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违宪审查的确立
1801年1月20日,亚当斯总统任命国务卿约翰·马歇尔出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参议院批准后,马歇尔于2月4日正式到职赴任,但他仍然代理国务卿职务。
同时联邦党人控制的国会又通过了《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正式建立首都华盛顿特区市,并授权亚当斯总统任命特区内42名治安法官,任期5年。1801年3月2日,亚当斯总统提名清一色的联邦党人出任治安法官,马伯里身列任命名单之中。第二天,即亚当斯总统卸任的当天(1801年3月3日)夜里,即将换届的参议院匆匆忙忙地批准了对42位治安法官的任命。后人把这批法官挖苦为午夜法官。
当时正是新旧总统交接之际,约翰·马歇尔一面要向新国务卿交接,一面又要准备以首席大法官的身份主持新总统的宣誓就职仪式,结果因疏忽和忙乱,竟然还有十七份委任令在马歇尔卸任之前没能及时发送出去,而马伯里恰好身列这拨倒霉蛋之中。
对于联邦党人在权力交接前夜大搞以党划线、突击提干的损招儿,新上任的民主共和党总统杰弗逊早已深感不满。当听说有一些联邦党人法官委任状滞留在国务院之后,他立刻命令新任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扣押了这批委任状,并示意麦迪逊将它们“如同办公室的废纸、垃圾一样处理掉”。
接着,针对联邦党人国会在换届前夜的立法,民主共和党人控制的新国会针锋相对,以牙还牙,于1802年3月8日通过了《1802年司法条例》废除了《1801年司法条例》中增设联邦巡回法院的规定,砸了16位新任联邦法官的饭碗。
马伯里虽然家财万贯,但是不明不白地丢失了法官职位,他觉得实在太冤,非要讨个说法不可。
于是,马伯里聘请曾任亚当斯总统内阁总检察长的查尔斯·李为律师,一张状纸把国务卿麦迪逊告到了最高法院。
他们起诉的根据源自《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要求最高法院下达执行令,命令麦迪逊按法律程序交出委任状,以便自己能走马上任。
麦迪逊请内阁总检察长莱维·林肯出任自己的辩护律师。林肯接了案子以后竟然连法院都懒得去,只是写了一份书面争辩送交最高法院,声称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是一个涉及党派权力斗争的政治问题,最高法院管不着这种根本就扯不清楚的党派斗争。
马歇尔大法官以最高法院的名义致函国务卿麦迪逊,要求他解释扣押委任状的原因。谁料想,麦迪逊对马歇尔的信函根本就不予理睬。
因为在三权分立中,最高法院既无军权,又无财权,不能支配社会力量与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行动,是三权中最弱的。
马歇尔大法官陷入了一种左右为难、必输无疑的两难困境,他当然可以正式签发一项执行令,命令麦迪逊按照法律程序发出委任状。但麦迪逊有总统兼美军总司令杰弗逊撑腰,他对最高法院下达的执行令置若罔闻。这样会进一步削弱最高法院的司法权威。
可是,如果马歇尔拒绝马伯里合理的诉讼要求,那就等于主动认输,承认最高法院缺乏权威,也使使最高法院颜面扫地。
1803年2月24日,最高法官以5比0的票数对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作出裁决,首席大法官马歇尔主持宣布了法院判决书。
第一,马歇尔指出:“既然马伯里先生的委任状已由由总统签署,并且由国务卿加盖了国玺,那么,他就已经被任命了;因为创设该职位的法律赋予该官员任职5年,不受行政机关干预的权利,所以,这项任命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赋予该官员各项法律上的权利,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第二,马歇尔论证说:“每一个人受到侵害时都有权要求法律的保护,政府的一个首要责任就是提供这种保护。合众国政府被宣称为法治政府,而非人治政府。如果它的法律对于侵犯所赋予的法律权利不提供救济,它当然就不值得这个高尚的称号。”
第三,马歇尔引证宪法第3条第2款说:马伯里应当去联邦地方法院去控告麦迪逊。如果此案最终从地方法院逐级上诉到最高法院,那时最高法院才有权开庭审理。
第四,马歇尔解释说:起诉人根据的《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与宪法相互冲突,因为它在规定最高法院有权向政府官员发出执行令时,实际上是扩大了宪法明文规定的最高法院司法管辖权限。如果最高法院执行《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那就等于公开承认国会可以任意扩大或者缩小宪法明确授予最高法院的权力。
马歇尔认为,此案的关键性问题在于“是由宪法控制任何与其不符的立法,还是立法机构可以通过一项寻常法律来改变宪法。在这两种选择之间没有中间道路。宪法或者是至高无上,或者它与普通法律处于同一水准,可以当立法机构高兴时被改变。如果是前者,那么与宪法相互冲突的立法法案就不是法律;如果是后者,那么成文宪法就成为人们的荒谬企图,被用来限制一种本质上不可限制的权力。”话说到此,宪法的神圣性已呼之欲出。
接着,马歇尔斩钉截铁地指出:“宪法构成国家的根本法和最高的法律”,“违反宪法的法律是无效的”,“断定什么是法律显然是司法部门的职权和责任”。如果法官不承担起维护宪法的责任,就违背了立法机构所规定的就职宣誓,“规定或从事这种宣誓也同样成为犯罪。”
据此,马歇尔正式宣布:《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因违宪而被取消。这是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第一次宣布联邦法律违宪。
从表面上看,联邦党人马伯里没当成法官,麦迪逊国务卿也没送出扣押的法官委任令,马歇尔似乎输了这个官司。但实际上,马歇尔是此案真正的大赢家。
马歇尔通过此案向国家立法机构国会宣布:不仅宪法高于一切法律,而且判定法律本身是否符合宪法这个至关重要的权力也与立法部门无关。换句话说,立法机构不得随意立法,只有最高法院才是一切与法律有关问题的最终仲裁者。
马歇尔通过此案向国家最高行政部门宣布:宪法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司法部门。因此,司法部门有权判定行政当局的行为和行政命令是否违宪,有权对行政当局的违宪行为和命令予以制裁。
美国独立后27年,美国三权相互制衡实践到此时才真正成形。
因此,政治核心不是专政,不是东风压倒西风,不是一言堂,而是制衡,是妥协,是多元权利利益的平衡。
其实从一开始亚当斯总统就有私心,赶在离任前一晚任命了清一色的联邦党人治安法官,才有杰斐逊和麦迪逊等民主共和党人的不满,而引发此案。
作为联邦党人的马歇尔懂得妥协,从国家利益出发,从制宪先贤的宪政精神中推论出违宪审查这一影响世界的法律思想。
美国在往后200多年中,此案例被引用100多次,违宪审查136项法律无效,成为美国经典案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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