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财产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当如何认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第54辑
案情摘要
2010年2月,甲公司以乙公司和丙公司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偿还借款3500万元,丙公司作为借款实际使用人承担连责任,并且申请法院查封了丙公司名下的17套房屋。法院判决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虽然丙公司使用了借款,但是基于乙公司对丙公司的投资,丙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解除了查封,实际查封日期为140天。丙公司以甲公司财产保全错误为由,起诉要求甲公司赔偿资金占用费及房价下跌损失200万元。
法院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甲公司错误查封造成丙公司不能及时销售房屋,确实存在资金损失,赔偿损失80万元。甲公司不服上诉,二审认定甲公司不存在明显恶意,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因财产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在申请人对财产保全错误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应当认定申请人的申请有错误。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