疗保健、专业
服务等新兴服务贸易领域的服务出口;不断提高与货物贸易相关的商贸服务、计算机
和信息服务、工程承包与建筑服务等领域的贸易附加值。到2020年,力争实现上海服
务贸易进出口基本平衡。
商业存在、自然人移动等形式服务贸易的发展水平不断提升。进一步吸引国际知
名服务企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营运中心和研究开发中心等入驻上海,提高服务业
外资企业的质量,提升其经营服务水平。加快支持有条件的服务企业“走出去”,鼓励
企业逐步扩大对外投资规模,使境外商业存在规模明显扩大,企业跨国经营水平逐步
提高。鼓励发展更多的专业型、技术型自然人流动,尤其重视通过自然人移动提高上
海服务业发展水平、培养服务贸易专业人才。
“上海服务”品牌逐步形成。促进上海服务贸易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品牌意识,
在运输、金融、保险、旅游、计算机和信息、专业服务等行业率先培育一批品牌企业,
在国际市场上逐步树立“上海服务”的品牌。
四、上海服务贸易发展重点领域
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按照巩固优势、发挥特色、挖掘潜力的原则,对12个上海
服务贸易发展重点领域分类指导、重点促进。
(一)运输服务贸易
1.发展方向
结合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充分发挥上海靠近国际主航线及长三角集疏运体系
的优势,降低国际集装箱中转成本,鼓励我国外贸集装箱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转运,
把上海建设成为亚太航运服务重要提供基地和国际重要物流枢纽。
2.重点举措
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体系,拓展航运服务产业链,加大对航运金融服务发展的促进
210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和支持力度,积极发展多种航运融资方式,不断完善航运服务功能。加快建设国际航
运发展综合试验区,探索建立与国际通用,办法接轨的口岸通关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国
际航运相关业务支持政策,提高航运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加快推进国际物流业的发展,
重点扶持一批在国际市场上已经形成一定影响力的品牌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积极推
动其产品和服务进入国际市场。
(二)旅游服务贸易
1.发展方向
形成以吸引入境旅游为重点、境外商业存在为突破、自然人流动和过境消费为重
要补充,四大创汇领域并进的旅游服务贸易发展格局。在继续发展壮大传统国际旅游
业的同时,重点扶持网上旅游、会展旅游及旅游纪念品的开发等,使旅游服务贸易成
为上海最具活力的经济增长点之一。
2.重点举措
进一步扩大“上海旅游节”等知名会展的国际影响力;以上海世博会举办为契机,
培育国际会展品牌;大力发展邮轮经济,加快发展国际体育赛事旅游,积极开拓国际
高端旅游市场;重视重大旅游项目和旅游公益性设施的建设;进一步推进长三角旅游
一体化发展;加强旅游管理部门、会展场馆、酒店、航空、旅行社等相关行业之间的
合作协调。策划、推介好上海城市形象,增强旅游集散能力,加大特色旅游纪念品开
发和营销力度。
(三)金融、保险服务贸易
1.发展方向
大力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积极稳妥推动金融和保险服务对外开放进程,
提高金融和保险服务水平,提升金融和保险服务出口的国际竞争力。稳步开展跨境贸
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积极扩大进出口货运险和国际再保险业务,扩大金融、保险服务
贸易进出口规模,形成与未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相适应的金融、保险服务贸易规
模和水平。
2.重点举措
积极稳妥推动包括证券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等在内的金融市场对外开放进
程。提升国内金融机构的服务素质和竞争能力,大力吸引境外机构和企业在境内发行
债券、上市和兼并收购,并积极搞好投融资咨询服务。大力发展数据处理、客户服务
和信用评级等金融外包服务,扩大承接境外金融、保险机构外包业务的规模。抓住跨
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启动的有利条件,创新涉外金融服务产品,拓展金融服务市场。
研究建立境外人民币回流机制,探索为境外人民币提供适当的投资管理渠道。促进长
211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三角地区资金流动,为长三角地区贸易发展提供有力支持。进一步完善政策,加强服
务,吸引外资金融机构入驻上海,逐步扩大境外机构参与上海金融市场的比例和规模,
扩大国际开发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的规模,积极推动境外企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
积极扩大进出口货运险,高度重视拓展中资企业对外投资、国际贸易、国际合作中的
保险业务,加快开发和改进适应国际贸易需要的保险产品。吸引国际知名的再保险公
司在上海经营,吸引境外再保险人来沪交易,积极探索开展离岸再保险业务。鼓励中
资金融保险机构“走出去”,在全球化进程中提高服务质量。
(四)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贸易
1.发展方向
加快发展计算机和信息技术服务产业,重点发展离岸信息技术外包,培育一批重
点软件出口企业。推进国际交流与合作,拓展软件外包高端业务,促进计算机和信息
服务业与其他产业的互动融合发展,形成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出口与其他服务贸易出口
互相促进的局面。
2.重点举措
不断优化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环境,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政策并及时配套落实,
科学规划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出口产业布局,加快建设独具特色的专业基地、园区;积
极倡导企业自主创新,大力支持企业发展高端外包业务,政策聚焦培育一批重点软件
出口企业,以上海软件外包国际峰会等知名展会为载体,搭建开展国际合作交流的有
效平台;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依托校企合作机制,加快软件外包中高端人才培养。
(五)与货物贸易相关的商贸服务
1.发展方向
形成若干在亚太乃至全球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与货物贸易相关的商贸服务提供商
和服务品牌,扩大跨国采购和销售服务规模、延伸产业链、提高附加值,带动其他相
关服务贸易的发展,成为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的重要支点。
2.重点举措
加快国有商贸服务企业改革步伐、鼓励民营商贸服务企业发展;加强对商贸服务
企业的金融服务;支持商贸服务企业开发先进业态、应用先进技术和管理模式、拓展
国际营销渠道;支持商贸服务企业品牌化经营;大力支持上海商贸服务企业在国外的
商业存在;支持商贸服务企业开展国际电子商务;加强对商贸服务企业的信息服务;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加强区域合作。
(六)工程承包与建筑服务贸易
1.发展方向
212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增加附加值较高的总承包项目比例,以工程承包与建筑服务带动设计、咨询、劳务、
机电设备等出口,同时以机电等设备出口带动制造业、服务业重点领域总集成、总承
包形式的服务贸易发展,进一步增强上海工程承包与建筑服务的国际竞争力,成为全
球工程承包与建筑服务主要出口地之一。
2.重点举措
支持工程承包与建筑服务企业开拓海外市场;争取国家支持,加强银行、保险机
构对工程承包与建筑服务企业的政策支持;鼓励金融、保险机构创新服务,提供适合
对外工程承包与建筑的产品;对于符合国家支持条件的大型工程项目、带动性强的项目、
资源能源开采型项目、高附加值项目等提供政策支持和优惠;设立对外工程承包融资
担保和风险保障专项基金;尽快形成一批专业特点突出、技术实力雄厚、国际竞争力
强的对外工程承包与建筑服务的大企业、大集团;政府积极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七)专业服务贸易
1.发展方向
扩大专业服务的对外开放,提高专业服务水平,加强专业服务的执业标准国际化,
培育专业服务的比较优势,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加强专业服务自律,培育一批
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专业服务品牌。
2.重点举措
扩大专业服务业的对外开放,学习借鉴著名外资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和咨询公司
等专业服务公司的营销技术、服务标准和管理经验,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加快
引进和培养专业服务人才,提高各类专业服务水平,并逐步培育重点专业服务领域(特
别是管理咨询、会计服务和律师服务等)的比较优势。充分发挥各类人力资源中介机
构的市场配置作用,鼓励和培育专业服务贸易人才中介机构。推动有关国家和地区的
专业市场开放,支持本土专业服务企业扩大跨境服务。
(八)专有权使用和特许经营服务贸易
1.发展方向
扩大上海专有权使用和特许经营服务出口;实行创新本土化和市场国际化,加大
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和信息安全管理力度;以市场机制引导上海专有权使用和特许经营
贸易;平衡专利申请与贸易市场分布之间的关系,提升专利的转化率和推广率。
2.重点举措
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和信息安全工作力度;加快知识产权的产业化过程,推
动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利用各种资金资源,重点扶持专利和专有技术对外许可、
国际技术咨询和服务,鼓励上海企事业单位向国外和港澳地区申请专利;建立知识产
213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权使用和特许经营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完善中介服务机构和体制;加强对专利代理人
涉外业务的培训。
(九)文化服务贸易
1.发展方向
以构建综合服务平台为手段,以市场化运作为方式,以扩大开放、促进合作为目的,
大力支持、培育和发展重点文化出口企业,大力推进长三角区域文化出口协作,重点
发展文化信息服务贸易、数字出版服务贸易、动漫服务贸易,加快发展演艺服务贸易、
影视服务贸易、出版服务贸易、印刷服务贸易,促进文化出口产业发展,将上海全面
建成我国文化“走出去”的战略基地。
2.重点举措
利用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政策优势和外高桥区位优势,争取国家文化、金融、
进出口等政策先试先行,争取落户一批重点文化贸易企业,打造全方位支持国内文化
企业、文化服务和产品走向国际市场的文化服务贸易、版权贸易平台。完善文化经纪、
版权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和体制,鼓励和支持文化经纪、版权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开
展业务。开展促进上海文化“走出去”专项研究,建立上海市文化“走出去”专项扶
持资金,支持有实力的出版机构做大做强外向型出版业务及出版服务。鼓励上海企业
在境外设立出版物营销机构。帮助文化贸易企业对接各项优惠和奖励政策。形成重点
领域发展对策,改善文化服务贸易薄弱环节。将传统文化、海派文化与国际文化相结合,
建立文化出口品牌。
(十)教育服务贸易
1.发展方向
实施“引进来,走出去”战略,进一步提高教育开放水平,提高教育服务创新能
力和竞争能力,努力将上海建成亚洲地区具有影响力的教育服务中心城市之一。
2.重点举措
实施“留学上海”计划,吸引更多国家的学生来沪留学。探索引进优质教育资源
新途径和利用境外教育资本新举措,加快提升全市教育服务整体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探索建立上海教育服务国际集团,加强国际教育服务市场研究与拓展。提高金融等服
务贸易专业人才的国际化培养程度,积极引进境外高端、紧缺服务贸易专业人才。同时,
选派优秀服务贸易专业人才赴海外培养,完善相关专业资格证书的培训。鼓励有条件
的教育机构开展境外办学,为产业和投资实施“走出去”战略服务,建立健全相关制
度和法规,完善教育服务贸易支持和服务体系,为教育服务贸易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十一)医疗服务贸易
214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1.发展方向
加快发展与国际社会互动融合的医疗服务贸易,大力推动医疗服务领域的国际合
作与交流,把上海建设成为亚洲一流的医疗中心城市,全面提升医疗服务、医疗管理、
医疗技术、医疗人才的国际化水平,不断增强上海医疗服务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
2.重点举措
推进建立高层次、多元化、宽领域的医疗服务国际合作项目,加大国际尖端医学
人才和技术的引进力度,扩大医学对外教育尤其是中医药对外教育的招生规模,鼓励
大型医疗机构和国外医学中心建设远程咨询会诊系统,积极发展涉外医疗保健服务,
开展适应境外人士需求、符合国际标准的涉外医疗保健服务。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大
力发展旅游医疗,加快培育发展管理模式、服务模式与国际接轨且具有一定规模的涉
外高端医疗机构。发挥中医药资源的独特优势,力争在境外具有中医药发展良好条件
的国家和地区合作开办若干个中医医疗机构。引进以认证为基础的国际医疗服务评价
标准。完善医疗服务贸易相关的税收、土地、价格、外汇、商业医疗保险等配套政策
支持。
(十二)体育服务贸易
1.发展方向
加快体育服务产业改革进程,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大国际市
场拓展力度,提高体育服务的国际竞争力;充分利用国内外市场的联动,培育和引进
国际知名体育赛事、健身娱乐项目,探索职业体育国际化发展道路。
2.重点举措
吸引一批国际体育组织、世界品牌公司的国际总部或分支机构落户上海,积极引进、
大力培育国际知名的体育赛事、健身娱乐项目、体育庆典活动,尽快造就一批具有较
高品牌形象和国际竞争力的体育服务企业集团。加大体育活动的品牌化工作力度,延
伸体育产业链。加强国际体育组织任职人员的培养,加大对运动员、教练员等为主体
的体育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进一步完善与体育产业紧密相关的政策法规,优化体
育产业发展环境。
五、上海服务贸易发展战略措施
围绕上海服务贸易中长期发展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配合重点领域发展举措,今
后五到十年,上海服务贸易发展主要做好夯实发展基础,建立和完善政策体系、统计
体系、贸易促进体系、政府服务体系等四大体系,加强区域交流与国际合作等战略措施,
实现上海服务贸易又好又快发展。
(一)夯实服务贸易发展基础
215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全面提升上海服务业现代化和国际化水平,不断提高上海服务业国际竞争力,为
服务贸易发展提供良好的产业基础。重点培育和发展一批实力雄厚、具有国际市场开
拓能力的服务贸易企业,优化服务贸易主体结构。加大服务贸易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
进力度,落实和完善各项吸引和培养服务贸易人才的政策,建设和认定一批上海服务
贸易人才培训基地,加快服务贸易人才队伍建设。
各部门、各区县、各行业加强服务贸易理论、政策和动态的学习、研究和宣传,
引导社会各界更加关注服务贸易、熟悉服务贸易、支持服务贸易发展。加快上海与服
务贸易发展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平台建设。重视生活环境、生活品质的提高,
建设开放包容的社会文化,形成服务贸易发展良好环境。
(二)完善服务贸易相关政策体系
把推进服务贸易发展作为今后五到十年本市经济贸易工作的重点,充分把握浦东
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与部市合作发展服务贸易的契机,制订出台促进上海市服务贸易全
面发展的政策文件和具体实施细则,设立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逐步完善促进上海
服务贸易发展的政策措施体系。重点包括积极争取服务贸易税收优惠试点政策、支持
服务贸易企业扩大出口、培训人才、开拓国际市场、提高服务质量、打造服务品牌、
创新服务方式;支持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积极争取服务业深化改革、进一步扩大开放的先行先试,推进服务业对外开放,
鼓励支持服务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科学合理地简化自然人移动的行政审批
程序等。
(三)深化服务贸易统计体系
贯彻落实国家服务贸易统计制度和管理办法,结合上海服务贸易发展情况和统计
工作特点,学习借鉴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标准和发达国家(地区)经验,进一步深化和
完善上海服务贸易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调查办法。做好以服务贸易BOP统计和FATS
统计为主体的上海服务贸易基础性统计;扩展运输服务、软件出口、服务外包、文化
贸易、教育服务贸易等服务贸易专项业务统计;建立上海服务贸易综合评估体系,不
断提高上海服务贸易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四)增强服务贸易促进体系
积极鼓励企业参加涉及服务贸易内容的国内外知名展会;重点支持办好上海软件
外包国际峰会等本市服务贸易品牌展会,提升办会规格和国际化水平;整合资源,将“上
海服务贸易网”等建成企业交流合作的平台,实现网上信息发布、项目对接、人才交
流等功能;充分发挥服务贸易协会等中介组织在协调企业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加强
对外交涉、维护企业权益、加强信息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216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五)建立政府综合服务体系
探索建立“各部门紧密配合,市、区县联动,政府和企业紧密联系”的上海服务
贸易综合服务体系。市级各部门依托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联席会议机制,共同研究制
订服务贸易发展规划、政策措施等。各区县将服务贸易管理工作延伸到第一线,市、
区县之间形成便捷化、扁平化、网络化的服务贸易服务体系。依托行业管理和政策措施,
政府各部门要与服务贸易企业建立制度化的联系机制,并依托相关行业协会等中介组
织及时了解服务贸易发展情况和变化趋势。探索建立上海服务贸易预警机制。协调部
门管理,提高上海服务贸易便利化水平。做好服务贸易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
(六)加强区域合作与国际交流
加强与长三角和全国其他兄弟省市的合作交流,支持打造“中国服务”整体品牌。
不断加强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的服务贸易交流与合作,主要包括深化与港澳
地区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框架下服务贸易领域的合作,积极开拓与台
湾地区服务贸易领域的合作,积极发展与欧美日等服务贸易主要贸易伙伴、与东盟等
签订有服务贸易自由化协定国家(地区)的合作交流。
217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上海市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专项规划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
2005〕2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务院信息办联合发布的《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
规划》(发改高技〔2007〕1194号),以及《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十一五”
规划》(沪府发〔2007〕23号)确定的目标任务,我们组织编制了《上海市电子商务发
展“十一五”专项规划》。该规划已报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专项规划
当前,全球电子商务日趋活跃,业务模式不断创新,我国电子商务正以前所未有
的速度发展。“十一五”期间,上海电子商务应当顺应这一发展趋势,把握上海经济结
构调整及城市信息化发展的需要,在自觉服从国家战略、主动服务上海发展、贴近社
会需求的过程中加快发展。.
根据全国《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十一五”
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在深入分析本市电子商务发展的现实基础和发展趋势的基础上,
编制本规划。.
一、现实基础与发展趋势.
(一)现实基础.
“十五”期间,上海通过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网络通信服务水平、加快推
进信息技术应用,有力支撑了电子商务的持续、快速发展。2005年,全市电子商务交
易额达到1623亿元,其中BtoB电子商务交易额占交易总额的比重达到91.6%。同时,
218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本市在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建设、应用普及、相关产业培育和环境营造等方面也取得了
长足进步。电子商务在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经济运行效率、方便市民生活等方面的作
用日益显现,全社会对电子商务的认知程度和应用水平明显提高,为“十一五”期间
电子商务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1.支付、物流、信用、安全建设取得明显进展,电子商务发展支撑体系初步形成.
电子支付环境日益改善,全社会对电子支付的接受度不断提高。银行卡跨行交易
网络逐步完善,银行卡自动取款机(ATM)、银行卡受理终端(POS)的跨行交易全面
实现,网上银行的服务功能进一步拓展,持卡消费比例处于全国领先水平;上海口岸
税费电子支付系统初具规模,“付费通”支付系统为市民缴付各类公用事业费提供了便
利的支付手段,一批为企业和个人提供第三方电子支付服务的机构陆续出现。.
物流服务水平显著提升,支撑电子商务应用发展的物流服务体系逐步形成。现代
物流业规模和效益不断提高,物流支撑体系日渐完善,洋山港等一批综合交通基础设
施建设取得重大突破;电子口岸等物流信息化建设不断深化,口岸通关效率和物流信
息服务水平明显提高;重点物流园区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支撑支柱产业和连锁商业
的现代物流配送体系逐渐形成,一批国内外知名的物流企业落户上海,多种所有制物
流企业共同发展的格局基本形成。电子商务配套物流环境逐步完善。.
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取得明显进展,电子商务应用的信用环境逐步改善。以市场化、
专业化为导向的个人与企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相继建立,初步营造了全社会知信用、
守信用、用信用的良好环境;电子商务行业协会、投诉服务中心等中介组织的建立,
促进了电子商务的行业监督、行业自律、服务规范和诚信建设,初步建立了电子商务
投诉服务、争议解决机制。.
安全认证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全社会信息安全意识普遍增强。信息安全测评、等
级保护等制度逐步完善;数字证书、应急防范体系等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加快;
发布《上海市数字认证管理办法》,“十五”期间上海CA中心累计发放各类数字证书
57万张,在电子商务安全认证方面发挥了较大作用。.
2.企业信息化水平普遍提升,电子商务应用基础进一步夯实
企业信息化意识增强,信息化投入力度逐步加大。办公自动化、财务管理等基础
管理软件在各类企业广泛应用,计算机辅助设计(CAD)、企业资源计划(ERP)、供应
链管理(SCM)、客户关系管理(CRM)等应用系统在大中型企业推广应用,覆盖了企
业的产品设计、生产、销售各环节。企业信息化的普及与深化,促进了企业电子商务
应用的快速发展,BtoB电子商务交易额从2003年的458亿元增长到2005年的1486亿
元,占全市电子商务交易总额的比例持续保持在90%以上。.
219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3.电子商务应用领域不断拓展,龙头企业的主导作用日益显现
随着各类电子商务运营企业不断涌现和电子商务应用领域不断拓展,网络化的生
产经营与消费方式逐步形成。钢铁、机电、医药等行业BtoB电子商务平台的建设带动
了大批企业的信息化建设与电子商务应用;在网上购物、数字娱乐、交易服务、旅游
服务等领域涌现出一批知名的BtoC、CtoC电子商务运营企业,使电子商务逐步融入了
市民的日常生活。.
4.电子商务应用发展环境明显改善,创新能力不断增强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法规,积极推进地方立法研究,加强
市场监督与管理、建立统计与信息发布制度,电子商务政策法规环境建设取得初步进展。
加快推进行业中介组织、企业信息化促进机构的建设,实施企业信息化示范工程,开
展电子商务创业园试点和相关宣传培训,公共服务环境明显改善。.
在线交易、电子支付、电子认证等技术与产品在电子商务领域的研发与应用取得
一定进展。面向行业、区域及中小企业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模式初步形成。
电子商务产品与服务的创新能力逐步提升,自主发展态势日渐显现。.
“十五”期间上海电子商务发展虽然取得阶段性成果,但在促进城市服务功能提升、
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主要表现在: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发展
不平衡,普及与深化应用的水平亟待提高;以第三方服务为主的电子商务服务业态发
展相对比较薄弱,尚未形成规模优势;电子商务支撑体系还不能全面满足电子商务快
速发展的需要,仍需进一步深化建设;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法规环境不够健全,电子
商务交易纠纷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公共服务尚需完善,监管与服务的工作合力有
待进一步增强。.
(二)发展趋势.
1.互联网的发展和新兴信息技术的应用,将为电子商务的创新发展带来机遇.
随着下一代互联网、新一代移动通信、无线射频识别(RFID)等关键技术的应用
和普及,电子商务的技术支撑手段更趋丰富,将进一步降低电子商务的进入门槛和经
营成本,丰富电子商务的形式和内容,拓展电子商务的发展模式与创新空间,推动各
类电子商务运营企业依托更先进的网络基础设施,提供高效、便捷、人性化的新型电
子商务服务。.
2.电子商务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将加速形成服务经济新业态
“十一五”期间,上海将积极推动三二一产业共同发展,在加快服务业发展中推进
结构调整,形成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电子商务作为与经济全球化和全球信息化
相适应的一种经济运行方式,与产业发展的融合不断深化,将有效推动商贸流通等传
220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统产业的改造升级,支撑金融、贸易、物流等领域新业态的创新发展,促进社会经济
活动向集约化、高效率、高效益、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3.电子商务服务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新兴产业,将逐步成为上海国民经济发展新
的增长点
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与社会专业化分工的不断加速,企业的运作、管理模式
和人们的工作、生活、思维方式都在发生巨大转变,基于网络的各类外包服务逐渐被
企业广泛接受,各类软件企业、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纷纷涉足电子商务服务,电子商务
服务模式不断创新与丰富,面向企业和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服务范围不断拓展。随着电
子商务运营企业整体实力不断增强,电子商务服务市场规模将不断扩大,电子商务服
务业将成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呈现出广阔的发展空间,促进上海国民经济
新一轮发展。.
4.电子商务应用日趋普及和深化,政府在环境建设中的作用日益显现
随着全社会对电子商务依赖程度的逐步提高,传统商务环境下的企业运作、市场
监管、公共服务面临新的挑战,迫切需要加快改善电子商务的发展环境,特别是在交
易规范、税收征管、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亟需政府通过完善政策法规、加强示范
引导等手段,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市场秩序,优化支撑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从而更
好地保护和激发全社会应用电子商务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二、发展思路和主要目标.
(一)发展思路.
“十一五”期间,上海电子商务发展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大力推进信息
化与工业化融合的要求,围绕贯彻“四个着力”、实现“四个率先”、建设“四个中心”
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目标,立足于提升城市服务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提
高经济运行效率和质量,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和社会公众为应用主体,以激发
电子商务应用主体的积极性、培育电子商务市场需求为核心,以营造良好的电子商务
发展环境为基础,鼓励发展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积极促进电子商务的模式创新、管
理创新和技术创新,推动电子商务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领域的广泛应用,不断壮
大电子商务服务业,增强电子商务对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支撑和带动作用。.
(二)主要目标.
到“十一五”期末,上海电子商务发展继续保持国内领先水平,电子商务年交易
额超过3400亿元,年均增长率达到16%以上。电子商务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方式,
电子商务服务业成为新兴的重要产业,以电子支付、现代物流、信用服务、安全保障
为主要内容的应用支撑体系基本健全,以争议解决、法律援助、市场监管、第三方服
221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务等为重点的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完备,电子商务应用能级和企业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
电子商务模式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能力明显增强,电子商务应用、产业和环
境协调发展的格局基本形成,全社会普遍享受电子商务发展带来的实惠与便利。.
三、主要任务和重点引导工程.
(一)主要任务.
1.深化电子支付、现代物流、信用服务和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完善电子商务支撑
环境.
(1)完善电子商务支付体系。鼓励银行推广和完善电子银行服务业务,拓展在线
服务功能,推广电子钱包、手机支付等新型支付产品,形成由网上支付、移动支付、
固话支付以及其他支付渠道构成的综合支付体系,为社会公众和企业提供更加安全、
可信、便捷的电子支付服务。鼓励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充分利用“付费通”支付
系统、上海口岸电子支付系统等已有成果,培育以电子商务支付为主要业务的第三方
服务机构,为个人、企业的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一站式”电子支付服务。.
(2)优化电子商务物流服务体系。积极发展以电子商务为导向的城市配送物流,
结合重点物流园区和专业物流基地的建设,合理布局建立公共配送中心和配送网点,
进一步优化中心城区物流的交通组织和管理,逐步形成区域配送和集中配送相结合的
城市配送物流网络体系。重点发展以第三方物流为标志的制造业物流,运用电子商务
手段促进物流外包,实现社会化、专业化的配套物流服务,提高制造业物流效率。大
力发展口岸物流,深化电子口岸建设,逐步规范物流各环节公共信息交换标准,促进
各类多式联运物流信息资源的整合,拓展口岸物流服务腹地,提高口岸物流效率和竞
争力。发挥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的整合优势,支撑和拓宽电子商务的应用。.
(3)构建电子商务信用服务体系。在全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整体框架内,探索建
立电子商务信用服务数据共享机制。以医药、汽配、食品等行业的电子商务信用服务
为试点,鼓励行业电子商务平台运营企业建立内部交易信用管理制度,鼓励行业协会
探索建立行业交易信用服务系统并逐步加以完善。倡导电子商务交易的实名登记制度,
推广信用产品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的应用,防范交易风险。.
(4)健全电子商务安全保障体系。在全市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框架内,积极引导电
子商务企业强化安全防范意识,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与评估机制,加强网络与信息
安全防护,提高电子商务系统的应急响应、灾难备份、数据恢复、风险监控等能力,
确保业务和服务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完善数字认证、密钥管理等电子商务安全服务功能,
进一步规范电子认证服务,促进异地认证、交叉认证,推广数字证书、数字签名的应用。
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要求,加强重点领域电子商务应用的安全监管,以及重要系
222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统的风险评估和安全测评。.
2.普及深化电子商务应用,加快电子商务服务业发展.
(5)深入推进以中小企业为重点的企业信息化建设,不断提升企业信息化水平。
按照工业向园区集中、产业向园区集聚的思路,以园区为载体,全面推进园区管理信
息化,带动园区企业信息化建设。推动全市国家级开发区和市级工业园区全面实现信
息化管理,分阶段推进各类产业园区的信息化建设。继续实施制造业信息化示范工程,
带动全市制造业信息化建设。制定企业信息化指导规范和配套促进措施,引导各类中
小企业及信息化水平较低的传统企业合理配置信息化资源,积极推行信息化服务外包
模式,降低应用成本。.
(6)加强骨干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带动相关产业的电子商务应用。鼓励电子信息、
汽车、精品钢材、石油化工、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领域的骨干企业在加快企业信息
化建设的基础上,深化电子商务应用,拓展国际经贸交往与技术合作,开拓国际市场。
充分发挥骨干企业在采购、销售等方面的带动作用,以产业链为基础、以供应链管理
为重点,促进上下游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协同,提高产业的市场反应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7)深化服务领域的电子商务应用,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以2008年北京奥运会
和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举办为契机,引导金融、物流、商贸、旅游、会展、信息服务
等行业发展面向企业、消费者的电子商务应用,加快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开展电子商务,
鼓励移动商务、在线娱乐等电子商务新型服务模式的发展。充分利用社会保障卡、公
共交通卡、付费通、市民信箱、公共信息亭、社区信息苑等已有成果,拓展电子商务
应用范围和服务内容,营造社会公众应用电子商务的便利环境,带动服务业电子商务
应用的深化。.
(8)积极推进农业与农村电子商务应用,助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实施“为
农综合信息服务千村通工程”,基本实现为农综合信息服务网络和相关服务设施在行政
村的全覆盖,方便广大农民获取涉农服务信息、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积极开展农村信
息化普及培训,培育和建设一支农村信息员队伍,普遍提高广大农民的电子商务应用
技能。积极搭建农产品网上交易平台,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
农业经营大户利用网络全面、快捷地发布供求信息,引导农民以市场为导向生产优质
农产品,开展网上交易。.
(9)强化政府电子商务应用,促进电子政务与电子商务协调发展。加快电子政务
建设,重点推进直接面向企业和公众服务的电子政务应用,带动企业信息化和电子商
务应用。在政府采购、重大工程招标等领域率先应用电子商务,逐步提高政府部门应
用电子商务的广度和深度,发挥政府的示范带动作用。积极倡导政府部门采用基于网
223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络的业务外包服务、信息技术外包服务,带动电子商务服务业的发展。.
(10)加快推动行业电子商务应用,推广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模式。在先进
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重点领域,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模式,
扶持一批沿产业链、供应链展开,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第三方行业电子商务平台的发展,
促进行业信息资源共享,有效降低行业内中小企业的技术和投资风险以及电子商务应
用成本,带动行业电子商务应用普及,提高行业电子商务应用的整体水平。.
(11)加快发展电子商务服务业,形成上海国民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扶持一批在
国内具有一定领先优势的电子商务运营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鼓励电信运营商、软件
企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商转变服务模式,发展新型的电子商务增值服务。吸引国
内外电子商务运营企业特别是总部型的电子商务运营企业落户上海,努力使上海成为
中外电子商务运营企业的总部集聚地和营运中心。促进基于网络的交易服务、业务外
包服务、信息技术外包服务等电子商务服务业态的加快发展,提升本市电子商务服务
业的整体竞争力。形成电子商务服务业与电子商务应用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
3.加强电子商务创新能力建设,优化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
(12)提高电子商务创新能力。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适用的电子商务应
用技术、商务模式、管理经验,集成各种相关资源,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
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研发与应用创新机制,提高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
力,加强电子商务模式创新、管理创新与技术创新的融合。.
(13)优化市民网上创业服务环境。积极宣传电子商务经营理念,广泛开展面向市
民的电子商务创业技能培训,鼓励市民进行网上创业。积极引导和鼓励电子商务平台
运营企业提供网上创业岗位,丰富市民的创业就业渠道。继续推进电子商务创业园建设,
为入驻园区的网上创业者提供配套齐全、服务便捷的创业环境。.
(14)健全电子商务专业化咨询服务体系。支持专业咨询服务机构的发展,积极开
展电子商务应用规划、需求分析、技术选型、投资评估、应用培训、项目监理、绩效
评价等服务,形成一批覆盖各行业、多层次的电子商务应用,贯穿整个应用实施过程
的专业化咨询服务队伍。鼓励企业结合行业特点和应用需求,积极采用专业化咨询服务,
增强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的科学性,提高项目实施的成功率。.
(15)完善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服务机制。充分发挥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的作用,切
实加强行业自律,形成公平交易、诚实守信的行业规范。积极开展电子商务活动中知
识产权保护的研究,加强相关的法律服务。逐步建立以电子商务投诉服务、法律援助、
争议调解、失信惩戒为核心的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服务机制,营造电子商务投诉便捷、
处理高效的服务环境。.
224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16)推动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依托现有信息化建设成果,推动BtoC(含
CtoC)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实名认证、电子支付、电子
交易数据保存、信用服务等各类公共第三方专业化服务,结合争议调解、先行赔付等
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服务机制建设,为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提供便捷的服务支撑,降
低企业应用成本,增强消费者应用电子商务的信心,并为政府实施行业服务与监管提
供技术支撑。.
(17)加强电子商务市场监管。发挥公安、工商、税务、文化、信息化、通信管理
等政府部门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监管职能,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监督管理规范,建立协
同监管机制,加强对电子商务从业人员、企业、相关机构的管理,加大对网络经济活
动的监管力度,维护电子商务活动的正常秩序。.
(二)重点引导工程.
1.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建设引导工程.
支持电子支付、电子认证、交易数据保存等电子商务关键环节第三方服务平台的
建设;支持以电子口岸平台、陆上货运公共信息平台等建设成果为基础,以物流信息
共享交换为核心的现代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支持专业化服务机构开展电子
商务信用服务试点,探索政府部门、征信机构、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间的电子商务
信用数据共享与服务的实现形式,逐步建立电子商务信用服务模型。.
2.电子商务创新发展引导工程.
支持无线射频识别(RFID)、加密与电子认证、移动支付等新技术在电子商务领
域的应用以及电子商务服务模式的创新;支持基础电信运营商、电信增值业务服务商、
内容服务提供商和金融服务机构等相互合作,开展移动电子商务应用,发展面向不同
类型客户群体的新型服务模式。.
3.第三方电子商务专项引导工程.
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专业化第三方行业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支持服务于中小企业
电子商务应用的第三方ASP(应用服务提供)平台建设,同时鼓励大企业自营的电子
商务平台发展成为面向本行业的、独立的第三方平台,鼓励条件较好的电信运营商、
软件供应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商开展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
4.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引导工程.
支持行业组织建立电子商务投诉服务网络和信息系统,规范投诉服务流程,建立
配套保障制度,开展电子商务先行赔付试点;支持BtoC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支持行业组织、成熟的行业电子商务平台运营企业结合行业特点和应用需求,合作开
展面向企业的“行业电子商务应用培训与体验”活动、面向市民的“电子商务进我家”
225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活动。.
5.政府电子采购平台建设引导工程.
研究制定政府电子采购管理办法,加快建设集中采购、分级管理的全市统一政府
电子采购平台,覆盖市、区两级,涵盖政府采购预算、审批、交易、支付、征信等各环节,
实现政府采购部门、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银行、财政、税务、工商、监管机构之
间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为各级政府部门提供采购信息发布、交易、支付、信用、
监管等服务,逐步扩大政府电子采购范围。.
四、主要保障措施.
(一)建立电子商务协同推进工作机制.
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完善由市信息化职能部门统
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参与的电子商务推进机制,协调推动本市电子商
务又好又快地发展。各区县政府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积极推
进区域内电子商务发展。.
(二)加强电子商务政策法规的配套完善.
积极开展电子凭证、电子合同、交易安全、信用服务、规范经营等方面相关政策
法规的研究、制定工作,探索建立电子商务发展状况评估体系,完善电子商务统计制度。.
促进又快研究制定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扶持政策,经认定符合条件
的电子商务运营企业,可享受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相关扶持政策;
加大在电子商务应用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的投入,保障对重点引导工程的资金支持;
鼓励和吸引境内外投资机构加大对本市电子商务运营企业的投资力度,拓宽电子商务
投融资渠道。.
(三)加大电子商务标准体系建设力度.
鼓励企业、相关行业组织、高校及科研机构积极参与国际、国内标准的制修订,
加强在线支付、安全认证、电子单证、现代物流等电子商务配套技术地方标准和行业
规范的研究、制定工作,建立标准符合性测试和评估机制,加大标准和规范的应用推
广力度。.
(四)加强电子商务宣传和人才培养.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多途径、多形式地加大对电子商务的宣传力度,增强企业和
公众的电子商务应用意识。广泛开展电子商务知识普及和应用技能培训,完善各类电
子商务继续教育和在职培训机构,引进优秀培训项目,提高全社会电子商务应用能力。
完善电子商务相关学科建设,鼓励各类教育机构与成熟的电子商务运营企业合作开展
教学实践,多渠道培养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各类高级专业人才和复合型人才。.
226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五)开拓电子商务领域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加强长三角地区电子商务领域的交流与合作,逐步形成区域电子商务发展协调合
作机制,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行业组织间、企业间的全方位协调沟通平台,推进数
字认证、电子支付、信用服务、物流信息共享、纠纷解决服务等在长三角地区的跨省
市协作和应用。开展各种形式的国内、国际研讨与交流,支持各类企业加强国内外业
务合作,引进先进技术和新型商务模式开展电子商务活动,开拓国内外市场,不断拓
宽电子商务发展空间。
227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上海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沪府发〔2007〕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十一五”期间是上海全面落实、自觉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着力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关键时期。按照中央对上海发展的定位,着眼
于实现“四个率先”要求和建设“四个中心”大局,着眼于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和全
国发展的大环境,推进上海现代物流业发展对于率先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形成以
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增强城市国际竞争力具有十分重
要的意义。
现代物流业是运用信息技术和供应链管理方法,对分散的运输、储存、装卸、搬运、
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进行系统整合和一体化运作的复合型产业,
也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中央九部门《关于促进我国
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和《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上
海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实施纲要》,结合“十五”上海现代物流业发展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十五”上海现代物流业发展简要回顾
“十五”是上海现代物流业发展较快、城市物流功能显著增强、物流服务水平不断
提高的五年。《上海市“十五”现代物流产业发展重点专项规划》的实施,有力地推动
了本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一)物流业规模和效益不断提高
228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十五”期间,物流业增加值保持平稳较快增长。2001年至2005年,物流业增加
值从628.6亿元增加到1175.5亿元,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保持在13%左右。物流货
运量持续扩大,2001年至2005年,货物运输量从5.4亿吨增加到6.9亿吨,年均递增
6.3%;港口货物吞吐量从2.2亿吨增加到4.4亿吨,年均递增18.9%,其中集装箱吞吐
量从634万标准箱增加到1808万标准箱,年均递增30%;航空货邮吞吐量从80.4万吨
增加到221.6万吨,年均递增28.8%。上海港货物吞吐量和集装箱吞吐量已位居世界第
一和第三,浦东国际机场货邮吞吐量也跻身全球前十强。与此同时,全社会物流成本
逐年下降。据统计,2005年全市物流总费用与生产总值的比例为15.5%,比2001年下
降近1个百分点,企业流动资产和商品库存周转速度有所加快,经济运行质量不断提高。
2001-2005 年上海现代物流业发展情况表
指标 单位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物流业增加值 亿元 628.6 703.4 770.1 985.3 1175.5
物流业增加值占全市
生产总值比重
% 12.7  13.0  12.3  12.2  12.9
货物运输量 亿吨 5.4  5.9  6.4  6.6  6.9
港口货物吞吐量 亿吨 2.2  2.6  3.2  3.8  4.4
集装箱吞吐量 万标准箱 634  861  1128  1455  1808
航空货邮吞吐量 万吨 80.4  107.5  139.8  193.6  221.6
(二)现代物流支撑体系日渐完善
“十五”以来,上海加强了支撑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设施、信息、政策三大平台建
设。功能性、枢纽型、网络化的综合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取得重大突破,洋山深水港一
期正式开港,外高桥港区四、五期建成,浦东国际机场二跑道投入运营,高速公路网
初具规模,浦东铁路建设和内河航道改造进展顺利,为促进物流业发展奠定了良好基
础。物流信息化建设跃上新台阶,“大通关”平台和电子口岸建设不断深化,上海口岸
通关效率和物流信息服务水平明显提高;电子标签及标准化立体仓库、自动拣选设备
等物流技术装备得到逐步推广和应用,提高了物流运作效率。物流政策和环境不断优化,
市政府制定的《关于上海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中,明确了支持现代
物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相关行业协会开展了物流企业综合评估试点和物流师资
格认定等,努力营造良好的物流业发展环境。
(三)重点物流园区开发建设稳步推进
“十五”期间规划的四个重点物流园区开发建设,已经取得了实质性进展。深水港
229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物流园区以洋山深水港一期工程建设为依托,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洋山保税港区已经
封关运行;外高桥物流园区以全国第一家保税物流园区建设为标志,率先开展了“区
港联动”试点;西北综合物流园区以发挥市内外陆路集散功能为重点,已成为连锁商
业和医药物流配送的集聚区域;浦东空港物流园区以建设上海国际航空枢纽为契机,
正在逐步形成航空产业与物流业联动的发展格局。随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发展,初
步形成了多层次、互补型的保税物流框架,为进一步提升上海城市口岸功能,推动保
税物流发展奠定了基础。
(四)市场主体多样化发展格局基本形成
“十五”以来,通过改造传统国有运输、仓储企业,发展民营物流企业,引进外资
物流企业,以及实现生产流通企业物流社会化等途径,上海物流业已经基本形成多种
所有制市场主体共同发展的格局,第三方物流企业得到了较快发展。全球10大物流企
业和20大船公司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都已进入上海;中海、中远、中储等中央企业通
过整体改造、整合内部物流资源,以上海为基地组建了第三方物流公司;上海本地企
业也通过合资合作等资产重组方式进行流程再造,形成了一批国有控股和民营的物流
企业。通过各类物流企业的专业化服务和运作,支撑相关产业和连锁商业发展的物流
配送体系正在逐渐形成。
“十五”期间上海物流业发展虽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还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
展的要求,与国际上发达城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一是现代物流供需结构性矛盾依然
存在。传统运输、仓储等物流企业经营还比较粗放,运用信息技术和供应链管理方法
的现代物流服务供给能力不足,相当数量的制造业和流通企业的物流需求未能全部释
放。二是物流基础设施的综合配套能力有待提高。部分物流设施建设缺乏统筹,公共
服务和多式联运功能发挥不足,铁路和内河运输利用效率需要提高,物流园区和工业
区内的相关物流功能有待优化。三是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软环境需要进一步提升。部门
和区域分割等体制性障碍仍然突出,物流企业主体作用发挥还不够,物流的专业化程
度和增值能力有待提高,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尚需完善,中高端物流专业人才
仍显不足。
二、“十一五”上海现代物流业发展指导原则
“十一五”期间,上海现代物流业发展要按照全面落实、自觉实践科学发展观,加
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围绕实现“四个率先”、建设“四个中心”的目标,
抓住新一轮国际产业转移和服务外包迅速发展的机遇,立足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依托
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坚持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强化信息化的基础作用和人力资
源的关键作用,加强规划引导,突出服务功能,不断提高服务长三角、服务全国、参
230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与国际竞争的能力。着力强化物流业集约发展,鼓励发展专业化、社会化的第三方物流,
推动本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着力吸引国内外物流资源,推进高层次要素集聚,重点
培育系统集成商和总部型物流企业;着力促进物流业体制机制、管理技术创新,大力
提高信息化网络应用服务水平,切实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着力推进长三角区域物流
联动,进一步加强金融、航运等相关服务支撑,充分发挥上海城市口岸综合服务功能。
“十一五”期间,推进上海现代物流业发展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物流供给与市场需求相结合。在促进传统物流企业向现代物流发展,培
育壮大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同时,引导工商企业释放物流需求,扩大物流服务外包,推
动全社会物流服务向社会化、专业化方向发展,构建现代物流供给与市场需求有效衔
接的发展格局。
——坚持设施建设与发展环境营造相结合。在加快综合交通设施、物流园区等基
础设施建设,构建多式联运网络体系的同时,通过推广物流信息技术、推进物流标准化、
完善物流政策法规、加快物流专业人才培养等软环境建设,实现完备的硬件设施与良
好的发展环境有机结合。
——坚持对外开放与加快自主发展相结合。在进一步扩大开放,积极引进国际著
名物流企业的同时,鼓励国内骨干物流企业在本市集聚,重点支持总部型物流企业,
通过多形式、多层次的合作,加大资源整合力度,促进本市物流企业加快发展,建立
优势互补和协作共进的物流服务体系。
——坚持规划引导与发挥企业主体作用相结合。在进一步加强规划引导,突出公
共服务功能的同时,充分发挥企业在物流市场中的主体作用,创新物流运作模式,不
断提高物流服务水平和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形成规划引导与企业主体共同推动现代物
流业发展的良好局面。
三、“十一五”上海现代物流业发展推进目标
“十一五”期间,上海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到2010年,确立现代物流
业作为上海支柱产业的重要地位,初步建成国际重要物流枢纽和亚太物流中心之一。
物流业增加值年均增速保持在10%以上;物流业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超过
13%;国际集装箱中转比重达到10%左右;全社会物流总费用与生产总值的比例,在
2005年15.5%的基础上下降1~2个百分点。
具体目标是:
——进一步加强物流设施建设。充分发挥海陆空综合交通枢纽优势,加快形成多
式联运有效衔接和保税物流功能充分发挥的集疏运网络。
——进一步强化物流技术支撑。积极促进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和物流装备
231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技术应用,加快形成物流信息技术和装备技术的研发应用高地。
——进一步加快物流主体培育。重点培育和吸引一批服务水平高、国际竞争力强
的物流企业,加快形成各种所有制物流企业有序竞争、相互促进的物流市场格局。
——进一步优化物流市场环境。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强化诚信体系建设,加
快形成统一开放、规范高效、区域协调、符合国际惯例的物流业发展环境。
四、“十一五”上海现代物流业重点发展领域
一方面,继续深化完善设施平台、信息平台、政策平台的建设,提升物流功能。
设施平台重在强化联运网络,努力提高重大功能性设施的利用效率;信息平台重在加
强基础建设,全面提高全社会对物流信息技术的应用程度;政策平台重在增强针对性,
为上海物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另一方面,按照“两个优先”的产业发展方针,
结合上海城市发展、社会需求的阶段性特征和要求,重点推进口岸物流、制造业物流
和城市配送物流发展,提升上海现代物流业的整体水平。
(一)依托功能性、枢纽型、网络化的交通基础设施,大力发展以保税物流为特征
的口岸物流
从提高上海在全球物流网络中的地位和提升上海现代物流业国际竞争力角度出发,
加快推进洋山保税港区建设,大力发展以保税物流为特征的口岸物流。以港口、机场
为依托,促进国际中转物流发展,拓展航运服务产业链;以完善保税物流功能为突破
口,降低口岸物流成本,提高口岸效率和竞争能力;以优化航空、航运、铁路、公路
等运输集散方式为抓手,形成多式联运物流基础设施网络,拓展口岸物流服务腹地;
以提升口岸物流服务能级为重点,吸引跨国物流企业地区总部集聚,扩大口岸贸易规模。
到2010年,基本形成包括国际中转、国际采购、国际配送、国际转口贸易在内的口岸
物流框架体系。
(二)面向上海和长三角制造业升级对现代物流的强大需求,重点发展以第三方物
流为标志的制造业物流
强化为大型产业基地和大型制造业企业配套的物流服务功能,重点发展以第三方
物流为标志的制造业物流。以社会化的物流服务来降低制造业的成本,以专业化的物
流服务来提升制造业的能级,以高效率的物流服务来促进先进制造业的发展。到2010年,
基本形成布局合理、形式多样的制造业物流分拨体系。
(三)适应城市发展和消费升级的要求,积极发展以电子商务为导向的城市配送物流
适应上海城市发展、人口规模扩大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城市
服务功能,积极发展以电子商务为导向的城市配送物流。适应城市道路交通状况,以
信息化、专业化、标准化促进快速、便捷的城市货运发展。选择在城市交通枢纽、对
232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外交通节点建立公共配送中心,在社区服务中心等处建立配送网点,并优化中心城区
物流的交通组织和管理,逐步形成城市公共配送网络。到2010年,基本形成以电子商
务为纽带,区域配送和集中配送相结合的城市配送物流网络体系。
五、“十一五”上海现代物流业发展空间布局
按照创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的要求,结合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布
局基础,有效整合资源,强化集约发展,加快形成上海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合理空间布局。
(一)重点物流园区
进一步加快四个重点物流园区建设,提升物流园区功能,促进保税物流发展。
——深水港物流园区。依托洋山深水港区和临港产业园区,以国际中转、配送、采购、
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为主要内容,着力提升国际中转水平,建设具有保税港区功能优
势的港口综合型物流园区。
——外高桥物流园区。依托外高桥港区和外高桥保税区,以国际贸易、保税仓储
和集拼分拆、国际中转为主要内容,扩大“区港联动”试点规模和效应,建设保税物
流与进出口贸易相结合的区港联动型物流园区。
——浦东空港物流园区。依托浦东国际机场和空港产业园区,以国际快递、国际
中转、国际采购与分拨、物流增值服务为主要内容,大力推进保税物流园区建设,建
设航空产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的航空口岸型物流园区。
——西北综合物流园区。依托桃浦、江桥的陆路货运枢纽,以市内外物流集散功
能为主要内容,结合保税物流中心建设,建设集货运配载、仓储配送、公铁联运、信
息服务、流通加工、展示交易等物流服务于一体的陆路口岸型物流园区。
(二)专业物流基地
结合上海制造业产业基地的布局,大力发展为制造业生产服务的专业化物流,重
点推进四个专业化物流基地的建设。
——国际汽车城物流基地。配合上海国际汽车城的建设,突出为汽车制造与汽车
零配件生产、汽车贸易与营销提供集仓储、配送、运输、包装、加工等为一体的全方
位物流服务,打造为汽车产业配套服务的物流基地。
——化学工业区物流基地。按照上海化学工业区建设和生产的特殊需求,突出为
化工原料、化工产品的配送、分拨和储运提供安全可靠的物流服务,打造专业化的化
工产品及危险品物流基地。
——临港装备制造业物流基地。结合临港新城装备制造业基地的建设,突出为重型
装备产业、船用关键配套装备、汽车整车和关键零部件、物流装备及轨道交通装备等产
业集群提供专业化的装备物流及延伸服务,打造现代化重装备产业特色的物流基地。
233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钢铁及冶金产品物流基地。围绕上海精品钢基地的建设,突出为钢铁产品深
加工、冶金副产品综合利用、冶金设备制造和安装修理业等提供仓储、运输、配送、
销售等物流服务,打造为钢材及冶金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服务的专业化物流基地。
在推进重点物流园区和专业物流基地建设的同时,结合各区县物流业发展的实际,
充分利用现有物流资源,节约和集约使用土地,强化物流业发展与城市规划、产业结
构、节能降耗、交通组织等方面的衔接,合理布局区域性物流基地和配送节点,形成
层次清晰、相互衔接、运作高效的现代物流网络,促进本市现代物流业与区域产业发展、
城市居民生活的需求相适应。
重点物流园区及基地布局图
六、“十一五”上海现代物流业发展主要任务
“十一五”期间,上海现代物流业发展要着力抓好三个关键环节:搭好平台,切实
加强基础设施和物流市场建设;培育主体,努力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市场竞争
主体;建好网络,不断提高物流信息化水平和产业层次。
(一)加快物流基础设施建设
构建以港口、机场设施为核心,公路、铁路和内河航运为依托,高效、便捷的多
式联运物流网络。一是推进洋山深水港区二期及后续工程、浦东机场扩建工程、虹桥
综合交通枢纽、浦东铁路二期、铁路集装箱中心站、长江隧桥工程、内河航道改造等
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公、铁、河、海、空相衔接的多式联运发展。二是进一步扩
展和强化港口、航空运输网络,开辟新的航线,完善国际与国内、干线与支线之间的
衔接,不断提高国际中转物流能力和水平。三是根据长三角地区港口建设规划,同步
234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设计和建设多式联运系统,重点推进水水中转、水铁中转。四是完善相关物流节点的
配套功能,有效发挥本市机场、港口、铁路以及高速公路网等交通设施的辐射作用。
(二)提升重点物流园区功能
以推进保税物流发展为依托,提升重点物流园区的相关功能,带动非保税物流的
全面发展,形成对各种物流资源强大的吸引力。一是加快深水港物流园区的规划建设,
不断拓展保税港区功能优势;进一步发挥外高桥物流园区功能,扩大“区港联动”政
策效应;建设浦东空港物流园区,重点发展便捷高效的空港保税物流;推进西北综合
物流园区陆上货运交易中心和保税物流中心建设,完善市内外陆路物流集散功能。二
是加快专业化物流基地建设,适应上海和长三角制造业升级而产生的统一采购、相关
配套和集中配送等物流需求,为先进制造业提供更为优质、便利的物流服务。
(三)培育物流市场主体
推动物流企业运用现代物流理念,整合运输、仓储、配送、货代、批发、零售以
及信息服务等领域的资源,促进相关行业物流功能整合和服务延伸,加快传统物流企
业向现代物流企业的转变。一是抓住经济社会发展中不断增长的物流需求,积极吸引
国内外物流企业特别是总部型物流企业落户上海。二是支持物流企业开展业务流程、
服务模式、应用技术集成创新,进一步扩大物流市场规模、提升物流服务水平,逐步
建立海外营销渠道。三是形成一批服务水平高、国际竞争力强的物流骨干企业,努力
使上海成为中外物流企业的总部集聚地和系统集成营运中心。
(四)提高物流信息技术应用水平
加强信息技术在物流领域的基础应用,推进各类物流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利用。一
是充分利用信息化建设成果,深化上海电子口岸建设,规范物流各环节公共信息交换
标准,建立以公共信息交换系统为核心,具有供应链管理、业务协同和专业化服务等
功能的现代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实现各类物流信息资源的整合,推动与国内外物
流信息网络互联互通,为长三角地区乃至全国的物流发展提供服务。二是不断提高企
业物流管理信息化水平,促进先进物流信息系统和装备设施的广泛应用,鼓励企业运
用仓储管理系统(WMS)、运输管理系统(TMS)、电子订货系统(EOS)等信息管理系统,
以及自动立体化仓库(ASW)、自动导向车(AGV)、射频识别技术(RFID)等装备技术,
进一步提高物流的速度和效率,降低企业物流成本。三是积极组织相关科研机构、高校、
企业、中介组织进行产学研合作,参与物流前沿技术研制和开发,使上海成为物流信
息技术的研发高地。
(五)加大物流标准化工作力度
以物流信息标准、服务标准和管理标准为切入点,参照国际通行标准,集中精力
235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研究制定一批对上海物流产业发展和服务水平提升有重大影响的物流标准。一是积极
参与相关物流国家标准的研究制定和宣传推广,争取先试先行。二是在本市重点物流
园区和骨干物流企业启动一批物流标准化示范工程,重点推动口岸物流、制造业物流、
城市配送物流标准化示范工程建设,不断提高上海物流标准化的水平。三是建设物流
标准信息库,推进物流标准咨询、实施及认证等配套服务工作,适应物流企业的标准
化服务需求。
(六)完善保税物流体系建设
以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为契机,完善保税物流体系,提升上海城市口岸功能,
促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和贸易中心的建设。一是在加快重点物流园区保税物流发展的
同时,结合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整合,拓展松江等出口加工区的保税物流功能,促进
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从最终产品组装向上游设计研发和下游销售配送等服务领域延伸
产业链,进一步完善保税物流功能。二是推进本市产业基地和市级工业园区内的保税
物流中心和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的建设,逐步形成与上海产业发展相适应的
多层次保税物流体系,以满足不同地区、不同层次的国际物流发展需要。
(七)加快长三角物流联动发展
发挥长三角物流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协调建立利益共享、合作共赢的联动
机制,促进长三角物流联动发展。一是加强物流规划的协调和配合,整合长三角区域
内物流资源,合力推进长江黄金水道建设,合理布局物流设施,努力构建区域一体化
的物流基础设施网络。二是不断推进长三角港口间及相关领域的物流标准化建设,并
争取若干条件成熟的行业标准在长三角地区先行先试。三是以上海电子口岸为依托,
推进物流信息平台对接,逐步向物流商务服务延伸,推进以“属地申报、口岸验放”
为主要内容的区域通关模式改革,实现长三角口岸通关便利化。
(八)营造物流市场环境
按法定程序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规章,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努力营造促进本市
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市场环境。一是制定并实施城市道路货运营运管理和仓储设施等规
范,促进运输、仓储向集约化方向发展,以节约使用土地和有效利用资源。二是注重
涉及民生的物流发展,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逐步实现全市零星化学品专业集中
配送,加大医药物流集中配送力度,降低药品流通费用,同时大力推进冷链物流发展,
确保居民食品消费的卫生安全。三是充分发挥上海航运交易所、陆上货运交易中心的
作用,强化其交易、资信评估和信息服务功能,提升上海在全国物流网络节点的地位。
四是建立全社会物流统计核算制度,强化人才培养、诚信建设、法律咨询等社会服务
配套,加强物流行业信息交流工作,搭建政府与企业沟通的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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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七、“十一五”上海现代物流业发展配套政策措施
选准突破口,以点带面,重点突破。大力推进保税港区建设,做好做强保税物流,
推动金融、航运等相关服务业发展;进一步完善口岸功能,着力提供最方便、最快捷
的物流服务,不断提高口岸竞争力;重点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系统集成商和总部型
物流企业,加大专业性人才的培养力度,推进上海现代物流业持续健康发展。为此,
要在规划引导、协调服务、营造环境、人才培养等方面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具体措施。
(一)建立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工作机制
建立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协调机制,形成推进合力,研究相
关政策措施,逐步解决发展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指导推进本市现代物流业持续健
康发展。
(二)改进行政审批和管理方式
按照国家改革货运代理行政性管理的要求,不断优化行政管理方式,扩大货运代
理企业参与面。规范物流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前置性审批,加强对物流企业的经营资质、
经营行为的后续监管和检查,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增强物流市场主体的活力。
(三)完善物流企业税收管理
合理确定物流企业营业税计征基数。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业务外包给运
输、仓储等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国家规定
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计税基数。允许符合条件的、在本市范围内设
立跨区域机构的物流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加强物流专业人才培养
积极引导高校和科研机构与国内外著名物流企业的交流和合作,加强物流专业学
科建设,支持物流先进技术方面的产学研结合,建立校企结合的物流综合培训和实验
基地。鼓励物流企业开展多层次的人才培训,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培养、引进市场
急需的物流专业人才。
(五)积极支持物流企业创新
积极支持物流业务流程创新,对物流领域提供供应链管理、电子商务等服务的企
业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国有大中型制造企
业进行业务外包,采购第三方的物流服务。对改造提升传统仓储、运输等物流系统的
立体仓库、电子标签、物流信息平台等项目,给予融资等方面的重点支持。对为制造
企业提供物流服务的仓储建设项目,可以减免民防工程建设费。
(六)搭建物流标准化研究平台
从提高资源集约化、增强工作有效性考虑,依托本市标准化综合研究机构的工作
237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平台,进一步构建开放式的研发工作机制,建立覆盖国际国内的物流标准化专家库,
聚集和培养现代物流业标准化人才,积极争取和承接中央有关部门下达的物流标准化
工作任务,为物流标准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七)扩大开放物流市场
积极吸引国际著名物流企业入驻,参与本市物流设施建设和物流市场经营,充分
利用国外先进的物流理念、管理和技术,大力发展物流服务外包。同时,鼓励和支持
本市有条件的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参与投资建设境外物流设施,建立国际物流
渠道。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打破行业垄断和市场分割,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
范有序的现代物流市场体系,为物流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
(八)进一步提高口岸通关服务水平
加快上海电子口岸建设,实现口岸查验监管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优化口岸通关作
业流程,进一步提高口岸通关效率和竞争力。大力推进国际物流企业与上海电子口岸
物流信息平台联网,建设口岸通关与物流信息“一站式”公共服务窗口,通过实行进
出口数据跨部门交换、联网核查和企业网上办理进出口手续等方式,不断完善口岸通
关便利化措施,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九)优化城市配送交通管理
规范货运市场管理,实施城市配送货运车辆的技术标准,通过大力发展城市配送
物流,进一步改善道路交通状况。加强对交通流量的科学组织,适时适度调整货运车
辆在中心城区通行的限制政策,以适应快件运输、商业配送等新型业态的发展需要。
支持节能型、集约化的公共物流配送企业优先发展,对列入城市配送物流重点企业的
物流配送车辆予以优先通行。
(十)发挥物流行业中介组织作用
积极培育和发展物流行业中介组织,充分发挥各类行业协会在政府、企业间的沟
通桥梁作用。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快组建上海市物流协会,体现服务企业的宗旨,
强化信息沟通和中介协调功能,促进物流行业规范自律,推动物流市场有序健康发展。

,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项目不适用本
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区(县)投资主管部门以及市政府确定的机构
为本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以下简称“项目备案机关”)。.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上海市政府备案的投资项目目录》(以
下简称《备案目录》,见附件1),明确项目备案机关分工,并适时修订。.
第二章 项目备案程序
第五条 项目申请备案单位按照《备案目录》分别向市或者区(县)项目备案机
关进行备案。.
项目申请备案单位应当填写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交
下列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房地产权证、或者土地中标通知书、土地成交确认书、租赁协议;.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项目备案机关对项目进行备案审查,主要包括是否符合《产业结构调整
指导目录》等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是否属于本级机关的备案管理范围等内容。.
第七条 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备案申
报单位出具本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意见(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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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上海市政府发文
对不违反法律、法规,不属于产业政策禁止发展范围,不属于政府核准或者审批
的项目,应当予以备案。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属于产业政策禁止发展范围,属于政
府核准或者审批的项目,不予备案,并向项目备案申报单位说明法规政策依据。.
第八条 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在出具项目备案文件的同时,将项目基本信息、备案
文件文本等通过登录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及有
关部门。.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以及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出具的项目备案意见,应当同时抄
送所在区(县)投资主管部门。.
第九条 项目申请备案单位对所有申请备案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备案的变更
第十条 取得项目备案文件后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申请备案单位应当
及时向原项目备案机关提出备案变更。原项目备案机关根据项目变化情况及有关规定,
办理项目备案变更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一)项目法人发生变更;.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三)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发生变化;.
(四)其他规定的重要变更事项。.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备案单位如停止建设已备案的项目,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原项
目备案机关。.
第四章 项目备案的效力
第十二条 实行备案制的投资项目,项目申请备案单位应当首先向项目备案机关
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规划、房地和环保部门申请办理规划、用地和环评审
批手续。.
对于企业申请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等优惠政策投资建设的项目,项目申请
备案单位应当凭项目备案意见向政府相关部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三条 对未经备案的项目或者有重大变更而未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的项目,城
市规划、房地资源、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依法不予办理相关许
可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备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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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项目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
延误出具备案文件的时限。.
第十六条 项目备案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视
情形补办相关手续,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一)拆分项目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未予备案擅自开工建设的;.
(四)不按照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中央在沪和地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不使用政府性资金
投资建设、未列入《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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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上海市政府发文
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沪府发〔2008〕3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企业
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且列入《政府核准的投
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项目的
核准不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区(县)投资主管部门以及市政府确定的机构
为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机关(以下简称“项目核准机关”)。.
第四条 本市根据《目录》,制定《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以下
简称《目录细则》),明确本市项目核准机关分工,并适时修订。.
第二章 核准程序
第五条 由国家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国务
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隶属单位、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附上市发展改革委的意见;其他项目,应当经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并
提出意见。.
由市发展改革委或者市经委核准的项目,中央在沪企业、市属管理的企业可以直
接向市发展改革委或者市经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其他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区(县)投
资主管部门或者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区(县)投资主管部门或者
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初审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委或者市经委核准。.
由其他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企业应当直接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
告。.
第六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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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一)申请项目不属于核准范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二)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项目申报单位当场更正;申请材料
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
全部内容。.
(三)申请项目属于核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或者项目申报单位按
照项目核准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受理申请。.
项目核准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
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七条 项目核准机关受理核准申请后,如有必要,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由项
目核准机关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并告知项目申报单位。.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当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
估结论承担责任。.
咨询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可以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第八条 项目如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责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
见。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九条 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
审查时,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
制度。.
第十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
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或者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不
能做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及时书面通
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要时间不计
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项目核准机关作出予以核准的决定,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项目核准机关对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当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
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对于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当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
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抄送相关部门。.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以及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应当同时抄
送项目所在区(县)项目核准机关。.
项目核准机关在出具项目核准文件的同时,应当将项目基本信息、核准文件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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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上海市政府发文
等通过登录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出行
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三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
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
有关规定进行编写。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发展规划、
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节能方案分析,建设用地、征
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分析,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经济影响分析,社会影响分析等。.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附送以下
文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三)房地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项目核准的条件及效力
第十七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
(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地区发展规划;.
(五)未影响国家及本市经济安全;.
(六)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七)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八)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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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等优惠政策投资建设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
凭项目核准文件向政府相关部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九条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
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
关申请延期1年。.
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
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条 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项目法人、建设地点、
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事项进行调整,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
关报告。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要求
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应当报请项目核准机关核准或者核准变更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
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建设管理、质量监督、
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务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
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
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减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时限。.
第二十三条 项目核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咨询人员在评估过程中如有违法行为、造成重大
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申请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
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
第二十六条 项目核准机关负责会同建设管理、城市规划、房地资源、环境保护、
安全生产等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实施监管。.
对于应当报请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擅自开工
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照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项目核准
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相关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其规划、用地、施工等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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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上海市政府发文
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中央在沪和本市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不使用政府性
资金投资建设,且列入《目录细则》的项目,参照本办法进行核准。.
第二十八条 本市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对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审批的企业投资项目进
行清理,并对其中属于本办法《目录细则》规定范围、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予以确认。.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
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
简要说明:.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结合上海市
投资项目管理的实际,制定本目录细则。.
二、本目录细则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
本目录细则具体划分了市、区县的核准权限。其中:.
(一)目录细则规定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按照下列原则进行核准:.
1.市经委核准工商领域项目;.
2.浦东新区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准其所属区域内项目;.
3.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是指依据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由有关部门委托其核准
所属区域内项目的机构,包括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化学工
业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洋山保税港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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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国务院批准在上海设立的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等;.
4.其它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二)目录细则规定“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由区(县)投资主
管部门以及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核准,并按照项目所在地原则进行核准,核准权限不再
下放。.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核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国务院
部门、市政府对项目核准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水库: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要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
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日取水2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工程、滩涂促淤圈围、属市管辖河道的水闸、每秒10
立方米及以上泵站、属市管辖河道新建、拓宽、疏浚和堤防护岸项目,由市级项目核
准机关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二、能源.
(一)电力.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
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包括热、电、冷联
产系统等),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
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
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煤炭.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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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上海市政府发文
煤炭开发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
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三)石油、天然气.
原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
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
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
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或者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
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三、交通运输.
(一)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或者100公里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
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市发展改革委核
准。.
(二)公路.
公路: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它国道、地方高速公路、省道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
机关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
资主管部门核准。跨黄浦江、跨航道等级三级及以上河道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
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三)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
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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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
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四)民航.
新建机场:由国务院核准。.
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
按照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扩建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
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
部门核准。.
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
部门核准。.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
终端等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
铁、炼钢、轧钢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铁矿开发项目由市级项目核
准机关核准。.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
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
吨乙烯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工原料:新建PTA、PX、MDI、TDI项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
万吨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磷、钾
矿肥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水泥:除禁止类项目之外,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
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采选矿项目,
59
第一部分|上海市政府发文
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
船舶: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
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由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烟草.
纸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3.4(含)万吨—
10(不含)万吨纸浆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
变性燃料乙醇: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聚酯:日产3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制盐: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他糖料项目禁
止建设。.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
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由国务院核准。.
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原水工程、日供水5万立方米及以上水厂、输水和供水主管网、跨区县供水管网的项目,
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城市道路: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的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余项目,
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桥梁(隧道):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桥梁、隧道项目,由国务院投
资主管部门核准。跨越黄浦江、苏州河(吴淞江)、航道等级三级及以上河道的桥梁(隧
道)的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公交:长途客运站、城市客运交通枢纽的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余项目,
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绿化:二级及以上公园和公共绿地、10公顷及以上林地的项目,由市级核准机关
60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经济适用房:市级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房、配套商品房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区级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房、配套商品房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污水处理:日处理5万吨及以上污水处理系统、污水干管网项目,由市级项目核
准机关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生活垃圾处理:焚烧处理工程、日处理500吨及以上填埋处理工程、日处理300
吨及以上堆肥处理工程的项目、日处理300吨及以上垃圾中转站的,由市级项目核准
机关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公共停车场(库):停车泊位200及以上的项目(不含公共建筑配建),由市级项
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其他城市建设项目,由市级核准机关核准。.
十、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
部门核准。地方高等教育机构、市属教育机构的基建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初
中办学规模在32个班及以上、高中办学规模在36个班及以上、九年一贯制学校办学
规模在36个班及以上的校区项目(以上含居住区配套学校),总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
的各类教学、培训设施项目(含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职教实训中心等),由市级核准
机关核准(不包括管委会)。其余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市属医疗机构,总投资在5亿元及以上,或者500张及以上医疗床位的卫生设施
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广播电视设施项目,市属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剧院等文化事业设施,总投
资在1亿元及以上的文化设施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项
目核准机关核准。.
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
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
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
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
项目,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其余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体育:F1赛车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市属体育设施,总投资在10亿元
及以上的体育设施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娱乐:大型主题公园由国务院核准,其它主题公园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61
第一部分|上海市政府发文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
各类民族宗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专业性会展设施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市属和500张床位及以上的收养性福利机构(老年、儿童、精神病人、残疾人等
福利机构),殡仪火化设施、陵墓等民政福利设施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其余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二、其他.
按照规定需要综合平衡岸线、能源、跨区县以及享受重要政策的项目,由市发展
改革委核准。
62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沪府发〔2008〕3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外商
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
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
国家对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外商投资项目主管机关、市政府确定的机构,以及区(县)政府外商
投资项目主管机关,为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机关(以下简称“项目核准机关”)。
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包括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化学工
业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洋山保税港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办公室、
国务院批准在上海设立的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等。
第四条 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
允许类项目,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以及其他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由
市外商投资项目主管机关负责审核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市外商投资项目主管机关负责核准本市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
市政府确定的机构依照委托核准其所属区域内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
许类工业项目和其他3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浦东新区核准其所属区域本市权限内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中心城区核准其所属区域内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服务业项目和
其他3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郊区(县)核准其所属区域内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工业项目和
其他3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涉及全市综合平衡、政府定价的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等领域的外商投资项目,按
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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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上海市政府发文
第二章 核准程序
第五条 项目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向项目核准机关上报项目申请
报告。其中,按照核准权限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核准的项目,计划单列企业
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将项目申请报告
抄送市外商投资项目主管机关。
第六条 项目核准机关受理外商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时,需要征求本市行业主管部
门意见的,应当向本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函并附相关材料。本市行业主管部
门应当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第七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外商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需
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接受委托的
咨询机构应当在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向核准机关提出评估报告。
第八条 对属于国家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市外商投资项目主管机关在受理之日
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对属于本市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
如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审核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者不能作出核准决定的,
由项目核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
时间。
第九条 项目核准机关按权限对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予
核准的项目,应当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请人享有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出具项目核准文件的同时,应当将项目基本信息、核准
文件文本等通过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抄送市外商投资项目主管机关。
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市外商投资项目
主管机关在项目核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核准文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三章 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
有关规定进行编写。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发展规划、
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节能方案分析,建设用地、征
64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分析,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经济影响分析,社会影响分析等。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附以下材料: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以及经审计的最新企
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二)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四)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五)房地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六)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七)以国有资产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有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八)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四章 核准条件及效力
第十三条 项目核准机关对外商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条件是: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和本市有关规定;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三)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四)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以及节能审查政
策的要求;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六)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项目申请人凭项目核准机关出具的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
使用、城市规划、质量监管、安全生产、资源利用、企业设立(变更)、资本项目管理、
设备进口以及适用税收政策等方面手续。
未经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房地资源、城市规划、质量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项目核准机关出具的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届满30日之前,
项目申请人可申请延期1年。在有效期内,核准文件是项目申请人办理本办法第十四
条所列相关手续的依据;有效期满后,在办理上述手续时,应当同时出示项目核准机
关出具的准予延期的文件。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项目申请人以拆分项目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
65
第一部分|上海市政府发文
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可以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文件。
第十七条 项目核准机关可以对外商投资项目申请人执行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并对查实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变更及其核准
第十八条 经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
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变更: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二)投资方或者股权发生变化;
(三)主要建设内容以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四)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额20%及以上;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变更核准的程序比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本市举办的
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为了方便企业,提高效率,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和企业合同章程
的审批可以一并受理,并联操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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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
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2008〕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已经2008年5月26日市政府第10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七日
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跨国公司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促进经济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本市设立的以投资
或者授权形式,对在一个国家以上的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
跨国公司可以以独资的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
形式,设立地区总部。
投资性公司,是指跨国公司按照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
规定》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
管理性公司,是指跨国公司为整合管理、研发、资金管理、销售、物流及支持服
务等营运职能而设立的公司。
67
第一部分|上海市政府发文
第三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下简称“地区总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外资委负责地区总部的认定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地区总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工商、财税、外事、公安、劳动保障、人事、出入境管理、外汇管理、海关、出
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地区总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认定条件)
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可以直接申请认定为地区总部。
管理性公司申请认定地区总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
(二)母公司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且
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3个;或者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
业不少于6个。
(三)管理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第六条(申请材料)
申请认定地区总部,应当向市外资委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地区总部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
(三)公司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及验资报告(均为复印件);
(四)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所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均为复印件);
(五)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对拟任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文件和拟任地区
总部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明为复印件);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未列明提供复印件的,应当提供文件的正本。
第七条(审查)
市外资委应当在收到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认定或
者不予认定的决定。予以认定的,应当颁发认定证书。
第八条(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地区总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从事下列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一)投资经营决策;
(二)资金运作和财务管理;
(三)研究开发和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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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四)国内分销及进出口;
(五)货物分拨等物流运作;
(六)承接本公司集团内部的共享服务及境外公司的服务外包;
(七)员工培训与管理。
地区总部因经营需要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审批和登记便
利。
第九条(资助和奖励)
新注册的投资性公司和管理性公司经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获得
开办和租房的资助。
地区总部具有经营管理、资金管理、研发、销售、物流及支持服务等综合性的营
运职能,且对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取得良好效益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获得奖励。
地区总部的法定代表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获得地方政府的奖励。
资助和奖励的具体实施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资金管理)
地区总部可以建立统一的内部资金管理体制,对自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涉及外
汇资金运作的,应当按照有关外汇管理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地区总部按照有关规定
可以参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境外放款等试点业务。
投资性公司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可以设立财务公司,为其在中国
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集中财务管理服务。
第十一条(简化出入境手续)
对因商务需要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的地区总部的中国籍人员,提供
出境便利。
地区总部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1至5年多次入境有效、
每次停留不超过1年的访问签证;有关临时来本市的外籍人员,应当在中国驻外使领
馆申请入境签证,时间紧迫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申请口岸签证入境。
对需要在本市长期居留的地区总部外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3至5年有效的外国
人居留许可。
地区总部的法定代表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按照《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
理办法》,被优先推荐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十二条(简化就业许可手续)
地区总部需要在本市就业的外籍人员,可以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一并办理外国
人《就业许可证》和《就业证》。
69
第一部分|上海市政府发文
第十三条(人才引进)
地区总部及其设立的研发中心引进国内优秀人才的,可以优先办理本市户籍。
第十四条(提供通关便利)
对符合条件的地区总部及其设立的研发中心,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为其进
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
地区总部设立保税物流中心和分拨中心,进行物流整合的,海关、外汇、出入境
检验检疫等部门对其采取便利化的监管措施。
第十五条(参照适用)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2年7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
的暂行规定》(沪府发〔2002〕24号)同时废止。
70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上海市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
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8〕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
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 根据《价格法》第三十条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
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
务在本市范围内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企业实行提价
申报;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
第二条 当《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情形消除后,根据国务
院的统一部署,或者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及时报经市政府批准,宣布解除临时价格干预
措施。
第三条 实行价格干预措施要遵循经济规律,做到有利于发展生产,保障供应;
有利于保障企业正常经营;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稳定价格总水平。
第四条 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时,本市可以对下列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及服
务实行提价申报和(或)调价备案:
(一)成品粮及粮食制品;
71
第一部分|上海市政府发文
(二)食用植物油;
(三)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
(四)乳品;
(五)鸡蛋;
(六)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
经市政府批准,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在前款范围内,确定本市实行提价申报和调
价备案的具体目录,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各区县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范围内补充本地区实行调价备案的品
种,并由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时,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和程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者市价格主管部门履行提价申报程序:
(一)面粉、大米生产加工企业;
(二)挂面、方便面生产加工企业;
(三)食用植物油生产加工企业;
(四)乳品加工企业;
(五)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经营企业。
本市在全国范围内市场集中度较高、经营规模较大的经营者,凡列入国家发展改
革委公布的企业目录的,应当按照程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同时抄送市价格主管
部门。
除前款之外的其他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者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申报产品和企
业目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视情分批公布。
第六条 列入提价申报目录的经营者提高商品及服务价格,应当在提价前10个工
作日,按照规定将提价申请书面报告送达价格主管部门。
申请书面报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名称及近三年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的主要产品、产量、销售量、销
售收入、利润、纳税情况;
(二)提价的幅度,包括现行价格、拟调价格、提价幅度和提价总额;
(三)提价的理由,包括原材料、人工成本、财务费用等实际成本费用变化情况。
第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受理提价申报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经营者;逾期
不答复的,视为同意经营者的申报。
第八条 在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经营者申请提价的商品及服务单位提价
额不得高于单位成本增加额。
72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如无正当理由,价格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经营者亏损经营。
第九条 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下列经营者应当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区
县价格主管部门履行调价备案程序:
(一)零售商。指在本市市场销售量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或者具有一定影响的大
中型超市和连锁商店。大中型超市内具体商品价格变动情况,由超市法人负责履行备
案程序;连锁经营的加盟零售商,自行进货、自行制定价格的,由加盟店法人负责履
行备案程序;统一配送、统一制定价格的,由制定价格的连锁店经营者统一履行备案
程序。
(二)批发商。指在本市市场交易量较大或者具有一定影响的批发企业。批发市场
内商品价格变动情况,由批发市场法人负责履行备案程序。
需履行调价备案程序的商品及服务种类目录附后。具体企业名单由市价格主管部
门视情分批公布。
各区县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需要实行调价备案的企业名单,
并由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公布。
第十条 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调价备案名
单的经营者应当在调价后24小时内,将调价书面报告送达市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区县价
格主管部门。
(一)一次调高价格4%以上的;
(二)10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6%以上的;
(三)30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10%以上的。
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提价幅度、提价理由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经营者调价备案后,如有异议,应当在3个工作日
内告知,并责令有关经营者恢复原价或者降低调价幅度;逾期未告知的,视同对经营
者调价无异议。
第十二条 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经市政府批准,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以
限定生产企业的利润率和流通企业的商品进销差率。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
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价格。
第十四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
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申报或者备案程序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或者备案的;
73
第一部分|上海市政府发文
(三)经营者申报后提前提价的;
(四)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提价、降低提价幅度或者标准等决定的;
(五)不按照规定说明理由或者虚构理由、提供虚假资料的;
(六)不执行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的;
(七)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列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范围的商品及服务,以及可能
波及的相关商品及服务,应当加强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的监测,并及时将有关情
况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
调价备案商品及服务种类目录
序号 品种 价格类型
1 成品粮( 面粉、粳米、籼米);切面;方便面 批发价、零售价
2 食用植物油(大豆油、花生油、菜籽油、调和油) 批发价、零售价
3
猪肉(白条肉、纯精肉、方肉、大排);牛肉(白奶);
羊肉(去骨肉)
批发价、零售价
4 鸡蛋(洋鸡蛋) 批发价、零售价
5 牛奶(纯鲜牛奶) 批发价、零售价
6 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 根据实际情况补充
74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标准化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制订的《上海市服务标准化行动
计划(2007-2010年)》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7〕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制订的《上海市服务标准化行动计划(2007-2010年)》
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上海市服务标准化行动计划(2007-2010年)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服务标准化工作,根据《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
五年规划纲要》、《上海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实施纲要》、《上海市标准化发展战略纲要
(2007-2020年)》的要求,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背景和现状
2003年8月,本市组建了市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这是继国家服务标准化技术
委员会成立之后,在全国成立的第一个省级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截至2007年6月底,
本市已累计制定、发布并实施了18项服务业地方标准,组织开展了一批现代物流、服
务外包等服务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和服务领域“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创建。与此同时,
本市积极贯彻《全国服务标准2005年-2008年发展规划》、《关于推进服务标准化试点
工作的意见》,以提高市民生活质量、提升服务专业化水平、增强现代服务业竞争力为
75
第一部分|上海市政府发文
目标,在商贸、物流、旅游、社区、物业管理、信息服务等领域加快服务标准化建设,
成效明显,为促进本市服务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本市服务标准化工作面临
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任务十分艰巨,在接轨国际服务标准化理念、提高服务业企业
的标准化工作积极性、增强从业人员的标准化意识、加大服务标准化贯彻实施与试点
示范的工作力度、提高服务标准的市场适用性、推进服务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
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与加强。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
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市第九次党代会的部署,全面实施《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围绕加快实现“四个率先”、加快推进“四个中心”和社
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以举办2010年上海世博会为契机,充分发挥标准化在
加快服务业技术进步、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和社会综合服务水平、提
升服务业的规模与能级、增强城市服务功能、实现服务业现代化、逐步形成服务经济
为主的产业结构等方面的基础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三、基本原则
(一)民生优先
优先推进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涉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及安全、卫生和环保方面的
服务标准化工作,加快社会关注、行业急需的服务标准化进程。通过与民生相关的服
务标准的宣传、制定与实施,全面提升服务质量,切实规范相关服务业市场秩序。
(二)创新发展
加强现代服务业标准化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以加快落实《关于上海加速发展现
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为契机,根据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业态、技术和管理创新的
客观要求,围绕会展、金融、旅游、信息服务、现代物流、社区服务等重点领域和现
代服务业集聚区的发展需要,大力推动与之相配套的标准化工作,通过创新发展,全
面提高服务业专业化、信息化和网络化水平。
(三)实用可操作
加强服务标准化工作与本市服务业发展“十一五”规划要求的衔接,结合2008年
北京奥运会及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举办,充分体现服务标准化工作的前瞻性和指导性,
注重强化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并积极推动服务标准化工作与服务质量评价、满意度测
评等的相互融合,努力促进标准化工作更加科学合理,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四)整体协调
加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之间的协调,密切跟踪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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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化的国际发展趋势,结合本市服务业发展特点,通过转化引进,加快与国际水平接轨
的步伐,强化本市服务业地方标准的技术先进性和整体协调性,逐步实现整体统一、
协调推进,为增强服务业综合竞争力作出贡献。
四、总体目标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发展现代服务业的部署,根据本市服务业发展的趋势,在
“十一五”期间,依托国民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综合优势,继续加强对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实施,不断拓宽服务标准化工作范围,深入推动重点领域的
服务标准化试点示范,提高服务标准制订、修订效率,提升服务标准化工作水平,逐
步完善与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服务标准体系,基本建立适应上海经济社会发展
需要的服务标准化工作体制,初步形成“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
的服务标准化工作机制。争取用3-4年的时间,组织宣传和实施与本市服务业发展密
切相关的30项服务标准,参与制订、修订10项服务业国家、行业标准,制定、发布
与实施30项服务业地方标准,基本建成若干服务业领域标准化示范区和10家服务标
准化示范企业。
五、主要任务
(一)围绕便民利民,运用标准化手段,提升生活质量,规范服务业市场秩序大
力推进社区服务、家政服务、养老托幼服务等社区标准化工作,规范便民的零售、餐
饮、洗染等商贸服务,完善物业管理、房屋中介服务标准化,加快推进都市旅游服务、
文化娱乐服务、体育健身服务等需求潜力大的服务标准化,大力推进家电销售和售后
服务标准化,规范安装、维修服务市场秩序,提升服务质量,强化城市服务管理功能,
促进服务专业化、集聚化、标准化。优先制定和实施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公共
服务业标准,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及安全、卫生和环境方面,加大服务标准化工作力度,
不断提高社会综合服务水平。
(二)适应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需要,加速推进服务业重点领域标准化工作根据上
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进程需要,加快金融行业的标准化建设工作,重点推进“金融窗
口服务规范”和“金融理财服务规范”的制定,促进上海金融服务水平的提高。持续
推进现代物流标准化,推广现代物流服务理念,以物流服务标准、物流管理标准和物
流信息标准为切入点,推动物流企业参与标准化活动,积极参与物流国家标准的研制,
宣传、实施一批对上海物流产业发展和服务水平提升有重大影响的物流标准,结合物
流中心、园区建设,创建一批物流标准化示范工程。积极推进信息服务业标准化,大
力推进软件业、互联网服务业、信息服务外包、电子商务服务的标准化进程。加快推
进科技服务标准化工作,促进科技研发服务、技术推广服务、工业设计服务产业的发展,
77
第一部分|上海市政府发文
为建立健全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提供支撑。
(三)践行“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的理念,加快推进与办博衔接的服务标准化工
作加快推进会展业标准化工作,充分依托全国会展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落户上海的机
遇,加强与国内外会展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采用、转化国际会展业服务标准,研
究制定与实施会展基础条件、会展服务质量、会展管理等方面的标准,加强会展服务
人员的服务标准化培训,加快培育具有服务标准化理念的会展业企业,推动会展服务
企业品牌化、集团化和国际化进程。强化世博旅游服务标准化工作,营造与世博会相
适应的和谐的城市旅游环境,重点推进与世博相配套的都市旅游、商务旅游、会展旅游、
工业旅游等标准化建设,积极研究制定与实施旅游业信息化、旅行社服务等地方标准,
构筑完整的世博旅游产品体系。整体推进世博园区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化工作,提
升世博形象,选择世博园区内先建场馆、区域先试先行,加强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
的实施工作,建立起规范、美观、与国际接轨的世博园区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系统,通
过场馆、区域内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化工作,带动整个园区实施公共信息图形标志
标准化。
(四)聚焦服务业重点领域,大力开展区域服务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加快重点区
域服务标准化工作,配合上海市现代服务业的产业导向和区域服务业发展重点,选择
基础较为扎实和有一定社会影响度的都市旅游、现代楼宇、商贸服务等服务业集聚区
域加快服务标准化试点,支持和推动有特色的服务企业的标准化试点。鼓励试点区域、
试点企业从服务设施、服务环境、服务质量和服务管理全过程贯彻实施各级标准,探
索服务标准实施的新机制、新方法,促进服务业标准化不断创新。以服务标准的实施
带动服务业品牌建设,逐步形成一批有市场影响力、消费者认同的服务品牌,扩大试
点示范的带动和辐射效应,推动服务标准化向纵深发展。
六、重点项目
按照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完成下列重点领域与项目服务标准的宣传、实施和预研、
制订、修订及试点示范等工作。
(一)旅游服务业
重点项目:
1、工业旅游景点服务质量要求
2、旅游特色街区服务质量要求
3、旅游景区(点)道路交通指引标志设置规范
4、旅游业信息化数据交换规范
5、旅行社服务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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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6、乡村旅游景点服务质量要求
7、旅游集散中心、集散站设施与服务标准
8、旅游信息咨询中心设施与服务标准
9、旅游团队推荐单位服务标准
10、旅游节庆标准
责任单位:
市旅游委牵头,各区县政府及市经委、市公安局、市信息委等部门和相关行业协
会配合。
(二)会展服务业
重点项目:
1、会展展示工程作业标准
2、展品物流标准
3、会展场所安全标准
4、会展组织方绩效评价标准
责任单位:
市外经贸委牵头,市经委、上海世博局等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配合。
(三)商贸服务业
重点项目:
1、百货店服务质量规范
2、超市、便利店服务规范
3、家电专业商场经营服务规范
4、餐饮业服务规范
5、洗染业服务规范
6、家用电器安装、维修服务规范
7、眼镜验配服务管理规范
责任单位:
市经委牵头,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量技监局等部门及相关行业协
会配合。
(四)金融服务业
重点项目:
1、金融窗口服务规范
2、金融理财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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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上海市政府发文
责任单位:
市金融办牵头,银行及相关行业协会配合。
(五)房地产业
重点项目:
1、商业物业服务规范
2、公众物业服务规范
3、房屋中介服务规范
责任单位:
市房地资源局牵头,市建设交通委等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配合。
(六)社区服务业
重点项目:
1、养老管理服务规范
2、殡葬行业管理服务规范
责任单位:
市民政局牵头,市信息委、市经委等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配合。
(七)信息服务业
重点项目:
1、信息服务外包企业技术与管理规范
2、原创动漫技术与管理规范
3、网络购物服务规范
4、有线数字电视用户服务规范
5、社区信息苑管理规范
6、信用服务规范
7、软件标杆度量技术与管理规范
责任单位:市信息委牵头,市经委、市民政局、市文广影视局等部门及相关行业
协会配合。
(八)综合服务业
重点项目:
1、汽修行业服务规范
2、汽配市场服务规范
3、图书馆服务规范
4、文化馆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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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5、律师服务质量要求
6、社会科技教育服务规范
7、博物馆服务规范
责任单位:市经委牵头,市委宣传部、市科委、市文广影视局、市交通局、市司法局、
市文管委等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配合。
(九)现代物流业
重点项目:
1、物流标准贯彻实施:企业物流成本构成与计算、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
2、物流标准应用示范:企业汽车物流标准体系应用示范、《第三方物流服务质量
要求》国家标准应用示范、《冷冻食品的包装、标志、运输和储藏》国家标准应用示范、
《物流园区分类与基本要求》国家标准应用示范、电子标签在危化气瓶物流安全监控的
应用示范、电子标签在港口集装箱物流服务中的应用示范、电子标签在物流中心的应
用示范、中国物品编码中心(ANCC)全球统一标识系统在医疗卫生领域的应用示范
3、物流标准预研:联合企业物流标准(作业标准、报文格式标准和管理标准)、
多式联运物流标准、物流公共信息数据交换与共享标准
4、物流标准制定:危险化学品气瓶电子标签、食品冷链物流技术与管理规范、《联
运通用平托盘主要尺寸及公差》、集装箱电子标签技术规范、物流园区分类与基本要求、
物流中心分类与基本要求、第三方物流服务质量要求、物流服务合同准则、商品配送
服务质量规范、口岸物流服务质量规范、展品物流服务质量规范、包裹快递服务质量
规范、国际货运代理服务规范、国际快递服务规范、物流咨询服务规范
责任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牵头,上海口岸办、市港口局等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配合。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全市共同推进服务标准化工作的合作机制
加强政府宏观指导,充分依托市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对服务标准化发
展重大事项的决策和指导。各区县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各自职能和区域范围内,
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把推进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有效性作为考核服务
业发展绩效的主要内容之一,尽快形成“统一管理、依托各方、各司其职、合力推进”
的服务标准化工作新局面。各有关服务业行业协会要积极参与服务标准化有关技术层
面的工作,及时沟通信息,确保服务标准化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宣传,加大服务标准化专业人才培养的力度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强服务标准化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服务标准化意识,
81
第一部分|上海市政府发文
强化标准化在服务行业和企业中的认知度和影响力,营造全社会重视服务标准化、共
同推进服务标准化的良好氛围。加强服务标准化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通过集中培训与
分散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大力开展服务标准化教育培训,有针对性地建立不同层次、
不同专业的服务标准化工作队伍,形成一支既有标准化知识又有行业专业知识的企业
标准化工作队伍,以适应各行业服务标准化工作的需要。
(三)加快企业服务标准化工作进程,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服务标准化工作格局
各区县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研究政策措施,充分调动企业参与服务标
准化工作的积极性,在鼓励、推动服务业企业制订、实施企业标准,规范自身服务行
为的同时,逐步将基础扎实、示范效应明显的企业标准提升为相关服务业的地方、行业、
国家乃至国际标准。在推进“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推动广大服务企
业建立和完善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的服务标准体系,进一步
提高本市服务行业和企业的自我规范管理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四)深化合作交流,形成长三角区域服务标准化联动效应
按照长三角“资源共享、服务区域、共同发展”的服务标准化合作理念,继续扩
大合作领域,加强长三角信息交流和互动合作,针对长三角区域共性的服务业,研究
制订统一的服务标准,并共同推进实施,为长三角区域服务业的新一轮发展积极创造
条件,逐步形成长三角区域服务标准一体化的新格局。
(五)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多渠道筹措服务标准化工作推进资金
发挥公共财政的导向作用,加大对服务标准化工作的经费支持力度,保障与服务
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标准化各项任务的落实,支持服务标准化人才培养和与区域经济
发展配套的服务业标准的宣传、研究、制定、试点示范和推广实施等。逐步建立市、
区县两级政府资助,行业协会、企业等多方投入,共同支持服务标准化建设的经费保
障机制。.
上海市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第二部分
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85
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关于发布上海市家电以旧换新废旧家电回收
参考价格的公告
本市家电以旧换新试点工作自8月15日实施以来,在国家出台有关政策带动下,
市民和法人单位踊跃办理以旧换新业务,政策促进消费作用较为显著。根据《上海市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规定,上海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小组委托上海交电家电商
业行业协会参考废旧家电拆解后的资源残值和回收企业、拆解企业成本,制定上海市
家电以旧换新废旧家电回收参考价格(见表1)和交旧时废旧家电主要零部件完整性标
准(见表2),并予以公布。
“废旧家电”是指达到或接近家电报废年限,无长期使用价值的旧家电。根据国
家规定,“废旧家电”由中标回收企业上门回收后一律送往政府指定的拆解企业作拆解
处理,不得流入二手市场。交旧人处置废旧家电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国家家电以
旧换新政策或其它交旧方式。回收企业要按时上门回收旧机,准确完整填写回收凭证,
并及时把凭证信息录入系统,保障购买人在销售网点办理补贴手续。家电回收是市场
行为,交旧人和回收企业对旧家电成交拥有充分的自主权,双方在议价时可参考本价格。
回收参考价格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将视市场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订。
表1 上海市家电以旧换新废旧家电回收参考价格表
品种 规格 回收参考价格(元)
电视机
显像管(CRT)
9 吋至14 吋 5
21 吋以下(含21 吋) 8
29 吋以下(不含29 吋) 15
29 吋以上 20
液晶、等离子及背投 20
冰箱(冰柜)
单门 20
双门 30
冰柜 30
86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续  表)
品种 规格 回收参考价格(元)
洗衣机
波轮 20
滚筒 30
空调
窗式 50
挂壁式 100
柜式 200
电脑
台式机(含显示器) 30
笔记本 10
表2 废旧家电主要零部件完整性标准
品种 主要零部件
电视机 机壳、显像部件、线路板等
空调 机壳、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线路板等
冰箱(冰柜) 机壳、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线路板等
洗衣机 机壳、内胆或滚筒、电动机、线路板等
电脑 显示器、机壳、电源、主板、CPU、内存条等
上海交电家电商业行业协会
二○○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87
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2010年上海世博会特许经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办好一届成功、精彩、难忘的上海世博会的要求,为了吸引更多优秀生产企
业和商业零售企业参与世博特许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满足消费者多层次需求,
更好地宣传和推广上海世博会,扩大上海世博会影响,提升公众对上海世博会的认知
度和参与度,同时,把特许经营工作与拉动内需、促进消费结合起来,推进世博经济
发展,现就上海世博会特许经营工作提出以下实施细则(试行)。.
一、完善特许经营招募渠道.
(一)完善特许生产商招募渠道.
1、符合条件的意向企业按照世博会官方网站公布的特许生产商招募公告的要求,
向上海世博会特许产品经营办公室(以下简称“经营办公室”)报送应征材料。经招募
评审机构审核,应征企业进入特许生产协议签署和产品申报流程。.
2、经营办公室可以直接向符合条件的知名生产企业发出定向招募邀请,就特许生
产许可协议条款达成一致后,交招募评审机构审核。通过审核的企业进入特许生产协
议签署和产品申报流程。.
3、参加经营办公室主办(或经营办公室认可的)的产品设计评比或竞赛活动,获
奖产品为新开发产品,且产品所有者具备生产资质的,可申请该产品所属产品类别的
特许生产商资格。.
(二)完善特许零售商招募渠道.
1、符合条件的意向企业按照世博会官方网站公布的特许零售商招募公告的要求,
向经营办公室报送应征材料。经招募评审机构审核,应征企业进入特许零售协议签署
和零售店申报流程。.
2、经营办公室可以直接向符合条件的大型零售商业企业发出定向招募邀请,就特
许零售许可协议条款达成一致后,交招募评审机构审核。通过审核的企业进入特许零
售协议签署和零售店申报流程。定向邀请的零售商,其特许产品零售门店(专柜)或
销售额必须在商定时限内达到约定的规模数。.
(三)鼓励产供销一体化企业参加招募.
鼓励符合条件的产供销一体化企业同步应征特许生产商和特许零售商资质,由经
88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营办公室同步审批,同步授权。.
二、丰富产品种类,完善产品结构,提升产品层次.
(一)增加特许产品类别.
1、除上海世博会赞助企业约定的产品类别外,在现有特许产品类别基础上,增加
食品、生活用纸制品等类别。.
2、根据市场需求,适时增加其他特许产品类别。.
(二)保持合理的产品结构.
1、鼓励开发和生产大众化的特许产品,以及能较好地体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新
产品。.
2、合理控制同类特许产品的投产数量,减少特许产品的重复开发现象。.
(三)设立“荣誉特许产品”.
为鼓励特许产品设计研发的最新成果通过世博会平台拓展市场,本届世博会将新
设“2010年上海世博会荣誉特许产品”(简称“荣誉特许产品”)。.
荣誉特许产品必须是本届世博会的特许产品,在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计等
方面具有突出表现,取得较好的市场销售业绩。.
荣誉特许产品由经营办公室组织评定,评定办法另行公布。.
(四)允许适度宣传特许产品.
允许适度使用世博元素,开展基于特许产品本身的宣传推广活动。具体办法另行
公布。.
三、鼓励特许产品研发设计.
(一)提供世博会设计元素公共服务.
经营办公室将及时向特许生产商提供世博会组织者许可的世博会会徽、吉祥物、
一轴四馆(世博轴、中国馆、主题馆、世博中心、演艺中心)、参展国场馆等形象设计
元素。.
(二)鼓励特许生产商开发新产品.
按照特许产品类别,对特许产品投产品种达到一定数量的特许生产商给予相应的
奖励;对初次投放市场的特许产品,给予一定批量的产品免特许权费等政策支持。奖
励和支持政策另行公布。.
(三)鼓励公众参与研发设计.
开设特许产品公众创意设计网上征集平台。公众(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征集平台
上传设计方案,参与世博会特许产品的公众设计活动。.
经营办公室定期组织专家评估,公布优秀公众设计方案,并向特许生产商推荐。.
89
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对有意向的公众设计方案,特许生产商可与设计方案提供者直接沟通。达成合作
意向的,按照特许产品审批程序报批。.
四、拓展零售渠道,鼓励扩大销售.
(一)零售主体多元化.
鼓励内外资商业企业开设自营零售店,支持特许生产商开设产供销一体的零售网
点。.
(二)零售模式多元化.
在国内重点城市和地区,以直接招募特许零售商为主;在其他地区及港澳台地区,
直接招募特许零售商和发展区域特许经销商相结合;在其他国家,重点发展特许产品
总经销商。.
(三)零售渠道多元化.
增加旅游集散地、居住社区等区域的零售网点数量;加快世博会特许产品在连锁
超市、大型卖场和便利店的拓展速度;积极拓展网络销售、电视销售等新型销售渠道,
使之成为实体店销售的补充,扩大销售规模。.
(四)零售门店多元化.
在发挥好旗舰店、专卖店、专柜、临时零售点、网络门店等形式的零售门店作用
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符合市场需要的新型门店种类,丰富零售门店形式。.
(五)鼓励扩大销售.
对零售额达到一定规模的零售门店(专柜),按照实际销售产品的门类及数量,给
予相应的奖励。细则另行公布。.
五、.调整特许产品许可费率和履约保证金标准.
(一)调整特许产品许可费计提标准.
为支持特许生产商的发展,除贵金属、集邮品、世博福利彩票衍生品外,对特许
产品许可费计提标准进行调整。调整情况详见附件。许可费按季度根据当季申领防伪
标识的数量支付。费率调整后,按不高于许可费40%的比例提取世博特许产品广告、
宣传、促销等费用。.
(二)调整特许生产商履约保证金标准.
将原生产许可协议中按照授权产品类别核定的30万、50万、80万、100万元4个
档次履约保证金标准,统一调整为20万元和50万元2个档次。.
贵金属、集邮品、世博福利彩票衍生品生产企业的履约保证金标准不变。.
履约保证金应于许可协议签署日之前缴纳至指定帐户,清仓期结束后在扣除原协
议约定应承担的费用(如有)后,按照实际结算予以不计息返还。.
90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三)调整特许零售商开店许可费标准.
1、由特许零售商自营开设的零售店(专柜),在经营办公室核定的门店范围内,
开店许可费统一调整为单店(柜)一次性收取1000元。对门店(专柜)数超过20个的,
一次性收取2万元开店许可费。.
2、对于特许零售商申报的非自营零售店(专柜),开店许可费统一调整为单店(柜)
一次性收取1000元。.
3、贵金属产品零售门店(专柜)的开店许可费调整为单店(柜)一次性收取5000元。
对门店(专柜)数超过20个的贵金属产品特许零售商,超过部分减半征收开店许可费。.
4、开店许可费于该零售店(专柜)在经营办公室核准后15日内支付至指定帐户。 .
(四)调整特许零售商履约保证金标准.
将原零售许可协议中按计划开店总面积核定的10万、20万、30万元3个档次履
约保证金标准,统一调整为10万元。.
履约保证金应于许可协议签署日之前缴纳至指定帐户,清仓期结束后在扣除原协
议约定应承担的费用(如有)后,按照实际结算予以不计息返还。.
六、.优化特许经营审批程序.
(一)优化特许生产候选企业验厂流程.
对拥有国家检验认证资质的机构提供的有效质检证明的企业,若满足其他招募条
件,直接授权成为特许生产商;对于无法提供有效质检证明的企业,若满足其他招募
条件,由经营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推荐第三方质检机构验厂。.
(二)简化特许产品审批环节.
经营办公室直接受理特许生产企业提交的特许产品开发申请,缩短审批周期。.
(三)调整申领防伪标识的程序.
特许生产商直接向经营办公室申请防伪标识。.
(四)简化特许零售店审批程序.
经营办公室直接受理特许零售商的开店申请。.
对于特许零售商自营开设零售店(专柜),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特许零售商向
经营办公室报送电子及纸质备案材料,经营办公室核准后颁发授权证书。.
对于非自营的零售店(专柜),由特许零售商向经营办公室提交电子及纸质文件申
请,经营办公室核准后颁发授权证书。.
经营办公室将组织开展对特许零售店的核查工作,对零售店(专柜)实际情况与
报送材料差异较大的,明确限时整改要求,对整改措施不到位的给予相应处罚,直至
吊销授权证书。.
91
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七、.加强特许经营管理和服务.
(一)统一特许产品的管理.
将现有普通特许产品,以及邮品、贵金属制品等专营特许产品统称为世博特许产品,
适用相同的管理办法,不再区分普通特许产品和专营特许产品。.
(二)完善特许商品的定价管理.
1、特许产品定价指导小组负责对特许产品的定价区间提出指导性意见。.
2、进一步完善特许产品批发价格的形成和协商机制。.
(三)加强特许经营统计工作.
1、特许生产商和特许零售商须按照特许协议的要求,如实向特许经营办公室报送
特许经营统计信息。.
2、特许经营办公室要加强对特许经营企业相关业务的审计,做好统计数据的汇总、
整理和分析工作,向特许经营企业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四)加强市场管理.
1、严格禁止特许零售商擅自开展打折、促销等活动,以及有悖于特许经营相关条
款的行为。凡经查实有上述行为的,经营办公室将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有关条款给予
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企业的特许经营资质,并通过适当途径公布处罚情况。.
2、严厉打击盗版、仿冒等违法违规行为。经营办公室将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加强
特许产品权益保护的宣传工作,组织特许经营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对未经授权的特许
产品零售行为一律作为仿冒侵权处理,维护消费者和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进一步发挥962010世博热线的监督和服务功能,及时处理有关特许经营的投
诉和举报。.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11月20日起试行。之前订立的特许经营协议按原条款执行。.
上海世博会特许产品经营办公室.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92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上海市“双百市场工程”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
[2009]1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
建. [2009]228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为加快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推进“双百市
场工程”,并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效益,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
动作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双百市场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双百市场资金”),是指在中央财政预算内
安排,专项用于推进“双百市场工程”的补助性资金。
第三条(使用范围)
双百市场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产批批发市场进行冷链、质量安全可追溯、安全监控、
废弃物处理等准公益性设施以及交易厅棚、仓促物流、加工配送、分捡包装等经营性
设施建设和改造;支持农贸市场进行交易厅棚、冷藏保鲜、卫生、安全、服务等设施
建设和改造。重点支持物流配送中心、交易大厅、仓储和现代展示展销中心等基础设施,
检验检测中心、信息中心、安全监控中心、废弃物及污水处理中心、结算管理中心及
独立全封闭活禽交易屠宰区,生鲜农产品配送中心。
第四条. (申报主体资格)
申请“双百市场工程”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承办单位和农贸市场承办单位应符合
《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加快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 推进“双百市场工程”的通知》(商建发
[2009]277号)规定的承办单位应具备的条件。申报的项目经商务部审核批准列入本市“双
百市场工程”支持计划。
第五条(支持方式和标准)
双百市场资金采用以奖代补的支持方式。
建设改造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并经验收合格的,每个农产品批发市场原则
上按20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每个农贸市场原则上按5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但不
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93
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第六条(申请提交的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应附具体项目清单);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验收合格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3.项目的专项审计报告;
4.其他材料。
第七条(资金申报和项目验收)
申请双百市场资金支持的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于规定
期限内向市商务委提出项目验收请求,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联合验收,并
根据验收结果和规定的支持标准,提出项目评审意见。
第八条(资金拨付)
市商务委根据项目评审意见,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根
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核拨至相关单位。
第九条. (使用监督)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双百市场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
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双百市场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严禁骗取、截留或挪用资金。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单位,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将全额收回资金,取消其以后年
度申请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情
节严重或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各申报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附则)
本办法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09年9月30日
94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上海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沪商商贸[2009]568号
各区(县)商务委、区(县)财政局、区(县)发改委、区(县)经济信息化委、区(县)
环保局、区(县)工商分局、区(县)质量技监局:
为进一步促进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
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
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以及财政部、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七部委《关于印
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98号)有关规定,市商务委会同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等七部
门制定了本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印发至各单位,请按照部
门职责分工和本细则规定,推进落实本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九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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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上海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
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
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以及财政部、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
[2009]298号)有关规定,制订本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废弃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
第三条 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方便消费、直接补贴、安全高效、
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政策
第四条 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期间,本市作为全国试点城市按照
国家有关部委提出的具体方案组织本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补贴政策自8月15日
起正式实施。
第五条 补贴方式及对象:
1.凡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或具有本市户口,在规定时间内交售旧家电并
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在购买新家电时可享受家电补贴。交售
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一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
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即本市农业户口居民购买家电下乡中标产品可在“家电
下乡”和“家电以旧换新”政策中任选一类享受补贴。
2.凡在规定时间内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
处理的中标家电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均可享受运费补贴。
第六条 以旧换新补贴家电产品范围: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
电脑。旧家电回收后,换购五类新家电中任一类均享受补贴。补贴产品范围如需调整,
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
实施。
第七条 补贴标准为:
1.家电补贴。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元/台,
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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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2.运费补贴。按中标回收企业交售旧家电的数量定额补助,具体补贴办法,由财
政部另行研究确定。
第八条 以旧换新的新家电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标准要求。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九条 家电销售企业和家电回收企业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以招标方式确定,
并向社会公布中标家电销售和家电回收企业的名单和联系方式。拆解处理企业由市环
保局从现有列入上海市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理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企业中筛选,
会同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等报市政府确定。
第十条 购买人选择中标回收企业,通过网络、电话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旧家电
的申请,并在回收企业上门收购旧家电时提供购买人身份证件(个人凭身份证或户口
本/户籍证明、军官证或士兵证,单位凭组织机构代码证)。回收企业在购买人提出申
请后与购买人约定上门收购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上门收购旧家电时完整填
写并开具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回收企业须在收购当天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所有信息,包括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序列号、旧家电的类别、品牌、型号、制造商、机身序列号(如确无序列号将由家电
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旧家电回收价格、回收时间、回收地点、回收产品
说明以及购买人的身份信息等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第十一条 购买人选择中标销售企业,可于交售旧家电的次日起凭购买人交旧时
提供的同一身份证件、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到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并在销售企业指
导下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申报表》。对符合条件的,销售企业在销售新家
电时直接向购买人垫付补贴资金,并将相关信息完整录入系统。
第十二条 鼓励中标销售、回收企业本着便民的原则,便利交旧购新,缩短流程
时间。
第十三条 鼓励中标销售企业本着惠民的原则,继续做好各类营销促销活动,但
中标销售企业不得将各类营销促销手段与国家以旧换新政策混淆,不得以购买人享受
国家旧换新政策为由,而不予享受企业的营销促销优惠,或提高商品的成交价格。应
在最低成交价格的基础上给予购买人家电以旧换新补贴。
第十四条 中标回收企业收购的旧家电须于1个月内全部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
业进行拆解处理,向拆解处理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将对应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交拆解
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对符合条件的,拆解处理企业向中
标回收企业垫付运输费用补贴,并须在收验当日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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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第十五条 中标销售企业凭新家电销售发票、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家
电)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总部注册所在地区(县)商务委审核后汇总报区(县)
财政局兑付补贴资金。
第十六条 拆解处理企业凭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
报表》等材料,经市环保局审核后汇总报市财政局兑付已垫付的运费补贴。
第四章.家电回收企业
第十七条 为方便购买人交售旧家电,旧家电回收采取多元化回收的方式。家电
生产企业(售后服务机构)、销售企业、专业回收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等均可参加市商
务委、市财政局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招投标活动。
第十八条 招标确定的家电回收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信誉好并且具备
以下基本条件:
1.有布局合理、覆盖面广的回收网点;
2.回收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
力;
3.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存储场地;
4.有经过培训、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回收人员;
5.近3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第十九条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的家电回收企业招投标的具体条件为:
1.企业回收网点在本市社区覆盖面较广,具备较完善的上门收购和回收处理旧家
电能力,包括与回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交通运输条件、符合环保要求的存储场地以及
旧家电价格评估能力;
2.企业要按照市场化原则,制定旧家电收购参考价格,诚信经营;
3.企业必须具备电脑上网条件,有专人负责将回收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录入系统,
并进行日常维护操作;
4.企业经营资信状况良好,无商业欺诈等不良记录;
5.企业具有社会责任感并遵守环保政策法规。
第二十条 市商务委将中标回收企业及符合条件的回收网点报商务部、财政部备
案。
第二十一条 中标回收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保证及时按合理价格收购购买人交
售的旧家电,规范发放以旧换新凭证,回收的旧家电全部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
不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不弄虚作假,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承诺协议的中标回收企业,政府主管部门将给予公开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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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参加家电以旧换新的资格。
第五章 家电销售企业
第二十三条 专业家电连锁销售企业、综合性大型零售企业、家电生产企业(销
售机构)等均可参加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四条 招标确定的销售企业应当具有较强实力、信誉好、销售网络健全,
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销售网点覆盖面广,网点覆盖到全市所有区县;
2.销售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3.具有较强的仓储及配送能力;
4.具备完善的家电送货、安装、调试、维修的售后服务体系;
5.近3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第二十五条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的家电销售企业招投标的具体条件为:
1.与家电生产企业有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有长期经销或代理协议,有严格的商
品进货质量保障体系;
2.执行国家“三包”规定,具备较完善的家电送货上门、安装调试、退换货等售
后服务体系;
3.终端销售网点必须具备电脑上网条件,有专人负责将销售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录
入系统,并进行日常维护操作;
4.企业经营资信状况良好,无商业欺诈等不良记录;
5.具有较强的市场营销开拓能力;
6.能较好地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商务委将中标销售企业及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报商务部、财政部
备案。
第二十七条 中标销售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保证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
严把进货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产品进入市场流通。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承诺协议的中标销售企业,政府主管部门将给予公开警告,
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参加家电以旧换新的资格,构成违法的,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六章 拆解处理企业
第二十九条 拆解处理企业由市环保局从现有列入上海市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理
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企业中筛选,会同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等报市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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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非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得收购和处理以旧换新的旧家电。
第三十条 市环保局制定的确定拆解处理企业的具体条件为:
1.依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列
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包括个体工
商户。
2.具有相关环境、质量、安全等管理和技术人员。应具备不少于3名具有本专业
领域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全职技术人员。
3.具有与拆解处理废旧家电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贮存、拆解、处理的相关设施
和设备。处理种类需覆盖本次家电以旧换新的所有产品: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
洗衣机、空调、电脑。应具有冰箱和空调制冷剂的抽取、暂存或回收处理设施/设备,
不得向大气中直接排放。
4.对本厂不具备深度处理能力的废旧家电拆解产物应具有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
废印刷线路板等危险废物应提供或委托给有相应资质的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处置,电线电缆、机电应提供或委托给环境保护部核定的进口废电机等定点加工利用
单位拆解处理,阴极射线管的玻璃应优先提供或委托给阴极射线管生产企业回收利用。
5.具有通过系统记录、查验废旧家电拆解处理数据的能力。建立了废旧家电经营
情况记录簿制度,记载内容应包括每批废旧家电的来源、类型、重量以及数量、收集(接
受)时间、拆解处理时间、贮存地点;不能深度处理的废旧家电拆解物以及其他固体
废物或液态废物的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及去向;拆解处理过程中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
记录或委托监测报告。保存各类原始凭证备查,并于每月的10日前向环保部门报送上
月度以旧换新废旧家电的拆解处理情况。
6.近3年内未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处罚。
第三十一条 拆解处理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保证不无故拒收中标回收企业交售
的旧家电,不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在3个月内
将以旧换新废旧家电拆解处理完毕(超过3个月的,经市环保局同意后可最多延长至6
个月)。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承诺协议的拆解处理企业,政府主管部门将给予公开警告,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将依法予以查处,以上情节严重的将报市政府取消其参
与以旧换新废旧家电拆解处理企业资格。
第七章 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兑付
第三十三条 购买人交售旧家电,从回收企业取得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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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凭证。回收企业须在以旧换新凭证上注明旧家电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串号(产
品生产编号)、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 购买人购买新家电时直接申报家电补贴,由销售企业代财政部门进
行审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销售企业按销售价格向购买人开具发票,指导购买人填
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当场兑付补贴资金,按照新家电的正常
销售价格减去补贴后的金额收取货款。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立即告知购买人,按销
售价格收取货款。
第三十五条 购买人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
(1)以旧换新凭证;
(2)购买新家电的发票;
(3)《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
(4)购买人居民身份证件或相关法人单位的相关证明。
第三十六条 中标销售企业每半个月对购买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总部注册
所在地区(县)商务委审核后,对符合补贴要求的,由各区(县)商务委汇总向区(县)
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区(县)财政局在接到申报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
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中标销售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
户。各级财政、商务部门要加强对中标销售企业代理审核兑付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
骗补行为的发生。
第三十七条 中标回收企业将收购旧家电销售给拆解处理企业,向拆解企业开具
销售发票,发票要注明交售旧家电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等信息。
第三十八条 根据实际销售旧家电数量,中标回收企业直接申报运费补贴,由拆
解处理企业代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直接垫付运费补贴,同时指导回收
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不符合补贴规定的,应立即告知回收
企业。
第三十九条 中标回收企业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
(1)以旧换新凭证;
(2)销售旧家电的销售发票;
(3)《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
第四十条 拆解处理企业逐月对中标回收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市环保局
审核后,对符合补贴要求的,由市环保局汇总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
局在接到申报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并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
接支付到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拆
101
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解处理企业代理审核兑付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第八章 补贴资金来源、拨付及清算
第四十一条 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有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四十二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分级负担、定向使用和动态
监管的原则。
第四十三条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本市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
80%,本市财政负担20%。
第四十四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委根据各区县废旧家电存量、家电拆解处理能
力、经济发展水平等,测算并下达各区县补贴资金规模。
第四十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中央财政下达数及市级财政配套数,按照测算的区县
补贴资金规模,及时将不少于80%的补贴资金拨付到各有关区县财政的指定专户。其
余补贴资金按需求进度和上述程序拨付。实施过程中发生实际补贴资金超出预算部分,
由各区县财政先行垫付。
第四十六条 各区(县)财政局会同同级商务委部门在每年3月底前,核实汇总
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市财政局进行审核清算。
第九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四十七条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工商局和市质量技监局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细则的规定,共同组织实
施本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等部门组织
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会同市财政局确定本市家电回收企业、销售企业,负责政策
宣传和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培训工作,负责印制和组织发放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会同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市家电以旧换新进程,通过建立与中
标家电回收、销售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的联系机制,建立顺畅的信息渠道,监督和管
理中标家电回收、销售企业及网点和拆解处理企业,建立工作档案,及时掌握工作动态,
督促企业做好以旧换新工作。
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等部门负责
制订家电以旧换新政策,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强以旧换新新家电的价格监测和监管,会同相关部门、行业
协会指导中标回收企业合理制定、及时公布废旧家电回收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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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市环保局负责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筛选本市拆解处理企
业,会同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等报市政府确定。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对家电产品生产企业的管理,督促指导生产企业提高和保障
家电产品质量。
市工商局和市质量技监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家电产品生产、流通和市
场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建立工作报告
制度,定期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向商务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保部等部门报告。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成立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经济信
息化委、市工商局和市质量技监局等部门组成的上海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小组,负责
本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监督管理。通过建立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监督管理制度,保障
以旧换新工作有序开展。
第五十条 本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中标家电回收、销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
制度。
第五十一条 本市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第五十二条 本市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投诉举报
网络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对以旧换新家电产品的申投诉举报,切实维
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 本市各级质量技监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查处违反质量
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从源头上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103
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上海市服务外包示范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沪商促进[2009]567号
第一条 目的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实施服务外包“千百十工程”的通知》和《上海市人民
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本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16
号),加强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建设,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界定
服务外包示范区是指本市服务外包企业集中、区域集聚效益显著、能够引导和带
动周边地区开展服务外包业务的综合性示范区域(以下简称示范区)。
第三条 认定机构
由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组成服务外包示范区认定
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负责服务外包示范区的认定与管理。认定小组下设办公室(以
下简称认定办),认定办设在市商务委,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 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为示范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区(县)发展规划和功能定位,区(县)政府制定了明确的服务外
包产业发展规划;
(二)区内服务外包业务规模达到1亿美元以上,或从事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
不少于20家且发展势头良好;
(三)区政府从地方财政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其中支持金额不
低于从市政府获得的服务外包专项支持资金;
(四)具有精简高效、职能健全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申报材料
申请认定为示范区,应由所在区(县)政府向认定办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报单位详细申请报告,包括:地理位置及面积,近两年主要经济指标,区
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概况,区内现有可适用鼓励服务外包的政策及将实施的政策,服
务外包管理机构,服务外包发展规划(包括服务外包业务、人才、企业);
104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二)区内现有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主要企业情况,包括业务类别,近两年经营状况,
获得国际资质认证等内容;
(三)本区域落实配套支持资金的证明材料;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认定办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考察后,提出认定意见,
报请认定小组审定;
(二)经认定的示范区,由认定办颁发统一证书,加盖认定小组成员单位印章;
(三)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与示范区签订服务外包
示范区共建协议。
第七条 示范区管理
(一)本市相关部门对经认定的示范区在宏观政策、规划设计、招商引资、市场开拓、
人才培训、综合协调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示范区组织做好本区域服务外包的相关工作,定期向认定办上报工作总结和
工作计划,并按要求上报本区服务外包统计数据。
(三)认定小组成员部门对示范区服务外包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示范区在
服务外包开展工作中如存在重大问题且经敦促改正无效,将取消示范区的称号,并终
止其共建协议。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九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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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
沪科合(2009)03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业的发展,促进本市企业技术创新
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本市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根据经国务院批准并由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
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以下简称为《通知》)第三条第(二)
款第1项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生产(经营)的居民企业有关技
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申请、认定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是指: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
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
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上述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
流程外包服务(KPO)的具体适用范围详见《通知》所列附件。
第四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
12月31日止,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
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分别简称为“市科委、
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组成“上海市技术先进
型服务企业认定协调小组(以下简称为“认定协调小组”)”,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本
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年度服务跟踪)工作。
106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第七条 认定协调小组下设“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
为“认定办公室”)”,由市科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
改革委相关人员组成。认定办公室设在市科委,负责处理日常工作。认定办公室主要
开展下列工作:
(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和年度服务跟踪工作。负责
组织对本市各区(县)初审通过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进行联合评审。
(二)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应主管税务
机关要求进行复核。
(三)负责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认定机构组成
单位推荐熟悉《通知》附件所列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及相关政策的专家,经认定
协调小组批准后,输入专家库。
(四)建立认定信用制度。对认定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企业和参与认定的专家等
相关人员予以记录,并做出相关处理。
(五)建立并管理上海科技网(网址:www.stcsm.gov.cn)上的“上海市技术先进
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页(“网上办事”窗口——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
定)”。
(六)负责组织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等事宜。
(七)与认定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区(县)科委负责受理所在区域内企业提出的认定申请,并会同各自
区(县)的商务(外包服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和发展改革委对企
业申报材料联合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申请材料
第九条 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均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企业;
(二)企业的产品(服务)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
(三)企业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
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四)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五)企业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
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
(六)企业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包括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开发能力和成
107
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熟度模型集成、IT服务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ISO质量体系认证、
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并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
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第十条 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应提供如下材料:
1.企业注册登记表;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书;
3.企业法人代码证副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网上提交扫描件,书
面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4.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的证明材料;
5.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6.企业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包括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开发能力和成熟
度模型集成、IT服务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ISO质量体系认证、
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的证书(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
7.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以及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
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情况表;
8.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的外包合同,该类服务业务收入占本
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情况表及相关证明;
9.企业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
方面无违法行为及申请过程无虚假行为的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10.其他需报送的材料。
第三章 申请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企业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自我评价。
(二)准备申请材料
企业自我评价后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可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准备申请材料。
(三)网上注册登记
在上海科技网的“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页”上登录,按要
求填写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根据注册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
定管理系统,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企业在网上成功提交后,应在网上打印具有“stcsm”
水印的材料,并与相关的复印件,一并提交给各区(县)科委。具体受理时间、地点
108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在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页上公告。
(四)审查认定
各区(县)科委分别对各自区域内企业申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材料进行
形式审查,核对电子文本和书面文本,核查复印件原件等,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
扫描件与原件一致”印章,经审查确定材料完备、真实后,出具正式受理证明。
自企业在网上提交了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各区(县)
有关部门完成初审:各区(县)科委会同各自区(县)的商务(服务外包)主管部门、
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对形式审查合格的企业申报材料联合进行初步
审查,并由各区(县)科委将企业书面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到认定办公室。
初审之后40个工作日以内,认定办公室完成联合评审:认定办公室从专家库中选
择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将电子材料通过网络工作系统
分发给所选专家进行网上评价;专家按照独立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价,填写《技术先进
型服务企业认定专家评价表》,并按要求上传给认定办公室;认定办公室收到专家的评
价意见后,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确定拟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名单,报请
认定协调小组审定。
(五)公示、公告与备案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上海科技网的“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
定管理工作网页”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办公室对举报的有关问
题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
公示无异议的,在上海科技网的“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页”
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认定办公室颁发统一印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加盖
市科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印章)和告知书。
认定办公室应将认定企业名单及时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
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四章 后续跟踪服务与管理事项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在被认定年度的次年起的每年4月30
日之前在上海科技网的“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页”上,提交本
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比例情况表》、
《国际(离岸)外包服务收入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情况表》和企业上一会计年度
财务报表。在网上成功提交后,应在网上打印具有“stcsm”水印的材料,加盖企业公
章后,一并提交给各自的主管税务机关。
109
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认定证书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享受《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事宜。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
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
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
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暂停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并提请认定办公
室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十四条 各区(县)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发展改革部门及市科技、商务、
财政、税务、发展改革部门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做
好跟踪管理,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如不符合认定条件
的,应及时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需要重新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
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更名的,由认定办公室确认并经公示、公告后重新核发认定
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五条 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第十六条 参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年度服务跟踪)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
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年度服务跟踪)企业的
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年度服务跟踪)工作相
关要求和纪律的,3年内不得从事认定相关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上海市科委
上海市商务委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110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111
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上海市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
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和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发展
改革委等十部委《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
的精神,更好地实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汽车以旧换新是指提前报废在本市登记上牌的老旧汽车、“黄
标车”并换购新车。
“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老旧汽车、“黄标车”和新车均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
从一般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汽车以旧换新的补贴资金。
第四条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
分工和本细则的规定,组织实施本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并设立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
务窗口(以下简称联合服务窗口)。
市商务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指导开展报废汽车回收、
新车销售的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分配、落实和监管。
市环保局负责“黄标车”的认定和查验,并对报废机动车拆解处理实施环境监管。
市公安局负责监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
记并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工商局、市质
量技监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补贴范围:在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期间,将符合下列条
件的汽车交售给上海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拆解,且在本市换购新车的(报废汽车的车
112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主名称与换购新车车主名称应一致):
(一)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
(二)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
(三)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
(四)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详见附件1).
1
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
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
“黄标车”可登录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网站查询。
使用年计算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分别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和注销日期。
第六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车主只能选择申请一种补贴:
(一)既符合第五条第四项,又符合第五条第一至第三项规定条件之一的;
(二)既符合第五条第三项或第四项,又符合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
的车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条件的。
第七条 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新车已享受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
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不再享受补贴。
第八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按以下标
准给予补贴:
(一)报废老旧汽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二)报废“黄标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5.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6.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元;
7.报废轿车、重型载货车、大型载客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第九条 既符合本细则补贴规定条件,又符合《上海市鼓励老旧汽车淘汰更新补

附件~4本书未予收录——编者
113
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贴暂行办法》(沪府办发〔2009〕17号)补贴条件的,可分别按照两个文件的具体规定
同时提出补贴申请,并享受国家和地方的补贴政策。
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申请办理老旧汽车、“黄标车”以旧换新补贴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老旧汽车车主应与第五条中的第一、第二、第三项核对,或到联合服务窗口
查询老旧汽车信息;“黄标车”车主应到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网站或者联合服务窗口,查
询“黄标车”信息,并由环保部门出具《老旧汽车、“黄标车”排放标准确认表》。
(二)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车主应将符合第五条规定的老旧汽车、“黄
标车”交售给上海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上海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应当在信息管理系
统中录入车辆报废回收有关信息,按有关规定及时对车辆解体,向车主出具《报废汽
车回收证明》,并自收到车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
废汽车回收证明》副联等交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向车主交付《机动车注销证明》。
(三)上海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应在备注栏中注明车
辆初次登记日期、总质量、车长、乘坐人数等信息,并将副联报送市商务委备案。
(四)老旧汽车、“黄标车”车主在本市购买新车时,应取得新车购车发票等证明、
凭据。
(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老旧汽车、“黄标车”车主应在2009年8月10日至2010
年6月30日期间,到本市联合服务窗口(上海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申请补贴资金,
并提供以下材料:
1.《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可在联合服务窗口领取,也可在市商务委网
站下载)原件;
2.《老旧汽车、“黄标车”排放标准确认表》原件;
3.《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4.《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新车购车发票、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6.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8.个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位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
业执照;
9.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车主逾期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114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第四章 补贴资金的审核与发放
第十二条 联合服务窗口收到车主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材料后,由各部门按照
职责分工进行审核,并核定补贴金额。
第十三条 对不符合补贴要求的,由市商务委通过联合服务窗口,在10个工作日
内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补贴要求的,由市商务委汇总材料,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及时
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车主开设的银行
账户。
第十四条 信息管理系统启用前,采取纸质表格审核等形式,开展补贴资金的审
核发放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
内加强对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汽车报废和换购新车、资金发放、信息统计上报等
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发放,用好补贴政策。
第十六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
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307号)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
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违反本细则规定,不履行有关义务的,市商
务委可依据其情节轻重,采取公告违规企业行为、从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
企业名单剔除,以及收回或暂停发给《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
的申请和发放,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关车主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填写《“老
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115
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公安局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九年八月十日
116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上海市商务委关于开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
沪商商贸[2009]449号
商业特许经营企业: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07年第15号)和《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商业特许经营
备案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18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上海市开展商业特许经营
备案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备案企业范围
企业总部注册地在上海市的各种所有制企业,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
备案机关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备案。
二、申请备案时间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在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特许
经营合同之日起的15天内向市商务委申请备案。通知发布以前已经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的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及时申请备案。
三、备案方式和程序
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实行全国联网,通过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网站
(以下简称“系统网站”)(txjy.syggs.mofcom.gov.cn)进行备案。
1.获取备案登录号
企业获取备案登录号需提交以下相关证明材料:(1)企业法定代表人申请备案的
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企业授权委托人申请备案的提供企业授权书原件和复印件、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
本及年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3)首次与被特许人订立的商业特许经
营合同复印件;(4)2007年5月1日以后订立第一份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还需提供
两家直营店营业执照复印件。(5)特许经营企业备案联系表。
经市商务委审核,将登录号和密码发送至特许经营企业备案联系表中的电子邮箱。
2.登录网站并提交备案材料
117
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企业通过输入登录号(用户名)和密码,进入备案系统首页。根据《商业特许经
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提交备案材料,所有备案材料通过网站填写完毕后点
击“申报备案”按键即可。
3.予以备案并公告
市商务委自收到特许经营企业提交的符合《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
规定的材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在系统网站予以公告。特许经营企业提交的材
料不完备的,市商务委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在企业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10
日内予以备案。
四、资料变更及合同年报备案
特许经营企业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通过系统网站向市经
委申请资料变更。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终止、续
约与变更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通过系统网站向市商务委报告。
五、受理部门
备案材料请报送:上海连锁经营协会(石门一路251弄4号新大楼4楼)。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118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
(2008年11月26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电子商务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调整的电子商务,是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的
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包括在互联网上建立电子商务应用服务平台
(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在电子商务平台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在互联网
上建立网站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企业以及其他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 本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遵循政府推动、企业主导、市场运作、依法规
范的原则。
第五条 市经济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电子商务的推广以及
相关的信息化推进、管理工作。
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拟定商务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标准、规则,
做好相关推进、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和相关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工作。
第六条 市经济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
本市电子商务发展规划,纳入本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并与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 市经济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及社会对基础通信网络的需求,组织编制信息基础设施发展规划。
电信运营企业应当增强通信服务能力,提高通信服务水平。
第八条 本市优先支持下列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项目:
(一)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重点领域电子商务平台的建设。
(二)电子支付、安全认证、信用服务、物流信息等电子商务服务体系的建设。
119
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三)电子商务关键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前款所列项目的支持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九条 本市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用电子化方式,利用相关电子商务平台,开展
信息发布和交易、支付、信用评估等活动。
第十条 市经济信息化、商务、发展改革、财政、税务、教育、科技、统计、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服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下列促进电子商
务发展工作:
(一)制定并及时公布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项目的项目指南。
(二)建立电子商务统计制度,完善电子商务统计指标体系,定期发布电子商务发
展报告。
(三)组织开展电子商务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的培训,培养和引进适应电子商务发
展的各类专业人才。
(四)推动电子商务领域的信用建设,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
(五)采取创业指导、信息咨询、技术服务等措施,扶持中小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平
台开展经营活动。
(六)推动建立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风险投资、融资担保、责任保险等机制,推动
电子商务发展。
(七)推动企业运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跨国、跨地区电子商务合作交流。
(八)推进电子签名与认证技术的应用,支持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实现交叉认证。
(九)鼓励银行推广和完善电子银行服务业务,支持发展第三方电子支付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 本市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实施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管理方式,
建立和完善电子化的管理系统、信息共享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
市工商、质量技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业注册、组织机构代码、各
类许可证等信息的电子查询系统,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提供相关信息的网上查
询服务。
第十二条 本市相关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发挥行业自律和行业
服务作用,做好下列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工作:
(一)制定和完善行业内电子商务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
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争议事项。
(二)建立行业内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制度,推进相关信用评价的互通、互联、互认。
(三)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定电子商务相关标准的建议,推动会员单位制定电子
商务相关标准并组织实施。
120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四)引导会员运用电子商务平台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或
者服务。根据会员需求,开展行业电子商务应用培训和咨询服务。
(五)研究制定适应电子商务特征的合同示范文本,并推广应用。
(六)其他可以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开展前款规定的活动,并提
供指导。
第十三条 本市建立和完善统一的电子口岸数据交换平台,实现对外贸易监管数
据电子化报送,提高通关效率。
市口岸、经济信息化和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电子口岸数据交换平台应用功
能的拓展,为对外贸易电子商务提供支持和便利。
第十四条 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证照,并在其经
营网页上公开以下信息:
(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以及其他与经营资质相关的资料。
(二)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登记或者备案登记的电子验证标识。
(三)所经营产品依法应当取得的许可、认证证书以及产品名称、生产者等产品信息。
(四)经营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子信箱等联系信息。
第十五条 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交
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信息进行记录并保存,保存时间
不得少于两年,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经济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动建立第三方电子数据保存系统,提供交易信
息的保存、查询等服务。
鼓励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委托第三方电子数据保存系统保存交易信息。
第十六条 企业在从事电子商务的过程中需要采集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信息提供
人说明采集目的和使用范围,不得收集与该经营事项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范围
使用所获得的个人信息。
对获得的个人信息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其不被泄露;未经信息提供人
同意,不得将所获得的个人信息向第三方转让。
市质量技监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经济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制定电子商务
个人信息采集的相关标准。
第十七条 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在互联网上以商业广告等公示方式,对商品或者
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责任等向消费者作出许诺的,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
价格、售后责任等应当与许诺相一致。消费者受上述许诺引导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
121
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务的,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应当将该许诺作为约定的内容。
第十八条 在互联网上建立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网
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制度,保障电子商务平台安全。
在互联网上建立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对经营过程中知悉的在其电子商务平台内
从事经营活动企业的经营信息,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密义务。
在互联网上建立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应当建立经营证照核查制度,对在其电子商
务平台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的相关经营证照进行查看、核对,并留存复制件。
在互联网上建立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发现在其电子商务平台内从事各类违法行为
的,应当予以制止,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市工商、经济信息化、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消费者权益保
护委员会,建立并完善下列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一)消费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消费投诉系统,与在互联网上建立电子商务平台的
企业建立消费投诉联网,为消费者投诉提供便利和指导。
(二)信用评价机制。支持在互联网上建立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对在其电子商务平
台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向消费者提供信用评价信息。
(三)消费信息公布机制。发布电子商务相关消费警示信息和消费指导信息,并披
露经核实的消费者投诉情况。
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
定或者商业惯例;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
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处理消费纠纷投诉的依据。鼓励在互联网
上建立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为平台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提供电子化购货凭证或者服
务单据的统一格式文本。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处罚。
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可以处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在其经营网页上公开营业执照信息的。
(二)未按规定提供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
第二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的直接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玩忽职守、滥用
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122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上海市经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商业发展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经委:
社区商业是城市商业的基础。近几年,上海商业在国际化、现代化进程中,坚持
商业繁荣繁华和便民利民并举,逐步形成了一批形态协调、业态齐全、功能完备、环
境优美、贴近居民日常生活的社区商业。2007年,市经委下发《关于加快社区商业发
展工作的意见》,在全市范围命名了25个社区商业示范社区,其中8个由商务部命名
为全国社区商业示范社区,促进了社区商业发展。为充分发挥示范社区商业的带动作用,
不断完善社区商业经营服务功能,推进社区商业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社区商业发展
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贯彻实施标准,推进各类社区商业建设
上海市地方标准《社区商业设置规范》已经颁布实施,该标准对社区商业的设置、
分级、功能定位和业态组合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各区县经委要结合区域的城市建设、
居住区的开发、实施商业发展规划,加强对社区商业的布局,推进社区商业中心、居
住区商业和街坊商业等各类社区商业的建设。对人口密集度较高的中心城区,要重点
规划建设社区商业中心,提升社区商业规模和能级;对商业设施相对薄弱的郊区和部
分新建住宅区,要坚持社区商业规划建设先行,增强社区商业的辐射面;对老城厢的
社区商业,要根据标准有计划地实施结构调整和改造,从总体上完善全市社区商业的
分布,提高社区商业的水平。
二、积极培育完善,提升示范社区商业水平
为促进社区商业发展,总结推广社区商业发展的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市经
委将继续开展示范社区商业命名工作。各区县经委要加强对区域内示范社区商业的培
育和跟踪,认真做好项目的推荐和上报工作。对已经命名的社区商业示范社区,各区
县经委要在实施规划、完善经营服务功能、调整业态结构、改善服务方式等方面加强
指导和推进。一是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求。以标准化菜市场建设和改造为突破口,完
善一批社区购物、生活服务业的设置,通过政策扶持,基本实现大众化餐饮、理发沐
浴、维修、洗染、家政服务、物资回收等生活服务需求在社区内得到满足。二是发展
社区便捷服务。以实施“便利消费进社区,便民服务进家庭”双进工程为目标,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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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大型商贸企业和社区服务企业运用信息化网络技术,开展网上购物、电话购物和送货
上门。充分利用和整合社区现有的各类服务平台、服务热线,为居民开展社区生活服
务业。三是完善社区经营服务功能。在消费水平较高的社区和社区商业中心,要在满
足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经营服务功能,培育社区骨干企业,形成
社区商业布局较合理、社区服务功能较齐全的综合服务体系。四是加强社区商业规划
实施。部分示范社区商业尚处于规划建设阶段,社区商业的形态和功能离标准还有差距,
有关区经委要指导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强社区商业规划的实施。
三、突出重点,建立社区商业长效管理机制
社区商业建设和发展既要坚持市场运作、又要发挥政府的引导和推动作用,探索
建立社区商业长效管理的机制。一是要加强部门合作。各区县经委要加强与民政、财
政、规划、房地、工商、食药监、卫生等部门的沟通,形成工作合力,协调解决社区
商业发展中的问题,研究社区商业发展的政策。要充分发挥街道和乡镇在社区商业中
的组织规划实施和日常管理的作用。二是要加强政策研究和扶持。市、区经委要贯彻
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共同研究解决社
区商业中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网点和经营缺失、配套不足的问题。争取所在区政府
的支持,通过税收、补贴等综合扶持方式,支持有关商业网点在社区开展社区生活服务,
实现工作难点的突破。三是优胜劣汰,建立进退机制。对已经命名的25家社区商业示
范社区重在巩固提高,市、区经委必须加强日常监督和管理,坚持质量优先、不断扩
大社区商业示范社区的覆盖面。为此,对已经命名的社区商业示范社区,市经委每2
年进行一次复审,实行优胜劣汰制。对规划实施不到位、经营管理混乱、商业功能退化、
居民满意度差的社区商业示范社区,经市经委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评审后,取消原命名,
确保社区商业示范社区的质量。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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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关于印发《上海商业服务业迎奥运、
迎世博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区(县)经委、外经(贸)委、旅游管理部门、工商分局、质量技监局、食品药监分局,
有关企业集团,有关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抓住举办2010年上海世博会重大机遇,推动上海
各领域发展,使各方面工作再上新台阶的要求,引导上海商业、服务业全方位做好迎
接奥运会、世博会的准备工作,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提升本市商业、服
务业能级和现代化、国际化水平,营造国际购物天堂的消费环境,市经委、市世博局、
市外经贸委、市旅游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食品药监局七个部门联合编制
了《上海商业服务业迎奥运、迎世博行动计划》,提出本市商业服务业迎奥运、迎世博
的总体目标,明确了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现将《上海商业服务业迎奥运、迎世博行
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动员商业服务业企业
积极落实,共同参与。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商业服务业迎奥运、迎世博行动计划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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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上海商业服务业迎奥运、迎世博行动计划
2010年上海世博会为上海向世界充分展示“城市,让生活更美好”提供了历史机
遇和广阔舞台,2008年北京奥运会是世界瞩目的体育盛事。商业服务业作为城市重要
的窗口行业,将在服务海内外来宾、展示上海国际大都市形象中发挥重要作用。2008
北京奥运会部分赛事和大量国内外宾客来到上海,这是上海商业服务业迎世博大练兵
的一次绝好机会。为了使商业服务业融入奥运、融入世博,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
心的建设,提升商业能级和现代化、国际化水平,营造国际购物天堂的消费环境和氛围,
市经委、世博局、旅游委、外经贸委、工商局、质量技监局和食品药监局等相关职能
部门共同制订本计划。
一、总体目标
按照建设“上海国际化购物天堂”的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加快转变经
济发展方式。围绕“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的主题,展示“商业,让城市更精彩”的内涵,
着力提升上海商业服务业的能级、质量和品位,努力实现“四个一流”,即商业设施一流、
商品品质一流、服务水平一流和消费环境一流;加快推进“四个无障碍”,即中心城区
商业语言交流无障碍、刷卡消费无障碍、残障设施无障碍、便捷服务无障碍;形成“四
个标志”,即繁荣繁华的展示之窗、引领消费的时尚之地、海纳百川的美食之都、诚信
服务的礼仪之城;使上海商业服务业更好地满足海内外世博宾客的服务需求和消费需
求,为办好高水平的奥运会和成功精彩难忘的世博会添彩,凸现上海海纳百川、万商
云集、繁荣繁华的国际化购物天堂的魅力。到2010年,主要经济指标实现“四个达到”:
上海商品销售总额力争达到4万亿元,比2007年翻一番,年均增长25%以上;社会消
费品零售总额力争达到6100亿元,比2007年增长60%左右,其中2010年比2009年
增长20%以上;商业增加值力争达到1700亿元,比2007年增长35%以上,对第三产
业的贡献率达到25%左右;商业税收总额力争达到2000亿元,比2007年翻一番,年
均增长20%以上,占第三产业税收总额比重25%以上;流通规模保持全国领先,商业
增加值和税收总额保持全市第三产业行业第一。
二、主要任务
以服务奥运、服务世博为目标,从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入手,重点抓住与奥运
世博需求相关的服务领域,完善功能配套,提升服务水平,推进便捷服务,形成展示
亮点,并在优化硬件环境和提升软件服务上形成具体推进手段,通过细化落实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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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使上海商业服务业全方位做好迎奥运、迎世博的准备,充分体现上海国际大都市的商
业风采。
(一)完善商业综合服务功能
1.提升一批地标性商业,加强服务功能配套。一是加强商业结构调整,促进商
业服务业经营特色、功能、规模、形态布局、业态组合等全面优化,形成商业服务业
的展示窗口。重点结合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建设,建成一批能反映最新商业发展水平
的高端商业服务业设施,体现上海商业与世界的接轨。提升发展南京东路、南京西路、
淮海中路、徐家汇、豫园、新上海商业城、五角场等20个具有国际化购物天堂象征的市、
区商业中心,体现城市繁荣繁华、凸现商业文化魅力、集聚国际国内知名品牌、支持
国际高端商业和特色商业进入,提升商业能级。完善提升新天地、七宝老街、福州路、
陕西北路、衡山路、十尚坊等20条以购物、餐饮、休闲服务为特色的商业特色街区,
培育和发展体验消费,提高商业文化内涵。深入推进品牌战略,综合培育、发展上海
自主品牌。建设发展豫园老街、福建中路、南汇福布斯卡名品村等一批中华老字号集
聚街区,培育、发展一批中华老字号自主品牌。二是社区商业推进连锁经营,导入先
进业态。加快以大型综合超市、标准超市、便利店和生活服务业等为代表的社区商业
发展,形成一大批能够展示上海完善便利的社区服务功能、反映城市居民安居乐业的
示范社区商业。三是加快世博园区域的商业服务配套建设。按照市场化要求和“公平、
公正、公开”原则,通过比选程序,选择具有连锁配送、跨国快递能力等符合要求的企业,
包括长三角和全国各地符合要求的企业进驻世博园区,完善服务功能。四是加强商业
服务业与城市交通建设的联动,建设和完善轨道交通枢纽商业,重点推进旅游集散地、
轨道交通站点、公交换乘中心等配套商业网点建设,满足流动人员为主的消费群日常性、
临时性、便捷性的消费需求。
2.推进商旅文结合,形成旅游消费亮点。加强商旅文结合的推进工作,实现商
业和旅游业的双赢互动。一是依托知名的商业、娱乐、文化、餐饮单位,生态和旅游
景点资源,建设商旅文结合的运行机制,促进商旅文资源的整体开发,培育和完善豫
园商城、七宝老街、新天地、青浦奥特莱斯等一批商旅文结合示范圈。推动商业、旅
游、文化、会展以及创意园区等产业联动发展,推出一系列商业游、工业游、创意园区
游等。二是发挥商业先导作用,积极开发富有民族特色和地方特点的旅游纪念品,建
设工艺美术产业研发基地,打造一批工美旅游纪念品开发的主题园区,发展商品礼品
包装服务业,重点对一些商业繁华区域的支马路如长乐路、陕西路、茂名路、巨鹿路、
上海老街等等,进行结构调整,开发和吸纳具有创意性的、有浓郁民族特色的,具有全
国以及世界各地风情的小商品,形成一批个性化特色小店的集聚街区。三是进一步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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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进重要时段和节庆假日的全市性大型营销活动,办好上海购物节、国际服装文化节等
活动,发挥购物消费的叠加效应、商旅文结合的集成效应、特色营销活动的品牌效应,
到2010年把上海购物节培育成上海标志性的、带有浓郁城市文化色彩的、具国内国际
影响力的经典商业节庆活动,与世博会同步,成为上海商业服务业携手世博、融入世博、
服务世博的重头戏。
3.满足世博需求,展示海纳百川的“美食之都”。针对海内外大量游客不同饮食
文化习惯的需要,到2010年世博会期间,以中餐、西餐主要菜系为特色的品牌餐饮要
求达到300家。清真餐饮相关工作纳入世博会民族宗教工作计划统盘考虑。清真餐饮、
清真食品和清真副食基本供应点覆盖19个区(县),达到200家,世博园区、主要交
通枢纽以及各主要商业街区要重点配备清真网点;为满足世博会期间的会务餐、展览
用餐、团体送餐等需求,重点培育3个以上品牌快餐企业为世博服务;提倡无烟餐厅,
到2010年餐馆基本按照国际惯例分隔无烟区与吸烟区,优化就餐环境。提倡绿色消费,
倡导餐馆不使用一次性筷子、不供应野生动物类菜肴。围绕“上海菜”的推广,推出
一批具代表性的名店、名点、名菜、名厨,形成一批代表上海历史文化的经典菜谱和
迎世博商务配套餐菜谱;加强对上海具有各地特色、世界各国风味以及各种文化主题
和时尚特色的品牌餐馆的宣传,编辑相关美食刊物,推出双语菜谱,推广相关美食专
业网站,编制《迎世博知名餐饮企业电子地图》方便消费者轻松选择自己喜好的餐馆;
推进餐饮特色街区建设,重点对衡山路、滨江大道、虹梅路、天钥桥路等一批特色餐
饮街进行完善提升,推进特色餐饮进入世博园区内。
4.规范和提升生活服务业,推进便捷服务。抓紧推进服务标准化工作,加强相关
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与宣贯。至2010年前,餐饮、沐浴、美发美容、摄影、洗染、租赁、
轻印刷等与世博会需求相关的服务行业都要优化相应服务标准,促进规范服务。同时,
以满足世博参会来宾和游客的便捷化需求为目标,培育发展相关服务项目,加快提升
生活服务业水平。租赁业重点发展一批汽车租赁、办公用品租赁、展览用品租赁和仓
储设备租赁等与世博直接相关的租赁企业。并根据世博会推荐服务供应方的工作要求,
指定租赁运行主体。洗染业加快技术进步,引进国际先进的全自动洗、脱、烘一条龙
洗涤设备、技术,创建环保型产业。至2010年,美容美发业四星级和五星级企业达到
100家;沐浴业样板企业达到100家;为世博提供专业服务的租赁品牌企业达到2~3个;
洗染网点增长到4000余个,形成5个在国内领先、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洗染品牌企业。
基本形成完善、规范、便捷的,能够满足世博需要的现代生活服务业体系。
(二)优化商业整体形象环境
5.提升商业店貌街容整体水平。结合市市容环境建设和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相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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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作统筹推进。一是以市级商业中心、区域商业中心、特色商业街区、大型社区商业中
心和主要旅游地配套商业为重点,协调户外灯光夜景,规范和改善店招、店牌、灯箱、
广告文字等设施。二是在经营环境上,营造适宜消费的人文环境和氛围。主要商业区
域以大中型商业场所为重点,做好橱窗陈列和商场店铺形象展示,体现商业文化;规
范商场通道、导向标识、休息坐席、卫生间等相关商业设施,提高厕所等公用设施的
卫生水平,提高消费的舒适性和便利性,构建和谐商业、提升社会公众满意度。三是
大力宣传和推广节能产品,以5000平方米以上大型零售商业设施、3000平方米以上大
型餐饮服务设施以及连锁业服务设施为重点,加强服务场所节能技术改造。充分体现
国际化大都市的商业水平。
6.推进商场设施无障碍。以市级商业中心、特色商业街区、旅游商业区为重点,
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服务全覆盖。商场出入口、通道、电梯、楼梯、卫生间等处实
现无障碍;服务台、收银台等设低位装置;停车场设无障碍设施;醒目位置设无障碍
标志;大型商场设无障碍行进线路图。新建大型商业场所无障碍设施建设率和普遍服
务率要确保100%。已有的大型商业场所要加大改造力度,无障碍设施改造率和普遍服
务率力争达到100%。已经建成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规范、标准,并确保使用情况良好。
7.推进信用消费服务,丰富服务手段。以市、区商业中心、特色商业街和旅游商
业街区、大中型商业设施为重点,大力推进信用消费。到2010年,全市重点区域和重
点单位信用消费实现全覆盖,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信用消费所占比重达到45%
以上。支持企业提高电子商务应用水平,推进RFID无线射频识别技术应用、电子导购、
网上交易、网上支付等,给消费者提供快捷、便利、安全的服务。
(三)提升商业诚信经营水准
8.加强商业诚信建设。各区(县)重点加强主要商业街的诚信建设和企业信用管
理,建立主要商业街信用管理制度和企业诚信度公示制度。各行业协会重点加强行业
自律,开展行业“诚信兴商”活动,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完善售后服务,畅通投诉渠道,
推进诚信档案建设,营造诚信服务的氛围。在行业内倡导所有企业对外公布服务项目、
服务标准和服务承诺,并做到有诺必践,信守承诺;推进诚信服务向售前、售后服务
发展延伸。售前严格把关,涉及市场准入的产品要建立严格的索证索票制度。坚持合
同诚信、质量诚信、计量诚信、价格诚信。售后全面实行商品质量先行负责制。加强
商业知识产权保护,通过建设申城万店无假货示范街和示范店的工作,以点带面,逐步
推进全市商业无假冒伪劣商品,无商业欺诈行为。
9.确保食品安全无重大事故。结合市府办公厅转发的《2010年上海世博食品安全
行动纲要》,协调推进食品安全工作。进一步完善食品供应链体系,提升食品质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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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和安全水平。城区食品配送车辆推行统一标识、统一车辆、统一标准;建设一批具有
国际水准的冷链生产、管理系统,对世博会食品供应达到冷链全覆盖;提升农副产品
档次,推广农副产品品牌经营;建立主副食品可追溯制度,从源头开始落实食品安全;
推广中餐菜肴成品、半成品的标准化生产,形成更有效的卫生、质量控制体系;推进
盒饭规范经营,完善社会盒饭供应系统建设;推进标准化菜场和生鲜食品超市建设;
加强农副产品的质量保障,严把检测关,大型连锁商业企业的配送中心和大型农副产
品批发中心要建立并形成食品安全检测和质量管理网络,形成快速反应和向食品安全
监管部门及时报告的机制。食品经营单位建立严格的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迎接
世博会期间,确保本市商业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无重大事故,提升广大市民和世博会宾
客食品消费安全和保障的水平。
10.全面提高商业从业人员素质。以市级商业中心、区域商业中心、特色商业街区、
轨道交通商业、主要旅游地配套商业和世博园区配套商业服务业企业一线员工为重点,
广泛开展迎世博练兵活动,提升商业服务业员工队伍素质。重点提高员工双语言(普通
话和英语)能力,求区域内商业零售业、餐饮服务业和美容美发、摄影、洗染、租赁等
生活服务业企业45岁以下一线员工,提倡人人具有适合岗位要求的商业外语接待用语
100句基本口语能力,熟练掌握本岗位商品和服务的基本知识及岗位技能。总服务台员
工和导购员能使用双语和手语接待顾客,每个商场、每个楼面必须有经过培训基本掌握
双语和手语接待服务技能的员工。
三、主要措施
为实现本计划提出的总体目标,要建立行动计划引导、标准规范约束、相关措施
配套的工作机制和区县组织、协会自律、企业落实、社会监督的组织保障体系,确保
商业服务业迎奥运、迎世博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1.联合各方,依托区县,加强领导,细化方案。建立由分管市长挂帅、市经委牵头,
市有关委、办、局和区县参加的领导小组和各区县政府相关部门、有关协会负责人组
成的组织协调机制,由各区县经委负责日常工作。明确分工和落实各项任务的时间节点,
纳入各区县相关工作计划,分阶段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发挥区(县)政府和主管部门
在商业服务业迎奥运、迎世博行动中的区域优势,各区(县)商业服务业迎奥运、迎
世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以区县政府为主制定,并重点组织实施,形成联动机制。充分
尊重和鼓励区(县)的各种创造性做法。充分发挥有关协会组织的作用。
2.全面动员,广泛讨论,营造声势,形成共识。全市商业服务业以迎奥运、迎世
博为契机,组织广大员工展示一个内涵:“商业,让城市更精彩”;开展两个讨论:“商
业企业,如何为奥运、世博作贡献”,“商业员工,如何为奥运、世博添光彩”。通过不
130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同层面、多种形式的动员、学习、交流、研讨、宣传等普及活动,广泛动员,营造声势,
使商业服务业企业和员工明确迎奥运、迎世博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提高知晓率和
参与率。.
3.编印教材,强化培训,全员参与,提高素质。要落实资金,建立迎世博培训体
系和培训网络,汇集商业服务质量规范、各国文明礼仪常识、世博会基础知识和迎世
博商业接待用语英语100句等,编印《上海商业服务业迎世博员工读本》和《商业常
用英语》、《手语基础》培训教材,制作教学光盘。发挥区、行业和企业集团现有培训
资源的作用,围绕服务规范、岗位技能、文明礼仪、世博知识和双语、手语培训5个
方面,在全市商业服务业大中型企业开展全员参与的多层次培训。按照“政府引导、
分工明确、政策聚焦、协会组织、企业落实、协调统一”的工作模式,商业相对集中
的区、专业性较强的行业和各大型连锁企业,要建立迎世博服务培训点或落实具备培
训资质条件的机构,结合地区、行业和企业的经营服务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
加强尊重国内外民族习俗教育,提升接待服务水平;规范服务人员仪容仪表、行为举止、
服务技能和接待用语;开展行业或重点区域企业员工的英语和手语竞赛活动。接待海
外宾客较多的大型商场要适当安排并鼓励员工参加多语种的商业用语学习。
4.评优创先,树立典型,交流汇演,提升服务。通过区(县)和行业协会加大商
业服务品牌培育发展力度。鼓励商业、旅游、餐饮等行业的优秀企业积极创建上海名牌。
围绕提升企业和员工智能型服务技能、市场化服务方式,情感化服务艺术和顾客满意
度,广泛开展商业礼仪、形象大使、服务品牌等评选和示范交流推广活动。在此基础上,
培育发展一批服务明星、技术能手、销售能手、道德标兵、优秀店长(柜组长)等单
项先进典型。
5.店貌街容,整顿改善,专项评比,展现一流。开展商业街店貌街容专项整治活动,
从影响店貌街容的细节问题入手,根据商业服务业迎奥运、迎世博的要求,组织企业
自查自纠,区域专项检查,限期整顿改善。各区(县)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商业街流动
摊点管理,取缔无证无照设摊和制假售假活动。举办商业橱窗和店貌街容专项评比活动,
提升改善商业街的整体环境。
6.鼓励企业,创新服务,研究探索,服务连锁。鼓励商业服务业企业根据奥运会、
世博会宾客的需求创新服务项目,发展服务特色。推进有条件的连锁企业提升服务功能,
发展服务连锁,试行“异店退调”,统一退调标准,方便顾客消费;推广信用消费,完
善特约商户网络,推广分期付款,营造便捷的信用消费环境。
7.鼓励贯标,规范营销,强化管理,提升水平。推进集约化、国际化的管理标
准,对商业服务业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加大宣传推广和贯彻实施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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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规范商业企业促销行为,对企业大型促销活动的安全保障、应急预警通报、备案等制
度落实情况组织专项检查;对购物返券、限时特卖、虚假打折、价格欺诈等行为开展
专项整治,促进形成安全规范的营销促销机制。
8.健全网络,开展调查,加强监测,实现“三预”。进一步健全市、区(县)、集
团公司的消费市场监测网络,重点做好月度和重要国定假日市场运行监测工作;建立
健全主要商圈、特色商街定期统计调查制度;国际旅游入境游客和国内游客消费结构
调查;努力实现“市场销售早预测、市场波动早预警、市场应对早预案”。
9.加强监督,定期测评,及时反馈,促进整改。建立由社会各方组成的商业服务
业迎世博啄木鸟队伍;加大新闻媒体监督力度,形成社会化的监督网络,促进企业整
改提高。以重点商业街区和重点行业为核心,委托中介机构每年开展商业服务业顾客
满意度测评,包括购物环境、服务质量、商品质量、投诉及处理等内容,及时发现问
题和解决问题,不断提高商业服务业的顾客满意度。
10.聚焦重点,发挥优势,落实措施,营造环境。鼓励各区(县)政府和相关部
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制订和落实商业服务业迎奥运、迎世博各项任务的配套政策
措施,鼓励各有关方面对商业服务业迎奥运、迎世博项目加大投入和扶持力度,鼓励
有关区(县)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增加免税商店的布局设置。
11.市区联手,定期评估,督促检查,确保成效。市、区商业主管部门对商业服
务业迎奥运、迎世博行动计划实施情况每年组织开展年中检查、年未总结评估,并通
报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表彰商业服务业迎奥运、迎世博行动卓有成效的有关单位。
四、实施阶段
第一阶段(2008年4月~2008年6月):启动准备。各区(县)商业主管部门和行
业协会、企业集团要积极落实本行动计划,密切配合,结合实际,落实力量,分别制
定切实可行的专项计划和实施方案,并抓紧启动行动计划相关的配套政策、标准规范、
培训计划纲要和教材编写等各项基础工作。有关各方加强沟通配合,形成全市上下一
盘棋,同心协力迎奥运、迎世博的良好氛围和局面。
第二阶段(2008年6月~2009年6月):全面实施。全市上下积极行动起来,广泛
宣传、动员和贯彻实施本行动计划。2008年,与全市范围开展的世博会宣传活动相呼
应,通过广泛动员,深入讨论,在全市商业服务业企业和员工中营造声势,形成共识。
落实迎奥运、迎世博商业服务业的重点服务设施改造,整顿和改善店貌街容;重点商
业街区的结构调整和功能提升;逐步推进和开展迎世博教育培训工作。在奥运会期间,
商业服务企业要积极参与其中,按照本行动计划的要求展示上海商业的繁荣繁华,体
现上海城市适宜安居乐业的本质特征,为举办一届成功的世博会积累经验;2008年底,
132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整顿改善店貌街容,市、区商业中心重点服务设施改造、结构调整和功能提升等项目
基本完成。2009年上半年,相关标准规范得到贯彻落实,迎世博教育培训基本完成,
商业服务业员工队伍整体素质和服务技能明显提高,商业服务业整体面貌和水平明显
改观。
第三阶段(2009年7月~2010年4月):深化提高。在加强定期检查督促的基础
上,对各区县、相关行业、企业落实行动计划重点工作的情况开展全面检查,巩固成果,
防漏补缺,交流推广,不断提高,为迎接世博会做好全面充分的准备。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133
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
零售企业经营特殊药品管理的通知
沪食药监流通〔2008〕078号
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特殊药品的管理,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反兴奋剂条例>进一步加强兴奋剂管理的通知》和国家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加强曲马多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监管的通知》以及国
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碱管理的通知》等规定,现就
有关规范经营事项重申如下:.
一、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
二、药品零售企业必须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方可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制
剂),并按照特殊药品管理规定凭医疗机构出具的专用处方销售药品。.
三、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兴奋剂目录所列其他禁用物质的处方药,一律凭医疗机构
出具的处方销售药品,不得凭《就医记录册》(病历卡)销售。.
四、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的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所有药品(包括非处方
药),其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应有“运动员慎用”字样,并执行药品分类管理规定。
自2008年5月1日起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未按规定标识的药品。.
五、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麻黄碱复方制剂,除执行药品分类管理规定外,企业采购
人员还须主动向进货单位提供身份证明。.
六、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曲马多(包括其
盐和单方制剂)、氨酚氢可酮片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γ-羟丁酸(包括其盐和单
方制剂)、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由第二类精神药品调整为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药品零
售企业不得经营。.
各分局要加强对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管,尤其要针对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特殊
药品规范、执行必须凭处方销售药品的情况进行严格的检查。对企业违规销售特殊药
品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药
134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各分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药品零售企业。.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二月三日
135
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上海粮食流通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
沪粮法[2007]80号
各区、县粮食局(署)、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粮食流通产业现代化建设,促进粮食流通产业稳定、协调、可持续发展,
增强本市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现将《上海粮食流通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区县和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粮食流通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
为加快推进粮食流通产业现代化建设,促进粮食流通产业稳定、协调、可持续发展,
更好地体现粮食流通服从、服务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增强本市粮食安全保障能力,
依据《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特制定本三年(2008-2010
年)行动方案。
一、上海粮食流通产业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一)上海粮食流通简要回顾
上海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以后,全面放开粮食购销市场,放开粮食价格,加快国
有粮食企业改革、改制和重组,促进多元粮食市场主体发展,粮食市场体系框架基本
形成,政府对粮食市场监管和调控能力增强。
1.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成效明显,粮食流通格局发生重大变化。2001年,按照国务
院要求,上海在全国率先实施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在加强粮食市场调控基础上,放
开粮食市场,培育多元粮食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推动粮食流通向多元化、规范化、
法制化方向发展。同时,全市国有粮食企业. “三老”问题在“十五”期间基本得到解决,
消化粮食财务挂账12.65亿元,销售处理“老粮”104万吨,分流安置职工近4.2万人,
职工人数减少75%。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过程中,国有粮食企业继续发挥粮食收购、粮
食储备和粮食市场供应主渠道作用。
136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2.粮食供求基本平衡,粮食市场持续稳定。2006年,本市年粮食总产量111万吨,
年粮食总需求量550万吨,其中口粮370万吨,饲料用粮140万吨,工业用粮40万吨。
近5年来,全市粮食收购83.88万吨,年均收购粮食16.78万吨。为有效掌控粮源,平
衡粮食供求,除了粮食批发市场稳定吸纳粮源以及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参与市场调节外,
2004年起市政府与黑龙江省、吉林省政府签订省市间粮食产销长期合作协议,协议购
销量逐年增加,2006年达到85万吨,本市还与江苏、河南等地建立长期粮食产销合作
关系,初步建立了粮食产销合作平台,为本市粮食市场稳定起到了保障作用。
3.粮食储备机制不断完善,政府调控能力增强。地方储备粮运行建立轮换新机制,
合理调整储备粮品种结构,保持地方储备粮规模基本到位。加强储备粮费用管理,推
进储备粮轮换竞价交易。地方储备粮发挥了稳定粮食市场供应、保护农民售粮利益的
积极作用。
4.粮食市场体系基本建立,大市场、大流通格局基本形成。坚持“市场吸引流量、
价格引导流向”的原则,发挥市场配置粮食资源基础性作用,建成10个粮食批发市场,.
2006年粮食交易量达到150万吨,其中粳米交易量达到120万吨,占年粳米消费量的
57%。粮食批发市场发挥了吸引粮源、稳定市场、搞活流通的重要作用。本市超市、大
卖场、便利店已经成为粮食零售供应主渠道,专业粮油商店、菜市场粮食经营不断规范,
帮困粮油供应点和军粮供应站更加完善,多业态、多形式的粮食零售供应网络方便居
民购买,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粮食消费需求。
5.粮食部门依法行政,初步建立粮食流通监管体系。2004年5月国务院发布《粮
食流通管理条例》后,本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依法管粮,粮食流通管理走上法制化、
规范化轨道。市政府发布《上海市粮食收购资格暂行规定》,公布粮食收购市场准入条件。
本市还制定、实施粮食流通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统计报表制度、行政处罚、行政复议
等配套制度,初步建立起粮食流通监督管理体系。
(二)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机遇和挑战并存
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社会
主义新农村建设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采取了加强土地宏观调控、稳定发展粮食生产、
实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建设大型商品粮生产基地等一系列重大决策,为确保我国粮
食市场稳定和粮食安全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保障,也为上海粮食流通产业发展创造了良
好环境。按照中央要求,上海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和建设“四个中心”,并加强与长
江三角洲地区的区域协调发展。长江三角洲地区将充分发挥区域优势,实现率先发展、
科学发展,增强综合实力、创新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国际竞争力。这是本市粮食
流通产业新的难得的发展机遇。
137
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与此同时,应当清醒地认识到,上海作为特大型粮食消费城市,土地资源紧缺、
粮食需求刚性增长、粮食产需缺口较大是本市确保粮食安全面临的严峻挑战。本市粮
食流通产业发展还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是粮食流通基础设施与上海现代化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物流设施与国家实施粮
食流通“四散化”要求不相适应,东北铁路运输瓶颈问题对本市掌控粮源形成一定制约,
仓储设施配置与地方储备粮规模不相匹配。
二是粮食市场运行方式较为粗放,流通产业的信息化水平以及粮食流通服务功能
与现代化粮食流通产业发展不相适应。
三是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不快,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强,新技术运用、新产
品开发与国内外先进企业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二、上海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
本市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总目
标,努力推进本市粮食流通产业现代化发展,以增强本市粮食流通安全保障能力为主
线,把市委、市政府对本市粮食工作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积极因素,
全力推进落实“完善四个体系”、“建设三个平台”、“健全一个网络”等八项主要任务. ,
促进粮食流通产业稳定、协调、可持续发展,确保本市粮食安全,为社会主义新农村
建设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基本物质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确保粮食安全为中心。上海是我国特大型粮食消费城市,保障粮食市场
供应和稳定是城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基础,是粮食工作服从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的立足点和出发点,也是粮食流通产业自身发展的基本要求。全市各类粮食企业要围
绕增强本市粮食安全保障能力这个中心和维护粮食市场供应稳定这个大局,开展粮食
经营,从事粮食收购、储存、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
2.坚持发挥市场配置粮食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根据上海粮食流通主导型的特点和
消费需求变化的要求,要继续坚持以“市场吸引流量,价格引导流向”的原则,不断
完善粮食市场体系,增强粮食流通吸纳和辐射能力,进一步加快粮食产销合作平台建设,
稳定和开拓粮源渠道,保障本市粮食供应。
3.坚持发挥国有粮食企业和连锁经营企业的市场主导作用。继续深化国有粮食企
业改革,扩大连锁经营企业规模,发挥其规范、稳定市场和保障政策性用粮的主导作用,
使其成为政府调控市场的重要载体。同时,继续鼓励多元粮食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市场
138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竞争。
4.坚持企业自主创新主体作用,提升粮食流通产业科技水平。始终坚持企业是自
主创新的主体,增强粮食企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提高运用先进技术能力,推进粮食
产业化发展水平。要重点突破粮食产后减损、绿色储粮、科学储存和综合加工关键技术,
为增强粮食安全保障能力提供科技支撑。
5.坚持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发展方向。注重挖掘粮食流通各个环节促进资源
节约、环境保护的潜力。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推动粮食流
通产业发展“绿色营销”和“绿色消费”,提倡运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粮食产品的质
量和附加值,减少粮食流通环节的损耗,降低粮油加工能耗,防止粮油加工及包装对
环境的污染。
(三)主要目标
今后三年,上海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总体目标是: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实
现粮食行业整体发展,粮食流通产业现代化建设取得阶段性进展,粮食安全保障能力
明显增强,粮食市场供应确保持续稳定。主要目标如下:
1.保持粮食供求基本平衡。本市年粮食总产量稳定100万吨,年粮食需求量基本
稳定550万吨左右,其中,口粮增长2%左右,饲料用粮减少5%左右,工业用粮增长
1%左右。外省采购和进口粮食保持在450万吨左右,其中粳谷为220万吨左右。
2.确保地方储备粮充足有效。地方储备粮做到规模到位、结构合理、数量真实、
质量良好,宜存率达到88%以上,进一步完善地方储备粮运行机制,增强储备粮调控
市场的关键作用,确保地方储备粮调得动、用得上。
3.稳定与加强粮食产销合作。重点发展与东北等粮食主产区以稻谷、玉米为主要
品种的长期稳定产销合作,年合作规模达到100万吨,其中粳谷65万吨,不断探索产
销合作新方式,逐步完善产销区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
4.优化粮食加工结构布局。粮食加工布局要适应粮食市场需求和应急保障供应的
要求,适当扩大大米和面粉加工能力,坚持科技领先、自主创新,提升粮食加工产业能级,
发展粮食精深加工,建成10家省市级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降低能耗,注重环保,大
力实施品牌战略,争创5~6个上海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1~2个中国驰名商标或名牌产
品。
5.基本实现粮食物流现代化。优化粮食储备库布局,加快实现粮食流通“四散
化”,建设粮食物流及配套设施平台,增强粮食流通辐射能力,全市粮食总流通量达到
900万吨左右,逐步使上海成为“北粮南运”和粮食进出口的重要枢纽,为上海粮食安
全和长江三角洲及周边地区粮食流通服务。
139
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6.粮食流通保持畅通便捷。粮食批发市场规划布局合理,软硬件设施明显改善,
交易服务功能齐全,经营管理严格规范,成为吸引国内外粮源的重要通道,年粮食交
易量达到170万吨以上,其中粳米交易量达到130万吨左右。实行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
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粮油零售网点布局合理,方便消费。
7.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健全有效。全市建立800家以上粮食应急供应指定零售网点,
实现应急保障供应粮源、加工、配送和零售网点各环节无缝对接,形成统一指挥、分
级负责、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确保应急
状态下粮食市场供应稳定。
8.节粮节能工作取得较好成效。大力提倡节约粮食,注重粮食产后减损,注重粮
食流通每个环节节粮措施,粮食仓储保管年自然损耗控制在0.2%以内。粮油加工企业
万元产值综合能耗达到全国行业先进水平,努力完成粮食流通产业节能降耗目标任务。
三、主要任务
(一)继续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粮食市场体系
1.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进一步转换国有粮食企业经营机制,
积极培育多元化市场主体,规范市场经营活动,完善粮食市场价格形成机制,营造开放、
公平、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环境。积极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充分发
挥粮食批发市场的交易平台作用,吸引国内外众多粮商到上海从事粮食经营,带来更
多的粮源,稳定和丰富粮食市场供应,满足粮食消费需求。
2.推进粮食批发市场现代化建设。按照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合理调整粮食批发市
场规划布局,重点建设外环线以外大型现代化粮食批发市场,建成1个区域性中心粮
食批发市场、4~5个大米交易量较大的区域性骨干粮食批发市场,稳定提高批发市场年
粳米交易量。完善市场基础设施,提升市场服务功能,发展电子竞价交易、电子商务、
网上交易,使本市粮食批发市场成为设施现代化、交易规范化、管理信息化的粮食交
易平台。
3.进一步完善粮食零售供应网络。以全市各类大卖场、连锁超市、便利店为骨干,
以专业粮油商店和社区菜市场为基础,不断完善本市粮食零售供应网络,鼓励粮食加工、
经营企业利用品牌优势、特色服务到社区设立粮油专卖店(柜),服务市民,方便购买。
指定帮困粮油供应点和军粮供应站要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执行供应政策,保质保量供
应粮食。
(二)加强粮食宏观调控,不断完善粮食储备体系
1.完善地方储备粮管理运行机制。抓紧地方储备粮管理立法工作,规范储备粮管
理运行程序,健全储备粮管理评价考核体系,提高储备粮管理水平。储备粮轮换要注
140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重市场运行机制,与粮食加工企业经营相结合,与市场供应相协调,有利于储存质量
安全,有利于提高科学储粮水平,有利于降低储粮成本。继续推进储备粮轮换公开竞
价交易,注重完善“藏粮于企”储备方式,强化制度建设和严格管理,提高监管透明
度和运行效率。
2.进一步优化储备粮结构。储备粮品种结构要与市民粮食消费结构相一致,粳谷
品种比例不少于50%,适当增加成品粮储存比例。储备粮布局结构要与市场应急保障
供应相适应,储备库要布局合理,有利于调运轮换,有利于仓储保管,有利于市场应
急供应。在有效利用本市现有粮库前提下,探索公开招标、选择周边地区粮库承储地
方储备粮。
3.切实加强储备粮库存管理。加强储备粮库存质量管理是确保储备粮质量安全的
重要环节。要推行储备粮仓库质量认证体系建设,所有储备粮仓库必须达到“一符四无”
的标准,逐步提高储备粮宜存率。创造条件采用低温储粮技术、绿色储存技术,提高
库存粮食品质,保持储备粮常储常新。要加强库存质量监管,完善储备粮监测和出库
质量检验制度,确保储备粮出库质量安全。
(三)加快推进粮食产销合作平台建设,建立长期稳定粮源通道
1.进一步稳定和加强粮食产销合作。长期稳定的粮食产销合作符合国家“北粮南运”
战略布局,符合粮食产销双方长远共同利益,也是保持本市粮食供求平衡的重要途径和
手段。要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与黑龙江、吉林等主产区的粮食产销合作,积极拓展与河南、
江苏、安徽等地的粮食产销合作,鼓励多元市场主体参与粮食产销合作,扩大合作规模,
促进粮食产销合作向深层次发展。
2.进一步完善粮食产销合作机制。坚持“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机制、企业运作”
的原则,建立粮食产销合作稳定协调机制,深化合作方式,鼓励和支持本市粮食经营
企业采取转让、参股、租赁、承包、投资改造等多种合作方式,参与粮食主产区的粮
食生产、收购、加工、物流等项目建设,建立本市粮食经营企业的粮食采购、储存、加
工货源基地,形成本市长期稳定粮源通道。
3.进一步畅通粮食产销合作运输渠道。“北粮南运”的关键是进一步畅通铁路运输,
一方面要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大力支持,根据调运需要安排运力;另一方面要发挥
本市区位优势和港口优势,实行铁水联运,扩大水路运输,减缓铁路运输压力。同时,
加强产销衔接,尽可能均衡调运。
(四)加快推进现代粮食物流平台建设,增强本市粮食集散辐射能力
1.推进本市粮食流通“四散化”建设。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现代
科技为支撑,通过政府规划和适当投资引导,加强粮食物流基础设施建设与功能改造,
141
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重点对现有储备粮库配置机械化设备,完善散粮接卸设施,推动粮食进出库的机械化
和自动化,解决从东北铁水联运到沪散粮接卸转运,使本市大型粮食储备库与区县骨
干粮食储备库基本实现粮食流通“四散化”对接,形成本市快捷高效、节能降耗的现
代化粮食物流体系。
2.发挥本市大型粮食物流设施对长三角地区粮食流通辐射服务功能。加快外高桥
粮食储备库物流基础设施建设,使其成为本市粮食储存、加工和中转中心,成为我国
东南沿海承担“北粮南运”、实行“四散化”粮食物流集散地和重要枢纽港。要不断强
化外高桥粮食储备库物流信息服务功能和运行能力,发挥其沟通南北、辐射东西、多
式联运最大效能,服务于长三角及周边地区。
3.加强郊区骨干粮食储备库建设,优化本市粮食储备库布局。本市较大规模的全
市性储备粮库建设已基本结束,粮库建设的重点要转向加强郊区粮食储备库的调整和
建设。各区县要合理规划,调整布局,重点加强区县骨干粮食储备库建设,储备库规
模要与所承担的区县级储备粮任务相适应。按照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形成本市
两个层面、不同规模、分布合理的粮食储备库布局结构,适应本市粮食供应稳定和储
粮安全的需要。
4.推进社会化第三方粮食物流发展。为了保持本市粮食流通渠道畅通,降低流通
成本,提高流通效率,加强社会化第三方粮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积极推进社会化第
三方粮食物流配送企业发展。建立跨省市及市内粮食物流“绿色通道”,重点建设粮食
加工企业和粮食经营企业与各区县粮食应急供应零售网点之间的粮食配送物流“绿色
通道”。
(五)大力推进粮食产业化发展平台建设,增强粮食加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1.积极推进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重点培育一批起点高、效益好、具有较强
竞争力和带动力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构建以粮食购销、加工企业为龙头的粮
食产业化体系。发挥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品牌效应、市场优势,不断完善粮食订单收购,
建立与农民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推动粮食生产基地和农户发展粮食生产,
鼓励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运用国际先进技术发展粮食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提高产
品附加值。
2.实施粮食企业品牌发展战略。粮食加工企业要树立品牌意识,培养和发展粮食
加工企业核心品牌产品,形成企业品牌产品发展系列,创立企业品牌形象。要注重企
业品牌的宣传和保护,提高品牌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要不断提高本市粮食产品的社会
认知度,努力培育区域性名牌,争创中国驰名商标或名牌,带动本市粮食加工行业共
同发展。
142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3.提高粮食加工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粮食加工企业要加强与科研机构合作,推
动本市粮食加工实现“产、学、研”联合发展,瞄准国际先进、国内一流技术,大胆
创新和应用新技术,大米和面粉加工要应用生物工程技术、膜分离技术、高效干燥技术、
超微技术、自动化工艺控制技术、微胶囊技术、计算机技术等高新技术,油脂加工要
应用气体萃取工艺、酶技术、生物技术等高新技术。大力发展粮食精深加工,努力开
发新产品,按照不同消费需求,发展优质绿色大米、营养强化米、方便米饭和全麦粉
食品等精深加工产品,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大力促进粮食加工综合利用,开发以稻谷、
米糠、小麦蛋白、淀粉、胚芽、麸皮、大豆蛋白、大豆皮为原料的粮食延伸产品。
4.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节能降耗粮食加工体系。要进一步调整粮油加工布局结构,
在提高粮食加工企业单体规模的基础上,全市大米加工能力提高20%,面粉加工能力
提高10%,油脂加工能力保持基本稳定。要提高粮食加工企业节能降耗能力,采取有
效措施提高行业节能降耗标准,限制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益的粮食加工设施设备的
使用,逐步淘汰这类劣势企业,鼓励企业使用环保型包装物,促进粮食加工行业可持
续发展,提升本市粮食加工行业的整体水平。
(六)完善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增强粮食应急保障能力
1.健全粮食应急供应零售网络。根据不同区域的人口、消费、网点设置、粮油供应、
社区发展等实际情况,按照布局合理、方便购买、平战结合的原则,各区县在现有粮
食供应零售网点中择优选择一批粮食零售网点,作为政府指定应急粮食供应零售网点,
形成全市粮食应急供应零售网络。
2.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系统。要着重加强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系统的加工、物流
环节与粮源组织和供应网点之间的衔接。按照双向自愿、明确责任、有偿服务的原则,
在现有社会企业中择优选择一批粮食加工企业,承担应急状态下政府指定粮食加工任
务;选择若干物流企业,承担应急状态下政府指定粮食应急运输配送任务。粮源组织、
粮食加工、物流配送和零售网点各环节要实现无缝化有效对接,以确保应急保障系统
有效运行。
3.完善粮食应急供应协作机制。按照国家和本市《粮食应急预案》要求,市和
区县政府建立相应指挥机构和工作班子,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工作,市、区县和相关部
门按照职责要求,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完善粮食应急预案实施方案,加强粮食市场信
息监测,按程序启动预案,组织协调各方人、财、物力量,确保应急工作有序、有力、
有效开展。
4.加强粮食市场信息监测。加强粮食市场信息监测,是做好粮食保障供应的基础
性工作。结合粮食流通信息化建设,采用先进信息网络技术,着重加强对本市重点企
143
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业、重点市场、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的及时监测,形成制度化、规范化和
网络化粮食应急监测体系,为各级领导实施应急管理、采取应对措施提供可靠决策依据,
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实施市场监管、加强企业指导提供服务。
(七)健全粮食流通信息网络,提高粮食行业信息化水平
1.把信息化建设作为粮食行业提升整体管理水平的突破口。大力推进计算机信息
管理和网络技术在粮食行业推广应用,加快构建以“信息资源数字化、信息传输网络化、
信息技术应用行业化”为主要标志的“数字粮食”基本框架,建立一批不同层次、不
同功能覆盖全行业的粮食流通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网络服务平台,充分运用信息技术
推动粮食行业降低成本、减少物能消耗的技术改造,实现信息基础设施先进、信息技
术应用广泛、信息资源总量丰富、信息安全保障有力,不断提高本市粮食流通管理水平。
2.加快建设全方位监控的信息传输网络。基本建成粮食流通行业覆盖面宽、高效
灵敏的信息传输网络,实现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销售等环节的全方位监
控和对粮食安全的预警预报。加快建立上海市粮食流通数据中心,逐步建立市与区县
两级粮食预警和地方粮食储备管理信息系统、粮食物流、加工、销售和社会统计等信
息化数据库管理系统,将粮食流通信息网络延伸到社区,增强政府对粮食的宏观调控
能力。
3.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本市粮食电子政务和业务应用系统建设。按照建设服务政府、
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要求,坚持为民、便民、利民原则,积极开发利用面向社会公
众的粮食信息化应用项目。加强和完善上海粮食网建设,搞好网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充分运用申请处理系统功能,实现本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外行政管理业务网上办理。
同时,进一步加强粮食行政机关内部网络建设,逐步实现机关无纸化办公。
4.积极发展粮食电子商务。建立网上粮食交易平台,利用信息化技术降低粮食物
流和交易成本,提高粮食交易效率。积极发展粮食网上购物平台,方便市民购买粮油
商品,扩大市民网上粮食消费。
(八)完善粮食流通监督管理体系,提高粮食流通依法行政能力
1.进一步健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网络。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网络要向区县延伸,向
全社会、全行业延伸,进一步完善区县粮食流通监督执法机构,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健全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粮食流通
监督保障机制,切实加强对粮食流通的监管,维护本市粮食流通秩序。
2.不断增强依法管粮能力。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库存监管、
质量监管为重点,以确保粮食供应稳定和安全为目标,以人为本,严格监管,严格查处,
保护种粮农民积极性,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对粮食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管理,使
144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执法人员熟悉粮食流通有关法规、规章规定,掌握各种主要粮食品种的国家质量标准、
仓储设施和粮食运输等技术规范要求,逐步提高执法人员执法能力。
3.加强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监测。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配合有关部门重点对粮
食收购、仓储、加工企业进行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监测,建立健全库存粮食质量动态
和原粮卫生状况报告制度,定期组织库存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专项检查,建立健全规
范化、信息化、制度化的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监测网络,确保粮食质量安全,保障消
费者食用安全。
四、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围绕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
法治政府的要求,创新粮食行政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更加注重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
服务职能,通过制定规划、政策指导、公开信息、加强市场监管,营造公正、有序的
市场竞争环境。切实提高行政效能,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粮
食宏观调控,确保本市粮食安全。
(二)重点支持粮食产业化经营和粮食产销合作
加大对粮食产业化经营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以粮食购销、加工为龙头的粮食产业
化企业与粮食生产合作组织建立产加销一体化经营企业。积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和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强粮食储藏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充分利用仓储设施和管理力
量,为农民提供服务,提高农民科学储粮水平,降低粮食产后损失。重点支持本市粮
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与主产区采用多种方式建立粮食生产、收购、加工基地,建立长期
稳定的粮食产销合作关系。
(三)鼓励多元投资主体参与粮食市场和粮食物流建设
鼓励多元投资主体参与粮食批发市场和现代粮食物流项目建设。重点支持粮食批
发市场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建设。各区县要重点支持本区县骨干粮食储备库建设,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区域内粮食储备库布局调整的指导和协调。
(四)支持应用科学技术提升粮食企业发展水平
对坚持粮食科技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提升产业发
展水平,注重节约粮食和能源、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粮食流通现代化发展的建设项目,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五)把握粮食产业发展导向
统筹规划和安排粮食流通建设项目,各区县对辖区内粮食应急保障供应定点加工
企业和物流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对符合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方向的建设项目予
145
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以支持。要清理整顿不符合节能减排标准和达不到食品卫生质量要求的小型大米加工
企业。优化和调整油脂加工产业结构,扩大单体产能。
(六)发挥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作用
行业协会是行政管理部门与社会企业之间的桥梁。行业协会既要加强行业自律,
在规范粮食企业经营行为、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方面发挥指导、协调、自律作用,又要
为粮食行业发展提供行业规划、项目评估、技术咨询、行业交流等行业服务。
上海市粮食局
二○○七年十月十一日
146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
《社区商业设置规范》的通知
沪质技监标[2007]156号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地方标准《社区商业设置规范》已经我局审查批准,现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名称如下:DB31/T380-2007《社区商业设置规范》
该标准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七年四月六日
前 言
为合理设置社区商业设施完善经营服务功能、满足居民日常生活的需求,根据上
海市商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按照城市商业的结构和定位,参照国家标准GB50180《城
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T18106《零售业态分类》和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261《商
业分级设置规范》等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商业网点管理办公室、上海市商业
经济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建业、浦祖健、胡文君、朱桦
社区商业设置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区商业的具体设置要求、分级和指标、功能与业态组合。. 本标准
147
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地区新建的社区商业的布局和设置,调整和改造的社区商
业可参照本标准配置。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社区商业.Community.Commerce
指以居住区的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以便民、利民和满足居民生活消费为目标,
提供日常生活需要的商品和服务的属地型商业。是社区商业中心、居住小区商业、街
坊商业的总称。
2.2.社区商业中心.Community.Commercial .Center
指在. l. 个或. 1. 个以上居住区内,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设置较完善的、以满足居
民日常生活为主的商业和服务业,服务对象为该区域及部分外来消费者的规模较大的
社区商业。
2.3.居住小区商业.Residentid.Area .Commerce
指在居住小区内. 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设置满足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商业和生
活服务业,服务对象为该居住小区的居民,商业设施设置相对集中且与住宅相近的社
区商业。.
2.4.街坊商业.Street.B1oc .Commerce
指在街巷主要出入口,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设置方便居民就近购买日常生活
必需商品、为居民提供所需的生活服务的社区便民商业。
2.5.基础型业态.Basic.Commercil.Format
指社区商业在布局和设置时,不能完全通过市场行为进行配置与调节,同时必须
设置的业态业种。如菜市场、大众化餐饮、理发、沐浴等。
2.6.指导型业态.Oriental.Commercial .Format
指社区商业在布局和设置时,可以通过市场行为进行配置和调节、宜设置的业态
业种。
3.设置原则
3.1.社区商业布局和设置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3.1.1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环境协调的要求;
3.1.2 .坚持政府指导和市场调节相结合,便民利民;
3.1.3 .坚持以人为本,与城镇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分布、购买力水平相适应;
3.1.4 .适应连锁经营等现代化流通发展的方向和业态创新。
3.2.社区商业布局和设置除符合本标准外,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现行的相关规范。
148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4.设置要求
4.1. 社区商业中心、居住小区商业、街坊商业在同一地域内不应重复布局;在相近
地域可统筹布局,避免资源浪费。
4.2. 社区商业中心宜布局在地理位置适中、交通便利、人流相对集中的区域。可结
合轨道交通枢纽、沿居住区的主要道路布局和设置。
4.3. 社区商业中心、居住小区商业的商业布局形态应以块状为主、条状为辅,并根
据规划布局的要求,采取相对集中或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布局方式,以减少商业
对居住的影响。集中设置的商业和服务业设施宜采用购物中心的形态,或与社区公共
活动中心结合布局,与住宅的问距不小于50米。
4.4.街坊商业的布局应适度集中,商业和服务业设施宜临街设置。
4.5. 社区商业中心一般以购物中心、大型超市等大型商业设施为核心,同时设置各
类专业店、专卖店、生活服务业、休闲服务业和文化娱乐业等网点。配建的商业建筑
面积不少于人均0.7平方米。
4.6. 居住小区商业一般以超市、菜市场为核心,同时设置生活服务业和休闲服务业
等网点。配建的商业建筑面积不少于人均0.45平方米。
4.7. 街坊商业一般以便利店为核心,同时设置日常生活的商业和便民生活服务业等
网点。配建的商业建筑面积不少于人均0.15平方米。
4.8. 调整和改造的社区商业规模可根据规定的指标适当折减,但不应低于规定指标
的80%,也不应小于调整和改造前的规模。
4.9. 居住小区商业、街坊商业的店招、店牌、灯光等形象设计宜统一规范设置,与
社区的建筑风格相协调。
4.10 . 社区商业中心有条件的应配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场(库),中心城区宜采用地
下和多层车库。机动车位按每100平方米商业建筑面积配建0.25~0.4个,非机动车位
按每100平方米商业建筑面积配建7~10个。
4.11 . 菜市场、浴场、餐饮店等对居住有影响的商业网点应与住宅分开设置,与住
宅间距不小于15米。菜市场应设置在运输车辆易进出的相对独立地段,并配有停车、
卸货场地。
4.12 . 社区商业在布局和设置时,应优先考虑基础型业态的设置;调整和改造的社
区商业,其基础型业态设置应通过多种途径逐步符合本标准的规定,但原有和按规划
设置的菜市场不得挪作它用。
4.13 . 郊区新城、新市镇的社区商业应具备为周边农村地区服务的功能,设置为农
或农业服务的经营项目;国际型社区商业的经营服务项目可根据社区的特点和需求确
149
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定。
4.14 .社区商业的网点应证照齐全,合法经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地)。
5.分级和指标
5.1.社区商业按居住区人口的规模可分为社区商业中心、居住小区商业和街坊商业,
三级各级社区商业的设置规模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社区商业分级指标规模
分  级
指  标
商圈半径 服务人口 商业设置规模(建筑面积)
社区商业中心 3 公里 10~20 万 9~18 万平方米
居住区商业 1.5 公里 3~5 万 2~4.5 万平方米
邻里生活中心 0.5 公里 1~1.5 万 0.5~0.8 万平方米
街坊商业 0.2 公里 0.4 万 ≥ 0.06 万平方米
6.功能与业态组合
6.1. 社区商业应以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方便消费为目标。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提
高,应完善购物、服务、休闲、文化娱乐等综合消费的功能。
6.2. 社区商业的功能应与居住区的人口结构和居民的消费水平、消费习惯、消费方
式相适应,各级社区商业的功能可俱全,也可有所侧重。
6.3. 社区商业的业态设置应满足功能的需要,基础型业态的设置应包括本标准的规
定,指导型业态的设置宜包括但不限于本标准的规定。
6.4.社区商业中心、居住小区商业和街坊商业的功能与业态组合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社区商业中心、居住小区商业和街坊商业的功能与业态组合
分  类 主要功能
业态组合
基础型业态 指导型业态
社区商业
提供较完善的、
能满足居民生
活所需的购物、
服务和文化娱
乐消费等
菜市场、超市、大
众餐饮、大众理发、
大众沐浴、维修、
废品回收等
购物中心、百货店、大型超市、超市、
生鲜食品超市、便利店、食杂、中西药、
日用百货、家庭用品、服装鞋帽、纺织品、
钟表眼镜、五金、家电、建材、书店、音像、
美容美发、彩扩、休闲、文化娱乐
居住小区
商业
满足居民日常
生活需求, 提供
休闲服务和文
化娱乐消费等
菜市场、超市、大
众餐饮、大众理发、
大众沐浴、维修、
废品回收等
生鲜食品超市、便利店、食杂、面包房、
中西药、书报、音像、餐饮、美容美发、
洗染、休闲、文化娱乐、医疗保健、中
介服务、生活用品租赁等
150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续  表)
分  类 主要功能
业态组合
基础型业态 指导型业态
街坊商业
保障基本生活
需求,提供必
需生活服务
菜市场、大众餐
饮、大众理发、
大众沐浴、维修、
废品回收等
便利店、食杂、面包房、中西药、书报、
餐饮、美容美发、洗染等
151
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建立本市粮食应急供应
零售网络的通知
(沪粮市〔2007〕1号)
各区、县粮食局(署),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粮食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上海市粮
食应急预案》有关规定,为切实加强本市粮食市场供应保障工作,进一步提高本市粮
食应急保障能力,确保在应急状态下粮食有效供应,现就建立本市粮食应急供应零售
网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
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市委八届十次全会精神,按照《上海市粮食应急预案》
要求,结合上海粮食供应实际,建立和完善本市粮食应急供应零售网络,增强政府粮
食宏观调控能力,提高粮食应急供应保障能力,保障城乡居民生活必需和城市经济社
会正常运行。
二、设置原则和供应范围
粮食应急供应零售网络是本市整个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系统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
加强粮食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应急供应的重要载体,由政府有关部门在本市现有粮食
零售经营企业中选择组成。
粮食应急供应零售网点要根据不同行政区域消费人口、供应范围、社区发展需求
等本地区实际,按照布局合理、有利管理、方便购买、综合平衡的原则进行设置,按
市中心街区500米、市区周边街区800米、郊区城中心街区1000米以内,其他区域以
街道、乡镇商业集中区域范围进行布点,网点密度与人口密度相适应,保持区域之间
均衡协调。
三、选择对象和设置数量
1.选择对象。各区县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在本市现有符合条件的粮食供应零售
152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网点中好中选优,将符合条件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油零售连锁企业(网点)作为应急
供应主渠道,其他作为补充;应急供应零售网点设置要与区县粮油帮困供应网点相结合。
2.设置数量。按照上述确定的设置原则和供应范围,全市粮食应急供应零售网点
设置大体确定在1000家左右,各区县可根据全市总数结合本区县实际需要掌握。
四、设置条件
本市粮食应急供应零售网点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办理本市工商营业登记,具有粮油商品经营法定资格;
2.商店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配备一定仓容,有良好购物环境,经营管理规范,
经营台账齐全;
3.具有良好商业信誉,有一支经营粮食业务素质较高的职工队伍;
4.能认真执行本市粮食应急供应政策和纪律,切实承担粮食应急供应任务;
5.国有或国有控股粮油零售连锁企业具有良好配送系统的优先;
6.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五、组织实施
这项工作大体在一季度完成,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调查研究,制订规划(2007年1月10日~1月25日)。各区县要在
2006年初本市粮油零售网点普查的基础上,协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粮油零售网点进行
调查摸底,全面掌握本区粮油零售网点基本情况,认真分析区内消费人口、供应范围、
社区发展需求等状况,按照区政府应急管理有关要求,制订本区粮食应急供应零售网
络设置规划,明确本区粮食应急供应零售网点布局、数量、实施步骤和时间节点。
第二阶段:合理布局,确定网点(1月26日~2月24日)。各区县要根据粮食应急
供应零售网点设置原则要求,对本区现有符合条件的粮油零售商店进行梳理筛选,提
出初步应急粮油零售商店名单,形成本区县粮食应急供应零售网点设置意见。
第三阶段:严格程序,签订协议(2月25日~3月13日)。各区县将粮食应急供应
零售网点设置意见报区县政府同意后,报市粮食局备案。市粮食局进行汇总,并与市
属连锁企业签订《粮食应急供应零售网点责任协议书》,由区县粮食局(署)与各零售
网点签订《粮食应急供应零售网点责任书》,并颁发《上海市粮食应急供应网点》铜牌。
第四阶段:公开名单,加强监管(3月14日~3月30日)。各区县要编制本区粮食
应急供应零售网点名录报市粮食局,由市粮食局统一编制《上海市粮食应急供应零售
网点名录》,报市政府应急办和国家粮食局备案,同时通过上海粮食网向社会公开。各
区县对确认粮食应急供应零售网点要制订有关管理办法,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及时掌
握情况,开展定期检查,进行有效监管。
153
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六、工作要求
建立和完善本市粮食应急供应零售网络是本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切实转变政府职
能,提高粮食应急综合管理和保障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这次本市粮食应急供应零售网点设置工作,时间紧,范围广,
程序多,工作量大,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区县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争取区县
经委等有关部门和街道的配合支持,一定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主要领导是这项工作第一责任人,要适当抽调一定力量,
组成工作班子,抓好组织实施,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市粮食局反映,
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各单位请于2007年1月10日前将开展这项工作的分管领导和
具体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市粮食局市场处。
2.认真细致,准确及时。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区和本单位实际,制
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有计划、有步骤积极开展工作,汇总报表数据要按时上报市粮
食局。
3.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各单位要根据设置原则和要求,合理确定设置数量,既
要确保本辖区粮食应急供应的需要,又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便于监管和协调,确保
有效供应。
4.统筹安排,加强协调。各单位要统筹安排,合理兼顾,将设置粮食应急供应零
售网点工作与社区工作、帮困粮油供应工作结合起来,充分调动社区、基层单位的资
源和积极性,加强与有关单位的配合协调,有序、有力地推动工作开展,确保这项工
作按时按质完成。
联系部门:市粮食局市场处;联系人:李小伟。
联系电话:62874530转2531,传真:32100843。
上海市粮食局
二○○七年一月八日

第三部分
专 项 规 划

157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上海市商业网点布局规划纲要(2009-2020年)
第1章 总则
1.1 规划内容与范围
1.1.1 规划范围
本规划的范围为上海市市域范围,用地面积约6340平方公里。其中规划范围重点
在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地区),用地面积约660平方公里。.
1.1.2 规划对象
从商业等级体系分,规划对象中心城包括市级商业中心、地区级商业中心、社区
级商业中心,郊区包括新城、新市镇、中心村商业;从商业功能分,规划对象包括特
色商业街、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交通枢纽商业、各类园区配套商业;从商业行业分,
规划对象包括零售业网点、餐饮业网点、生活服务业网点、主要大型商品交易市场。
1.1.3 规划重点
根据《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遵循商贸产业发展规律,进一步明确发展目标和方向,
明确行业和业态导向,明确空间布局导向,明确实施保障举措。本规划的重点是中心
城内的市级商业中心和地区级商业中心。.
1.2 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划分为三个阶段:近期2009-2010年;中期为2011-2015年;远期为
2016-2020年。其中近期以上海世博会的举办为重要时间节点,中期与《上海市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期限相衔接,远期与《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
期限相衔接。
1.3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规范》(商建发[2004]180号);
3.《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年-2020年)》;
4.《上海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年-2010年)》;
5.《上海市中心城分区规划》;
6.上海各区(县)域总体规划、郊区新城总体规划等;
158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7.《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8.《上海市商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9.《上海中心城区商贸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上海郊区商贸服务业发展的指
导意见》;
10.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划、规范。
1.4 指导思想
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上海加快实现“四个率先”、建设“四个中心”
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战略目标,从加快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提升城市
形象和功能、促进长三角区域经济联动发展的战略高度,着手编制和执行商业网点布
局规划,以体现城市繁荣繁华、产业集聚辐射、社区便民利民为核心,明确发展重点,
提高发展质量,丰富发展内涵,优化资源配置,引导商业网点合理布局、有序建设,
提高上海商贸服务业的质量和能级,更好地为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
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1.5 规划原则
1.5.1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坚持便民利民的宗旨。把握商业发展新趋势,关注消费需求新变化,与消费群体
分布和购买力水平相适应,满足消费和引导消费,扩大消费需求,创新消费方式,在
网点分布、业态设置、消费环境等方面处理好满足现状和适度超前的关系,充分体现
规划的预见性和操作性。
1.5.2 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坚持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增强商业发展的可持续性,坚持集约利用资源,优化资
源配置,尊重历史文化的延续性,实现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等要素之间相互
协调发展。通过规划对商业网点建设进行有效的引导和规范,避免土地等各类资源短
期内过度使用,促进商业发展与人口规模结构、土地使用和自然环境容量的协调发展。
1.5.3 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
坚持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着眼于上海市城市发展总体战略目标,按照上
海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坚持高起点和高标准,与用地规划、形态建设、产业布局相结合,
充分考虑本市和周边地区商业网点布局现状、产业特点、旅游资源和交通条件,从实
际出发,着眼大局、分门别类、统筹考虑。
1.5.4 坚持层次分明的原则
坚持层次化和多样化发展的要求。按照市级商业中心、地区级商业中心、社区级
商业中心、新城新市镇商业、居住小区配套商业的不同要求分层次配置。适应不同消
159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费需求和消费层次,将结构调整与业态创新、能级提升相结合,促进优势互补,努力
形成层次清晰、各具特色的大都市商业网点层次体系,提高各层次、各区域商业的协
同效应。
1.5.5 坚持结构合理的原则
坚持商业网点布局总体结构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注重大型商业网点与中小型商业
网点、新建设施与调整改造设施、集中布局与分散布局、综合功能与专业功能相协调,
保持商业在发展过程中总量上均衡适度;业态上丰富多样、结构合理;层次上配套齐全,
功能完善;布局上充分覆盖,重点突出。
1.6 规划要求
1.6.1 城市总体规划对商业网点布局的要求 .
(1)商业网点布局要按照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围绕上海建设成为国际贸易
中心的要求,充分体现商业网点对城市形态建设和功能完善的基础作用,对扩大消费
满足居民生活需求的主导作用,对服务长三角和服务全国的集聚与辐射作用。
(2)商业网点布局要适应上海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坚持三二一产业融合发展的方针,
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新型产业结构。
(3)商业网点布局要有利于疏解中心城的产业与人口,向郊区拓展现代生活、工
作和休闲的城市综合功能。
(4)商业网点布局要充分发挥交通的支撑作用,充分利用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的高效、
快捷、舒适的运输服务,推动商流、物流、人流和信息流的有效流动。
(5)商业网点布局要促进城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合理安排商业用地,预
留未来开发建设的备用地,保护结构性生态绿地和农业发展区。
1.6.2 商贸服务业发展对商业网点布局的要求 .
(1)充分展示上海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商业的形象和功能,从地区实际出发,合理
调控总量,突出发展重点,逐步建立与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水平相适应的商
业网点体系。
(2)建设层次丰富、功能完善、形态业态多样的生活服务体系,既满足城市、农
村居民及各类外来消费群体的日常生活消费需求,也满足各类专业化商务配套需求和
生活配套需求。
(3)注重政府引导与市场配置的结合,整体推进、协调发展。以集聚开发为导向,
以重点区域和重点项目为突破口,点、线、面相结合,商业设施、商务楼宇、酒店和
住宅相互联动,推动形态营造、业态发展和功能开发的相互协调。.
(4)充分依托上海的区位、交通和产业基础优势,注重发挥上海地域特色、历史文脉、
160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旅游资源特色,强化商业与文化、旅游相互融合的综合效益。
第2章 发展目标
2.1 发展目标
根据上海商贸服务业的发展条件和内外环境,按照上海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
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总体目标,抓住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上海2010年世博会、
长三角区域经济联动发展等机遇,充分依托上海的区位、交通、产业和历史人文等综
合优势,充分发挥商务、交通、旅游、文化等相关资源对商业网点建设的联动作用,
明确商业设施总量,优化商业空间布局,扩大消费市场规模,完善生活服务功能,提
升商贸产业能级,形成层次清晰、结构优化、功能完备、布局合理、规范有序的大都
市商业网点体系。
经过五至十年的努力,使上海成为国际国内贸易的重要交易地,国际先进理念技
术业态引进、消化、创新的重要集成地,流行时尚、新兴服务和著名品牌的重要集聚地。
2.2 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主要包括全市、国内和国际各类广域性消费人群,可以分为以下五类:.
一是本地市民和从业人员;二是商务、贸易、会展、会议等各类外来商务消费群;三
是观光旅游、文化娱乐、体育赛事、休闲度假等各类外来旅游消费群;四是政府机关、
社会团体、企业组织等各类集团消费群;五是其他各类消费人群。.
第3章 商业空间布局
3.1 商业网点总体布局
依据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和上海商贸服务业“十一五”发展规划要求,进一步完
善商业网点布局,构建由“市级商业中心、地区级商业中心、社区级商业中心、新城
新市镇商业、特色商业街、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交通枢纽商业、各类园区配套商业和
大型商品交易市场”组成的多层次、多功能、多形态的网络体系。根据区位交通、人
口分布、消费水平、产业基础和环境条件等综合因素,确定各类商业网点的业态导向
和空间布局导向。
在中心城基本形成“市级、地区级、社区级”三级商业中心体系:.
市级商业中心——在已有10个市级商业中心的基础上,近期规划新增新虹桥、中
环2个市级商业中心。
地区级商业中心——结合大型交通枢纽、地区公共活动中心、大型商务区和居住
区等建设,近期规划建设和完善17个地区级商业中心,远期规划新增5个地区级商业
161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中心。
社区级商业中心——以上海中心城单元规划确定的社区中心为基础,综合考虑轨
道交通、人口分布、服务半径等因素,建设社区商业中心,有条件的应与文化、医疗
及社区公共事务等设施结合形成“四中心”合一的社区级商业中心。中心城共规划102
个左右的社区级商业中心。.
在郊区基本形成“新城、新市镇、中心村”三级商业网点体系:
新城商业中心——9个新城商业布局依据各自的人口规模、产业特点、空间结构和
功能布局,形成单中心和多中心两种布局模式。
新市镇商业中心——60个左右新市镇商业布局根据各自风貌定位、道路交通、人
口规模、产业基础,形成综合服务型、产业主导型、交通枢纽型、现代居住型等四类
新市镇商业中心。
中心村配套商业——600个左右的中心村配套商业将商业服务、农业生产服务与社
区服务相结合,配置满足农村居民日常消费的各类零售业态和网点,提供便利、安全
和高质量的商品和服务。
除了上述商业等级体系外,从上海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本次规划还对特色
商业街、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交通枢纽商业、各类园区配套商业、主要大型商品交易
市场提出了布局导向和建设标准。.
特色商业街——近期规划30条特色商业街,远期规划新增20条特色商业街。.
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近期规划20个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加快完善集聚区商业配
套建设,与相关市级商业中心、地区级商业中心联动,提升商业功能和集聚辐射能力。
交通枢纽商业——依托上海综合交通枢纽规划建设新兴交通枢纽型商业,重点布
局和完善大型轨道交通枢纽地区商业。
各类园区配套商业——完善工业园区、科教园区等各类园区商业布局,推进向规
范化、特色化、集约化方向发展。
主要大型商品交易市场——重点布局与民生紧密相关的大型农副产品交易市场,
控制消费品交易市场,适度发展生产资料交易市场。
中远期以下重点地区的商业发展导向为:
世博地区——结合世博园区场馆后续利用开发,依托城市公共文化活动中心规划
建设新兴都市商业中心。
大虹桥综合交通枢纽地区——随着核心区及周边地区大型商业商务开发建设,有
相当规模的商业设施建成,也将布局面向长三角地区和国内外、规模体量大、辐射集
聚度高的枢纽型商业中心,作为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的重要平台。
162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浦东陆家嘴地区——未来作为金融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众多高端商业设
施开发,布局形成能级较高、品牌集聚度较高的新兴都市商业中心。
龙阳路交通枢纽地区——结合城市综合交通枢纽建设,地下地面一体化布局形成
新兴交通枢纽型商业中心。
3.2 中心城三级商业中心布局
3.2.1 市级商业中心综述
3.2.1.1 市级商业中心定义及综合指标
定义:
市级商业中心是由历史形成或新近形成,包括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市级公
共活动中心。市级商业中心主要面向全市、国内和国际的广域性、超广域性消费人群
并提供综合消费服务,以综合性商圈或综合性商业街区为主要空间载体,集购物、餐饮、
休闲、文化、娱乐、旅游、商务、酒店、会展等城市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商业功能区。
市级商业中心应当基本符合下列六个综合指标:.
(1)集聚辐射范围广:服务人口为50万人以上,日客流量达到20~30万人次左右,
其中外来消费者占50%以上.。.
(2)商业商务建筑规模大:商业设施集聚在不少于25公顷的空间范围内,规划商
业设施建筑面积约60万~100万平方米,商务建筑面积约150万平方米以上。.
(3)城市综合功能齐全:购物、餐饮、休闲、文化、娱乐、旅游、商务、酒店、
会展等综合功能高度集聚。.
(4)商业业态配比合理:大型商业网点集聚度高,百货店和购物中心等大型商业
业态的建筑面积占全部建筑面积的40%以上。.
(5)知名度高和社会声誉良好:拥有丰富的城市和商业历史文化积淀;拥有相当
数量的著名商业服务企业和知名品牌,拥有一定数量的地标性商业建筑。.
(6)交通、市政等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停车设施配建完善,公共交通网络便捷,
区域内及周边有多条轨道交通线路,并设立多个站点。
3.2.1.2 功能特征
市级商业中心是展示上海商业繁荣繁华的窗口,是上海国际大都市的显著标志和
城市名片,具有示范、引领、导向的标杆作用,体现出历史传承性、规模集聚性、功
能综合性、业态多样性以及对区域经济贡献度较高等特征。.
3.2.1.3 业态导向
以购物中心、百货店为主力业态,. 同时设置各类品牌专卖店专业店,大力发展新兴
现代商业,鼓励发展老字号特色商业,适当发展各类生活服务和商务服务网点。
163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鼓励设置:百货店、品牌专卖店、专业店、餐饮娱乐网点、文化休闲网点;
适度设置:大型专业店、超市、生活服务网点、商务服务网点;
限制设置:大型超市、仓储商店、大型商品交易市场等。
3.2.1.4 空间导向
规划形成12个市级商业中心:南京东路商业中心、南京西路商业中心、淮海中路
商业中心、四川北路商业中心、徐家汇商业中心、豫园商城商业中心、张杨路商业中心、
五角场商业中心、新客站不夜城商业中心、中山公园商业中心、新虹桥商业中心、中
环商业中心。
南京东路、南京西路、淮海中路、徐家汇、浦东张杨路等市级商业中心加快调整
完善,以提升形象、能级和文化品位为主,通过区域内核心路段或核心地块的整体改
造、标志性商业设施的建设、现有商业网点经营业态的调整和整合,引进和集聚更多
国内外著名商业服务业企业和知名品牌商品,营造核心商圈氛围,聚集核心商圈人气,
保持上海地标性商业中心的地位和示范作用。五角场、中山公园、新虹桥、中环等新
兴市级商业中心加快设施建设,以集聚功能,完善布局,依托新的大型综合商业项目、
大型交通枢纽商业项目建设,形成购物中心、百货店、大型专业店、品牌旗舰店等新
的商业集群,建成上海新兴地标性都市商业中心,成为上海商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
3.2.2  .市级商业中心布局.
3.2.2.1 南京东路商业中心
南京东路商业中心以外滩地区综合改造为重要契机,以南京东路步行街为核心主
轴,逐渐向两端延伸,与外滩地区和人民广场地区融合互动,周边与西藏中路、北京东路、
福州路、沙市一路、沙市二路、云南路、黄河路、福建路等支马路相互支撑,建设成
为集综合购物、商务办公、餐饮娱乐、都市观光、文化休闲等城市功能为一体,上海
历史风貌与现代都市氛围相融合的综合商业功能区。
规划形成以南京东路步行街为主轴,以西藏中路、河南中路、浙江中路等为辅轴
的空间格局,形成东段、中段、西段三个各具特色的商业功能区。东段外滩地区按照“重
现风貌、重塑功能”的要求,加快对历史老建筑实施保护性开发,重点依托外滩源和
外滩延伸段的改造,引进国际著名连锁品牌百货店、知名品牌旗舰店、高档餐饮、会
所和高星级酒店,逐步形成与外滩金融集聚带功能相配套的高端商业区;中段依托南
京东路步行街两侧众多改建和新建商厦,以百货店和大型专业店为主力店铺,集聚中
华老字号企业和民族经典商品品牌,形成百货店和老字号特色品牌集聚地;西段以西
藏中路、南京东路十字交叉的区域为重要节点,以购物中心和百货店为主力店铺,进
一步推进经营结构调整,形成购物、餐饮、娱乐、旅游、观光的综合功能区。
164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近期,加大对主要支马路的开发力度,注重城市历史文化保护,注重商业经营特
色塑造,注重街区形态风貌设计,重点建设北京路国际装备制造业服务贸易街区、福
州路文化特色商业街、福建路中华名品特色商业街、云南路黄河路特色美食街、中央
商场休闲餐饮文化街区等。同时开发相应的地下商业空间,形成各条为南京东路街区
功能延伸和配套的区域。
3.2.2.2 南京西路商业中心
南京西路商业中心按照“高起点、外向型、国际化”的发展思路,以南京西路为主轴,
周边与吴江路、威海路、陕西北路、铜仁路等支马路相互支撑,由单一条状向纵横条
状发展,扩展商业街厚度,完善商业街功能,提升商业街能级,建设成为高端商业商
务集聚的综合商业功能区。
以南京西路为主轴,规划形成时尚购物、宾馆会展、文化旅游、休闲娱乐和信息
传媒等特色鲜明、功能互补的商业功能区。近期,功能开发和形态改造相结合,“梅、泰、
恒”商圈进一步引导结构调整,集聚形成都市购物中心、百货店和国际品牌旗舰店集
聚地;石门路商圈以大中里项目建设、功能重塑为契机,形成商务楼宇、酒店与购物
中心“三位一体”的综合商务商业功能区;静安寺商圈依托越洋国际广场等主要商务
楼宇,形成集商务楼宇、国际精品酒店和购物中心于一体的综合商业商务区。推进沿
线非商业用房置换,支持特色零售企业、特色餐饮企业、特色娱乐休闲企业入驻。
依托南京西路区位交通便捷、历史底蕴深厚、高端商务集聚等优势,有序推进周
边支马路的开发,重点建设吴江路、威海路、茂名北路、陕西北路等特色商业街,突
出休闲体验型、特色购物型、餐饮娱乐型等不同主题特色,与南京西路形成空间互动、
功能补充和延伸。
3.2.2.3 淮海中路商业中心
淮海中路商业中心依托历史文化底蕴、现有重点商业设施和楼宇建筑资源,进一
步调整商业结构,提升商业能级,引进国内外知名商业企业和商品品牌、新兴业态,
建设成为上海体现中西文化交融,具有近代历史风情、欧陆建筑风格、经典时尚高雅
特征的综合商业功能区。
以淮海中路为核心主轴,周边支马路为重要支撑,集聚众多百货店、国际知名品
牌旗舰店、专卖店为主,形成“百年经典(陕西南路到瑞金二路段)”、“活力创新(瑞
金二路到重庆南路段)”、“高雅精美(重庆南路到西藏路段)”、“时尚互动(淮海中路
和新天地的连接互动区域)”四个特色区域,逐步实现淮海路商业网点由线状向块状街
区发展。加快淮海中路周边成都南路、雁荡路、马当路、茂名南路、瑞金路、陕西南路、
思南路、嵩山路和黄陂南路等支马路改造调整。根据街区历史文化、商业经营特色以
165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及现有建筑形态,形成主题明确、各具特色的特色商业街,增加淮海中路商业的广度
和厚度。
3.2.2.4 四川北路商业中心
四川北路商业中心围绕区域经济新发展、重塑街区新功能的总体目标,依托新建
大型商业项目,形成新的商业功能布局,再现四川北路商业街的繁荣繁华新风貌,形
成集商业商务、都市生活、时尚创意于一体的综合商业功能区。
依据四川北路现有重要商业设施的分布及建设情况,规划布局形成北段、中段、
南段三个不同功能定位的区域。北段以虹口足球场、鲁迅公园、多伦路文化街为核心,
山阴路、溧阳路、甜爱路和东体育会路为重要延伸,依托虹口足球场交通枢纽建设,
同步规划建设站点商业和周边综合性商业商务区。中段以四川北路、东宝兴路路口为
重要节点,鼓励新建都市购物中心和大型专业店,形成集主题购物、特色服务、休闲
娱乐于一体的现代综合消费商圈。南段依托新建大型综合性商务商业楼宇,引进购物
中心、百货店,拓展新兴商业空间,发展服饰类、食品类、家居类、家电类、文化和
音像制品类等品牌专卖店、专业店,包括大型餐饮、娱乐服务网点。近期,以中段和
南段的大型商业商务楼宇建设为主,带动整条街区的业态调整和功能提升。
3.2.2.5 徐家汇商业中心
徐家汇商业中心依托大型交通枢纽和商务商业楼宇开发建设,拓展综合服务功能,
调整商业经营结构,提升商圈能级,促进商业与商务、商业与文旅、商业与交通的有
机结合,建设成为上海市西南地区重要的综合商业功能区。
加快推进徐家汇中心开发地块规划建设,形成商务楼宇、购物中心、五星级酒店、
公寓式酒店及文化娱乐设施等新的楼宇集群,结合轨道交通建设,地上、地下空间有
效连通、合理集中。引导周边特色商业街发展,建设宜山路家居建材特色街、天钥桥
路餐饮休闲特色街、衡山路休闲娱乐特色街等,加强业态集聚和发展,满足综合消费,
带动辛耕路、天平路、南丹路等支马路的延伸拓展,进一步扩大徐家汇商圈的影响力
和辐射力。
3.2.2.6 张杨路商业中心
张扬路商业中心抓住浦东新区新一轮综合改革试点的契机,通过扩大商业规模、<,BR>优化业态结构、增强综合功能,商业商务融合发展,发展成为浦东新区商业的地标,
成为上海体量较大、集聚度较高、业态较全的综合商业功能区。
在整个空间形态上形成“两心、两轴”的商业空间格局,“两心”包括新上海商业
城和世纪大都会;“两轴”包括张杨路商业发展轴、世纪大道商业发展轴。调整新上海
商业城已有商业设施的业态结构和功能布局。
166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近期,推动东方路、世纪大道交通枢纽站点周边商业商务功能开发,遵循商业开
发与交通协调、地上地下整体开发的基本原则,并与小陆家嘴周边的新建大型商业设
施统筹布局,建成形态新颖、业态丰富、功能综合,融时尚文化、现代商务、综合消
费等多种元素为一体的新型标志性商业集群。优化地上、地下立体交通布局,增加公
共停车位的配建水平,加强世纪大道、东方路与新上海商业城周边的连接。
3.2.2.7 豫园商城商业中心
豫园商城商业中心依托丰富的历史文化底蕴和特色旅游资源,合理布局旅游购物、
餐饮、娱乐、休闲、住宿等功能,进一步拓展发展空间,完善旅游要素,形成商旅文互动、
体现上海历史文脉与现代魅力的国际国内旅游商业功能区。
根据《老城厢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及豫园商城现有商业设施和周边街区格局,
豫园商城分为内圈、中圈、外圈3类发展区域,加快推进内圈的业态调整提升、中圈
和外圈的布局规划,结合相关景点的旅游线路,统筹规划食宿和购物网点,扩大豫园
商城的辐射范围,加快建设高品质特色商业和文化服务设施。
近期,以内圈和中圈的建设为主。内圈以豫园景区为中心,重点发展特色餐饮和
特色商品,增强文化、娱乐、服务功能,形成具有显著旅游特色、民俗风味的商业集聚区。
中圈新增购物中心、星级宾馆等商业设施,增加餐饮、休闲、娱乐、展示等多种功能,
形成与内圈相呼应的集聚发展态势。
远期,以外圈建设为主。外圈依托藏书楼、徐光启故居等知名人文景点,规划新
建一条传统文化旅游街区,按照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开发的要求,加快外围旧城区的
改造步伐,提升整个商圈的商业形象,促进历史文脉、城市肌理和商业优势的有机结合,
完善交通、购物、住宿等综合配套环境。
3.2.2.8 新客站不夜城商业中心
新客站不夜城商业中心依托交通枢纽优势,抓住铁路上海站北广场土地储备和综
合改造的契机,加快旧区改造及闲置地块的建设步伐,加大功能开发力度,建成以陆
上交通服务为核心、商业旅游配套服务为特色的综合商业功能区。
大力发展为商务、旅游服务的多层次商业设施,并加强新客站不夜城北部与南部
的交通联系。不夜城南广场加快推进现有综合性商业设施改造,引进国内外知名商业
企业和商品品牌,包括中华老字号商业企业和品牌,加快闲置地块商业功能开发,发
展时尚百货、特色餐饮、文化娱乐、星级宾馆等设施,提升零售、住宿、商务服务能级,
启动恒丰路西侧不夜城商业中心核心区域的建设。不夜城北广场中兴路以南区域规划
建成上海北部地区的旅游集散地;中兴路以北区域规划建成国内沪办机构和企业商务
办公集聚地。近期,围绕恒丰路建设商务大道,推进沿线重点楼宇建设,发展精品购
167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物、休闲餐饮、时尚展示等服务网点,结合恒丰路三线换乘地块的建设增加商业、餐饮、
休闲娱乐设施,并延伸至苏州河滨水休闲走廊,形成餐饮、休闲、文化、创意等设施
集聚,兼具历史氛围与滨水景观的舒适宜人的商业街区。大力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
交路网建设,以提高便捷性和通达性。.
3.2.2.9 五角场商业中心
五角场商业中心按照上海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市级副中心目标,建设成为上海东北
部地区最大的公共活动中心和交通枢纽,建设成为商业业态齐全、综合功能集聚、科
技特色鲜明的上海新兴综合商业功能区。
布局形成“一个都市商业商务区、五个特色商业街、两个轨道交通站点商业功能区”。
环岛核心的都市商业商务区新建大型商业标志性建筑,引进购物中心、百货店、品牌
专业店、专卖店,各类餐饮和运动休闲设施,提升商业能级,集综合购物、餐饮、娱乐、
休闲于一地。发挥区域人文特色和产业优势,建设国济路老字号商业街区、国定东路
餐饮休闲特色街区、大学路创意文化生活街区、政民路校园文化休闲街区、政通路多
媒体产业特色街区五大特色街区。. 结合轨道交通10号线的站点建设,规划地下商业空
间和站点商业,设置地下商业步行街。加强地面、地下停车管理和周边地区停车设施
的规划建设。
3.2.2.10 中山公园商业中心
中山公园商业中心以“商业型、休闲式、数字化”为发展导向,进一步优化布局、
完善功能、提升能级、加强配套,建成以现代商业和多媒体商务为主导,兼有休闲娱乐、
文化和居住功能为一体的上海西部新兴综合商业功能区。
规划形成“核心区域、主题功能区和周边特色商业街”相结合的整体架构。以龙
之梦购物中心为核心区域,东面区域以华宁国际广场、巴黎春天、新宁购物中心以及
周边百货店、大型专业店为依托,形成文化休闲商业功能区,西面区域以贝多芬广场、
多媒体生活广场、东方海外项目为依托,形成主题商务商业功能区。加快推进三泾北
宅旧区改造,新建商务楼宇和高星级酒店,辅助开发商业服务和休闲娱乐设施。
近期,加快定西路、愚园路和凯旋路等周边特色街区建设。充分依托中山公园独
特的景观资源和生态环境,适度开发文化休闲娱乐设施。合理组织人流、商流、物流,
规划建设跨越凯旋路、长宁路的二层人行步廊系统,发展地面及地下商业步行空间共
同组构的立体商业网络。结合新增商业商务楼宇,应增加机动车停车设施和非机动车
集中停车点建设。
3.2.2.11 新虹桥商业中心
新虹桥商业中心依托虹桥涉外贸易区和大虹桥交通枢纽建设,聚焦国际商贸商务,
168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建设高品位现代商业,形成以涉外贸易、会展服务为主导,集高端商业、餐饮休闲、
文化娱乐等功能为一体的上海新兴综合商业功能区。
布局形成两纵(娄山关路、遵义路)两横(天山路、仙霞路)“井”字型商业空间框架,
以娄山关路为依托形成商业文化娱乐发展轴线,以遵义路为依托形成商业商务综合发
展轴线,以天山路为依托形成综合商业发展轴线,以仙霞路为依托形成商务、酒店发
展轴线。依次形成南中北三个商业集聚地:北部天山路沿线引导长房国际广场、虹桥
国际商都、泓鑫时尚广场、虹桥天都、金虹桥等已有商业设施调整业态,实现功能互补、
错位经营,成为融购物、文化、休闲、娱乐为一体的综合商业区。中部提升现有商业
商务载体设施的功能,引进国际连锁品牌百货店和知名餐饮休闲娱乐品牌企业,形成
时尚商业区。南部环绕儿童交通公园,依托新建大型商业设施,引进国际品牌旗舰店、
高级会所及休闲餐饮娱乐设施,形成集商务办公、星级酒店和品牌购物为一体的高端
商业商务区。
近期,通过娄山关路与新虹桥中心花园交汇处,遵义路、伊犁路和新虹桥中心花
园交汇处两个重要交通节点的建设与交通优化,结合地下商业空间、地铁10号线车站,
塑造为集聚、引导人群的半地下景观休闲广场。
3.2.2.12 中环商业中心
中环商业中心建设依托区位、交通、产业等综合优势,充分发挥商业商务设施体
量大、大型知名商贸企业集聚度高的独特优势,通过重点地区和重点项目建设,注重
完善城市形象和功能,注重商贸产业特色和企业集聚,注重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注重
人文环境营造,加快形成主题鲜明、布局合理、配套完善、具有较强吸纳和辐射力的
新兴市级商业中心,成为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的新区域、上海大都市商业的新地标、
上海服务长三角的新平台。
布局呈块状组团式结构,依托已建、新建重点地块和重点项目,以中环真北路为
主轴,以曹安路、金沙江路等交通干道为分隔,梅川路、真光路、万镇路等支马路相
支撑形成“三片三街”的布局结构。北部以百联中环购物广场、百联中环生活广场等
为核心载体,形成综合商业和专业商务功能片区;中部以红星美凯龙、麦德龙、百安
居、文化广场等为核心载体,形成大型超市、专业店群和商贸总部、文化休闲功能片区;
南部以绿洲中环中心、农工商118广场、金沙商务广场等为核心载体,形成综合商务、
酒店和生活服务功能片区。以块状组团集聚开发带动周边条状商业街调整提升,发挥
街区特色资源集聚优势,明确主导行业和特色主题,注重循序推进、规范管理,近期
重点建设梅川路时尚休闲特色街、丹巴路滨河休闲特色街、伯士路老字号商业特色街。.
3.2.3 地区级商业中心综述
169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3.2.3.1 地区级商业中心定义及综合指标 .
定义:地区级商业中心是指服务于一定的城市区域或人口,与交通枢纽、旅游景点、
居住区、商务楼宇相结合,以满足区域内购物、餐饮、休闲、娱乐和商务活动等综合
消费为主,形成规模中度集聚、服务功能完善、行业业态齐全、具备一定集聚和辐射
能力、服务范围为广域性的综合商业功能区。
综合指标:服务对象为本区域内常住人口和各类外来人群,日客流量达到约20万
人次;商业集聚在不少于8公顷的区域范围内;商业设施建筑面积约为20-60万平方米。
3.2.3.2 功能特征
通过集群式形态建设、多业态集中发展,满足区域内居民和各类外来人口的购物、
餐饮、娱乐、文化、休闲等综合消费需求,商业与商务相对集聚,商业与交通协同配套。
3.2.3.3 业态导向
鼓励设置:百货店、品牌专卖店、专业店、餐饮娱乐网点、文化休闲网点;
适度设置:大型超市、仓储商店、大型专业店、生活服务网点;
限制设置:大型商品交易市场等。
3.2.3.4 空间导向
地区级商业中心分布在外环线以内的浦西地区和整个浦东新区。
规划期内22个地区级商业中心,通过引导购物中心、百货店和大型超市等大型商
业网点的合理集聚,使地区级商业中心成为区域内居民综合消费集聚地。.
近期,规划形成17处地区级商业中心,主要包括:老西门、打浦桥、长寿、大
宁、大华、庙行、淞宝、控江路、南方商城、北外滩、曹家渡、塘桥、张江、三林上南、
外高桥、金桥、川沙等17处地区级商业中心。
远期,规划新增5处地区级商业中心,主要分布在浦东新区、西南地区、东北地区,
主要包括北蔡、金杨、上海大学(宝山校区)周边地区、徐汇滨江地区以及闵行九星地区。
3.2.4 地区级商业中心布局
控江路地区商业中心——规划以控江路沿线轨道交通站点周边新建块状大型商业
设施为依托,带动条状商业街改造提升,完善购物、餐饮、娱乐和休闲等功能,形成
功能集聚、业态齐全、辐射优势明显的地区商业中心。采取“多节点、纵深式、条块
结合”的布局形态,重点布局四个节点地块,形成江浦路站点商业组团、电表厂地块
商业组团、打虎山路站点商业组团、杨浦大剧院公共文化活动中心四大商业组团。
打浦桥地区商业中心——规划以打浦桥地区新建大型商业设施及轨道交通站点为
依托,重点建设新新里项目,结合地区内轨道交通换乘站点建设,完善周边商务楼宇
配套商业,形成集综合购物、餐饮娱乐、社区服务等功能为一体的地区商业中心。
170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老西门地区商业中心——规划以中华路、黄家阙路、大兴街、陆家浜路、西藏南路、
复兴东路等主要街区为依托,形成“一圈、两片和三带”为基本构架的区域性商业中心。
以老西门核心商圈带动北部复兴中路片区和南部陆家浜路片区开发,突出老西门的民
俗风情,商旅文结合,建设独具特色的西藏南路现代商业带、中华路传统特色商业带
和文庙文化休闲区。
大宁地区商业中心——规划以大宁商业文化中心为依托,进一步调整业态结构,
提升服务功能,完善配套设施,改善周边交通条件,形成集休闲购物、餐饮娱乐、文
化健身、社区服务等于一体的地区商业中心。
大华地区商业中心——规划结合大华地区现有和新建的大型商业设施,进一步完
善现代商业业态,形成集综合购物、餐饮休闲、社区服务于一体的地区商业中心。重
点建设三个各具特色的商业功能区:新沪路、华灵路交汇处以社区购物中心、大型家居、
家电专业店为主体的社区商业功能区;行知公园周边以餐饮、健身、休闲功能为主体
的餐饮休闲功能区;上海铜锣湾广场以购物中心为主体的综合商业功能区。
庙行地区商业中心——规划以共和新路、长江西路口为核心,重点引进新兴现代
商业业态,带动传统商业的改造提升,发展餐饮、娱乐和其他服务设施,周边建设纪
路特色商业步行街,完善停车等配套设施,形成宝山庙行地区商业中心。
南方商城地区商业中心——规划以百联南方购物中心为依托,以购物中心和百货
店为主导,周边区域进一步开发建设大型餐饮、娱乐、休闲等设施,形成综合功能集聚、
业态丰富多样的上海西南地区商业中心。
北外滩地区商业中心——规划以北外滩航运服务业集聚区建设为依托,重点建设
茂悦酒店、国客中心、国际航运服务中心(汇山地块)等三大功能片区,促进商业、商务、
餐饮、休闲、文化娱乐功能有机融合,形成主题鲜明、布局合理、配套完善、具有较
强吸纳和辐射力的地区商业中心。
长寿地区商业中心——规划以长寿路沿线重点改建和新建商业商务设施为依托,
重点建设长寿商业广场、澳门路新会路商业街区、玉佛寺及周边地区三个功能片区,
引进购物中心、综合百货店、大型餐饮休闲等设施,促进商业与商务、商业与旅游、
文化的有机结合,形成综合购物、餐饮娱乐、文化休闲等消费集中的地区商业中心。
曹家渡地区商业中心——规划以曹家渡地区已建和新建大型商业设施为依托,重
点推进周边长寿路、武宁南路、安远路、余姚路和万航渡路沿线商厦的功能置换开发,
加强硬件建设,调整经营结构,着力引进百货店和大型专业店,与现有百货店、大型
餐饮娱乐设施形成联动错位发展,形成现代化、高品质地区商业中心。
淞宝地区商业中心——规划以逸仙路、淞滨路、同泰路、淞兴路等商业街区为依托,
171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进一步完善功能,调整结构,丰富业态,改善环境、提升层次,营造繁荣繁华的现代
商业氛围;依托宝山精品钢基地,发展商务功能,促进商业和商务联动,形成功能相
对完善、布局相对合理、业态相对齐全、基本满足区域内不同层次消费需求的地区商
业中心。
塘桥地区商业中心——规划以轨道交通站点为载体,加快新塘桥生活广场和仁恒
广场建设,与由由国际广场相呼应,进一步提升层次,完善塘桥地区商业配套,形成
浦东塘桥地区商业中心。
外高桥地区商业中心——规划以洲海路、杨高北路沿线核心地块开发,明确功能
分区及主力业态,有序建设商务楼宇、购物中心、会展设施、星级酒店等设施,形成
浦东外高桥地区商业中心。
金桥地区商业中心——规划结合轨道交通站点建设,沿金海路南侧布局大型商业
设施,集商业零售、餐饮娱乐、酒店服务、公共活动中心等功能于一体,形成浦东金
桥地区商业中心。
张江地区商业中心——规划以滨洲路为主轴,东西向扩展,以规划中的地铁2号
线延伸线站点以及露德圣母大教堂周边区域为依托,集中布置商业设施、宾馆、商务楼、
展示馆及文化设施,集文化旅游、购物、休闲、娱乐于一体,形成浦东张江地区商业中心。
川沙地区商业中心——规划以川沙新市镇中心建设为主,依托川环南路-川沙路
沿线大型商业设施、商务楼宇,以超市、百货店为主要商业业态,形成浦东川沙地区
商业中心。结合老集镇中心的改造,发展江南古镇旅游,建设形成历史文化旅游特色
街区;结合南部主题公园建设,发展酒店、餐饮娱乐、文化休闲、旅游服务网点。
三林上南地区商业中心——规划以世博园区建设为依托,在上南路近华夏西路处,
以大型超市、百货店为主力店,周边配套特色餐饮、大型娱乐设施、酒店等服务业网点,
形成浦东三林上南地区商业中心。
远期依据中心城人口分布与居住密度,并结合轨道交通站点和可开发土地资源,
强调地区级商业中心的服务均好性,规划预留了5处地区级商业中心用地,主要包括
北蔡、金杨、上海大学(宝山校区)周边地区、徐汇滨江地区以及闵行九星地区。
3.2.5 社区级商业中心布局
3.2.5.1 社区级商业中心定义及综合指标
社区级商业中心是指在人口规模达到5万人以上的1个或1个以上居住区内,与
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设置较完善的、以满足居民日常生活消费为主的商业和服务业网
点,服务对象为该区域及部分外来消费者的属地型商业。
3.2.5.2 布局原则
172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以人为本的原则。便民利民,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求为主旨,丰富居民社区生活
内容,提高居民生活品质。
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社区特点,充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和现有的社区服务设施,
通盘考虑,综合利用,整合优化。.
均衡布局的原则。制定合理的服务半径,按照网格化的要求均衡布局,方便消费,
提高服务效率。.
远近结合的原则。近期重点改善最缺乏商业设施的社区,规划控制远期可作为社
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土地资源。
3.2.5.3 业态导向
社区级商业中心以社区购物中心、百货店、大型超市等大型商业设施为核心,同
时设置各类中小零售餐饮服务、社区生活服务、文化休闲服务等网点。针对各社区实
际情况,改善老的社区,建设新的社区,推进新型业态、服务设施和多层次商业网点
的建立。
社区级商业中心、居住小区商业和街坊商业的功能与业态组合
分级 主要功能
业态组合
基础型业态 指导型业态
社区级
商业中心
提供较完善的、能
满足居民生活所
需的购物、服务和
文化娱乐消费等
菜场、超市、大
众餐饮、大众理
发、大众沐浴、
维修、废品回收
大型超市、生鲜食品超市、便利店、
食杂、中西药、日用百货、家庭用品、
服装鞋帽、纺织品、钟表眼镜、五金、
家电、建材、书店、音像、美容美发、
彩扩、休闲、文化娱乐
居住小区
商业
满足居民日常生
活需求,提供休
闲服务和文化娱
乐消费等
菜场、超市、大
众餐饮、大众理
发、大众沐浴、
维修、废品回收
生鲜食品超市、便利店、食杂、面包房、
中西药、书报、音像、餐饮、美容美
发、洗染、休闲、文化娱乐、医疗保健、
中介服务、生活用品租赁
街坊商业
保障基本生活需
求,提供必需生
活服务
大众餐饮、大众
理发、大众沐浴、
维修、废品回收
便利店、食杂、面包房、中西药、书报、
餐饮、美容美发、洗染
注:社区级商业中心对应城市规划中的居住地区级和居住区级设置标准。
3.2.5.4 空间导向
以上海市中心城单元规划确定的社区中心为基础,综合考虑轨道交通、人口分布、
服务半径等因素,强调新增社区商业中心应与社区事务中心、卫生中心和文化中心结
合形成“四中心”合一的社区商业生活中心。中心城现状保留38个左右的社区级商业
173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中心,规划新增64个社区级商业中心,共规划形成102个左右的社区级商业中心。配
建的商业建筑面积不少于人均.0.7.平方米。
社区级商业中心布局形态宜条、块结合,采取相对集中或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
的布局方式,并与住宅保持适当的间距,避免干扰。
推进家庭生活服务网络建设,加强对居民生活必备的商业和服务网点的规划与配
置。包括社区家政服务中心、社区食堂、社区洗衣房、社区维修服务、标准化菜场(或
生鲜超市)、大众早点、大众理发、大众沐浴、旧货流通及再生资源回收等业态。
新建居民区必须按总建筑面积的相应比例和社区网点设置原则预留配套的商业网
点建设面积,与居住区开发同步;属居住性质的房产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禁止在居住
区底楼新开设具有安全隐患、污染环境的小五金建材、餐饮、娱乐、洗车场、集贸市
场等商业设施。
3.2.5.5 菜场规划
1.规划建设总量
根据原上海市规划局编制的《上海市菜场布局规划纲要》(2006年),至2010年,
上海市域范围内共规划菜场1260个左右,总量增加390个左右。其中,中心城共规划
菜场671个,郊区新城规划菜场335个,郊区新市镇规划菜场256个。
2.新建菜场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
采用“控制全市总量、设置合理半径、结合单元布局、缩减单个规模”的标准设
置。在确保全市菜场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原则上以120平方米/千人为总量控制指标,
以500米步行距离为基本服务半径,根据相关菜场布局的要求,规划应确保以500米
为服务半径的菜场(不含大卖场、菜店等)在居住区的覆盖率达到80%~90%以上。中
心城内环以内的浦西区域每个菜场建筑面积约1500平方米左右,用地面积不少于1000
平方米;中心城其他区域每个菜场约2000平方米左右,用地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
新城、新市镇每个菜场面积可控制在2000平方米以上,用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新建菜场,提倡与其他社区服务中心或者其他适当的公共建筑合建,有条件的也
可独立设置,原则上不宜直接设于住宅底层或裙房,菜场应当与住宅保持适当的距离,
确保安静卫生的居住环境。菜场一般宜设于建筑底层,大于2层、2层高的菜场必须配
置无障碍设施。新建的独立菜场要配有相当于菜场建筑面积20%以上的用地,与其他
建筑合建的菜场要保证相当于菜场建筑面积15%以上的用地,作为商品卸货场地和非
机动车停放场地的面积。
3.近期建设
到2010年,完成全市菜场标准化建设任务(含改建和新建),基本消除“马路菜场”。
174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到2012年,完成全市现有菜场的标准化改造建设,并基本完成中心城规划新增菜
场的建设任务,做到中心城菜场服务范围全覆盖。郊区菜场的建设,结合郊区城镇的
建设逐步进行,到2012年基本形成郊区菜场布局的网点布局构架。
3.3 新城新市镇商业布局
根据上海城乡规划体系、区域产业基础、各类交通条件和地区发展定位,按照“体
系呈梯度、布局成团组、城镇成规模、发展有重点”的原则,分类指导和试点推广,
形成郊区新城新市镇商业服务网络。
3.3.1 新城商业综述
3.3.1.1 新城商业中心定义
新城商业是指在郊区新城中心区域形成的商业中度集聚、商业服务行业比较完善、
服务对象主要为新城居民及各类外来消费者的新城商业主要集聚地。
根据上海城乡规划体系,上海要建设形成9个新城,新城商业布局要与新城规划
相衔接,在形成城市功能、体现城市形象、集聚服务产业方面有新的突破;要与新城
总体布局、功能定位、产业结构、文化景观相协调;要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人
口分布、购买力水平相适应;要与中心城区商贸服务业形成错位和互补,形成不同的
发展模式和特色。.
3.3.1.2 功能特征
新城商业功能具有3个基本特征:①. 服务范围广域。既要服务新城地区居民,同
时辐射周边地区乃至整个区域。②. 层次结构完整。具有新城级、社区级二级商业结构。
③. 现代与传统和谐相融。新城区商业要体现都市风貌,布局相对集聚,以块状商业设
施为主体,周边辅助性建设若干商业街区;老城区要在保护性开发中体现历史老城风貌,
着重调整提升主要商业街,鼓励建设老字号集聚、商旅文结合的特色商业街。
3.3.1.3 业态导向
新城商业以满足新城居民购物、餐饮、娱乐和休闲等多元消费需求为宗旨,鼓励
发展百货店、超市、便利店、专业店、专卖店、生活服务网点和有地方特色的餐饮、
娱乐休闲设施,鼓励发展提供社区综合服务的社区级商业中心。.
鼓励设置:百货店、专业店、专卖店、超市、便利店、餐饮网点、文化娱乐网点。.
适度设置:购物中心、大型超市、菜场、生活服务业网点。
限制设置:大型商品交易市场。.
3.3.1.4 空间导向
新城商业布局形成相对独立完整的等级体系,包括新城商业中心和社区级商业中
心两个层级。.其中新城商业中心的能级等同于中心城的地区级及以上的商业中心。
175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松江、嘉定、临港、闵行、宝山等人口达到80万~100万的新城,配置商业建筑
面积为80~100万平方米;其他新城人口30万~50万,配置商业建筑面积为40万~60
万平方米。每个新城可建设1~3个新城商业中心,但数量不应超过4个.。.
(1)人口规模80~100万人新城:松江新城、嘉定新城、临港新城、闵行新城、宝
山新城。松江新城、闵行新城已初具规模,嘉定新城、宝山新城和临港新城正在建设阶段。
要以重点开发建设的新城中心区域为载体,规划建设形成集行政办公、商务、购物、
文化娱乐、旅游观光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商业中心。
(2)人口规模约30万~50万人新城:金山、青浦、南桥、城桥新城。综合利用区
位交通、产业基础、生态环境、历史文化等有利条件,规划新城商业、商务、旅游文化、
酒店和其他生活配套设施相对集中的地区级商业中心,凸显城市核心功能。
3.3.2 . 新城商业布局
3.3.2.1 嘉定新城商业
嘉定新城规划形成4个新城级商业中心、10个社区级商业中心。
嘉定新城级商业中心主要布局南部新城商业中心、北部老城商业中心、安亭商业
中心和南翔商业中心。南部新城商业中心建设要与嘉定新城现代化城市形态相协调,
与交通基础设施相配套,以发展块状集聚的现代商业业态为主导,形成城市综合服务
功能和商业商务集聚的核心地区;北部老城商业中心以调整改造为主,提升商业服务
能级,大力发展现代商业、生活服务业和文化旅游休闲业,形成集文化休闲、旅游购物、
生活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区域性商业中心。安亭商业中心布局在安亭老镇区南侧,汽
车城核心区的西侧;南翔商业中心布局在南翔走马塘、南翔老城区。
结合嘉定新城居住社区规划形成10个社区级商业中心。在主城区规划设置南门、
菊园东、新成、马陆和徐行新市镇区5个社区级商业中心。在安亭组团设置方泰、陆巷、
梅园、于塘路和联西5个社区级商业中心。除了菊园东和新成社区级商业中心为新建外,
其他社区级商业中心均为依托现有设施改建。
3.3.2.2 临港新城商业
临港新城规划形成2个新城级商业中心、8~10个社区级商业中心。
临港新城级商业中心主要布局新城主城区商业中心和综合区商业中心。新城主城
区商业中心主要分布在主城区中心地区,位于滴水湖第一环带以及滴水湖湖中三岛区
域,是集中体现滨海都市魅力和活力、展示新世纪城市建设水平和都市生活环境质量
的标志性地区,布局围绕滴水湖,形成“一环一圈”,集聚购物中心、专业店、专卖店
等大型商业设施以及具有海港休闲旅游特色商业街,形成具有行政办公、商务、商业、
文化娱乐等综合功能的区域性商业中心。综合区商业中心主要设置在中环带和主产业
176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区核心区的中央景观带内,形成集商业、商务、旅游、娱乐休闲等服务功能于一体的
区域性商业中心。
结合临港新城居住社区规划形成8~10个社区级商业中心。根据工业区的布局特点,
规划设置若干工业区商业服务中心,为邻近工业企业提供良好的商业服务;主产业区
商业服务中心主要设置在中央公园带内;重装备产业区商业服务中心结合中心公共绿
地设置。
3.3.2.3 松江新城商业
松江新城规划形成2个新城级商业中心、7个社区级商业中心。
松江新城级商业中心主要布局老城区商业中心和新城区商业中心。其中,老城区
商业中心体现历史老城风貌和旅游文化特色;新城区商业中心是松江发展都市商业的
核心区域,体现“国际花园城市”特色形态和高雅氛围。老城商业中心以中山中路为
核心,加快中山路、人民路等中心街区结构调整,扩大主力品牌、核心店铺的号召力,
继续完善松东路、华亭老街等初具规模的特色商业街,加强街区综合环境配套,建设
成为集旅游、观光、购物、休闲、娱乐、餐饮为一体的新城商业文化中心。新城商业
中心以开元地中海商业广场为中心,以大型购物中心、大型超市、大型专业店、大型
餐饮娱乐设施等为主力店,与轨道交通站点有机衔接,融综合购物、餐饮娱乐、商务
服务、文化活动于一体,形成不同功能配置、不同业态组合、组团状集聚的综合商业
功能区。新城商业中心规划形成三大功能区:开元地中海购物中心地区,通过培育和
引进新的商业业态和商业品牌,推动商业结构优化,形成松江城区繁荣繁华的地标;
泰晤士小镇地区以人文居住、商业文化、休闲旅游为主体功能,建成上海郊区独具英
伦风貌的时尚创意消费体验中心;轨道交通9号线松江站点区域,结合沪杭铁路、轨
道交通9号线以及规划建设的沪杭高速铁路换乘枢纽,发挥地区交通优势,推动交通
与商业联动,布局形成轨道交通枢纽商业。
结合松江新城居住社区规划形成兰桥、泰晤士小镇、星辰苑、方舟、祥和、永丰、
中山7个社区级商业中心。进一步完善社区便民商业服务网络,引导社区商业服务设
施结合社区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福利、行政、治安等设施综合设置。
3.3.2.4 闵行新城商业
闵行新城是立足于上海近郊区、具有综合辐射功能的组团型现代化新城。闵行新
城规划形成4个新城级商业中心、6个社区级商业中心。
闵行新城级商业中心主要布局莘庄商业中心、七宝商业中心、颛桥商业中心和江
川商业中心。莘庄商业中心位于莘庄轨道交通1号线和3号线换乘枢纽站点区域,依
托轨道交通枢纽,完善现有商业、商务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新建大型综合性商业设施,
177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形成功能完善、业态齐全、交通便利的地区商业中心。七宝商业中心规划位于七莘路、
漕宝路节点区域,以上海莘城购物中心为主体,包括周边已建的七宝商城、乐购大型
超市、巴黎春天百货店、嘉茂购物广场以及汇恒商业大楼、地铁枢纽商业大楼,形成
四个大型商业组团,与七宝生态商务区建设联动,形成七宝地区综合性商业中心。颛
桥商业中心规划位于元江路、沪闵路相交周边区域,调整提升现有商业街,新建大型
超市、大型专业店等现代商业设施,形成集购物、餐饮、文化娱乐、休闲服务于一体
的地区商业中心。江川商业中心布局在东川路老闵行中心地段,以江川路为核心主轴,
北翼形成“欧尚”、“千代广场”、金平路休闲街为主要载体的商业组团;中翼形成.“红
园购物中心”、香樟树江川路休闲街为主要载体的商业组团;南翼以滨江休闲带、新老
街为主要载体的商业组团,功能互补、区域联动,共同构筑江川地区综合性商业中心。
加快完善虹桥综合交通枢纽闵行华漕地区的商业服务网点布局,结合交通枢纽区域及
周边地区规划,重点建设商务楼宇、综合商业设施、五星级酒店、酒店式公寓、公交
枢纽站点等,形成上海西南地区交通枢纽型商业中心。
结合闵行新城居住社区规划形成梅陇、吴泾、马桥、浦江、旗忠、紫竹6个社区
级商业中心。考虑到浦江镇是世博动迁基地所在地,居住人口密集度较高,加快建设
新镇区商业中心,进一步完善世博动迁基地配套商业建设,结合轨道交通8号线浦江
镇沿线五个站点区域规划设置轨道交通站点商业。
3.3.2.5 宝山新城商业
宝山新城是宝山区行政、经济、文化、商务综合中心,作为上海中心城功能拓展
的北部重要区域,商业发展要与宝山新城定位相协调。宝山新城规划形成3个新城级
商业中心、12个社区级商业中心。
宝山新城级商业中心主要布局老城区商业中心、顾村地区商业中心和杨行地区商
业中心。老城区商业中心位于友谊路以北、湄浦河以南地区,与北上海商业广场联动
互补,形成以大型综合超市、大型家居专业店、餐饮娱乐中心、品牌专卖店等为主的
商业中心。顾村地区商业中心位于顾村陆翔路、沪联路交汇处,结合轨道交通站点设
置各类综合商业服务设施,结合顾村老街改建,形成古镇特色商业街和轨道交通新兴
商业交相呼应的地区商业中心。杨行地区商业中心位于沙浦河南侧,规划结合轨道站
点设置集聚购物、餐饮、文化、休闲娱乐等设施的综合性商业中心。
结合宝山新城居住社区规划形成12处社区级商业中心,近期重点建设祁连上大、
淞南、月浦、海滨吴淞四个社区级商业中心。适应新型居住环境、进一步调整传统商
业业态,鼓励发展现代商业业态,形成满足居民生活消费的新型社区商业服务网络。
3.3.2.6 南桥新城商业
178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南桥新城作为上海南郊的重要地区,是上海与浙江省相邻的地区之一,结合南桥
新城发展空间的新拓展,规划形成2个新城级商业中心、3个社区级商业中心。
南桥新城级商业中心主要布局新城区和老城区两大商业中心。新城区商业中心依
托南桥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以满足本区居民为主,兼顾辐射周边产业园区及其他
外来消费群,以百联南桥购物中心为核心,集聚百货店、综合超市和大型专业店,建
设形成集商务、商业、旅游、文化娱乐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商业功能区。南桥新城
内相关区域,以家居、建材、汽车销售、运动用品为主,国内外知名商业企业和商品
品牌集聚,形成大型专业店群的郊外新兴专业商业区。老城区商业中心依托人民路、
解放路等主要商业街区,加快调整改造,提升服务功能、优化业态布局、完善综合配套,
形成各具特色、功能互补的综合性商业街区。
结合南桥新城居住社区规划在北部、东部、西部片区设置3处社区级商业中心,
集中配置大型超市、菜场、便利店及其他社区生活服务设施。为片区居民、产业园区
工作人群服务。
3.3.2.7 金山新城商业
金山新城规划形成3个新城级商业中心、6个社区级商业中心。
金山新城级商业中心主要布局新城区商业中心、老城区商业中心、金山火车站交
通枢纽商业中心。新城区商业中心沿龙翔路设置,结合金山区行政中心,形成集行政
办公、商务金融、商业休闲、文化体育等功能于一体的新城商业中心。老城区商业中
心位于卫零路、卫清路、蒙山路等主要街区构成的区域,依托已建和新建大型商业设
施,以购物中心、百货店、大型专业店为主要业态,带动随塘河路特色商业街、海鲜
主题餐饮街区、滨海旅游特色商业街、新城中央步行商业街区、金山世纪城特色商业街、
金山卫康城娱乐休闲街区等特色商业街建设。金山火车站区域依托火车站建设、海滨
岸线的再开发,形成海滨旅游、度假、休闲服务为特色的商业中心。金山新城周边与
山阳镇相邻高速公路道口周边区域,规划建设形成以购物中心、大型专业店、大型超
市等现代商贸业态为主的交通枢纽新兴商业中心。
结合金山新城居住社区规划在金山卫科研片区、山阳工业片区、石化居住片区、
山阳居住片区、中心片区、海滨片区形成6个社区级商业中心。形成满足居民生活消
费的新型社区商业服务网络。
3.3.2.8 青浦新城商业
青浦新城作为上海西郊的重要地区,是与江浙两省相邻的地区之一。结合青浦新
城东西片及北片的城市发展要求,规划形成4个新城级商业中心、6个社区级商业中心。
青浦新城级商业中心主要布局桥梓湾地区、夏阳湖地区、港隆广场地区以及朱家
179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角片区四大核心商圈。桥梓湾商业中心形成以综合商业、餐饮娱乐、文化服务为主要
特色的老城区商业中心;夏阳湖商业中心主要布局在夏阳湖周边,依托青浦区新的行
政中心建设,形成城市生活功能、休闲文化功能为特色的新城区商业中心;港隆广场
主要依托已有的大型百货店,引进新兴连锁品牌专业店、专卖店等,形成以现代业态
为主导的地区商业中心;朱家角片区商业中心布局在朱家角新镇中心地域,建设以大
型超市为主力店的购物中心,周边辅助休闲步行街区。充分利用青浦城区的历史人文、
景观资源特色,努力推进青安路-青松路、城中路、盈港路、聚星街-南门街等特色
商业街的发展。
结合青浦新城居住社区规划布局6处社区级商业中心,以满足青浦新城所有居民
日常生活消费和社区服务的需求。
青浦新城周边徐泾地区充分依托虹桥综合交通枢纽的集聚和辐射效应,以商务功
能为主导,集交通换乘、商务办公、购物休闲、公共活动为一体,建成新兴交通枢纽
商业商务中心;赵巷地区依托已有奥特莱斯、国际家居中心等大型商贸设施集聚优势,
进一步引进大型餐饮、文化娱乐、酒店、会展等配套设施,建成以大型现代商贸业态
为主导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环淀山湖地区充分依托淀山湖的生态资源,发挥朱家角
古镇、金泽桥乡、练塘等历史人文旅游区的特色资源,统一规划、逐步开发,形成以
总部商务、会务度假、观光休闲、旅游商业为主导功能的生态休闲商务商业区。
3.3.2.9 城桥新城商业
城桥新城是崇明三岛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和水上门户,规划建设成为田园城市、
亲水城市和宜居城市。结合城桥新城总体规划形成1个新城级商业中心、2个社区级商
业中心。
城桥新城级商业中心主要服务于整个崇明岛,以新城区中央大街为主轴,以北门
路及其东延伸线为副轴布局,新建百货店、专业店、专卖店、大型餐饮设施等主力店,
配套餐饮、文化、休闲、娱乐等服务业网点,形成集行政办公、商业休闲、文化活动
等城市综合功能于一体的综合商业中心。同时体现历史文化积淀的商业休闲旅游服务
功能,建设崇明特色老街。
结合城桥新城居住社区规划设置2个社区级商业中心,为社区居民服务,以新建
大型超市为主要载体,形成社区商业、社区文化、社区服务、社区公共活动于一体的
社区生活中心。规划预留轨道交通1号线城桥新城站点周边商业用地,未来结合地铁
站点建设新兴轨道交通商业功能区。
3.3.3 新市镇商业 .
3.3.3.1 新市镇商业定义
180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新市镇商业主要面向城镇居民,指商业一定程度集聚,主要配置居民和村民日常
生活消费所需的商业服务行业,以及提供农业生产资料供应服务,服务对象为本镇居
民和附近村民的郊区中心镇的商业中心。
3.3.3.2 新市镇商业布局
按人口规模不同,新市镇分为5万人口以下的一般镇和10万人口左右的中心镇两
个层次。5万人口以下的新市镇商业设施参照中心城社区级商业设施配置标准,建设2.5
万~3万平方米商业设施,方便本镇居民及附近村民日常购物、餐饮及社区生活服务。
10万~15万人的新市镇商业设施参照新城社区级商业设施配置,建设10万~20万平方
米商业设施,不仅为新市镇本地居民服务,同时辐射周边地区。以满足城镇居民购物、
餐饮、娱乐和休闲等多元消费需求为目标,鼓励发展超市、便利店、专业店、专卖店、
生活服务网点和娱乐休闲设施,限制发展各类大型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
根据新市镇各自风貌定位、路网交通、人口规模、产业基础,构建综合服务型、
产业主导型、交通枢纽型、现代居住型等新市镇商业。.
产业基础较好、人口规模较大的、辐射力较强的中心镇,应依托镇中心区域及轨
道交通等公交枢纽,布局配套综合商业设施。
居住型新市镇重点发展以大型超市为主力业态的社区级商业中心。
产业主导型或临近工业园区的新市镇,应利用现有镇区商业资源,完善商业服务
业配套,集中布局餐饮、娱乐、酒店、生活服务等设施,满足本镇区及周边工业园区
各类消费需求。
农业园区为依托的新市镇还应大力发展农业科技服务、生态观光农业、农产品贸易、
“农家乐”乡村旅游等农业延伸服务业。
综合交通枢纽为核心的新市镇,重点发展面向“长三角”、辐射周边地区的交通枢
纽商业,发展购物餐饮、宾馆服务、商务办公、仓储物流等各类功能区。
3.3.4 中心村商业
居民新村是郊区新型社区,随着居民新村归并建设,按照每个中心村1000~3000
人口规模配置商业设施。.
结合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村委会综合服务站建设,加快建设改造标准
化农家店,改造传统农贸市场,为农民提供日用消费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完善农家店
功能,形成以大中型连锁经营企业为骨干、村级店为基础的农村商品和服务流通网络。.
对条件相对成熟的居民新村规划建设“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主要布局便民购
物区、公共服务区、文化活动区,满足农村居民日常生活消费,在农资农技服务、医
疗卫生、文体活动、购物消费、行政事务办理及各类教育培训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181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3.4 特色商业街布局
特色商业街,是指集聚众多规模不一、特色鲜明的零售商店、服务设施和商用物业,
能够满足目标消费者或游客购物、餐饮、休闲、娱乐、文化、观光等需求的城市商业区域。.
3.4.1 功能定位
从功能特征来看,特色商业街是城市商业的缩影和精华,是城市地域文化的重要
载体,是现代商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反映地方特色的重要窗口。原则上城市主要
交通要道应与商业街功能有所区分,以利于城市道路交通通畅。.
从功能特色来看,特色商业街大致分成:历史风貌特色街、时尚购物特色街、餐
饮娱乐特色街、文化休闲特色街等。.
3.4.2 布局原则
特色商业街规划布局应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1)注重集中分布原则。严格区分商业街和一般城市道路的功能,不适合进行商
业街区设置的通路性交通干道应限制商业发展,以提高商业网点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和
有效性。
(2)注重主题特色原则。依托商业街的历史底蕴、文化魅力或商品服务特色,在
建筑设计和招商方面注重塑造具有特色的商业生态和景观,促进文化、旅游和商业之
间的相互联动。
(3)注重综合配套原则。完善商业街软硬件设施的综合配套水平,形成良好的商
家经营环境和消费者购物环境。
(4)注重规范管理原则。遵循“适度控制、优化结构、统一规范管理”的原则,
推进特色商业街的建设与改造。对现有特色商业街加强引导,实行非终身命名制。引
导特色商业街的规范化管理,由政府或行业协会引导成立有商家代表参加的商业街自
治管理机构。
4.3 业态构成
重点引导建设信息、电子器材、家用电器、文化用品、休闲娱乐、服饰、旅游纪
念品和餐饮休闲等符合现代消费趋势的商业特色街。
鼓励设置与该商业街特色相关的专业店、专卖店,适度设置为该商业街配套服务
的服务业,限制设置与该商业街特点无关的业态和业种。
对具有传统文化特色的商业街,要保护、开发其文化价值,促进传统特色与时尚
消费的协调;适当保留老字号店铺,限制发展破坏文物和影响文物景观的商业网点。
3.4.4 规划布局
根据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公布的上海市特色商业街名单,近期建设近30条特
182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色商业街,远期规划40~50条特色商业街。
其中,休闲餐饮特色商业街主要包括:滨江大道休闲餐饮街、吴江路休闲街、衡
山路休闲街、十尚坊休闲餐饮街、奉浦餐饮休闲街等为代表;文化特色商业街主要包
括福州路文化用品街、绍兴路文化街、多伦路文化名人街等为代表;时尚购物特色商
业街主要包括:金陵路特色商业街、茂名南路定制服装街、梅川路时尚休闲特色街、
北翼路服饰街、奉贤人民南路服饰街等为代表;老字号特色商业街主要包括豫园老街、
上海老街、七宝老街、陕西北路老字号特色街、福建路中华名品街;历史风貌特色商
业街主要包括朱家角镇北大街、安亭老街、松江中山中路华亭老街等为代表。
3.5 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布局
近期上海将逐步建设形成20个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主要包括黄浦区西藏路环人民
广场现代商务区、卢湾区淮海中路国际时尚商务区、静安区南京西路专业服务商务区、
浦东新区外滩-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张江高科技创意文化和信息服务业集聚区、世博
花木国际会展集聚区、长宁区虹桥涉外商务区、虹口区北外滩航运服务区、杨浦区江湾—
五角场科教商务区、大连路创意产业服务区、普陀区长风生态商务区、徐汇区徐家汇
知识文化综合商务区、闸北区不夜城现代交通商务区、漕河泾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宝
山钢铁物流商务区、青浦区赵巷商业商务区、奉贤区南桥中小企业总部商务区、松江
区松江佘山休闲旅游区、嘉定区国际汽车城现代服务业集聚区、闵行区七宝生态商务区。
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以服务业重点项目为主要载体,包括商务、商业、文化、旅游、
公共服务等功能性项目,依托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加快新建一批标志性商业商务
设施,加快配套服务设施建设,为商业拓展新的空间,形成新的载体,丰富新的内涵,
提升新的形象,形成上海城市新名片、产业新高地和经济增长新亮点。.
3.5.1 业态构成
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商业按照不同的功能定位,主要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商业主导型。以商业功能为主导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部分与市级商业中心、地
区级商业中心重叠,商业建筑面积占集聚区总建筑面积的比重超过50%,商业功能兼
具对外辐射性,服务对象为广域性人群。零售业主要包括购物中心、百货店、大型专业店、
品牌专卖店、大型餐饮娱乐设施等业态。
商业配套型。以商务、旅游等其他功能为主导、商业功能相配套的现代服务业集
聚区,商业配套建筑面积不超过集聚区总建筑面积的20%,以商务服务、餐饮娱乐、
生活服务等配套商业为主,零售业主要包括生鲜食品超市、便利店、文化用品店、书报亭、
药店等业态。
综合功能型。商业、商务功能并重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商业建筑面积占集聚区
183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总建筑面积的比重不超过50%。零售业主要包括百货店、品牌专业店、专卖店、超市、
便利店、文化用品店、书报亭、药店等业态。
3.6 交通枢纽商业布局
根据上海市交通枢纽规划建设的进度,结合各类枢纽功能及其周边城镇建设、商
业网点现状,重点布局用地条件和建设条件均比较成熟的B类轨道交通枢纽商业。.
3.6.1 轨道交通枢纽商业定义 .
轨道交通枢纽商业是与轨道交通枢纽站点距离相近、空间相联的新兴商业集聚地。
从轨道交通站点与周边的关系,可分为站本体内商业和站本体外商业;从地面与地下
空间关系,可分为地面商业和地下空间商业。.
轨道交通枢纽及周边商业开发应充分研究站点周边地区的交通现状和开发负荷,
科学论证和预测站点周边地区的规划和交通增长,合理确定商业的功能、容量和布局。
轨道交通枢纽的商业布局要与城市区域的功能相匹配。站本体内商业与站本体外商业、
地下商业与地面商业,在布局上要形成互补。
3.6.2 轨道交通枢纽商业布局导向
按照上海综合交通枢纽规划,三线及三线以上轨道交通换乘站为主体的大型枢纽
规划15处,包括汉中路、静安寺、人民广场、世纪大道、徐家汇、虹口体育场等地区
综合交通枢纽;一线或二线轨道交通站点为主体的中型枢纽规划73处,其中19个分
布在内环线以内,32个分布在内外环之间,22个结合郊区城镇布置,分布在外环以外。
遵循“交通优先、确保安全、统筹规划、功能协调、地下地面联动”的原则,完善轨
道交通枢纽地区商业布局。.
3.6.2.1 业态导向
轨道交通枢纽商业主要结合轨道交通枢纽站体设置,在本体内的商业在空间布局
上要确保足够的交通空间,在轨道交通站点的站厅、站台层商业布局要满足“以流为主”,
合理适度控制商业规模,其业态设置应符合乘客快速消费需求的业态,禁止占用人行
空间零星设置商业。交通枢纽站本体外的商业,应确保地下轨道交通与地面常规公交、
出租车和停车场库等各种交通方式的换乘空间,以及各类交通设施的停留和运行空间。
内环线内交通枢纽站点,应强化交通疏散功能,以体现便捷性的小型商业设施为主,
可布置报刊杂志、面包房、饮料、便利店等商业生活服务网点。
中环以外、外环线以内城市边缘区交通枢纽站点,根据交通客流的不同消费需求,
配套建设站本体内和站本体外商业,对靠近居民区的轨道交通站点,在条件许可的情
况下可发展社区商业。
外环线以外交通枢纽站点周边地区,规划布局大型综合商业设施,补充和完善周
184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边区域的商业网点。
3.6.2.2 空间导向
对不同地区、性质和规模的轨道交通枢纽,根据站点所处城市区域的不同性质、
对人口分布和流向的不同影响,同步制订和整体推进相应的商业网点改造和新建规划。
在功能定位、设施配置、集约用地、交通组织、开发强度等方面予以分类指导,主要
包括中心城商务区站点、中心城商业区站点、中心城居住区站点、郊区新城中心站点、
郊区新市镇站点、重点旅游区站点和一般站点等商业设施。
完善已建枢纽区域商业布局:人民广场、徐家汇、东方路/张杨路、上海南站、中
山公园、莘庄等已经建成运营的交通枢纽,要有计划地实施调整和改造站点商业,完
善商业设施布局,提升综合服务功能。注重站点地下空间的利用与地面商业设施的互
动和错位经营。
加快新建枢纽区域商业布局:加快三线及三线以上大型轨道交通换乘枢纽地区商
业网点布局,特别是虹桥综合交通枢纽区域及周边相关区域、虹口足球场交通枢纽区
域等,地下地面一体化综合开发大型商业、商务、酒店等服务设施。注重站本体内和
站本体外商业设施统筹建设;注重地下可开发空间与地面商业设施的地下部分联动;
注重地下公共基础设施资源的发掘和整合,处理好地下和地面功能补充完善,实现交
通流、人流和商流的有机结合。积极协调交通建设部门与商业投资建设部门的合作,
形成交通枢纽开发的专门化运营商,实现规划、建设、运营一体化的良性发展机制。
3.7 各类园区配套商业布局
3.7.1 工业园区商业布局 .
3.7.1.1 功能定位
工业园区商业是工业园区公共设施的有机组成部分,主要面向园区内工作和生活
人群,提供购物、餐饮、休闲、娱乐和其他生活服务。
3.7.1.2 布局导向
工业园区商业按照各工业园区自身产业结构特点、企业集聚形态和区域工作人群、
居住人群消费特征,商业配置的规模要与工业园区人口相适应,满足人们创业、生活、
学习与社会沟通等多方面需求。重点发展便利性商业网点,加强日常生活用品、餐饮、
生活服务网点的配套设置。.
在工业园区务工人员集聚生活的地方,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建设、统一管理、统
一配套的原则建立园区生活服务区,规划各类配套生活服务设施约占全部建筑面积的
比重不超过15%。集中配置小型便利中心、综合商业街和专业商业街,包括超市、快
餐厅、邮政、银行、文体等网点设施。.
185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3.8 大型商品交易市场布局
大型商品交易市场主要包含大型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消费品交易市场和生产资料
交易市场,大型商品交易市场的布局要符合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其中大型农副产品
交易市场将以均衡分布、各具优势特色的已建食用农副产品市场为主体,服务全市居
民消费为主,兼顾辐射周边地区。原则上外环以内控制新设立大型农副产品交易市场。
消费品交易市场以已有较成规模、经营良好、具有行业优势的专业市场为主。原则上
中心城和郊区新城不再设立污染环境、堵塞交通、有碍市容的大型消费品交易市场。
生产资料交易市场原则上设置在有相应产业基础和市场资源,能配套上下游产业集群
发展的中心城以外地区,对具有易燃、易爆、易挥发和污染性的化工产品,其设置和
交易场所应远离中心城和居住区,且要符合城市的产业布局规划、环保与安全的法律
法规等。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原则上应设置在外环线以外,控制总量,合理布局。
空间导向:
内环线以内区域发展重点。原则上该区域内不再新建市场,以现有市场重组整合
为主,严格控制市场数量,提升市场能级。
中内环间区域发展重点。优化布局、整合资源,集中发展附加价值高、单位面积
效益高、污染小的商品交易市场。鼓励发展以商品展示、展销、信息服务、资产结算、
价格指导等功能为主的商业楼宇、商务中心。
中外环间区域发展重点。集约发展、减量增效、规范管理。依托区位、产业优势,
形成区域特色明显、专业性强、产业基础好的大型商品交易市场集聚区。
外环线以外区域发展重点。为产业配套,实现基本仓储、堆物等功能。
第4章 商业业态布局导向
4.1 零售业态布局导向
遵循人口规模与商业网点配置关系,对大型零售业态布局和数量进行发展和控制
引导。严格控制营业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零售业态的设置;营业面积5000平
方米及以上大型零售业态的建设与改造亦应根据区县实际商业存量和总量规模适度控
制发展;对大型购物中心、大型超市应视其经营状态进行数量和结构调控。注重商业
功能、建筑空间、停车配套的全面提升,完善服务配套,提升商业形象和城市品位。
提升发展百货店。对现有传统百货店进行升级、改造,加强对内对外合作,细化
经营定位,调整经营结构,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多层次、全方位的需要。在地区级商
业中心和新城级商业中心内,按照消费结构和消费需求,鼓励发展一定数量适合消费
群体的百货店,使百货店成为城市商业中心发展的主力支撑。
186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规范发展大型超市,大型超市结合城市规模的拓展,根据城市人口数量和居住区
分布情况进行均衡布局,统筹考虑总体和片区的需求,使其有序发展。鼓励大型超市
进入社区级商业中心发展。
合理发展大型专业专卖店。大型专业专卖店布局较为灵活,既具有专业特色,又
具有规模效应。
适度发展品类专业店、折扣店、品牌直销店等新兴零售业态。
积极发展新兴电子商务,包括无店铺销售、网上购物、目录店、个人配送业务等
新型销售方式,支持电子交易平台建设。
4.2 餐饮业态布局导向
积极引导各级商业中心、特色商业街和社区餐饮网点的布局和建设,进一步鼓励
餐饮网点的集中布局,形成管理规范、环境整洁、分布合理、品种丰富的发展格局。.
积极引导商务区、工业园区配套餐饮网点的布局和建设。要大力发展一批经济实惠、
安全卫生的大众化餐饮服务网点。.
加强餐饮网点规范经营管理。对已形成规模的食街加强基础设施改造的投入,增
加停车位,改善经营环境。从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卫生防疫等各方面加
强对餐饮网点的管理。限制居民区内商住混合餐饮网点设置。
4.3 生活服务业态布局导向
要加强居民日常生活服务,重点发展家政服务、大众理发、婚庆服务、洗染服务、
汽车维修、再生资源回收等社区生活服务业。.
要积极拓展服务行业门类,在满足居民日常生活服务的基础上,增强其他生活服务、
文化娱乐、休闲服务功能。.
4.4 主要大型商业设施布局导向
4.4.1 大型购物中心布局
上海中心城中环内严格控制大型购物中心的设立,新建大型购物中心鼓励在中环、
外环以外交通枢纽的周边地区布局。大型购物中心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集购物、
休闲、餐饮、娱乐为一体,以百货店或大型超市作为核心主力店,辅之以各类专业店、
专卖店等零售业态及餐饮、娱乐等设施,应配置充足的停车场地。一般按照10公里服
务半径配置一个大型购物中心。
中小型购物中心应与社区级商业中心相结合,以大型超市为核心主力店,营业面
积不超过5万平方米,一般服务人口为3万~5万人。
4.4.2 大型超市布局
大型超市是指采取自选销售方式、以销售大众化日用品为主,并将超市和折扣店
187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经营优势合为一体,满足顾客一次性购足需求的零售业态。大型超市一般服务人口5万,
服务辐射半径3公里以上,目标顾客为本地区居民为主,兼顾流动消费群。.
大型超市按照“控制总量、规划增量、调整存量、优化质量”的思路进行布局,
主要结合中心城社区级商业中心和郊区新城新市镇商业中心建设均衡布局。大型超市
近期重点设置在居住人口密度较高、大型超市相对缺乏、交通条件比较便捷的地区,
即主要布局在中外环线之间距中环线以外2公里范围的地区、外环线两侧地区、郊区
新城社区及新市镇镇区。
第5章 实施与监管
5.1 加快推进规划实施
本规划应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本规划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生效后,应当及
时公布,并由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报商务部备案。本规划是指导上海全市商业网点建设
发展的依据。规划建设部门应把本规划纳入重点商业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保证
各项规划的统一性、配套性、可操作性。新建商业网点以及现有商业网点改变用途、
业态,应当符合本规划。加强市、区和各区域之间商业网点规划的衔接。加快推进相
关配套的专业规划编制工作,以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本规划。各区(县)要在本规划基
本框架内,结合本区(县)实际制订和落实区域内商业网点布局规划。加强上海商业
人才队伍建设,为实施本规划奠定商业人力资源的基础条件。
5.2 健全政策法规体系
当国务院颁布《城市商业网点管理条例》时,上海应及时制定“上海市商业网点
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商业网点建设,建立良好市场秩序,促进商业规范有序发展,
推进上海商业现代化和国际化建设。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依据本规划要求,适时制定并
发布上海市商业网点建设分类指导目录,提出商业网点建设的阶段性目标,向社会公
布阶段性的鼓励、允许发展和限制、禁止的商业网点业态和商业项目类别。积极发挥
商业发展引导资金和区域专项资金的作用。加强对商铺产权分割的管理,研究并形成
政府规范性文件。.
5.3 建立监管调控机制
新设立或扩大至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零售网点和营业面积10000平
方米及以上的大型商业网点,申请人应当向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提交拟设立大型商业网
点的基本情况及其对周边现有商业网点、交通、居民生活环境和文化景观影响的评估
等材料. 。由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
理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工商局等相
188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关职能部门组成联合会审小组,实施前置联合会审制度,必要时举行听证会。有关部
门应将会审或听证意见作为项目审批的依据。拟设立的大型商业网点建筑面积在10万
平方米(超市类1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在出具意见前,上报商务部。
5.4 加强投资信息引导
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商业网点建设、运营管理和服务的技术含量。在条件成熟时,
采用GIS(地理信息系统)平台,对商业网点进行动态管理和监测。依托商业网点信息
管理系统、消费市场信息快速反应系统,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引导企业做好商业项目
的投资决策和布局。.
5.5 强化行业自律管理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职能,加强对商业网点设置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实现行业自
律管理。通过制定相应的行规、行约、经营规则等自律性规章,促进商业网点规划的
顺利实施。行业协会要积极发挥对商业网点投资的有效引导与服务作用,制定相关的
行规行约、经营规则等自律性规章,提高行业规范化水平。
上海市商业经济研究中心
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二○○九年七月
189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2009-2012年上海服务业发展规划
沪府发〔2009〕5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2009-2012年上海服务业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2009-2012年上海服务业发展规划
加快发展服务业是上海建设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的必然要求,是构
建以服务经济为主产业结构的重要途径,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
具体举措。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和
《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
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精神,结合上海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上海服务业发展的现状与环境
改革开放以来,上海服务业在上世纪80年代实现恢复性增长,服务业增加值逐年
增加,但总体上仍处于较低水平。进入90年代,上海提出“三、二、一”产业发展方针,
服务业进入快速发展期,年均增速达13.8%,服务业增加值占全市GDP比重1999年首
次超过50%。进入新世纪以来,上海服务业平稳发展。
从总量规模上看,上海服务业增加值稳步提升,抗波动性逐渐增强。服务业增加
值从2000年的2486.86亿元增加到2008年的7350.43亿元,增长了1.96倍,占全市
GDP比重总体上保持在50%以上的水平,2000~2008年期间平均为51.7%,基本形成
了“三二一”发展的产业结构。虽然上海服务业增加值占全市GDP比重有所波动,但
190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整体呈上升趋势。随着上海“十一五”规划的实施和“四个中心”建设的推进,2008
年服务业增加值占全市GDP比重进一步提升到53.7%。
从服务业结构看,以金融业、批发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信息服务业等
行业比重较高、增长稳定,商务服务、教育卫生等新兴服务业所占比重小,但增长速度快、
发展空间看好。其中,批发零售业增加值2000年以来年平均增速为10.9%,行业增加
值占全市GDP的平均比重达到9.8%,在服务业各行业居首位;金融业增加值2000年
以来年平均增速为10.5%,但各年份增幅波动较大,占全市GDP的平均比重居服务业
各行业第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增加值2000年以来年平均增速为9%,占全市
GDP比重保持在6%以上;信息服务业增加值2000年以来年平均增幅达到23.3%,是
服务业中增长最快的产业。此外,居民服务业增加值2000年以来的年平均增幅达到
15.1%,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平均增幅为14.4%,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平均增幅
为12.9%。这些行业虽然增加值比重和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仍低于传统行业,但未来发
展前景看好,有望成为上海服务业发展的新增长点。
从服务业创新看,新技术、新业态发展势头良好,集群态势明显。信息技术、网
络技术,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服务业信息化平台正在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运用;金融
服务业各要素市场云集,正在逐步形成国际金融中心城市的功能;航运物流业借助于
上海优越的陆海空优势和四通八达的道路优势,延伸了国际贸易中心城市的功能。新
兴服务行业正在越来越成为服务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对提升产业能级和居民生活质
量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基础上,服务业自身创新也在
不断深化。同时,各区县依托各自优势差异化竞争,服务业集群发展态势也越来越明显。
从国际化程度上看,上海服务业开放水平不断提高。中国加入WTO以后,上海
服务业对外开放度不断加深。2006年上海服务业实际利用外资突破40亿美元,2008
年达到68.35亿美元,占全市实际吸引外资的67.78%。上海服务贸易进入快速发展阶
段,进出口额由2000年的79.1亿美元增加到2008年的735.7亿美元,年均增长率达
32.1%,高于同期上海货物贸易年均24.8%的增长率;服务贸易进出口额占上海国际贸
易进出口总额的比重由2000年的12.6%上升到2008年的18.6%;服务贸易依存度(服
务贸易进出口额与上海GDP之比)由2000年的13.5%上升到2008年的36.7%。
从就业比重上看,上海服务业从业人员稳步增长。上海服务业从业人员从2000年
的372.08万人增长到2008年的579.7万人,占全市就业比重从45%增加到55.04%。
从空间布局上看,中心城区成为上海服务业发展的主战场,郊区服务业发展迅速。
上海中心城区以商业商务服务业为主,在专业服务业、金融服务业和总部经济的带动下,
2008年服务业已占中心城区GDP比重80%。在生产性服务业的带动下,郊区服务业发
191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展迅速,占全市GDP比重逐年上升。
从总体上看,上海目前正处于工业经济向服务经济过渡的关键时期,产业结构升
级加快。上海服务业发展近年来有质的飞跃,在国内处于比较领先地位。服务业的地
位和作用日益提升,对城市经济发展、就业等的贡献不断增强,对外开放程度显著提高,
优势领域明显,空间布局趋于优化,市场潜力广阔,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正在
形成,逐步成为城市增长的核心驱动力。但与国际化大都市相比,上海服务业还存在
产业总体规模小、产业集聚度低,国际化程度弱,资源配置功能差、市场化程度低等
差距。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加深加大了产业转型的难度,上海服务业在国内领先优势
有下降趋势,服务业结构还有待优化,服务业发展理念以及个性化、细分化的市场拓
展还未得到充分重视。当今国际服务业规模不断扩大、带动效应不断增强、国际转移
明显加速的发展态势,将为上海承接国际服务业转移、加快服务业发展提供机遇。国
内新一轮改革开放,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不断加快以及产业结构升级和消费结构的多
样化,将进一步放大上海服务业增长空间,为服务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长三角区域
经济一体化加速,将为上海服务业发展提供巨大依托。中央对上海加快服务业发展的
期望和要求,将为上海服务业发展注入强劲的动力。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举办和浦东
新区综合配套改革的深入,将有效促进上海服务业的国际化、市场化、规模化和专业
化发展。
二、上海服务业发展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2009~2012年间,上海要根据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要
求,抓住新一轮国际服务业转移和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战略机遇,发挥浦东综合配套
改革先试先行效应,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以扩大规模,优化结构;提升能级,
增强辐射;内外联动,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共同推动为重点,着力营造和优化服务
业发展政策和制度环境,创新发展体制机制,聚焦支持现代服务业领域,增强城市的
综合服务功能。加强产业融合,优化服务业布局,加快构建以服务经济为主的新型产
业体系,提升上海服务业国际竞争力。
——扩大服务业规模,提高服务业比重。把现代服务业放到优先发展的位置,加大
服务业政策支持和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扩大服务业的总量规模,提高服务业在三次
产业结构中的比重,形成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增强服务业对上海经济的带动作用。
——优化服务业内部结构,提升服务业水平。大力发展具有高附加值、高技术、
高知识含量、高人力资本投入、高产业带动力、高开放度等“六高特征”,面向全球市场、
对全球经济活动具有较强辐射力和影响力的现代服务业,分层次、有重点地推进上海
192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服务业发展,形成支撑上海“四个中心”发展目标和体现城市服务功能的行业体系。
——坚持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升服务业能级。以产业融合为重点,积极推动
制造业向价值链两端延伸,促进制造业和服务业的融合,重点推动总承包总集成、节
能环保、融资租赁、服务外包、科技研发服务、专业技术服务、文化及创意产业等与
制造业密切相关的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促进制造业企业内部服务性功能和收入比重日
益提高,形成二、三产业互动发展格局,推动上海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联动长三角,增强服务业辐射力。本着优势互补、资源整合的原则,以区域
联动为重点,依托金融、信息、物流等综合性服务功能,不断提升上海服务业的经济
能级和对外辐射力,与长三角城市形成优势互补、联动发展的良好态势,在服务全国
中提升上海服务业能级。
——扩大对外开放,增强服务业竞争力。依托上海区位优势、市场环境、功能服
务等综合优势,充分发挥上海服务贸易基础好、潜力大的优势,优先发展金融保险、
航运物流、信息技术、专业服务、文化教育等领域的服务贸易,加快培育一批拥有自
主知识产权的龙头企业,全面提升上海服务贸易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扩大服务业对外
开放领域和提高服务市场准入度,积极承接国际服务业转移,提升服务业外资引进的
规模和质量,增强上海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鼓励服务业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
支持有条件的服务企业实施跨国经营,加强海外营销网络,建立战略联盟,提升与国
际产业的合作水平,增强上海服务业企业的国际经营能力。
(二)发展目标(2009-2012年)
到2012年,推动上海形成国际金融机构和专业服务机构的主要集聚地,形成亚太
地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研发中心的主要汇集地,形成亚太地区重要的金融产品创新
基地,形成全球重要资源和要素的价格发现功能;初步建成国际重要物流枢纽和亚太
物流中心之一,初步建成具有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力的国际航运中心;形成具有国际
竞争力的服务外包集聚地,促进服务外包的跨越式发展。
主要指标:
到2012年,服务业增加值超过10000亿元。
服务业增加值年均增长率力争达到12%以上,进一步提高服务业增加值占全市
GDP的比重。其中,金融、航运及现代物流、信息服务和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增长
速度不低于服务业平均增长速度;金融、物流、商贸占全市GDP比重均达到10%以上,
信息服务业所占比重进一步提高。
服务业从业人数占全社会从业人数的比重达到60%以上。
服务业合同利用外资占全市合同外资的70%以上。
193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服务贸易进出口额占上海国际贸易进出口额的比重达到20%左右,上海服务贸易
占全国比重达到25%。
三、上海服务业发展的重点领域
(一)以资源集聚和金融创新为抓手,大力发展金融服务业
围绕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总体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与我国经济实力以及人
民币国际地位相适应的国际金融中心;基本形成国内外投资者共同参与、国际化程度
较高,交易、定价和信息功能齐备的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以具有国际竞争
力和行业影响力的金融机构为主体、各类金融机构共同发展的金融机构体系;基本形
成门类齐全、结构合理、流动自由的金融人力资源体系;基本形成符合发展需要和国
际惯例的税收、信用和监管等法律法规体系,以及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金融发展环境。
加强金融市场体系建设。丰富金融市场产品和工具,拓展金融市场广度,争取把
上海建成全国票据集中交换的中心;促进债券市场加快发展;加大期货市场发展力度,
有序推出新的能源和金属类大宗产品期货,探索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内开展期货保税交
割业务;研究建立上市公司转板机制;探索推进上海服务长三角地区非上市公司股份
转让的有效途径;优化金融市场参与者结构。在CEPA框架下,积极探索上海与香港
的证券产品合作;积极发展上海再保险市场,大力发展中资和中外合资的再保险公司,
吸引境内外著名再保险公司入驻或设立分支机构,加快培育再保险经纪人,探索发展
离岸再保险业务的有效途径。
加强金融机构和业务体系建设。大力发展各类金融机构,积极推进金融综合经营
试点;积极推进地方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改革和重组;鼓励发展各类股权投资企业(基
金);积极拓展各类金融业务,研究制定促进私人银行、券商直投、离岸金融、信托租赁、
汽车金融等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稳步发展金融衍生产品,积极开展人民币用于国际
贸易结算试点;支持商业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支持机构投资者扩大金融市场投资
业务,率先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试点。
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健全现代化金融支持体系,加强陆家嘴等重要金融集聚区的
规划和建设,加快发展信用评级、资产评估、融资担保、投资咨询、会计审计、法律
服务等中介服务机构,大力促进金融咨讯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完善金融创新政策和机制。
优化金融发展环境。加强金融税收和法律制度建设,完善金融执法体系和金融纠
纷审理仲裁机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改进金融监管方式,切实维护金融稳定和
安全。
(二)以空港海港建设和航运资源集聚为核心,加快发展航运服务业
围绕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总体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航运资源高度集聚、航
194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运服务功能健全、航运市场环境优良、现代物流服务高效,具有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
力的国际航运中心;基本形成以上海为中心、以江浙为两翼,以长江流域为腹地,与
国内其他港口合理分工、紧密协作的国际航运枢纽港;基本形成规模化、集约化、快
捷高效、结构优化的现代化港口集疏运体系,以及国际航空枢纽港,实现多种运输方
式一体化发展;基本形成服务优质、功能完备的现代航运服务体系,营造便捷、高效、
安全、法治的口岸环境和现代国际航运服务环境,增强国际航运资源整合能力,提高
综合竞争力和服务能力。
优化现代航运集疏运体系。发挥区域整体优势,增强综合运输能力。完善上海港
口结构与布局,继续推进外高桥港区和洋山保税港区建设,建成东北亚国际集装箱枢
纽港;大力发展水水中转,基本形成高效快捷、结构优化的港口集疏运体系,实现公路、
水路、铁路多种运输方式一体化均衡发展。
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体系。完善港口收费体系;拓展航运服务产业链;拓展洋山保
税港区功能,支持洋山保税港区积极发展现代物流、贸易展示、研发加工、期货保税
交割等业务,发展北外滩、陆家嘴、临港等航运服务集聚区;加强船舶交易市场建设,
加快建设全国性的船舶交易信息平台;加快建立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综合信息共享平台,
形成港口、航运、物流、监管等信息共享和应用体系。
探索建立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实施洋山保税港区营业税优惠政策,继续实
施中资外籍船舶特案减免税政策,推进企业开设离岸账户试点,抓紧研究实施起运港
退税政策,探索新特殊监管区域管理制度,加强促进航运发展的政策和制度研究。
完善现代航运发展配套支持政策。积极发展多种航运融资方式,加快发展航运保
险业务,优化航运金融服务发展环境,加快开发航运运价指数衍生品。促进和规范邮
轮产业发展。大力吸引境外国际邮轮公司落户上海,着力完善促进境外大型邮轮公司
挂靠上海的政策,加快完善促进邮轮产业发展的金融服务体系。
(三)以加快国际贸易中心建设为核心,提升发展商贸业
围绕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的总体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与我国贸易国际地位相
匹配、具有国际国内两个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现代服务业发达的国际贸易中心。基本
形成“四个中心”互为支撑,内外贸相互融合,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同步发展的总体
格局。基本形成市场开放度与贸易便利化程度高,贸易要素流动顺畅的运行机制。基
本形成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并存,国际市场与国内市场相通,要素市场与消费品市场
并举的市场体系。基本形成口岸货物集散中心、大宗商品交易与定价中心、贸易营运
与控制中心、国际会展与跨国采购中心、国内市场流通中心、国际购物中心的功能框架。
基本形成贸易设施完备、信息化程度高、服务体系发达、法制环境完善的商贸环境。
195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提高市场开放程度与贸易便利化水平,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贸易管理制度改
革和口岸通关模式改革。构建具有国际国内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货物贸易市场、商品
消费和服务消费市场、服务贸易市场、电子商务市场、专业服务市场体系,全力打造
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交易平台。集聚国内外大企业和地区总部,吸引企业营运中心、物
流中心、分拨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等入驻上海,大力吸引国内外贸易组织、贸
易促进机构和行业组织。结合虹桥商务区建设,加快上海国际贸易中心标志性核心区
和区域性空间载体建设。
强化贸易对产业结构调整的带动作用,促进贸易结构优化。扩大服务贸易规模,
大幅提升国际服务贸易市场开拓能力,加快服务贸易“走出去”,大力扶持到境外设立
采购、分销、研发、远洋运输、物流、金融、保险、旅游等服务机构,探索境外上海
服务企业集群或服务贸易合作区。继续扩大软件和信息服务、专业服务以及国际服务
外包等跨境交易的贸易规模,不断提高运输服务、旅游服务、医疗服务等境外消费的
出口效益,积极推进金融机构设立海外分支机构及境外工程承包等商业存在活动的有
序进行,努力培育中医药、文化教育及技术服务等自然人移动的快速增长。
全力打造“国际购物天堂”,继续保持商业在全国的领先地位,营造商品更丰富、
服务水平更高、业态更多元、消费者纷至沓来的消费环境。积极推进地标式商业中心、
特色商业街、商旅文示范区、轨道交通商业及郊区商业商务中心建设。完善商贸业布
局结构,积极构建郊区新城—新市镇—居民新村三级商业体系,规范发展社区商业。
加快大型居住区的配套商业建设。以提升现代流通水平为重点,加快新型商业业态和
集成服务发展,大力推进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结合商品品牌、门店
销售、网上购物和快递物流等一体化趋势,推动新兴商贸服务业的集成商发展。大力
开发一批具有先进水平的商业设施。
建设多层次、多形式和国际化的批发贸易体系。大力推进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向规
模化和规范化发展,成为国内相关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和价格发现中心。在各类专业批
发市场的基础上,积极打造以商品展示、信息发布、价格形成、电子商务等功能于一
体的现代采购交易平台。加快建设商品交易市场、集散基地、大型物流分拨中心,增
强上海的集聚辐射功能。
(四)依托空港、海港优势和虹桥综合交通枢纽建设,构建现代物流网络,加速发
展现代物流业
结合上海城市发展、社会需求的阶段性特征和要求,重点推进口岸物流、产业物
流和城市配送物流发展,提升上海现代物流业的整体水平。重点依托功能性、枢纽型、
网络化的交通基础设施,大力发展以保税物流为特征的口岸物流,到2012年,形成包
196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括国际中转、国际采购、国际配送、国际转口贸易在内的口岸物流框架体系。针对上
海和长三角产业升级对现代物流的强大需求,重点发展以第三方物流为标志的产业物
流,以社会化的物流服务降低产业成本,以专业化的物流服务提升产业能级,以高效
率的物流服务促进先进制造业提升。适应城市发展和消费升级的要求,积极发展以电
子商务为导向的城市配送物流。选择在城市交通枢纽、对外交通节点建立公共配送中心,
在社区服务中心等处建立配送网点,并优化中心城区物流的交通组织和管理,逐步形
成城市公共配送网络。到2012年,形成以电子商务为纽带,区域配送和集中配送相结
合的城市配送物流网络体系。
(五)以软件产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为重点,加快发展信息服务业
以城市信息化为重点,以软件产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业为基础,大力发展面向产业、
面向消费和面向娱乐的信息服务业。重点推进电子商务、数字医疗、互动娱乐软件等
新兴领域发展。建设一批公共技术支撑平台。提供公益性、普遍性的信息服务。建设
一批产业应用项目,构建具有国际水平的数字电视播出平台、宽带多媒体平台和移动
通信平台,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导航电子地图数据库。推动自主基础软件、大型
行业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等研发、生产、测试和质量保证服务。推进数据处理及数
据库服务。加强电子商务相关技术和系统开发应用、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电子政务
技术及系统开发应用、停车场(库)信息系统服务。加快电信和广播电视增值业务平台
建设。积极推进卫星数字电视广播系统建设及服务。加快基于手机终端(3G)与电子标
签(RFID)技术的身份识别及移动信息服务的开发与应用。推进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
信系统及下一代广播电视网络支撑系统技术开发及建设。大力发展计算机系统服务和
专业化信息安全服务。
(六)发挥对相关产业的带动作用,积极稳妥地发展房地产业
完善房地产市场体系,优化供给结构,加强交易秩序监管,充分发挥房地产业对
建材、家居、装潢等相关行业的带动作用,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大力发展楼
宇经济,形成推动商务服务业发展的重要载体。
(七)以举办世博会为契机,加快会展旅游业发展
通过上海世博会的举办,加快上海会展服务业发展。吸引国际会展公司和会展承
办机构落户,举办具有较大国际影响、全球性和区域性的会议和展览以及大型节庆活动。
加强综合性展览项目专业化服务,拓展会议论坛、各类展览、会展服务、场馆管理等业务;
逐步形成若干个全球有影响力的专业品牌展会。
加快旅游产业开发和“世博之旅”产品开发,优化旅游发展环境,培育会展旅游,
整合各方旅游资源,开拓、吸引各行业国内外会议来沪举办。积极推动旅游业与商业、
197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农业、工业、科技、文化等产业融合,不断丰富旅游产品,做大旅游产业群。加快旅
游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旅游集散中心、旅游景区道路交通指引标志等配
套设施建设。推进旅游信息化,积极引导旅游电子商务和中介服务网站的发展,促进
长三角区域旅游合作,构筑长三角都市旅游圈。
(八)抢占数字文化高地,推动文化及创意产业发展
引领数字媒体技术创新发展,大力推动网络文化、文化创意和新兴媒体等文化产
业新业态的发展,鼓励文化企业跨领域、跨地域合作发展,鼓励文化企业在专业细分
领域做精做深。加快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动漫游戏等文化内容产业发展。
促进有线、地面、卫星、移动电视广播传输系统的数字化改造和建设,加快电台、电
视台数字化系统建设。大力发展手机流媒体、移动电视、交互式网络电视等新闻媒体
建设。推动数字出版、发行。大力推动版权交易、文化产权交易、文化产品和服务进
出口贸易、演艺经纪、文物艺术品拍卖等服务。开展动漫游戏、影视传媒、数字出版
等领域衍生品的开发、促进广告业的发展。
积极发展文化及创意产业。重点发展以工业设计、建筑设计、时尚设计等为表现
形式的设计创意服务业,以影视制作、出版策划、文艺创作等为表现形式的文化创意
服务业,以软件、网络信息服务等为表现形式的网络与信息创意服务业。积极推进创
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创意产业园区建设。
(九)以专业化、规模化为方向,大力发展专业服务业
发展律师、会计、审计、咨询等专业服务业,鼓励中外专业服务机构在沪设立机构,
形成与国际化大都市建设相匹配的规模大、层次高、专业化的专业服务业。大力发展
经济咨询、规划咨询、投资咨询、科技咨询、工程咨询、管理咨询、决策咨询等咨询
服务。推进为专利、商标、版权、软件等提供的代理、转让、登记、鉴定等知识产权
服务。鼓励就业中介和创业咨询及培训等人力资本中介服务。推进资信调查与评级等
信用服务。大力推动仲裁、评估、质量检验等其他专业服务。加快上海广告业发展。
(十)推动产业融合,积极发展与制造业密切相关的生产性服务业
大力支持总集成总承包、专业维修服务、融资租赁、节能环保服务、科技研发服务、
咨询服务、商务服务、设计创意等与制造业密切相关的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大力推进
技术推广、技术转移、技术经纪、科技交流、科研支撑条件共建共享,以及产品质量
认证和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服务。加快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十一)以满足居民消费、扩大社区服务为抓手,推动居民服务业发展
加快餐饮、大众化早点、理发、沐浴、维修服务、家政服务、废旧物资回收等居
民服务社会化发展。加大社区生活性消费网点建设力度,提高为居民消费的服务能力,
198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推动居民消费服务业。充实为老服务、家庭服务等服务内容,推进惠民数字社区建设,
推进安居型的居民服务业发展。
(十二)满足多层次人才需求,推进教育培训业发展
营造宽松的政策环境,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丰富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层次,充分满
足不同人群的培训需求。鼓励发展办学起点高、理念新、与国际接轨的各种专业资质
培训;打造产学研合作链,大力推进职业技术培训、继续教育培训;推进学习型城市
建设,大力开展社区教育、远程教育等教育服务项目;将招收留学生作为国际服务贸
易的重要内容,积极扩大上海留学生教育的规模。规范上海非学历教育培训市场,参
照国际标准,建立教育培训方面的质量管理体系,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依法自主
发展。
(十三)依托医疗水平优势,推进医疗保健服务业发展
引进国际知名品牌医疗资源合资合作,鼓励社会参与,兴办高水平医疗机构,提
升医疗服务能级。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不同需要的健
康保险产品。促进本市医疗机构与国际医疗保险机构合作。发展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
积极推进社会化、专业化康复、护理服务。培育心理健康保健及多样化、个性化的卫
生保健延伸服务。
(十四)满足人们体育健身需要,大力发展体育服务业
加快体育服务业的标准化建设。大力发展训练竞赛、健身娱乐、体育培训等体育
本体产业和体育转播、体育彩票、体育广告、体育用品产销等体育相关产业。大力发
展体育竞赛表演、产品研发、健身指导、场馆运营等体育服务。
四、优化服务业布局,培育上海服务业发展载体
(一)通过分类指导,形成区域差别化的布局导向
发挥重大基础性、功能性设施和项目的引导作用,统筹协调、分类指导、优势互补,
既要依托区域优势产业和调动区县积极性,提升区县产业发展能级,又要围绕主要服
务业功能区集群发展新型服务业,优化上海服务业空间布局,形成适应市场、各具特色、
优势互补的服务业发展格局。
——中心城区。重点发展商务、商业服务业,体现国际化大都市的繁荣与繁华,
形成以商务楼宇及宾馆为载体,以区位优势和现有产业集聚为基础、以知识和智力密
集高端服务业领域集群发展为主的服务业发展格局。主要布局高科技含量、高人力资
本投入、高附加值、高产业带动力、高开放度的金融、航运、会展、旅游、文化等现
代服务业,重点布局商务商业、创意时尚、科技研发、知识经济、交通物流、信息服
务等服务业,努力打造集中体现上海国际大都市形象的现代服务业。
199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郊区。推进郊区城市化发展,打造生态宜居城区,建设服务功能相对完善、
分流中心城区功能,以轨道交通和高速路网连接的郊区新城。重点布局与制造业密切
相关的生产性服务业、口岸服务业、科教服务业、现代农业服务业和商旅文休闲服务
业。围绕上海重大产业基地、国家级高新技术园区以及市级、区级工业园区,重点布
局面向制造业的生产性服务业。围绕海港、空港等口岸资源,依托功能性、枢纽型、
网络化交通基础设施,重点布局物流园区和专业基地。依托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国
家级开发区,建设科技创新区;依托各大学园区,发展教育培训、科技研发等科教服
务。围绕上海的主要农业板块、农业园区等,发展农业科技服务、体验农业、观光农业、
农产品贸易等农业及延伸服务。
(二)围绕“四个中心”发展目标,着力打造战略性、功能性的现代服务业发展载体,
逐步形成上海服务业发展重点区域
——外滩-陆家嘴金融贸易核心区。依托外滩及陆家嘴地区金融要素市场集聚的
优势,结合黄浦江两岸开发和外滩沿线功能调整,进一步完善商业、交通等配套设施,
重点发展以中外银行、保险及资产管理等企业为主的金融服务业,强化和提升金融、
商务、休闲功能,努力建设成为上海历史风貌和现代文明完美结合、经典的高档商务区,
基本建成层面多、功能强、辐射广的上海金融中心的核心功能区。
——国际航运与保税物流核心区。依托洋山深水港区和外高桥保税区,通过整合
国际航运产业和物流产业,建立以市场信息为基础、产业配送为主业、现代仓储为配套、
多式联运为手段、商品交易为依托的运行体系,实现多种运作功能的集成,提供国际性、
高效率的物流配套服务,努力建设成为具有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国际转
口贸易等四大功能、亚太地区乃至世界最大的物流园区之一,成为国际航运中心的核
心功能区。充分发挥北外滩的区位优势和现有基础,依托上海航运交易所等功能性机构,
大力发展航运金融与保险、仲裁公证公估、信息服务、人才培训等服务产业,成为上
海国际航运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
——浦东空港临空服务业核心区。以浦东国际机场为依托,以完善的基础设施和
便捷的交通为纽带,实现生产、技术、资本、贸易、人口的聚集,形成多功能服务业
集聚区域,并承担引导发展现代制造业以及空港物流、会展、国际交往、体育休闲等
功能。重点包括运输产业链(客运、货运)、制造产业链和民航综合服务产业链,同时
大力发展关联产业如金融保险、信息咨询、商务餐饮、住宅开发、高新技术产业及传
统的制造业。
——虹桥商务区。依托虹桥综合交通枢纽建设,建设上海国际贸易中心新平台和
核心区。吸引和集聚国内外企业总部、外事机构和国内外贸易机构,营造更好的交通
200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环境、生态环境、数字信息环境,提供为国内外企业和机构服务的商务服务、展览采购、
现代物流以及相关的信息服务、专业服务、总部经济、宾馆服务等经济形态,成为上
海西部地区带动经济发展的增长极,推动长三角城市群和区域一体化加快形成。
——浦东世博-花木国际会展集聚区。以长三角地区场馆面积最大、设备最先进、
服务环境良好的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为依托,以陆家嘴地区和世博会地区拥有的一大
批良好硬件设施为基础,吸引国内外著名的公司入驻浦东,加强国内外文化交流,举
办国际国内一流的专业性和综合性大型展览和会议,努力建设成为全国乃至环太平洋
地区著名的国际文化交流、商务办公、会展旅游集聚区之一。
(三)按照构建新型产业结构的思路,建设各具特色的服务业发展载体
——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以改善商务环境为核心,加快建设以高端商务楼宇集聚
为主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MCBD)。依托交通枢纽和信息网络,以商务楼宇为载体,
将相关的专业服务配套设施合理有效地集中,在一定区域内形成空间布局合理、功能
配套完善、交通组织科学、建筑形态新颖、生态环境协调,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具有
较强服务业集群功能的区域,努力降低上海的商务成本。
——创意产业园区与文化产业园。利用老厂房、老仓库等房地资源,布局以现代
工业设计和科技创新服务等为主体的创意产业群,建设景观功能、生态功能、经济服
务功能和谐统一的创意产业园区,实现园区、社区和城区的互动;推进建设一批文化
产业园区,加快文化产业基地和区域性文化产业群建设。
——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通过对上海各大产业基地、国家级高新技术园区以及
市级工业园区的二次开发,打造具有示范效应的科技型、物流型、产业型、综合型生
产性服务业功能区,为制造业企业延伸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提供空间载体。
——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和专业园区。针对服务外包正成为全球资本转移的新趋势,
大力发展业务流程外包和知识流程外包,充分发挥服务外包示范区综合示范功能,重
点发展信息、金融后台、人力资源、生物医药研发、动漫设计等专业园区,形成服务
外包示范区和专业园区共同发展、错位竞争的格局。
——物流园区和专业物流基地。推进重点物流园区建设,提升物流园区功能,促
进保税物流发展。结合上海先进制造业布局,大力发展为制造业生产服务的专业化物
流基地。结合上海商业服务业连锁发展,大力发展物流加工和供应链平台。
——信息服务业产业基地和园区。以综合性国家高科技产业基地建设为契机,推
动现有市级软件产业基地、数字内容产业园及信息服务外包产业园区的建设,加快产
业集聚步伐。在国家认可的开发区内,加快动漫、互动娱乐、多媒体、电子商务、网
络增值服务等基地建设。在有条件的地方,建设独具特色的信息服务专业园区。
201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农业科技服务区。集聚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中介组织的农业科
技服务网络和农村科技服务队伍,整合和集成区域农业科技资源,形成全方位、多层
次的农业科技信息的收集、传递、分析和发布体系,形成农业科技服务区。
——大学科技园区。深入推进大学校区、科技园区、公共社区的相互合作、协调、
融合、共同发展。促进校企合作,集聚创新资源,建设高新技术转移、孵化平台,形
成特色产业带,推进产业结构升级。推动科技园成为高校学生创新创业的重要基地,
探索创新人才培养新途径。鼓励大学科技园与所在区域文化、教育、旅游等领域的多
层次渗透与融合。
(四)既体现国际化大都市繁荣与繁华,又体现人民安居乐业,在全市范围内形成
特色鲜明、层次分明的商业布局
——体现繁荣与繁华的大都市商业。大力发展地标性都市商业中心,通过集群式
形态建设、多业态集中发展,进一步完善一批市区商业中心经营服务功能,优化结构
布局,美化生态环境,发展地标性的都市商业中心,成为上海商贸业发展的重要标志
和支撑。保护发展特色商业街区,通过与传承城市历史文化和发扬特色相结合,形成
特色购物、特色休闲服务和彰显历史文化底蕴为主的特色商业街区,满足特色消费需求、
提升城市品位、美化城市景观、促进产业发展,成为商贸业发展的新亮点。大力推进
轨道交通商业,利用轨道交通站点地下空间,与地面商业设施的互动和错位开发,适
应汽车进入家庭消费习惯变化需求,完善各类轨道交通站点商业服务设施的配套。
——体现安居乐业的生活性商业。加大对商业的投入力度,在积极发挥社会资源
的基础上,强化政府对商业布局的指导和管理。配套发展新城商业,根据新城规划,
形成与新城总体布局、功能定位、产业结构、文化景观相协调的新城商业。合理布局
新市镇商业,依托新市镇风貌定位、路网交通、人口规模、产业基础,构建综合服务
型、产业主导型、交通枢纽型、现代居住型等新市镇商业。加快建设郊区商业商务中
心,依托产业和人口集聚,结合轨道交通站点和高速公路网络建设,规划建设辐射周边、
面向长三角、服务全国的郊外商务商业区。加快完善社区商业,根据上海市《社区商
业设置规范》,建设和改造社区商业中心、居住小区商业、街坊商业、邻里生活中心等
社区商业,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求。
五、推进上海服务业发展的重点举措
(一)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增强服务业辐射力和国际化水平
一是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力度,促进服务业拓展国际市场。鼓励外商投资服务业。
鼓励服务业开展多层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鼓励企业通过“引进来”和“走出去”,开
展包括资本合作、品牌共享、技术交流、管理创新、网络互通等灵活多样的国际交流
202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与合作,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通过跨国并购获得新技术、新市场、新资源并积累全球经
营运作能力。二是大力推进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立足高端,重点拓展业务流程外包
和知识流程外包,努力占据服务外包制高点。积极承接离岸外包,吸引跨国公司投资
上海服务外包行业,吸引领袖级、专业标志性、知识密集、成长性好的全球服务外包
100强企业进驻,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努力提高上海服务外包业的国际竞争力。三是
拓展服务半径和辐射范围,提升上海服务业“三个服务”的能力。扩大上海金融中心、
航运中心、贸易中心的辐射影响。加快建设公共基础性项目,加快推进机场、港口等
重大功能性基础设施建设,增强集散和辐射功能。增强上海郊区节点城镇面向长三角
的服务功能。加快长江黄金水道功能开发,促进上海服务业服务范围延伸和辐射到长
江中上游腹地。通过深化CEPA合作框架,加强沪港服务业领域的合作。四是进一步
完善投资环境,吸引国内知名企业集团总部、跨国公司与地区总部落户上海。加快落
实《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发〔2008〕28号),进一步明确
国内知名企业集团总部的认定标准,扩大认定范围,有序发展不同类型的总部经济。
积极吸引国内外知名的行业协会、国际顶级专业服务机构、中介机构落户上海。
(二)引入信息技术以及先进经营理念,推动服务业创新
一是运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充分发挥信息化在经济发展中的引领带
动作用,推进信息技术在传统服务业领域广泛应用,激励传统服务业企业引入信息技
术以及新理念、改造业务流程、更新经营技术、变革经营业态。二是增强信息技术对
现代服务业创新的推动作用。围绕服务业发展重点领域,运用信息技术支撑服务手段
多样化、服务产品个性化,拓展服务范围,提升服务效率,建立服务行业信息内容的
增值服务体系。三是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的经营方式和规则。掌握服务业领域的国际惯
例和规则,提高服务业公共管理水平。推动企业运用世界贸易规则,提升应对竞争的
能力。
(三)加强要素市场体系建设,形成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定价中心
大力发展联合产权交易所、知识产权法庭、航交所、海事法庭等中介服务平台。
进一步完善银行间拆借市场、外汇交易中心、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
货所等金融要素市场。加快发展黄金交易所、钻石交易所、石油交易所、环境能源交
易所等非金融类要素市场的资源集聚。扶持发展物流资源交易中心和农产品中心批发
市场。探索建立品牌交易和碳排放交易等新型要素市场。依托洋山保税港区、外高桥
保税区、临空保税产业园区等,大力吸引进口要素贸易市场的集聚,形成以较高关税
及非关税壁垒产品为主的全国性进口要素市场。基本形成以资本、货币、货物、服务、
技术产权、人才各类要素市场为核心的大市场体系。
203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四)大力促进制造业和服务业的融合发展,提高资源配置能力
一是提高企业的系统设计能力、资源集成能力、设备成套能力、贸易服务能力以
及提供“解决”方案的能力,鼓励制造业企业从制造加工环节向研发设计、品牌营销
等环节延伸,推动大型工业企业向总承包商和集成服务商发展。二是采取“转型、提升、
新建”方式,突出产业转型升级、产业链延伸和功能完善,促进生产性服务业为主的
园区“二次开发”。三是以调整、改造和提升为重点,推动中心城区老工业基地发展生
产性服务业,提升投资、管理、研发设计、营运中心、人力资源、市场调研、数据分
析等功能。四是以盘活土地资源为重点,调整优化土地管理政策,拓展生产性服务业
发展空间。五是针对产业关键性和共性技术,搭建国际、国内和全市公共技术服务业
和交流合作平台,提高生产性服务业对先进制造业的渗透带动力。
(五)加快推进服务领域深化改革,形成多种所有制企业共同发展的竞争格局
一是打破行政区划和行业垄断。配合国家推进电信、铁路、民航、公用事业等垄
断行业管理体制改革,打破行业垄断,对竞争性领域的国有服务企业实现股份制改造,
有效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鼓励企业之间的联合,促进资本、产权、人员自由流动,实
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形成层次分明、结构均衡、体系完整的服务业产业集群。二
是建立健全服务业现代企业制度。顺应国际趋势,逐步提高现代服务业组织化、连锁化、
规模化、信息化、现代化程度,并加强国际营销和实施品牌战略,增强服务企业的能
级;积极利用现代金融市场,通过股权联合、资本联合、技术纽带、管理纽带等机制,
建立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三是打造龙头企业,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服务业
企业集团。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和社会资本力量,搭建投融资服务平台和公共服
务平台,促进本市服务业企业壮大。积极支持龙头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企业到国
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展览展销、市场调查等活动;为企业出国考察、培训、谈判、
建立销售网点、维修网点、国际采购、国际招投标、收购企业、引进国际人才开辟快
速通道,为龙头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六)大力实施品牌战略,提升服务业国际竞争力
以企业为主体、政策为导向,大力发展服务业品牌,重点培育国家名牌,积极争
创世界名牌。健全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对企业品牌发展的指导和服务。制定上海知名
品牌培育规划,明确培育对象、目标,帮助品牌企业解决品牌发展中的难题。发挥品
牌建设专项资金作用,支持服务业龙头企业的品牌国际化发展。发挥公共品牌研究机
构的作用,建立共性技术服务网络,解决企业品牌发展中的关键技术障碍。加快发展
信息咨询、现代传媒、电子商务等品牌服务中介,提高服务业企业的竞争力。
(七)形成灵活的人才引进、培养和保障机制,增强服务业发展的智力支撑
204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大力引进和培养服务业发展所需要的各类人才,以高素质人才推动高水平发展。
加快培育一批创业型的领军人才,加大基础人才培养力度,加强岗位职业培训,为现
代服务业的发展输送更多合格高技能人才。积极构建宽松的人才引进环境。调动各方
力量,在住房、医疗等方面,强化人才奖励与保障制度。
(八)完善公共服务,营造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政策环境
一是简化项目审批环节,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制度,
鼓励和支持各类资本进入法律、法规和规章未禁入的现代服务行业和领域。二是加强
知识产权保护,逐步形成覆盖全国的知识产权服务网。三是支持行业协会等中介服务
机构发展,鼓励建立行业联盟。支持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在政府产业政策辅导与解读、
行业发展信息共享、咨询评估、教育培训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四是加强技术标准、
统计工作。加快生产性服务业、信息服务业标准化工作,制定技术先进性服务业外包
企业认定标准;完善现有服务业统计体系,建立上海服务业统计信息定期报告制度,
进一步提高完善制造业企业向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统计跟踪体系、现代服务业集聚区
统计信息平台、会展业、时尚产业等新兴产业统计体系。
205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上海服务贸易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
沪府发〔2009〕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服务贸易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九月七日.
上海服务贸易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
服务贸易是指跨境进行服务交易的商业活动,主要体现为服务进出口、商业存在
和自然人移动等贸易形式。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是国际贸易的共同组成部分。加快发
展服务贸易,是中央的重要战略部署,也是上海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四个中心”
建设的内在要求。为了更好地促进上海服务贸易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商务部和上海
市人民政府关于共同推进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的合作协议》要求,特制定本规划纲要,
规划期限为2009年至2020年。
一、上海服务贸易发展现状和面临形势
(一)上海服务贸易发展现状
上海作为我国重要的经济中心和改革开放前沿,依托产业、区位、人才等优势,
服务贸易发展水平在全国位于前列,正在成为亚太地区重要的服务贸易中心城市。
1.服务贸易进出口持续增长
根据上海服务贸易国际收支(Balance. of . Payments,简称BOP)统计,近十年来,
上海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从2000年的79.1亿美元增加到2008年的735.7亿美元,年
均增长率达32.1%,高于同期上海货物贸易进出口增长率,高于同期上海第三产业增加
值增长率,也高于同期全国服务贸易进出口增长率,对全市经济贸易发展的贡献程度
206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不断提高;上海服务贸易进出口占全国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的比重从2000年的11.2%
上升到2008年的24.2%,是国内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最大的省市;上海服务贸易进出
口规模与其他国际大都市的差距不断缩小,在全球服务贸易发展格局中的地位不断提
高。
2.服务贸易商业存在不断发展
商业存在是指通过跨境设立的企业向当地消费者提供服务的服务贸易形式。随
着外资对上海服务业投入的增加和上海服务企业海外投资步伐的加快,上海商业存
在形式的服务贸易不断发展。上海服务贸易外国附属机构(Foreign. Affiliates. Trade. in .
Services,简称FATS)统计,直接反映了上海服务贸易商业存在。其中,内向FATS统
计主要记录了外国公司在上海设立的分支机构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外向FATS统
计主要记录了上海企业到境外投资形成的分支机构在当地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上
海服务贸易FATS总收入从2000年的58亿美元增加到2008年的301.1亿美元,其中,
内向FATS从2000年的46亿美元增加到2008年的256.3亿美元,外向FATS从2000
年的12亿美元增加到2008年的44.8亿美元。
3.服务贸易自然人移动日趋活跃
自然人移动是指一国(地区)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身份进入另一国(地区)提供
服务的服务贸易形式,如外国专业技术人员来华提供服务、我国劳务人员出国务工等。
目前,关于自然人移动的统计体系还有待完善。据不完全统计,到2008年底,持有“在
沪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在沪就业的外国人累计达到近7万人次;本市持工作签证出境
的人员累计达到22万人次。2008年,上海个人劳务出口18.7亿美元,进口10.9亿美元。
从个人劳务出口国别与地区来看,美国是上海劳务第一大输出地,香港地区和日本分
别为第2、3位。个人劳务进口国(地区)主要为香港地区、澳大利亚和美国等。
4.服务贸易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服务贸易覆盖行业广、涉及部门多、协调难度大,上海经过多年探索和实践,逐
步明确了“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并举”的外贸发展思路;建立了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
联席会议,加强政府各部门间的协调沟通;与国际统计标准接轨,建立了上海服务贸
易统计指标体系;鼓励研究机构、专家学者积极开展服务贸易领域研究,每年出版《上
海服务贸易发展报告》;积极贯彻落实服务业对外开放,争取各项先行先试政策;积极
推进服务外包等服务贸易新兴模式的发展;积极鼓励服务贸易企业做大做强,“走出去”
开拓国际市场;鼓励服务贸易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发展壮大等。2008年7月5日签署
的《商务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共同推进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的合作协议》,对上海
服务贸易发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207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二)上海服务贸易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未来五到十年,服务贸易对全球经济贸易发展的推动作用将进一步增强,我国服
务贸易全面发展的格局将基本形成。上海具备加快服务贸易发展的诸多有利条件,上
海服务贸易发展前景广阔。
1.全球服务贸易格局重新调整
经历本轮经济周期调整后,未来五到十年,全球经济一体化水平将进一步提高,
信息技术、新能源等科技成果的广泛应用将使全球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升级,以服务
业为主导的新一轮国际产业转移将为发展中国家带来历史性机遇和挑战。今后,全球
贸易的竞争将更多地体现于服务贸易的竞争,服务贸易自由化将成为贸易自由化进程
的重要内容,国际服务贸易规则将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全球服务贸易将获得更好更快
的发展,发展中国家可以从中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和贸易收益,同时服务贸易国际竞
争也将日益加剧。
2.国家高度重视服务贸易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服务贸易发展,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大力发展服务贸
易”,把发展服务贸易确立为我国国民经济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商务
部专门成立了服务贸易司,推进全国服务贸易发展工作,并把服务贸易发展工作确立
为中国特色商务工作的重要抓手。国家34个部委参加的服务贸易跨部门联系工作机制
已经建立和运作。全国各省市越来越重视服务贸易发展工作,社会各界对加快发展服
务贸易逐步形成共识;服务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程度越来越高,服务业进一步深化改革、
扩大对外开放,越来越多的服务企业已经或正在开始参与国际竞争、开拓国际市场。
3.上海具备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诸多有利条件
未来五到十年,上海将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导的产业结构,为上海服务贸易发展
提供坚实的产业基础。上海“四个中心”建设和国际大都市建设框架基本形成,《国务
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
的意见》进一步为上海服务贸易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举办,
将发展壮大一批服务贸易企业,培育锻炼一批服务贸易人才,为打造“上海服务”品
牌提供契机,极大提升上海城市形象和国际知名度。上海进一步服务长三角、服务全国,
将使上海成为联系国内和国外两个服务贸易市场的重要枢纽。
4.上海服务贸易发展面临的主要挑战
目前,上海服务贸易发展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但与发达国家(地区)和世界整
体水平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在国际竞争中面临严峻挑战。首先是产业基础有待加
强。上海服务业总体发展水平有待提高,服务质量和附加值较低,本土服务企业缺乏
208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国际市场开拓的渠道和经验,直接导致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不强、服务贸易结构不合理。
其次是政府服务和促进体系相对滞后。相对货物贸易多年形成的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
和政策体系,政府针对服务贸易发展尚未建立系统的服务和促进体系。第三是专业人
才严重短缺。人力资源是服务贸易发展的第一资源,但上海服务贸易高级专业人才储
备不足,特别是本土企业人才短缺较为严重。
二、上海加快服务贸易发展的重要意义
上海加快服务贸易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突破资源环
境承载能力制约、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继续发挥上海在全国的带动和示范作用
的必然选择。
(一)有利于促进上海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服务贸易具有附加值高、贸易摩擦少、解决就业多、对环境友好等特点。推进服
务贸易发展对提高现代服务业发展水平、调整产业贸易结构、提供更多更好就业岗位、
提高企业和居民收入、拉动内外需增长、加快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
提升城市生态生活和投资环境等促进上海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有利于上海“四个中心”建设
服务贸易发展,将为上海“四个中心”建设提供有力支撑,可以在提升产业能级、
经济水平和服务功能等方面实现重点突破,有力促进上海“四个中心”建设。
(三)有利于增强上海对长三角乃至全国的服务功能
上海是我国服务贸易发展最快最好的地区之一,加快推进上海服务贸易发展,有
利于增强上海的示范、辐射和服务功能,带动长三角、全国服务贸易的发展;有利于
加快长三角区域一体化进程,增强长三角的国际竞争力,并通过区域联动实现全国服
务贸易发展格局的优化。
(四)有利于打响“上海服务”乃至“中国服务”品牌
上海服务贸易发展要在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打响“上海服务”的品牌,形成一批
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服务贸易企业,使上海成为全球服务贸易的重要节点城市,从而进
一步打响“中国服务”的品牌,提高我国服务贸易的国际市场份额,提升我国在全球
服务贸易格局中的地位。
三、上海服务贸易中长期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围绕上海推进“四个中心”建设的重大战略,抓住国内外服务贸易加快发展的历史性
机遇,以2010年上海世博会为契机,充分发挥上海比较优势,以提升服务贸易国际市
209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场竞争力和培育“上海服务”品牌为中心环节,把服务贸易发展作为今后十年上海经
济贸易发展的重点,把上海建设成为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示范引领城市。
(二)发展目标
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不断扩大。2010年,上海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争取突破1000
亿美元大关;2015年,在2008年基础上翻一番,达到1500亿美元左右;2020年,在
2015年的基础上力争再翻一番,达到3000亿美元左右。2009~2020年,上海服务贸易
进出口占本市国际贸易总额的比重持续稳步提高,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继续保持全国
领先地位,成为亚太一流的服务贸易中心城市。
服务贸易结构不断优化。继续保持运输、旅游服务贸易等传统服务贸易的规模;
逐步扩大金融、保险、专有权使用费和特许费、文化、教育、体育、医疗保健、专业
服务等新兴服务贸易领域的服务出口;不断提高与货物贸易相关的商贸服务、计算机
和信息服务、工程承包与建筑服务等领域的贸易附加值。到2020年,力争实现上海服
务贸易进出口基本平衡。
商业存在、自然人移动等形式服务贸易的发展水平不断提升。进一步吸引国际知
名服务企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营运中心和研究开发中心等入驻上海,提高服务业
外资企业的质量,提升其经营服务水平。加快支持有条件的服务企业“走出去”,鼓励
企业逐步扩大对外投资规模,使境外商业存在规模明显扩大,企业跨国经营水平逐步
提高。鼓励发展更多的专业型、技术型自然人流动,尤其重视通过自然人移动提高上
海服务业发展水平、培养服务贸易专业人才。
“上海服务”品牌逐步形成。促进上海服务贸易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品牌意识,
在运输、金融、保险、旅游、计算机和信息、专业服务等行业率先培育一批品牌企业,
在国际市场上逐步树立“上海服务”的品牌。
四、上海服务贸易发展重点领域
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按照巩固优势、发挥特色、挖掘潜力的原则,对12个上海
服务贸易发展重点领域分类指导、重点促进。
(一)运输服务贸易
1.发展方向
结合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充分发挥上海靠近国际主航线及长三角集疏运体系
的优势,降低国际集装箱中转成本,鼓励我国外贸集装箱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转运,
把上海建设成为亚太航运服务重要提供基地和国际重要物流枢纽。
2.重点举措
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体系,拓展航运服务产业链,加大对航运金融服务发展的促进
210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和支持力度,积极发展多种航运融资方式,不断完善航运服务功能。加快建设国际航
运发展综合试验区,探索建立与国际通用,办法接轨的口岸通关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国
际航运相关业务支持政策,提高航运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加快推进国际物流业的发展,
重点扶持一批在国际市场上已经形成一定影响力的品牌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积极推
动其产品和服务进入国际市场。
(二)旅游服务贸易
1.发展方向
形成以吸引入境旅游为重点、境外商业存在为突破、自然人流动和过境消费为重
要补充,四大创汇领域并进的旅游服务贸易发展格局。在继续发展壮大传统国际旅游
业的同时,重点扶持网上旅游、会展旅游及旅游纪念品的开发等,使旅游服务贸易成
为上海最具活力的经济增长点之一。
2.重点举措
进一步扩大“上海旅游节”等知名会展的国际影响力;以上海世博会举办为契机,
培育国际会展品牌;大力发展邮轮经济,加快发展国际体育赛事旅游,积极开拓国际
高端旅游市场;重视重大旅游项目和旅游公益性设施的建设;进一步推进长三角旅游
一体化发展;加强旅游管理部门、会展场馆、酒店、航空、旅行社等相关行业之间的
合作协调。策划、推介好上海城市形象,增强旅游集散能力,加大特色旅游纪念品开
发和营销力度。
(三)金融、保险服务贸易
1.发展方向
大力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积极稳妥推动金融和保险服务对外开放进程,
提高金融和保险服务水平,提升金融和保险服务出口的国际竞争力。稳步开展跨境贸
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积极扩大进出口货运险和国际再保险业务,扩大金融、保险服务
贸易进出口规模,形成与未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相适应的金融、保险服务贸易规
模和水平。
2.重点举措
积极稳妥推动包括证券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等在内的金融市场对外开放进
程。提升国内金融机构的服务素质和竞争能力,大力吸引境外机构和企业在境内发行
债券、上市和兼并收购,并积极搞好投融资咨询服务。大力发展数据处理、客户服务
和信用评级等金融外包服务,扩大承接境外金融、保险机构外包业务的规模。抓住跨
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启动的有利条件,创新涉外金融服务产品,拓展金融服务市场。
研究建立境外人民币回流机制,探索为境外人民币提供适当的投资管理渠道。促进长
211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三角地区资金流动,为长三角地区贸易发展提供有力支持。进一步完善政策,加强服
务,吸引外资金融机构入驻上海,逐步扩大境外机构参与上海金融市场的比例和规模,
扩大国际开发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的规模,积极推动境外企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
积极扩大进出口货运险,高度重视拓展中资企业对外投资、国际贸易、国际合作中的
保险业务,加快开发和改进适应国际贸易需要的保险产品。吸引国际知名的再保险公
司在上海经营,吸引境外再保险人来沪交易,积极探索开展离岸再保险业务。鼓励中
资金融保险机构“走出去”,在全球化进程中提高服务质量。
(四)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贸易
1.发展方向
加快发展计算机和信息技术服务产业,重点发展离岸信息技术外包,培育一批重
点软件出口企业。推进国际交流与合作,拓展软件外包高端业务,促进计算机和信息
服务业与其他产业的互动融合发展,形成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出口与其他服务贸易出口
互相促进的局面。
2.重点举措
不断优化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环境,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政策并及时配套落实,
科学规划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出口产业布局,加快建设独具特色的专业基地、园区;积
极倡导企业自主创新,大力支持企业发展高端外包业务,政策聚焦培育一批重点软件
出口企业,以上海软件外包国际峰会等知名展会为载体,搭建开展国际合作交流的有
效平台;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依托校企合作机制,加快软件外包中高端人才培养。
(五)与货物贸易相关的商贸服务
1.发展方向
形成若干在亚太乃至全球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与货物贸易相关的商贸服务提供商
和服务品牌,扩大跨国采购和销售服务规模、延伸产业链、提高附加值,带动其他相
关服务贸易的发展,成为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的重要支点。
2.重点举措
加快国有商贸服务企业改革步伐、鼓励民营商贸服务企业发展;加强对商贸服务
企业的金融服务;支持商贸服务企业开发先进业态、应用先进技术和管理模式、拓展
国际营销渠道;支持商贸服务企业品牌化经营;大力支持上海商贸服务企业在国外的
商业存在;支持商贸服务企业开展国际电子商务;加强对商贸服务企业的信息服务;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加强区域合作。
(六)工程承包与建筑服务贸易
1.发展方向
212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增加附加值较高的总承包项目比例,以工程承包与建筑服务带动设计、咨询、劳务、
机电设备等出口,同时以机电等设备出口带动制造业、服务业重点领域总集成、总承
包形式的服务贸易发展,进一步增强上海工程承包与建筑服务的国际竞争力,成为全
球工程承包与建筑服务主要出口地之一。
2.重点举措
支持工程承包与建筑服务企业开拓海外市场;争取国家支持,加强银行、保险机
构对工程承包与建筑服务企业的政策支持;鼓励金融、保险机构创新服务,提供适合
对外工程承包与建筑的产品;对于符合国家支持条件的大型工程项目、带动性强的项目、
资源能源开采型项目、高附加值项目等提供政策支持和优惠;设立对外工程承包融资
担保和风险保障专项基金;尽快形成一批专业特点突出、技术实力雄厚、国际竞争力
强的对外工程承包与建筑服务的大企业、大集团;政府积极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七)专业服务贸易
1.发展方向
扩大专业服务的对外开放,提高专业服务水平,加强专业服务的执业标准国际化,
培育专业服务的比较优势,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加强专业服务自律,培育一批
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专业服务品牌。
2.重点举措
扩大专业服务业的对外开放,学习借鉴著名外资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和咨询公司
等专业服务公司的营销技术、服务标准和管理经验,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加快
引进和培养专业服务人才,提高各类专业服务水平,并逐步培育重点专业服务领域(特
别是管理咨询、会计服务和律师服务等)的比较优势。充分发挥各类人力资源中介机
构的市场配置作用,鼓励和培育专业服务贸易人才中介机构。推动有关国家和地区的
专业市场开放,支持本土专业服务企业扩大跨境服务。
(八)专有权使用和特许经营服务贸易
1.发展方向
扩大上海专有权使用和特许经营服务出口;实行创新本土化和市场国际化,加大
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和信息安全管理力度;以市场机制引导上海专有权使用和特许经营
贸易;平衡专利申请与贸易市场分布之间的关系,提升专利的转化率和推广率。
2.重点举措
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和信息安全工作力度;加快知识产权的产业化过程,推
动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利用各种资金资源,重点扶持专利和专有技术对外许可、
国际技术咨询和服务,鼓励上海企事业单位向国外和港澳地区申请专利;建立知识产
213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权使用和特许经营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完善中介服务机构和体制;加强对专利代理人
涉外业务的培训。
(九)文化服务贸易
1.发展方向
以构建综合服务平台为手段,以市场化运作为方式,以扩大开放、促进合作为目的,
大力支持、培育和发展重点文化出口企业,大力推进长三角区域文化出口协作,重点
发展文化信息服务贸易、数字出版服务贸易、动漫服务贸易,加快发展演艺服务贸易、
影视服务贸易、出版服务贸易、印刷服务贸易,促进文化出口产业发展,将上海全面
建成我国文化“走出去”的战略基地。
2.重点举措
利用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政策优势和外高桥区位优势,争取国家文化、金融、
进出口等政策先试先行,争取落户一批重点文化贸易企业,打造全方位支持国内文化
企业、文化服务和产品走向国际市场的文化服务贸易、版权贸易平台。完善文化经纪、
版权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和体制,鼓励和支持文化经纪、版权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开
展业务。开展促进上海文化“走出去”专项研究,建立上海市文化“走出去”专项扶
持资金,支持有实力的出版机构做大做强外向型出版业务及出版服务。鼓励上海企业
在境外设立出版物营销机构。帮助文化贸易企业对接各项优惠和奖励政策。形成重点
领域发展对策,改善文化服务贸易薄弱环节。将传统文化、海派文化与国际文化相结合,
建立文化出口品牌。
(十)教育服务贸易
1.发展方向
实施“引进来,走出去”战略,进一步提高教育开放水平,提高教育服务创新能
力和竞争能力,努力将上海建成亚洲地区具有影响力的教育服务中心城市之一。
2.重点举措
实施“留学上海”计划,吸引更多国家的学生来沪留学。探索引进优质教育资源
新途径和利用境外教育资本新举措,加快提升全市教育服务整体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探索建立上海教育服务国际集团,加强国际教育服务市场研究与拓展。提高金融等服
务贸易专业人才的国际化培养程度,积极引进境外高端、紧缺服务贸易专业人才。同时,
选派优秀服务贸易专业人才赴海外培养,完善相关专业资格证书的培训。鼓励有条件
的教育机构开展境外办学,为产业和投资实施“走出去”战略服务,建立健全相关制
度和法规,完善教育服务贸易支持和服务体系,为教育服务贸易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十一)医疗服务贸易
214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1.发展方向
加快发展与国际社会互动融合的医疗服务贸易,大力推动医疗服务领域的国际合
作与交流,把上海建设成为亚洲一流的医疗中心城市,全面提升医疗服务、医疗管理、
医疗技术、医疗人才的国际化水平,不断增强上海医疗服务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
2.重点举措
推进建立高层次、多元化、宽领域的医疗服务国际合作项目,加大国际尖端医学
人才和技术的引进力度,扩大医学对外教育尤其是中医药对外教育的招生规模,鼓励
大型医疗机构和国外医学中心建设远程咨询会诊系统,积极发展涉外医疗保健服务,
开展适应境外人士需求、符合国际标准的涉外医疗保健服务。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大
力发展旅游医疗,加快培育发展管理模式、服务模式与国际接轨且具有一定规模的涉
外高端医疗机构。发挥中医药资源的独特优势,力争在境外具有中医药发展良好条件
的国家和地区合作开办若干个中医医疗机构。引进以认证为基础的国际医疗服务评价
标准。完善医疗服务贸易相关的税收、土地、价格、外汇、商业医疗保险等配套政策
支持。
(十二)体育服务贸易
1.发展方向
加快体育服务产业改革进程,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大国际市
场拓展力度,提高体育服务的国际竞争力;充分利用国内外市场的联动,培育和引进
国际知名体育赛事、健身娱乐项目,探索职业体育国际化发展道路。
2.重点举措
吸引一批国际体育组织、世界品牌公司的国际总部或分支机构落户上海,积极引进、
大力培育国际知名的体育赛事、健身娱乐项目、体育庆典活动,尽快造就一批具有较
高品牌形象和国际竞争力的体育服务企业集团。加大体育活动的品牌化工作力度,延
伸体育产业链。加强国际体育组织任职人员的培养,加大对运动员、教练员等为主体
的体育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进一步完善与体育产业紧密相关的政策法规,优化体
育产业发展环境。
五、上海服务贸易发展战略措施
围绕上海服务贸易中长期发展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配合重点领域发展举措,今
后五到十年,上海服务贸易发展主要做好夯实发展基础,建立和完善政策体系、统计
体系、贸易促进体系、政府服务体系等四大体系,加强区域交流与国际合作等战略措施,
实现上海服务贸易又好又快发展。
(一)夯实服务贸易发展基础
215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全面提升上海服务业现代化和国际化水平,不断提高上海服务业国际竞争力,为
服务贸易发展提供良好的产业基础。重点培育和发展一批实力雄厚、具有国际市场开
拓能力的服务贸易企业,优化服务贸易主体结构。加大服务贸易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
进力度,落实和完善各项吸引和培养服务贸易人才的政策,建设和认定一批上海服务
贸易人才培训基地,加快服务贸易人才队伍建设。
各部门、各区县、各行业加强服务贸易理论、政策和动态的学习、研究和宣传,
引导社会各界更加关注服务贸易、熟悉服务贸易、支持服务贸易发展。加快上海与服
务贸易发展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平台建设。重视生活环境、生活品质的提高,
建设开放包容的社会文化,形成服务贸易发展良好环境。
(二)完善服务贸易相关政策体系
把推进服务贸易发展作为今后五到十年本市经济贸易工作的重点,充分把握浦东
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与部市合作发展服务贸易的契机,制订出台促进上海市服务贸易全
面发展的政策文件和具体实施细则,设立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逐步完善促进上海
服务贸易发展的政策措施体系。重点包括积极争取服务贸易税收优惠试点政策、支持
服务贸易企业扩大出口、培训人才、开拓国际市场、提高服务质量、打造服务品牌、
创新服务方式;支持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积极争取服务业深化改革、进一步扩大开放的先行先试,推进服务业对外开放,
鼓励支持服务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科学合理地简化自然人移动的行政审批
程序等。
(三)深化服务贸易统计体系
贯彻落实国家服务贸易统计制度和管理办法,结合上海服务贸易发展情况和统计
工作特点,学习借鉴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标准和发达国家(地区)经验,进一步深化和
完善上海服务贸易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调查办法。做好以服务贸易BOP统计和FATS
统计为主体的上海服务贸易基础性统计;扩展运输服务、软件出口、服务外包、文化
贸易、教育服务贸易等服务贸易专项业务统计;建立上海服务贸易综合评估体系,不
断提高上海服务贸易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四)增强服务贸易促进体系
积极鼓励企业参加涉及服务贸易内容的国内外知名展会;重点支持办好上海软件
外包国际峰会等本市服务贸易品牌展会,提升办会规格和国际化水平;整合资源,将“上
海服务贸易网”等建成企业交流合作的平台,实现网上信息发布、项目对接、人才交
流等功能;充分发挥服务贸易协会等中介组织在协调企业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加强
对外交涉、维护企业权益、加强信息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216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五)建立政府综合服务体系
探索建立“各部门紧密配合,市、区县联动,政府和企业紧密联系”的上海服务
贸易综合服务体系。市级各部门依托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联席会议机制,共同研究制
订服务贸易发展规划、政策措施等。各区县将服务贸易管理工作延伸到第一线,市、
区县之间形成便捷化、扁平化、网络化的服务贸易服务体系。依托行业管理和政策措施,
政府各部门要与服务贸易企业建立制度化的联系机制,并依托相关行业协会等中介组
织及时了解服务贸易发展情况和变化趋势。探索建立上海服务贸易预警机制。协调部
门管理,提高上海服务贸易便利化水平。做好服务贸易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
(六)加强区域合作与国际交流
加强与长三角和全国其他兄弟省市的合作交流,支持打造“中国服务”整体品牌。
不断加强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的服务贸易交流与合作,主要包括深化与港澳
地区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框架下服务贸易领域的合作,积极开拓与台
湾地区服务贸易领域的合作,积极发展与欧美日等服务贸易主要贸易伙伴、与东盟等
签订有服务贸易自由化协定国家(地区)的合作交流。
217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上海市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专项规划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
2005〕2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务院信息办联合发布的《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
规划》(发改高技〔2007〕1194号),以及《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十一五”
规划》(沪府发〔2007〕23号)确定的目标任务,我们组织编制了《上海市电子商务发
展“十一五”专项规划》。该规划已报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专项规划
当前,全球电子商务日趋活跃,业务模式不断创新,我国电子商务正以前所未有
的速度发展。“十一五”期间,上海电子商务应当顺应这一发展趋势,把握上海经济结
构调整及城市信息化发展的需要,在自觉服从国家战略、主动服务上海发展、贴近社
会需求的过程中加快发展。.
根据全国《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十一五”
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在深入分析本市电子商务发展的现实基础和发展趋势的基础上,
编制本规划。.
一、现实基础与发展趋势.
(一)现实基础.
“十五”期间,上海通过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网络通信服务水平、加快推
进信息技术应用,有力支撑了电子商务的持续、快速发展。2005年,全市电子商务交
易额达到1623亿元,其中BtoB电子商务交易额占交易总额的比重达到91.6%。同时,
218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本市在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建设、应用普及、相关产业培育和环境营造等方面也取得了
长足进步。电子商务在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经济运行效率、方便市民生活等方面的作
用日益显现,全社会对电子商务的认知程度和应用水平明显提高,为“十一五”期间
电子商务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1.支付、物流、信用、安全建设取得明显进展,电子商务发展支撑体系初步形成.
电子支付环境日益改善,全社会对电子支付的接受度不断提高。银行卡跨行交易
网络逐步完善,银行卡自动取款机(ATM)、银行卡受理终端(POS)的跨行交易全面
实现,网上银行的服务功能进一步拓展,持卡消费比例处于全国领先水平;上海口岸
税费电子支付系统初具规模,“付费通”支付系统为市民缴付各类公用事业费提供了便
利的支付手段,一批为企业和个人提供第三方电子支付服务的机构陆续出现。.
物流服务水平显著提升,支撑电子商务应用发展的物流服务体系逐步形成。现代
物流业规模和效益不断提高,物流支撑体系日渐完善,洋山港等一批综合交通基础设
施建设取得重大突破;电子口岸等物流信息化建设不断深化,口岸通关效率和物流信
息服务水平明显提高;重点物流园区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支撑支柱产业和连锁商业
的现代物流配送体系逐渐形成,一批国内外知名的物流企业落户上海,多种所有制物
流企业共同发展的格局基本形成。电子商务配套物流环境逐步完善。.
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取得明显进展,电子商务应用的信用环境逐步改善。以市场化、
专业化为导向的个人与企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相继建立,初步营造了全社会知信用、
守信用、用信用的良好环境;电子商务行业协会、投诉服务中心等中介组织的建立,
促进了电子商务的行业监督、行业自律、服务规范和诚信建设,初步建立了电子商务
投诉服务、争议解决机制。.
安全认证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全社会信息安全意识普遍增强。信息安全测评、等
级保护等制度逐步完善;数字证书、应急防范体系等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加快;
发布《上海市数字认证管理办法》,“十五”期间上海CA中心累计发放各类数字证书
57万张,在电子商务安全认证方面发挥了较大作用。.
2.企业信息化水平普遍提升,电子商务应用基础进一步夯实
企业信息化意识增强,信息化投入力度逐步加大。办公自动化、财务管理等基础
管理软件在各类企业广泛应用,计算机辅助设计(CAD)、企业资源计划(ERP)、供应
链管理(SCM)、客户关系管理(CRM)等应用系统在大中型企业推广应用,覆盖了企
业的产品设计、生产、销售各环节。企业信息化的普及与深化,促进了企业电子商务
应用的快速发展,BtoB电子商务交易额从2003年的458亿元增长到2005年的1486亿
元,占全市电子商务交易总额的比例持续保持在90%以上。.
219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3.电子商务应用领域不断拓展,龙头企业的主导作用日益显现
随着各类电子商务运营企业不断涌现和电子商务应用领域不断拓展,网络化的生
产经营与消费方式逐步形成。钢铁、机电、医药等行业BtoB电子商务平台的建设带动
了大批企业的信息化建设与电子商务应用;在网上购物、数字娱乐、交易服务、旅游
服务等领域涌现出一批知名的BtoC、CtoC电子商务运营企业,使电子商务逐步融入了
市民的日常生活。.
4.电子商务应用发展环境明显改善,创新能力不断增强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法规,积极推进地方立法研究,加强
市场监督与管理、建立统计与信息发布制度,电子商务政策法规环境建设取得初步进展。
加快推进行业中介组织、企业信息化促进机构的建设,实施企业信息化示范工程,开
展电子商务创业园试点和相关宣传培训,公共服务环境明显改善。.
在线交易、电子支付、电子认证等技术与产品在电子商务领域的研发与应用取得
一定进展。面向行业、区域及中小企业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模式初步形成。
电子商务产品与服务的创新能力逐步提升,自主发展态势日渐显现。.
“十五”期间上海电子商务发展虽然取得阶段性成果,但在促进城市服务功能提升、
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主要表现在: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发展
不平衡,普及与深化应用的水平亟待提高;以第三方服务为主的电子商务服务业态发
展相对比较薄弱,尚未形成规模优势;电子商务支撑体系还不能全面满足电子商务快
速发展的需要,仍需进一步深化建设;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法规环境不够健全,电子
商务交易纠纷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公共服务尚需完善,监管与服务的工作合力有
待进一步增强。.
(二)发展趋势.
1.互联网的发展和新兴信息技术的应用,将为电子商务的创新发展带来机遇.
随着下一代互联网、新一代移动通信、无线射频识别(RFID)等关键技术的应用
和普及,电子商务的技术支撑手段更趋丰富,将进一步降低电子商务的进入门槛和经
营成本,丰富电子商务的形式和内容,拓展电子商务的发展模式与创新空间,推动各
类电子商务运营企业依托更先进的网络基础设施,提供高效、便捷、人性化的新型电
子商务服务。.
2.电子商务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将加速形成服务经济新业态
“十一五”期间,上海将积极推动三二一产业共同发展,在加快服务业发展中推进
结构调整,形成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电子商务作为与经济全球化和全球信息化
相适应的一种经济运行方式,与产业发展的融合不断深化,将有效推动商贸流通等传
220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统产业的改造升级,支撑金融、贸易、物流等领域新业态的创新发展,促进社会经济
活动向集约化、高效率、高效益、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3.电子商务服务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新兴产业,将逐步成为上海国民经济发展新
的增长点
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与社会专业化分工的不断加速,企业的运作、管理模式
和人们的工作、生活、思维方式都在发生巨大转变,基于网络的各类外包服务逐渐被
企业广泛接受,各类软件企业、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纷纷涉足电子商务服务,电子商务
服务模式不断创新与丰富,面向企业和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服务范围不断拓展。随着电
子商务运营企业整体实力不断增强,电子商务服务市场规模将不断扩大,电子商务服
务业将成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呈现出广阔的发展空间,促进上海国民经济
新一轮发展。.
4.电子商务应用日趋普及和深化,政府在环境建设中的作用日益显现
随着全社会对电子商务依赖程度的逐步提高,传统商务环境下的企业运作、市场
监管、公共服务面临新的挑战,迫切需要加快改善电子商务的发展环境,特别是在交
易规范、税收征管、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亟需政府通过完善政策法规、加强示范
引导等手段,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市场秩序,优化支撑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从而更
好地保护和激发全社会应用电子商务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二、发展思路和主要目标.
(一)发展思路.
“十一五”期间,上海电子商务发展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大力推进信息
化与工业化融合的要求,围绕贯彻“四个着力”、实现“四个率先”、建设“四个中心”
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目标,立足于提升城市服务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提
高经济运行效率和质量,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和社会公众为应用主体,以激发
电子商务应用主体的积极性、培育电子商务市场需求为核心,以营造良好的电子商务
发展环境为基础,鼓励发展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积极促进电子商务的模式创新、管
理创新和技术创新,推动电子商务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领域的广泛应用,不断壮
大电子商务服务业,增强电子商务对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支撑和带动作用。.
(二)主要目标.
到“十一五”期末,上海电子商务发展继续保持国内领先水平,电子商务年交易
额超过3400亿元,年均增长率达到16%以上。电子商务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方式,
电子商务服务业成为新兴的重要产业,以电子支付、现代物流、信用服务、安全保障
为主要内容的应用支撑体系基本健全,以争议解决、法律援助、市场监管、第三方服
221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务等为重点的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完备,电子商务应用能级和企业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
电子商务模式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能力明显增强,电子商务应用、产业和环
境协调发展的格局基本形成,全社会普遍享受电子商务发展带来的实惠与便利。.
三、主要任务和重点引导工程.
(一)主要任务.
1.深化电子支付、现代物流、信用服务和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完善电子商务支撑
环境.
(1)完善电子商务支付体系。鼓励银行推广和完善电子银行服务业务,拓展在线
服务功能,推广电子钱包、手机支付等新型支付产品,形成由网上支付、移动支付、
固话支付以及其他支付渠道构成的综合支付体系,为社会公众和企业提供更加安全、
可信、便捷的电子支付服务。鼓励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充分利用“付费通”支付
系统、上海口岸电子支付系统等已有成果,培育以电子商务支付为主要业务的第三方
服务机构,为个人、企业的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一站式”电子支付服务。.
(2)优化电子商务物流服务体系。积极发展以电子商务为导向的城市配送物流,
结合重点物流园区和专业物流基地的建设,合理布局建立公共配送中心和配送网点,
进一步优化中心城区物流的交通组织和管理,逐步形成区域配送和集中配送相结合的
城市配送物流网络体系。重点发展以第三方物流为标志的制造业物流,运用电子商务
手段促进物流外包,实现社会化、专业化的配套物流服务,提高制造业物流效率。大
力发展口岸物流,深化电子口岸建设,逐步规范物流各环节公共信息交换标准,促进
各类多式联运物流信息资源的整合,拓展口岸物流服务腹地,提高口岸物流效率和竞
争力。发挥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的整合优势,支撑和拓宽电子商务的应用。.
(3)构建电子商务信用服务体系。在全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整体框架内,探索建
立电子商务信用服务数据共享机制。以医药、汽配、食品等行业的电子商务信用服务
为试点,鼓励行业电子商务平台运营企业建立内部交易信用管理制度,鼓励行业协会
探索建立行业交易信用服务系统并逐步加以完善。倡导电子商务交易的实名登记制度,
推广信用产品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的应用,防范交易风险。.
(4)健全电子商务安全保障体系。在全市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框架内,积极引导电
子商务企业强化安全防范意识,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与评估机制,加强网络与信息
安全防护,提高电子商务系统的应急响应、灾难备份、数据恢复、风险监控等能力,
确保业务和服务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完善数字认证、密钥管理等电子商务安全服务功能,
进一步规范电子认证服务,促进异地认证、交叉认证,推广数字证书、数字签名的应用。
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要求,加强重点领域电子商务应用的安全监管,以及重要系
222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统的风险评估和安全测评。.
2.普及深化电子商务应用,加快电子商务服务业发展.
(5)深入推进以中小企业为重点的企业信息化建设,不断提升企业信息化水平。
按照工业向园区集中、产业向园区集聚的思路,以园区为载体,全面推进园区管理信
息化,带动园区企业信息化建设。推动全市国家级开发区和市级工业园区全面实现信
息化管理,分阶段推进各类产业园区的信息化建设。继续实施制造业信息化示范工程,
带动全市制造业信息化建设。制定企业信息化指导规范和配套促进措施,引导各类中
小企业及信息化水平较低的传统企业合理配置信息化资源,积极推行信息化服务外包
模式,降低应用成本。.
(6)加强骨干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带动相关产业的电子商务应用。鼓励电子信息、
汽车、精品钢材、石油化工、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领域的骨干企业在加快企业信息
化建设的基础上,深化电子商务应用,拓展国际经贸交往与技术合作,开拓国际市场。
充分发挥骨干企业在采购、销售等方面的带动作用,以产业链为基础、以供应链管理
为重点,促进上下游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协同,提高产业的市场反应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7)深化服务领域的电子商务应用,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以2008年北京奥运会
和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举办为契机,引导金融、物流、商贸、旅游、会展、信息服务
等行业发展面向企业、消费者的电子商务应用,加快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开展电子商务,
鼓励移动商务、在线娱乐等电子商务新型服务模式的发展。充分利用社会保障卡、公
共交通卡、付费通、市民信箱、公共信息亭、社区信息苑等已有成果,拓展电子商务
应用范围和服务内容,营造社会公众应用电子商务的便利环境,带动服务业电子商务
应用的深化。.
(8)积极推进农业与农村电子商务应用,助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实施“为
农综合信息服务千村通工程”,基本实现为农综合信息服务网络和相关服务设施在行政
村的全覆盖,方便广大农民获取涉农服务信息、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积极开展农村信
息化普及培训,培育和建设一支农村信息员队伍,普遍提高广大农民的电子商务应用
技能。积极搭建农产品网上交易平台,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
农业经营大户利用网络全面、快捷地发布供求信息,引导农民以市场为导向生产优质
农产品,开展网上交易。.
(9)强化政府电子商务应用,促进电子政务与电子商务协调发展。加快电子政务
建设,重点推进直接面向企业和公众服务的电子政务应用,带动企业信息化和电子商
务应用。在政府采购、重大工程招标等领域率先应用电子商务,逐步提高政府部门应
用电子商务的广度和深度,发挥政府的示范带动作用。积极倡导政府部门采用基于网
223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络的业务外包服务、信息技术外包服务,带动电子商务服务业的发展。.
(10)加快推动行业电子商务应用,推广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模式。在先进
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重点领域,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模式,
扶持一批沿产业链、供应链展开,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第三方行业电子商务平台的发展,
促进行业信息资源共享,有效降低行业内中小企业的技术和投资风险以及电子商务应
用成本,带动行业电子商务应用普及,提高行业电子商务应用的整体水平。.
(11)加快发展电子商务服务业,形成上海国民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扶持一批在
国内具有一定领先优势的电子商务运营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鼓励电信运营商、软件
企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商转变服务模式,发展新型的电子商务增值服务。吸引国
内外电子商务运营企业特别是总部型的电子商务运营企业落户上海,努力使上海成为
中外电子商务运营企业的总部集聚地和营运中心。促进基于网络的交易服务、业务外
包服务、信息技术外包服务等电子商务服务业态的加快发展,提升本市电子商务服务
业的整体竞争力。形成电子商务服务业与电子商务应用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
3.加强电子商务创新能力建设,优化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
(12)提高电子商务创新能力。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适用的电子商务应
用技术、商务模式、管理经验,集成各种相关资源,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
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研发与应用创新机制,提高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
力,加强电子商务模式创新、管理创新与技术创新的融合。.
(13)优化市民网上创业服务环境。积极宣传电子商务经营理念,广泛开展面向市
民的电子商务创业技能培训,鼓励市民进行网上创业。积极引导和鼓励电子商务平台
运营企业提供网上创业岗位,丰富市民的创业就业渠道。继续推进电子商务创业园建设,
为入驻园区的网上创业者提供配套齐全、服务便捷的创业环境。.
(14)健全电子商务专业化咨询服务体系。支持专业咨询服务机构的发展,积极开
展电子商务应用规划、需求分析、技术选型、投资评估、应用培训、项目监理、绩效
评价等服务,形成一批覆盖各行业、多层次的电子商务应用,贯穿整个应用实施过程
的专业化咨询服务队伍。鼓励企业结合行业特点和应用需求,积极采用专业化咨询服务,
增强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的科学性,提高项目实施的成功率。.
(15)完善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服务机制。充分发挥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的作用,切
实加强行业自律,形成公平交易、诚实守信的行业规范。积极开展电子商务活动中知
识产权保护的研究,加强相关的法律服务。逐步建立以电子商务投诉服务、法律援助、
争议调解、失信惩戒为核心的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服务机制,营造电子商务投诉便捷、
处理高效的服务环境。.
224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16)推动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依托现有信息化建设成果,推动BtoC(含
CtoC)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实名认证、电子支付、电子
交易数据保存、信用服务等各类公共第三方专业化服务,结合争议调解、先行赔付等
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服务机制建设,为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提供便捷的服务支撑,降
低企业应用成本,增强消费者应用电子商务的信心,并为政府实施行业服务与监管提
供技术支撑。.
(17)加强电子商务市场监管。发挥公安、工商、税务、文化、信息化、通信管理
等政府部门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监管职能,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监督管理规范,建立协
同监管机制,加强对电子商务从业人员、企业、相关机构的管理,加大对网络经济活
动的监管力度,维护电子商务活动的正常秩序。.
(二)重点引导工程.
1.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建设引导工程.
支持电子支付、电子认证、交易数据保存等电子商务关键环节第三方服务平台的
建设;支持以电子口岸平台、陆上货运公共信息平台等建设成果为基础,以物流信息
共享交换为核心的现代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支持专业化服务机构开展电子
商务信用服务试点,探索政府部门、征信机构、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间的电子商务
信用数据共享与服务的实现形式,逐步建立电子商务信用服务模型。.
2.电子商务创新发展引导工程.
支持无线射频识别(RFID)、加密与电子认证、移动支付等新技术在电子商务领
域的应用以及电子商务服务模式的创新;支持基础电信运营商、电信增值业务服务商、
内容服务提供商和金融服务机构等相互合作,开展移动电子商务应用,发展面向不同
类型客户群体的新型服务模式。.
3.第三方电子商务专项引导工程.
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专业化第三方行业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支持服务于中小企业
电子商务应用的第三方ASP(应用服务提供)平台建设,同时鼓励大企业自营的电子
商务平台发展成为面向本行业的、独立的第三方平台,鼓励条件较好的电信运营商、
软件供应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商开展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
4.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引导工程.
支持行业组织建立电子商务投诉服务网络和信息系统,规范投诉服务流程,建立
配套保障制度,开展电子商务先行赔付试点;支持BtoC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支持行业组织、成熟的行业电子商务平台运营企业结合行业特点和应用需求,合作开
展面向企业的“行业电子商务应用培训与体验”活动、面向市民的“电子商务进我家”
225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活动。.
5.政府电子采购平台建设引导工程.
研究制定政府电子采购管理办法,加快建设集中采购、分级管理的全市统一政府
电子采购平台,覆盖市、区两级,涵盖政府采购预算、审批、交易、支付、征信等各环节,
实现政府采购部门、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银行、财政、税务、工商、监管机构之
间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为各级政府部门提供采购信息发布、交易、支付、信用、
监管等服务,逐步扩大政府电子采购范围。.
四、主要保障措施.
(一)建立电子商务协同推进工作机制.
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完善由市信息化职能部门统
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参与的电子商务推进机制,协调推动本市电子商
务又好又快地发展。各区县政府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积极推
进区域内电子商务发展。.
(二)加强电子商务政策法规的配套完善.
积极开展电子凭证、电子合同、交易安全、信用服务、规范经营等方面相关政策
法规的研究、制定工作,探索建立电子商务发展状况评估体系,完善电子商务统计制度。.
促进又快研究制定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扶持政策,经认定符合条件
的电子商务运营企业,可享受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相关扶持政策;
加大在电子商务应用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的投入,保障对重点引导工程的资金支持;
鼓励和吸引境内外投资机构加大对本市电子商务运营企业的投资力度,拓宽电子商务
投融资渠道。.
(三)加大电子商务标准体系建设力度.
鼓励企业、相关行业组织、高校及科研机构积极参与国际、国内标准的制修订,
加强在线支付、安全认证、电子单证、现代物流等电子商务配套技术地方标准和行业
规范的研究、制定工作,建立标准符合性测试和评估机制,加大标准和规范的应用推
广力度。.
(四)加强电子商务宣传和人才培养.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多途径、多形式地加大对电子商务的宣传力度,增强企业和
公众的电子商务应用意识。广泛开展电子商务知识普及和应用技能培训,完善各类电
子商务继续教育和在职培训机构,引进优秀培训项目,提高全社会电子商务应用能力。
完善电子商务相关学科建设,鼓励各类教育机构与成熟的电子商务运营企业合作开展
教学实践,多渠道培养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各类高级专业人才和复合型人才。.
226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五)开拓电子商务领域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加强长三角地区电子商务领域的交流与合作,逐步形成区域电子商务发展协调合
作机制,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行业组织间、企业间的全方位协调沟通平台,推进数
字认证、电子支付、信用服务、物流信息共享、纠纷解决服务等在长三角地区的跨省
市协作和应用。开展各种形式的国内、国际研讨与交流,支持各类企业加强国内外业
务合作,引进先进技术和新型商务模式开展电子商务活动,开拓国内外市场,不断拓
宽电子商务发展空间。
227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上海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沪府发〔2007〕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十一五”期间是上海全面落实、自觉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着力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关键时期。按照中央对上海发展的定位,着眼
于实现“四个率先”要求和建设“四个中心”大局,着眼于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和全
国发展的大环境,推进上海现代物流业发展对于率先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形成以
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增强城市国际竞争力具有十分重
要的意义。
现代物流业是运用信息技术和供应链管理方法,对分散的运输、储存、装卸、搬运、
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进行系统整合和一体化运作的复合型产业,
也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中央九部门《关于促进我国
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和《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上
海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实施纲要》,结合“十五”上海现代物流业发展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十五”上海现代物流业发展简要回顾
“十五”是上海现代物流业发展较快、城市物流功能显著增强、物流服务水平不断
提高的五年。《上海市“十五”现代物流产业发展重点专项规划》的实施,有力地推动
了本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一)物流业规模和效益不断提高
228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十五”期间,物流业增加值保持平稳较快增长。2001年至2005年,物流业增加
值从628.6亿元增加到1175.5亿元,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保持在13%左右。物流货
运量持续扩大,2001年至2005年,货物运输量从5.4亿吨增加到6.9亿吨,年均递增
6.3%;港口货物吞吐量从2.2亿吨增加到4.4亿吨,年均递增18.9%,其中集装箱吞吐
量从634万标准箱增加到1808万标准箱,年均递增30%;航空货邮吞吐量从80.4万吨
增加到221.6万吨,年均递增28.8%。上海港货物吞吐量和集装箱吞吐量已位居世界第
一和第三,浦东国际机场货邮吞吐量也跻身全球前十强。与此同时,全社会物流成本
逐年下降。据统计,2005年全市物流总费用与生产总值的比例为15.5%,比2001年下
降近1个百分点,企业流动资产和商品库存周转速度有所加快,经济运行质量不断提高。
2001-2005 年上海现代物流业发展情况表
指标 单位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物流业增加值 亿元 628.6 703.4 770.1 985.3 1175.5
物流业增加值占全市
生产总值比重
% 12.7  13.0  12.3  12.2  12.9
货物运输量 亿吨 5.4  5.9  6.4  6.6  6.9
港口货物吞吐量 亿吨 2.2  2.6  3.2  3.8  4.4
集装箱吞吐量 万标准箱 634  861  1128  1455  1808
航空货邮吞吐量 万吨 80.4  107.5  139.8  193.6  221.6
(二)现代物流支撑体系日渐完善
“十五”以来,上海加强了支撑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设施、信息、政策三大平台建
设。功能性、枢纽型、网络化的综合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取得重大突破,洋山深水港一
期正式开港,外高桥港区四、五期建成,浦东国际机场二跑道投入运营,高速公路网
初具规模,浦东铁路建设和内河航道改造进展顺利,为促进物流业发展奠定了良好基
础。物流信息化建设跃上新台阶,“大通关”平台和电子口岸建设不断深化,上海口岸
通关效率和物流信息服务水平明显提高;电子标签及标准化立体仓库、自动拣选设备
等物流技术装备得到逐步推广和应用,提高了物流运作效率。物流政策和环境不断优化,
市政府制定的《关于上海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中,明确了支持现代
物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相关行业协会开展了物流企业综合评估试点和物流师资
格认定等,努力营造良好的物流业发展环境。
(三)重点物流园区开发建设稳步推进
“十五”期间规划的四个重点物流园区开发建设,已经取得了实质性进展。深水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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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物流园区以洋山深水港一期工程建设为依托,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洋山保税港区已经
封关运行;外高桥物流园区以全国第一家保税物流园区建设为标志,率先开展了“区
港联动”试点;西北综合物流园区以发挥市内外陆路集散功能为重点,已成为连锁商
业和医药物流配送的集聚区域;浦东空港物流园区以建设上海国际航空枢纽为契机,
正在逐步形成航空产业与物流业联动的发展格局。随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发展,初
步形成了多层次、互补型的保税物流框架,为进一步提升上海城市口岸功能,推动保
税物流发展奠定了基础。
(四)市场主体多样化发展格局基本形成
“十五”以来,通过改造传统国有运输、仓储企业,发展民营物流企业,引进外资
物流企业,以及实现生产流通企业物流社会化等途径,上海物流业已经基本形成多种
所有制市场主体共同发展的格局,第三方物流企业得到了较快发展。全球10大物流企
业和20大船公司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都已进入上海;中海、中远、中储等中央企业通
过整体改造、整合内部物流资源,以上海为基地组建了第三方物流公司;上海本地企
业也通过合资合作等资产重组方式进行流程再造,形成了一批国有控股和民营的物流
企业。通过各类物流企业的专业化服务和运作,支撑相关产业和连锁商业发展的物流
配送体系正在逐渐形成。
“十五”期间上海物流业发展虽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还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
展的要求,与国际上发达城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一是现代物流供需结构性矛盾依然
存在。传统运输、仓储等物流企业经营还比较粗放,运用信息技术和供应链管理方法
的现代物流服务供给能力不足,相当数量的制造业和流通企业的物流需求未能全部释
放。二是物流基础设施的综合配套能力有待提高。部分物流设施建设缺乏统筹,公共
服务和多式联运功能发挥不足,铁路和内河运输利用效率需要提高,物流园区和工业
区内的相关物流功能有待优化。三是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软环境需要进一步提升。部门
和区域分割等体制性障碍仍然突出,物流企业主体作用发挥还不够,物流的专业化程
度和增值能力有待提高,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尚需完善,中高端物流专业人才
仍显不足。
二、“十一五”上海现代物流业发展指导原则
“十一五”期间,上海现代物流业发展要按照全面落实、自觉实践科学发展观,加
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围绕实现“四个率先”、建设“四个中心”的目标,
抓住新一轮国际产业转移和服务外包迅速发展的机遇,立足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依托
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坚持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强化信息化的基础作用和人力资
源的关键作用,加强规划引导,突出服务功能,不断提高服务长三角、服务全国、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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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与国际竞争的能力。着力强化物流业集约发展,鼓励发展专业化、社会化的第三方物流,
推动本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着力吸引国内外物流资源,推进高层次要素集聚,重点
培育系统集成商和总部型物流企业;着力促进物流业体制机制、管理技术创新,大力
提高信息化网络应用服务水平,切实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着力推进长三角区域物流
联动,进一步加强金融、航运等相关服务支撑,充分发挥上海城市口岸综合服务功能。
“十一五”期间,推进上海现代物流业发展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物流供给与市场需求相结合。在促进传统物流企业向现代物流发展,培
育壮大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同时,引导工商企业释放物流需求,扩大物流服务外包,推
动全社会物流服务向社会化、专业化方向发展,构建现代物流供给与市场需求有效衔
接的发展格局。
——坚持设施建设与发展环境营造相结合。在加快综合交通设施、物流园区等基
础设施建设,构建多式联运网络体系的同时,通过推广物流信息技术、推进物流标准化、
完善物流政策法规、加快物流专业人才培养等软环境建设,实现完备的硬件设施与良
好的发展环境有机结合。
——坚持对外开放与加快自主发展相结合。在进一步扩大开放,积极引进国际著
名物流企业的同时,鼓励国内骨干物流企业在本市集聚,重点支持总部型物流企业,
通过多形式、多层次的合作,加大资源整合力度,促进本市物流企业加快发展,建立
优势互补和协作共进的物流服务体系。
——坚持规划引导与发挥企业主体作用相结合。在进一步加强规划引导,突出公
共服务功能的同时,充分发挥企业在物流市场中的主体作用,创新物流运作模式,不
断提高物流服务水平和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形成规划引导与企业主体共同推动现代物
流业发展的良好局面。
三、“十一五”上海现代物流业发展推进目标
“十一五”期间,上海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到2010年,确立现代物流
业作为上海支柱产业的重要地位,初步建成国际重要物流枢纽和亚太物流中心之一。
物流业增加值年均增速保持在10%以上;物流业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超过
13%;国际集装箱中转比重达到10%左右;全社会物流总费用与生产总值的比例,在
2005年15.5%的基础上下降1~2个百分点。
具体目标是:
——进一步加强物流设施建设。充分发挥海陆空综合交通枢纽优势,加快形成多
式联运有效衔接和保税物流功能充分发挥的集疏运网络。
——进一步强化物流技术支撑。积极促进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和物流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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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技术应用,加快形成物流信息技术和装备技术的研发应用高地。
——进一步加快物流主体培育。重点培育和吸引一批服务水平高、国际竞争力强
的物流企业,加快形成各种所有制物流企业有序竞争、相互促进的物流市场格局。
——进一步优化物流市场环境。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强化诚信体系建设,加
快形成统一开放、规范高效、区域协调、符合国际惯例的物流业发展环境。
四、“十一五”上海现代物流业重点发展领域
一方面,继续深化完善设施平台、信息平台、政策平台的建设,提升物流功能。
设施平台重在强化联运网络,努力提高重大功能性设施的利用效率;信息平台重在加
强基础建设,全面提高全社会对物流信息技术的应用程度;政策平台重在增强针对性,
为上海物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另一方面,按照“两个优先”的产业发展方针,
结合上海城市发展、社会需求的阶段性特征和要求,重点推进口岸物流、制造业物流
和城市配送物流发展,提升上海现代物流业的整体水平。
(一)依托功能性、枢纽型、网络化的交通基础设施,大力发展以保税物流为特征
的口岸物流
从提高上海在全球物流网络中的地位和提升上海现代物流业国际竞争力角度出发,
加快推进洋山保税港区建设,大力发展以保税物流为特征的口岸物流。以港口、机场
为依托,促进国际中转物流发展,拓展航运服务产业链;以完善保税物流功能为突破
口,降低口岸物流成本,提高口岸效率和竞争能力;以优化航空、航运、铁路、公路
等运输集散方式为抓手,形成多式联运物流基础设施网络,拓展口岸物流服务腹地;
以提升口岸物流服务能级为重点,吸引跨国物流企业地区总部集聚,扩大口岸贸易规模。
到2010年,基本形成包括国际中转、国际采购、国际配送、国际转口贸易在内的口岸
物流框架体系。
(二)面向上海和长三角制造业升级对现代物流的强大需求,重点发展以第三方物
流为标志的制造业物流
强化为大型产业基地和大型制造业企业配套的物流服务功能,重点发展以第三方
物流为标志的制造业物流。以社会化的物流服务来降低制造业的成本,以专业化的物
流服务来提升制造业的能级,以高效率的物流服务来促进先进制造业的发展。到2010年,
基本形成布局合理、形式多样的制造业物流分拨体系。
(三)适应城市发展和消费升级的要求,积极发展以电子商务为导向的城市配送物流
适应上海城市发展、人口规模扩大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城市
服务功能,积极发展以电子商务为导向的城市配送物流。适应城市道路交通状况,以
信息化、专业化、标准化促进快速、便捷的城市货运发展。选择在城市交通枢纽、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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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外交通节点建立公共配送中心,在社区服务中心等处建立配送网点,并优化中心城区
物流的交通组织和管理,逐步形成城市公共配送网络。到2010年,基本形成以电子商
务为纽带,区域配送和集中配送相结合的城市配送物流网络体系。
五、“十一五”上海现代物流业发展空间布局
按照创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的要求,结合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布
局基础,有效整合资源,强化集约发展,加快形成上海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合理空间布局。
(一)重点物流园区
进一步加快四个重点物流园区建设,提升物流园区功能,促进保税物流发展。
——深水港物流园区。依托洋山深水港区和临港产业园区,以国际中转、配送、采购、
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为主要内容,着力提升国际中转水平,建设具有保税港区功能优
势的港口综合型物流园区。
——外高桥物流园区。依托外高桥港区和外高桥保税区,以国际贸易、保税仓储
和集拼分拆、国际中转为主要内容,扩大“区港联动”试点规模和效应,建设保税物
流与进出口贸易相结合的区港联动型物流园区。
——浦东空港物流园区。依托浦东国际机场和空港产业园区,以国际快递、国际
中转、国际采购与分拨、物流增值服务为主要内容,大力推进保税物流园区建设,建
设航空产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的航空口岸型物流园区。
——西北综合物流园区。依托桃浦、江桥的陆路货运枢纽,以市内外物流集散功
能为主要内容,结合保税物流中心建设,建设集货运配载、仓储配送、公铁联运、信
息服务、流通加工、展示交易等物流服务于一体的陆路口岸型物流园区。
(二)专业物流基地
结合上海制造业产业基地的布局,大力发展为制造业生产服务的专业化物流,重
点推进四个专业化物流基地的建设。
——国际汽车城物流基地。配合上海国际汽车城的建设,突出为汽车制造与汽车
零配件生产、汽车贸易与营销提供集仓储、配送、运输、包装、加工等为一体的全方
位物流服务,打造为汽车产业配套服务的物流基地。
——化学工业区物流基地。按照上海化学工业区建设和生产的特殊需求,突出为
化工原料、化工产品的配送、分拨和储运提供安全可靠的物流服务,打造专业化的化
工产品及危险品物流基地。
——临港装备制造业物流基地。结合临港新城装备制造业基地的建设,突出为重型
装备产业、船用关键配套装备、汽车整车和关键零部件、物流装备及轨道交通装备等产
业集群提供专业化的装备物流及延伸服务,打造现代化重装备产业特色的物流基地。
233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钢铁及冶金产品物流基地。围绕上海精品钢基地的建设,突出为钢铁产品深
加工、冶金副产品综合利用、冶金设备制造和安装修理业等提供仓储、运输、配送、
销售等物流服务,打造为钢材及冶金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服务的专业化物流基地。
在推进重点物流园区和专业物流基地建设的同时,结合各区县物流业发展的实际,
充分利用现有物流资源,节约和集约使用土地,强化物流业发展与城市规划、产业结
构、节能降耗、交通组织等方面的衔接,合理布局区域性物流基地和配送节点,形成
层次清晰、相互衔接、运作高效的现代物流网络,促进本市现代物流业与区域产业发展、
城市居民生活的需求相适应。
重点物流园区及基地布局图
六、“十一五”上海现代物流业发展主要任务
“十一五”期间,上海现代物流业发展要着力抓好三个关键环节:搭好平台,切实
加强基础设施和物流市场建设;培育主体,努力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市场竞争
主体;建好网络,不断提高物流信息化水平和产业层次。
(一)加快物流基础设施建设
构建以港口、机场设施为核心,公路、铁路和内河航运为依托,高效、便捷的多
式联运物流网络。一是推进洋山深水港区二期及后续工程、浦东机场扩建工程、虹桥
综合交通枢纽、浦东铁路二期、铁路集装箱中心站、长江隧桥工程、内河航道改造等
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公、铁、河、海、空相衔接的多式联运发展。二是进一步扩
展和强化港口、航空运输网络,开辟新的航线,完善国际与国内、干线与支线之间的
衔接,不断提高国际中转物流能力和水平。三是根据长三角地区港口建设规划,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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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设计和建设多式联运系统,重点推进水水中转、水铁中转。四是完善相关物流节点的
配套功能,有效发挥本市机场、港口、铁路以及高速公路网等交通设施的辐射作用。
(二)提升重点物流园区功能
以推进保税物流发展为依托,提升重点物流园区的相关功能,带动非保税物流的
全面发展,形成对各种物流资源强大的吸引力。一是加快深水港物流园区的规划建设,
不断拓展保税港区功能优势;进一步发挥外高桥物流园区功能,扩大“区港联动”政
策效应;建设浦东空港物流园区,重点发展便捷高效的空港保税物流;推进西北综合
物流园区陆上货运交易中心和保税物流中心建设,完善市内外陆路物流集散功能。二
是加快专业化物流基地建设,适应上海和长三角制造业升级而产生的统一采购、相关
配套和集中配送等物流需求,为先进制造业提供更为优质、便利的物流服务。
(三)培育物流市场主体
推动物流企业运用现代物流理念,整合运输、仓储、配送、货代、批发、零售以
及信息服务等领域的资源,促进相关行业物流功能整合和服务延伸,加快传统物流企
业向现代物流企业的转变。一是抓住经济社会发展中不断增长的物流需求,积极吸引
国内外物流企业特别是总部型物流企业落户上海。二是支持物流企业开展业务流程、
服务模式、应用技术集成创新,进一步扩大物流市场规模、提升物流服务水平,逐步
建立海外营销渠道。三是形成一批服务水平高、国际竞争力强的物流骨干企业,努力
使上海成为中外物流企业的总部集聚地和系统集成营运中心。
(四)提高物流信息技术应用水平
加强信息技术在物流领域的基础应用,推进各类物流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利用。一
是充分利用信息化建设成果,深化上海电子口岸建设,规范物流各环节公共信息交换
标准,建立以公共信息交换系统为核心,具有供应链管理、业务协同和专业化服务等
功能的现代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实现各类物流信息资源的整合,推动与国内外物
流信息网络互联互通,为长三角地区乃至全国的物流发展提供服务。二是不断提高企
业物流管理信息化水平,促进先进物流信息系统和装备设施的广泛应用,鼓励企业运
用仓储管理系统(WMS)、运输管理系统(TMS)、电子订货系统(EOS)等信息管理系统,
以及自动立体化仓库(ASW)、自动导向车(AGV)、射频识别技术(RFID)等装备技术,
进一步提高物流的速度和效率,降低企业物流成本。三是积极组织相关科研机构、高校、
企业、中介组织进行产学研合作,参与物流前沿技术研制和开发,使上海成为物流信
息技术的研发高地。
(五)加大物流标准化工作力度
以物流信息标准、服务标准和管理标准为切入点,参照国际通行标准,集中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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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研究制定一批对上海物流产业发展和服务水平提升有重大影响的物流标准。一是积极
参与相关物流国家标准的研究制定和宣传推广,争取先试先行。二是在本市重点物流
园区和骨干物流企业启动一批物流标准化示范工程,重点推动口岸物流、制造业物流、
城市配送物流标准化示范工程建设,不断提高上海物流标准化的水平。三是建设物流
标准信息库,推进物流标准咨询、实施及认证等配套服务工作,适应物流企业的标准
化服务需求。
(六)完善保税物流体系建设
以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为契机,完善保税物流体系,提升上海城市口岸功能,
促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和贸易中心的建设。一是在加快重点物流园区保税物流发展的
同时,结合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整合,拓展松江等出口加工区的保税物流功能,促进
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从最终产品组装向上游设计研发和下游销售配送等服务领域延伸
产业链,进一步完善保税物流功能。二是推进本市产业基地和市级工业园区内的保税
物流中心和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的建设,逐步形成与上海产业发展相适应的
多层次保税物流体系,以满足不同地区、不同层次的国际物流发展需要。
(七)加快长三角物流联动发展
发挥长三角物流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协调建立利益共享、合作共赢的联动
机制,促进长三角物流联动发展。一是加强物流规划的协调和配合,整合长三角区域
内物流资源,合力推进长江黄金水道建设,合理布局物流设施,努力构建区域一体化
的物流基础设施网络。二是不断推进长三角港口间及相关领域的物流标准化建设,并
争取若干条件成熟的行业标准在长三角地区先行先试。三是以上海电子口岸为依托,
推进物流信息平台对接,逐步向物流商务服务延伸,推进以“属地申报、口岸验放”
为主要内容的区域通关模式改革,实现长三角口岸通关便利化。
(八)营造物流市场环境
按法定程序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规章,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努力营造促进本市
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市场环境。一是制定并实施城市道路货运营运管理和仓储设施等规
范,促进运输、仓储向集约化方向发展,以节约使用土地和有效利用资源。二是注重
涉及民生的物流发展,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逐步实现全市零星化学品专业集中
配送,加大医药物流集中配送力度,降低药品流通费用,同时大力推进冷链物流发展,
确保居民食品消费的卫生安全。三是充分发挥上海航运交易所、陆上货运交易中心的
作用,强化其交易、资信评估和信息服务功能,提升上海在全国物流网络节点的地位。
四是建立全社会物流统计核算制度,强化人才培养、诚信建设、法律咨询等社会服务
配套,加强物流行业信息交流工作,搭建政府与企业沟通的桥梁。
236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七、“十一五”上海现代物流业发展配套政策措施
选准突破口,以点带面,重点突破。大力推进保税港区建设,做好做强保税物流,
推动金融、航运等相关服务业发展;进一步完善口岸功能,着力提供最方便、最快捷
的物流服务,不断提高口岸竞争力;重点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系统集成商和总部型
物流企业,加大专业性人才的培养力度,推进上海现代物流业持续健康发展。为此,
要在规划引导、协调服务、营造环境、人才培养等方面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具体措施。
(一)建立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工作机制
建立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协调机制,形成推进合力,研究相
关政策措施,逐步解决发展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指导推进本市现代物流业持续健
康发展。
(二)改进行政审批和管理方式
按照国家改革货运代理行政性管理的要求,不断优化行政管理方式,扩大货运代
理企业参与面。规范物流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前置性审批,加强对物流企业的经营资质、
经营行为的后续监管和检查,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增强物流市场主体的活力。
(三)完善物流企业税收管理
合理确定物流企业营业税计征基数。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业务外包给运
输、仓储等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国家规定
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计税基数。允许符合条件的、在本市范围内设
立跨区域机构的物流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加强物流专业人才培养
积极引导高校和科研机构与国内外著名物流企业的交流和合作,加强物流专业学
科建设,支持物流先进技术方面的产学研结合,建立校企结合的物流综合培训和实验
基地。鼓励物流企业开展多层次的人才培训,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培养、引进市场
急需的物流专业人才。
(五)积极支持物流企业创新
积极支持物流业务流程创新,对物流领域提供供应链管理、电子商务等服务的企
业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国有大中型制造企
业进行业务外包,采购第三方的物流服务。对改造提升传统仓储、运输等物流系统的
立体仓库、电子标签、物流信息平台等项目,给予融资等方面的重点支持。对为制造
企业提供物流服务的仓储建设项目,可以减免民防工程建设费。
(六)搭建物流标准化研究平台
从提高资源集约化、增强工作有效性考虑,依托本市标准化综合研究机构的工作
237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平台,进一步构建开放式的研发工作机制,建立覆盖国际国内的物流标准化专家库,
聚集和培养现代物流业标准化人才,积极争取和承接中央有关部门下达的物流标准化
工作任务,为物流标准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七)扩大开放物流市场
积极吸引国际著名物流企业入驻,参与本市物流设施建设和物流市场经营,充分
利用国外先进的物流理念、管理和技术,大力发展物流服务外包。同时,鼓励和支持
本市有条件的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参与投资建设境外物流设施,建立国际物流
渠道。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打破行业垄断和市场分割,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
范有序的现代物流市场体系,为物流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
(八)进一步提高口岸通关服务水平
加快上海电子口岸建设,实现口岸查验监管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优化口岸通关作
业流程,进一步提高口岸通关效率和竞争力。大力推进国际物流企业与上海电子口岸
物流信息平台联网,建设口岸通关与物流信息“一站式”公共服务窗口,通过实行进
出口数据跨部门交换、联网核查和企业网上办理进出口手续等方式,不断完善口岸通
关便利化措施,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九)优化城市配送交通管理
规范货运市场管理,实施城市配送货运车辆的技术标准,通过大力发展城市配送
物流,进一步改善道路交通状况。加强对交通流量的科学组织,适时适度调整货运车
辆在中心城区通行的限制政策,以适应快件运输、商业配送等新型业态的发展需要。
支持节能型、集约化的公共物流配送企业优先发展,对列入城市配送物流重点企业的
物流配送车辆予以优先通行。
(十)发挥物流行业中介组织作用
积极培育和发展物流行业中介组织,充分发挥各类行业协会在政府、企业间的沟
通桥梁作用。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快组建上海市物流协会,体现服务企业的宗旨,
强化信息沟通和中介协调功能,促进物流行业规范自律,推动物流市场有序健康发展。

,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项目不适用本
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区(县)投资主管部门以及市政府确定的机构
为本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以下简称“项目备案机关”)。.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上海市政府备案的投资项目目录》(以
下简称《备案目录》,见附件1),明确项目备案机关分工,并适时修订。.
第二章 项目备案程序
第五条 项目申请备案单位按照《备案目录》分别向市或者区(县)项目备案机
关进行备案。.
项目申请备案单位应当填写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交
下列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房地产权证、或者土地中标通知书、土地成交确认书、租赁协议;.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项目备案机关对项目进行备案审查,主要包括是否符合《产业结构调整
指导目录》等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是否属于本级机关的备案管理范围等内容。.
第七条 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备案申
报单位出具本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意见(见附件3)。.
49
第一部分|上海市政府发文
对不违反法律、法规,不属于产业政策禁止发展范围,不属于政府核准或者审批
的项目,应当予以备案。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属于产业政策禁止发展范围,属于政
府核准或者审批的项目,不予备案,并向项目备案申报单位说明法规政策依据。.
第八条 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在出具项目备案文件的同时,将项目基本信息、备案
文件文本等通过登录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及有
关部门。.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以及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出具的项目备案意见,应当同时抄
送所在区(县)投资主管部门。.
第九条 项目申请备案单位对所有申请备案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备案的变更
第十条 取得项目备案文件后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申请备案单位应当
及时向原项目备案机关提出备案变更。原项目备案机关根据项目变化情况及有关规定,
办理项目备案变更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一)项目法人发生变更;.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三)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发生变化;.
(四)其他规定的重要变更事项。.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备案单位如停止建设已备案的项目,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原项
目备案机关。.
第四章 项目备案的效力
第十二条 实行备案制的投资项目,项目申请备案单位应当首先向项目备案机关
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规划、房地和环保部门申请办理规划、用地和环评审
批手续。.
对于企业申请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等优惠政策投资建设的项目,项目申请
备案单位应当凭项目备案意见向政府相关部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三条 对未经备案的项目或者有重大变更而未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的项目,城
市规划、房地资源、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依法不予办理相关许
可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备案之日起计算。.
50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项目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
延误出具备案文件的时限。.
第十六条 项目备案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视
情形补办相关手续,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一)拆分项目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未予备案擅自开工建设的;.
(四)不按照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中央在沪和地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不使用政府性资金
投资建设、未列入《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51
第一部分|上海市政府发文
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沪府发〔2008〕3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企业
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且列入《政府核准的投
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项目的
核准不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区(县)投资主管部门以及市政府确定的机构
为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机关(以下简称“项目核准机关”)。.
第四条 本市根据《目录》,制定《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以下
简称《目录细则》),明确本市项目核准机关分工,并适时修订。.
第二章 核准程序
第五条 由国家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国务
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隶属单位、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附上市发展改革委的意见;其他项目,应当经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并
提出意见。.
由市发展改革委或者市经委核准的项目,中央在沪企业、市属管理的企业可以直
接向市发展改革委或者市经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其他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区(县)投
资主管部门或者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区(县)投资主管部门或者
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初审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委或者市经委核准。.
由其他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企业应当直接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
告。.
第六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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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项目不属于核准范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二)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项目申报单位当场更正;申请材料
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
全部内容。.
(三)申请项目属于核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或者项目申报单位按
照项目核准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受理申请。.
项目核准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
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七条 项目核准机关受理核准申请后,如有必要,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由项
目核准机关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并告知项目申报单位。.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当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
估结论承担责任。.
咨询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可以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第八条 项目如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责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
见。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九条 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
审查时,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
制度。.
第十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
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或者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不
能做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及时书面通
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要时间不计
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项目核准机关作出予以核准的决定,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项目核准机关对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当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
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对于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当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
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抄送相关部门。.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以及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应当同时抄
送项目所在区(县)项目核准机关。.
项目核准机关在出具项目核准文件的同时,应当将项目基本信息、核准文件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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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通过登录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出行
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三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
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
有关规定进行编写。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发展规划、
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节能方案分析,建设用地、征
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分析,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经济影响分析,社会影响分析等。.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附送以下
文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三)房地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项目核准的条件及效力
第十七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
(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地区发展规划;.
(五)未影响国家及本市经济安全;.
(六)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七)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八)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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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等优惠政策投资建设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
凭项目核准文件向政府相关部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九条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
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
关申请延期1年。.
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
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条 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项目法人、建设地点、
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事项进行调整,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
关报告。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要求
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应当报请项目核准机关核准或者核准变更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
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建设管理、质量监督、
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务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
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
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减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时限。.
第二十三条 项目核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咨询人员在评估过程中如有违法行为、造成重大
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申请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
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
第二十六条 项目核准机关负责会同建设管理、城市规划、房地资源、环境保护、
安全生产等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实施监管。.
对于应当报请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擅自开工
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照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项目核准
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相关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其规划、用地、施工等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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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中央在沪和本市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不使用政府性
资金投资建设,且列入《目录细则》的项目,参照本办法进行核准。.
第二十八条 本市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对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审批的企业投资项目进
行清理,并对其中属于本办法《目录细则》规定范围、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予以确认。.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
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
简要说明:.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结合上海市
投资项目管理的实际,制定本目录细则。.
二、本目录细则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
本目录细则具体划分了市、区县的核准权限。其中:.
(一)目录细则规定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按照下列原则进行核准:.
1.市经委核准工商领域项目;.
2.浦东新区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准其所属区域内项目;.
3.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是指依据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由有关部门委托其核准
所属区域内项目的机构,包括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化学工
业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洋山保税港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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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准在上海设立的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等;.
4.其它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二)目录细则规定“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由区(县)投资主
管部门以及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核准,并按照项目所在地原则进行核准,核准权限不再
下放。.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核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国务院
部门、市政府对项目核准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水库: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要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
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日取水2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工程、滩涂促淤圈围、属市管辖河道的水闸、每秒10
立方米及以上泵站、属市管辖河道新建、拓宽、疏浚和堤防护岸项目,由市级项目核
准机关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二、能源.
(一)电力.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
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包括热、电、冷联
产系统等),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
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
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煤炭.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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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开发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
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三)石油、天然气.
原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
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
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
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或者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
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三、交通运输.
(一)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或者100公里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
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市发展改革委核
准。.
(二)公路.
公路: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它国道、地方高速公路、省道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
机关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
资主管部门核准。跨黄浦江、跨航道等级三级及以上河道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
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三)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
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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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
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四)民航.
新建机场:由国务院核准。.
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
按照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扩建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
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
部门核准。.
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
部门核准。.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
终端等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
铁、炼钢、轧钢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铁矿开发项目由市级项目核
准机关核准。.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
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
吨乙烯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工原料:新建PTA、PX、MDI、TDI项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
万吨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磷、钾
矿肥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水泥:除禁止类项目之外,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
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采选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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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
船舶: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
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由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烟草.
纸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3.4(含)万吨—
10(不含)万吨纸浆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
变性燃料乙醇: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聚酯:日产3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制盐: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他糖料项目禁
止建设。.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
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由国务院核准。.
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原水工程、日供水5万立方米及以上水厂、输水和供水主管网、跨区县供水管网的项目,
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城市道路: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的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余项目,
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桥梁(隧道):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桥梁、隧道项目,由国务院投
资主管部门核准。跨越黄浦江、苏州河(吴淞江)、航道等级三级及以上河道的桥梁(隧
道)的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公交:长途客运站、城市客运交通枢纽的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余项目,
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绿化:二级及以上公园和公共绿地、10公顷及以上林地的项目,由市级核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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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经济适用房:市级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房、配套商品房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区级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房、配套商品房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污水处理:日处理5万吨及以上污水处理系统、污水干管网项目,由市级项目核
准机关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生活垃圾处理:焚烧处理工程、日处理500吨及以上填埋处理工程、日处理300
吨及以上堆肥处理工程的项目、日处理300吨及以上垃圾中转站的,由市级项目核准
机关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公共停车场(库):停车泊位200及以上的项目(不含公共建筑配建),由市级项
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其他城市建设项目,由市级核准机关核准。.
十、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
部门核准。地方高等教育机构、市属教育机构的基建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初
中办学规模在32个班及以上、高中办学规模在36个班及以上、九年一贯制学校办学
规模在36个班及以上的校区项目(以上含居住区配套学校),总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
的各类教学、培训设施项目(含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职教实训中心等),由市级核准
机关核准(不包括管委会)。其余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市属医疗机构,总投资在5亿元及以上,或者500张及以上医疗床位的卫生设施
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广播电视设施项目,市属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剧院等文化事业设施,总投
资在1亿元及以上的文化设施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项
目核准机关核准。.
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
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
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
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
项目,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其余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体育:F1赛车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市属体育设施,总投资在10亿元
及以上的体育设施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娱乐:大型主题公园由国务院核准,其它主题公园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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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上海市政府发文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
各类民族宗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专业性会展设施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市属和500张床位及以上的收养性福利机构(老年、儿童、精神病人、残疾人等
福利机构),殡仪火化设施、陵墓等民政福利设施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其余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二、其他.
按照规定需要综合平衡岸线、能源、跨区县以及享受重要政策的项目,由市发展
改革委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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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沪府发〔2008〕3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外商
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
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
国家对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外商投资项目主管机关、市政府确定的机构,以及区(县)政府外商
投资项目主管机关,为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机关(以下简称“项目核准机关”)。
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包括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化学工
业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洋山保税港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办公室、
国务院批准在上海设立的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等。
第四条 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
允许类项目,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以及其他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由
市外商投资项目主管机关负责审核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市外商投资项目主管机关负责核准本市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
市政府确定的机构依照委托核准其所属区域内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
许类工业项目和其他3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浦东新区核准其所属区域本市权限内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中心城区核准其所属区域内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服务业项目和
其他3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郊区(县)核准其所属区域内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工业项目和
其他3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涉及全市综合平衡、政府定价的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等领域的外商投资项目,按
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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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核准程序
第五条 项目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向项目核准机关上报项目申请
报告。其中,按照核准权限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核准的项目,计划单列企业
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将项目申请报告
抄送市外商投资项目主管机关。
第六条 项目核准机关受理外商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时,需要征求本市行业主管部
门意见的,应当向本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函并附相关材料。本市行业主管部
门应当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第七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外商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需
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接受委托的
咨询机构应当在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向核准机关提出评估报告。
第八条 对属于国家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市外商投资项目主管机关在受理之日
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对属于本市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
如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审核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者不能作出核准决定的,
由项目核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
时间。
第九条 项目核准机关按权限对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予
核准的项目,应当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请人享有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出具项目核准文件的同时,应当将项目基本信息、核准
文件文本等通过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抄送市外商投资项目主管机关。
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市外商投资项目
主管机关在项目核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核准文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三章 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
有关规定进行编写。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发展规划、
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节能方案分析,建设用地、征
64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分析,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经济影响分析,社会影响分析等。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附以下材料: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以及经审计的最新企
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二)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四)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五)房地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六)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七)以国有资产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有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八)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四章 核准条件及效力
第十三条 项目核准机关对外商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条件是: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和本市有关规定;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三)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四)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以及节能审查政
策的要求;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六)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项目申请人凭项目核准机关出具的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
使用、城市规划、质量监管、安全生产、资源利用、企业设立(变更)、资本项目管理、
设备进口以及适用税收政策等方面手续。
未经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房地资源、城市规划、质量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项目核准机关出具的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届满30日之前,
项目申请人可申请延期1年。在有效期内,核准文件是项目申请人办理本办法第十四
条所列相关手续的依据;有效期满后,在办理上述手续时,应当同时出示项目核准机
关出具的准予延期的文件。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项目申请人以拆分项目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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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上海市政府发文
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可以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文件。
第十七条 项目核准机关可以对外商投资项目申请人执行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并对查实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变更及其核准
第十八条 经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
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变更: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二)投资方或者股权发生变化;
(三)主要建设内容以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四)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额20%及以上;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变更核准的程序比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本市举办的
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为了方便企业,提高效率,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和企业合同章程
的审批可以一并受理,并联操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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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
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2008〕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已经2008年5月26日市政府第10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七日
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跨国公司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促进经济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本市设立的以投资
或者授权形式,对在一个国家以上的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
跨国公司可以以独资的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
形式,设立地区总部。
投资性公司,是指跨国公司按照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
规定》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
管理性公司,是指跨国公司为整合管理、研发、资金管理、销售、物流及支持服
务等营运职能而设立的公司。
67
第一部分|上海市政府发文
第三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下简称“地区总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外资委负责地区总部的认定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地区总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工商、财税、外事、公安、劳动保障、人事、出入境管理、外汇管理、海关、出
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地区总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认定条件)
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可以直接申请认定为地区总部。
管理性公司申请认定地区总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
(二)母公司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且
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3个;或者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
业不少于6个。
(三)管理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第六条(申请材料)
申请认定地区总部,应当向市外资委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地区总部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
(三)公司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及验资报告(均为复印件);
(四)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所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均为复印件);
(五)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对拟任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文件和拟任地区
总部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明为复印件);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未列明提供复印件的,应当提供文件的正本。
第七条(审查)
市外资委应当在收到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认定或
者不予认定的决定。予以认定的,应当颁发认定证书。
第八条(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地区总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从事下列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一)投资经营决策;
(二)资金运作和财务管理;
(三)研究开发和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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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四)国内分销及进出口;
(五)货物分拨等物流运作;
(六)承接本公司集团内部的共享服务及境外公司的服务外包;
(七)员工培训与管理。
地区总部因经营需要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审批和登记便
利。
第九条(资助和奖励)
新注册的投资性公司和管理性公司经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获得
开办和租房的资助。
地区总部具有经营管理、资金管理、研发、销售、物流及支持服务等综合性的营
运职能,且对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取得良好效益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获得奖励。
地区总部的法定代表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获得地方政府的奖励。
资助和奖励的具体实施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资金管理)
地区总部可以建立统一的内部资金管理体制,对自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涉及外
汇资金运作的,应当按照有关外汇管理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地区总部按照有关规定
可以参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境外放款等试点业务。
投资性公司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可以设立财务公司,为其在中国
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集中财务管理服务。
第十一条(简化出入境手续)
对因商务需要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的地区总部的中国籍人员,提供
出境便利。
地区总部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1至5年多次入境有效、
每次停留不超过1年的访问签证;有关临时来本市的外籍人员,应当在中国驻外使领
馆申请入境签证,时间紧迫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申请口岸签证入境。
对需要在本市长期居留的地区总部外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3至5年有效的外国
人居留许可。
地区总部的法定代表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按照《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
理办法》,被优先推荐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十二条(简化就业许可手续)
地区总部需要在本市就业的外籍人员,可以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一并办理外国
人《就业许可证》和《就业证》。
69
第一部分|上海市政府发文
第十三条(人才引进)
地区总部及其设立的研发中心引进国内优秀人才的,可以优先办理本市户籍。
第十四条(提供通关便利)
对符合条件的地区总部及其设立的研发中心,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为其进
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
地区总部设立保税物流中心和分拨中心,进行物流整合的,海关、外汇、出入境
检验检疫等部门对其采取便利化的监管措施。
第十五条(参照适用)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2年7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
的暂行规定》(沪府发〔2002〕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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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上海市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
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8〕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
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 根据《价格法》第三十条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
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
务在本市范围内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企业实行提价
申报;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
第二条 当《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情形消除后,根据国务
院的统一部署,或者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及时报经市政府批准,宣布解除临时价格干预
措施。
第三条 实行价格干预措施要遵循经济规律,做到有利于发展生产,保障供应;
有利于保障企业正常经营;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稳定价格总水平。
第四条 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时,本市可以对下列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及服
务实行提价申报和(或)调价备案:
(一)成品粮及粮食制品;
71
第一部分|上海市政府发文
(二)食用植物油;
(三)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
(四)乳品;
(五)鸡蛋;
(六)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
经市政府批准,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在前款范围内,确定本市实行提价申报和调
价备案的具体目录,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各区县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范围内补充本地区实行调价备案的品
种,并由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时,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和程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者市价格主管部门履行提价申报程序:
(一)面粉、大米生产加工企业;
(二)挂面、方便面生产加工企业;
(三)食用植物油生产加工企业;
(四)乳品加工企业;
(五)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经营企业。
本市在全国范围内市场集中度较高、经营规模较大的经营者,凡列入国家发展改
革委公布的企业目录的,应当按照程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同时抄送市价格主管
部门。
除前款之外的其他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者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申报产品和企
业目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视情分批公布。
第六条 列入提价申报目录的经营者提高商品及服务价格,应当在提价前10个工
作日,按照规定将提价申请书面报告送达价格主管部门。
申请书面报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名称及近三年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的主要产品、产量、销售量、销
售收入、利润、纳税情况;
(二)提价的幅度,包括现行价格、拟调价格、提价幅度和提价总额;
(三)提价的理由,包括原材料、人工成本、财务费用等实际成本费用变化情况。
第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受理提价申报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经营者;逾期
不答复的,视为同意经营者的申报。
第八条 在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经营者申请提价的商品及服务单位提价
额不得高于单位成本增加额。
72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如无正当理由,价格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经营者亏损经营。
第九条 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下列经营者应当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区
县价格主管部门履行调价备案程序:
(一)零售商。指在本市市场销售量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或者具有一定影响的大
中型超市和连锁商店。大中型超市内具体商品价格变动情况,由超市法人负责履行备
案程序;连锁经营的加盟零售商,自行进货、自行制定价格的,由加盟店法人负责履
行备案程序;统一配送、统一制定价格的,由制定价格的连锁店经营者统一履行备案
程序。
(二)批发商。指在本市市场交易量较大或者具有一定影响的批发企业。批发市场
内商品价格变动情况,由批发市场法人负责履行备案程序。
需履行调价备案程序的商品及服务种类目录附后。具体企业名单由市价格主管部
门视情分批公布。
各区县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需要实行调价备案的企业名单,
并由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公布。
第十条 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调价备案名
单的经营者应当在调价后24小时内,将调价书面报告送达市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区县价
格主管部门。
(一)一次调高价格4%以上的;
(二)10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6%以上的;
(三)30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10%以上的。
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提价幅度、提价理由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经营者调价备案后,如有异议,应当在3个工作日
内告知,并责令有关经营者恢复原价或者降低调价幅度;逾期未告知的,视同对经营
者调价无异议。
第十二条 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经市政府批准,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以
限定生产企业的利润率和流通企业的商品进销差率。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
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价格。
第十四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
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申报或者备案程序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或者备案的;
73
第一部分|上海市政府发文
(三)经营者申报后提前提价的;
(四)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提价、降低提价幅度或者标准等决定的;
(五)不按照规定说明理由或者虚构理由、提供虚假资料的;
(六)不执行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的;
(七)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列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范围的商品及服务,以及可能
波及的相关商品及服务,应当加强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的监测,并及时将有关情
况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
调价备案商品及服务种类目录
序号 品种 价格类型
1 成品粮( 面粉、粳米、籼米);切面;方便面 批发价、零售价
2 食用植物油(大豆油、花生油、菜籽油、调和油) 批发价、零售价
3
猪肉(白条肉、纯精肉、方肉、大排);牛肉(白奶);
羊肉(去骨肉)
批发价、零售价
4 鸡蛋(洋鸡蛋) 批发价、零售价
5 牛奶(纯鲜牛奶) 批发价、零售价
6 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 根据实际情况补充
74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标准化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制订的《上海市服务标准化行动
计划(2007-2010年)》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7〕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制订的《上海市服务标准化行动计划(2007-2010年)》
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上海市服务标准化行动计划(2007-2010年)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服务标准化工作,根据《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
五年规划纲要》、《上海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实施纲要》、《上海市标准化发展战略纲要
(2007-2020年)》的要求,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背景和现状
2003年8月,本市组建了市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这是继国家服务标准化技术
委员会成立之后,在全国成立的第一个省级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截至2007年6月底,
本市已累计制定、发布并实施了18项服务业地方标准,组织开展了一批现代物流、服
务外包等服务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和服务领域“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创建。与此同时,
本市积极贯彻《全国服务标准2005年-2008年发展规划》、《关于推进服务标准化试点
工作的意见》,以提高市民生活质量、提升服务专业化水平、增强现代服务业竞争力为
75
第一部分|上海市政府发文
目标,在商贸、物流、旅游、社区、物业管理、信息服务等领域加快服务标准化建设,
成效明显,为促进本市服务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本市服务标准化工作面临
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任务十分艰巨,在接轨国际服务标准化理念、提高服务业企业
的标准化工作积极性、增强从业人员的标准化意识、加大服务标准化贯彻实施与试点
示范的工作力度、提高服务标准的市场适用性、推进服务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
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与加强。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
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市第九次党代会的部署,全面实施《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围绕加快实现“四个率先”、加快推进“四个中心”和社
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以举办2010年上海世博会为契机,充分发挥标准化在
加快服务业技术进步、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和社会综合服务水平、提
升服务业的规模与能级、增强城市服务功能、实现服务业现代化、逐步形成服务经济
为主的产业结构等方面的基础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三、基本原则
(一)民生优先
优先推进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涉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及安全、卫生和环保方面的
服务标准化工作,加快社会关注、行业急需的服务标准化进程。通过与民生相关的服
务标准的宣传、制定与实施,全面提升服务质量,切实规范相关服务业市场秩序。
(二)创新发展
加强现代服务业标准化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以加快落实《关于上海加速发展现
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为契机,根据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业态、技术和管理创新的
客观要求,围绕会展、金融、旅游、信息服务、现代物流、社区服务等重点领域和现
代服务业集聚区的发展需要,大力推动与之相配套的标准化工作,通过创新发展,全
面提高服务业专业化、信息化和网络化水平。
(三)实用可操作
加强服务标准化工作与本市服务业发展“十一五”规划要求的衔接,结合2008年
北京奥运会及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举办,充分体现服务标准化工作的前瞻性和指导性,
注重强化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并积极推动服务标准化工作与服务质量评价、满意度测
评等的相互融合,努力促进标准化工作更加科学合理,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四)整体协调
加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之间的协调,密切跟踪服务标准
76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化的国际发展趋势,结合本市服务业发展特点,通过转化引进,加快与国际水平接轨
的步伐,强化本市服务业地方标准的技术先进性和整体协调性,逐步实现整体统一、
协调推进,为增强服务业综合竞争力作出贡献。
四、总体目标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发展现代服务业的部署,根据本市服务业发展的趋势,在
“十一五”期间,依托国民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综合优势,继续加强对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实施,不断拓宽服务标准化工作范围,深入推动重点领域的
服务标准化试点示范,提高服务标准制订、修订效率,提升服务标准化工作水平,逐
步完善与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服务标准体系,基本建立适应上海经济社会发展
需要的服务标准化工作体制,初步形成“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
的服务标准化工作机制。争取用3-4年的时间,组织宣传和实施与本市服务业发展密
切相关的30项服务标准,参与制订、修订10项服务业国家、行业标准,制定、发布
与实施30项服务业地方标准,基本建成若干服务业领域标准化示范区和10家服务标
准化示范企业。
五、主要任务
(一)围绕便民利民,运用标准化手段,提升生活质量,规范服务业市场秩序大
力推进社区服务、家政服务、养老托幼服务等社区标准化工作,规范便民的零售、餐
饮、洗染等商贸服务,完善物业管理、房屋中介服务标准化,加快推进都市旅游服务、
文化娱乐服务、体育健身服务等需求潜力大的服务标准化,大力推进家电销售和售后
服务标准化,规范安装、维修服务市场秩序,提升服务质量,强化城市服务管理功能,
促进服务专业化、集聚化、标准化。优先制定和实施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公共
服务业标准,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及安全、卫生和环境方面,加大服务标准化工作力度,
不断提高社会综合服务水平。
(二)适应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需要,加速推进服务业重点领域标准化工作根据上
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进程需要,加快金融行业的标准化建设工作,重点推进“金融窗
口服务规范”和“金融理财服务规范”的制定,促进上海金融服务水平的提高。持续
推进现代物流标准化,推广现代物流服务理念,以物流服务标准、物流管理标准和物
流信息标准为切入点,推动物流企业参与标准化活动,积极参与物流国家标准的研制,
宣传、实施一批对上海物流产业发展和服务水平提升有重大影响的物流标准,结合物
流中心、园区建设,创建一批物流标准化示范工程。积极推进信息服务业标准化,大
力推进软件业、互联网服务业、信息服务外包、电子商务服务的标准化进程。加快推
进科技服务标准化工作,促进科技研发服务、技术推广服务、工业设计服务产业的发展,
77
第一部分|上海市政府发文
为建立健全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提供支撑。
(三)践行“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的理念,加快推进与办博衔接的服务标准化工
作加快推进会展业标准化工作,充分依托全国会展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落户上海的机
遇,加强与国内外会展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采用、转化国际会展业服务标准,研
究制定与实施会展基础条件、会展服务质量、会展管理等方面的标准,加强会展服务
人员的服务标准化培训,加快培育具有服务标准化理念的会展业企业,推动会展服务
企业品牌化、集团化和国际化进程。强化世博旅游服务标准化工作,营造与世博会相
适应的和谐的城市旅游环境,重点推进与世博相配套的都市旅游、商务旅游、会展旅游、
工业旅游等标准化建设,积极研究制定与实施旅游业信息化、旅行社服务等地方标准,
构筑完整的世博旅游产品体系。整体推进世博园区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化工作,提
升世博形象,选择世博园区内先建场馆、区域先试先行,加强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
的实施工作,建立起规范、美观、与国际接轨的世博园区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系统,通
过场馆、区域内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化工作,带动整个园区实施公共信息图形标志
标准化。
(四)聚焦服务业重点领域,大力开展区域服务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加快重点区
域服务标准化工作,配合上海市现代服务业的产业导向和区域服务业发展重点,选择
基础较为扎实和有一定社会影响度的都市旅游、现代楼宇、商贸服务等服务业集聚区
域加快服务标准化试点,支持和推动有特色的服务企业的标准化试点。鼓励试点区域、
试点企业从服务设施、服务环境、服务质量和服务管理全过程贯彻实施各级标准,探
索服务标准实施的新机制、新方法,促进服务业标准化不断创新。以服务标准的实施
带动服务业品牌建设,逐步形成一批有市场影响力、消费者认同的服务品牌,扩大试
点示范的带动和辐射效应,推动服务标准化向纵深发展。
六、重点项目
按照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完成下列重点领域与项目服务标准的宣传、实施和预研、
制订、修订及试点示范等工作。
(一)旅游服务业
重点项目:
1、工业旅游景点服务质量要求
2、旅游特色街区服务质量要求
3、旅游景区(点)道路交通指引标志设置规范
4、旅游业信息化数据交换规范
5、旅行社服务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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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6、乡村旅游景点服务质量要求
7、旅游集散中心、集散站设施与服务标准
8、旅游信息咨询中心设施与服务标准
9、旅游团队推荐单位服务标准
10、旅游节庆标准
责任单位:
市旅游委牵头,各区县政府及市经委、市公安局、市信息委等部门和相关行业协
会配合。
(二)会展服务业
重点项目:
1、会展展示工程作业标准
2、展品物流标准
3、会展场所安全标准
4、会展组织方绩效评价标准
责任单位:
市外经贸委牵头,市经委、上海世博局等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配合。
(三)商贸服务业
重点项目:
1、百货店服务质量规范
2、超市、便利店服务规范
3、家电专业商场经营服务规范
4、餐饮业服务规范
5、洗染业服务规范
6、家用电器安装、维修服务规范
7、眼镜验配服务管理规范
责任单位:
市经委牵头,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量技监局等部门及相关行业协
会配合。
(四)金融服务业
重点项目:
1、金融窗口服务规范
2、金融理财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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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上海市政府发文
责任单位:
市金融办牵头,银行及相关行业协会配合。
(五)房地产业
重点项目:
1、商业物业服务规范
2、公众物业服务规范
3、房屋中介服务规范
责任单位:
市房地资源局牵头,市建设交通委等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配合。
(六)社区服务业
重点项目:
1、养老管理服务规范
2、殡葬行业管理服务规范
责任单位:
市民政局牵头,市信息委、市经委等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配合。
(七)信息服务业
重点项目:
1、信息服务外包企业技术与管理规范
2、原创动漫技术与管理规范
3、网络购物服务规范
4、有线数字电视用户服务规范
5、社区信息苑管理规范
6、信用服务规范
7、软件标杆度量技术与管理规范
责任单位:市信息委牵头,市经委、市民政局、市文广影视局等部门及相关行业
协会配合。
(八)综合服务业
重点项目:
1、汽修行业服务规范
2、汽配市场服务规范
3、图书馆服务规范
4、文化馆服务规范
80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5、律师服务质量要求
6、社会科技教育服务规范
7、博物馆服务规范
责任单位:市经委牵头,市委宣传部、市科委、市文广影视局、市交通局、市司法局、
市文管委等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配合。
(九)现代物流业
重点项目:
1、物流标准贯彻实施:企业物流成本构成与计算、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
2、物流标准应用示范:企业汽车物流标准体系应用示范、《第三方物流服务质量
要求》国家标准应用示范、《冷冻食品的包装、标志、运输和储藏》国家标准应用示范、
《物流园区分类与基本要求》国家标准应用示范、电子标签在危化气瓶物流安全监控的
应用示范、电子标签在港口集装箱物流服务中的应用示范、电子标签在物流中心的应
用示范、中国物品编码中心(ANCC)全球统一标识系统在医疗卫生领域的应用示范
3、物流标准预研:联合企业物流标准(作业标准、报文格式标准和管理标准)、
多式联运物流标准、物流公共信息数据交换与共享标准
4、物流标准制定:危险化学品气瓶电子标签、食品冷链物流技术与管理规范、《联
运通用平托盘主要尺寸及公差》、集装箱电子标签技术规范、物流园区分类与基本要求、
物流中心分类与基本要求、第三方物流服务质量要求、物流服务合同准则、商品配送
服务质量规范、口岸物流服务质量规范、展品物流服务质量规范、包裹快递服务质量
规范、国际货运代理服务规范、国际快递服务规范、物流咨询服务规范
责任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牵头,上海口岸办、市港口局等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配合。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全市共同推进服务标准化工作的合作机制
加强政府宏观指导,充分依托市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对服务标准化发
展重大事项的决策和指导。各区县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各自职能和区域范围内,
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把推进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有效性作为考核服务
业发展绩效的主要内容之一,尽快形成“统一管理、依托各方、各司其职、合力推进”
的服务标准化工作新局面。各有关服务业行业协会要积极参与服务标准化有关技术层
面的工作,及时沟通信息,确保服务标准化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宣传,加大服务标准化专业人才培养的力度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强服务标准化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服务标准化意识,
81
第一部分|上海市政府发文
强化标准化在服务行业和企业中的认知度和影响力,营造全社会重视服务标准化、共
同推进服务标准化的良好氛围。加强服务标准化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通过集中培训与
分散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大力开展服务标准化教育培训,有针对性地建立不同层次、
不同专业的服务标准化工作队伍,形成一支既有标准化知识又有行业专业知识的企业
标准化工作队伍,以适应各行业服务标准化工作的需要。
(三)加快企业服务标准化工作进程,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服务标准化工作格局
各区县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研究政策措施,充分调动企业参与服务标
准化工作的积极性,在鼓励、推动服务业企业制订、实施企业标准,规范自身服务行
为的同时,逐步将基础扎实、示范效应明显的企业标准提升为相关服务业的地方、行业、
国家乃至国际标准。在推进“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推动广大服务企
业建立和完善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的服务标准体系,进一步
提高本市服务行业和企业的自我规范管理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四)深化合作交流,形成长三角区域服务标准化联动效应
按照长三角“资源共享、服务区域、共同发展”的服务标准化合作理念,继续扩
大合作领域,加强长三角信息交流和互动合作,针对长三角区域共性的服务业,研究
制订统一的服务标准,并共同推进实施,为长三角区域服务业的新一轮发展积极创造
条件,逐步形成长三角区域服务标准一体化的新格局。
(五)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多渠道筹措服务标准化工作推进资金
发挥公共财政的导向作用,加大对服务标准化工作的经费支持力度,保障与服务
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标准化各项任务的落实,支持服务标准化人才培养和与区域经济
发展配套的服务业标准的宣传、研究、制定、试点示范和推广实施等。逐步建立市、
区县两级政府资助,行业协会、企业等多方投入,共同支持服务标准化建设的经费保
障机制。.
上海市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第二部分
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85
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关于发布上海市家电以旧换新废旧家电回收
参考价格的公告
本市家电以旧换新试点工作自8月15日实施以来,在国家出台有关政策带动下,
市民和法人单位踊跃办理以旧换新业务,政策促进消费作用较为显著。根据《上海市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规定,上海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小组委托上海交电家电商
业行业协会参考废旧家电拆解后的资源残值和回收企业、拆解企业成本,制定上海市
家电以旧换新废旧家电回收参考价格(见表1)和交旧时废旧家电主要零部件完整性标
准(见表2),并予以公布。
“废旧家电”是指达到或接近家电报废年限,无长期使用价值的旧家电。根据国
家规定,“废旧家电”由中标回收企业上门回收后一律送往政府指定的拆解企业作拆解
处理,不得流入二手市场。交旧人处置废旧家电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国家家电以
旧换新政策或其它交旧方式。回收企业要按时上门回收旧机,准确完整填写回收凭证,
并及时把凭证信息录入系统,保障购买人在销售网点办理补贴手续。家电回收是市场
行为,交旧人和回收企业对旧家电成交拥有充分的自主权,双方在议价时可参考本价格。
回收参考价格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将视市场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订。
表1 上海市家电以旧换新废旧家电回收参考价格表
品种 规格 回收参考价格(元)
电视机
显像管(CRT)
9 吋至14 吋 5
21 吋以下(含21 吋) 8
29 吋以下(不含29 吋) 15
29 吋以上 20
液晶、等离子及背投 20
冰箱(冰柜)
单门 20
双门 30
冰柜 30
86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续  表)
品种 规格 回收参考价格(元)
洗衣机
波轮 20
滚筒 30
空调
窗式 50
挂壁式 100
柜式 200
电脑
台式机(含显示器) 30
笔记本 10
表2 废旧家电主要零部件完整性标准
品种 主要零部件
电视机 机壳、显像部件、线路板等
空调 机壳、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线路板等
冰箱(冰柜) 机壳、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线路板等
洗衣机 机壳、内胆或滚筒、电动机、线路板等
电脑 显示器、机壳、电源、主板、CPU、内存条等
上海交电家电商业行业协会
二○○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87
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2010年上海世博会特许经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办好一届成功、精彩、难忘的上海世博会的要求,为了吸引更多优秀生产企
业和商业零售企业参与世博特许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满足消费者多层次需求,
更好地宣传和推广上海世博会,扩大上海世博会影响,提升公众对上海世博会的认知
度和参与度,同时,把特许经营工作与拉动内需、促进消费结合起来,推进世博经济
发展,现就上海世博会特许经营工作提出以下实施细则(试行)。.
一、完善特许经营招募渠道.
(一)完善特许生产商招募渠道.
1、符合条件的意向企业按照世博会官方网站公布的特许生产商招募公告的要求,
向上海世博会特许产品经营办公室(以下简称“经营办公室”)报送应征材料。经招募
评审机构审核,应征企业进入特许生产协议签署和产品申报流程。.
2、经营办公室可以直接向符合条件的知名生产企业发出定向招募邀请,就特许生
产许可协议条款达成一致后,交招募评审机构审核。通过审核的企业进入特许生产协
议签署和产品申报流程。.
3、参加经营办公室主办(或经营办公室认可的)的产品设计评比或竞赛活动,获
奖产品为新开发产品,且产品所有者具备生产资质的,可申请该产品所属产品类别的
特许生产商资格。.
(二)完善特许零售商招募渠道.
1、符合条件的意向企业按照世博会官方网站公布的特许零售商招募公告的要求,
向经营办公室报送应征材料。经招募评审机构审核,应征企业进入特许零售协议签署
和零售店申报流程。.
2、经营办公室可以直接向符合条件的大型零售商业企业发出定向招募邀请,就特
许零售许可协议条款达成一致后,交招募评审机构审核。通过审核的企业进入特许零
售协议签署和零售店申报流程。定向邀请的零售商,其特许产品零售门店(专柜)或
销售额必须在商定时限内达到约定的规模数。.
(三)鼓励产供销一体化企业参加招募.
鼓励符合条件的产供销一体化企业同步应征特许生产商和特许零售商资质,由经
88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营办公室同步审批,同步授权。.
二、丰富产品种类,完善产品结构,提升产品层次.
(一)增加特许产品类别.
1、除上海世博会赞助企业约定的产品类别外,在现有特许产品类别基础上,增加
食品、生活用纸制品等类别。.
2、根据市场需求,适时增加其他特许产品类别。.
(二)保持合理的产品结构.
1、鼓励开发和生产大众化的特许产品,以及能较好地体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新
产品。.
2、合理控制同类特许产品的投产数量,减少特许产品的重复开发现象。.
(三)设立“荣誉特许产品”.
为鼓励特许产品设计研发的最新成果通过世博会平台拓展市场,本届世博会将新
设“2010年上海世博会荣誉特许产品”(简称“荣誉特许产品”)。.
荣誉特许产品必须是本届世博会的特许产品,在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计等
方面具有突出表现,取得较好的市场销售业绩。.
荣誉特许产品由经营办公室组织评定,评定办法另行公布。.
(四)允许适度宣传特许产品.
允许适度使用世博元素,开展基于特许产品本身的宣传推广活动。具体办法另行
公布。.
三、鼓励特许产品研发设计.
(一)提供世博会设计元素公共服务.
经营办公室将及时向特许生产商提供世博会组织者许可的世博会会徽、吉祥物、
一轴四馆(世博轴、中国馆、主题馆、世博中心、演艺中心)、参展国场馆等形象设计
元素。.
(二)鼓励特许生产商开发新产品.
按照特许产品类别,对特许产品投产品种达到一定数量的特许生产商给予相应的
奖励;对初次投放市场的特许产品,给予一定批量的产品免特许权费等政策支持。奖
励和支持政策另行公布。.
(三)鼓励公众参与研发设计.
开设特许产品公众创意设计网上征集平台。公众(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征集平台
上传设计方案,参与世博会特许产品的公众设计活动。.
经营办公室定期组织专家评估,公布优秀公众设计方案,并向特许生产商推荐。.
89
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对有意向的公众设计方案,特许生产商可与设计方案提供者直接沟通。达成合作
意向的,按照特许产品审批程序报批。.
四、拓展零售渠道,鼓励扩大销售.
(一)零售主体多元化.
鼓励内外资商业企业开设自营零售店,支持特许生产商开设产供销一体的零售网
点。.
(二)零售模式多元化.
在国内重点城市和地区,以直接招募特许零售商为主;在其他地区及港澳台地区,
直接招募特许零售商和发展区域特许经销商相结合;在其他国家,重点发展特许产品
总经销商。.
(三)零售渠道多元化.
增加旅游集散地、居住社区等区域的零售网点数量;加快世博会特许产品在连锁
超市、大型卖场和便利店的拓展速度;积极拓展网络销售、电视销售等新型销售渠道,
使之成为实体店销售的补充,扩大销售规模。.
(四)零售门店多元化.
在发挥好旗舰店、专卖店、专柜、临时零售点、网络门店等形式的零售门店作用
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符合市场需要的新型门店种类,丰富零售门店形式。.
(五)鼓励扩大销售.
对零售额达到一定规模的零售门店(专柜),按照实际销售产品的门类及数量,给
予相应的奖励。细则另行公布。.
五、.调整特许产品许可费率和履约保证金标准.
(一)调整特许产品许可费计提标准.
为支持特许生产商的发展,除贵金属、集邮品、世博福利彩票衍生品外,对特许
产品许可费计提标准进行调整。调整情况详见附件。许可费按季度根据当季申领防伪
标识的数量支付。费率调整后,按不高于许可费40%的比例提取世博特许产品广告、
宣传、促销等费用。.
(二)调整特许生产商履约保证金标准.
将原生产许可协议中按照授权产品类别核定的30万、50万、80万、100万元4个
档次履约保证金标准,统一调整为20万元和50万元2个档次。.
贵金属、集邮品、世博福利彩票衍生品生产企业的履约保证金标准不变。.
履约保证金应于许可协议签署日之前缴纳至指定帐户,清仓期结束后在扣除原协
议约定应承担的费用(如有)后,按照实际结算予以不计息返还。.
90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三)调整特许零售商开店许可费标准.
1、由特许零售商自营开设的零售店(专柜),在经营办公室核定的门店范围内,
开店许可费统一调整为单店(柜)一次性收取1000元。对门店(专柜)数超过20个的,
一次性收取2万元开店许可费。.
2、对于特许零售商申报的非自营零售店(专柜),开店许可费统一调整为单店(柜)
一次性收取1000元。.
3、贵金属产品零售门店(专柜)的开店许可费调整为单店(柜)一次性收取5000元。
对门店(专柜)数超过20个的贵金属产品特许零售商,超过部分减半征收开店许可费。.
4、开店许可费于该零售店(专柜)在经营办公室核准后15日内支付至指定帐户。 .
(四)调整特许零售商履约保证金标准.
将原零售许可协议中按计划开店总面积核定的10万、20万、30万元3个档次履
约保证金标准,统一调整为10万元。.
履约保证金应于许可协议签署日之前缴纳至指定帐户,清仓期结束后在扣除原协
议约定应承担的费用(如有)后,按照实际结算予以不计息返还。.
六、.优化特许经营审批程序.
(一)优化特许生产候选企业验厂流程.
对拥有国家检验认证资质的机构提供的有效质检证明的企业,若满足其他招募条
件,直接授权成为特许生产商;对于无法提供有效质检证明的企业,若满足其他招募
条件,由经营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推荐第三方质检机构验厂。.
(二)简化特许产品审批环节.
经营办公室直接受理特许生产企业提交的特许产品开发申请,缩短审批周期。.
(三)调整申领防伪标识的程序.
特许生产商直接向经营办公室申请防伪标识。.
(四)简化特许零售店审批程序.
经营办公室直接受理特许零售商的开店申请。.
对于特许零售商自营开设零售店(专柜),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特许零售商向
经营办公室报送电子及纸质备案材料,经营办公室核准后颁发授权证书。.
对于非自营的零售店(专柜),由特许零售商向经营办公室提交电子及纸质文件申
请,经营办公室核准后颁发授权证书。.
经营办公室将组织开展对特许零售店的核查工作,对零售店(专柜)实际情况与
报送材料差异较大的,明确限时整改要求,对整改措施不到位的给予相应处罚,直至
吊销授权证书。.
91
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七、.加强特许经营管理和服务.
(一)统一特许产品的管理.
将现有普通特许产品,以及邮品、贵金属制品等专营特许产品统称为世博特许产品,
适用相同的管理办法,不再区分普通特许产品和专营特许产品。.
(二)完善特许商品的定价管理.
1、特许产品定价指导小组负责对特许产品的定价区间提出指导性意见。.
2、进一步完善特许产品批发价格的形成和协商机制。.
(三)加强特许经营统计工作.
1、特许生产商和特许零售商须按照特许协议的要求,如实向特许经营办公室报送
特许经营统计信息。.
2、特许经营办公室要加强对特许经营企业相关业务的审计,做好统计数据的汇总、
整理和分析工作,向特许经营企业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四)加强市场管理.
1、严格禁止特许零售商擅自开展打折、促销等活动,以及有悖于特许经营相关条
款的行为。凡经查实有上述行为的,经营办公室将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有关条款给予
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企业的特许经营资质,并通过适当途径公布处罚情况。.
2、严厉打击盗版、仿冒等违法违规行为。经营办公室将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加强
特许产品权益保护的宣传工作,组织特许经营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对未经授权的特许
产品零售行为一律作为仿冒侵权处理,维护消费者和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进一步发挥962010世博热线的监督和服务功能,及时处理有关特许经营的投
诉和举报。.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11月20日起试行。之前订立的特许经营协议按原条款执行。.
上海世博会特许产品经营办公室.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92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上海市“双百市场工程”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
[2009]1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
建. [2009]228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为加快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推进“双百市
场工程”,并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效益,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
动作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双百市场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双百市场资金”),是指在中央财政预算内
安排,专项用于推进“双百市场工程”的补助性资金。
第三条(使用范围)
双百市场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产批批发市场进行冷链、质量安全可追溯、安全监控、
废弃物处理等准公益性设施以及交易厅棚、仓促物流、加工配送、分捡包装等经营性
设施建设和改造;支持农贸市场进行交易厅棚、冷藏保鲜、卫生、安全、服务等设施
建设和改造。重点支持物流配送中心、交易大厅、仓储和现代展示展销中心等基础设施,
检验检测中心、信息中心、安全监控中心、废弃物及污水处理中心、结算管理中心及
独立全封闭活禽交易屠宰区,生鲜农产品配送中心。
第四条. (申报主体资格)
申请“双百市场工程”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承办单位和农贸市场承办单位应符合
《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加快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 推进“双百市场工程”的通知》(商建发
[2009]277号)规定的承办单位应具备的条件。申报的项目经商务部审核批准列入本市“双
百市场工程”支持计划。
第五条(支持方式和标准)
双百市场资金采用以奖代补的支持方式。
建设改造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并经验收合格的,每个农产品批发市场原则
上按20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每个农贸市场原则上按5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但不
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93
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第六条(申请提交的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应附具体项目清单);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验收合格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3.项目的专项审计报告;
4.其他材料。
第七条(资金申报和项目验收)
申请双百市场资金支持的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于规定
期限内向市商务委提出项目验收请求,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联合验收,并
根据验收结果和规定的支持标准,提出项目评审意见。
第八条(资金拨付)
市商务委根据项目评审意见,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根
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核拨至相关单位。
第九条. (使用监督)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双百市场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
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双百市场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严禁骗取、截留或挪用资金。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单位,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将全额收回资金,取消其以后年
度申请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情
节严重或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各申报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附则)
本办法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09年9月30日
94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上海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沪商商贸[2009]568号
各区(县)商务委、区(县)财政局、区(县)发改委、区(县)经济信息化委、区(县)
环保局、区(县)工商分局、区(县)质量技监局:
为进一步促进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
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
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以及财政部、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七部委《关于印
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98号)有关规定,市商务委会同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等七部
门制定了本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印发至各单位,请按照部
门职责分工和本细则规定,推进落实本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九年九月十日
95
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上海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
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
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以及财政部、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
[2009]298号)有关规定,制订本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废弃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
第三条 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方便消费、直接补贴、安全高效、
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政策
第四条 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期间,本市作为全国试点城市按照
国家有关部委提出的具体方案组织本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补贴政策自8月15日
起正式实施。
第五条 补贴方式及对象:
1.凡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或具有本市户口,在规定时间内交售旧家电并
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在购买新家电时可享受家电补贴。交售
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一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
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即本市农业户口居民购买家电下乡中标产品可在“家电
下乡”和“家电以旧换新”政策中任选一类享受补贴。
2.凡在规定时间内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
处理的中标家电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均可享受运费补贴。
第六条 以旧换新补贴家电产品范围: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
电脑。旧家电回收后,换购五类新家电中任一类均享受补贴。补贴产品范围如需调整,
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
实施。
第七条 补贴标准为:
1.家电补贴。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元/台,
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
96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2.运费补贴。按中标回收企业交售旧家电的数量定额补助,具体补贴办法,由财
政部另行研究确定。
第八条 以旧换新的新家电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标准要求。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九条 家电销售企业和家电回收企业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以招标方式确定,
并向社会公布中标家电销售和家电回收企业的名单和联系方式。拆解处理企业由市环
保局从现有列入上海市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理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企业中筛选,
会同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等报市政府确定。
第十条 购买人选择中标回收企业,通过网络、电话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旧家电
的申请,并在回收企业上门收购旧家电时提供购买人身份证件(个人凭身份证或户口
本/户籍证明、军官证或士兵证,单位凭组织机构代码证)。回收企业在购买人提出申
请后与购买人约定上门收购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上门收购旧家电时完整填
写并开具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回收企业须在收购当天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所有信息,包括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序列号、旧家电的类别、品牌、型号、制造商、机身序列号(如确无序列号将由家电
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旧家电回收价格、回收时间、回收地点、回收产品
说明以及购买人的身份信息等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第十一条 购买人选择中标销售企业,可于交售旧家电的次日起凭购买人交旧时
提供的同一身份证件、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到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并在销售企业指
导下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申报表》。对符合条件的,销售企业在销售新家
电时直接向购买人垫付补贴资金,并将相关信息完整录入系统。
第十二条 鼓励中标销售、回收企业本着便民的原则,便利交旧购新,缩短流程
时间。
第十三条 鼓励中标销售企业本着惠民的原则,继续做好各类营销促销活动,但
中标销售企业不得将各类营销促销手段与国家以旧换新政策混淆,不得以购买人享受
国家旧换新政策为由,而不予享受企业的营销促销优惠,或提高商品的成交价格。应
在最低成交价格的基础上给予购买人家电以旧换新补贴。
第十四条 中标回收企业收购的旧家电须于1个月内全部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
业进行拆解处理,向拆解处理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将对应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交拆解
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对符合条件的,拆解处理企业向中
标回收企业垫付运输费用补贴,并须在收验当日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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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第十五条 中标销售企业凭新家电销售发票、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家
电)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总部注册所在地区(县)商务委审核后汇总报区(县)
财政局兑付补贴资金。
第十六条 拆解处理企业凭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
报表》等材料,经市环保局审核后汇总报市财政局兑付已垫付的运费补贴。
第四章.家电回收企业
第十七条 为方便购买人交售旧家电,旧家电回收采取多元化回收的方式。家电
生产企业(售后服务机构)、销售企业、专业回收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等均可参加市商
务委、市财政局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招投标活动。
第十八条 招标确定的家电回收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信誉好并且具备
以下基本条件:
1.有布局合理、覆盖面广的回收网点;
2.回收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
力;
3.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存储场地;
4.有经过培训、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回收人员;
5.近3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第十九条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的家电回收企业招投标的具体条件为:
1.企业回收网点在本市社区覆盖面较广,具备较完善的上门收购和回收处理旧家
电能力,包括与回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交通运输条件、符合环保要求的存储场地以及
旧家电价格评估能力;
2.企业要按照市场化原则,制定旧家电收购参考价格,诚信经营;
3.企业必须具备电脑上网条件,有专人负责将回收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录入系统,
并进行日常维护操作;
4.企业经营资信状况良好,无商业欺诈等不良记录;
5.企业具有社会责任感并遵守环保政策法规。
第二十条 市商务委将中标回收企业及符合条件的回收网点报商务部、财政部备
案。
第二十一条 中标回收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保证及时按合理价格收购购买人交
售的旧家电,规范发放以旧换新凭证,回收的旧家电全部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
不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不弄虚作假,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承诺协议的中标回收企业,政府主管部门将给予公开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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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参加家电以旧换新的资格。
第五章 家电销售企业
第二十三条 专业家电连锁销售企业、综合性大型零售企业、家电生产企业(销
售机构)等均可参加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四条 招标确定的销售企业应当具有较强实力、信誉好、销售网络健全,
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销售网点覆盖面广,网点覆盖到全市所有区县;
2.销售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3.具有较强的仓储及配送能力;
4.具备完善的家电送货、安装、调试、维修的售后服务体系;
5.近3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第二十五条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的家电销售企业招投标的具体条件为:
1.与家电生产企业有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有长期经销或代理协议,有严格的商
品进货质量保障体系;
2.执行国家“三包”规定,具备较完善的家电送货上门、安装调试、退换货等售
后服务体系;
3.终端销售网点必须具备电脑上网条件,有专人负责将销售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录
入系统,并进行日常维护操作;
4.企业经营资信状况良好,无商业欺诈等不良记录;
5.具有较强的市场营销开拓能力;
6.能较好地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商务委将中标销售企业及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报商务部、财政部
备案。
第二十七条 中标销售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保证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
严把进货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产品进入市场流通。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承诺协议的中标销售企业,政府主管部门将给予公开警告,
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参加家电以旧换新的资格,构成违法的,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六章 拆解处理企业
第二十九条 拆解处理企业由市环保局从现有列入上海市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理
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企业中筛选,会同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等报市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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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非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得收购和处理以旧换新的旧家电。
第三十条 市环保局制定的确定拆解处理企业的具体条件为:
1.依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列
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包括个体工
商户。
2.具有相关环境、质量、安全等管理和技术人员。应具备不少于3名具有本专业
领域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全职技术人员。
3.具有与拆解处理废旧家电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贮存、拆解、处理的相关设施
和设备。处理种类需覆盖本次家电以旧换新的所有产品: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
洗衣机、空调、电脑。应具有冰箱和空调制冷剂的抽取、暂存或回收处理设施/设备,
不得向大气中直接排放。
4.对本厂不具备深度处理能力的废旧家电拆解产物应具有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
废印刷线路板等危险废物应提供或委托给有相应资质的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处置,电线电缆、机电应提供或委托给环境保护部核定的进口废电机等定点加工利用
单位拆解处理,阴极射线管的玻璃应优先提供或委托给阴极射线管生产企业回收利用。
5.具有通过系统记录、查验废旧家电拆解处理数据的能力。建立了废旧家电经营
情况记录簿制度,记载内容应包括每批废旧家电的来源、类型、重量以及数量、收集(接
受)时间、拆解处理时间、贮存地点;不能深度处理的废旧家电拆解物以及其他固体
废物或液态废物的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及去向;拆解处理过程中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
记录或委托监测报告。保存各类原始凭证备查,并于每月的10日前向环保部门报送上
月度以旧换新废旧家电的拆解处理情况。
6.近3年内未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处罚。
第三十一条 拆解处理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保证不无故拒收中标回收企业交售
的旧家电,不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在3个月内
将以旧换新废旧家电拆解处理完毕(超过3个月的,经市环保局同意后可最多延长至6
个月)。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承诺协议的拆解处理企业,政府主管部门将给予公开警告,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将依法予以查处,以上情节严重的将报市政府取消其参
与以旧换新废旧家电拆解处理企业资格。
第七章 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兑付
第三十三条 购买人交售旧家电,从回收企业取得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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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凭证。回收企业须在以旧换新凭证上注明旧家电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串号(产
品生产编号)、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 购买人购买新家电时直接申报家电补贴,由销售企业代财政部门进
行审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销售企业按销售价格向购买人开具发票,指导购买人填
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当场兑付补贴资金,按照新家电的正常
销售价格减去补贴后的金额收取货款。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立即告知购买人,按销
售价格收取货款。
第三十五条 购买人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
(1)以旧换新凭证;
(2)购买新家电的发票;
(3)《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
(4)购买人居民身份证件或相关法人单位的相关证明。
第三十六条 中标销售企业每半个月对购买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总部注册
所在地区(县)商务委审核后,对符合补贴要求的,由各区(县)商务委汇总向区(县)
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区(县)财政局在接到申报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
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中标销售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
户。各级财政、商务部门要加强对中标销售企业代理审核兑付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
骗补行为的发生。
第三十七条 中标回收企业将收购旧家电销售给拆解处理企业,向拆解企业开具
销售发票,发票要注明交售旧家电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等信息。
第三十八条 根据实际销售旧家电数量,中标回收企业直接申报运费补贴,由拆
解处理企业代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直接垫付运费补贴,同时指导回收
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不符合补贴规定的,应立即告知回收
企业。
第三十九条 中标回收企业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
(1)以旧换新凭证;
(2)销售旧家电的销售发票;
(3)《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
第四十条 拆解处理企业逐月对中标回收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市环保局
审核后,对符合补贴要求的,由市环保局汇总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
局在接到申报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并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
接支付到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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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解处理企业代理审核兑付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第八章 补贴资金来源、拨付及清算
第四十一条 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有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四十二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分级负担、定向使用和动态
监管的原则。
第四十三条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本市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
80%,本市财政负担20%。
第四十四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委根据各区县废旧家电存量、家电拆解处理能
力、经济发展水平等,测算并下达各区县补贴资金规模。
第四十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中央财政下达数及市级财政配套数,按照测算的区县
补贴资金规模,及时将不少于80%的补贴资金拨付到各有关区县财政的指定专户。其
余补贴资金按需求进度和上述程序拨付。实施过程中发生实际补贴资金超出预算部分,
由各区县财政先行垫付。
第四十六条 各区(县)财政局会同同级商务委部门在每年3月底前,核实汇总
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市财政局进行审核清算。
第九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四十七条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工商局和市质量技监局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细则的规定,共同组织实
施本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等部门组织
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会同市财政局确定本市家电回收企业、销售企业,负责政策
宣传和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培训工作,负责印制和组织发放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会同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市家电以旧换新进程,通过建立与中
标家电回收、销售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的联系机制,建立顺畅的信息渠道,监督和管
理中标家电回收、销售企业及网点和拆解处理企业,建立工作档案,及时掌握工作动态,
督促企业做好以旧换新工作。
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等部门负责
制订家电以旧换新政策,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强以旧换新新家电的价格监测和监管,会同相关部门、行业
协会指导中标回收企业合理制定、及时公布废旧家电回收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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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市环保局负责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筛选本市拆解处理企
业,会同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等报市政府确定。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对家电产品生产企业的管理,督促指导生产企业提高和保障
家电产品质量。
市工商局和市质量技监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家电产品生产、流通和市
场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建立工作报告
制度,定期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向商务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保部等部门报告。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成立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经济信
息化委、市工商局和市质量技监局等部门组成的上海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小组,负责
本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监督管理。通过建立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监督管理制度,保障
以旧换新工作有序开展。
第五十条 本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中标家电回收、销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
制度。
第五十一条 本市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第五十二条 本市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投诉举报
网络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对以旧换新家电产品的申投诉举报,切实维
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 本市各级质量技监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查处违反质量
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从源头上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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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上海市服务外包示范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沪商促进[2009]567号
第一条 目的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实施服务外包“千百十工程”的通知》和《上海市人民
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本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16
号),加强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建设,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界定
服务外包示范区是指本市服务外包企业集中、区域集聚效益显著、能够引导和带
动周边地区开展服务外包业务的综合性示范区域(以下简称示范区)。
第三条 认定机构
由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组成服务外包示范区认定
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负责服务外包示范区的认定与管理。认定小组下设办公室(以
下简称认定办),认定办设在市商务委,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 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为示范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区(县)发展规划和功能定位,区(县)政府制定了明确的服务外
包产业发展规划;
(二)区内服务外包业务规模达到1亿美元以上,或从事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
不少于20家且发展势头良好;
(三)区政府从地方财政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其中支持金额不
低于从市政府获得的服务外包专项支持资金;
(四)具有精简高效、职能健全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申报材料
申请认定为示范区,应由所在区(县)政府向认定办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报单位详细申请报告,包括:地理位置及面积,近两年主要经济指标,区
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概况,区内现有可适用鼓励服务外包的政策及将实施的政策,服
务外包管理机构,服务外包发展规划(包括服务外包业务、人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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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二)区内现有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主要企业情况,包括业务类别,近两年经营状况,
获得国际资质认证等内容;
(三)本区域落实配套支持资金的证明材料;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认定办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考察后,提出认定意见,
报请认定小组审定;
(二)经认定的示范区,由认定办颁发统一证书,加盖认定小组成员单位印章;
(三)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与示范区签订服务外包
示范区共建协议。
第七条 示范区管理
(一)本市相关部门对经认定的示范区在宏观政策、规划设计、招商引资、市场开拓、
人才培训、综合协调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示范区组织做好本区域服务外包的相关工作,定期向认定办上报工作总结和
工作计划,并按要求上报本区服务外包统计数据。
(三)认定小组成员部门对示范区服务外包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示范区在
服务外包开展工作中如存在重大问题且经敦促改正无效,将取消示范区的称号,并终
止其共建协议。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九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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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
沪科合(2009)03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业的发展,促进本市企业技术创新
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本市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根据经国务院批准并由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
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以下简称为《通知》)第三条第(二)
款第1项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生产(经营)的居民企业有关技
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申请、认定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是指: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
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
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上述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
流程外包服务(KPO)的具体适用范围详见《通知》所列附件。
第四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
12月31日止,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
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分别简称为“市科委、
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组成“上海市技术先进
型服务企业认定协调小组(以下简称为“认定协调小组”)”,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本
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年度服务跟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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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第七条 认定协调小组下设“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
为“认定办公室”)”,由市科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
改革委相关人员组成。认定办公室设在市科委,负责处理日常工作。认定办公室主要
开展下列工作:
(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和年度服务跟踪工作。负责
组织对本市各区(县)初审通过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进行联合评审。
(二)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应主管税务
机关要求进行复核。
(三)负责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认定机构组成
单位推荐熟悉《通知》附件所列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及相关政策的专家,经认定
协调小组批准后,输入专家库。
(四)建立认定信用制度。对认定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企业和参与认定的专家等
相关人员予以记录,并做出相关处理。
(五)建立并管理上海科技网(网址:www.stcsm.gov.cn)上的“上海市技术先进
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页(“网上办事”窗口——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
定)”。
(六)负责组织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等事宜。
(七)与认定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区(县)科委负责受理所在区域内企业提出的认定申请,并会同各自
区(县)的商务(外包服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和发展改革委对企
业申报材料联合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申请材料
第九条 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均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企业;
(二)企业的产品(服务)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
(三)企业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
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四)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五)企业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
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
(六)企业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包括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开发能力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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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熟度模型集成、IT服务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ISO质量体系认证、
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并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
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第十条 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应提供如下材料:
1.企业注册登记表;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书;
3.企业法人代码证副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网上提交扫描件,书
面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4.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的证明材料;
5.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6.企业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包括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开发能力和成熟
度模型集成、IT服务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ISO质量体系认证、
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的证书(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
7.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以及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
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情况表;
8.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的外包合同,该类服务业务收入占本
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情况表及相关证明;
9.企业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
方面无违法行为及申请过程无虚假行为的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10.其他需报送的材料。
第三章 申请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企业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自我评价。
(二)准备申请材料
企业自我评价后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可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准备申请材料。
(三)网上注册登记
在上海科技网的“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页”上登录,按要
求填写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根据注册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
定管理系统,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企业在网上成功提交后,应在网上打印具有“stcsm”
水印的材料,并与相关的复印件,一并提交给各区(县)科委。具体受理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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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在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页上公告。
(四)审查认定
各区(县)科委分别对各自区域内企业申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材料进行
形式审查,核对电子文本和书面文本,核查复印件原件等,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
扫描件与原件一致”印章,经审查确定材料完备、真实后,出具正式受理证明。
自企业在网上提交了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各区(县)
有关部门完成初审:各区(县)科委会同各自区(县)的商务(服务外包)主管部门、
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对形式审查合格的企业申报材料联合进行初步
审查,并由各区(县)科委将企业书面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到认定办公室。
初审之后40个工作日以内,认定办公室完成联合评审:认定办公室从专家库中选
择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将电子材料通过网络工作系统
分发给所选专家进行网上评价;专家按照独立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价,填写《技术先进
型服务企业认定专家评价表》,并按要求上传给认定办公室;认定办公室收到专家的评
价意见后,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确定拟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名单,报请
认定协调小组审定。
(五)公示、公告与备案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上海科技网的“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
定管理工作网页”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办公室对举报的有关问
题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
公示无异议的,在上海科技网的“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页”
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认定办公室颁发统一印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加盖
市科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印章)和告知书。
认定办公室应将认定企业名单及时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
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四章 后续跟踪服务与管理事项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在被认定年度的次年起的每年4月30
日之前在上海科技网的“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页”上,提交本
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比例情况表》、
《国际(离岸)外包服务收入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情况表》和企业上一会计年度
财务报表。在网上成功提交后,应在网上打印具有“stcsm”水印的材料,加盖企业公
章后,一并提交给各自的主管税务机关。
109
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认定证书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享受《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事宜。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
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
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
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暂停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并提请认定办公
室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十四条 各区(县)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发展改革部门及市科技、商务、
财政、税务、发展改革部门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做
好跟踪管理,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如不符合认定条件
的,应及时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需要重新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
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更名的,由认定办公室确认并经公示、公告后重新核发认定
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五条 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第十六条 参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年度服务跟踪)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
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年度服务跟踪)企业的
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年度服务跟踪)工作相
关要求和纪律的,3年内不得从事认定相关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上海市科委
上海市商务委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110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111
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上海市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
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和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发展
改革委等十部委《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
的精神,更好地实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汽车以旧换新是指提前报废在本市登记上牌的老旧汽车、“黄
标车”并换购新车。
“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老旧汽车、“黄标车”和新车均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
从一般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汽车以旧换新的补贴资金。
第四条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
分工和本细则的规定,组织实施本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并设立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
务窗口(以下简称联合服务窗口)。
市商务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指导开展报废汽车回收、
新车销售的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分配、落实和监管。
市环保局负责“黄标车”的认定和查验,并对报废机动车拆解处理实施环境监管。
市公安局负责监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
记并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工商局、市质
量技监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补贴范围:在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期间,将符合下列条
件的汽车交售给上海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拆解,且在本市换购新车的(报废汽车的车
112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主名称与换购新车车主名称应一致):
(一)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
(二)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
(三)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
(四)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详见附件1).
1
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
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
“黄标车”可登录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网站查询。
使用年计算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分别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和注销日期。
第六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车主只能选择申请一种补贴:
(一)既符合第五条第四项,又符合第五条第一至第三项规定条件之一的;
(二)既符合第五条第三项或第四项,又符合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
的车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条件的。
第七条 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新车已享受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
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不再享受补贴。
第八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按以下标
准给予补贴:
(一)报废老旧汽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二)报废“黄标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5.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6.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元;
7.报废轿车、重型载货车、大型载客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第九条 既符合本细则补贴规定条件,又符合《上海市鼓励老旧汽车淘汰更新补

附件~4本书未予收录——编者
113
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贴暂行办法》(沪府办发〔2009〕17号)补贴条件的,可分别按照两个文件的具体规定
同时提出补贴申请,并享受国家和地方的补贴政策。
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申请办理老旧汽车、“黄标车”以旧换新补贴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老旧汽车车主应与第五条中的第一、第二、第三项核对,或到联合服务窗口
查询老旧汽车信息;“黄标车”车主应到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网站或者联合服务窗口,查
询“黄标车”信息,并由环保部门出具《老旧汽车、“黄标车”排放标准确认表》。
(二)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车主应将符合第五条规定的老旧汽车、“黄
标车”交售给上海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上海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应当在信息管理系
统中录入车辆报废回收有关信息,按有关规定及时对车辆解体,向车主出具《报废汽
车回收证明》,并自收到车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
废汽车回收证明》副联等交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向车主交付《机动车注销证明》。
(三)上海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应在备注栏中注明车
辆初次登记日期、总质量、车长、乘坐人数等信息,并将副联报送市商务委备案。
(四)老旧汽车、“黄标车”车主在本市购买新车时,应取得新车购车发票等证明、
凭据。
(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老旧汽车、“黄标车”车主应在2009年8月10日至2010
年6月30日期间,到本市联合服务窗口(上海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申请补贴资金,
并提供以下材料:
1.《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可在联合服务窗口领取,也可在市商务委网
站下载)原件;
2.《老旧汽车、“黄标车”排放标准确认表》原件;
3.《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4.《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新车购车发票、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6.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8.个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位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
业执照;
9.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车主逾期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114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第四章 补贴资金的审核与发放
第十二条 联合服务窗口收到车主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材料后,由各部门按照
职责分工进行审核,并核定补贴金额。
第十三条 对不符合补贴要求的,由市商务委通过联合服务窗口,在10个工作日
内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补贴要求的,由市商务委汇总材料,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及时
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车主开设的银行
账户。
第十四条 信息管理系统启用前,采取纸质表格审核等形式,开展补贴资金的审
核发放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
内加强对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汽车报废和换购新车、资金发放、信息统计上报等
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发放,用好补贴政策。
第十六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
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307号)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
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违反本细则规定,不履行有关义务的,市商
务委可依据其情节轻重,采取公告违规企业行为、从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
企业名单剔除,以及收回或暂停发给《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
的申请和发放,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关车主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填写《“老
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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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公安局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九年八月十日
116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上海市商务委关于开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
沪商商贸[2009]449号
商业特许经营企业: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07年第15号)和《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商业特许经营
备案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18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上海市开展商业特许经营
备案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备案企业范围
企业总部注册地在上海市的各种所有制企业,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
备案机关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备案。
二、申请备案时间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在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特许
经营合同之日起的15天内向市商务委申请备案。通知发布以前已经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的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及时申请备案。
三、备案方式和程序
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实行全国联网,通过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网站
(以下简称“系统网站”)(txjy.syggs.mofcom.gov.cn)进行备案。
1.获取备案登录号
企业获取备案登录号需提交以下相关证明材料:(1)企业法定代表人申请备案的
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企业授权委托人申请备案的提供企业授权书原件和复印件、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
本及年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3)首次与被特许人订立的商业特许经
营合同复印件;(4)2007年5月1日以后订立第一份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还需提供
两家直营店营业执照复印件。(5)特许经营企业备案联系表。
经市商务委审核,将登录号和密码发送至特许经营企业备案联系表中的电子邮箱。
2.登录网站并提交备案材料
117
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企业通过输入登录号(用户名)和密码,进入备案系统首页。根据《商业特许经
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提交备案材料,所有备案材料通过网站填写完毕后点
击“申报备案”按键即可。
3.予以备案并公告
市商务委自收到特许经营企业提交的符合《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
规定的材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在系统网站予以公告。特许经营企业提交的材
料不完备的,市商务委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在企业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10
日内予以备案。
四、资料变更及合同年报备案
特许经营企业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通过系统网站向市经
委申请资料变更。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终止、续
约与变更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通过系统网站向市商务委报告。
五、受理部门
备案材料请报送:上海连锁经营协会(石门一路251弄4号新大楼4楼)。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118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
(2008年11月26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电子商务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调整的电子商务,是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的
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包括在互联网上建立电子商务应用服务平台
(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在电子商务平台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在互联网
上建立网站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企业以及其他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 本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遵循政府推动、企业主导、市场运作、依法规
范的原则。
第五条 市经济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电子商务的推广以及
相关的信息化推进、管理工作。
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拟定商务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标准、规则,
做好相关推进、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和相关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工作。
第六条 市经济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
本市电子商务发展规划,纳入本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并与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 市经济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及社会对基础通信网络的需求,组织编制信息基础设施发展规划。
电信运营企业应当增强通信服务能力,提高通信服务水平。
第八条 本市优先支持下列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项目:
(一)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重点领域电子商务平台的建设。
(二)电子支付、安全认证、信用服务、物流信息等电子商务服务体系的建设。
119
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三)电子商务关键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前款所列项目的支持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九条 本市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用电子化方式,利用相关电子商务平台,开展
信息发布和交易、支付、信用评估等活动。
第十条 市经济信息化、商务、发展改革、财政、税务、教育、科技、统计、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服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下列促进电子商
务发展工作:
(一)制定并及时公布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项目的项目指南。
(二)建立电子商务统计制度,完善电子商务统计指标体系,定期发布电子商务发
展报告。
(三)组织开展电子商务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的培训,培养和引进适应电子商务发
展的各类专业人才。
(四)推动电子商务领域的信用建设,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
(五)采取创业指导、信息咨询、技术服务等措施,扶持中小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平
台开展经营活动。
(六)推动建立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风险投资、融资担保、责任保险等机制,推动
电子商务发展。
(七)推动企业运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跨国、跨地区电子商务合作交流。
(八)推进电子签名与认证技术的应用,支持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实现交叉认证。
(九)鼓励银行推广和完善电子银行服务业务,支持发展第三方电子支付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 本市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实施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管理方式,
建立和完善电子化的管理系统、信息共享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
市工商、质量技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业注册、组织机构代码、各
类许可证等信息的电子查询系统,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提供相关信息的网上查
询服务。
第十二条 本市相关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发挥行业自律和行业
服务作用,做好下列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工作:
(一)制定和完善行业内电子商务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
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争议事项。
(二)建立行业内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制度,推进相关信用评价的互通、互联、互认。
(三)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定电子商务相关标准的建议,推动会员单位制定电子
商务相关标准并组织实施。
120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四)引导会员运用电子商务平台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或
者服务。根据会员需求,开展行业电子商务应用培训和咨询服务。
(五)研究制定适应电子商务特征的合同示范文本,并推广应用。
(六)其他可以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开展前款规定的活动,并提
供指导。
第十三条 本市建立和完善统一的电子口岸数据交换平台,实现对外贸易监管数
据电子化报送,提高通关效率。
市口岸、经济信息化和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电子口岸数据交换平台应用功
能的拓展,为对外贸易电子商务提供支持和便利。
第十四条 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证照,并在其经
营网页上公开以下信息:
(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以及其他与经营资质相关的资料。
(二)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登记或者备案登记的电子验证标识。
(三)所经营产品依法应当取得的许可、认证证书以及产品名称、生产者等产品信息。
(四)经营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子信箱等联系信息。
第十五条 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交
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信息进行记录并保存,保存时间
不得少于两年,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经济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动建立第三方电子数据保存系统,提供交易信
息的保存、查询等服务。
鼓励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委托第三方电子数据保存系统保存交易信息。
第十六条 企业在从事电子商务的过程中需要采集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信息提供
人说明采集目的和使用范围,不得收集与该经营事项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范围
使用所获得的个人信息。
对获得的个人信息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其不被泄露;未经信息提供人
同意,不得将所获得的个人信息向第三方转让。
市质量技监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经济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制定电子商务
个人信息采集的相关标准。
第十七条 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在互联网上以商业广告等公示方式,对商品或者
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责任等向消费者作出许诺的,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
价格、售后责任等应当与许诺相一致。消费者受上述许诺引导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
121
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务的,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应当将该许诺作为约定的内容。
第十八条 在互联网上建立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网
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制度,保障电子商务平台安全。
在互联网上建立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对经营过程中知悉的在其电子商务平台内
从事经营活动企业的经营信息,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密义务。
在互联网上建立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应当建立经营证照核查制度,对在其电子商
务平台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的相关经营证照进行查看、核对,并留存复制件。
在互联网上建立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发现在其电子商务平台内从事各类违法行为
的,应当予以制止,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市工商、经济信息化、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消费者权益保
护委员会,建立并完善下列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一)消费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消费投诉系统,与在互联网上建立电子商务平台的
企业建立消费投诉联网,为消费者投诉提供便利和指导。
(二)信用评价机制。支持在互联网上建立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对在其电子商务平
台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向消费者提供信用评价信息。
(三)消费信息公布机制。发布电子商务相关消费警示信息和消费指导信息,并披
露经核实的消费者投诉情况。
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
定或者商业惯例;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
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处理消费纠纷投诉的依据。鼓励在互联网
上建立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为平台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提供电子化购货凭证或者服
务单据的统一格式文本。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处罚。
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可以处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在其经营网页上公开营业执照信息的。
(二)未按规定提供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
第二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的直接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玩忽职守、滥用
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122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上海市经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商业发展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经委:
社区商业是城市商业的基础。近几年,上海商业在国际化、现代化进程中,坚持
商业繁荣繁华和便民利民并举,逐步形成了一批形态协调、业态齐全、功能完备、环
境优美、贴近居民日常生活的社区商业。2007年,市经委下发《关于加快社区商业发
展工作的意见》,在全市范围命名了25个社区商业示范社区,其中8个由商务部命名
为全国社区商业示范社区,促进了社区商业发展。为充分发挥示范社区商业的带动作用,
不断完善社区商业经营服务功能,推进社区商业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社区商业发展
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贯彻实施标准,推进各类社区商业建设
上海市地方标准《社区商业设置规范》已经颁布实施,该标准对社区商业的设置、
分级、功能定位和业态组合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各区县经委要结合区域的城市建设、
居住区的开发、实施商业发展规划,加强对社区商业的布局,推进社区商业中心、居
住区商业和街坊商业等各类社区商业的建设。对人口密集度较高的中心城区,要重点
规划建设社区商业中心,提升社区商业规模和能级;对商业设施相对薄弱的郊区和部
分新建住宅区,要坚持社区商业规划建设先行,增强社区商业的辐射面;对老城厢的
社区商业,要根据标准有计划地实施结构调整和改造,从总体上完善全市社区商业的
分布,提高社区商业的水平。
二、积极培育完善,提升示范社区商业水平
为促进社区商业发展,总结推广社区商业发展的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市经
委将继续开展示范社区商业命名工作。各区县经委要加强对区域内示范社区商业的培
育和跟踪,认真做好项目的推荐和上报工作。对已经命名的社区商业示范社区,各区
县经委要在实施规划、完善经营服务功能、调整业态结构、改善服务方式等方面加强
指导和推进。一是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求。以标准化菜市场建设和改造为突破口,完
善一批社区购物、生活服务业的设置,通过政策扶持,基本实现大众化餐饮、理发沐
浴、维修、洗染、家政服务、物资回收等生活服务需求在社区内得到满足。二是发展
社区便捷服务。以实施“便利消费进社区,便民服务进家庭”双进工程为目标,鼓励
123
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大型商贸企业和社区服务企业运用信息化网络技术,开展网上购物、电话购物和送货
上门。充分利用和整合社区现有的各类服务平台、服务热线,为居民开展社区生活服
务业。三是完善社区经营服务功能。在消费水平较高的社区和社区商业中心,要在满
足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经营服务功能,培育社区骨干企业,形成
社区商业布局较合理、社区服务功能较齐全的综合服务体系。四是加强社区商业规划
实施。部分示范社区商业尚处于规划建设阶段,社区商业的形态和功能离标准还有差距,
有关区经委要指导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强社区商业规划的实施。
三、突出重点,建立社区商业长效管理机制
社区商业建设和发展既要坚持市场运作、又要发挥政府的引导和推动作用,探索
建立社区商业长效管理的机制。一是要加强部门合作。各区县经委要加强与民政、财
政、规划、房地、工商、食药监、卫生等部门的沟通,形成工作合力,协调解决社区
商业发展中的问题,研究社区商业发展的政策。要充分发挥街道和乡镇在社区商业中
的组织规划实施和日常管理的作用。二是要加强政策研究和扶持。市、区经委要贯彻
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共同研究解决社
区商业中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网点和经营缺失、配套不足的问题。争取所在区政府
的支持,通过税收、补贴等综合扶持方式,支持有关商业网点在社区开展社区生活服务,
实现工作难点的突破。三是优胜劣汰,建立进退机制。对已经命名的25家社区商业示
范社区重在巩固提高,市、区经委必须加强日常监督和管理,坚持质量优先、不断扩
大社区商业示范社区的覆盖面。为此,对已经命名的社区商业示范社区,市经委每2
年进行一次复审,实行优胜劣汰制。对规划实施不到位、经营管理混乱、商业功能退化、
居民满意度差的社区商业示范社区,经市经委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评审后,取消原命名,
确保社区商业示范社区的质量。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124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关于印发《上海商业服务业迎奥运、
迎世博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区(县)经委、外经(贸)委、旅游管理部门、工商分局、质量技监局、食品药监分局,
有关企业集团,有关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抓住举办2010年上海世博会重大机遇,推动上海
各领域发展,使各方面工作再上新台阶的要求,引导上海商业、服务业全方位做好迎
接奥运会、世博会的准备工作,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提升本市商业、服
务业能级和现代化、国际化水平,营造国际购物天堂的消费环境,市经委、市世博局、
市外经贸委、市旅游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食品药监局七个部门联合编制
了《上海商业服务业迎奥运、迎世博行动计划》,提出本市商业服务业迎奥运、迎世博
的总体目标,明确了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现将《上海商业服务业迎奥运、迎世博行
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动员商业服务业企业
积极落实,共同参与。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商业服务业迎奥运、迎世博行动计划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125
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上海商业服务业迎奥运、迎世博行动计划
2010年上海世博会为上海向世界充分展示“城市,让生活更美好”提供了历史机
遇和广阔舞台,2008年北京奥运会是世界瞩目的体育盛事。商业服务业作为城市重要
的窗口行业,将在服务海内外来宾、展示上海国际大都市形象中发挥重要作用。2008
北京奥运会部分赛事和大量国内外宾客来到上海,这是上海商业服务业迎世博大练兵
的一次绝好机会。为了使商业服务业融入奥运、融入世博,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
心的建设,提升商业能级和现代化、国际化水平,营造国际购物天堂的消费环境和氛围,
市经委、世博局、旅游委、外经贸委、工商局、质量技监局和食品药监局等相关职能
部门共同制订本计划。
一、总体目标
按照建设“上海国际化购物天堂”的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加快转变经
济发展方式。围绕“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的主题,展示“商业,让城市更精彩”的内涵,
着力提升上海商业服务业的能级、质量和品位,努力实现“四个一流”,即商业设施一流、
商品品质一流、服务水平一流和消费环境一流;加快推进“四个无障碍”,即中心城区
商业语言交流无障碍、刷卡消费无障碍、残障设施无障碍、便捷服务无障碍;形成“四
个标志”,即繁荣繁华的展示之窗、引领消费的时尚之地、海纳百川的美食之都、诚信
服务的礼仪之城;使上海商业服务业更好地满足海内外世博宾客的服务需求和消费需
求,为办好高水平的奥运会和成功精彩难忘的世博会添彩,凸现上海海纳百川、万商
云集、繁荣繁华的国际化购物天堂的魅力。到2010年,主要经济指标实现“四个达到”:
上海商品销售总额力争达到4万亿元,比2007年翻一番,年均增长25%以上;社会消
费品零售总额力争达到6100亿元,比2007年增长60%左右,其中2010年比2009年
增长20%以上;商业增加值力争达到1700亿元,比2007年增长35%以上,对第三产
业的贡献率达到25%左右;商业税收总额力争达到2000亿元,比2007年翻一番,年
均增长20%以上,占第三产业税收总额比重25%以上;流通规模保持全国领先,商业
增加值和税收总额保持全市第三产业行业第一。
二、主要任务
以服务奥运、服务世博为目标,从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入手,重点抓住与奥运
世博需求相关的服务领域,完善功能配套,提升服务水平,推进便捷服务,形成展示
亮点,并在优化硬件环境和提升软件服务上形成具体推进手段,通过细化落实各项工作,
126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使上海商业服务业全方位做好迎奥运、迎世博的准备,充分体现上海国际大都市的商
业风采。
(一)完善商业综合服务功能
1.提升一批地标性商业,加强服务功能配套。一是加强商业结构调整,促进商
业服务业经营特色、功能、规模、形态布局、业态组合等全面优化,形成商业服务业
的展示窗口。重点结合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建设,建成一批能反映最新商业发展水平
的高端商业服务业设施,体现上海商业与世界的接轨。提升发展南京东路、南京西路、
淮海中路、徐家汇、豫园、新上海商业城、五角场等20个具有国际化购物天堂象征的市、
区商业中心,体现城市繁荣繁华、凸现商业文化魅力、集聚国际国内知名品牌、支持
国际高端商业和特色商业进入,提升商业能级。完善提升新天地、七宝老街、福州路、
陕西北路、衡山路、十尚坊等20条以购物、餐饮、休闲服务为特色的商业特色街区,
培育和发展体验消费,提高商业文化内涵。深入推进品牌战略,综合培育、发展上海
自主品牌。建设发展豫园老街、福建中路、南汇福布斯卡名品村等一批中华老字号集
聚街区,培育、发展一批中华老字号自主品牌。二是社区商业推进连锁经营,导入先
进业态。加快以大型综合超市、标准超市、便利店和生活服务业等为代表的社区商业
发展,形成一大批能够展示上海完善便利的社区服务功能、反映城市居民安居乐业的
示范社区商业。三是加快世博园区域的商业服务配套建设。按照市场化要求和“公平、
公正、公开”原则,通过比选程序,选择具有连锁配送、跨国快递能力等符合要求的企业,
包括长三角和全国各地符合要求的企业进驻世博园区,完善服务功能。四是加强商业
服务业与城市交通建设的联动,建设和完善轨道交通枢纽商业,重点推进旅游集散地、
轨道交通站点、公交换乘中心等配套商业网点建设,满足流动人员为主的消费群日常性、
临时性、便捷性的消费需求。
2.推进商旅文结合,形成旅游消费亮点。加强商旅文结合的推进工作,实现商
业和旅游业的双赢互动。一是依托知名的商业、娱乐、文化、餐饮单位,生态和旅游
景点资源,建设商旅文结合的运行机制,促进商旅文资源的整体开发,培育和完善豫
园商城、七宝老街、新天地、青浦奥特莱斯等一批商旅文结合示范圈。推动商业、旅
游、文化、会展以及创意园区等产业联动发展,推出一系列商业游、工业游、创意园区
游等。二是发挥商业先导作用,积极开发富有民族特色和地方特点的旅游纪念品,建
设工艺美术产业研发基地,打造一批工美旅游纪念品开发的主题园区,发展商品礼品
包装服务业,重点对一些商业繁华区域的支马路如长乐路、陕西路、茂名路、巨鹿路、
上海老街等等,进行结构调整,开发和吸纳具有创意性的、有浓郁民族特色的,具有全
国以及世界各地风情的小商品,形成一批个性化特色小店的集聚街区。三是进一步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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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进重要时段和节庆假日的全市性大型营销活动,办好上海购物节、国际服装文化节等
活动,发挥购物消费的叠加效应、商旅文结合的集成效应、特色营销活动的品牌效应,
到2010年把上海购物节培育成上海标志性的、带有浓郁城市文化色彩的、具国内国际
影响力的经典商业节庆活动,与世博会同步,成为上海商业服务业携手世博、融入世博、
服务世博的重头戏。
3.满足世博需求,展示海纳百川的“美食之都”。针对海内外大量游客不同饮食
文化习惯的需要,到2010年世博会期间,以中餐、西餐主要菜系为特色的品牌餐饮要
求达到300家。清真餐饮相关工作纳入世博会民族宗教工作计划统盘考虑。清真餐饮、
清真食品和清真副食基本供应点覆盖19个区(县),达到200家,世博园区、主要交
通枢纽以及各主要商业街区要重点配备清真网点;为满足世博会期间的会务餐、展览
用餐、团体送餐等需求,重点培育3个以上品牌快餐企业为世博服务;提倡无烟餐厅,
到2010年餐馆基本按照国际惯例分隔无烟区与吸烟区,优化就餐环境。提倡绿色消费,
倡导餐馆不使用一次性筷子、不供应野生动物类菜肴。围绕“上海菜”的推广,推出
一批具代表性的名店、名点、名菜、名厨,形成一批代表上海历史文化的经典菜谱和
迎世博商务配套餐菜谱;加强对上海具有各地特色、世界各国风味以及各种文化主题
和时尚特色的品牌餐馆的宣传,编辑相关美食刊物,推出双语菜谱,推广相关美食专
业网站,编制《迎世博知名餐饮企业电子地图》方便消费者轻松选择自己喜好的餐馆;
推进餐饮特色街区建设,重点对衡山路、滨江大道、虹梅路、天钥桥路等一批特色餐
饮街进行完善提升,推进特色餐饮进入世博园区内。
4.规范和提升生活服务业,推进便捷服务。抓紧推进服务标准化工作,加强相关
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与宣贯。至2010年前,餐饮、沐浴、美发美容、摄影、洗染、租赁、
轻印刷等与世博会需求相关的服务行业都要优化相应服务标准,促进规范服务。同时,
以满足世博参会来宾和游客的便捷化需求为目标,培育发展相关服务项目,加快提升
生活服务业水平。租赁业重点发展一批汽车租赁、办公用品租赁、展览用品租赁和仓
储设备租赁等与世博直接相关的租赁企业。并根据世博会推荐服务供应方的工作要求,
指定租赁运行主体。洗染业加快技术进步,引进国际先进的全自动洗、脱、烘一条龙
洗涤设备、技术,创建环保型产业。至2010年,美容美发业四星级和五星级企业达到
100家;沐浴业样板企业达到100家;为世博提供专业服务的租赁品牌企业达到2~3个;
洗染网点增长到4000余个,形成5个在国内领先、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洗染品牌企业。
基本形成完善、规范、便捷的,能够满足世博需要的现代生活服务业体系。
(二)优化商业整体形象环境
5.提升商业店貌街容整体水平。结合市市容环境建设和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相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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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作统筹推进。一是以市级商业中心、区域商业中心、特色商业街区、大型社区商业中
心和主要旅游地配套商业为重点,协调户外灯光夜景,规范和改善店招、店牌、灯箱、
广告文字等设施。二是在经营环境上,营造适宜消费的人文环境和氛围。主要商业区
域以大中型商业场所为重点,做好橱窗陈列和商场店铺形象展示,体现商业文化;规
范商场通道、导向标识、休息坐席、卫生间等相关商业设施,提高厕所等公用设施的
卫生水平,提高消费的舒适性和便利性,构建和谐商业、提升社会公众满意度。三是
大力宣传和推广节能产品,以5000平方米以上大型零售商业设施、3000平方米以上大
型餐饮服务设施以及连锁业服务设施为重点,加强服务场所节能技术改造。充分体现
国际化大都市的商业水平。
6.推进商场设施无障碍。以市级商业中心、特色商业街区、旅游商业区为重点,
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服务全覆盖。商场出入口、通道、电梯、楼梯、卫生间等处实
现无障碍;服务台、收银台等设低位装置;停车场设无障碍设施;醒目位置设无障碍
标志;大型商场设无障碍行进线路图。新建大型商业场所无障碍设施建设率和普遍服
务率要确保100%。已有的大型商业场所要加大改造力度,无障碍设施改造率和普遍服
务率力争达到100%。已经建成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规范、标准,并确保使用情况良好。
7.推进信用消费服务,丰富服务手段。以市、区商业中心、特色商业街和旅游商
业街区、大中型商业设施为重点,大力推进信用消费。到2010年,全市重点区域和重
点单位信用消费实现全覆盖,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信用消费所占比重达到45%
以上。支持企业提高电子商务应用水平,推进RFID无线射频识别技术应用、电子导购、
网上交易、网上支付等,给消费者提供快捷、便利、安全的服务。
(三)提升商业诚信经营水准
8.加强商业诚信建设。各区(县)重点加强主要商业街的诚信建设和企业信用管
理,建立主要商业街信用管理制度和企业诚信度公示制度。各行业协会重点加强行业
自律,开展行业“诚信兴商”活动,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完善售后服务,畅通投诉渠道,
推进诚信档案建设,营造诚信服务的氛围。在行业内倡导所有企业对外公布服务项目、
服务标准和服务承诺,并做到有诺必践,信守承诺;推进诚信服务向售前、售后服务
发展延伸。售前严格把关,涉及市场准入的产品要建立严格的索证索票制度。坚持合
同诚信、质量诚信、计量诚信、价格诚信。售后全面实行商品质量先行负责制。加强
商业知识产权保护,通过建设申城万店无假货示范街和示范店的工作,以点带面,逐步
推进全市商业无假冒伪劣商品,无商业欺诈行为。
9.确保食品安全无重大事故。结合市府办公厅转发的《2010年上海世博食品安全
行动纲要》,协调推进食品安全工作。进一步完善食品供应链体系,提升食品质量保障
129
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和安全水平。城区食品配送车辆推行统一标识、统一车辆、统一标准;建设一批具有
国际水准的冷链生产、管理系统,对世博会食品供应达到冷链全覆盖;提升农副产品
档次,推广农副产品品牌经营;建立主副食品可追溯制度,从源头开始落实食品安全;
推广中餐菜肴成品、半成品的标准化生产,形成更有效的卫生、质量控制体系;推进
盒饭规范经营,完善社会盒饭供应系统建设;推进标准化菜场和生鲜食品超市建设;
加强农副产品的质量保障,严把检测关,大型连锁商业企业的配送中心和大型农副产
品批发中心要建立并形成食品安全检测和质量管理网络,形成快速反应和向食品安全
监管部门及时报告的机制。食品经营单位建立严格的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迎接
世博会期间,确保本市商业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无重大事故,提升广大市民和世博会宾
客食品消费安全和保障的水平。
10.全面提高商业从业人员素质。以市级商业中心、区域商业中心、特色商业街区、
轨道交通商业、主要旅游地配套商业和世博园区配套商业服务业企业一线员工为重点,
广泛开展迎世博练兵活动,提升商业服务业员工队伍素质。重点提高员工双语言(普通
话和英语)能力,求区域内商业零售业、餐饮服务业和美容美发、摄影、洗染、租赁等
生活服务业企业45岁以下一线员工,提倡人人具有适合岗位要求的商业外语接待用语
100句基本口语能力,熟练掌握本岗位商品和服务的基本知识及岗位技能。总服务台员
工和导购员能使用双语和手语接待顾客,每个商场、每个楼面必须有经过培训基本掌握
双语和手语接待服务技能的员工。
三、主要措施
为实现本计划提出的总体目标,要建立行动计划引导、标准规范约束、相关措施
配套的工作机制和区县组织、协会自律、企业落实、社会监督的组织保障体系,确保
商业服务业迎奥运、迎世博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1.联合各方,依托区县,加强领导,细化方案。建立由分管市长挂帅、市经委牵头,
市有关委、办、局和区县参加的领导小组和各区县政府相关部门、有关协会负责人组
成的组织协调机制,由各区县经委负责日常工作。明确分工和落实各项任务的时间节点,
纳入各区县相关工作计划,分阶段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发挥区(县)政府和主管部门
在商业服务业迎奥运、迎世博行动中的区域优势,各区(县)商业服务业迎奥运、迎
世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以区县政府为主制定,并重点组织实施,形成联动机制。充分
尊重和鼓励区(县)的各种创造性做法。充分发挥有关协会组织的作用。
2.全面动员,广泛讨论,营造声势,形成共识。全市商业服务业以迎奥运、迎世
博为契机,组织广大员工展示一个内涵:“商业,让城市更精彩”;开展两个讨论:“商
业企业,如何为奥运、世博作贡献”,“商业员工,如何为奥运、世博添光彩”。通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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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同层面、多种形式的动员、学习、交流、研讨、宣传等普及活动,广泛动员,营造声势,
使商业服务业企业和员工明确迎奥运、迎世博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提高知晓率和
参与率。.
3.编印教材,强化培训,全员参与,提高素质。要落实资金,建立迎世博培训体
系和培训网络,汇集商业服务质量规范、各国文明礼仪常识、世博会基础知识和迎世
博商业接待用语英语100句等,编印《上海商业服务业迎世博员工读本》和《商业常
用英语》、《手语基础》培训教材,制作教学光盘。发挥区、行业和企业集团现有培训
资源的作用,围绕服务规范、岗位技能、文明礼仪、世博知识和双语、手语培训5个
方面,在全市商业服务业大中型企业开展全员参与的多层次培训。按照“政府引导、
分工明确、政策聚焦、协会组织、企业落实、协调统一”的工作模式,商业相对集中
的区、专业性较强的行业和各大型连锁企业,要建立迎世博服务培训点或落实具备培
训资质条件的机构,结合地区、行业和企业的经营服务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
加强尊重国内外民族习俗教育,提升接待服务水平;规范服务人员仪容仪表、行为举止、
服务技能和接待用语;开展行业或重点区域企业员工的英语和手语竞赛活动。接待海
外宾客较多的大型商场要适当安排并鼓励员工参加多语种的商业用语学习。
4.评优创先,树立典型,交流汇演,提升服务。通过区(县)和行业协会加大商
业服务品牌培育发展力度。鼓励商业、旅游、餐饮等行业的优秀企业积极创建上海名牌。
围绕提升企业和员工智能型服务技能、市场化服务方式,情感化服务艺术和顾客满意
度,广泛开展商业礼仪、形象大使、服务品牌等评选和示范交流推广活动。在此基础上,
培育发展一批服务明星、技术能手、销售能手、道德标兵、优秀店长(柜组长)等单
项先进典型。
5.店貌街容,整顿改善,专项评比,展现一流。开展商业街店貌街容专项整治活动,
从影响店貌街容的细节问题入手,根据商业服务业迎奥运、迎世博的要求,组织企业
自查自纠,区域专项检查,限期整顿改善。各区(县)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商业街流动
摊点管理,取缔无证无照设摊和制假售假活动。举办商业橱窗和店貌街容专项评比活动,
提升改善商业街的整体环境。
6.鼓励企业,创新服务,研究探索,服务连锁。鼓励商业服务业企业根据奥运会、
世博会宾客的需求创新服务项目,发展服务特色。推进有条件的连锁企业提升服务功能,
发展服务连锁,试行“异店退调”,统一退调标准,方便顾客消费;推广信用消费,完
善特约商户网络,推广分期付款,营造便捷的信用消费环境。
7.鼓励贯标,规范营销,强化管理,提升水平。推进集约化、国际化的管理标
准,对商业服务业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加大宣传推广和贯彻实施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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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规范商业企业促销行为,对企业大型促销活动的安全保障、应急预警通报、备案等制
度落实情况组织专项检查;对购物返券、限时特卖、虚假打折、价格欺诈等行为开展
专项整治,促进形成安全规范的营销促销机制。
8.健全网络,开展调查,加强监测,实现“三预”。进一步健全市、区(县)、集
团公司的消费市场监测网络,重点做好月度和重要国定假日市场运行监测工作;建立
健全主要商圈、特色商街定期统计调查制度;国际旅游入境游客和国内游客消费结构
调查;努力实现“市场销售早预测、市场波动早预警、市场应对早预案”。
9.加强监督,定期测评,及时反馈,促进整改。建立由社会各方组成的商业服务
业迎世博啄木鸟队伍;加大新闻媒体监督力度,形成社会化的监督网络,促进企业整
改提高。以重点商业街区和重点行业为核心,委托中介机构每年开展商业服务业顾客
满意度测评,包括购物环境、服务质量、商品质量、投诉及处理等内容,及时发现问
题和解决问题,不断提高商业服务业的顾客满意度。
10.聚焦重点,发挥优势,落实措施,营造环境。鼓励各区(县)政府和相关部
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制订和落实商业服务业迎奥运、迎世博各项任务的配套政策
措施,鼓励各有关方面对商业服务业迎奥运、迎世博项目加大投入和扶持力度,鼓励
有关区(县)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增加免税商店的布局设置。
11.市区联手,定期评估,督促检查,确保成效。市、区商业主管部门对商业服
务业迎奥运、迎世博行动计划实施情况每年组织开展年中检查、年未总结评估,并通
报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表彰商业服务业迎奥运、迎世博行动卓有成效的有关单位。
四、实施阶段
第一阶段(2008年4月~2008年6月):启动准备。各区(县)商业主管部门和行
业协会、企业集团要积极落实本行动计划,密切配合,结合实际,落实力量,分别制
定切实可行的专项计划和实施方案,并抓紧启动行动计划相关的配套政策、标准规范、
培训计划纲要和教材编写等各项基础工作。有关各方加强沟通配合,形成全市上下一
盘棋,同心协力迎奥运、迎世博的良好氛围和局面。
第二阶段(2008年6月~2009年6月):全面实施。全市上下积极行动起来,广泛
宣传、动员和贯彻实施本行动计划。2008年,与全市范围开展的世博会宣传活动相呼
应,通过广泛动员,深入讨论,在全市商业服务业企业和员工中营造声势,形成共识。
落实迎奥运、迎世博商业服务业的重点服务设施改造,整顿和改善店貌街容;重点商
业街区的结构调整和功能提升;逐步推进和开展迎世博教育培训工作。在奥运会期间,
商业服务企业要积极参与其中,按照本行动计划的要求展示上海商业的繁荣繁华,体
现上海城市适宜安居乐业的本质特征,为举办一届成功的世博会积累经验;2008年底,
132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整顿改善店貌街容,市、区商业中心重点服务设施改造、结构调整和功能提升等项目
基本完成。2009年上半年,相关标准规范得到贯彻落实,迎世博教育培训基本完成,
商业服务业员工队伍整体素质和服务技能明显提高,商业服务业整体面貌和水平明显
改观。
第三阶段(2009年7月~2010年4月):深化提高。在加强定期检查督促的基础
上,对各区县、相关行业、企业落实行动计划重点工作的情况开展全面检查,巩固成果,
防漏补缺,交流推广,不断提高,为迎接世博会做好全面充分的准备。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133
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
零售企业经营特殊药品管理的通知
沪食药监流通〔2008〕078号
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特殊药品的管理,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反兴奋剂条例>进一步加强兴奋剂管理的通知》和国家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加强曲马多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监管的通知》以及国
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碱管理的通知》等规定,现就
有关规范经营事项重申如下:.
一、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
二、药品零售企业必须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方可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制
剂),并按照特殊药品管理规定凭医疗机构出具的专用处方销售药品。.
三、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兴奋剂目录所列其他禁用物质的处方药,一律凭医疗机构
出具的处方销售药品,不得凭《就医记录册》(病历卡)销售。.
四、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的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所有药品(包括非处方
药),其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应有“运动员慎用”字样,并执行药品分类管理规定。
自2008年5月1日起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未按规定标识的药品。.
五、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麻黄碱复方制剂,除执行药品分类管理规定外,企业采购
人员还须主动向进货单位提供身份证明。.
六、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曲马多(包括其
盐和单方制剂)、氨酚氢可酮片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γ-羟丁酸(包括其盐和单
方制剂)、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由第二类精神药品调整为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药品零
售企业不得经营。.
各分局要加强对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管,尤其要针对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特殊
药品规范、执行必须凭处方销售药品的情况进行严格的检查。对企业违规销售特殊药
品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药
134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各分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药品零售企业。.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二月三日
135
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上海粮食流通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
沪粮法[2007]80号
各区、县粮食局(署)、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粮食流通产业现代化建设,促进粮食流通产业稳定、协调、可持续发展,
增强本市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现将《上海粮食流通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区县和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粮食流通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
为加快推进粮食流通产业现代化建设,促进粮食流通产业稳定、协调、可持续发展,
更好地体现粮食流通服从、服务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增强本市粮食安全保障能力,
依据《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特制定本三年(2008-2010
年)行动方案。
一、上海粮食流通产业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一)上海粮食流通简要回顾
上海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以后,全面放开粮食购销市场,放开粮食价格,加快国
有粮食企业改革、改制和重组,促进多元粮食市场主体发展,粮食市场体系框架基本
形成,政府对粮食市场监管和调控能力增强。
1.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成效明显,粮食流通格局发生重大变化。2001年,按照国务
院要求,上海在全国率先实施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在加强粮食市场调控基础上,放
开粮食市场,培育多元粮食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推动粮食流通向多元化、规范化、
法制化方向发展。同时,全市国有粮食企业. “三老”问题在“十五”期间基本得到解决,
消化粮食财务挂账12.65亿元,销售处理“老粮”104万吨,分流安置职工近4.2万人,
职工人数减少75%。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过程中,国有粮食企业继续发挥粮食收购、粮
食储备和粮食市场供应主渠道作用。
136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2.粮食供求基本平衡,粮食市场持续稳定。2006年,本市年粮食总产量111万吨,
年粮食总需求量550万吨,其中口粮370万吨,饲料用粮140万吨,工业用粮40万吨。
近5年来,全市粮食收购83.88万吨,年均收购粮食16.78万吨。为有效掌控粮源,平
衡粮食供求,除了粮食批发市场稳定吸纳粮源以及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参与市场调节外,
2004年起市政府与黑龙江省、吉林省政府签订省市间粮食产销长期合作协议,协议购
销量逐年增加,2006年达到85万吨,本市还与江苏、河南等地建立长期粮食产销合作
关系,初步建立了粮食产销合作平台,为本市粮食市场稳定起到了保障作用。
3.粮食储备机制不断完善,政府调控能力增强。地方储备粮运行建立轮换新机制,
合理调整储备粮品种结构,保持地方储备粮规模基本到位。加强储备粮费用管理,推
进储备粮轮换竞价交易。地方储备粮发挥了稳定粮食市场供应、保护农民售粮利益的
积极作用。
4.粮食市场体系基本建立,大市场、大流通格局基本形成。坚持“市场吸引流量、
价格引导流向”的原则,发挥市场配置粮食资源基础性作用,建成10个粮食批发市场,.
2006年粮食交易量达到150万吨,其中粳米交易量达到120万吨,占年粳米消费量的
57%。粮食批发市场发挥了吸引粮源、稳定市场、搞活流通的重要作用。本市超市、大
卖场、便利店已经成为粮食零售供应主渠道,专业粮油商店、菜市场粮食经营不断规范,
帮困粮油供应点和军粮供应站更加完善,多业态、多形式的粮食零售供应网络方便居
民购买,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粮食消费需求。
5.粮食部门依法行政,初步建立粮食流通监管体系。2004年5月国务院发布《粮
食流通管理条例》后,本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依法管粮,粮食流通管理走上法制化、
规范化轨道。市政府发布《上海市粮食收购资格暂行规定》,公布粮食收购市场准入条件。
本市还制定、实施粮食流通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统计报表制度、行政处罚、行政复议
等配套制度,初步建立起粮食流通监督管理体系。
(二)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机遇和挑战并存
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社会
主义新农村建设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采取了加强土地宏观调控、稳定发展粮食生产、
实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建设大型商品粮生产基地等一系列重大决策,为确保我国粮
食市场稳定和粮食安全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保障,也为上海粮食流通产业发展创造了良
好环境。按照中央要求,上海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和建设“四个中心”,并加强与长
江三角洲地区的区域协调发展。长江三角洲地区将充分发挥区域优势,实现率先发展、
科学发展,增强综合实力、创新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国际竞争力。这是本市粮食
流通产业新的难得的发展机遇。
137
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与此同时,应当清醒地认识到,上海作为特大型粮食消费城市,土地资源紧缺、
粮食需求刚性增长、粮食产需缺口较大是本市确保粮食安全面临的严峻挑战。本市粮
食流通产业发展还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是粮食流通基础设施与上海现代化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物流设施与国家实施粮
食流通“四散化”要求不相适应,东北铁路运输瓶颈问题对本市掌控粮源形成一定制约,
仓储设施配置与地方储备粮规模不相匹配。
二是粮食市场运行方式较为粗放,流通产业的信息化水平以及粮食流通服务功能
与现代化粮食流通产业发展不相适应。
三是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不快,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强,新技术运用、新产
品开发与国内外先进企业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二、上海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
本市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总目
标,努力推进本市粮食流通产业现代化发展,以增强本市粮食流通安全保障能力为主
线,把市委、市政府对本市粮食工作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积极因素,
全力推进落实“完善四个体系”、“建设三个平台”、“健全一个网络”等八项主要任务. ,
促进粮食流通产业稳定、协调、可持续发展,确保本市粮食安全,为社会主义新农村
建设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基本物质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确保粮食安全为中心。上海是我国特大型粮食消费城市,保障粮食市场
供应和稳定是城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基础,是粮食工作服从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的立足点和出发点,也是粮食流通产业自身发展的基本要求。全市各类粮食企业要围
绕增强本市粮食安全保障能力这个中心和维护粮食市场供应稳定这个大局,开展粮食
经营,从事粮食收购、储存、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
2.坚持发挥市场配置粮食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根据上海粮食流通主导型的特点和
消费需求变化的要求,要继续坚持以“市场吸引流量,价格引导流向”的原则,不断
完善粮食市场体系,增强粮食流通吸纳和辐射能力,进一步加快粮食产销合作平台建设,
稳定和开拓粮源渠道,保障本市粮食供应。
3.坚持发挥国有粮食企业和连锁经营企业的市场主导作用。继续深化国有粮食企
业改革,扩大连锁经营企业规模,发挥其规范、稳定市场和保障政策性用粮的主导作用,
使其成为政府调控市场的重要载体。同时,继续鼓励多元粮食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市场
138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竞争。
4.坚持企业自主创新主体作用,提升粮食流通产业科技水平。始终坚持企业是自
主创新的主体,增强粮食企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提高运用先进技术能力,推进粮食
产业化发展水平。要重点突破粮食产后减损、绿色储粮、科学储存和综合加工关键技术,
为增强粮食安全保障能力提供科技支撑。
5.坚持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发展方向。注重挖掘粮食流通各个环节促进资源
节约、环境保护的潜力。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推动粮食流
通产业发展“绿色营销”和“绿色消费”,提倡运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粮食产品的质
量和附加值,减少粮食流通环节的损耗,降低粮油加工能耗,防止粮油加工及包装对
环境的污染。
(三)主要目标
今后三年,上海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总体目标是: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实
现粮食行业整体发展,粮食流通产业现代化建设取得阶段性进展,粮食安全保障能力
明显增强,粮食市场供应确保持续稳定。主要目标如下:
1.保持粮食供求基本平衡。本市年粮食总产量稳定100万吨,年粮食需求量基本
稳定550万吨左右,其中,口粮增长2%左右,饲料用粮减少5%左右,工业用粮增长
1%左右。外省采购和进口粮食保持在450万吨左右,其中粳谷为220万吨左右。
2.确保地方储备粮充足有效。地方储备粮做到规模到位、结构合理、数量真实、
质量良好,宜存率达到88%以上,进一步完善地方储备粮运行机制,增强储备粮调控
市场的关键作用,确保地方储备粮调得动、用得上。
3.稳定与加强粮食产销合作。重点发展与东北等粮食主产区以稻谷、玉米为主要
品种的长期稳定产销合作,年合作规模达到100万吨,其中粳谷65万吨,不断探索产
销合作新方式,逐步完善产销区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
4.优化粮食加工结构布局。粮食加工布局要适应粮食市场需求和应急保障供应的
要求,适当扩大大米和面粉加工能力,坚持科技领先、自主创新,提升粮食加工产业能级,
发展粮食精深加工,建成10家省市级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降低能耗,注重环保,大
力实施品牌战略,争创5~6个上海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1~2个中国驰名商标或名牌产
品。
5.基本实现粮食物流现代化。优化粮食储备库布局,加快实现粮食流通“四散
化”,建设粮食物流及配套设施平台,增强粮食流通辐射能力,全市粮食总流通量达到
900万吨左右,逐步使上海成为“北粮南运”和粮食进出口的重要枢纽,为上海粮食安
全和长江三角洲及周边地区粮食流通服务。
139
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6.粮食流通保持畅通便捷。粮食批发市场规划布局合理,软硬件设施明显改善,
交易服务功能齐全,经营管理严格规范,成为吸引国内外粮源的重要通道,年粮食交
易量达到170万吨以上,其中粳米交易量达到130万吨左右。实行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
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粮油零售网点布局合理,方便消费。
7.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健全有效。全市建立800家以上粮食应急供应指定零售网点,
实现应急保障供应粮源、加工、配送和零售网点各环节无缝对接,形成统一指挥、分
级负责、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确保应急
状态下粮食市场供应稳定。
8.节粮节能工作取得较好成效。大力提倡节约粮食,注重粮食产后减损,注重粮
食流通每个环节节粮措施,粮食仓储保管年自然损耗控制在0.2%以内。粮油加工企业
万元产值综合能耗达到全国行业先进水平,努力完成粮食流通产业节能降耗目标任务。
三、主要任务
(一)继续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粮食市场体系
1.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进一步转换国有粮食企业经营机制,
积极培育多元化市场主体,规范市场经营活动,完善粮食市场价格形成机制,营造开放、
公平、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环境。积极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充分发
挥粮食批发市场的交易平台作用,吸引国内外众多粮商到上海从事粮食经营,带来更
多的粮源,稳定和丰富粮食市场供应,满足粮食消费需求。
2.推进粮食批发市场现代化建设。按照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合理调整粮食批发市
场规划布局,重点建设外环线以外大型现代化粮食批发市场,建成1个区域性中心粮
食批发市场、4~5个大米交易量较大的区域性骨干粮食批发市场,稳定提高批发市场年
粳米交易量。完善市场基础设施,提升市场服务功能,发展电子竞价交易、电子商务、
网上交易,使本市粮食批发市场成为设施现代化、交易规范化、管理信息化的粮食交
易平台。
3.进一步完善粮食零售供应网络。以全市各类大卖场、连锁超市、便利店为骨干,
以专业粮油商店和社区菜市场为基础,不断完善本市粮食零售供应网络,鼓励粮食加工、
经营企业利用品牌优势、特色服务到社区设立粮油专卖店(柜),服务市民,方便购买。
指定帮困粮油供应点和军粮供应站要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执行供应政策,保质保量供
应粮食。
(二)加强粮食宏观调控,不断完善粮食储备体系
1.完善地方储备粮管理运行机制。抓紧地方储备粮管理立法工作,规范储备粮管
理运行程序,健全储备粮管理评价考核体系,提高储备粮管理水平。储备粮轮换要注
140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重市场运行机制,与粮食加工企业经营相结合,与市场供应相协调,有利于储存质量
安全,有利于提高科学储粮水平,有利于降低储粮成本。继续推进储备粮轮换公开竞
价交易,注重完善“藏粮于企”储备方式,强化制度建设和严格管理,提高监管透明
度和运行效率。
2.进一步优化储备粮结构。储备粮品种结构要与市民粮食消费结构相一致,粳谷
品种比例不少于50%,适当增加成品粮储存比例。储备粮布局结构要与市场应急保障
供应相适应,储备库要布局合理,有利于调运轮换,有利于仓储保管,有利于市场应
急供应。在有效利用本市现有粮库前提下,探索公开招标、选择周边地区粮库承储地
方储备粮。
3.切实加强储备粮库存管理。加强储备粮库存质量管理是确保储备粮质量安全的
重要环节。要推行储备粮仓库质量认证体系建设,所有储备粮仓库必须达到“一符四无”
的标准,逐步提高储备粮宜存率。创造条件采用低温储粮技术、绿色储存技术,提高
库存粮食品质,保持储备粮常储常新。要加强库存质量监管,完善储备粮监测和出库
质量检验制度,确保储备粮出库质量安全。
(三)加快推进粮食产销合作平台建设,建立长期稳定粮源通道
1.进一步稳定和加强粮食产销合作。长期稳定的粮食产销合作符合国家“北粮南运”
战略布局,符合粮食产销双方长远共同利益,也是保持本市粮食供求平衡的重要途径和
手段。要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与黑龙江、吉林等主产区的粮食产销合作,积极拓展与河南、
江苏、安徽等地的粮食产销合作,鼓励多元市场主体参与粮食产销合作,扩大合作规模,
促进粮食产销合作向深层次发展。
2.进一步完善粮食产销合作机制。坚持“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机制、企业运作”
的原则,建立粮食产销合作稳定协调机制,深化合作方式,鼓励和支持本市粮食经营
企业采取转让、参股、租赁、承包、投资改造等多种合作方式,参与粮食主产区的粮
食生产、收购、加工、物流等项目建设,建立本市粮食经营企业的粮食采购、储存、加
工货源基地,形成本市长期稳定粮源通道。
3.进一步畅通粮食产销合作运输渠道。“北粮南运”的关键是进一步畅通铁路运输,
一方面要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大力支持,根据调运需要安排运力;另一方面要发挥
本市区位优势和港口优势,实行铁水联运,扩大水路运输,减缓铁路运输压力。同时,
加强产销衔接,尽可能均衡调运。
(四)加快推进现代粮食物流平台建设,增强本市粮食集散辐射能力
1.推进本市粮食流通“四散化”建设。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现代
科技为支撑,通过政府规划和适当投资引导,加强粮食物流基础设施建设与功能改造,
141
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重点对现有储备粮库配置机械化设备,完善散粮接卸设施,推动粮食进出库的机械化
和自动化,解决从东北铁水联运到沪散粮接卸转运,使本市大型粮食储备库与区县骨
干粮食储备库基本实现粮食流通“四散化”对接,形成本市快捷高效、节能降耗的现
代化粮食物流体系。
2.发挥本市大型粮食物流设施对长三角地区粮食流通辐射服务功能。加快外高桥
粮食储备库物流基础设施建设,使其成为本市粮食储存、加工和中转中心,成为我国
东南沿海承担“北粮南运”、实行“四散化”粮食物流集散地和重要枢纽港。要不断强
化外高桥粮食储备库物流信息服务功能和运行能力,发挥其沟通南北、辐射东西、多
式联运最大效能,服务于长三角及周边地区。
3.加强郊区骨干粮食储备库建设,优化本市粮食储备库布局。本市较大规模的全
市性储备粮库建设已基本结束,粮库建设的重点要转向加强郊区粮食储备库的调整和
建设。各区县要合理规划,调整布局,重点加强区县骨干粮食储备库建设,储备库规
模要与所承担的区县级储备粮任务相适应。按照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形成本市
两个层面、不同规模、分布合理的粮食储备库布局结构,适应本市粮食供应稳定和储
粮安全的需要。
4.推进社会化第三方粮食物流发展。为了保持本市粮食流通渠道畅通,降低流通
成本,提高流通效率,加强社会化第三方粮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积极推进社会化第
三方粮食物流配送企业发展。建立跨省市及市内粮食物流“绿色通道”,重点建设粮食
加工企业和粮食经营企业与各区县粮食应急供应零售网点之间的粮食配送物流“绿色
通道”。
(五)大力推进粮食产业化发展平台建设,增强粮食加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1.积极推进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重点培育一批起点高、效益好、具有较强
竞争力和带动力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构建以粮食购销、加工企业为龙头的粮
食产业化体系。发挥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品牌效应、市场优势,不断完善粮食订单收购,
建立与农民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推动粮食生产基地和农户发展粮食生产,
鼓励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运用国际先进技术发展粮食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提高产
品附加值。
2.实施粮食企业品牌发展战略。粮食加工企业要树立品牌意识,培养和发展粮食
加工企业核心品牌产品,形成企业品牌产品发展系列,创立企业品牌形象。要注重企
业品牌的宣传和保护,提高品牌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要不断提高本市粮食产品的社会
认知度,努力培育区域性名牌,争创中国驰名商标或名牌,带动本市粮食加工行业共
同发展。
142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3.提高粮食加工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粮食加工企业要加强与科研机构合作,推
动本市粮食加工实现“产、学、研”联合发展,瞄准国际先进、国内一流技术,大胆
创新和应用新技术,大米和面粉加工要应用生物工程技术、膜分离技术、高效干燥技术、
超微技术、自动化工艺控制技术、微胶囊技术、计算机技术等高新技术,油脂加工要
应用气体萃取工艺、酶技术、生物技术等高新技术。大力发展粮食精深加工,努力开
发新产品,按照不同消费需求,发展优质绿色大米、营养强化米、方便米饭和全麦粉
食品等精深加工产品,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大力促进粮食加工综合利用,开发以稻谷、
米糠、小麦蛋白、淀粉、胚芽、麸皮、大豆蛋白、大豆皮为原料的粮食延伸产品。
4.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节能降耗粮食加工体系。要进一步调整粮油加工布局结构,
在提高粮食加工企业单体规模的基础上,全市大米加工能力提高20%,面粉加工能力
提高10%,油脂加工能力保持基本稳定。要提高粮食加工企业节能降耗能力,采取有
效措施提高行业节能降耗标准,限制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益的粮食加工设施设备的
使用,逐步淘汰这类劣势企业,鼓励企业使用环保型包装物,促进粮食加工行业可持
续发展,提升本市粮食加工行业的整体水平。
(六)完善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增强粮食应急保障能力
1.健全粮食应急供应零售网络。根据不同区域的人口、消费、网点设置、粮油供应、
社区发展等实际情况,按照布局合理、方便购买、平战结合的原则,各区县在现有粮
食供应零售网点中择优选择一批粮食零售网点,作为政府指定应急粮食供应零售网点,
形成全市粮食应急供应零售网络。
2.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系统。要着重加强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系统的加工、物流
环节与粮源组织和供应网点之间的衔接。按照双向自愿、明确责任、有偿服务的原则,
在现有社会企业中择优选择一批粮食加工企业,承担应急状态下政府指定粮食加工任
务;选择若干物流企业,承担应急状态下政府指定粮食应急运输配送任务。粮源组织、
粮食加工、物流配送和零售网点各环节要实现无缝化有效对接,以确保应急保障系统
有效运行。
3.完善粮食应急供应协作机制。按照国家和本市《粮食应急预案》要求,市和
区县政府建立相应指挥机构和工作班子,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工作,市、区县和相关部
门按照职责要求,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完善粮食应急预案实施方案,加强粮食市场信
息监测,按程序启动预案,组织协调各方人、财、物力量,确保应急工作有序、有力、
有效开展。
4.加强粮食市场信息监测。加强粮食市场信息监测,是做好粮食保障供应的基础
性工作。结合粮食流通信息化建设,采用先进信息网络技术,着重加强对本市重点企
143
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业、重点市场、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的及时监测,形成制度化、规范化和
网络化粮食应急监测体系,为各级领导实施应急管理、采取应对措施提供可靠决策依据,
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实施市场监管、加强企业指导提供服务。
(七)健全粮食流通信息网络,提高粮食行业信息化水平
1.把信息化建设作为粮食行业提升整体管理水平的突破口。大力推进计算机信息
管理和网络技术在粮食行业推广应用,加快构建以“信息资源数字化、信息传输网络化、
信息技术应用行业化”为主要标志的“数字粮食”基本框架,建立一批不同层次、不
同功能覆盖全行业的粮食流通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网络服务平台,充分运用信息技术
推动粮食行业降低成本、减少物能消耗的技术改造,实现信息基础设施先进、信息技
术应用广泛、信息资源总量丰富、信息安全保障有力,不断提高本市粮食流通管理水平。
2.加快建设全方位监控的信息传输网络。基本建成粮食流通行业覆盖面宽、高效
灵敏的信息传输网络,实现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销售等环节的全方位监
控和对粮食安全的预警预报。加快建立上海市粮食流通数据中心,逐步建立市与区县
两级粮食预警和地方粮食储备管理信息系统、粮食物流、加工、销售和社会统计等信
息化数据库管理系统,将粮食流通信息网络延伸到社区,增强政府对粮食的宏观调控
能力。
3.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本市粮食电子政务和业务应用系统建设。按照建设服务政府、
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要求,坚持为民、便民、利民原则,积极开发利用面向社会公
众的粮食信息化应用项目。加强和完善上海粮食网建设,搞好网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充分运用申请处理系统功能,实现本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外行政管理业务网上办理。
同时,进一步加强粮食行政机关内部网络建设,逐步实现机关无纸化办公。
4.积极发展粮食电子商务。建立网上粮食交易平台,利用信息化技术降低粮食物
流和交易成本,提高粮食交易效率。积极发展粮食网上购物平台,方便市民购买粮油
商品,扩大市民网上粮食消费。
(八)完善粮食流通监督管理体系,提高粮食流通依法行政能力
1.进一步健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网络。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网络要向区县延伸,向
全社会、全行业延伸,进一步完善区县粮食流通监督执法机构,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健全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粮食流通
监督保障机制,切实加强对粮食流通的监管,维护本市粮食流通秩序。
2.不断增强依法管粮能力。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库存监管、
质量监管为重点,以确保粮食供应稳定和安全为目标,以人为本,严格监管,严格查处,
保护种粮农民积极性,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对粮食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管理,使
144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执法人员熟悉粮食流通有关法规、规章规定,掌握各种主要粮食品种的国家质量标准、
仓储设施和粮食运输等技术规范要求,逐步提高执法人员执法能力。
3.加强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监测。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配合有关部门重点对粮
食收购、仓储、加工企业进行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监测,建立健全库存粮食质量动态
和原粮卫生状况报告制度,定期组织库存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专项检查,建立健全规
范化、信息化、制度化的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监测网络,确保粮食质量安全,保障消
费者食用安全。
四、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围绕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
法治政府的要求,创新粮食行政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更加注重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
服务职能,通过制定规划、政策指导、公开信息、加强市场监管,营造公正、有序的
市场竞争环境。切实提高行政效能,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粮
食宏观调控,确保本市粮食安全。
(二)重点支持粮食产业化经营和粮食产销合作
加大对粮食产业化经营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以粮食购销、加工为龙头的粮食产业
化企业与粮食生产合作组织建立产加销一体化经营企业。积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和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强粮食储藏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充分利用仓储设施和管理力
量,为农民提供服务,提高农民科学储粮水平,降低粮食产后损失。重点支持本市粮
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与主产区采用多种方式建立粮食生产、收购、加工基地,建立长期
稳定的粮食产销合作关系。
(三)鼓励多元投资主体参与粮食市场和粮食物流建设
鼓励多元投资主体参与粮食批发市场和现代粮食物流项目建设。重点支持粮食批
发市场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建设。各区县要重点支持本区县骨干粮食储备库建设,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区域内粮食储备库布局调整的指导和协调。
(四)支持应用科学技术提升粮食企业发展水平
对坚持粮食科技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提升产业发
展水平,注重节约粮食和能源、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粮食流通现代化发展的建设项目,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五)把握粮食产业发展导向
统筹规划和安排粮食流通建设项目,各区县对辖区内粮食应急保障供应定点加工
企业和物流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对符合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方向的建设项目予
145
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以支持。要清理整顿不符合节能减排标准和达不到食品卫生质量要求的小型大米加工
企业。优化和调整油脂加工产业结构,扩大单体产能。
(六)发挥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作用
行业协会是行政管理部门与社会企业之间的桥梁。行业协会既要加强行业自律,
在规范粮食企业经营行为、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方面发挥指导、协调、自律作用,又要
为粮食行业发展提供行业规划、项目评估、技术咨询、行业交流等行业服务。
上海市粮食局
二○○七年十月十一日
146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
《社区商业设置规范》的通知
沪质技监标[2007]156号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地方标准《社区商业设置规范》已经我局审查批准,现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名称如下:DB31/T380-2007《社区商业设置规范》
该标准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七年四月六日
前 言
为合理设置社区商业设施完善经营服务功能、满足居民日常生活的需求,根据上
海市商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按照城市商业的结构和定位,参照国家标准GB50180《城
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T18106《零售业态分类》和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261《商
业分级设置规范》等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商业网点管理办公室、上海市商业
经济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建业、浦祖健、胡文君、朱桦
社区商业设置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区商业的具体设置要求、分级和指标、功能与业态组合。. 本标准
147
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地区新建的社区商业的布局和设置,调整和改造的社区商
业可参照本标准配置。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社区商业.Community.Commerce
指以居住区的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以便民、利民和满足居民生活消费为目标,
提供日常生活需要的商品和服务的属地型商业。是社区商业中心、居住小区商业、街
坊商业的总称。
2.2.社区商业中心.Community.Commercial .Center
指在. l. 个或. 1. 个以上居住区内,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设置较完善的、以满足居
民日常生活为主的商业和服务业,服务对象为该区域及部分外来消费者的规模较大的
社区商业。
2.3.居住小区商业.Residentid.Area .Commerce
指在居住小区内. 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设置满足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商业和生
活服务业,服务对象为该居住小区的居民,商业设施设置相对集中且与住宅相近的社
区商业。.
2.4.街坊商业.Street.B1oc .Commerce
指在街巷主要出入口,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设置方便居民就近购买日常生活
必需商品、为居民提供所需的生活服务的社区便民商业。
2.5.基础型业态.Basic.Commercil.Format
指社区商业在布局和设置时,不能完全通过市场行为进行配置与调节,同时必须
设置的业态业种。如菜市场、大众化餐饮、理发、沐浴等。
2.6.指导型业态.Oriental.Commercial .Format
指社区商业在布局和设置时,可以通过市场行为进行配置和调节、宜设置的业态
业种。
3.设置原则
3.1.社区商业布局和设置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3.1.1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环境协调的要求;
3.1.2 .坚持政府指导和市场调节相结合,便民利民;
3.1.3 .坚持以人为本,与城镇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分布、购买力水平相适应;
3.1.4 .适应连锁经营等现代化流通发展的方向和业态创新。
3.2.社区商业布局和设置除符合本标准外,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现行的相关规范。
148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4.设置要求
4.1. 社区商业中心、居住小区商业、街坊商业在同一地域内不应重复布局;在相近
地域可统筹布局,避免资源浪费。
4.2. 社区商业中心宜布局在地理位置适中、交通便利、人流相对集中的区域。可结
合轨道交通枢纽、沿居住区的主要道路布局和设置。
4.3. 社区商业中心、居住小区商业的商业布局形态应以块状为主、条状为辅,并根
据规划布局的要求,采取相对集中或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布局方式,以减少商业
对居住的影响。集中设置的商业和服务业设施宜采用购物中心的形态,或与社区公共
活动中心结合布局,与住宅的问距不小于50米。
4.4.街坊商业的布局应适度集中,商业和服务业设施宜临街设置。
4.5. 社区商业中心一般以购物中心、大型超市等大型商业设施为核心,同时设置各
类专业店、专卖店、生活服务业、休闲服务业和文化娱乐业等网点。配建的商业建筑
面积不少于人均0.7平方米。
4.6. 居住小区商业一般以超市、菜市场为核心,同时设置生活服务业和休闲服务业
等网点。配建的商业建筑面积不少于人均0.45平方米。
4.7. 街坊商业一般以便利店为核心,同时设置日常生活的商业和便民生活服务业等
网点。配建的商业建筑面积不少于人均0.15平方米。
4.8. 调整和改造的社区商业规模可根据规定的指标适当折减,但不应低于规定指标
的80%,也不应小于调整和改造前的规模。
4.9. 居住小区商业、街坊商业的店招、店牌、灯光等形象设计宜统一规范设置,与
社区的建筑风格相协调。
4.10 . 社区商业中心有条件的应配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场(库),中心城区宜采用地
下和多层车库。机动车位按每100平方米商业建筑面积配建0.25~0.4个,非机动车位
按每100平方米商业建筑面积配建7~10个。
4.11 . 菜市场、浴场、餐饮店等对居住有影响的商业网点应与住宅分开设置,与住
宅间距不小于15米。菜市场应设置在运输车辆易进出的相对独立地段,并配有停车、
卸货场地。
4.12 . 社区商业在布局和设置时,应优先考虑基础型业态的设置;调整和改造的社
区商业,其基础型业态设置应通过多种途径逐步符合本标准的规定,但原有和按规划
设置的菜市场不得挪作它用。
4.13 . 郊区新城、新市镇的社区商业应具备为周边农村地区服务的功能,设置为农
或农业服务的经营项目;国际型社区商业的经营服务项目可根据社区的特点和需求确
149
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定。
4.14 .社区商业的网点应证照齐全,合法经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地)。
5.分级和指标
5.1.社区商业按居住区人口的规模可分为社区商业中心、居住小区商业和街坊商业,
三级各级社区商业的设置规模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社区商业分级指标规模
分  级
指  标
商圈半径 服务人口 商业设置规模(建筑面积)
社区商业中心 3 公里 10~20 万 9~18 万平方米
居住区商业 1.5 公里 3~5 万 2~4.5 万平方米
邻里生活中心 0.5 公里 1~1.5 万 0.5~0.8 万平方米
街坊商业 0.2 公里 0.4 万 ≥ 0.06 万平方米
6.功能与业态组合
6.1. 社区商业应以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方便消费为目标。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提
高,应完善购物、服务、休闲、文化娱乐等综合消费的功能。
6.2. 社区商业的功能应与居住区的人口结构和居民的消费水平、消费习惯、消费方
式相适应,各级社区商业的功能可俱全,也可有所侧重。
6.3. 社区商业的业态设置应满足功能的需要,基础型业态的设置应包括本标准的规
定,指导型业态的设置宜包括但不限于本标准的规定。
6.4.社区商业中心、居住小区商业和街坊商业的功能与业态组合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社区商业中心、居住小区商业和街坊商业的功能与业态组合
分  类 主要功能
业态组合
基础型业态 指导型业态
社区商业
提供较完善的、
能满足居民生
活所需的购物、
服务和文化娱
乐消费等
菜市场、超市、大
众餐饮、大众理发、
大众沐浴、维修、
废品回收等
购物中心、百货店、大型超市、超市、
生鲜食品超市、便利店、食杂、中西药、
日用百货、家庭用品、服装鞋帽、纺织品、
钟表眼镜、五金、家电、建材、书店、音像、
美容美发、彩扩、休闲、文化娱乐
居住小区
商业
满足居民日常
生活需求, 提供
休闲服务和文
化娱乐消费等
菜市场、超市、大
众餐饮、大众理发、
大众沐浴、维修、
废品回收等
生鲜食品超市、便利店、食杂、面包房、
中西药、书报、音像、餐饮、美容美发、
洗染、休闲、文化娱乐、医疗保健、中
介服务、生活用品租赁等
150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续  表)
分  类 主要功能
业态组合
基础型业态 指导型业态
街坊商业
保障基本生活
需求,提供必
需生活服务
菜市场、大众餐
饮、大众理发、
大众沐浴、维修、
废品回收等
便利店、食杂、面包房、中西药、书报、
餐饮、美容美发、洗染等
151
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建立本市粮食应急供应
零售网络的通知
(沪粮市〔2007〕1号)
各区、县粮食局(署),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粮食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上海市粮
食应急预案》有关规定,为切实加强本市粮食市场供应保障工作,进一步提高本市粮
食应急保障能力,确保在应急状态下粮食有效供应,现就建立本市粮食应急供应零售
网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
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市委八届十次全会精神,按照《上海市粮食应急预案》
要求,结合上海粮食供应实际,建立和完善本市粮食应急供应零售网络,增强政府粮
食宏观调控能力,提高粮食应急供应保障能力,保障城乡居民生活必需和城市经济社
会正常运行。
二、设置原则和供应范围
粮食应急供应零售网络是本市整个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系统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
加强粮食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应急供应的重要载体,由政府有关部门在本市现有粮食
零售经营企业中选择组成。
粮食应急供应零售网点要根据不同行政区域消费人口、供应范围、社区发展需求
等本地区实际,按照布局合理、有利管理、方便购买、综合平衡的原则进行设置,按
市中心街区500米、市区周边街区800米、郊区城中心街区1000米以内,其他区域以
街道、乡镇商业集中区域范围进行布点,网点密度与人口密度相适应,保持区域之间
均衡协调。
三、选择对象和设置数量
1.选择对象。各区县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在本市现有符合条件的粮食供应零售
152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网点中好中选优,将符合条件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油零售连锁企业(网点)作为应急
供应主渠道,其他作为补充;应急供应零售网点设置要与区县粮油帮困供应网点相结合。
2.设置数量。按照上述确定的设置原则和供应范围,全市粮食应急供应零售网点
设置大体确定在1000家左右,各区县可根据全市总数结合本区县实际需要掌握。
四、设置条件
本市粮食应急供应零售网点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办理本市工商营业登记,具有粮油商品经营法定资格;
2.商店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配备一定仓容,有良好购物环境,经营管理规范,
经营台账齐全;
3.具有良好商业信誉,有一支经营粮食业务素质较高的职工队伍;
4.能认真执行本市粮食应急供应政策和纪律,切实承担粮食应急供应任务;
5.国有或国有控股粮油零售连锁企业具有良好配送系统的优先;
6.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五、组织实施
这项工作大体在一季度完成,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调查研究,制订规划(2007年1月10日~1月25日)。各区县要在
2006年初本市粮油零售网点普查的基础上,协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粮油零售网点进行
调查摸底,全面掌握本区粮油零售网点基本情况,认真分析区内消费人口、供应范围、
社区发展需求等状况,按照区政府应急管理有关要求,制订本区粮食应急供应零售网
络设置规划,明确本区粮食应急供应零售网点布局、数量、实施步骤和时间节点。
第二阶段:合理布局,确定网点(1月26日~2月24日)。各区县要根据粮食应急
供应零售网点设置原则要求,对本区现有符合条件的粮油零售商店进行梳理筛选,提
出初步应急粮油零售商店名单,形成本区县粮食应急供应零售网点设置意见。
第三阶段:严格程序,签订协议(2月25日~3月13日)。各区县将粮食应急供应
零售网点设置意见报区县政府同意后,报市粮食局备案。市粮食局进行汇总,并与市
属连锁企业签订《粮食应急供应零售网点责任协议书》,由区县粮食局(署)与各零售
网点签订《粮食应急供应零售网点责任书》,并颁发《上海市粮食应急供应网点》铜牌。
第四阶段:公开名单,加强监管(3月14日~3月30日)。各区县要编制本区粮食
应急供应零售网点名录报市粮食局,由市粮食局统一编制《上海市粮食应急供应零售
网点名录》,报市政府应急办和国家粮食局备案,同时通过上海粮食网向社会公开。各
区县对确认粮食应急供应零售网点要制订有关管理办法,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及时掌
握情况,开展定期检查,进行有效监管。
153
第二部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
六、工作要求
建立和完善本市粮食应急供应零售网络是本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切实转变政府职
能,提高粮食应急综合管理和保障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这次本市粮食应急供应零售网点设置工作,时间紧,范围广,
程序多,工作量大,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区县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争取区县
经委等有关部门和街道的配合支持,一定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主要领导是这项工作第一责任人,要适当抽调一定力量,
组成工作班子,抓好组织实施,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市粮食局反映,
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各单位请于2007年1月10日前将开展这项工作的分管领导和
具体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市粮食局市场处。
2.认真细致,准确及时。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区和本单位实际,制
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有计划、有步骤积极开展工作,汇总报表数据要按时上报市粮
食局。
3.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各单位要根据设置原则和要求,合理确定设置数量,既
要确保本辖区粮食应急供应的需要,又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便于监管和协调,确保
有效供应。
4.统筹安排,加强协调。各单位要统筹安排,合理兼顾,将设置粮食应急供应零
售网点工作与社区工作、帮困粮油供应工作结合起来,充分调动社区、基层单位的资
源和积极性,加强与有关单位的配合协调,有序、有力地推动工作开展,确保这项工
作按时按质完成。
联系部门:市粮食局市场处;联系人:李小伟。
联系电话:62874530转2531,传真:32100843。
上海市粮食局
二○○七年一月八日

第三部分
专 项 规 划

157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上海市商业网点布局规划纲要(2009-2020年)
第1章 总则
1.1 规划内容与范围
1.1.1 规划范围
本规划的范围为上海市市域范围,用地面积约6340平方公里。其中规划范围重点
在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地区),用地面积约660平方公里。.
1.1.2 规划对象
从商业等级体系分,规划对象中心城包括市级商业中心、地区级商业中心、社区
级商业中心,郊区包括新城、新市镇、中心村商业;从商业功能分,规划对象包括特
色商业街、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交通枢纽商业、各类园区配套商业;从商业行业分,
规划对象包括零售业网点、餐饮业网点、生活服务业网点、主要大型商品交易市场。
1.1.3 规划重点
根据《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遵循商贸产业发展规律,进一步明确发展目标和方向,
明确行业和业态导向,明确空间布局导向,明确实施保障举措。本规划的重点是中心
城内的市级商业中心和地区级商业中心。.
1.2 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划分为三个阶段:近期2009-2010年;中期为2011-2015年;远期为
2016-2020年。其中近期以上海世博会的举办为重要时间节点,中期与《上海市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期限相衔接,远期与《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
期限相衔接。
1.3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规范》(商建发[2004]180号);
3.《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年-2020年)》;
4.《上海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年-2010年)》;
5.《上海市中心城分区规划》;
6.上海各区(县)域总体规划、郊区新城总体规划等;
158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7.《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8.《上海市商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9.《上海中心城区商贸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上海郊区商贸服务业发展的指
导意见》;
10.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划、规范。
1.4 指导思想
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上海加快实现“四个率先”、建设“四个中心”
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战略目标,从加快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提升城市
形象和功能、促进长三角区域经济联动发展的战略高度,着手编制和执行商业网点布
局规划,以体现城市繁荣繁华、产业集聚辐射、社区便民利民为核心,明确发展重点,
提高发展质量,丰富发展内涵,优化资源配置,引导商业网点合理布局、有序建设,
提高上海商贸服务业的质量和能级,更好地为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
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1.5 规划原则
1.5.1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坚持便民利民的宗旨。把握商业发展新趋势,关注消费需求新变化,与消费群体
分布和购买力水平相适应,满足消费和引导消费,扩大消费需求,创新消费方式,在
网点分布、业态设置、消费环境等方面处理好满足现状和适度超前的关系,充分体现
规划的预见性和操作性。
1.5.2 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坚持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增强商业发展的可持续性,坚持集约利用资源,优化资
源配置,尊重历史文化的延续性,实现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等要素之间相互
协调发展。通过规划对商业网点建设进行有效的引导和规范,避免土地等各类资源短
期内过度使用,促进商业发展与人口规模结构、土地使用和自然环境容量的协调发展。
1.5.3 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
坚持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着眼于上海市城市发展总体战略目标,按照上
海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坚持高起点和高标准,与用地规划、形态建设、产业布局相结合,
充分考虑本市和周边地区商业网点布局现状、产业特点、旅游资源和交通条件,从实
际出发,着眼大局、分门别类、统筹考虑。
1.5.4 坚持层次分明的原则
坚持层次化和多样化发展的要求。按照市级商业中心、地区级商业中心、社区级
商业中心、新城新市镇商业、居住小区配套商业的不同要求分层次配置。适应不同消
159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费需求和消费层次,将结构调整与业态创新、能级提升相结合,促进优势互补,努力
形成层次清晰、各具特色的大都市商业网点层次体系,提高各层次、各区域商业的协
同效应。
1.5.5 坚持结构合理的原则
坚持商业网点布局总体结构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注重大型商业网点与中小型商业
网点、新建设施与调整改造设施、集中布局与分散布局、综合功能与专业功能相协调,
保持商业在发展过程中总量上均衡适度;业态上丰富多样、结构合理;层次上配套齐全,
功能完善;布局上充分覆盖,重点突出。
1.6 规划要求
1.6.1 城市总体规划对商业网点布局的要求 .
(1)商业网点布局要按照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围绕上海建设成为国际贸易
中心的要求,充分体现商业网点对城市形态建设和功能完善的基础作用,对扩大消费
满足居民生活需求的主导作用,对服务长三角和服务全国的集聚与辐射作用。
(2)商业网点布局要适应上海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坚持三二一产业融合发展的方针,
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新型产业结构。
(3)商业网点布局要有利于疏解中心城的产业与人口,向郊区拓展现代生活、工
作和休闲的城市综合功能。
(4)商业网点布局要充分发挥交通的支撑作用,充分利用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的高效、
快捷、舒适的运输服务,推动商流、物流、人流和信息流的有效流动。
(5)商业网点布局要促进城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合理安排商业用地,预
留未来开发建设的备用地,保护结构性生态绿地和农业发展区。
1.6.2 商贸服务业发展对商业网点布局的要求 .
(1)充分展示上海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商业的形象和功能,从地区实际出发,合理
调控总量,突出发展重点,逐步建立与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水平相适应的商
业网点体系。
(2)建设层次丰富、功能完善、形态业态多样的生活服务体系,既满足城市、农
村居民及各类外来消费群体的日常生活消费需求,也满足各类专业化商务配套需求和
生活配套需求。
(3)注重政府引导与市场配置的结合,整体推进、协调发展。以集聚开发为导向,
以重点区域和重点项目为突破口,点、线、面相结合,商业设施、商务楼宇、酒店和
住宅相互联动,推动形态营造、业态发展和功能开发的相互协调。.
(4)充分依托上海的区位、交通和产业基础优势,注重发挥上海地域特色、历史文脉、
160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旅游资源特色,强化商业与文化、旅游相互融合的综合效益。
第2章 发展目标
2.1 发展目标
根据上海商贸服务业的发展条件和内外环境,按照上海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
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总体目标,抓住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上海2010年世博会、
长三角区域经济联动发展等机遇,充分依托上海的区位、交通、产业和历史人文等综
合优势,充分发挥商务、交通、旅游、文化等相关资源对商业网点建设的联动作用,
明确商业设施总量,优化商业空间布局,扩大消费市场规模,完善生活服务功能,提
升商贸产业能级,形成层次清晰、结构优化、功能完备、布局合理、规范有序的大都
市商业网点体系。
经过五至十年的努力,使上海成为国际国内贸易的重要交易地,国际先进理念技
术业态引进、消化、创新的重要集成地,流行时尚、新兴服务和著名品牌的重要集聚地。
2.2 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主要包括全市、国内和国际各类广域性消费人群,可以分为以下五类:.
一是本地市民和从业人员;二是商务、贸易、会展、会议等各类外来商务消费群;三
是观光旅游、文化娱乐、体育赛事、休闲度假等各类外来旅游消费群;四是政府机关、
社会团体、企业组织等各类集团消费群;五是其他各类消费人群。.
第3章 商业空间布局
3.1 商业网点总体布局
依据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和上海商贸服务业“十一五”发展规划要求,进一步完
善商业网点布局,构建由“市级商业中心、地区级商业中心、社区级商业中心、新城
新市镇商业、特色商业街、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交通枢纽商业、各类园区配套商业和
大型商品交易市场”组成的多层次、多功能、多形态的网络体系。根据区位交通、人
口分布、消费水平、产业基础和环境条件等综合因素,确定各类商业网点的业态导向
和空间布局导向。
在中心城基本形成“市级、地区级、社区级”三级商业中心体系:.
市级商业中心——在已有10个市级商业中心的基础上,近期规划新增新虹桥、中
环2个市级商业中心。
地区级商业中心——结合大型交通枢纽、地区公共活动中心、大型商务区和居住
区等建设,近期规划建设和完善17个地区级商业中心,远期规划新增5个地区级商业
161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中心。
社区级商业中心——以上海中心城单元规划确定的社区中心为基础,综合考虑轨
道交通、人口分布、服务半径等因素,建设社区商业中心,有条件的应与文化、医疗
及社区公共事务等设施结合形成“四中心”合一的社区级商业中心。中心城共规划102
个左右的社区级商业中心。.
在郊区基本形成“新城、新市镇、中心村”三级商业网点体系:
新城商业中心——9个新城商业布局依据各自的人口规模、产业特点、空间结构和
功能布局,形成单中心和多中心两种布局模式。
新市镇商业中心——60个左右新市镇商业布局根据各自风貌定位、道路交通、人
口规模、产业基础,形成综合服务型、产业主导型、交通枢纽型、现代居住型等四类
新市镇商业中心。
中心村配套商业——600个左右的中心村配套商业将商业服务、农业生产服务与社
区服务相结合,配置满足农村居民日常消费的各类零售业态和网点,提供便利、安全
和高质量的商品和服务。
除了上述商业等级体系外,从上海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本次规划还对特色
商业街、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交通枢纽商业、各类园区配套商业、主要大型商品交易
市场提出了布局导向和建设标准。.
特色商业街——近期规划30条特色商业街,远期规划新增20条特色商业街。.
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近期规划20个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加快完善集聚区商业配
套建设,与相关市级商业中心、地区级商业中心联动,提升商业功能和集聚辐射能力。
交通枢纽商业——依托上海综合交通枢纽规划建设新兴交通枢纽型商业,重点布
局和完善大型轨道交通枢纽地区商业。
各类园区配套商业——完善工业园区、科教园区等各类园区商业布局,推进向规
范化、特色化、集约化方向发展。
主要大型商品交易市场——重点布局与民生紧密相关的大型农副产品交易市场,
控制消费品交易市场,适度发展生产资料交易市场。
中远期以下重点地区的商业发展导向为:
世博地区——结合世博园区场馆后续利用开发,依托城市公共文化活动中心规划
建设新兴都市商业中心。
大虹桥综合交通枢纽地区——随着核心区及周边地区大型商业商务开发建设,有
相当规模的商业设施建成,也将布局面向长三角地区和国内外、规模体量大、辐射集
聚度高的枢纽型商业中心,作为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的重要平台。
162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浦东陆家嘴地区——未来作为金融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众多高端商业设
施开发,布局形成能级较高、品牌集聚度较高的新兴都市商业中心。
龙阳路交通枢纽地区——结合城市综合交通枢纽建设,地下地面一体化布局形成
新兴交通枢纽型商业中心。
3.2 中心城三级商业中心布局
3.2.1 市级商业中心综述
3.2.1.1 市级商业中心定义及综合指标
定义:
市级商业中心是由历史形成或新近形成,包括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市级公
共活动中心。市级商业中心主要面向全市、国内和国际的广域性、超广域性消费人群
并提供综合消费服务,以综合性商圈或综合性商业街区为主要空间载体,集购物、餐饮、
休闲、文化、娱乐、旅游、商务、酒店、会展等城市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商业功能区。
市级商业中心应当基本符合下列六个综合指标:.
(1)集聚辐射范围广:服务人口为50万人以上,日客流量达到20~30万人次左右,
其中外来消费者占50%以上.。.
(2)商业商务建筑规模大:商业设施集聚在不少于25公顷的空间范围内,规划商
业设施建筑面积约60万~100万平方米,商务建筑面积约150万平方米以上。.
(3)城市综合功能齐全:购物、餐饮、休闲、文化、娱乐、旅游、商务、酒店、
会展等综合功能高度集聚。.
(4)商业业态配比合理:大型商业网点集聚度高,百货店和购物中心等大型商业
业态的建筑面积占全部建筑面积的40%以上。.
(5)知名度高和社会声誉良好:拥有丰富的城市和商业历史文化积淀;拥有相当
数量的著名商业服务企业和知名品牌,拥有一定数量的地标性商业建筑。.
(6)交通、市政等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停车设施配建完善,公共交通网络便捷,
区域内及周边有多条轨道交通线路,并设立多个站点。
3.2.1.2 功能特征
市级商业中心是展示上海商业繁荣繁华的窗口,是上海国际大都市的显著标志和
城市名片,具有示范、引领、导向的标杆作用,体现出历史传承性、规模集聚性、功
能综合性、业态多样性以及对区域经济贡献度较高等特征。.
3.2.1.3 业态导向
以购物中心、百货店为主力业态,. 同时设置各类品牌专卖店专业店,大力发展新兴
现代商业,鼓励发展老字号特色商业,适当发展各类生活服务和商务服务网点。
163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鼓励设置:百货店、品牌专卖店、专业店、餐饮娱乐网点、文化休闲网点;
适度设置:大型专业店、超市、生活服务网点、商务服务网点;
限制设置:大型超市、仓储商店、大型商品交易市场等。
3.2.1.4 空间导向
规划形成12个市级商业中心:南京东路商业中心、南京西路商业中心、淮海中路
商业中心、四川北路商业中心、徐家汇商业中心、豫园商城商业中心、张杨路商业中心、
五角场商业中心、新客站不夜城商业中心、中山公园商业中心、新虹桥商业中心、中
环商业中心。
南京东路、南京西路、淮海中路、徐家汇、浦东张杨路等市级商业中心加快调整
完善,以提升形象、能级和文化品位为主,通过区域内核心路段或核心地块的整体改
造、标志性商业设施的建设、现有商业网点经营业态的调整和整合,引进和集聚更多
国内外著名商业服务业企业和知名品牌商品,营造核心商圈氛围,聚集核心商圈人气,
保持上海地标性商业中心的地位和示范作用。五角场、中山公园、新虹桥、中环等新
兴市级商业中心加快设施建设,以集聚功能,完善布局,依托新的大型综合商业项目、
大型交通枢纽商业项目建设,形成购物中心、百货店、大型专业店、品牌旗舰店等新
的商业集群,建成上海新兴地标性都市商业中心,成为上海商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
3.2.2  .市级商业中心布局.
3.2.2.1 南京东路商业中心
南京东路商业中心以外滩地区综合改造为重要契机,以南京东路步行街为核心主
轴,逐渐向两端延伸,与外滩地区和人民广场地区融合互动,周边与西藏中路、北京东路、
福州路、沙市一路、沙市二路、云南路、黄河路、福建路等支马路相互支撑,建设成
为集综合购物、商务办公、餐饮娱乐、都市观光、文化休闲等城市功能为一体,上海
历史风貌与现代都市氛围相融合的综合商业功能区。
规划形成以南京东路步行街为主轴,以西藏中路、河南中路、浙江中路等为辅轴
的空间格局,形成东段、中段、西段三个各具特色的商业功能区。东段外滩地区按照“重
现风貌、重塑功能”的要求,加快对历史老建筑实施保护性开发,重点依托外滩源和
外滩延伸段的改造,引进国际著名连锁品牌百货店、知名品牌旗舰店、高档餐饮、会
所和高星级酒店,逐步形成与外滩金融集聚带功能相配套的高端商业区;中段依托南
京东路步行街两侧众多改建和新建商厦,以百货店和大型专业店为主力店铺,集聚中
华老字号企业和民族经典商品品牌,形成百货店和老字号特色品牌集聚地;西段以西
藏中路、南京东路十字交叉的区域为重要节点,以购物中心和百货店为主力店铺,进
一步推进经营结构调整,形成购物、餐饮、娱乐、旅游、观光的综合功能区。
164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近期,加大对主要支马路的开发力度,注重城市历史文化保护,注重商业经营特
色塑造,注重街区形态风貌设计,重点建设北京路国际装备制造业服务贸易街区、福
州路文化特色商业街、福建路中华名品特色商业街、云南路黄河路特色美食街、中央
商场休闲餐饮文化街区等。同时开发相应的地下商业空间,形成各条为南京东路街区
功能延伸和配套的区域。
3.2.2.2 南京西路商业中心
南京西路商业中心按照“高起点、外向型、国际化”的发展思路,以南京西路为主轴,
周边与吴江路、威海路、陕西北路、铜仁路等支马路相互支撑,由单一条状向纵横条
状发展,扩展商业街厚度,完善商业街功能,提升商业街能级,建设成为高端商业商
务集聚的综合商业功能区。
以南京西路为主轴,规划形成时尚购物、宾馆会展、文化旅游、休闲娱乐和信息
传媒等特色鲜明、功能互补的商业功能区。近期,功能开发和形态改造相结合,“梅、泰、
恒”商圈进一步引导结构调整,集聚形成都市购物中心、百货店和国际品牌旗舰店集
聚地;石门路商圈以大中里项目建设、功能重塑为契机,形成商务楼宇、酒店与购物
中心“三位一体”的综合商务商业功能区;静安寺商圈依托越洋国际广场等主要商务
楼宇,形成集商务楼宇、国际精品酒店和购物中心于一体的综合商业商务区。推进沿
线非商业用房置换,支持特色零售企业、特色餐饮企业、特色娱乐休闲企业入驻。
依托南京西路区位交通便捷、历史底蕴深厚、高端商务集聚等优势,有序推进周
边支马路的开发,重点建设吴江路、威海路、茂名北路、陕西北路等特色商业街,突
出休闲体验型、特色购物型、餐饮娱乐型等不同主题特色,与南京西路形成空间互动、
功能补充和延伸。
3.2.2.3 淮海中路商业中心
淮海中路商业中心依托历史文化底蕴、现有重点商业设施和楼宇建筑资源,进一
步调整商业结构,提升商业能级,引进国内外知名商业企业和商品品牌、新兴业态,
建设成为上海体现中西文化交融,具有近代历史风情、欧陆建筑风格、经典时尚高雅
特征的综合商业功能区。
以淮海中路为核心主轴,周边支马路为重要支撑,集聚众多百货店、国际知名品
牌旗舰店、专卖店为主,形成“百年经典(陕西南路到瑞金二路段)”、“活力创新(瑞
金二路到重庆南路段)”、“高雅精美(重庆南路到西藏路段)”、“时尚互动(淮海中路
和新天地的连接互动区域)”四个特色区域,逐步实现淮海路商业网点由线状向块状街
区发展。加快淮海中路周边成都南路、雁荡路、马当路、茂名南路、瑞金路、陕西南路、
思南路、嵩山路和黄陂南路等支马路改造调整。根据街区历史文化、商业经营特色以
165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及现有建筑形态,形成主题明确、各具特色的特色商业街,增加淮海中路商业的广度
和厚度。
3.2.2.4 四川北路商业中心
四川北路商业中心围绕区域经济新发展、重塑街区新功能的总体目标,依托新建
大型商业项目,形成新的商业功能布局,再现四川北路商业街的繁荣繁华新风貌,形
成集商业商务、都市生活、时尚创意于一体的综合商业功能区。
依据四川北路现有重要商业设施的分布及建设情况,规划布局形成北段、中段、
南段三个不同功能定位的区域。北段以虹口足球场、鲁迅公园、多伦路文化街为核心,
山阴路、溧阳路、甜爱路和东体育会路为重要延伸,依托虹口足球场交通枢纽建设,
同步规划建设站点商业和周边综合性商业商务区。中段以四川北路、东宝兴路路口为
重要节点,鼓励新建都市购物中心和大型专业店,形成集主题购物、特色服务、休闲
娱乐于一体的现代综合消费商圈。南段依托新建大型综合性商务商业楼宇,引进购物
中心、百货店,拓展新兴商业空间,发展服饰类、食品类、家居类、家电类、文化和
音像制品类等品牌专卖店、专业店,包括大型餐饮、娱乐服务网点。近期,以中段和
南段的大型商业商务楼宇建设为主,带动整条街区的业态调整和功能提升。
3.2.2.5 徐家汇商业中心
徐家汇商业中心依托大型交通枢纽和商务商业楼宇开发建设,拓展综合服务功能,
调整商业经营结构,提升商圈能级,促进商业与商务、商业与文旅、商业与交通的有
机结合,建设成为上海市西南地区重要的综合商业功能区。
加快推进徐家汇中心开发地块规划建设,形成商务楼宇、购物中心、五星级酒店、
公寓式酒店及文化娱乐设施等新的楼宇集群,结合轨道交通建设,地上、地下空间有
效连通、合理集中。引导周边特色商业街发展,建设宜山路家居建材特色街、天钥桥
路餐饮休闲特色街、衡山路休闲娱乐特色街等,加强业态集聚和发展,满足综合消费,
带动辛耕路、天平路、南丹路等支马路的延伸拓展,进一步扩大徐家汇商圈的影响力
和辐射力。
3.2.2.6 张杨路商业中心
张扬路商业中心抓住浦东新区新一轮综合改革试点的契机,通过扩大商业规模、<,BR>优化业态结构、增强综合功能,商业商务融合发展,发展成为浦东新区商业的地标,
成为上海体量较大、集聚度较高、业态较全的综合商业功能区。
在整个空间形态上形成“两心、两轴”的商业空间格局,“两心”包括新上海商业
城和世纪大都会;“两轴”包括张杨路商业发展轴、世纪大道商业发展轴。调整新上海
商业城已有商业设施的业态结构和功能布局。
166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近期,推动东方路、世纪大道交通枢纽站点周边商业商务功能开发,遵循商业开
发与交通协调、地上地下整体开发的基本原则,并与小陆家嘴周边的新建大型商业设
施统筹布局,建成形态新颖、业态丰富、功能综合,融时尚文化、现代商务、综合消
费等多种元素为一体的新型标志性商业集群。优化地上、地下立体交通布局,增加公
共停车位的配建水平,加强世纪大道、东方路与新上海商业城周边的连接。
3.2.2.7 豫园商城商业中心
豫园商城商业中心依托丰富的历史文化底蕴和特色旅游资源,合理布局旅游购物、
餐饮、娱乐、休闲、住宿等功能,进一步拓展发展空间,完善旅游要素,形成商旅文互动、
体现上海历史文脉与现代魅力的国际国内旅游商业功能区。
根据《老城厢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及豫园商城现有商业设施和周边街区格局,
豫园商城分为内圈、中圈、外圈3类发展区域,加快推进内圈的业态调整提升、中圈
和外圈的布局规划,结合相关景点的旅游线路,统筹规划食宿和购物网点,扩大豫园
商城的辐射范围,加快建设高品质特色商业和文化服务设施。
近期,以内圈和中圈的建设为主。内圈以豫园景区为中心,重点发展特色餐饮和
特色商品,增强文化、娱乐、服务功能,形成具有显著旅游特色、民俗风味的商业集聚区。
中圈新增购物中心、星级宾馆等商业设施,增加餐饮、休闲、娱乐、展示等多种功能,
形成与内圈相呼应的集聚发展态势。
远期,以外圈建设为主。外圈依托藏书楼、徐光启故居等知名人文景点,规划新
建一条传统文化旅游街区,按照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开发的要求,加快外围旧城区的
改造步伐,提升整个商圈的商业形象,促进历史文脉、城市肌理和商业优势的有机结合,
完善交通、购物、住宿等综合配套环境。
3.2.2.8 新客站不夜城商业中心
新客站不夜城商业中心依托交通枢纽优势,抓住铁路上海站北广场土地储备和综
合改造的契机,加快旧区改造及闲置地块的建设步伐,加大功能开发力度,建成以陆
上交通服务为核心、商业旅游配套服务为特色的综合商业功能区。
大力发展为商务、旅游服务的多层次商业设施,并加强新客站不夜城北部与南部
的交通联系。不夜城南广场加快推进现有综合性商业设施改造,引进国内外知名商业
企业和商品品牌,包括中华老字号商业企业和品牌,加快闲置地块商业功能开发,发
展时尚百货、特色餐饮、文化娱乐、星级宾馆等设施,提升零售、住宿、商务服务能级,
启动恒丰路西侧不夜城商业中心核心区域的建设。不夜城北广场中兴路以南区域规划
建成上海北部地区的旅游集散地;中兴路以北区域规划建成国内沪办机构和企业商务
办公集聚地。近期,围绕恒丰路建设商务大道,推进沿线重点楼宇建设,发展精品购
167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物、休闲餐饮、时尚展示等服务网点,结合恒丰路三线换乘地块的建设增加商业、餐饮、
休闲娱乐设施,并延伸至苏州河滨水休闲走廊,形成餐饮、休闲、文化、创意等设施
集聚,兼具历史氛围与滨水景观的舒适宜人的商业街区。大力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
交路网建设,以提高便捷性和通达性。.
3.2.2.9 五角场商业中心
五角场商业中心按照上海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市级副中心目标,建设成为上海东北
部地区最大的公共活动中心和交通枢纽,建设成为商业业态齐全、综合功能集聚、科
技特色鲜明的上海新兴综合商业功能区。
布局形成“一个都市商业商务区、五个特色商业街、两个轨道交通站点商业功能区”。
环岛核心的都市商业商务区新建大型商业标志性建筑,引进购物中心、百货店、品牌
专业店、专卖店,各类餐饮和运动休闲设施,提升商业能级,集综合购物、餐饮、娱乐、
休闲于一地。发挥区域人文特色和产业优势,建设国济路老字号商业街区、国定东路
餐饮休闲特色街区、大学路创意文化生活街区、政民路校园文化休闲街区、政通路多
媒体产业特色街区五大特色街区。. 结合轨道交通10号线的站点建设,规划地下商业空
间和站点商业,设置地下商业步行街。加强地面、地下停车管理和周边地区停车设施
的规划建设。
3.2.2.10 中山公园商业中心
中山公园商业中心以“商业型、休闲式、数字化”为发展导向,进一步优化布局、
完善功能、提升能级、加强配套,建成以现代商业和多媒体商务为主导,兼有休闲娱乐、
文化和居住功能为一体的上海西部新兴综合商业功能区。
规划形成“核心区域、主题功能区和周边特色商业街”相结合的整体架构。以龙
之梦购物中心为核心区域,东面区域以华宁国际广场、巴黎春天、新宁购物中心以及
周边百货店、大型专业店为依托,形成文化休闲商业功能区,西面区域以贝多芬广场、
多媒体生活广场、东方海外项目为依托,形成主题商务商业功能区。加快推进三泾北
宅旧区改造,新建商务楼宇和高星级酒店,辅助开发商业服务和休闲娱乐设施。
近期,加快定西路、愚园路和凯旋路等周边特色街区建设。充分依托中山公园独
特的景观资源和生态环境,适度开发文化休闲娱乐设施。合理组织人流、商流、物流,
规划建设跨越凯旋路、长宁路的二层人行步廊系统,发展地面及地下商业步行空间共
同组构的立体商业网络。结合新增商业商务楼宇,应增加机动车停车设施和非机动车
集中停车点建设。
3.2.2.11 新虹桥商业中心
新虹桥商业中心依托虹桥涉外贸易区和大虹桥交通枢纽建设,聚焦国际商贸商务,
168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建设高品位现代商业,形成以涉外贸易、会展服务为主导,集高端商业、餐饮休闲、
文化娱乐等功能为一体的上海新兴综合商业功能区。
布局形成两纵(娄山关路、遵义路)两横(天山路、仙霞路)“井”字型商业空间框架,
以娄山关路为依托形成商业文化娱乐发展轴线,以遵义路为依托形成商业商务综合发
展轴线,以天山路为依托形成综合商业发展轴线,以仙霞路为依托形成商务、酒店发
展轴线。依次形成南中北三个商业集聚地:北部天山路沿线引导长房国际广场、虹桥
国际商都、泓鑫时尚广场、虹桥天都、金虹桥等已有商业设施调整业态,实现功能互补、
错位经营,成为融购物、文化、休闲、娱乐为一体的综合商业区。中部提升现有商业
商务载体设施的功能,引进国际连锁品牌百货店和知名餐饮休闲娱乐品牌企业,形成
时尚商业区。南部环绕儿童交通公园,依托新建大型商业设施,引进国际品牌旗舰店、
高级会所及休闲餐饮娱乐设施,形成集商务办公、星级酒店和品牌购物为一体的高端
商业商务区。
近期,通过娄山关路与新虹桥中心花园交汇处,遵义路、伊犁路和新虹桥中心花
园交汇处两个重要交通节点的建设与交通优化,结合地下商业空间、地铁10号线车站,
塑造为集聚、引导人群的半地下景观休闲广场。
3.2.2.12 中环商业中心
中环商业中心建设依托区位、交通、产业等综合优势,充分发挥商业商务设施体
量大、大型知名商贸企业集聚度高的独特优势,通过重点地区和重点项目建设,注重
完善城市形象和功能,注重商贸产业特色和企业集聚,注重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注重
人文环境营造,加快形成主题鲜明、布局合理、配套完善、具有较强吸纳和辐射力的
新兴市级商业中心,成为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的新区域、上海大都市商业的新地标、
上海服务长三角的新平台。
布局呈块状组团式结构,依托已建、新建重点地块和重点项目,以中环真北路为
主轴,以曹安路、金沙江路等交通干道为分隔,梅川路、真光路、万镇路等支马路相
支撑形成“三片三街”的布局结构。北部以百联中环购物广场、百联中环生活广场等
为核心载体,形成综合商业和专业商务功能片区;中部以红星美凯龙、麦德龙、百安
居、文化广场等为核心载体,形成大型超市、专业店群和商贸总部、文化休闲功能片区;
南部以绿洲中环中心、农工商118广场、金沙商务广场等为核心载体,形成综合商务、
酒店和生活服务功能片区。以块状组团集聚开发带动周边条状商业街调整提升,发挥
街区特色资源集聚优势,明确主导行业和特色主题,注重循序推进、规范管理,近期
重点建设梅川路时尚休闲特色街、丹巴路滨河休闲特色街、伯士路老字号商业特色街。.
3.2.3 地区级商业中心综述
169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3.2.3.1 地区级商业中心定义及综合指标 .
定义:地区级商业中心是指服务于一定的城市区域或人口,与交通枢纽、旅游景点、
居住区、商务楼宇相结合,以满足区域内购物、餐饮、休闲、娱乐和商务活动等综合
消费为主,形成规模中度集聚、服务功能完善、行业业态齐全、具备一定集聚和辐射
能力、服务范围为广域性的综合商业功能区。
综合指标:服务对象为本区域内常住人口和各类外来人群,日客流量达到约20万
人次;商业集聚在不少于8公顷的区域范围内;商业设施建筑面积约为20-60万平方米。
3.2.3.2 功能特征
通过集群式形态建设、多业态集中发展,满足区域内居民和各类外来人口的购物、
餐饮、娱乐、文化、休闲等综合消费需求,商业与商务相对集聚,商业与交通协同配套。
3.2.3.3 业态导向
鼓励设置:百货店、品牌专卖店、专业店、餐饮娱乐网点、文化休闲网点;
适度设置:大型超市、仓储商店、大型专业店、生活服务网点;
限制设置:大型商品交易市场等。
3.2.3.4 空间导向
地区级商业中心分布在外环线以内的浦西地区和整个浦东新区。
规划期内22个地区级商业中心,通过引导购物中心、百货店和大型超市等大型商
业网点的合理集聚,使地区级商业中心成为区域内居民综合消费集聚地。.
近期,规划形成17处地区级商业中心,主要包括:老西门、打浦桥、长寿、大
宁、大华、庙行、淞宝、控江路、南方商城、北外滩、曹家渡、塘桥、张江、三林上南、
外高桥、金桥、川沙等17处地区级商业中心。
远期,规划新增5处地区级商业中心,主要分布在浦东新区、西南地区、东北地区,
主要包括北蔡、金杨、上海大学(宝山校区)周边地区、徐汇滨江地区以及闵行九星地区。
3.2.4 地区级商业中心布局
控江路地区商业中心——规划以控江路沿线轨道交通站点周边新建块状大型商业
设施为依托,带动条状商业街改造提升,完善购物、餐饮、娱乐和休闲等功能,形成
功能集聚、业态齐全、辐射优势明显的地区商业中心。采取“多节点、纵深式、条块
结合”的布局形态,重点布局四个节点地块,形成江浦路站点商业组团、电表厂地块
商业组团、打虎山路站点商业组团、杨浦大剧院公共文化活动中心四大商业组团。
打浦桥地区商业中心——规划以打浦桥地区新建大型商业设施及轨道交通站点为
依托,重点建设新新里项目,结合地区内轨道交通换乘站点建设,完善周边商务楼宇
配套商业,形成集综合购物、餐饮娱乐、社区服务等功能为一体的地区商业中心。
170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老西门地区商业中心——规划以中华路、黄家阙路、大兴街、陆家浜路、西藏南路、
复兴东路等主要街区为依托,形成“一圈、两片和三带”为基本构架的区域性商业中心。
以老西门核心商圈带动北部复兴中路片区和南部陆家浜路片区开发,突出老西门的民
俗风情,商旅文结合,建设独具特色的西藏南路现代商业带、中华路传统特色商业带
和文庙文化休闲区。
大宁地区商业中心——规划以大宁商业文化中心为依托,进一步调整业态结构,
提升服务功能,完善配套设施,改善周边交通条件,形成集休闲购物、餐饮娱乐、文
化健身、社区服务等于一体的地区商业中心。
大华地区商业中心——规划结合大华地区现有和新建的大型商业设施,进一步完
善现代商业业态,形成集综合购物、餐饮休闲、社区服务于一体的地区商业中心。重
点建设三个各具特色的商业功能区:新沪路、华灵路交汇处以社区购物中心、大型家居、
家电专业店为主体的社区商业功能区;行知公园周边以餐饮、健身、休闲功能为主体
的餐饮休闲功能区;上海铜锣湾广场以购物中心为主体的综合商业功能区。
庙行地区商业中心——规划以共和新路、长江西路口为核心,重点引进新兴现代
商业业态,带动传统商业的改造提升,发展餐饮、娱乐和其他服务设施,周边建设纪
路特色商业步行街,完善停车等配套设施,形成宝山庙行地区商业中心。
南方商城地区商业中心——规划以百联南方购物中心为依托,以购物中心和百货
店为主导,周边区域进一步开发建设大型餐饮、娱乐、休闲等设施,形成综合功能集聚、
业态丰富多样的上海西南地区商业中心。
北外滩地区商业中心——规划以北外滩航运服务业集聚区建设为依托,重点建设
茂悦酒店、国客中心、国际航运服务中心(汇山地块)等三大功能片区,促进商业、商务、
餐饮、休闲、文化娱乐功能有机融合,形成主题鲜明、布局合理、配套完善、具有较
强吸纳和辐射力的地区商业中心。
长寿地区商业中心——规划以长寿路沿线重点改建和新建商业商务设施为依托,
重点建设长寿商业广场、澳门路新会路商业街区、玉佛寺及周边地区三个功能片区,
引进购物中心、综合百货店、大型餐饮休闲等设施,促进商业与商务、商业与旅游、
文化的有机结合,形成综合购物、餐饮娱乐、文化休闲等消费集中的地区商业中心。
曹家渡地区商业中心——规划以曹家渡地区已建和新建大型商业设施为依托,重
点推进周边长寿路、武宁南路、安远路、余姚路和万航渡路沿线商厦的功能置换开发,
加强硬件建设,调整经营结构,着力引进百货店和大型专业店,与现有百货店、大型
餐饮娱乐设施形成联动错位发展,形成现代化、高品质地区商业中心。
淞宝地区商业中心——规划以逸仙路、淞滨路、同泰路、淞兴路等商业街区为依托,
171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进一步完善功能,调整结构,丰富业态,改善环境、提升层次,营造繁荣繁华的现代
商业氛围;依托宝山精品钢基地,发展商务功能,促进商业和商务联动,形成功能相
对完善、布局相对合理、业态相对齐全、基本满足区域内不同层次消费需求的地区商
业中心。
塘桥地区商业中心——规划以轨道交通站点为载体,加快新塘桥生活广场和仁恒
广场建设,与由由国际广场相呼应,进一步提升层次,完善塘桥地区商业配套,形成
浦东塘桥地区商业中心。
外高桥地区商业中心——规划以洲海路、杨高北路沿线核心地块开发,明确功能
分区及主力业态,有序建设商务楼宇、购物中心、会展设施、星级酒店等设施,形成
浦东外高桥地区商业中心。
金桥地区商业中心——规划结合轨道交通站点建设,沿金海路南侧布局大型商业
设施,集商业零售、餐饮娱乐、酒店服务、公共活动中心等功能于一体,形成浦东金
桥地区商业中心。
张江地区商业中心——规划以滨洲路为主轴,东西向扩展,以规划中的地铁2号
线延伸线站点以及露德圣母大教堂周边区域为依托,集中布置商业设施、宾馆、商务楼、
展示馆及文化设施,集文化旅游、购物、休闲、娱乐于一体,形成浦东张江地区商业中心。
川沙地区商业中心——规划以川沙新市镇中心建设为主,依托川环南路-川沙路
沿线大型商业设施、商务楼宇,以超市、百货店为主要商业业态,形成浦东川沙地区
商业中心。结合老集镇中心的改造,发展江南古镇旅游,建设形成历史文化旅游特色
街区;结合南部主题公园建设,发展酒店、餐饮娱乐、文化休闲、旅游服务网点。
三林上南地区商业中心——规划以世博园区建设为依托,在上南路近华夏西路处,
以大型超市、百货店为主力店,周边配套特色餐饮、大型娱乐设施、酒店等服务业网点,
形成浦东三林上南地区商业中心。
远期依据中心城人口分布与居住密度,并结合轨道交通站点和可开发土地资源,
强调地区级商业中心的服务均好性,规划预留了5处地区级商业中心用地,主要包括
北蔡、金杨、上海大学(宝山校区)周边地区、徐汇滨江地区以及闵行九星地区。
3.2.5 社区级商业中心布局
3.2.5.1 社区级商业中心定义及综合指标
社区级商业中心是指在人口规模达到5万人以上的1个或1个以上居住区内,与
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设置较完善的、以满足居民日常生活消费为主的商业和服务业网
点,服务对象为该区域及部分外来消费者的属地型商业。
3.2.5.2 布局原则
172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以人为本的原则。便民利民,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求为主旨,丰富居民社区生活
内容,提高居民生活品质。
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社区特点,充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和现有的社区服务设施,
通盘考虑,综合利用,整合优化。.
均衡布局的原则。制定合理的服务半径,按照网格化的要求均衡布局,方便消费,
提高服务效率。.
远近结合的原则。近期重点改善最缺乏商业设施的社区,规划控制远期可作为社
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土地资源。
3.2.5.3 业态导向
社区级商业中心以社区购物中心、百货店、大型超市等大型商业设施为核心,同
时设置各类中小零售餐饮服务、社区生活服务、文化休闲服务等网点。针对各社区实
际情况,改善老的社区,建设新的社区,推进新型业态、服务设施和多层次商业网点
的建立。
社区级商业中心、居住小区商业和街坊商业的功能与业态组合
分级 主要功能
业态组合
基础型业态 指导型业态
社区级
商业中心
提供较完善的、能
满足居民生活所
需的购物、服务和
文化娱乐消费等
菜场、超市、大
众餐饮、大众理
发、大众沐浴、
维修、废品回收
大型超市、生鲜食品超市、便利店、
食杂、中西药、日用百货、家庭用品、
服装鞋帽、纺织品、钟表眼镜、五金、
家电、建材、书店、音像、美容美发、
彩扩、休闲、文化娱乐
居住小区
商业
满足居民日常生
活需求,提供休
闲服务和文化娱
乐消费等
菜场、超市、大
众餐饮、大众理
发、大众沐浴、
维修、废品回收
生鲜食品超市、便利店、食杂、面包房、
中西药、书报、音像、餐饮、美容美
发、洗染、休闲、文化娱乐、医疗保健、
中介服务、生活用品租赁
街坊商业
保障基本生活需
求,提供必需生
活服务
大众餐饮、大众
理发、大众沐浴、
维修、废品回收
便利店、食杂、面包房、中西药、书报、
餐饮、美容美发、洗染
注:社区级商业中心对应城市规划中的居住地区级和居住区级设置标准。
3.2.5.4 空间导向
以上海市中心城单元规划确定的社区中心为基础,综合考虑轨道交通、人口分布、
服务半径等因素,强调新增社区商业中心应与社区事务中心、卫生中心和文化中心结
合形成“四中心”合一的社区商业生活中心。中心城现状保留38个左右的社区级商业
173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中心,规划新增64个社区级商业中心,共规划形成102个左右的社区级商业中心。配
建的商业建筑面积不少于人均.0.7.平方米。
社区级商业中心布局形态宜条、块结合,采取相对集中或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
的布局方式,并与住宅保持适当的间距,避免干扰。
推进家庭生活服务网络建设,加强对居民生活必备的商业和服务网点的规划与配
置。包括社区家政服务中心、社区食堂、社区洗衣房、社区维修服务、标准化菜场(或
生鲜超市)、大众早点、大众理发、大众沐浴、旧货流通及再生资源回收等业态。
新建居民区必须按总建筑面积的相应比例和社区网点设置原则预留配套的商业网
点建设面积,与居住区开发同步;属居住性质的房产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禁止在居住
区底楼新开设具有安全隐患、污染环境的小五金建材、餐饮、娱乐、洗车场、集贸市
场等商业设施。
3.2.5.5 菜场规划
1.规划建设总量
根据原上海市规划局编制的《上海市菜场布局规划纲要》(2006年),至2010年,
上海市域范围内共规划菜场1260个左右,总量增加390个左右。其中,中心城共规划
菜场671个,郊区新城规划菜场335个,郊区新市镇规划菜场256个。
2.新建菜场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
采用“控制全市总量、设置合理半径、结合单元布局、缩减单个规模”的标准设
置。在确保全市菜场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原则上以120平方米/千人为总量控制指标,
以500米步行距离为基本服务半径,根据相关菜场布局的要求,规划应确保以500米
为服务半径的菜场(不含大卖场、菜店等)在居住区的覆盖率达到80%~90%以上。中
心城内环以内的浦西区域每个菜场建筑面积约1500平方米左右,用地面积不少于1000
平方米;中心城其他区域每个菜场约2000平方米左右,用地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
新城、新市镇每个菜场面积可控制在2000平方米以上,用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新建菜场,提倡与其他社区服务中心或者其他适当的公共建筑合建,有条件的也
可独立设置,原则上不宜直接设于住宅底层或裙房,菜场应当与住宅保持适当的距离,
确保安静卫生的居住环境。菜场一般宜设于建筑底层,大于2层、2层高的菜场必须配
置无障碍设施。新建的独立菜场要配有相当于菜场建筑面积20%以上的用地,与其他
建筑合建的菜场要保证相当于菜场建筑面积15%以上的用地,作为商品卸货场地和非
机动车停放场地的面积。
3.近期建设
到2010年,完成全市菜场标准化建设任务(含改建和新建),基本消除“马路菜场”。
174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到2012年,完成全市现有菜场的标准化改造建设,并基本完成中心城规划新增菜
场的建设任务,做到中心城菜场服务范围全覆盖。郊区菜场的建设,结合郊区城镇的
建设逐步进行,到2012年基本形成郊区菜场布局的网点布局构架。
3.3 新城新市镇商业布局
根据上海城乡规划体系、区域产业基础、各类交通条件和地区发展定位,按照“体
系呈梯度、布局成团组、城镇成规模、发展有重点”的原则,分类指导和试点推广,
形成郊区新城新市镇商业服务网络。
3.3.1 新城商业综述
3.3.1.1 新城商业中心定义
新城商业是指在郊区新城中心区域形成的商业中度集聚、商业服务行业比较完善、
服务对象主要为新城居民及各类外来消费者的新城商业主要集聚地。
根据上海城乡规划体系,上海要建设形成9个新城,新城商业布局要与新城规划
相衔接,在形成城市功能、体现城市形象、集聚服务产业方面有新的突破;要与新城
总体布局、功能定位、产业结构、文化景观相协调;要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人
口分布、购买力水平相适应;要与中心城区商贸服务业形成错位和互补,形成不同的
发展模式和特色。.
3.3.1.2 功能特征
新城商业功能具有3个基本特征:①. 服务范围广域。既要服务新城地区居民,同
时辐射周边地区乃至整个区域。②. 层次结构完整。具有新城级、社区级二级商业结构。
③. 现代与传统和谐相融。新城区商业要体现都市风貌,布局相对集聚,以块状商业设
施为主体,周边辅助性建设若干商业街区;老城区要在保护性开发中体现历史老城风貌,
着重调整提升主要商业街,鼓励建设老字号集聚、商旅文结合的特色商业街。
3.3.1.3 业态导向
新城商业以满足新城居民购物、餐饮、娱乐和休闲等多元消费需求为宗旨,鼓励
发展百货店、超市、便利店、专业店、专卖店、生活服务网点和有地方特色的餐饮、
娱乐休闲设施,鼓励发展提供社区综合服务的社区级商业中心。.
鼓励设置:百货店、专业店、专卖店、超市、便利店、餐饮网点、文化娱乐网点。.
适度设置:购物中心、大型超市、菜场、生活服务业网点。
限制设置:大型商品交易市场。.
3.3.1.4 空间导向
新城商业布局形成相对独立完整的等级体系,包括新城商业中心和社区级商业中
心两个层级。.其中新城商业中心的能级等同于中心城的地区级及以上的商业中心。
175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松江、嘉定、临港、闵行、宝山等人口达到80万~100万的新城,配置商业建筑
面积为80~100万平方米;其他新城人口30万~50万,配置商业建筑面积为40万~60
万平方米。每个新城可建设1~3个新城商业中心,但数量不应超过4个.。.
(1)人口规模80~100万人新城:松江新城、嘉定新城、临港新城、闵行新城、宝
山新城。松江新城、闵行新城已初具规模,嘉定新城、宝山新城和临港新城正在建设阶段。
要以重点开发建设的新城中心区域为载体,规划建设形成集行政办公、商务、购物、
文化娱乐、旅游观光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商业中心。
(2)人口规模约30万~50万人新城:金山、青浦、南桥、城桥新城。综合利用区
位交通、产业基础、生态环境、历史文化等有利条件,规划新城商业、商务、旅游文化、
酒店和其他生活配套设施相对集中的地区级商业中心,凸显城市核心功能。
3.3.2 . 新城商业布局
3.3.2.1 嘉定新城商业
嘉定新城规划形成4个新城级商业中心、10个社区级商业中心。
嘉定新城级商业中心主要布局南部新城商业中心、北部老城商业中心、安亭商业
中心和南翔商业中心。南部新城商业中心建设要与嘉定新城现代化城市形态相协调,
与交通基础设施相配套,以发展块状集聚的现代商业业态为主导,形成城市综合服务
功能和商业商务集聚的核心地区;北部老城商业中心以调整改造为主,提升商业服务
能级,大力发展现代商业、生活服务业和文化旅游休闲业,形成集文化休闲、旅游购物、
生活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区域性商业中心。安亭商业中心布局在安亭老镇区南侧,汽
车城核心区的西侧;南翔商业中心布局在南翔走马塘、南翔老城区。
结合嘉定新城居住社区规划形成10个社区级商业中心。在主城区规划设置南门、
菊园东、新成、马陆和徐行新市镇区5个社区级商业中心。在安亭组团设置方泰、陆巷、
梅园、于塘路和联西5个社区级商业中心。除了菊园东和新成社区级商业中心为新建外,
其他社区级商业中心均为依托现有设施改建。
3.3.2.2 临港新城商业
临港新城规划形成2个新城级商业中心、8~10个社区级商业中心。
临港新城级商业中心主要布局新城主城区商业中心和综合区商业中心。新城主城
区商业中心主要分布在主城区中心地区,位于滴水湖第一环带以及滴水湖湖中三岛区
域,是集中体现滨海都市魅力和活力、展示新世纪城市建设水平和都市生活环境质量
的标志性地区,布局围绕滴水湖,形成“一环一圈”,集聚购物中心、专业店、专卖店
等大型商业设施以及具有海港休闲旅游特色商业街,形成具有行政办公、商务、商业、
文化娱乐等综合功能的区域性商业中心。综合区商业中心主要设置在中环带和主产业
176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区核心区的中央景观带内,形成集商业、商务、旅游、娱乐休闲等服务功能于一体的
区域性商业中心。
结合临港新城居住社区规划形成8~10个社区级商业中心。根据工业区的布局特点,
规划设置若干工业区商业服务中心,为邻近工业企业提供良好的商业服务;主产业区
商业服务中心主要设置在中央公园带内;重装备产业区商业服务中心结合中心公共绿
地设置。
3.3.2.3 松江新城商业
松江新城规划形成2个新城级商业中心、7个社区级商业中心。
松江新城级商业中心主要布局老城区商业中心和新城区商业中心。其中,老城区
商业中心体现历史老城风貌和旅游文化特色;新城区商业中心是松江发展都市商业的
核心区域,体现“国际花园城市”特色形态和高雅氛围。老城商业中心以中山中路为
核心,加快中山路、人民路等中心街区结构调整,扩大主力品牌、核心店铺的号召力,
继续完善松东路、华亭老街等初具规模的特色商业街,加强街区综合环境配套,建设
成为集旅游、观光、购物、休闲、娱乐、餐饮为一体的新城商业文化中心。新城商业
中心以开元地中海商业广场为中心,以大型购物中心、大型超市、大型专业店、大型
餐饮娱乐设施等为主力店,与轨道交通站点有机衔接,融综合购物、餐饮娱乐、商务
服务、文化活动于一体,形成不同功能配置、不同业态组合、组团状集聚的综合商业
功能区。新城商业中心规划形成三大功能区:开元地中海购物中心地区,通过培育和
引进新的商业业态和商业品牌,推动商业结构优化,形成松江城区繁荣繁华的地标;
泰晤士小镇地区以人文居住、商业文化、休闲旅游为主体功能,建成上海郊区独具英
伦风貌的时尚创意消费体验中心;轨道交通9号线松江站点区域,结合沪杭铁路、轨
道交通9号线以及规划建设的沪杭高速铁路换乘枢纽,发挥地区交通优势,推动交通
与商业联动,布局形成轨道交通枢纽商业。
结合松江新城居住社区规划形成兰桥、泰晤士小镇、星辰苑、方舟、祥和、永丰、
中山7个社区级商业中心。进一步完善社区便民商业服务网络,引导社区商业服务设
施结合社区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福利、行政、治安等设施综合设置。
3.3.2.4 闵行新城商业
闵行新城是立足于上海近郊区、具有综合辐射功能的组团型现代化新城。闵行新
城规划形成4个新城级商业中心、6个社区级商业中心。
闵行新城级商业中心主要布局莘庄商业中心、七宝商业中心、颛桥商业中心和江
川商业中心。莘庄商业中心位于莘庄轨道交通1号线和3号线换乘枢纽站点区域,依
托轨道交通枢纽,完善现有商业、商务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新建大型综合性商业设施,
177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形成功能完善、业态齐全、交通便利的地区商业中心。七宝商业中心规划位于七莘路、
漕宝路节点区域,以上海莘城购物中心为主体,包括周边已建的七宝商城、乐购大型
超市、巴黎春天百货店、嘉茂购物广场以及汇恒商业大楼、地铁枢纽商业大楼,形成
四个大型商业组团,与七宝生态商务区建设联动,形成七宝地区综合性商业中心。颛
桥商业中心规划位于元江路、沪闵路相交周边区域,调整提升现有商业街,新建大型
超市、大型专业店等现代商业设施,形成集购物、餐饮、文化娱乐、休闲服务于一体
的地区商业中心。江川商业中心布局在东川路老闵行中心地段,以江川路为核心主轴,
北翼形成“欧尚”、“千代广场”、金平路休闲街为主要载体的商业组团;中翼形成.“红
园购物中心”、香樟树江川路休闲街为主要载体的商业组团;南翼以滨江休闲带、新老
街为主要载体的商业组团,功能互补、区域联动,共同构筑江川地区综合性商业中心。
加快完善虹桥综合交通枢纽闵行华漕地区的商业服务网点布局,结合交通枢纽区域及
周边地区规划,重点建设商务楼宇、综合商业设施、五星级酒店、酒店式公寓、公交
枢纽站点等,形成上海西南地区交通枢纽型商业中心。
结合闵行新城居住社区规划形成梅陇、吴泾、马桥、浦江、旗忠、紫竹6个社区
级商业中心。考虑到浦江镇是世博动迁基地所在地,居住人口密集度较高,加快建设
新镇区商业中心,进一步完善世博动迁基地配套商业建设,结合轨道交通8号线浦江
镇沿线五个站点区域规划设置轨道交通站点商业。
3.3.2.5 宝山新城商业
宝山新城是宝山区行政、经济、文化、商务综合中心,作为上海中心城功能拓展
的北部重要区域,商业发展要与宝山新城定位相协调。宝山新城规划形成3个新城级
商业中心、12个社区级商业中心。
宝山新城级商业中心主要布局老城区商业中心、顾村地区商业中心和杨行地区商
业中心。老城区商业中心位于友谊路以北、湄浦河以南地区,与北上海商业广场联动
互补,形成以大型综合超市、大型家居专业店、餐饮娱乐中心、品牌专卖店等为主的
商业中心。顾村地区商业中心位于顾村陆翔路、沪联路交汇处,结合轨道交通站点设
置各类综合商业服务设施,结合顾村老街改建,形成古镇特色商业街和轨道交通新兴
商业交相呼应的地区商业中心。杨行地区商业中心位于沙浦河南侧,规划结合轨道站
点设置集聚购物、餐饮、文化、休闲娱乐等设施的综合性商业中心。
结合宝山新城居住社区规划形成12处社区级商业中心,近期重点建设祁连上大、
淞南、月浦、海滨吴淞四个社区级商业中心。适应新型居住环境、进一步调整传统商
业业态,鼓励发展现代商业业态,形成满足居民生活消费的新型社区商业服务网络。
3.3.2.6 南桥新城商业
178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南桥新城作为上海南郊的重要地区,是上海与浙江省相邻的地区之一,结合南桥
新城发展空间的新拓展,规划形成2个新城级商业中心、3个社区级商业中心。
南桥新城级商业中心主要布局新城区和老城区两大商业中心。新城区商业中心依
托南桥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以满足本区居民为主,兼顾辐射周边产业园区及其他
外来消费群,以百联南桥购物中心为核心,集聚百货店、综合超市和大型专业店,建
设形成集商务、商业、旅游、文化娱乐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商业功能区。南桥新城
内相关区域,以家居、建材、汽车销售、运动用品为主,国内外知名商业企业和商品
品牌集聚,形成大型专业店群的郊外新兴专业商业区。老城区商业中心依托人民路、
解放路等主要商业街区,加快调整改造,提升服务功能、优化业态布局、完善综合配套,
形成各具特色、功能互补的综合性商业街区。
结合南桥新城居住社区规划在北部、东部、西部片区设置3处社区级商业中心,
集中配置大型超市、菜场、便利店及其他社区生活服务设施。为片区居民、产业园区
工作人群服务。
3.3.2.7 金山新城商业
金山新城规划形成3个新城级商业中心、6个社区级商业中心。
金山新城级商业中心主要布局新城区商业中心、老城区商业中心、金山火车站交
通枢纽商业中心。新城区商业中心沿龙翔路设置,结合金山区行政中心,形成集行政
办公、商务金融、商业休闲、文化体育等功能于一体的新城商业中心。老城区商业中
心位于卫零路、卫清路、蒙山路等主要街区构成的区域,依托已建和新建大型商业设
施,以购物中心、百货店、大型专业店为主要业态,带动随塘河路特色商业街、海鲜
主题餐饮街区、滨海旅游特色商业街、新城中央步行商业街区、金山世纪城特色商业街、
金山卫康城娱乐休闲街区等特色商业街建设。金山火车站区域依托火车站建设、海滨
岸线的再开发,形成海滨旅游、度假、休闲服务为特色的商业中心。金山新城周边与
山阳镇相邻高速公路道口周边区域,规划建设形成以购物中心、大型专业店、大型超
市等现代商贸业态为主的交通枢纽新兴商业中心。
结合金山新城居住社区规划在金山卫科研片区、山阳工业片区、石化居住片区、
山阳居住片区、中心片区、海滨片区形成6个社区级商业中心。形成满足居民生活消
费的新型社区商业服务网络。
3.3.2.8 青浦新城商业
青浦新城作为上海西郊的重要地区,是与江浙两省相邻的地区之一。结合青浦新
城东西片及北片的城市发展要求,规划形成4个新城级商业中心、6个社区级商业中心。
青浦新城级商业中心主要布局桥梓湾地区、夏阳湖地区、港隆广场地区以及朱家
179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角片区四大核心商圈。桥梓湾商业中心形成以综合商业、餐饮娱乐、文化服务为主要
特色的老城区商业中心;夏阳湖商业中心主要布局在夏阳湖周边,依托青浦区新的行
政中心建设,形成城市生活功能、休闲文化功能为特色的新城区商业中心;港隆广场
主要依托已有的大型百货店,引进新兴连锁品牌专业店、专卖店等,形成以现代业态
为主导的地区商业中心;朱家角片区商业中心布局在朱家角新镇中心地域,建设以大
型超市为主力店的购物中心,周边辅助休闲步行街区。充分利用青浦城区的历史人文、
景观资源特色,努力推进青安路-青松路、城中路、盈港路、聚星街-南门街等特色
商业街的发展。
结合青浦新城居住社区规划布局6处社区级商业中心,以满足青浦新城所有居民
日常生活消费和社区服务的需求。
青浦新城周边徐泾地区充分依托虹桥综合交通枢纽的集聚和辐射效应,以商务功
能为主导,集交通换乘、商务办公、购物休闲、公共活动为一体,建成新兴交通枢纽
商业商务中心;赵巷地区依托已有奥特莱斯、国际家居中心等大型商贸设施集聚优势,
进一步引进大型餐饮、文化娱乐、酒店、会展等配套设施,建成以大型现代商贸业态
为主导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环淀山湖地区充分依托淀山湖的生态资源,发挥朱家角
古镇、金泽桥乡、练塘等历史人文旅游区的特色资源,统一规划、逐步开发,形成以
总部商务、会务度假、观光休闲、旅游商业为主导功能的生态休闲商务商业区。
3.3.2.9 城桥新城商业
城桥新城是崇明三岛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和水上门户,规划建设成为田园城市、
亲水城市和宜居城市。结合城桥新城总体规划形成1个新城级商业中心、2个社区级商
业中心。
城桥新城级商业中心主要服务于整个崇明岛,以新城区中央大街为主轴,以北门
路及其东延伸线为副轴布局,新建百货店、专业店、专卖店、大型餐饮设施等主力店,
配套餐饮、文化、休闲、娱乐等服务业网点,形成集行政办公、商业休闲、文化活动
等城市综合功能于一体的综合商业中心。同时体现历史文化积淀的商业休闲旅游服务
功能,建设崇明特色老街。
结合城桥新城居住社区规划设置2个社区级商业中心,为社区居民服务,以新建
大型超市为主要载体,形成社区商业、社区文化、社区服务、社区公共活动于一体的
社区生活中心。规划预留轨道交通1号线城桥新城站点周边商业用地,未来结合地铁
站点建设新兴轨道交通商业功能区。
3.3.3 新市镇商业 .
3.3.3.1 新市镇商业定义
180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新市镇商业主要面向城镇居民,指商业一定程度集聚,主要配置居民和村民日常
生活消费所需的商业服务行业,以及提供农业生产资料供应服务,服务对象为本镇居
民和附近村民的郊区中心镇的商业中心。
3.3.3.2 新市镇商业布局
按人口规模不同,新市镇分为5万人口以下的一般镇和10万人口左右的中心镇两
个层次。5万人口以下的新市镇商业设施参照中心城社区级商业设施配置标准,建设2.5
万~3万平方米商业设施,方便本镇居民及附近村民日常购物、餐饮及社区生活服务。
10万~15万人的新市镇商业设施参照新城社区级商业设施配置,建设10万~20万平方
米商业设施,不仅为新市镇本地居民服务,同时辐射周边地区。以满足城镇居民购物、
餐饮、娱乐和休闲等多元消费需求为目标,鼓励发展超市、便利店、专业店、专卖店、
生活服务网点和娱乐休闲设施,限制发展各类大型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
根据新市镇各自风貌定位、路网交通、人口规模、产业基础,构建综合服务型、
产业主导型、交通枢纽型、现代居住型等新市镇商业。.
产业基础较好、人口规模较大的、辐射力较强的中心镇,应依托镇中心区域及轨
道交通等公交枢纽,布局配套综合商业设施。
居住型新市镇重点发展以大型超市为主力业态的社区级商业中心。
产业主导型或临近工业园区的新市镇,应利用现有镇区商业资源,完善商业服务
业配套,集中布局餐饮、娱乐、酒店、生活服务等设施,满足本镇区及周边工业园区
各类消费需求。
农业园区为依托的新市镇还应大力发展农业科技服务、生态观光农业、农产品贸易、
“农家乐”乡村旅游等农业延伸服务业。
综合交通枢纽为核心的新市镇,重点发展面向“长三角”、辐射周边地区的交通枢
纽商业,发展购物餐饮、宾馆服务、商务办公、仓储物流等各类功能区。
3.3.4 中心村商业
居民新村是郊区新型社区,随着居民新村归并建设,按照每个中心村1000~3000
人口规模配置商业设施。.
结合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村委会综合服务站建设,加快建设改造标准
化农家店,改造传统农贸市场,为农民提供日用消费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完善农家店
功能,形成以大中型连锁经营企业为骨干、村级店为基础的农村商品和服务流通网络。.
对条件相对成熟的居民新村规划建设“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主要布局便民购
物区、公共服务区、文化活动区,满足农村居民日常生活消费,在农资农技服务、医
疗卫生、文体活动、购物消费、行政事务办理及各类教育培训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181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3.4 特色商业街布局
特色商业街,是指集聚众多规模不一、特色鲜明的零售商店、服务设施和商用物业,
能够满足目标消费者或游客购物、餐饮、休闲、娱乐、文化、观光等需求的城市商业区域。.
3.4.1 功能定位
从功能特征来看,特色商业街是城市商业的缩影和精华,是城市地域文化的重要
载体,是现代商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反映地方特色的重要窗口。原则上城市主要
交通要道应与商业街功能有所区分,以利于城市道路交通通畅。.
从功能特色来看,特色商业街大致分成:历史风貌特色街、时尚购物特色街、餐
饮娱乐特色街、文化休闲特色街等。.
3.4.2 布局原则
特色商业街规划布局应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1)注重集中分布原则。严格区分商业街和一般城市道路的功能,不适合进行商
业街区设置的通路性交通干道应限制商业发展,以提高商业网点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和
有效性。
(2)注重主题特色原则。依托商业街的历史底蕴、文化魅力或商品服务特色,在
建筑设计和招商方面注重塑造具有特色的商业生态和景观,促进文化、旅游和商业之
间的相互联动。
(3)注重综合配套原则。完善商业街软硬件设施的综合配套水平,形成良好的商
家经营环境和消费者购物环境。
(4)注重规范管理原则。遵循“适度控制、优化结构、统一规范管理”的原则,
推进特色商业街的建设与改造。对现有特色商业街加强引导,实行非终身命名制。引
导特色商业街的规范化管理,由政府或行业协会引导成立有商家代表参加的商业街自
治管理机构。
4.3 业态构成
重点引导建设信息、电子器材、家用电器、文化用品、休闲娱乐、服饰、旅游纪
念品和餐饮休闲等符合现代消费趋势的商业特色街。
鼓励设置与该商业街特色相关的专业店、专卖店,适度设置为该商业街配套服务
的服务业,限制设置与该商业街特点无关的业态和业种。
对具有传统文化特色的商业街,要保护、开发其文化价值,促进传统特色与时尚
消费的协调;适当保留老字号店铺,限制发展破坏文物和影响文物景观的商业网点。
3.4.4 规划布局
根据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公布的上海市特色商业街名单,近期建设近30条特
182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色商业街,远期规划40~50条特色商业街。
其中,休闲餐饮特色商业街主要包括:滨江大道休闲餐饮街、吴江路休闲街、衡
山路休闲街、十尚坊休闲餐饮街、奉浦餐饮休闲街等为代表;文化特色商业街主要包
括福州路文化用品街、绍兴路文化街、多伦路文化名人街等为代表;时尚购物特色商
业街主要包括:金陵路特色商业街、茂名南路定制服装街、梅川路时尚休闲特色街、
北翼路服饰街、奉贤人民南路服饰街等为代表;老字号特色商业街主要包括豫园老街、
上海老街、七宝老街、陕西北路老字号特色街、福建路中华名品街;历史风貌特色商
业街主要包括朱家角镇北大街、安亭老街、松江中山中路华亭老街等为代表。
3.5 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布局
近期上海将逐步建设形成20个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主要包括黄浦区西藏路环人民
广场现代商务区、卢湾区淮海中路国际时尚商务区、静安区南京西路专业服务商务区、
浦东新区外滩-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张江高科技创意文化和信息服务业集聚区、世博
花木国际会展集聚区、长宁区虹桥涉外商务区、虹口区北外滩航运服务区、杨浦区江湾—
五角场科教商务区、大连路创意产业服务区、普陀区长风生态商务区、徐汇区徐家汇
知识文化综合商务区、闸北区不夜城现代交通商务区、漕河泾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宝
山钢铁物流商务区、青浦区赵巷商业商务区、奉贤区南桥中小企业总部商务区、松江
区松江佘山休闲旅游区、嘉定区国际汽车城现代服务业集聚区、闵行区七宝生态商务区。
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以服务业重点项目为主要载体,包括商务、商业、文化、旅游、
公共服务等功能性项目,依托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加快新建一批标志性商业商务
设施,加快配套服务设施建设,为商业拓展新的空间,形成新的载体,丰富新的内涵,
提升新的形象,形成上海城市新名片、产业新高地和经济增长新亮点。.
3.5.1 业态构成
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商业按照不同的功能定位,主要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商业主导型。以商业功能为主导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部分与市级商业中心、地
区级商业中心重叠,商业建筑面积占集聚区总建筑面积的比重超过50%,商业功能兼
具对外辐射性,服务对象为广域性人群。零售业主要包括购物中心、百货店、大型专业店、
品牌专卖店、大型餐饮娱乐设施等业态。
商业配套型。以商务、旅游等其他功能为主导、商业功能相配套的现代服务业集
聚区,商业配套建筑面积不超过集聚区总建筑面积的20%,以商务服务、餐饮娱乐、
生活服务等配套商业为主,零售业主要包括生鲜食品超市、便利店、文化用品店、书报亭、
药店等业态。
综合功能型。商业、商务功能并重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商业建筑面积占集聚区
183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总建筑面积的比重不超过50%。零售业主要包括百货店、品牌专业店、专卖店、超市、
便利店、文化用品店、书报亭、药店等业态。
3.6 交通枢纽商业布局
根据上海市交通枢纽规划建设的进度,结合各类枢纽功能及其周边城镇建设、商
业网点现状,重点布局用地条件和建设条件均比较成熟的B类轨道交通枢纽商业。.
3.6.1 轨道交通枢纽商业定义 .
轨道交通枢纽商业是与轨道交通枢纽站点距离相近、空间相联的新兴商业集聚地。
从轨道交通站点与周边的关系,可分为站本体内商业和站本体外商业;从地面与地下
空间关系,可分为地面商业和地下空间商业。.
轨道交通枢纽及周边商业开发应充分研究站点周边地区的交通现状和开发负荷,
科学论证和预测站点周边地区的规划和交通增长,合理确定商业的功能、容量和布局。
轨道交通枢纽的商业布局要与城市区域的功能相匹配。站本体内商业与站本体外商业、
地下商业与地面商业,在布局上要形成互补。
3.6.2 轨道交通枢纽商业布局导向
按照上海综合交通枢纽规划,三线及三线以上轨道交通换乘站为主体的大型枢纽
规划15处,包括汉中路、静安寺、人民广场、世纪大道、徐家汇、虹口体育场等地区
综合交通枢纽;一线或二线轨道交通站点为主体的中型枢纽规划73处,其中19个分
布在内环线以内,32个分布在内外环之间,22个结合郊区城镇布置,分布在外环以外。
遵循“交通优先、确保安全、统筹规划、功能协调、地下地面联动”的原则,完善轨
道交通枢纽地区商业布局。.
3.6.2.1 业态导向
轨道交通枢纽商业主要结合轨道交通枢纽站体设置,在本体内的商业在空间布局
上要确保足够的交通空间,在轨道交通站点的站厅、站台层商业布局要满足“以流为主”,
合理适度控制商业规模,其业态设置应符合乘客快速消费需求的业态,禁止占用人行
空间零星设置商业。交通枢纽站本体外的商业,应确保地下轨道交通与地面常规公交、
出租车和停车场库等各种交通方式的换乘空间,以及各类交通设施的停留和运行空间。
内环线内交通枢纽站点,应强化交通疏散功能,以体现便捷性的小型商业设施为主,
可布置报刊杂志、面包房、饮料、便利店等商业生活服务网点。
中环以外、外环线以内城市边缘区交通枢纽站点,根据交通客流的不同消费需求,
配套建设站本体内和站本体外商业,对靠近居民区的轨道交通站点,在条件许可的情
况下可发展社区商业。
外环线以外交通枢纽站点周边地区,规划布局大型综合商业设施,补充和完善周
184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边区域的商业网点。
3.6.2.2 空间导向
对不同地区、性质和规模的轨道交通枢纽,根据站点所处城市区域的不同性质、
对人口分布和流向的不同影响,同步制订和整体推进相应的商业网点改造和新建规划。
在功能定位、设施配置、集约用地、交通组织、开发强度等方面予以分类指导,主要
包括中心城商务区站点、中心城商业区站点、中心城居住区站点、郊区新城中心站点、
郊区新市镇站点、重点旅游区站点和一般站点等商业设施。
完善已建枢纽区域商业布局:人民广场、徐家汇、东方路/张杨路、上海南站、中
山公园、莘庄等已经建成运营的交通枢纽,要有计划地实施调整和改造站点商业,完
善商业设施布局,提升综合服务功能。注重站点地下空间的利用与地面商业设施的互
动和错位经营。
加快新建枢纽区域商业布局:加快三线及三线以上大型轨道交通换乘枢纽地区商
业网点布局,特别是虹桥综合交通枢纽区域及周边相关区域、虹口足球场交通枢纽区
域等,地下地面一体化综合开发大型商业、商务、酒店等服务设施。注重站本体内和
站本体外商业设施统筹建设;注重地下可开发空间与地面商业设施的地下部分联动;
注重地下公共基础设施资源的发掘和整合,处理好地下和地面功能补充完善,实现交
通流、人流和商流的有机结合。积极协调交通建设部门与商业投资建设部门的合作,
形成交通枢纽开发的专门化运营商,实现规划、建设、运营一体化的良性发展机制。
3.7 各类园区配套商业布局
3.7.1 工业园区商业布局 .
3.7.1.1 功能定位
工业园区商业是工业园区公共设施的有机组成部分,主要面向园区内工作和生活
人群,提供购物、餐饮、休闲、娱乐和其他生活服务。
3.7.1.2 布局导向
工业园区商业按照各工业园区自身产业结构特点、企业集聚形态和区域工作人群、
居住人群消费特征,商业配置的规模要与工业园区人口相适应,满足人们创业、生活、
学习与社会沟通等多方面需求。重点发展便利性商业网点,加强日常生活用品、餐饮、
生活服务网点的配套设置。.
在工业园区务工人员集聚生活的地方,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建设、统一管理、统
一配套的原则建立园区生活服务区,规划各类配套生活服务设施约占全部建筑面积的
比重不超过15%。集中配置小型便利中心、综合商业街和专业商业街,包括超市、快
餐厅、邮政、银行、文体等网点设施。.
185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3.8 大型商品交易市场布局
大型商品交易市场主要包含大型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消费品交易市场和生产资料
交易市场,大型商品交易市场的布局要符合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其中大型农副产品
交易市场将以均衡分布、各具优势特色的已建食用农副产品市场为主体,服务全市居
民消费为主,兼顾辐射周边地区。原则上外环以内控制新设立大型农副产品交易市场。
消费品交易市场以已有较成规模、经营良好、具有行业优势的专业市场为主。原则上
中心城和郊区新城不再设立污染环境、堵塞交通、有碍市容的大型消费品交易市场。
生产资料交易市场原则上设置在有相应产业基础和市场资源,能配套上下游产业集群
发展的中心城以外地区,对具有易燃、易爆、易挥发和污染性的化工产品,其设置和
交易场所应远离中心城和居住区,且要符合城市的产业布局规划、环保与安全的法律
法规等。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原则上应设置在外环线以外,控制总量,合理布局。
空间导向:
内环线以内区域发展重点。原则上该区域内不再新建市场,以现有市场重组整合
为主,严格控制市场数量,提升市场能级。
中内环间区域发展重点。优化布局、整合资源,集中发展附加价值高、单位面积
效益高、污染小的商品交易市场。鼓励发展以商品展示、展销、信息服务、资产结算、
价格指导等功能为主的商业楼宇、商务中心。
中外环间区域发展重点。集约发展、减量增效、规范管理。依托区位、产业优势,
形成区域特色明显、专业性强、产业基础好的大型商品交易市场集聚区。
外环线以外区域发展重点。为产业配套,实现基本仓储、堆物等功能。
第4章 商业业态布局导向
4.1 零售业态布局导向
遵循人口规模与商业网点配置关系,对大型零售业态布局和数量进行发展和控制
引导。严格控制营业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零售业态的设置;营业面积5000平
方米及以上大型零售业态的建设与改造亦应根据区县实际商业存量和总量规模适度控
制发展;对大型购物中心、大型超市应视其经营状态进行数量和结构调控。注重商业
功能、建筑空间、停车配套的全面提升,完善服务配套,提升商业形象和城市品位。
提升发展百货店。对现有传统百货店进行升级、改造,加强对内对外合作,细化
经营定位,调整经营结构,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多层次、全方位的需要。在地区级商
业中心和新城级商业中心内,按照消费结构和消费需求,鼓励发展一定数量适合消费
群体的百货店,使百货店成为城市商业中心发展的主力支撑。
186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规范发展大型超市,大型超市结合城市规模的拓展,根据城市人口数量和居住区
分布情况进行均衡布局,统筹考虑总体和片区的需求,使其有序发展。鼓励大型超市
进入社区级商业中心发展。
合理发展大型专业专卖店。大型专业专卖店布局较为灵活,既具有专业特色,又
具有规模效应。
适度发展品类专业店、折扣店、品牌直销店等新兴零售业态。
积极发展新兴电子商务,包括无店铺销售、网上购物、目录店、个人配送业务等
新型销售方式,支持电子交易平台建设。
4.2 餐饮业态布局导向
积极引导各级商业中心、特色商业街和社区餐饮网点的布局和建设,进一步鼓励
餐饮网点的集中布局,形成管理规范、环境整洁、分布合理、品种丰富的发展格局。.
积极引导商务区、工业园区配套餐饮网点的布局和建设。要大力发展一批经济实惠、
安全卫生的大众化餐饮服务网点。.
加强餐饮网点规范经营管理。对已形成规模的食街加强基础设施改造的投入,增
加停车位,改善经营环境。从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卫生防疫等各方面加
强对餐饮网点的管理。限制居民区内商住混合餐饮网点设置。
4.3 生活服务业态布局导向
要加强居民日常生活服务,重点发展家政服务、大众理发、婚庆服务、洗染服务、
汽车维修、再生资源回收等社区生活服务业。.
要积极拓展服务行业门类,在满足居民日常生活服务的基础上,增强其他生活服务、
文化娱乐、休闲服务功能。.
4.4 主要大型商业设施布局导向
4.4.1 大型购物中心布局
上海中心城中环内严格控制大型购物中心的设立,新建大型购物中心鼓励在中环、
外环以外交通枢纽的周边地区布局。大型购物中心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集购物、
休闲、餐饮、娱乐为一体,以百货店或大型超市作为核心主力店,辅之以各类专业店、
专卖店等零售业态及餐饮、娱乐等设施,应配置充足的停车场地。一般按照10公里服
务半径配置一个大型购物中心。
中小型购物中心应与社区级商业中心相结合,以大型超市为核心主力店,营业面
积不超过5万平方米,一般服务人口为3万~5万人。
4.4.2 大型超市布局
大型超市是指采取自选销售方式、以销售大众化日用品为主,并将超市和折扣店
187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经营优势合为一体,满足顾客一次性购足需求的零售业态。大型超市一般服务人口5万,
服务辐射半径3公里以上,目标顾客为本地区居民为主,兼顾流动消费群。.
大型超市按照“控制总量、规划增量、调整存量、优化质量”的思路进行布局,
主要结合中心城社区级商业中心和郊区新城新市镇商业中心建设均衡布局。大型超市
近期重点设置在居住人口密度较高、大型超市相对缺乏、交通条件比较便捷的地区,
即主要布局在中外环线之间距中环线以外2公里范围的地区、外环线两侧地区、郊区
新城社区及新市镇镇区。
第5章 实施与监管
5.1 加快推进规划实施
本规划应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本规划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生效后,应当及
时公布,并由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报商务部备案。本规划是指导上海全市商业网点建设
发展的依据。规划建设部门应把本规划纳入重点商业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保证
各项规划的统一性、配套性、可操作性。新建商业网点以及现有商业网点改变用途、
业态,应当符合本规划。加强市、区和各区域之间商业网点规划的衔接。加快推进相
关配套的专业规划编制工作,以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本规划。各区(县)要在本规划基
本框架内,结合本区(县)实际制订和落实区域内商业网点布局规划。加强上海商业
人才队伍建设,为实施本规划奠定商业人力资源的基础条件。
5.2 健全政策法规体系
当国务院颁布《城市商业网点管理条例》时,上海应及时制定“上海市商业网点
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商业网点建设,建立良好市场秩序,促进商业规范有序发展,
推进上海商业现代化和国际化建设。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依据本规划要求,适时制定并
发布上海市商业网点建设分类指导目录,提出商业网点建设的阶段性目标,向社会公
布阶段性的鼓励、允许发展和限制、禁止的商业网点业态和商业项目类别。积极发挥
商业发展引导资金和区域专项资金的作用。加强对商铺产权分割的管理,研究并形成
政府规范性文件。.
5.3 建立监管调控机制
新设立或扩大至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零售网点和营业面积10000平
方米及以上的大型商业网点,申请人应当向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提交拟设立大型商业网
点的基本情况及其对周边现有商业网点、交通、居民生活环境和文化景观影响的评估
等材料. 。由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
理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工商局等相
188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关职能部门组成联合会审小组,实施前置联合会审制度,必要时举行听证会。有关部
门应将会审或听证意见作为项目审批的依据。拟设立的大型商业网点建筑面积在10万
平方米(超市类1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在出具意见前,上报商务部。
5.4 加强投资信息引导
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商业网点建设、运营管理和服务的技术含量。在条件成熟时,
采用GIS(地理信息系统)平台,对商业网点进行动态管理和监测。依托商业网点信息
管理系统、消费市场信息快速反应系统,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引导企业做好商业项目
的投资决策和布局。.
5.5 强化行业自律管理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职能,加强对商业网点设置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实现行业自
律管理。通过制定相应的行规、行约、经营规则等自律性规章,促进商业网点规划的
顺利实施。行业协会要积极发挥对商业网点投资的有效引导与服务作用,制定相关的
行规行约、经营规则等自律性规章,提高行业规范化水平。
上海市商业经济研究中心
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二○○九年七月
189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2009-2012年上海服务业发展规划
沪府发〔2009〕5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2009-2012年上海服务业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2009-2012年上海服务业发展规划
加快发展服务业是上海建设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的必然要求,是构
建以服务经济为主产业结构的重要途径,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
具体举措。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和
《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
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精神,结合上海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上海服务业发展的现状与环境
改革开放以来,上海服务业在上世纪80年代实现恢复性增长,服务业增加值逐年
增加,但总体上仍处于较低水平。进入90年代,上海提出“三、二、一”产业发展方针,
服务业进入快速发展期,年均增速达13.8%,服务业增加值占全市GDP比重1999年首
次超过50%。进入新世纪以来,上海服务业平稳发展。
从总量规模上看,上海服务业增加值稳步提升,抗波动性逐渐增强。服务业增加
值从2000年的2486.86亿元增加到2008年的7350.43亿元,增长了1.96倍,占全市
GDP比重总体上保持在50%以上的水平,2000~2008年期间平均为51.7%,基本形成
了“三二一”发展的产业结构。虽然上海服务业增加值占全市GDP比重有所波动,但
190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整体呈上升趋势。随着上海“十一五”规划的实施和“四个中心”建设的推进,2008
年服务业增加值占全市GDP比重进一步提升到53.7%。
从服务业结构看,以金融业、批发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信息服务业等
行业比重较高、增长稳定,商务服务、教育卫生等新兴服务业所占比重小,但增长速度快、
发展空间看好。其中,批发零售业增加值2000年以来年平均增速为10.9%,行业增加
值占全市GDP的平均比重达到9.8%,在服务业各行业居首位;金融业增加值2000年
以来年平均增速为10.5%,但各年份增幅波动较大,占全市GDP的平均比重居服务业
各行业第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增加值2000年以来年平均增速为9%,占全市
GDP比重保持在6%以上;信息服务业增加值2000年以来年平均增幅达到23.3%,是
服务业中增长最快的产业。此外,居民服务业增加值2000年以来的年平均增幅达到
15.1%,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平均增幅为14.4%,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平均增幅
为12.9%。这些行业虽然增加值比重和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仍低于传统行业,但未来发
展前景看好,有望成为上海服务业发展的新增长点。
从服务业创新看,新技术、新业态发展势头良好,集群态势明显。信息技术、网
络技术,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服务业信息化平台正在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运用;金融
服务业各要素市场云集,正在逐步形成国际金融中心城市的功能;航运物流业借助于
上海优越的陆海空优势和四通八达的道路优势,延伸了国际贸易中心城市的功能。新
兴服务行业正在越来越成为服务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对提升产业能级和居民生活质
量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基础上,服务业自身创新也在
不断深化。同时,各区县依托各自优势差异化竞争,服务业集群发展态势也越来越明显。
从国际化程度上看,上海服务业开放水平不断提高。中国加入WTO以后,上海
服务业对外开放度不断加深。2006年上海服务业实际利用外资突破40亿美元,2008
年达到68.35亿美元,占全市实际吸引外资的67.78%。上海服务贸易进入快速发展阶
段,进出口额由2000年的79.1亿美元增加到2008年的735.7亿美元,年均增长率达
32.1%,高于同期上海货物贸易年均24.8%的增长率;服务贸易进出口额占上海国际贸
易进出口总额的比重由2000年的12.6%上升到2008年的18.6%;服务贸易依存度(服
务贸易进出口额与上海GDP之比)由2000年的13.5%上升到2008年的36.7%。
从就业比重上看,上海服务业从业人员稳步增长。上海服务业从业人员从2000年
的372.08万人增长到2008年的579.7万人,占全市就业比重从45%增加到55.04%。
从空间布局上看,中心城区成为上海服务业发展的主战场,郊区服务业发展迅速。
上海中心城区以商业商务服务业为主,在专业服务业、金融服务业和总部经济的带动下,
2008年服务业已占中心城区GDP比重80%。在生产性服务业的带动下,郊区服务业发
191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展迅速,占全市GDP比重逐年上升。
从总体上看,上海目前正处于工业经济向服务经济过渡的关键时期,产业结构升
级加快。上海服务业发展近年来有质的飞跃,在国内处于比较领先地位。服务业的地
位和作用日益提升,对城市经济发展、就业等的贡献不断增强,对外开放程度显著提高,
优势领域明显,空间布局趋于优化,市场潜力广阔,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正在
形成,逐步成为城市增长的核心驱动力。但与国际化大都市相比,上海服务业还存在
产业总体规模小、产业集聚度低,国际化程度弱,资源配置功能差、市场化程度低等
差距。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加深加大了产业转型的难度,上海服务业在国内领先优势
有下降趋势,服务业结构还有待优化,服务业发展理念以及个性化、细分化的市场拓
展还未得到充分重视。当今国际服务业规模不断扩大、带动效应不断增强、国际转移
明显加速的发展态势,将为上海承接国际服务业转移、加快服务业发展提供机遇。国
内新一轮改革开放,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不断加快以及产业结构升级和消费结构的多
样化,将进一步放大上海服务业增长空间,为服务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长三角区域
经济一体化加速,将为上海服务业发展提供巨大依托。中央对上海加快服务业发展的
期望和要求,将为上海服务业发展注入强劲的动力。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举办和浦东
新区综合配套改革的深入,将有效促进上海服务业的国际化、市场化、规模化和专业
化发展。
二、上海服务业发展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2009~2012年间,上海要根据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要
求,抓住新一轮国际服务业转移和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战略机遇,发挥浦东综合配套
改革先试先行效应,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以扩大规模,优化结构;提升能级,
增强辐射;内外联动,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共同推动为重点,着力营造和优化服务
业发展政策和制度环境,创新发展体制机制,聚焦支持现代服务业领域,增强城市的
综合服务功能。加强产业融合,优化服务业布局,加快构建以服务经济为主的新型产
业体系,提升上海服务业国际竞争力。
——扩大服务业规模,提高服务业比重。把现代服务业放到优先发展的位置,加大
服务业政策支持和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扩大服务业的总量规模,提高服务业在三次
产业结构中的比重,形成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增强服务业对上海经济的带动作用。
——优化服务业内部结构,提升服务业水平。大力发展具有高附加值、高技术、
高知识含量、高人力资本投入、高产业带动力、高开放度等“六高特征”,面向全球市场、
对全球经济活动具有较强辐射力和影响力的现代服务业,分层次、有重点地推进上海
192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服务业发展,形成支撑上海“四个中心”发展目标和体现城市服务功能的行业体系。
——坚持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升服务业能级。以产业融合为重点,积极推动
制造业向价值链两端延伸,促进制造业和服务业的融合,重点推动总承包总集成、节
能环保、融资租赁、服务外包、科技研发服务、专业技术服务、文化及创意产业等与
制造业密切相关的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促进制造业企业内部服务性功能和收入比重日
益提高,形成二、三产业互动发展格局,推动上海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联动长三角,增强服务业辐射力。本着优势互补、资源整合的原则,以区域
联动为重点,依托金融、信息、物流等综合性服务功能,不断提升上海服务业的经济
能级和对外辐射力,与长三角城市形成优势互补、联动发展的良好态势,在服务全国
中提升上海服务业能级。
——扩大对外开放,增强服务业竞争力。依托上海区位优势、市场环境、功能服
务等综合优势,充分发挥上海服务贸易基础好、潜力大的优势,优先发展金融保险、
航运物流、信息技术、专业服务、文化教育等领域的服务贸易,加快培育一批拥有自
主知识产权的龙头企业,全面提升上海服务贸易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扩大服务业对外
开放领域和提高服务市场准入度,积极承接国际服务业转移,提升服务业外资引进的
规模和质量,增强上海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鼓励服务业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
支持有条件的服务企业实施跨国经营,加强海外营销网络,建立战略联盟,提升与国
际产业的合作水平,增强上海服务业企业的国际经营能力。
(二)发展目标(2009-2012年)
到2012年,推动上海形成国际金融机构和专业服务机构的主要集聚地,形成亚太
地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研发中心的主要汇集地,形成亚太地区重要的金融产品创新
基地,形成全球重要资源和要素的价格发现功能;初步建成国际重要物流枢纽和亚太
物流中心之一,初步建成具有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力的国际航运中心;形成具有国际
竞争力的服务外包集聚地,促进服务外包的跨越式发展。
主要指标:
到2012年,服务业增加值超过10000亿元。
服务业增加值年均增长率力争达到12%以上,进一步提高服务业增加值占全市
GDP的比重。其中,金融、航运及现代物流、信息服务和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增长
速度不低于服务业平均增长速度;金融、物流、商贸占全市GDP比重均达到10%以上,
信息服务业所占比重进一步提高。
服务业从业人数占全社会从业人数的比重达到60%以上。
服务业合同利用外资占全市合同外资的70%以上。
193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服务贸易进出口额占上海国际贸易进出口额的比重达到20%左右,上海服务贸易
占全国比重达到25%。
三、上海服务业发展的重点领域
(一)以资源集聚和金融创新为抓手,大力发展金融服务业
围绕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总体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与我国经济实力以及人
民币国际地位相适应的国际金融中心;基本形成国内外投资者共同参与、国际化程度
较高,交易、定价和信息功能齐备的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以具有国际竞争
力和行业影响力的金融机构为主体、各类金融机构共同发展的金融机构体系;基本形
成门类齐全、结构合理、流动自由的金融人力资源体系;基本形成符合发展需要和国
际惯例的税收、信用和监管等法律法规体系,以及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金融发展环境。
加强金融市场体系建设。丰富金融市场产品和工具,拓展金融市场广度,争取把
上海建成全国票据集中交换的中心;促进债券市场加快发展;加大期货市场发展力度,
有序推出新的能源和金属类大宗产品期货,探索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内开展期货保税交
割业务;研究建立上市公司转板机制;探索推进上海服务长三角地区非上市公司股份
转让的有效途径;优化金融市场参与者结构。在CEPA框架下,积极探索上海与香港
的证券产品合作;积极发展上海再保险市场,大力发展中资和中外合资的再保险公司,
吸引境内外著名再保险公司入驻或设立分支机构,加快培育再保险经纪人,探索发展
离岸再保险业务的有效途径。
加强金融机构和业务体系建设。大力发展各类金融机构,积极推进金融综合经营
试点;积极推进地方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改革和重组;鼓励发展各类股权投资企业(基
金);积极拓展各类金融业务,研究制定促进私人银行、券商直投、离岸金融、信托租赁、
汽车金融等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稳步发展金融衍生产品,积极开展人民币用于国际
贸易结算试点;支持商业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支持机构投资者扩大金融市场投资
业务,率先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试点。
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健全现代化金融支持体系,加强陆家嘴等重要金融集聚区的
规划和建设,加快发展信用评级、资产评估、融资担保、投资咨询、会计审计、法律
服务等中介服务机构,大力促进金融咨讯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完善金融创新政策和机制。
优化金融发展环境。加强金融税收和法律制度建设,完善金融执法体系和金融纠
纷审理仲裁机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改进金融监管方式,切实维护金融稳定和
安全。
(二)以空港海港建设和航运资源集聚为核心,加快发展航运服务业
围绕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总体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航运资源高度集聚、航
194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运服务功能健全、航运市场环境优良、现代物流服务高效,具有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
力的国际航运中心;基本形成以上海为中心、以江浙为两翼,以长江流域为腹地,与
国内其他港口合理分工、紧密协作的国际航运枢纽港;基本形成规模化、集约化、快
捷高效、结构优化的现代化港口集疏运体系,以及国际航空枢纽港,实现多种运输方
式一体化发展;基本形成服务优质、功能完备的现代航运服务体系,营造便捷、高效、
安全、法治的口岸环境和现代国际航运服务环境,增强国际航运资源整合能力,提高
综合竞争力和服务能力。
优化现代航运集疏运体系。发挥区域整体优势,增强综合运输能力。完善上海港
口结构与布局,继续推进外高桥港区和洋山保税港区建设,建成东北亚国际集装箱枢
纽港;大力发展水水中转,基本形成高效快捷、结构优化的港口集疏运体系,实现公路、
水路、铁路多种运输方式一体化均衡发展。
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体系。完善港口收费体系;拓展航运服务产业链;拓展洋山保
税港区功能,支持洋山保税港区积极发展现代物流、贸易展示、研发加工、期货保税
交割等业务,发展北外滩、陆家嘴、临港等航运服务集聚区;加强船舶交易市场建设,
加快建设全国性的船舶交易信息平台;加快建立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综合信息共享平台,
形成港口、航运、物流、监管等信息共享和应用体系。
探索建立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实施洋山保税港区营业税优惠政策,继续实
施中资外籍船舶特案减免税政策,推进企业开设离岸账户试点,抓紧研究实施起运港
退税政策,探索新特殊监管区域管理制度,加强促进航运发展的政策和制度研究。
完善现代航运发展配套支持政策。积极发展多种航运融资方式,加快发展航运保
险业务,优化航运金融服务发展环境,加快开发航运运价指数衍生品。促进和规范邮
轮产业发展。大力吸引境外国际邮轮公司落户上海,着力完善促进境外大型邮轮公司
挂靠上海的政策,加快完善促进邮轮产业发展的金融服务体系。
(三)以加快国际贸易中心建设为核心,提升发展商贸业
围绕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的总体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与我国贸易国际地位相
匹配、具有国际国内两个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现代服务业发达的国际贸易中心。基本
形成“四个中心”互为支撑,内外贸相互融合,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同步发展的总体
格局。基本形成市场开放度与贸易便利化程度高,贸易要素流动顺畅的运行机制。基
本形成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并存,国际市场与国内市场相通,要素市场与消费品市场
并举的市场体系。基本形成口岸货物集散中心、大宗商品交易与定价中心、贸易营运
与控制中心、国际会展与跨国采购中心、国内市场流通中心、国际购物中心的功能框架。
基本形成贸易设施完备、信息化程度高、服务体系发达、法制环境完善的商贸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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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提高市场开放程度与贸易便利化水平,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贸易管理制度改
革和口岸通关模式改革。构建具有国际国内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货物贸易市场、商品
消费和服务消费市场、服务贸易市场、电子商务市场、专业服务市场体系,全力打造
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交易平台。集聚国内外大企业和地区总部,吸引企业营运中心、物
流中心、分拨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等入驻上海,大力吸引国内外贸易组织、贸
易促进机构和行业组织。结合虹桥商务区建设,加快上海国际贸易中心标志性核心区
和区域性空间载体建设。
强化贸易对产业结构调整的带动作用,促进贸易结构优化。扩大服务贸易规模,
大幅提升国际服务贸易市场开拓能力,加快服务贸易“走出去”,大力扶持到境外设立
采购、分销、研发、远洋运输、物流、金融、保险、旅游等服务机构,探索境外上海
服务企业集群或服务贸易合作区。继续扩大软件和信息服务、专业服务以及国际服务
外包等跨境交易的贸易规模,不断提高运输服务、旅游服务、医疗服务等境外消费的
出口效益,积极推进金融机构设立海外分支机构及境外工程承包等商业存在活动的有
序进行,努力培育中医药、文化教育及技术服务等自然人移动的快速增长。
全力打造“国际购物天堂”,继续保持商业在全国的领先地位,营造商品更丰富、
服务水平更高、业态更多元、消费者纷至沓来的消费环境。积极推进地标式商业中心、
特色商业街、商旅文示范区、轨道交通商业及郊区商业商务中心建设。完善商贸业布
局结构,积极构建郊区新城—新市镇—居民新村三级商业体系,规范发展社区商业。
加快大型居住区的配套商业建设。以提升现代流通水平为重点,加快新型商业业态和
集成服务发展,大力推进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结合商品品牌、门店
销售、网上购物和快递物流等一体化趋势,推动新兴商贸服务业的集成商发展。大力
开发一批具有先进水平的商业设施。
建设多层次、多形式和国际化的批发贸易体系。大力推进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向规
模化和规范化发展,成为国内相关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和价格发现中心。在各类专业批
发市场的基础上,积极打造以商品展示、信息发布、价格形成、电子商务等功能于一
体的现代采购交易平台。加快建设商品交易市场、集散基地、大型物流分拨中心,增
强上海的集聚辐射功能。
(四)依托空港、海港优势和虹桥综合交通枢纽建设,构建现代物流网络,加速发
展现代物流业
结合上海城市发展、社会需求的阶段性特征和要求,重点推进口岸物流、产业物
流和城市配送物流发展,提升上海现代物流业的整体水平。重点依托功能性、枢纽型、
网络化的交通基础设施,大力发展以保税物流为特征的口岸物流,到2012年,形成包
196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括国际中转、国际采购、国际配送、国际转口贸易在内的口岸物流框架体系。针对上
海和长三角产业升级对现代物流的强大需求,重点发展以第三方物流为标志的产业物
流,以社会化的物流服务降低产业成本,以专业化的物流服务提升产业能级,以高效
率的物流服务促进先进制造业提升。适应城市发展和消费升级的要求,积极发展以电
子商务为导向的城市配送物流。选择在城市交通枢纽、对外交通节点建立公共配送中心,
在社区服务中心等处建立配送网点,并优化中心城区物流的交通组织和管理,逐步形
成城市公共配送网络。到2012年,形成以电子商务为纽带,区域配送和集中配送相结
合的城市配送物流网络体系。
(五)以软件产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为重点,加快发展信息服务业
以城市信息化为重点,以软件产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业为基础,大力发展面向产业、
面向消费和面向娱乐的信息服务业。重点推进电子商务、数字医疗、互动娱乐软件等
新兴领域发展。建设一批公共技术支撑平台。提供公益性、普遍性的信息服务。建设
一批产业应用项目,构建具有国际水平的数字电视播出平台、宽带多媒体平台和移动
通信平台,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导航电子地图数据库。推动自主基础软件、大型
行业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等研发、生产、测试和质量保证服务。推进数据处理及数
据库服务。加强电子商务相关技术和系统开发应用、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电子政务
技术及系统开发应用、停车场(库)信息系统服务。加快电信和广播电视增值业务平台
建设。积极推进卫星数字电视广播系统建设及服务。加快基于手机终端(3G)与电子标
签(RFID)技术的身份识别及移动信息服务的开发与应用。推进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
信系统及下一代广播电视网络支撑系统技术开发及建设。大力发展计算机系统服务和
专业化信息安全服务。
(六)发挥对相关产业的带动作用,积极稳妥地发展房地产业
完善房地产市场体系,优化供给结构,加强交易秩序监管,充分发挥房地产业对
建材、家居、装潢等相关行业的带动作用,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大力发展楼
宇经济,形成推动商务服务业发展的重要载体。
(七)以举办世博会为契机,加快会展旅游业发展
通过上海世博会的举办,加快上海会展服务业发展。吸引国际会展公司和会展承
办机构落户,举办具有较大国际影响、全球性和区域性的会议和展览以及大型节庆活动。
加强综合性展览项目专业化服务,拓展会议论坛、各类展览、会展服务、场馆管理等业务;
逐步形成若干个全球有影响力的专业品牌展会。
加快旅游产业开发和“世博之旅”产品开发,优化旅游发展环境,培育会展旅游,
整合各方旅游资源,开拓、吸引各行业国内外会议来沪举办。积极推动旅游业与商业、
197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农业、工业、科技、文化等产业融合,不断丰富旅游产品,做大旅游产业群。加快旅
游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旅游集散中心、旅游景区道路交通指引标志等配
套设施建设。推进旅游信息化,积极引导旅游电子商务和中介服务网站的发展,促进
长三角区域旅游合作,构筑长三角都市旅游圈。
(八)抢占数字文化高地,推动文化及创意产业发展
引领数字媒体技术创新发展,大力推动网络文化、文化创意和新兴媒体等文化产
业新业态的发展,鼓励文化企业跨领域、跨地域合作发展,鼓励文化企业在专业细分
领域做精做深。加快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动漫游戏等文化内容产业发展。
促进有线、地面、卫星、移动电视广播传输系统的数字化改造和建设,加快电台、电
视台数字化系统建设。大力发展手机流媒体、移动电视、交互式网络电视等新闻媒体
建设。推动数字出版、发行。大力推动版权交易、文化产权交易、文化产品和服务进
出口贸易、演艺经纪、文物艺术品拍卖等服务。开展动漫游戏、影视传媒、数字出版
等领域衍生品的开发、促进广告业的发展。
积极发展文化及创意产业。重点发展以工业设计、建筑设计、时尚设计等为表现
形式的设计创意服务业,以影视制作、出版策划、文艺创作等为表现形式的文化创意
服务业,以软件、网络信息服务等为表现形式的网络与信息创意服务业。积极推进创
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创意产业园区建设。
(九)以专业化、规模化为方向,大力发展专业服务业
发展律师、会计、审计、咨询等专业服务业,鼓励中外专业服务机构在沪设立机构,
形成与国际化大都市建设相匹配的规模大、层次高、专业化的专业服务业。大力发展
经济咨询、规划咨询、投资咨询、科技咨询、工程咨询、管理咨询、决策咨询等咨询
服务。推进为专利、商标、版权、软件等提供的代理、转让、登记、鉴定等知识产权
服务。鼓励就业中介和创业咨询及培训等人力资本中介服务。推进资信调查与评级等
信用服务。大力推动仲裁、评估、质量检验等其他专业服务。加快上海广告业发展。
(十)推动产业融合,积极发展与制造业密切相关的生产性服务业
大力支持总集成总承包、专业维修服务、融资租赁、节能环保服务、科技研发服务、
咨询服务、商务服务、设计创意等与制造业密切相关的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大力推进
技术推广、技术转移、技术经纪、科技交流、科研支撑条件共建共享,以及产品质量
认证和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服务。加快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十一)以满足居民消费、扩大社区服务为抓手,推动居民服务业发展
加快餐饮、大众化早点、理发、沐浴、维修服务、家政服务、废旧物资回收等居
民服务社会化发展。加大社区生活性消费网点建设力度,提高为居民消费的服务能力,
198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推动居民消费服务业。充实为老服务、家庭服务等服务内容,推进惠民数字社区建设,
推进安居型的居民服务业发展。
(十二)满足多层次人才需求,推进教育培训业发展
营造宽松的政策环境,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丰富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层次,充分满
足不同人群的培训需求。鼓励发展办学起点高、理念新、与国际接轨的各种专业资质
培训;打造产学研合作链,大力推进职业技术培训、继续教育培训;推进学习型城市
建设,大力开展社区教育、远程教育等教育服务项目;将招收留学生作为国际服务贸
易的重要内容,积极扩大上海留学生教育的规模。规范上海非学历教育培训市场,参
照国际标准,建立教育培训方面的质量管理体系,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依法自主
发展。
(十三)依托医疗水平优势,推进医疗保健服务业发展
引进国际知名品牌医疗资源合资合作,鼓励社会参与,兴办高水平医疗机构,提
升医疗服务能级。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不同需要的健
康保险产品。促进本市医疗机构与国际医疗保险机构合作。发展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
积极推进社会化、专业化康复、护理服务。培育心理健康保健及多样化、个性化的卫
生保健延伸服务。
(十四)满足人们体育健身需要,大力发展体育服务业
加快体育服务业的标准化建设。大力发展训练竞赛、健身娱乐、体育培训等体育
本体产业和体育转播、体育彩票、体育广告、体育用品产销等体育相关产业。大力发
展体育竞赛表演、产品研发、健身指导、场馆运营等体育服务。
四、优化服务业布局,培育上海服务业发展载体
(一)通过分类指导,形成区域差别化的布局导向
发挥重大基础性、功能性设施和项目的引导作用,统筹协调、分类指导、优势互补,
既要依托区域优势产业和调动区县积极性,提升区县产业发展能级,又要围绕主要服
务业功能区集群发展新型服务业,优化上海服务业空间布局,形成适应市场、各具特色、
优势互补的服务业发展格局。
——中心城区。重点发展商务、商业服务业,体现国际化大都市的繁荣与繁华,
形成以商务楼宇及宾馆为载体,以区位优势和现有产业集聚为基础、以知识和智力密
集高端服务业领域集群发展为主的服务业发展格局。主要布局高科技含量、高人力资
本投入、高附加值、高产业带动力、高开放度的金融、航运、会展、旅游、文化等现
代服务业,重点布局商务商业、创意时尚、科技研发、知识经济、交通物流、信息服
务等服务业,努力打造集中体现上海国际大都市形象的现代服务业。
199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郊区。推进郊区城市化发展,打造生态宜居城区,建设服务功能相对完善、
分流中心城区功能,以轨道交通和高速路网连接的郊区新城。重点布局与制造业密切
相关的生产性服务业、口岸服务业、科教服务业、现代农业服务业和商旅文休闲服务
业。围绕上海重大产业基地、国家级高新技术园区以及市级、区级工业园区,重点布
局面向制造业的生产性服务业。围绕海港、空港等口岸资源,依托功能性、枢纽型、
网络化交通基础设施,重点布局物流园区和专业基地。依托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国
家级开发区,建设科技创新区;依托各大学园区,发展教育培训、科技研发等科教服
务。围绕上海的主要农业板块、农业园区等,发展农业科技服务、体验农业、观光农业、
农产品贸易等农业及延伸服务。
(二)围绕“四个中心”发展目标,着力打造战略性、功能性的现代服务业发展载体,
逐步形成上海服务业发展重点区域
——外滩-陆家嘴金融贸易核心区。依托外滩及陆家嘴地区金融要素市场集聚的
优势,结合黄浦江两岸开发和外滩沿线功能调整,进一步完善商业、交通等配套设施,
重点发展以中外银行、保险及资产管理等企业为主的金融服务业,强化和提升金融、
商务、休闲功能,努力建设成为上海历史风貌和现代文明完美结合、经典的高档商务区,
基本建成层面多、功能强、辐射广的上海金融中心的核心功能区。
——国际航运与保税物流核心区。依托洋山深水港区和外高桥保税区,通过整合
国际航运产业和物流产业,建立以市场信息为基础、产业配送为主业、现代仓储为配套、
多式联运为手段、商品交易为依托的运行体系,实现多种运作功能的集成,提供国际性、
高效率的物流配套服务,努力建设成为具有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国际转
口贸易等四大功能、亚太地区乃至世界最大的物流园区之一,成为国际航运中心的核
心功能区。充分发挥北外滩的区位优势和现有基础,依托上海航运交易所等功能性机构,
大力发展航运金融与保险、仲裁公证公估、信息服务、人才培训等服务产业,成为上
海国际航运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
——浦东空港临空服务业核心区。以浦东国际机场为依托,以完善的基础设施和
便捷的交通为纽带,实现生产、技术、资本、贸易、人口的聚集,形成多功能服务业
集聚区域,并承担引导发展现代制造业以及空港物流、会展、国际交往、体育休闲等
功能。重点包括运输产业链(客运、货运)、制造产业链和民航综合服务产业链,同时
大力发展关联产业如金融保险、信息咨询、商务餐饮、住宅开发、高新技术产业及传
统的制造业。
——虹桥商务区。依托虹桥综合交通枢纽建设,建设上海国际贸易中心新平台和
核心区。吸引和集聚国内外企业总部、外事机构和国内外贸易机构,营造更好的交通
200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环境、生态环境、数字信息环境,提供为国内外企业和机构服务的商务服务、展览采购、
现代物流以及相关的信息服务、专业服务、总部经济、宾馆服务等经济形态,成为上
海西部地区带动经济发展的增长极,推动长三角城市群和区域一体化加快形成。
——浦东世博-花木国际会展集聚区。以长三角地区场馆面积最大、设备最先进、
服务环境良好的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为依托,以陆家嘴地区和世博会地区拥有的一大
批良好硬件设施为基础,吸引国内外著名的公司入驻浦东,加强国内外文化交流,举
办国际国内一流的专业性和综合性大型展览和会议,努力建设成为全国乃至环太平洋
地区著名的国际文化交流、商务办公、会展旅游集聚区之一。
(三)按照构建新型产业结构的思路,建设各具特色的服务业发展载体
——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以改善商务环境为核心,加快建设以高端商务楼宇集聚
为主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MCBD)。依托交通枢纽和信息网络,以商务楼宇为载体,
将相关的专业服务配套设施合理有效地集中,在一定区域内形成空间布局合理、功能
配套完善、交通组织科学、建筑形态新颖、生态环境协调,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具有
较强服务业集群功能的区域,努力降低上海的商务成本。
——创意产业园区与文化产业园。利用老厂房、老仓库等房地资源,布局以现代
工业设计和科技创新服务等为主体的创意产业群,建设景观功能、生态功能、经济服
务功能和谐统一的创意产业园区,实现园区、社区和城区的互动;推进建设一批文化
产业园区,加快文化产业基地和区域性文化产业群建设。
——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通过对上海各大产业基地、国家级高新技术园区以及
市级工业园区的二次开发,打造具有示范效应的科技型、物流型、产业型、综合型生
产性服务业功能区,为制造业企业延伸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提供空间载体。
——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和专业园区。针对服务外包正成为全球资本转移的新趋势,
大力发展业务流程外包和知识流程外包,充分发挥服务外包示范区综合示范功能,重
点发展信息、金融后台、人力资源、生物医药研发、动漫设计等专业园区,形成服务
外包示范区和专业园区共同发展、错位竞争的格局。
——物流园区和专业物流基地。推进重点物流园区建设,提升物流园区功能,促
进保税物流发展。结合上海先进制造业布局,大力发展为制造业生产服务的专业化物
流基地。结合上海商业服务业连锁发展,大力发展物流加工和供应链平台。
——信息服务业产业基地和园区。以综合性国家高科技产业基地建设为契机,推
动现有市级软件产业基地、数字内容产业园及信息服务外包产业园区的建设,加快产
业集聚步伐。在国家认可的开发区内,加快动漫、互动娱乐、多媒体、电子商务、网
络增值服务等基地建设。在有条件的地方,建设独具特色的信息服务专业园区。
201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农业科技服务区。集聚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中介组织的农业科
技服务网络和农村科技服务队伍,整合和集成区域农业科技资源,形成全方位、多层
次的农业科技信息的收集、传递、分析和发布体系,形成农业科技服务区。
——大学科技园区。深入推进大学校区、科技园区、公共社区的相互合作、协调、
融合、共同发展。促进校企合作,集聚创新资源,建设高新技术转移、孵化平台,形
成特色产业带,推进产业结构升级。推动科技园成为高校学生创新创业的重要基地,
探索创新人才培养新途径。鼓励大学科技园与所在区域文化、教育、旅游等领域的多
层次渗透与融合。
(四)既体现国际化大都市繁荣与繁华,又体现人民安居乐业,在全市范围内形成
特色鲜明、层次分明的商业布局
——体现繁荣与繁华的大都市商业。大力发展地标性都市商业中心,通过集群式
形态建设、多业态集中发展,进一步完善一批市区商业中心经营服务功能,优化结构
布局,美化生态环境,发展地标性的都市商业中心,成为上海商贸业发展的重要标志
和支撑。保护发展特色商业街区,通过与传承城市历史文化和发扬特色相结合,形成
特色购物、特色休闲服务和彰显历史文化底蕴为主的特色商业街区,满足特色消费需求、
提升城市品位、美化城市景观、促进产业发展,成为商贸业发展的新亮点。大力推进
轨道交通商业,利用轨道交通站点地下空间,与地面商业设施的互动和错位开发,适
应汽车进入家庭消费习惯变化需求,完善各类轨道交通站点商业服务设施的配套。
——体现安居乐业的生活性商业。加大对商业的投入力度,在积极发挥社会资源
的基础上,强化政府对商业布局的指导和管理。配套发展新城商业,根据新城规划,
形成与新城总体布局、功能定位、产业结构、文化景观相协调的新城商业。合理布局
新市镇商业,依托新市镇风貌定位、路网交通、人口规模、产业基础,构建综合服务
型、产业主导型、交通枢纽型、现代居住型等新市镇商业。加快建设郊区商业商务中
心,依托产业和人口集聚,结合轨道交通站点和高速公路网络建设,规划建设辐射周边、
面向长三角、服务全国的郊外商务商业区。加快完善社区商业,根据上海市《社区商
业设置规范》,建设和改造社区商业中心、居住小区商业、街坊商业、邻里生活中心等
社区商业,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求。
五、推进上海服务业发展的重点举措
(一)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增强服务业辐射力和国际化水平
一是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力度,促进服务业拓展国际市场。鼓励外商投资服务业。
鼓励服务业开展多层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鼓励企业通过“引进来”和“走出去”,开
展包括资本合作、品牌共享、技术交流、管理创新、网络互通等灵活多样的国际交流
202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与合作,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通过跨国并购获得新技术、新市场、新资源并积累全球经
营运作能力。二是大力推进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立足高端,重点拓展业务流程外包
和知识流程外包,努力占据服务外包制高点。积极承接离岸外包,吸引跨国公司投资
上海服务外包行业,吸引领袖级、专业标志性、知识密集、成长性好的全球服务外包
100强企业进驻,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努力提高上海服务外包业的国际竞争力。三是
拓展服务半径和辐射范围,提升上海服务业“三个服务”的能力。扩大上海金融中心、
航运中心、贸易中心的辐射影响。加快建设公共基础性项目,加快推进机场、港口等
重大功能性基础设施建设,增强集散和辐射功能。增强上海郊区节点城镇面向长三角
的服务功能。加快长江黄金水道功能开发,促进上海服务业服务范围延伸和辐射到长
江中上游腹地。通过深化CEPA合作框架,加强沪港服务业领域的合作。四是进一步
完善投资环境,吸引国内知名企业集团总部、跨国公司与地区总部落户上海。加快落
实《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发〔2008〕28号),进一步明确
国内知名企业集团总部的认定标准,扩大认定范围,有序发展不同类型的总部经济。
积极吸引国内外知名的行业协会、国际顶级专业服务机构、中介机构落户上海。
(二)引入信息技术以及先进经营理念,推动服务业创新
一是运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充分发挥信息化在经济发展中的引领带
动作用,推进信息技术在传统服务业领域广泛应用,激励传统服务业企业引入信息技
术以及新理念、改造业务流程、更新经营技术、变革经营业态。二是增强信息技术对
现代服务业创新的推动作用。围绕服务业发展重点领域,运用信息技术支撑服务手段
多样化、服务产品个性化,拓展服务范围,提升服务效率,建立服务行业信息内容的
增值服务体系。三是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的经营方式和规则。掌握服务业领域的国际惯
例和规则,提高服务业公共管理水平。推动企业运用世界贸易规则,提升应对竞争的
能力。
(三)加强要素市场体系建设,形成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定价中心
大力发展联合产权交易所、知识产权法庭、航交所、海事法庭等中介服务平台。
进一步完善银行间拆借市场、外汇交易中心、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
货所等金融要素市场。加快发展黄金交易所、钻石交易所、石油交易所、环境能源交
易所等非金融类要素市场的资源集聚。扶持发展物流资源交易中心和农产品中心批发
市场。探索建立品牌交易和碳排放交易等新型要素市场。依托洋山保税港区、外高桥
保税区、临空保税产业园区等,大力吸引进口要素贸易市场的集聚,形成以较高关税
及非关税壁垒产品为主的全国性进口要素市场。基本形成以资本、货币、货物、服务、
技术产权、人才各类要素市场为核心的大市场体系。
203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四)大力促进制造业和服务业的融合发展,提高资源配置能力
一是提高企业的系统设计能力、资源集成能力、设备成套能力、贸易服务能力以
及提供“解决”方案的能力,鼓励制造业企业从制造加工环节向研发设计、品牌营销
等环节延伸,推动大型工业企业向总承包商和集成服务商发展。二是采取“转型、提升、
新建”方式,突出产业转型升级、产业链延伸和功能完善,促进生产性服务业为主的
园区“二次开发”。三是以调整、改造和提升为重点,推动中心城区老工业基地发展生
产性服务业,提升投资、管理、研发设计、营运中心、人力资源、市场调研、数据分
析等功能。四是以盘活土地资源为重点,调整优化土地管理政策,拓展生产性服务业
发展空间。五是针对产业关键性和共性技术,搭建国际、国内和全市公共技术服务业
和交流合作平台,提高生产性服务业对先进制造业的渗透带动力。
(五)加快推进服务领域深化改革,形成多种所有制企业共同发展的竞争格局
一是打破行政区划和行业垄断。配合国家推进电信、铁路、民航、公用事业等垄
断行业管理体制改革,打破行业垄断,对竞争性领域的国有服务企业实现股份制改造,
有效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鼓励企业之间的联合,促进资本、产权、人员自由流动,实
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形成层次分明、结构均衡、体系完整的服务业产业集群。二
是建立健全服务业现代企业制度。顺应国际趋势,逐步提高现代服务业组织化、连锁化、
规模化、信息化、现代化程度,并加强国际营销和实施品牌战略,增强服务企业的能
级;积极利用现代金融市场,通过股权联合、资本联合、技术纽带、管理纽带等机制,
建立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三是打造龙头企业,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服务业
企业集团。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和社会资本力量,搭建投融资服务平台和公共服
务平台,促进本市服务业企业壮大。积极支持龙头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企业到国
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展览展销、市场调查等活动;为企业出国考察、培训、谈判、
建立销售网点、维修网点、国际采购、国际招投标、收购企业、引进国际人才开辟快
速通道,为龙头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六)大力实施品牌战略,提升服务业国际竞争力
以企业为主体、政策为导向,大力发展服务业品牌,重点培育国家名牌,积极争
创世界名牌。健全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对企业品牌发展的指导和服务。制定上海知名
品牌培育规划,明确培育对象、目标,帮助品牌企业解决品牌发展中的难题。发挥品
牌建设专项资金作用,支持服务业龙头企业的品牌国际化发展。发挥公共品牌研究机
构的作用,建立共性技术服务网络,解决企业品牌发展中的关键技术障碍。加快发展
信息咨询、现代传媒、电子商务等品牌服务中介,提高服务业企业的竞争力。
(七)形成灵活的人才引进、培养和保障机制,增强服务业发展的智力支撑
204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大力引进和培养服务业发展所需要的各类人才,以高素质人才推动高水平发展。
加快培育一批创业型的领军人才,加大基础人才培养力度,加强岗位职业培训,为现
代服务业的发展输送更多合格高技能人才。积极构建宽松的人才引进环境。调动各方
力量,在住房、医疗等方面,强化人才奖励与保障制度。
(八)完善公共服务,营造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政策环境
一是简化项目审批环节,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制度,
鼓励和支持各类资本进入法律、法规和规章未禁入的现代服务行业和领域。二是加强
知识产权保护,逐步形成覆盖全国的知识产权服务网。三是支持行业协会等中介服务
机构发展,鼓励建立行业联盟。支持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在政府产业政策辅导与解读、
行业发展信息共享、咨询评估、教育培训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四是加强技术标准、
统计工作。加快生产性服务业、信息服务业标准化工作,制定技术先进性服务业外包
企业认定标准;完善现有服务业统计体系,建立上海服务业统计信息定期报告制度,
进一步提高完善制造业企业向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统计跟踪体系、现代服务业集聚区
统计信息平台、会展业、时尚产业等新兴产业统计体系。
205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上海服务贸易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
沪府发〔2009〕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服务贸易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九月七日.
上海服务贸易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
服务贸易是指跨境进行服务交易的商业活动,主要体现为服务进出口、商业存在
和自然人移动等贸易形式。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是国际贸易的共同组成部分。加快发
展服务贸易,是中央的重要战略部署,也是上海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四个中心”
建设的内在要求。为了更好地促进上海服务贸易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商务部和上海
市人民政府关于共同推进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的合作协议》要求,特制定本规划纲要,
规划期限为2009年至2020年。
一、上海服务贸易发展现状和面临形势
(一)上海服务贸易发展现状
上海作为我国重要的经济中心和改革开放前沿,依托产业、区位、人才等优势,
服务贸易发展水平在全国位于前列,正在成为亚太地区重要的服务贸易中心城市。
1.服务贸易进出口持续增长
根据上海服务贸易国际收支(Balance. of . Payments,简称BOP)统计,近十年来,
上海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从2000年的79.1亿美元增加到2008年的735.7亿美元,年
均增长率达32.1%,高于同期上海货物贸易进出口增长率,高于同期上海第三产业增加
值增长率,也高于同期全国服务贸易进出口增长率,对全市经济贸易发展的贡献程度
206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不断提高;上海服务贸易进出口占全国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的比重从2000年的11.2%
上升到2008年的24.2%,是国内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最大的省市;上海服务贸易进出
口规模与其他国际大都市的差距不断缩小,在全球服务贸易发展格局中的地位不断提
高。
2.服务贸易商业存在不断发展
商业存在是指通过跨境设立的企业向当地消费者提供服务的服务贸易形式。随
着外资对上海服务业投入的增加和上海服务企业海外投资步伐的加快,上海商业存
在形式的服务贸易不断发展。上海服务贸易外国附属机构(Foreign. Affiliates. Trade. in .
Services,简称FATS)统计,直接反映了上海服务贸易商业存在。其中,内向FATS统
计主要记录了外国公司在上海设立的分支机构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外向FATS统
计主要记录了上海企业到境外投资形成的分支机构在当地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上
海服务贸易FATS总收入从2000年的58亿美元增加到2008年的301.1亿美元,其中,
内向FATS从2000年的46亿美元增加到2008年的256.3亿美元,外向FATS从2000
年的12亿美元增加到2008年的44.8亿美元。
3.服务贸易自然人移动日趋活跃
自然人移动是指一国(地区)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身份进入另一国(地区)提供
服务的服务贸易形式,如外国专业技术人员来华提供服务、我国劳务人员出国务工等。
目前,关于自然人移动的统计体系还有待完善。据不完全统计,到2008年底,持有“在
沪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在沪就业的外国人累计达到近7万人次;本市持工作签证出境
的人员累计达到22万人次。2008年,上海个人劳务出口18.7亿美元,进口10.9亿美元。
从个人劳务出口国别与地区来看,美国是上海劳务第一大输出地,香港地区和日本分
别为第2、3位。个人劳务进口国(地区)主要为香港地区、澳大利亚和美国等。
4.服务贸易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服务贸易覆盖行业广、涉及部门多、协调难度大,上海经过多年探索和实践,逐
步明确了“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并举”的外贸发展思路;建立了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
联席会议,加强政府各部门间的协调沟通;与国际统计标准接轨,建立了上海服务贸
易统计指标体系;鼓励研究机构、专家学者积极开展服务贸易领域研究,每年出版《上
海服务贸易发展报告》;积极贯彻落实服务业对外开放,争取各项先行先试政策;积极
推进服务外包等服务贸易新兴模式的发展;积极鼓励服务贸易企业做大做强,“走出去”
开拓国际市场;鼓励服务贸易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发展壮大等。2008年7月5日签署
的《商务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共同推进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的合作协议》,对上海
服务贸易发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207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二)上海服务贸易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未来五到十年,服务贸易对全球经济贸易发展的推动作用将进一步增强,我国服
务贸易全面发展的格局将基本形成。上海具备加快服务贸易发展的诸多有利条件,上
海服务贸易发展前景广阔。
1.全球服务贸易格局重新调整
经历本轮经济周期调整后,未来五到十年,全球经济一体化水平将进一步提高,
信息技术、新能源等科技成果的广泛应用将使全球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升级,以服务
业为主导的新一轮国际产业转移将为发展中国家带来历史性机遇和挑战。今后,全球
贸易的竞争将更多地体现于服务贸易的竞争,服务贸易自由化将成为贸易自由化进程
的重要内容,国际服务贸易规则将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全球服务贸易将获得更好更快
的发展,发展中国家可以从中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和贸易收益,同时服务贸易国际竞
争也将日益加剧。
2.国家高度重视服务贸易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服务贸易发展,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大力发展服务贸
易”,把发展服务贸易确立为我国国民经济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商务
部专门成立了服务贸易司,推进全国服务贸易发展工作,并把服务贸易发展工作确立
为中国特色商务工作的重要抓手。国家34个部委参加的服务贸易跨部门联系工作机制
已经建立和运作。全国各省市越来越重视服务贸易发展工作,社会各界对加快发展服
务贸易逐步形成共识;服务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程度越来越高,服务业进一步深化改革、
扩大对外开放,越来越多的服务企业已经或正在开始参与国际竞争、开拓国际市场。
3.上海具备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诸多有利条件
未来五到十年,上海将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导的产业结构,为上海服务贸易发展
提供坚实的产业基础。上海“四个中心”建设和国际大都市建设框架基本形成,《国务
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
的意见》进一步为上海服务贸易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举办,
将发展壮大一批服务贸易企业,培育锻炼一批服务贸易人才,为打造“上海服务”品
牌提供契机,极大提升上海城市形象和国际知名度。上海进一步服务长三角、服务全国,
将使上海成为联系国内和国外两个服务贸易市场的重要枢纽。
4.上海服务贸易发展面临的主要挑战
目前,上海服务贸易发展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但与发达国家(地区)和世界整
体水平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在国际竞争中面临严峻挑战。首先是产业基础有待加
强。上海服务业总体发展水平有待提高,服务质量和附加值较低,本土服务企业缺乏
208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国际市场开拓的渠道和经验,直接导致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不强、服务贸易结构不合理。
其次是政府服务和促进体系相对滞后。相对货物贸易多年形成的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
和政策体系,政府针对服务贸易发展尚未建立系统的服务和促进体系。第三是专业人
才严重短缺。人力资源是服务贸易发展的第一资源,但上海服务贸易高级专业人才储
备不足,特别是本土企业人才短缺较为严重。
二、上海加快服务贸易发展的重要意义
上海加快服务贸易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突破资源环
境承载能力制约、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继续发挥上海在全国的带动和示范作用
的必然选择。
(一)有利于促进上海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服务贸易具有附加值高、贸易摩擦少、解决就业多、对环境友好等特点。推进服
务贸易发展对提高现代服务业发展水平、调整产业贸易结构、提供更多更好就业岗位、
提高企业和居民收入、拉动内外需增长、加快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
提升城市生态生活和投资环境等促进上海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有利于上海“四个中心”建设
服务贸易发展,将为上海“四个中心”建设提供有力支撑,可以在提升产业能级、
经济水平和服务功能等方面实现重点突破,有力促进上海“四个中心”建设。
(三)有利于增强上海对长三角乃至全国的服务功能
上海是我国服务贸易发展最快最好的地区之一,加快推进上海服务贸易发展,有
利于增强上海的示范、辐射和服务功能,带动长三角、全国服务贸易的发展;有利于
加快长三角区域一体化进程,增强长三角的国际竞争力,并通过区域联动实现全国服
务贸易发展格局的优化。
(四)有利于打响“上海服务”乃至“中国服务”品牌
上海服务贸易发展要在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打响“上海服务”的品牌,形成一批
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服务贸易企业,使上海成为全球服务贸易的重要节点城市,从而进
一步打响“中国服务”的品牌,提高我国服务贸易的国际市场份额,提升我国在全球
服务贸易格局中的地位。
三、上海服务贸易中长期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围绕上海推进“四个中心”建设的重大战略,抓住国内外服务贸易加快发展的历史性
机遇,以2010年上海世博会为契机,充分发挥上海比较优势,以提升服务贸易国际市
209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场竞争力和培育“上海服务”品牌为中心环节,把服务贸易发展作为今后十年上海经
济贸易发展的重点,把上海建设成为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示范引领城市。
(二)发展目标
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不断扩大。2010年,上海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争取突破1000
亿美元大关;2015年,在2008年基础上翻一番,达到1500亿美元左右;2020年,在
2015年的基础上力争再翻一番,达到3000亿美元左右。2009~2020年,上海服务贸易
进出口占本市国际贸易总额的比重持续稳步提高,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继续保持全国
领先地位,成为亚太一流的服务贸易中心城市。
服务贸易结构不断优化。继续保持运输、旅游服务贸易等传统服务贸易的规模;
逐步扩大金融、保险、专有权使用费和特许费、文化、教育、体育、医疗保健、专业
服务等新兴服务贸易领域的服务出口;不断提高与货物贸易相关的商贸服务、计算机
和信息服务、工程承包与建筑服务等领域的贸易附加值。到2020年,力争实现上海服
务贸易进出口基本平衡。
商业存在、自然人移动等形式服务贸易的发展水平不断提升。进一步吸引国际知
名服务企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营运中心和研究开发中心等入驻上海,提高服务业
外资企业的质量,提升其经营服务水平。加快支持有条件的服务企业“走出去”,鼓励
企业逐步扩大对外投资规模,使境外商业存在规模明显扩大,企业跨国经营水平逐步
提高。鼓励发展更多的专业型、技术型自然人流动,尤其重视通过自然人移动提高上
海服务业发展水平、培养服务贸易专业人才。
“上海服务”品牌逐步形成。促进上海服务贸易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品牌意识,
在运输、金融、保险、旅游、计算机和信息、专业服务等行业率先培育一批品牌企业,
在国际市场上逐步树立“上海服务”的品牌。
四、上海服务贸易发展重点领域
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按照巩固优势、发挥特色、挖掘潜力的原则,对12个上海
服务贸易发展重点领域分类指导、重点促进。
(一)运输服务贸易
1.发展方向
结合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充分发挥上海靠近国际主航线及长三角集疏运体系
的优势,降低国际集装箱中转成本,鼓励我国外贸集装箱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转运,
把上海建设成为亚太航运服务重要提供基地和国际重要物流枢纽。
2.重点举措
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体系,拓展航运服务产业链,加大对航运金融服务发展的促进
210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和支持力度,积极发展多种航运融资方式,不断完善航运服务功能。加快建设国际航
运发展综合试验区,探索建立与国际通用,办法接轨的口岸通关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国
际航运相关业务支持政策,提高航运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加快推进国际物流业的发展,
重点扶持一批在国际市场上已经形成一定影响力的品牌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积极推
动其产品和服务进入国际市场。
(二)旅游服务贸易
1.发展方向
形成以吸引入境旅游为重点、境外商业存在为突破、自然人流动和过境消费为重
要补充,四大创汇领域并进的旅游服务贸易发展格局。在继续发展壮大传统国际旅游
业的同时,重点扶持网上旅游、会展旅游及旅游纪念品的开发等,使旅游服务贸易成
为上海最具活力的经济增长点之一。
2.重点举措
进一步扩大“上海旅游节”等知名会展的国际影响力;以上海世博会举办为契机,
培育国际会展品牌;大力发展邮轮经济,加快发展国际体育赛事旅游,积极开拓国际
高端旅游市场;重视重大旅游项目和旅游公益性设施的建设;进一步推进长三角旅游
一体化发展;加强旅游管理部门、会展场馆、酒店、航空、旅行社等相关行业之间的
合作协调。策划、推介好上海城市形象,增强旅游集散能力,加大特色旅游纪念品开
发和营销力度。
(三)金融、保险服务贸易
1.发展方向
大力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积极稳妥推动金融和保险服务对外开放进程,
提高金融和保险服务水平,提升金融和保险服务出口的国际竞争力。稳步开展跨境贸
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积极扩大进出口货运险和国际再保险业务,扩大金融、保险服务
贸易进出口规模,形成与未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相适应的金融、保险服务贸易规
模和水平。
2.重点举措
积极稳妥推动包括证券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等在内的金融市场对外开放进
程。提升国内金融机构的服务素质和竞争能力,大力吸引境外机构和企业在境内发行
债券、上市和兼并收购,并积极搞好投融资咨询服务。大力发展数据处理、客户服务
和信用评级等金融外包服务,扩大承接境外金融、保险机构外包业务的规模。抓住跨
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启动的有利条件,创新涉外金融服务产品,拓展金融服务市场。
研究建立境外人民币回流机制,探索为境外人民币提供适当的投资管理渠道。促进长
211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三角地区资金流动,为长三角地区贸易发展提供有力支持。进一步完善政策,加强服
务,吸引外资金融机构入驻上海,逐步扩大境外机构参与上海金融市场的比例和规模,
扩大国际开发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的规模,积极推动境外企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
积极扩大进出口货运险,高度重视拓展中资企业对外投资、国际贸易、国际合作中的
保险业务,加快开发和改进适应国际贸易需要的保险产品。吸引国际知名的再保险公
司在上海经营,吸引境外再保险人来沪交易,积极探索开展离岸再保险业务。鼓励中
资金融保险机构“走出去”,在全球化进程中提高服务质量。
(四)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贸易
1.发展方向
加快发展计算机和信息技术服务产业,重点发展离岸信息技术外包,培育一批重
点软件出口企业。推进国际交流与合作,拓展软件外包高端业务,促进计算机和信息
服务业与其他产业的互动融合发展,形成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出口与其他服务贸易出口
互相促进的局面。
2.重点举措
不断优化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环境,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政策并及时配套落实,
科学规划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出口产业布局,加快建设独具特色的专业基地、园区;积
极倡导企业自主创新,大力支持企业发展高端外包业务,政策聚焦培育一批重点软件
出口企业,以上海软件外包国际峰会等知名展会为载体,搭建开展国际合作交流的有
效平台;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依托校企合作机制,加快软件外包中高端人才培养。
(五)与货物贸易相关的商贸服务
1.发展方向
形成若干在亚太乃至全球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与货物贸易相关的商贸服务提供商
和服务品牌,扩大跨国采购和销售服务规模、延伸产业链、提高附加值,带动其他相
关服务贸易的发展,成为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的重要支点。
2.重点举措
加快国有商贸服务企业改革步伐、鼓励民营商贸服务企业发展;加强对商贸服务
企业的金融服务;支持商贸服务企业开发先进业态、应用先进技术和管理模式、拓展
国际营销渠道;支持商贸服务企业品牌化经营;大力支持上海商贸服务企业在国外的
商业存在;支持商贸服务企业开展国际电子商务;加强对商贸服务企业的信息服务;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加强区域合作。
(六)工程承包与建筑服务贸易
1.发展方向
212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增加附加值较高的总承包项目比例,以工程承包与建筑服务带动设计、咨询、劳务、
机电设备等出口,同时以机电等设备出口带动制造业、服务业重点领域总集成、总承
包形式的服务贸易发展,进一步增强上海工程承包与建筑服务的国际竞争力,成为全
球工程承包与建筑服务主要出口地之一。
2.重点举措
支持工程承包与建筑服务企业开拓海外市场;争取国家支持,加强银行、保险机
构对工程承包与建筑服务企业的政策支持;鼓励金融、保险机构创新服务,提供适合
对外工程承包与建筑的产品;对于符合国家支持条件的大型工程项目、带动性强的项目、
资源能源开采型项目、高附加值项目等提供政策支持和优惠;设立对外工程承包融资
担保和风险保障专项基金;尽快形成一批专业特点突出、技术实力雄厚、国际竞争力
强的对外工程承包与建筑服务的大企业、大集团;政府积极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七)专业服务贸易
1.发展方向
扩大专业服务的对外开放,提高专业服务水平,加强专业服务的执业标准国际化,
培育专业服务的比较优势,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加强专业服务自律,培育一批
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专业服务品牌。
2.重点举措
扩大专业服务业的对外开放,学习借鉴著名外资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和咨询公司
等专业服务公司的营销技术、服务标准和管理经验,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加快
引进和培养专业服务人才,提高各类专业服务水平,并逐步培育重点专业服务领域(特
别是管理咨询、会计服务和律师服务等)的比较优势。充分发挥各类人力资源中介机
构的市场配置作用,鼓励和培育专业服务贸易人才中介机构。推动有关国家和地区的
专业市场开放,支持本土专业服务企业扩大跨境服务。
(八)专有权使用和特许经营服务贸易
1.发展方向
扩大上海专有权使用和特许经营服务出口;实行创新本土化和市场国际化,加大
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和信息安全管理力度;以市场机制引导上海专有权使用和特许经营
贸易;平衡专利申请与贸易市场分布之间的关系,提升专利的转化率和推广率。
2.重点举措
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和信息安全工作力度;加快知识产权的产业化过程,推
动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利用各种资金资源,重点扶持专利和专有技术对外许可、
国际技术咨询和服务,鼓励上海企事业单位向国外和港澳地区申请专利;建立知识产
213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权使用和特许经营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完善中介服务机构和体制;加强对专利代理人
涉外业务的培训。
(九)文化服务贸易
1.发展方向
以构建综合服务平台为手段,以市场化运作为方式,以扩大开放、促进合作为目的,
大力支持、培育和发展重点文化出口企业,大力推进长三角区域文化出口协作,重点
发展文化信息服务贸易、数字出版服务贸易、动漫服务贸易,加快发展演艺服务贸易、
影视服务贸易、出版服务贸易、印刷服务贸易,促进文化出口产业发展,将上海全面
建成我国文化“走出去”的战略基地。
2.重点举措
利用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政策优势和外高桥区位优势,争取国家文化、金融、
进出口等政策先试先行,争取落户一批重点文化贸易企业,打造全方位支持国内文化
企业、文化服务和产品走向国际市场的文化服务贸易、版权贸易平台。完善文化经纪、
版权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和体制,鼓励和支持文化经纪、版权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开
展业务。开展促进上海文化“走出去”专项研究,建立上海市文化“走出去”专项扶
持资金,支持有实力的出版机构做大做强外向型出版业务及出版服务。鼓励上海企业
在境外设立出版物营销机构。帮助文化贸易企业对接各项优惠和奖励政策。形成重点
领域发展对策,改善文化服务贸易薄弱环节。将传统文化、海派文化与国际文化相结合,
建立文化出口品牌。
(十)教育服务贸易
1.发展方向
实施“引进来,走出去”战略,进一步提高教育开放水平,提高教育服务创新能
力和竞争能力,努力将上海建成亚洲地区具有影响力的教育服务中心城市之一。
2.重点举措
实施“留学上海”计划,吸引更多国家的学生来沪留学。探索引进优质教育资源
新途径和利用境外教育资本新举措,加快提升全市教育服务整体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探索建立上海教育服务国际集团,加强国际教育服务市场研究与拓展。提高金融等服
务贸易专业人才的国际化培养程度,积极引进境外高端、紧缺服务贸易专业人才。同时,
选派优秀服务贸易专业人才赴海外培养,完善相关专业资格证书的培训。鼓励有条件
的教育机构开展境外办学,为产业和投资实施“走出去”战略服务,建立健全相关制
度和法规,完善教育服务贸易支持和服务体系,为教育服务贸易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十一)医疗服务贸易
214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1.发展方向
加快发展与国际社会互动融合的医疗服务贸易,大力推动医疗服务领域的国际合
作与交流,把上海建设成为亚洲一流的医疗中心城市,全面提升医疗服务、医疗管理、
医疗技术、医疗人才的国际化水平,不断增强上海医疗服务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
2.重点举措
推进建立高层次、多元化、宽领域的医疗服务国际合作项目,加大国际尖端医学
人才和技术的引进力度,扩大医学对外教育尤其是中医药对外教育的招生规模,鼓励
大型医疗机构和国外医学中心建设远程咨询会诊系统,积极发展涉外医疗保健服务,
开展适应境外人士需求、符合国际标准的涉外医疗保健服务。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大
力发展旅游医疗,加快培育发展管理模式、服务模式与国际接轨且具有一定规模的涉
外高端医疗机构。发挥中医药资源的独特优势,力争在境外具有中医药发展良好条件
的国家和地区合作开办若干个中医医疗机构。引进以认证为基础的国际医疗服务评价
标准。完善医疗服务贸易相关的税收、土地、价格、外汇、商业医疗保险等配套政策
支持。
(十二)体育服务贸易
1.发展方向
加快体育服务产业改革进程,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大国际市
场拓展力度,提高体育服务的国际竞争力;充分利用国内外市场的联动,培育和引进
国际知名体育赛事、健身娱乐项目,探索职业体育国际化发展道路。
2.重点举措
吸引一批国际体育组织、世界品牌公司的国际总部或分支机构落户上海,积极引进、
大力培育国际知名的体育赛事、健身娱乐项目、体育庆典活动,尽快造就一批具有较
高品牌形象和国际竞争力的体育服务企业集团。加大体育活动的品牌化工作力度,延
伸体育产业链。加强国际体育组织任职人员的培养,加大对运动员、教练员等为主体
的体育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进一步完善与体育产业紧密相关的政策法规,优化体
育产业发展环境。
五、上海服务贸易发展战略措施
围绕上海服务贸易中长期发展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配合重点领域发展举措,今
后五到十年,上海服务贸易发展主要做好夯实发展基础,建立和完善政策体系、统计
体系、贸易促进体系、政府服务体系等四大体系,加强区域交流与国际合作等战略措施,
实现上海服务贸易又好又快发展。
(一)夯实服务贸易发展基础
215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全面提升上海服务业现代化和国际化水平,不断提高上海服务业国际竞争力,为
服务贸易发展提供良好的产业基础。重点培育和发展一批实力雄厚、具有国际市场开
拓能力的服务贸易企业,优化服务贸易主体结构。加大服务贸易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
进力度,落实和完善各项吸引和培养服务贸易人才的政策,建设和认定一批上海服务
贸易人才培训基地,加快服务贸易人才队伍建设。
各部门、各区县、各行业加强服务贸易理论、政策和动态的学习、研究和宣传,
引导社会各界更加关注服务贸易、熟悉服务贸易、支持服务贸易发展。加快上海与服
务贸易发展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平台建设。重视生活环境、生活品质的提高,
建设开放包容的社会文化,形成服务贸易发展良好环境。
(二)完善服务贸易相关政策体系
把推进服务贸易发展作为今后五到十年本市经济贸易工作的重点,充分把握浦东
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与部市合作发展服务贸易的契机,制订出台促进上海市服务贸易全
面发展的政策文件和具体实施细则,设立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逐步完善促进上海
服务贸易发展的政策措施体系。重点包括积极争取服务贸易税收优惠试点政策、支持
服务贸易企业扩大出口、培训人才、开拓国际市场、提高服务质量、打造服务品牌、
创新服务方式;支持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积极争取服务业深化改革、进一步扩大开放的先行先试,推进服务业对外开放,
鼓励支持服务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科学合理地简化自然人移动的行政审批
程序等。
(三)深化服务贸易统计体系
贯彻落实国家服务贸易统计制度和管理办法,结合上海服务贸易发展情况和统计
工作特点,学习借鉴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标准和发达国家(地区)经验,进一步深化和
完善上海服务贸易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调查办法。做好以服务贸易BOP统计和FATS
统计为主体的上海服务贸易基础性统计;扩展运输服务、软件出口、服务外包、文化
贸易、教育服务贸易等服务贸易专项业务统计;建立上海服务贸易综合评估体系,不
断提高上海服务贸易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四)增强服务贸易促进体系
积极鼓励企业参加涉及服务贸易内容的国内外知名展会;重点支持办好上海软件
外包国际峰会等本市服务贸易品牌展会,提升办会规格和国际化水平;整合资源,将“上
海服务贸易网”等建成企业交流合作的平台,实现网上信息发布、项目对接、人才交
流等功能;充分发挥服务贸易协会等中介组织在协调企业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加强
对外交涉、维护企业权益、加强信息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216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五)建立政府综合服务体系
探索建立“各部门紧密配合,市、区县联动,政府和企业紧密联系”的上海服务
贸易综合服务体系。市级各部门依托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联席会议机制,共同研究制
订服务贸易发展规划、政策措施等。各区县将服务贸易管理工作延伸到第一线,市、
区县之间形成便捷化、扁平化、网络化的服务贸易服务体系。依托行业管理和政策措施,
政府各部门要与服务贸易企业建立制度化的联系机制,并依托相关行业协会等中介组
织及时了解服务贸易发展情况和变化趋势。探索建立上海服务贸易预警机制。协调部
门管理,提高上海服务贸易便利化水平。做好服务贸易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
(六)加强区域合作与国际交流
加强与长三角和全国其他兄弟省市的合作交流,支持打造“中国服务”整体品牌。
不断加强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的服务贸易交流与合作,主要包括深化与港澳
地区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框架下服务贸易领域的合作,积极开拓与台
湾地区服务贸易领域的合作,积极发展与欧美日等服务贸易主要贸易伙伴、与东盟等
签订有服务贸易自由化协定国家(地区)的合作交流。
217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上海市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专项规划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
2005〕2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务院信息办联合发布的《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
规划》(发改高技〔2007〕1194号),以及《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十一五”
规划》(沪府发〔2007〕23号)确定的目标任务,我们组织编制了《上海市电子商务发
展“十一五”专项规划》。该规划已报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专项规划
当前,全球电子商务日趋活跃,业务模式不断创新,我国电子商务正以前所未有
的速度发展。“十一五”期间,上海电子商务应当顺应这一发展趋势,把握上海经济结
构调整及城市信息化发展的需要,在自觉服从国家战略、主动服务上海发展、贴近社
会需求的过程中加快发展。.
根据全国《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十一五”
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在深入分析本市电子商务发展的现实基础和发展趋势的基础上,
编制本规划。.
一、现实基础与发展趋势.
(一)现实基础.
“十五”期间,上海通过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网络通信服务水平、加快推
进信息技术应用,有力支撑了电子商务的持续、快速发展。2005年,全市电子商务交
易额达到1623亿元,其中BtoB电子商务交易额占交易总额的比重达到91.6%。同时,
218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本市在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建设、应用普及、相关产业培育和环境营造等方面也取得了
长足进步。电子商务在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经济运行效率、方便市民生活等方面的作
用日益显现,全社会对电子商务的认知程度和应用水平明显提高,为“十一五”期间
电子商务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1.支付、物流、信用、安全建设取得明显进展,电子商务发展支撑体系初步形成.
电子支付环境日益改善,全社会对电子支付的接受度不断提高。银行卡跨行交易
网络逐步完善,银行卡自动取款机(ATM)、银行卡受理终端(POS)的跨行交易全面
实现,网上银行的服务功能进一步拓展,持卡消费比例处于全国领先水平;上海口岸
税费电子支付系统初具规模,“付费通”支付系统为市民缴付各类公用事业费提供了便
利的支付手段,一批为企业和个人提供第三方电子支付服务的机构陆续出现。.
物流服务水平显著提升,支撑电子商务应用发展的物流服务体系逐步形成。现代
物流业规模和效益不断提高,物流支撑体系日渐完善,洋山港等一批综合交通基础设
施建设取得重大突破;电子口岸等物流信息化建设不断深化,口岸通关效率和物流信
息服务水平明显提高;重点物流园区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支撑支柱产业和连锁商业
的现代物流配送体系逐渐形成,一批国内外知名的物流企业落户上海,多种所有制物
流企业共同发展的格局基本形成。电子商务配套物流环境逐步完善。.
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取得明显进展,电子商务应用的信用环境逐步改善。以市场化、
专业化为导向的个人与企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相继建立,初步营造了全社会知信用、
守信用、用信用的良好环境;电子商务行业协会、投诉服务中心等中介组织的建立,
促进了电子商务的行业监督、行业自律、服务规范和诚信建设,初步建立了电子商务
投诉服务、争议解决机制。.
安全认证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全社会信息安全意识普遍增强。信息安全测评、等
级保护等制度逐步完善;数字证书、应急防范体系等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加快;
发布《上海市数字认证管理办法》,“十五”期间上海CA中心累计发放各类数字证书
57万张,在电子商务安全认证方面发挥了较大作用。.
2.企业信息化水平普遍提升,电子商务应用基础进一步夯实
企业信息化意识增强,信息化投入力度逐步加大。办公自动化、财务管理等基础
管理软件在各类企业广泛应用,计算机辅助设计(CAD)、企业资源计划(ERP)、供应
链管理(SCM)、客户关系管理(CRM)等应用系统在大中型企业推广应用,覆盖了企
业的产品设计、生产、销售各环节。企业信息化的普及与深化,促进了企业电子商务
应用的快速发展,BtoB电子商务交易额从2003年的458亿元增长到2005年的1486亿
元,占全市电子商务交易总额的比例持续保持在90%以上。.
219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3.电子商务应用领域不断拓展,龙头企业的主导作用日益显现
随着各类电子商务运营企业不断涌现和电子商务应用领域不断拓展,网络化的生
产经营与消费方式逐步形成。钢铁、机电、医药等行业BtoB电子商务平台的建设带动
了大批企业的信息化建设与电子商务应用;在网上购物、数字娱乐、交易服务、旅游
服务等领域涌现出一批知名的BtoC、CtoC电子商务运营企业,使电子商务逐步融入了
市民的日常生活。.
4.电子商务应用发展环境明显改善,创新能力不断增强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法规,积极推进地方立法研究,加强
市场监督与管理、建立统计与信息发布制度,电子商务政策法规环境建设取得初步进展。
加快推进行业中介组织、企业信息化促进机构的建设,实施企业信息化示范工程,开
展电子商务创业园试点和相关宣传培训,公共服务环境明显改善。.
在线交易、电子支付、电子认证等技术与产品在电子商务领域的研发与应用取得
一定进展。面向行业、区域及中小企业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模式初步形成。
电子商务产品与服务的创新能力逐步提升,自主发展态势日渐显现。.
“十五”期间上海电子商务发展虽然取得阶段性成果,但在促进城市服务功能提升、
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主要表现在: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发展
不平衡,普及与深化应用的水平亟待提高;以第三方服务为主的电子商务服务业态发
展相对比较薄弱,尚未形成规模优势;电子商务支撑体系还不能全面满足电子商务快
速发展的需要,仍需进一步深化建设;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法规环境不够健全,电子
商务交易纠纷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公共服务尚需完善,监管与服务的工作合力有
待进一步增强。.
(二)发展趋势.
1.互联网的发展和新兴信息技术的应用,将为电子商务的创新发展带来机遇.
随着下一代互联网、新一代移动通信、无线射频识别(RFID)等关键技术的应用
和普及,电子商务的技术支撑手段更趋丰富,将进一步降低电子商务的进入门槛和经
营成本,丰富电子商务的形式和内容,拓展电子商务的发展模式与创新空间,推动各
类电子商务运营企业依托更先进的网络基础设施,提供高效、便捷、人性化的新型电
子商务服务。.
2.电子商务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将加速形成服务经济新业态
“十一五”期间,上海将积极推动三二一产业共同发展,在加快服务业发展中推进
结构调整,形成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电子商务作为与经济全球化和全球信息化
相适应的一种经济运行方式,与产业发展的融合不断深化,将有效推动商贸流通等传
220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统产业的改造升级,支撑金融、贸易、物流等领域新业态的创新发展,促进社会经济
活动向集约化、高效率、高效益、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3.电子商务服务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新兴产业,将逐步成为上海国民经济发展新
的增长点
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与社会专业化分工的不断加速,企业的运作、管理模式
和人们的工作、生活、思维方式都在发生巨大转变,基于网络的各类外包服务逐渐被
企业广泛接受,各类软件企业、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纷纷涉足电子商务服务,电子商务
服务模式不断创新与丰富,面向企业和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服务范围不断拓展。随着电
子商务运营企业整体实力不断增强,电子商务服务市场规模将不断扩大,电子商务服
务业将成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呈现出广阔的发展空间,促进上海国民经济
新一轮发展。.
4.电子商务应用日趋普及和深化,政府在环境建设中的作用日益显现
随着全社会对电子商务依赖程度的逐步提高,传统商务环境下的企业运作、市场
监管、公共服务面临新的挑战,迫切需要加快改善电子商务的发展环境,特别是在交
易规范、税收征管、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亟需政府通过完善政策法规、加强示范
引导等手段,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市场秩序,优化支撑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从而更
好地保护和激发全社会应用电子商务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二、发展思路和主要目标.
(一)发展思路.
“十一五”期间,上海电子商务发展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大力推进信息
化与工业化融合的要求,围绕贯彻“四个着力”、实现“四个率先”、建设“四个中心”
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目标,立足于提升城市服务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提
高经济运行效率和质量,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和社会公众为应用主体,以激发
电子商务应用主体的积极性、培育电子商务市场需求为核心,以营造良好的电子商务
发展环境为基础,鼓励发展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积极促进电子商务的模式创新、管
理创新和技术创新,推动电子商务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领域的广泛应用,不断壮
大电子商务服务业,增强电子商务对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支撑和带动作用。.
(二)主要目标.
到“十一五”期末,上海电子商务发展继续保持国内领先水平,电子商务年交易
额超过3400亿元,年均增长率达到16%以上。电子商务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方式,
电子商务服务业成为新兴的重要产业,以电子支付、现代物流、信用服务、安全保障
为主要内容的应用支撑体系基本健全,以争议解决、法律援助、市场监管、第三方服
221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务等为重点的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完备,电子商务应用能级和企业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
电子商务模式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能力明显增强,电子商务应用、产业和环
境协调发展的格局基本形成,全社会普遍享受电子商务发展带来的实惠与便利。.
三、主要任务和重点引导工程.
(一)主要任务.
1.深化电子支付、现代物流、信用服务和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完善电子商务支撑
环境.
(1)完善电子商务支付体系。鼓励银行推广和完善电子银行服务业务,拓展在线
服务功能,推广电子钱包、手机支付等新型支付产品,形成由网上支付、移动支付、
固话支付以及其他支付渠道构成的综合支付体系,为社会公众和企业提供更加安全、
可信、便捷的电子支付服务。鼓励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充分利用“付费通”支付
系统、上海口岸电子支付系统等已有成果,培育以电子商务支付为主要业务的第三方
服务机构,为个人、企业的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一站式”电子支付服务。.
(2)优化电子商务物流服务体系。积极发展以电子商务为导向的城市配送物流,
结合重点物流园区和专业物流基地的建设,合理布局建立公共配送中心和配送网点,
进一步优化中心城区物流的交通组织和管理,逐步形成区域配送和集中配送相结合的
城市配送物流网络体系。重点发展以第三方物流为标志的制造业物流,运用电子商务
手段促进物流外包,实现社会化、专业化的配套物流服务,提高制造业物流效率。大
力发展口岸物流,深化电子口岸建设,逐步规范物流各环节公共信息交换标准,促进
各类多式联运物流信息资源的整合,拓展口岸物流服务腹地,提高口岸物流效率和竞
争力。发挥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的整合优势,支撑和拓宽电子商务的应用。.
(3)构建电子商务信用服务体系。在全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整体框架内,探索建
立电子商务信用服务数据共享机制。以医药、汽配、食品等行业的电子商务信用服务
为试点,鼓励行业电子商务平台运营企业建立内部交易信用管理制度,鼓励行业协会
探索建立行业交易信用服务系统并逐步加以完善。倡导电子商务交易的实名登记制度,
推广信用产品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的应用,防范交易风险。.
(4)健全电子商务安全保障体系。在全市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框架内,积极引导电
子商务企业强化安全防范意识,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与评估机制,加强网络与信息
安全防护,提高电子商务系统的应急响应、灾难备份、数据恢复、风险监控等能力,
确保业务和服务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完善数字认证、密钥管理等电子商务安全服务功能,
进一步规范电子认证服务,促进异地认证、交叉认证,推广数字证书、数字签名的应用。
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要求,加强重点领域电子商务应用的安全监管,以及重要系
222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统的风险评估和安全测评。.
2.普及深化电子商务应用,加快电子商务服务业发展.
(5)深入推进以中小企业为重点的企业信息化建设,不断提升企业信息化水平。
按照工业向园区集中、产业向园区集聚的思路,以园区为载体,全面推进园区管理信
息化,带动园区企业信息化建设。推动全市国家级开发区和市级工业园区全面实现信
息化管理,分阶段推进各类产业园区的信息化建设。继续实施制造业信息化示范工程,
带动全市制造业信息化建设。制定企业信息化指导规范和配套促进措施,引导各类中
小企业及信息化水平较低的传统企业合理配置信息化资源,积极推行信息化服务外包
模式,降低应用成本。.
(6)加强骨干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带动相关产业的电子商务应用。鼓励电子信息、
汽车、精品钢材、石油化工、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领域的骨干企业在加快企业信息
化建设的基础上,深化电子商务应用,拓展国际经贸交往与技术合作,开拓国际市场。
充分发挥骨干企业在采购、销售等方面的带动作用,以产业链为基础、以供应链管理
为重点,促进上下游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协同,提高产业的市场反应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7)深化服务领域的电子商务应用,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以2008年北京奥运会
和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举办为契机,引导金融、物流、商贸、旅游、会展、信息服务
等行业发展面向企业、消费者的电子商务应用,加快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开展电子商务,
鼓励移动商务、在线娱乐等电子商务新型服务模式的发展。充分利用社会保障卡、公
共交通卡、付费通、市民信箱、公共信息亭、社区信息苑等已有成果,拓展电子商务
应用范围和服务内容,营造社会公众应用电子商务的便利环境,带动服务业电子商务
应用的深化。.
(8)积极推进农业与农村电子商务应用,助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实施“为
农综合信息服务千村通工程”,基本实现为农综合信息服务网络和相关服务设施在行政
村的全覆盖,方便广大农民获取涉农服务信息、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积极开展农村信
息化普及培训,培育和建设一支农村信息员队伍,普遍提高广大农民的电子商务应用
技能。积极搭建农产品网上交易平台,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
农业经营大户利用网络全面、快捷地发布供求信息,引导农民以市场为导向生产优质
农产品,开展网上交易。.
(9)强化政府电子商务应用,促进电子政务与电子商务协调发展。加快电子政务
建设,重点推进直接面向企业和公众服务的电子政务应用,带动企业信息化和电子商
务应用。在政府采购、重大工程招标等领域率先应用电子商务,逐步提高政府部门应
用电子商务的广度和深度,发挥政府的示范带动作用。积极倡导政府部门采用基于网
223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络的业务外包服务、信息技术外包服务,带动电子商务服务业的发展。.
(10)加快推动行业电子商务应用,推广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模式。在先进
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重点领域,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模式,
扶持一批沿产业链、供应链展开,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第三方行业电子商务平台的发展,
促进行业信息资源共享,有效降低行业内中小企业的技术和投资风险以及电子商务应
用成本,带动行业电子商务应用普及,提高行业电子商务应用的整体水平。.
(11)加快发展电子商务服务业,形成上海国民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扶持一批在
国内具有一定领先优势的电子商务运营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鼓励电信运营商、软件
企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商转变服务模式,发展新型的电子商务增值服务。吸引国
内外电子商务运营企业特别是总部型的电子商务运营企业落户上海,努力使上海成为
中外电子商务运营企业的总部集聚地和营运中心。促进基于网络的交易服务、业务外
包服务、信息技术外包服务等电子商务服务业态的加快发展,提升本市电子商务服务
业的整体竞争力。形成电子商务服务业与电子商务应用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
3.加强电子商务创新能力建设,优化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
(12)提高电子商务创新能力。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适用的电子商务应
用技术、商务模式、管理经验,集成各种相关资源,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
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研发与应用创新机制,提高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
力,加强电子商务模式创新、管理创新与技术创新的融合。.
(13)优化市民网上创业服务环境。积极宣传电子商务经营理念,广泛开展面向市
民的电子商务创业技能培训,鼓励市民进行网上创业。积极引导和鼓励电子商务平台
运营企业提供网上创业岗位,丰富市民的创业就业渠道。继续推进电子商务创业园建设,
为入驻园区的网上创业者提供配套齐全、服务便捷的创业环境。.
(14)健全电子商务专业化咨询服务体系。支持专业咨询服务机构的发展,积极开
展电子商务应用规划、需求分析、技术选型、投资评估、应用培训、项目监理、绩效
评价等服务,形成一批覆盖各行业、多层次的电子商务应用,贯穿整个应用实施过程
的专业化咨询服务队伍。鼓励企业结合行业特点和应用需求,积极采用专业化咨询服务,
增强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的科学性,提高项目实施的成功率。.
(15)完善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服务机制。充分发挥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的作用,切
实加强行业自律,形成公平交易、诚实守信的行业规范。积极开展电子商务活动中知
识产权保护的研究,加强相关的法律服务。逐步建立以电子商务投诉服务、法律援助、
争议调解、失信惩戒为核心的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服务机制,营造电子商务投诉便捷、
处理高效的服务环境。.
224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16)推动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依托现有信息化建设成果,推动BtoC(含
CtoC)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实名认证、电子支付、电子
交易数据保存、信用服务等各类公共第三方专业化服务,结合争议调解、先行赔付等
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服务机制建设,为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提供便捷的服务支撑,降
低企业应用成本,增强消费者应用电子商务的信心,并为政府实施行业服务与监管提
供技术支撑。.
(17)加强电子商务市场监管。发挥公安、工商、税务、文化、信息化、通信管理
等政府部门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监管职能,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监督管理规范,建立协
同监管机制,加强对电子商务从业人员、企业、相关机构的管理,加大对网络经济活
动的监管力度,维护电子商务活动的正常秩序。.
(二)重点引导工程.
1.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建设引导工程.
支持电子支付、电子认证、交易数据保存等电子商务关键环节第三方服务平台的
建设;支持以电子口岸平台、陆上货运公共信息平台等建设成果为基础,以物流信息
共享交换为核心的现代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支持专业化服务机构开展电子
商务信用服务试点,探索政府部门、征信机构、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间的电子商务
信用数据共享与服务的实现形式,逐步建立电子商务信用服务模型。.
2.电子商务创新发展引导工程.
支持无线射频识别(RFID)、加密与电子认证、移动支付等新技术在电子商务领
域的应用以及电子商务服务模式的创新;支持基础电信运营商、电信增值业务服务商、
内容服务提供商和金融服务机构等相互合作,开展移动电子商务应用,发展面向不同
类型客户群体的新型服务模式。.
3.第三方电子商务专项引导工程.
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专业化第三方行业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支持服务于中小企业
电子商务应用的第三方ASP(应用服务提供)平台建设,同时鼓励大企业自营的电子
商务平台发展成为面向本行业的、独立的第三方平台,鼓励条件较好的电信运营商、
软件供应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商开展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
4.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引导工程.
支持行业组织建立电子商务投诉服务网络和信息系统,规范投诉服务流程,建立
配套保障制度,开展电子商务先行赔付试点;支持BtoC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支持行业组织、成熟的行业电子商务平台运营企业结合行业特点和应用需求,合作开
展面向企业的“行业电子商务应用培训与体验”活动、面向市民的“电子商务进我家”
225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活动。.
5.政府电子采购平台建设引导工程.
研究制定政府电子采购管理办法,加快建设集中采购、分级管理的全市统一政府
电子采购平台,覆盖市、区两级,涵盖政府采购预算、审批、交易、支付、征信等各环节,
实现政府采购部门、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银行、财政、税务、工商、监管机构之
间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为各级政府部门提供采购信息发布、交易、支付、信用、
监管等服务,逐步扩大政府电子采购范围。.
四、主要保障措施.
(一)建立电子商务协同推进工作机制.
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完善由市信息化职能部门统
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参与的电子商务推进机制,协调推动本市电子商
务又好又快地发展。各区县政府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积极推
进区域内电子商务发展。.
(二)加强电子商务政策法规的配套完善.
积极开展电子凭证、电子合同、交易安全、信用服务、规范经营等方面相关政策
法规的研究、制定工作,探索建立电子商务发展状况评估体系,完善电子商务统计制度。.
促进又快研究制定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扶持政策,经认定符合条件
的电子商务运营企业,可享受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相关扶持政策;
加大在电子商务应用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的投入,保障对重点引导工程的资金支持;
鼓励和吸引境内外投资机构加大对本市电子商务运营企业的投资力度,拓宽电子商务
投融资渠道。.
(三)加大电子商务标准体系建设力度.
鼓励企业、相关行业组织、高校及科研机构积极参与国际、国内标准的制修订,
加强在线支付、安全认证、电子单证、现代物流等电子商务配套技术地方标准和行业
规范的研究、制定工作,建立标准符合性测试和评估机制,加大标准和规范的应用推
广力度。.
(四)加强电子商务宣传和人才培养.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多途径、多形式地加大对电子商务的宣传力度,增强企业和
公众的电子商务应用意识。广泛开展电子商务知识普及和应用技能培训,完善各类电
子商务继续教育和在职培训机构,引进优秀培训项目,提高全社会电子商务应用能力。
完善电子商务相关学科建设,鼓励各类教育机构与成熟的电子商务运营企业合作开展
教学实践,多渠道培养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各类高级专业人才和复合型人才。.
226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五)开拓电子商务领域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加强长三角地区电子商务领域的交流与合作,逐步形成区域电子商务发展协调合
作机制,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行业组织间、企业间的全方位协调沟通平台,推进数
字认证、电子支付、信用服务、物流信息共享、纠纷解决服务等在长三角地区的跨省
市协作和应用。开展各种形式的国内、国际研讨与交流,支持各类企业加强国内外业
务合作,引进先进技术和新型商务模式开展电子商务活动,开拓国内外市场,不断拓
宽电子商务发展空间。
227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上海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沪府发〔2007〕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十一五”期间是上海全面落实、自觉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着力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关键时期。按照中央对上海发展的定位,着眼
于实现“四个率先”要求和建设“四个中心”大局,着眼于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和全
国发展的大环境,推进上海现代物流业发展对于率先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形成以
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增强城市国际竞争力具有十分重
要的意义。
现代物流业是运用信息技术和供应链管理方法,对分散的运输、储存、装卸、搬运、
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进行系统整合和一体化运作的复合型产业,
也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中央九部门《关于促进我国
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和《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上
海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实施纲要》,结合“十五”上海现代物流业发展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十五”上海现代物流业发展简要回顾
“十五”是上海现代物流业发展较快、城市物流功能显著增强、物流服务水平不断
提高的五年。《上海市“十五”现代物流产业发展重点专项规划》的实施,有力地推动
了本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一)物流业规模和效益不断提高
228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十五”期间,物流业增加值保持平稳较快增长。2001年至2005年,物流业增加
值从628.6亿元增加到1175.5亿元,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保持在13%左右。物流货
运量持续扩大,2001年至2005年,货物运输量从5.4亿吨增加到6.9亿吨,年均递增
6.3%;港口货物吞吐量从2.2亿吨增加到4.4亿吨,年均递增18.9%,其中集装箱吞吐
量从634万标准箱增加到1808万标准箱,年均递增30%;航空货邮吞吐量从80.4万吨
增加到221.6万吨,年均递增28.8%。上海港货物吞吐量和集装箱吞吐量已位居世界第
一和第三,浦东国际机场货邮吞吐量也跻身全球前十强。与此同时,全社会物流成本
逐年下降。据统计,2005年全市物流总费用与生产总值的比例为15.5%,比2001年下
降近1个百分点,企业流动资产和商品库存周转速度有所加快,经济运行质量不断提高。
2001-2005 年上海现代物流业发展情况表
指标 单位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物流业增加值 亿元 628.6 703.4 770.1 985.3 1175.5
物流业增加值占全市
生产总值比重
% 12.7  13.0  12.3  12.2  12.9
货物运输量 亿吨 5.4  5.9  6.4  6.6  6.9
港口货物吞吐量 亿吨 2.2  2.6  3.2  3.8  4.4
集装箱吞吐量 万标准箱 634  861  1128  1455  1808
航空货邮吞吐量 万吨 80.4  107.5  139.8  193.6  221.6
(二)现代物流支撑体系日渐完善
“十五”以来,上海加强了支撑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设施、信息、政策三大平台建
设。功能性、枢纽型、网络化的综合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取得重大突破,洋山深水港一
期正式开港,外高桥港区四、五期建成,浦东国际机场二跑道投入运营,高速公路网
初具规模,浦东铁路建设和内河航道改造进展顺利,为促进物流业发展奠定了良好基
础。物流信息化建设跃上新台阶,“大通关”平台和电子口岸建设不断深化,上海口岸
通关效率和物流信息服务水平明显提高;电子标签及标准化立体仓库、自动拣选设备
等物流技术装备得到逐步推广和应用,提高了物流运作效率。物流政策和环境不断优化,
市政府制定的《关于上海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中,明确了支持现代
物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相关行业协会开展了物流企业综合评估试点和物流师资
格认定等,努力营造良好的物流业发展环境。
(三)重点物流园区开发建设稳步推进
“十五”期间规划的四个重点物流园区开发建设,已经取得了实质性进展。深水港
229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物流园区以洋山深水港一期工程建设为依托,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洋山保税港区已经
封关运行;外高桥物流园区以全国第一家保税物流园区建设为标志,率先开展了“区
港联动”试点;西北综合物流园区以发挥市内外陆路集散功能为重点,已成为连锁商
业和医药物流配送的集聚区域;浦东空港物流园区以建设上海国际航空枢纽为契机,
正在逐步形成航空产业与物流业联动的发展格局。随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发展,初
步形成了多层次、互补型的保税物流框架,为进一步提升上海城市口岸功能,推动保
税物流发展奠定了基础。
(四)市场主体多样化发展格局基本形成
“十五”以来,通过改造传统国有运输、仓储企业,发展民营物流企业,引进外资
物流企业,以及实现生产流通企业物流社会化等途径,上海物流业已经基本形成多种
所有制市场主体共同发展的格局,第三方物流企业得到了较快发展。全球10大物流企
业和20大船公司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都已进入上海;中海、中远、中储等中央企业通
过整体改造、整合内部物流资源,以上海为基地组建了第三方物流公司;上海本地企
业也通过合资合作等资产重组方式进行流程再造,形成了一批国有控股和民营的物流
企业。通过各类物流企业的专业化服务和运作,支撑相关产业和连锁商业发展的物流
配送体系正在逐渐形成。
“十五”期间上海物流业发展虽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还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
展的要求,与国际上发达城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一是现代物流供需结构性矛盾依然
存在。传统运输、仓储等物流企业经营还比较粗放,运用信息技术和供应链管理方法
的现代物流服务供给能力不足,相当数量的制造业和流通企业的物流需求未能全部释
放。二是物流基础设施的综合配套能力有待提高。部分物流设施建设缺乏统筹,公共
服务和多式联运功能发挥不足,铁路和内河运输利用效率需要提高,物流园区和工业
区内的相关物流功能有待优化。三是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软环境需要进一步提升。部门
和区域分割等体制性障碍仍然突出,物流企业主体作用发挥还不够,物流的专业化程
度和增值能力有待提高,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尚需完善,中高端物流专业人才
仍显不足。
二、“十一五”上海现代物流业发展指导原则
“十一五”期间,上海现代物流业发展要按照全面落实、自觉实践科学发展观,加
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围绕实现“四个率先”、建设“四个中心”的目标,
抓住新一轮国际产业转移和服务外包迅速发展的机遇,立足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依托
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坚持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强化信息化的基础作用和人力资
源的关键作用,加强规划引导,突出服务功能,不断提高服务长三角、服务全国、参
230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与国际竞争的能力。着力强化物流业集约发展,鼓励发展专业化、社会化的第三方物流,
推动本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着力吸引国内外物流资源,推进高层次要素集聚,重点
培育系统集成商和总部型物流企业;着力促进物流业体制机制、管理技术创新,大力
提高信息化网络应用服务水平,切实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着力推进长三角区域物流
联动,进一步加强金融、航运等相关服务支撑,充分发挥上海城市口岸综合服务功能。
“十一五”期间,推进上海现代物流业发展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物流供给与市场需求相结合。在促进传统物流企业向现代物流发展,培
育壮大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同时,引导工商企业释放物流需求,扩大物流服务外包,推
动全社会物流服务向社会化、专业化方向发展,构建现代物流供给与市场需求有效衔
接的发展格局。
——坚持设施建设与发展环境营造相结合。在加快综合交通设施、物流园区等基
础设施建设,构建多式联运网络体系的同时,通过推广物流信息技术、推进物流标准化、
完善物流政策法规、加快物流专业人才培养等软环境建设,实现完备的硬件设施与良
好的发展环境有机结合。
——坚持对外开放与加快自主发展相结合。在进一步扩大开放,积极引进国际著
名物流企业的同时,鼓励国内骨干物流企业在本市集聚,重点支持总部型物流企业,
通过多形式、多层次的合作,加大资源整合力度,促进本市物流企业加快发展,建立
优势互补和协作共进的物流服务体系。
——坚持规划引导与发挥企业主体作用相结合。在进一步加强规划引导,突出公
共服务功能的同时,充分发挥企业在物流市场中的主体作用,创新物流运作模式,不
断提高物流服务水平和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形成规划引导与企业主体共同推动现代物
流业发展的良好局面。
三、“十一五”上海现代物流业发展推进目标
“十一五”期间,上海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到2010年,确立现代物流
业作为上海支柱产业的重要地位,初步建成国际重要物流枢纽和亚太物流中心之一。
物流业增加值年均增速保持在10%以上;物流业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超过
13%;国际集装箱中转比重达到10%左右;全社会物流总费用与生产总值的比例,在
2005年15.5%的基础上下降1~2个百分点。
具体目标是:
——进一步加强物流设施建设。充分发挥海陆空综合交通枢纽优势,加快形成多
式联运有效衔接和保税物流功能充分发挥的集疏运网络。
——进一步强化物流技术支撑。积极促进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和物流装备
231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技术应用,加快形成物流信息技术和装备技术的研发应用高地。
——进一步加快物流主体培育。重点培育和吸引一批服务水平高、国际竞争力强
的物流企业,加快形成各种所有制物流企业有序竞争、相互促进的物流市场格局。
——进一步优化物流市场环境。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强化诚信体系建设,加
快形成统一开放、规范高效、区域协调、符合国际惯例的物流业发展环境。
四、“十一五”上海现代物流业重点发展领域
一方面,继续深化完善设施平台、信息平台、政策平台的建设,提升物流功能。
设施平台重在强化联运网络,努力提高重大功能性设施的利用效率;信息平台重在加
强基础建设,全面提高全社会对物流信息技术的应用程度;政策平台重在增强针对性,
为上海物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另一方面,按照“两个优先”的产业发展方针,
结合上海城市发展、社会需求的阶段性特征和要求,重点推进口岸物流、制造业物流
和城市配送物流发展,提升上海现代物流业的整体水平。
(一)依托功能性、枢纽型、网络化的交通基础设施,大力发展以保税物流为特征
的口岸物流
从提高上海在全球物流网络中的地位和提升上海现代物流业国际竞争力角度出发,
加快推进洋山保税港区建设,大力发展以保税物流为特征的口岸物流。以港口、机场
为依托,促进国际中转物流发展,拓展航运服务产业链;以完善保税物流功能为突破
口,降低口岸物流成本,提高口岸效率和竞争能力;以优化航空、航运、铁路、公路
等运输集散方式为抓手,形成多式联运物流基础设施网络,拓展口岸物流服务腹地;
以提升口岸物流服务能级为重点,吸引跨国物流企业地区总部集聚,扩大口岸贸易规模。
到2010年,基本形成包括国际中转、国际采购、国际配送、国际转口贸易在内的口岸
物流框架体系。
(二)面向上海和长三角制造业升级对现代物流的强大需求,重点发展以第三方物
流为标志的制造业物流
强化为大型产业基地和大型制造业企业配套的物流服务功能,重点发展以第三方
物流为标志的制造业物流。以社会化的物流服务来降低制造业的成本,以专业化的物
流服务来提升制造业的能级,以高效率的物流服务来促进先进制造业的发展。到2010年,
基本形成布局合理、形式多样的制造业物流分拨体系。
(三)适应城市发展和消费升级的要求,积极发展以电子商务为导向的城市配送物流
适应上海城市发展、人口规模扩大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城市
服务功能,积极发展以电子商务为导向的城市配送物流。适应城市道路交通状况,以
信息化、专业化、标准化促进快速、便捷的城市货运发展。选择在城市交通枢纽、对
232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外交通节点建立公共配送中心,在社区服务中心等处建立配送网点,并优化中心城区
物流的交通组织和管理,逐步形成城市公共配送网络。到2010年,基本形成以电子商
务为纽带,区域配送和集中配送相结合的城市配送物流网络体系。
五、“十一五”上海现代物流业发展空间布局
按照创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的要求,结合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布
局基础,有效整合资源,强化集约发展,加快形成上海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合理空间布局。
(一)重点物流园区
进一步加快四个重点物流园区建设,提升物流园区功能,促进保税物流发展。
——深水港物流园区。依托洋山深水港区和临港产业园区,以国际中转、配送、采购、
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为主要内容,着力提升国际中转水平,建设具有保税港区功能优
势的港口综合型物流园区。
——外高桥物流园区。依托外高桥港区和外高桥保税区,以国际贸易、保税仓储
和集拼分拆、国际中转为主要内容,扩大“区港联动”试点规模和效应,建设保税物
流与进出口贸易相结合的区港联动型物流园区。
——浦东空港物流园区。依托浦东国际机场和空港产业园区,以国际快递、国际
中转、国际采购与分拨、物流增值服务为主要内容,大力推进保税物流园区建设,建
设航空产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的航空口岸型物流园区。
——西北综合物流园区。依托桃浦、江桥的陆路货运枢纽,以市内外物流集散功
能为主要内容,结合保税物流中心建设,建设集货运配载、仓储配送、公铁联运、信
息服务、流通加工、展示交易等物流服务于一体的陆路口岸型物流园区。
(二)专业物流基地
结合上海制造业产业基地的布局,大力发展为制造业生产服务的专业化物流,重
点推进四个专业化物流基地的建设。
——国际汽车城物流基地。配合上海国际汽车城的建设,突出为汽车制造与汽车
零配件生产、汽车贸易与营销提供集仓储、配送、运输、包装、加工等为一体的全方
位物流服务,打造为汽车产业配套服务的物流基地。
——化学工业区物流基地。按照上海化学工业区建设和生产的特殊需求,突出为
化工原料、化工产品的配送、分拨和储运提供安全可靠的物流服务,打造专业化的化
工产品及危险品物流基地。
——临港装备制造业物流基地。结合临港新城装备制造业基地的建设,突出为重型
装备产业、船用关键配套装备、汽车整车和关键零部件、物流装备及轨道交通装备等产
业集群提供专业化的装备物流及延伸服务,打造现代化重装备产业特色的物流基地。
233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钢铁及冶金产品物流基地。围绕上海精品钢基地的建设,突出为钢铁产品深
加工、冶金副产品综合利用、冶金设备制造和安装修理业等提供仓储、运输、配送、
销售等物流服务,打造为钢材及冶金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服务的专业化物流基地。
在推进重点物流园区和专业物流基地建设的同时,结合各区县物流业发展的实际,
充分利用现有物流资源,节约和集约使用土地,强化物流业发展与城市规划、产业结
构、节能降耗、交通组织等方面的衔接,合理布局区域性物流基地和配送节点,形成
层次清晰、相互衔接、运作高效的现代物流网络,促进本市现代物流业与区域产业发展、
城市居民生活的需求相适应。
重点物流园区及基地布局图
六、“十一五”上海现代物流业发展主要任务
“十一五”期间,上海现代物流业发展要着力抓好三个关键环节:搭好平台,切实
加强基础设施和物流市场建设;培育主体,努力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市场竞争
主体;建好网络,不断提高物流信息化水平和产业层次。
(一)加快物流基础设施建设
构建以港口、机场设施为核心,公路、铁路和内河航运为依托,高效、便捷的多
式联运物流网络。一是推进洋山深水港区二期及后续工程、浦东机场扩建工程、虹桥
综合交通枢纽、浦东铁路二期、铁路集装箱中心站、长江隧桥工程、内河航道改造等
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公、铁、河、海、空相衔接的多式联运发展。二是进一步扩
展和强化港口、航空运输网络,开辟新的航线,完善国际与国内、干线与支线之间的
衔接,不断提高国际中转物流能力和水平。三是根据长三角地区港口建设规划,同步
234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设计和建设多式联运系统,重点推进水水中转、水铁中转。四是完善相关物流节点的
配套功能,有效发挥本市机场、港口、铁路以及高速公路网等交通设施的辐射作用。
(二)提升重点物流园区功能
以推进保税物流发展为依托,提升重点物流园区的相关功能,带动非保税物流的
全面发展,形成对各种物流资源强大的吸引力。一是加快深水港物流园区的规划建设,
不断拓展保税港区功能优势;进一步发挥外高桥物流园区功能,扩大“区港联动”政
策效应;建设浦东空港物流园区,重点发展便捷高效的空港保税物流;推进西北综合
物流园区陆上货运交易中心和保税物流中心建设,完善市内外陆路物流集散功能。二
是加快专业化物流基地建设,适应上海和长三角制造业升级而产生的统一采购、相关
配套和集中配送等物流需求,为先进制造业提供更为优质、便利的物流服务。
(三)培育物流市场主体
推动物流企业运用现代物流理念,整合运输、仓储、配送、货代、批发、零售以
及信息服务等领域的资源,促进相关行业物流功能整合和服务延伸,加快传统物流企
业向现代物流企业的转变。一是抓住经济社会发展中不断增长的物流需求,积极吸引
国内外物流企业特别是总部型物流企业落户上海。二是支持物流企业开展业务流程、
服务模式、应用技术集成创新,进一步扩大物流市场规模、提升物流服务水平,逐步
建立海外营销渠道。三是形成一批服务水平高、国际竞争力强的物流骨干企业,努力
使上海成为中外物流企业的总部集聚地和系统集成营运中心。
(四)提高物流信息技术应用水平
加强信息技术在物流领域的基础应用,推进各类物流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利用。一
是充分利用信息化建设成果,深化上海电子口岸建设,规范物流各环节公共信息交换
标准,建立以公共信息交换系统为核心,具有供应链管理、业务协同和专业化服务等
功能的现代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实现各类物流信息资源的整合,推动与国内外物
流信息网络互联互通,为长三角地区乃至全国的物流发展提供服务。二是不断提高企
业物流管理信息化水平,促进先进物流信息系统和装备设施的广泛应用,鼓励企业运
用仓储管理系统(WMS)、运输管理系统(TMS)、电子订货系统(EOS)等信息管理系统,
以及自动立体化仓库(ASW)、自动导向车(AGV)、射频识别技术(RFID)等装备技术,
进一步提高物流的速度和效率,降低企业物流成本。三是积极组织相关科研机构、高校、
企业、中介组织进行产学研合作,参与物流前沿技术研制和开发,使上海成为物流信
息技术的研发高地。
(五)加大物流标准化工作力度
以物流信息标准、服务标准和管理标准为切入点,参照国际通行标准,集中精力
235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研究制定一批对上海物流产业发展和服务水平提升有重大影响的物流标准。一是积极
参与相关物流国家标准的研究制定和宣传推广,争取先试先行。二是在本市重点物流
园区和骨干物流企业启动一批物流标准化示范工程,重点推动口岸物流、制造业物流、
城市配送物流标准化示范工程建设,不断提高上海物流标准化的水平。三是建设物流
标准信息库,推进物流标准咨询、实施及认证等配套服务工作,适应物流企业的标准
化服务需求。
(六)完善保税物流体系建设
以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为契机,完善保税物流体系,提升上海城市口岸功能,
促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和贸易中心的建设。一是在加快重点物流园区保税物流发展的
同时,结合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整合,拓展松江等出口加工区的保税物流功能,促进
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从最终产品组装向上游设计研发和下游销售配送等服务领域延伸
产业链,进一步完善保税物流功能。二是推进本市产业基地和市级工业园区内的保税
物流中心和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的建设,逐步形成与上海产业发展相适应的
多层次保税物流体系,以满足不同地区、不同层次的国际物流发展需要。
(七)加快长三角物流联动发展
发挥长三角物流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协调建立利益共享、合作共赢的联动
机制,促进长三角物流联动发展。一是加强物流规划的协调和配合,整合长三角区域
内物流资源,合力推进长江黄金水道建设,合理布局物流设施,努力构建区域一体化
的物流基础设施网络。二是不断推进长三角港口间及相关领域的物流标准化建设,并
争取若干条件成熟的行业标准在长三角地区先行先试。三是以上海电子口岸为依托,
推进物流信息平台对接,逐步向物流商务服务延伸,推进以“属地申报、口岸验放”
为主要内容的区域通关模式改革,实现长三角口岸通关便利化。
(八)营造物流市场环境
按法定程序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规章,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努力营造促进本市
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市场环境。一是制定并实施城市道路货运营运管理和仓储设施等规
范,促进运输、仓储向集约化方向发展,以节约使用土地和有效利用资源。二是注重
涉及民生的物流发展,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逐步实现全市零星化学品专业集中
配送,加大医药物流集中配送力度,降低药品流通费用,同时大力推进冷链物流发展,
确保居民食品消费的卫生安全。三是充分发挥上海航运交易所、陆上货运交易中心的
作用,强化其交易、资信评估和信息服务功能,提升上海在全国物流网络节点的地位。
四是建立全社会物流统计核算制度,强化人才培养、诚信建设、法律咨询等社会服务
配套,加强物流行业信息交流工作,搭建政府与企业沟通的桥梁。
236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七、“十一五”上海现代物流业发展配套政策措施
选准突破口,以点带面,重点突破。大力推进保税港区建设,做好做强保税物流,
推动金融、航运等相关服务业发展;进一步完善口岸功能,着力提供最方便、最快捷
的物流服务,不断提高口岸竞争力;重点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系统集成商和总部型
物流企业,加大专业性人才的培养力度,推进上海现代物流业持续健康发展。为此,
要在规划引导、协调服务、营造环境、人才培养等方面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具体措施。
(一)建立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工作机制
建立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协调机制,形成推进合力,研究相
关政策措施,逐步解决发展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指导推进本市现代物流业持续健
康发展。
(二)改进行政审批和管理方式
按照国家改革货运代理行政性管理的要求,不断优化行政管理方式,扩大货运代
理企业参与面。规范物流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前置性审批,加强对物流企业的经营资质、
经营行为的后续监管和检查,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增强物流市场主体的活力。
(三)完善物流企业税收管理
合理确定物流企业营业税计征基数。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业务外包给运
输、仓储等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国家规定
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计税基数。允许符合条件的、在本市范围内设
立跨区域机构的物流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加强物流专业人才培养
积极引导高校和科研机构与国内外著名物流企业的交流和合作,加强物流专业学
科建设,支持物流先进技术方面的产学研结合,建立校企结合的物流综合培训和实验
基地。鼓励物流企业开展多层次的人才培训,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培养、引进市场
急需的物流专业人才。
(五)积极支持物流企业创新
积极支持物流业务流程创新,对物流领域提供供应链管理、电子商务等服务的企
业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国有大中型制造企
业进行业务外包,采购第三方的物流服务。对改造提升传统仓储、运输等物流系统的
立体仓库、电子标签、物流信息平台等项目,给予融资等方面的重点支持。对为制造
企业提供物流服务的仓储建设项目,可以减免民防工程建设费。
(六)搭建物流标准化研究平台
从提高资源集约化、增强工作有效性考虑,依托本市标准化综合研究机构的工作
237
第三部分|专项规划
平台,进一步构建开放式的研发工作机制,建立覆盖国际国内的物流标准化专家库,
聚集和培养现代物流业标准化人才,积极争取和承接中央有关部门下达的物流标准化
工作任务,为物流标准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七)扩大开放物流市场
积极吸引国际著名物流企业入驻,参与本市物流设施建设和物流市场经营,充分
利用国外先进的物流理念、管理和技术,大力发展物流服务外包。同时,鼓励和支持
本市有条件的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参与投资建设境外物流设施,建立国际物流
渠道。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打破行业垄断和市场分割,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
范有序的现代物流市场体系,为物流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
(八)进一步提高口岸通关服务水平
加快上海电子口岸建设,实现口岸查验监管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优化口岸通关作
业流程,进一步提高口岸通关效率和竞争力。大力推进国际物流企业与上海电子口岸
物流信息平台联网,建设口岸通关与物流信息“一站式”公共服务窗口,通过实行进
出口数据跨部门交换、联网核查和企业网上办理进出口手续等方式,不断完善口岸通
关便利化措施,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九)优化城市配送交通管理
规范货运市场管理,实施城市配送货运车辆的技术标准,通过大力发展城市配送
物流,进一步改善道路交通状况。加强对交通流量的科学组织,适时适度调整货运车
辆在中心城区通行的限制政策,以适应快件运输、商业配送等新型业态的发展需要。
支持节能型、集约化的公共物流配送企业优先发展,对列入城市配送物流重点企业的
物流配送车辆予以优先通行。
(十)发挥物流行业中介组织作用
积极培育和发展物流行业中介组织,充分发挥各类行业协会在政府、企业间的沟
通桥梁作用。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快组建上海市物流协会,体现服务企业的宗旨,
强化信息沟通和中介协调功能,促进物流行业规范自律,推动物流市场有序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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