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8月1日起省内的用人单位要按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劳动用工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主体资格、劳动用工情况进行核实并予以备案。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用工备案或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监察机构依照相关管理规定及法规予以查处。
用工备案实行《劳动用工备案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制度,由用人单位保管。用工备案是指用人单位按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劳动用工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主体资格、劳动用工情况进行核实并予以备案的行为。
用工备案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中省直用人单位和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到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备案;市、县(市、区)所属用人单位及在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到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备案;个体经济组织可以到被委托的所在街镇乡或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办理用工备案。
用工备案分为初次备案、变动备案和注销备案。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商注册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所属用工备案管理部门进行初次备案;另外,现有用人单位应于8月30日前到所属用工备案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存量情况进行初次备案。
用人单位在办理初次备案时,应当向用工备案管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其他用人单位依法成立取得的许可证;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职工名册、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等;用人单位用工备案基础信息采集表、劳动合同订立情况管理台账。
按《手册》规定,用人单位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在30日内办理注销备案手续: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合并、分立解散或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监察机构要依法对用人单位用工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用工备案或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监察机构依照相关管理规定及法规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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