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处理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种方式。 (1)协商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意协商的,可以申请调解或提起劳动仲裁。 (2)调解 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本单位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3)仲裁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 提出仲裁请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4)诉讼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也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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