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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侵权  
广东首例淘宝网店商业诋毁侵权案侵权店主被判停止商业诋毁并赔偿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3/1/11 15:20:34

广东首例淘宝网店商业诋毁侵权案一审宣判
侵权店主被判停止商业诋毁并赔偿
 
林劲标 廖冰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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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明盗用他人的产品图片,却竟然打着教顾客识别正品的旗号,还发布“特别公告”自称是“官方旗舰店”,称对方是“街边小作坊”。近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广东省首宗涉淘宝网商业诋毁案作出一审判决,淘宝店主曹某被判立即停止商业诋毁行为并赔偿原告东莞市睡眠曲家居有限公司2万元损失。

  “特别公告”让人真假难辨

  淘宝店铺“睡眠曲家居专营店”是原告睡眠曲公司的网络销售店铺,主要销售床垫等家居用品。通过淘宝网搜索关键字“床垫”,显示相关店铺有1.5万多家。在众多店铺中,原告竟然发现一家名为“心缘床垫”的店铺所销售的一款产品的效果图竟和己方产品效果图一模一样,图片上还赫然显示着“心缘床垫”的水印。

  发现图片被盗用,睡眠曲公司立即在己方淘宝店铺上公布了“心缘床垫”使用盗用图片的产品链接,说明图片被盗用的情况。

  2011年5月,睡眠曲公司的淘宝客服收到了“心缘店铺”要求删除产品链接的消息,然而双方几次沟通未果,事件持续发酵。同年6月,当睡眠曲公司再次打开“心缘床垫”的店铺时,店铺首页的一则 “特别公告”,让睡眠曲公司不得不走向诉讼维权的道路。

  “特别公告”声称:“由于淘宝网有行为非常恶劣的卖家为了自身的利益,不惜恶意中伤心缘,现心缘特此发出以下内容以正视听!并且教会买家分辨哪些品牌是正规厂家所制造销售,哪些品牌只是街边小作坊产品!”

  该公告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提出正规实力品牌应该具有的六点基本资质,第二部分展示了佛山市顺德区心缘实业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注册资料和“心缘”商标的注册资料,在图片上对企业名称、实收资本、经营范围等用椭圆特别标示,阐明心缘品牌质量有保证,并用大号字体标明“请大家放心购买心缘牌床垫”。第三部分的标题是鲜艳的粗体文字“只卖概念!看似很好,实为街边小作坊生产”,标题下展示了“睡眠曲家居专营店”的店铺销量截图、睡眠曲公司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基本登记信息查询截图,并用椭圆在图片上圈出“睡眠曲家居专营店”的产品销量、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内容,之后以大号字体“审核开始”为提示发出质疑:“销量看着很不错哦!是真?是假?”“第5个画圈的地方(指睡眠曲公司‘经营范围:设计、销售’)这个公司没有生产能力,只有销售能力……只是找一个小工厂贴牌生产,大家认为这样的公司产品有保障吗?”

  睡眠曲公司认为“特别公告”歪曲事实,无中生有,同行竞争者故意损害其商业信誉,误导消费者,减少其交易机会。由于该店铺处处打着“心缘”的旗号,故睡眠曲公司以心缘公司为被告,起诉要求赔偿损失25万余元。

  官方旗舰店非“官方”

  “‘心缘床垫’淘宝店铺不是我公司所有,‘特别公告’也非我方制作发布。”第一次开庭时,心缘公司否认“心缘床垫”与其有关。

  根据淘宝网店打印件显示,“心缘床垫”的实名认证人是李某华。为澄清事实,心缘公司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然而证人曹某的出现使本案的侵权人显得扑朔迷离。

  庭上,曹某自认“特别公告”一事与心缘公司毫无牵连:“我和李某华是朋友关系,因她经营不善,我用500元现金购买了她的店铺。从市场进货、拍摄图片、上传网店到定价销售、联系物流、发货都是我自己完成。”为佐证其称述,曹某当庭出示了厚厚一沓货运单、支付宝税费账单等相关材料。

  提及制作“特别公告”的原因,曹某说:“2011年5月我看到‘睡眠曲家居专营店’在店铺发布我盗用图片的产品链接,并称我的床垫是假的。我确实盗用图片,但我也和他们沟通过,我愿意删除盗用的图片换取他们删除我的链接,但他们不同意。”协商失败后,曹某制作了“特别公告”作为“回敬”。

  “发布‘特别公告’只是为了让他们删除我的链接,而且我是根据营业执照等材料进行事实对比,是站在消费者立场进行市场监督。”对于“特别公告”涉及商业诋毁的指控,曹某绝不认同。

  曹某的出现虽然让睡眠曲公司始料未及,但他们并不接受心缘公司与此无关的说法,认为曹某这种大包大揽的行为是替心缘公司开脱责任,是双方串通的结果,为此申请追加李某华和曹某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其后两次开庭,睡眠曲公司提出,以个人名义注册网店销售公司产品是公司网络营销常态,“心缘床垫”店铺外观多处表明其与心缘公司的关系,心缘公司应该知道侵权事实,店铺主要销售心缘公司产品,客观上增加了该公司产品销量,令其获利。

  心缘公司辩称,“心缘床垫”店铺为李某华个人开设,曹某从二、三级市场拿货销售,其与二人既没有直接利益关系也不存在意思联络,己方是无辜的,不应承担责任。

  2012年年底,顺德法院认定心缘公司与曹某不构成共同侵权,李某华亦无须承担侵权责任,由曹某一次性赔偿睡眠曲公司2万元。因无法查询李某华的地址,案件判决书正处于公告送达期间。

  ■法官说法■

  “同行监督”不是挡箭牌

  心缘公司为何能全身而退?法官是怎么发现“穿马甲”的侵权人的呢?该案主办法官、顺德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王福增对此进行了详细的介绍。

  王福增解释,涉案店铺网页通过精心装饰,看似与心缘公司紧密关联,然而这只是众多网店标示其“商品血统”的惯用手法。由于睡眠曲公司未能在诉讼中提出证据证明涉案店铺是心缘公司借他人名义注册,亦不能证实心缘公司与曹某存在共同侵权行为,故心缘公司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如何确定淘宝店铺的实名认证人李某华与实际经营者曹某的责任,王福增表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一是曹某自认涉案店铺是从李某华处以500元现金受让而来,符合常理;二是曹某能详述制作发布“特别公告”的过程和内容,能清楚掌握经营店铺、进货发货的流程细节;三是涉案店铺显示的联系邮箱“cao***@163.com”前部是曹某名字的汉语拼音,无证据证明李某华实际控制网店或存在共同侵权故意。

  对于曹某关于“特别公告”是为消费者进行市场监督的辩解,王福增认为,监督应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别有用心的监督不能成为开脱责任的理由。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在“特别公告”中,曹某发布睡眠曲公司的营业执照、质疑其销量等内容并不构成商业诋毁,但其未经调查核实,仅从睡眠曲公司的营业执照来判断,称该公司“没有生产能力”、“只是找一个小工厂给贴牌生产”、“实为街边小作坊”等内容缺乏依据,散布片面事实,客观上损害了该公司的商业信誉。

  ■新闻观察■

  在言论自由与竞争秩序之间平衡

  林劲标 廖冰寒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上半年,我国网购用户规模超2.14亿,网商数量已超过8300万家,前三季度网购市场交易金额近8000亿元,已超过上一年全年总量,网购交易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从2006年的0.3%跃升至2011年的4.3%。刚过去的“双十一购物狂欢节”当日,仅淘宝网一家便创造了日销售总额191亿元的电商神话。

  在竞争愈演愈烈之时,为了能在电商市场这块大饼中抢占更多的份额,经营者们往往用尽手段,拼得头破血流。作为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之一,商业诋毁借助网络媒介成本低廉、传播迅速、影响范围广的优势,横行网购市场,又因其容易戴着商业监督的面具,打着与消费者同盟的大旗,令人难以区分。

  “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赋予的商业监督权,但这只是其一方面,更大的立法宗旨在于创建一个公平、有序、良性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亦应对商业言论自由进行必要规制,避免市场竞争者通过不正当言论打击对手,破坏竞争秩序。

  如何把握商业监督与商业诋毁之间无形的界限,在保护商业言论自由与竞争秩序之间维持平衡?佛山市顺德区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王福增建议从三个方面着手:

  一察主观,商业诋毁的主观状态为故意,存在恶意削弱对手、谋取竞争优势的目的;二看行为,是通过向有权机关举报等合法渠道反映问题,还是通过雇佣网络水军密集发帖等非正当方式散布谣言。后者是商业诋毁的惯用模式;三比内容,是客观真实还是虚伪捏造。

  但在现实情况下,要求行为人发布的内容达到百分之百绝对真实有强人所难之嫌,真实和虚伪的比例亦无法用仪器准确测量,这就需要法官综合多种因素判断,比如行为人是否总体上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调查是否充分、推论过程是否合理、结论是否基本符合事实。而基本符合事实的程度也会根据行为人的身份而有所不同,例如相对普通经营者,对同行竞争者的要求会更高。

  消费者作为商品的直接使用人,对于商品的真伪优劣有最直观的判断,同行者对商品专业知识的掌握和行业内幕信息的获取具有天然优势,无论是消费者监督还是同行监督对于改善商品质量、提升市场诚信都有极大的促进作用。特别是在涉及公众生命安全领域,应鼓励同行监督。过度限制商业言论自由不仅损害消费者知情权,更不利于培养公民自觉监督意识和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最终阻碍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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