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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企业防知识产权陷阱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2/12/17 14:13:51

加工企业防知识产权陷阱
我国加工贸易行业目前面临着较为严峻复杂的形势,接到国外订单是国内外贸加工企业在如此困境中梦寐以求的事情。然而,国内外贸加工企业对于国外委托方的订单“照单全收”,往往忽略了对国外委托方知识产权状况的审核工作,并且通常认为加工的产品如果涉嫌知识产权侵权所造成的责任是由国外委托方负责,与自己无关。如此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导致近年来国内企业在产品出口报关时屡屡被海关查扣,面临知识产权侵权的风险。

  “照单全收”吃苦果

  “能接到订单挺不容易的,也就没多想,还以为照着国外来的订单一五一十地做出来就行了,没想到会侵犯知识产权,不仅货出不去了,我们企业还要被处罚甚至海关备案信用降级。”面对“照单全收”生产的1000多台发电机组全部涉嫌侵犯“ASTARA”商标权而被海关查扣的结果,日前浙江一企业负责人显得有些无奈。

  原来,该企业在接收外国订单时,未确认要生产货物的知识产权是否已得到权利人的授权,就按照订单的要求生产了标有“ASTRA”标识的汽油发电机组,结果1164台发电机组在申报出口时,因涉嫌侵犯“ASTARA”商标权被宁波北仑海关截获,侵权价值高达2084.08万元。

  无独有偶,前不久大连某公司委托宁波某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申报金额为4.3万美元。北仑海关在进行查验时,发现出口的缝纫机上全部印有“TOPBUTTER鄄FLY”商标及图形,涉嫌知识产权侵权因而予以查扣。

  “本公司使用的商标是‘TOP鄄BUTTERFLY’,与‘BUTTERFLY‘并不一样,怎么会涉嫌侵权呢?”货主刘先生十分不解。北仑海关有关负责人解释说,实际上并不是只有与注册商标或图形完全一致的情况才构成侵权。该公司在缝纫机上使用的“TOPBUTTERFLY”商标及图形和权利人在海关备案的“BUTTER鄄FLY”及图形近似,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已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外贸加工频侵权

  这种情况在北仑海关查获的案件当中已不是第一次出现。据统计,今年截至10月,北仑海关共查获涉嫌侵权案件1099起,比去年同期增长12%,查扣涉嫌侵权货物约3933万件,确权价值高达1.26亿元。这其中,国内外贸加工企业由于忽略了对国外委托方所要加工品牌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审核而导致侵权的情况也占到了一定比例。

  不仅仅是北仑海关查获了大量此类案件,其他海关近年来也查获了不少类似案件。此前,中山海关就曾查获过类似的案例:中山某电器有限公司根据巴基斯坦外商要求,为其生产了1600台电烤箱,并根据其提供的货物外包装和标签的图样,在电烤箱上标注了“NATIONALGOLD”标识。结果在申报出口时被中山海关查获。经权利人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书面确认,这批电烤箱侵犯了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NATIONAL”商标专用权。

  除此之外,今年4月初,广东某移动照明有限公司向中山海关驻中山港办事处申报出口一批相机套。经海关查验,发现货物上标有“Canon”标识,数量达1.2万个,涉嫌侵犯权利人佳能株式会社(日本)在海关总署备案的“Canon”商标专用权。

  上海海关也曾查获过此类案件。此前,杭州某工具生产企业为一家伊朗外商生产了一批手提式电钻和手提式角磨共计6610台,伊朗外商还要求在手提式电钻上标注“BOSCH”标识、在手提式电钻角磨上标注“BOOCSH”标识,并提供了货物外包装和标签的图样。该企业接到订单后完全按照客户的要求生产了货物,用客户提供的外包装和标签在自己工厂进行包装,结果在申报出口时被上海海关查获。“BOSCH”和“BOSCH”商标权利人------德国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确认该批货物侵权。

  侵权责任明划分

  据北仑海关负责知识产权案件办理的工作人员介绍,这类侵权案的屡次发生,是由于国内外贸加工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为薄弱,很多企业根本没有审核所加工品牌的知识产权状况就盲目接单、生产和申报出口。另外,国外不法客商蒙骗、甚至伪造知名品牌知识产权授权书的方式,骗取国内企业的信任。

  不法客商为了转嫁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会委托国外企业进行加工;而国内企业由于害怕客户流失,也很少过问委托方是否得到了权利人的正式授权。如此一来,不法客商逃过海关查处便可获得非法利益,即使被查处,我国的外贸加工企业也首当其冲地成为“代罪羔羊”。

  “在责任认定上,国内被委托方与国外委托方都要承担侵权责任。海关在发现此类侵权行为发生后,将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收发货人进行处罚,国内外贸加工企业在受到处罚之后,可以对国外不法客商提起民事诉讼。”南京海关法规处知识产权科副科长肖春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李顺德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类案件当中国内外贸加工企业和国外委托方构成共同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国内外贸加工企业和国外委托方均已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损失外,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值得注意的事,我国外贸加工企业与国外不法客商作为侵权行为人,我国企业明显受到的损害较之更大。这是因为权利人一般会先追究生产者和发货人的侵权责任,即使国内外贸企业能证明是委托加工也不能免责,其没有履行对委托加工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审查的义务,因此仍属于共同侵权,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其次,外国不法客商往往是故意侵权理所应当要承担责任,但是往往因为跨国管辖的问题,以及他们有预谋地侵权具有各种逃避法律追究的准备,所以对其追究责任收效甚微,这样国内外贸加工企业就成为实际责任承担者。

  除此之外,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国内外贸加工企业往往才发现国外委托方其实可能只是一个“皮包公司”,当权利人向侵权行为人主张权利的时候,作为侵权行为人之一的国外委托方突然销声匿迹了,那么权利人会向国内外贸加工企业主张所有权利,国内企业为此也吃尽了苦头。

  多措并举严执法

  肖春表示,目前海关在日常检查中查处和发现此类侵权案件主要是通过海关布控检查和权利人举报两种形式。通过总结发现,侵犯的知识产权主要集中涉及注册商标专用权方面。

  据了解,目前海关制定了多种措施帮助企业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虽然2003年12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不再要求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向海关申请保护前必须进行知识产权备案,但是对某些知识产权权利人尤其是商标专用权权利人而言,备案与否有很大的差异,因为积极进行备案将有助于海关在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中能够主动对有关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除此之外,海关对企业实施的分类管理办法,将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防止企业生产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实施后,生产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还将直接影响企业在海关的分类评级,而且涉及的不仅是进出口收发货人,还包括报关企业。”北仑海关副关长潘锋介绍说,比如A类企业,进出口收发货人就要符合连续一年代理报关的货物未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如果这一项违反了,该企业就要降级,不能享受A类企业在进出口环节各方面的通关便利,比如优先报关、快速验放等“VIP”待遇。若一年内有三次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而被海关处罚企业,企业就会被降到D类。D类企业在海关通关的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提高成本,降低效率。

  据了解,如果进出口知识产权侵权货物,可能会被海关没收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报关企业在代理报关后,应要求委托人提供合法的知识产权授权文件,并认真审查报关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若报关企业因代理侵权货物而被海关处罚的,其今后代理报关的货物将可能被海关采取更为严厉的管理措施。此管理办法涉及的不仅是进出口收发货人,还包括报关企业。

  接单严审防未然

  据了解,我国外贸加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没有树立健全的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意识,其在签订合同之前,并没有对国外委托方的资质进行仔细地检验。这种急功近利的经营方式,使国内外贸加工企业在出口报关时自吞恶果,叫苦不迭。由此可以看出,国内外贸加工企业与不了解的国外客商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慎之又慎,应当对其进行具有针对性的检查。

  “国内外贸加工企业应当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与国外委托方签订委托加工合同时,应该进行知识产权风险约定,例如在合同中约定如果生产加工的产品涉嫌侵权,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等法律问题。”肖春建议,国内外贸加工企业可以在接到国外委托方订单时,登录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系统查询相关商标的海关备案情况,明确知识产权权属问题,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其取得的出口国和加工地国的全年授权证明,并查询加工产品所涉及的知识产权是否在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注册人与授权方是否一致,确保相关货物没有侵犯知识产权。

  “一方面,国内外贸加工企业应当对国外委托方的资质以及商誉进行检查,检查对方是否有过侵权劣迹,另一方面,还应当对委托加工的商标品牌进行知识产权审核,要明确委托方是否是该商标的合法持有人。如果委托方是持有人,应当要求其提供商标注册证;如果委托方是商标使用被许可人,国内外贸加工企业应要求对方提供许可合同。国内外贸加工企业接单时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贪图眼前利益,应当着眼于与国外客户建立长期稳定健康的合作关系。”李顺德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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