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伤参与度案件是指,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由交通事故等多种原因造成受害人损害的案件。对于该类案件的赔偿责任分担,是以过失大小还是原因力大小为标准,观点不一。
笔者认为,应当以法律原因力比较为主,以过错程度比较为辅的综合方法来确定侵权责任的分担。因为侵权责任法的主要功能不是为了惩罚过错,而是为了弥补受害人损失。因此要确定当事人各方的责任必须明确“损伤责任”、“事故责任”、和“赔偿责任”。“损伤责任”是指,交通事故对被害人损伤或死亡的责任比例,在行为人过错、受害人身体因素、第三人过错等多种因素导致受害人损伤的情形下,交通事故对受害人损伤的作用力。确定“损伤责任”的主要证据有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有关损伤参与度的鉴定意见等。“事故责任”是指,在交通事故中责任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及后果的产生所承担的过错,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主要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以及当事人提交的事故现场的证据等,在部分交通事故中还存在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确定“事故责任”就是确定各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赔偿责任”是指,依据事故责任和损害责任以及法律规定确定的赔偿义务人应承担的具体赔偿义务。在普通的交通事故中,只需要确定事故责任就可以确定赔偿责任,但在“多因一果”的交通事故中,应当首先确定交通事故各方原因力大小,再考虑事故责任比例,才能最终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对于此类案件的赔偿项目,应当区别对待,综合考察。(1)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承担的是替代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应当考虑被保险人的原因力因素,应只对其投保人的侵权责任承担赔偿义务。(2)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丧葬费等的赔偿。这部分费用由于是被害人因交通事故直接支出的费用或实际遭受的损失,与交通事故的致害行为直接相关,从保护受害人权益出发,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不应当考虑原因力或损伤参与度因素,而应当只依据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3)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由于不是受害人遭受的直接财产性损失,因此在赔偿时应当考虑损伤参与度的比例。
(作者单位: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