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商法顾问 国际贸易 | 银行保险 | 证券期货 | 公司法律 | 司法鉴定 | 合同纠纷 | 网络法律 | 经济犯罪 | 知识产权 | 债权债务 | 房地产  
国际贸易  
专利权:被授予后,又为什么被无效?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8-08-05 21:56:00

 
专利权:既被授予,又缘何被无效?
现实生活中,有人可能会有如下遭遇:就自己的发明创造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专利,而且获得了授权,但在制止他人侵权时,又被同样的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对此,有人可能会感到疑惑不解。以下,笔者根据自己对法律的把握和办理专利无效案件的体会,谈一下自己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一、专利权简介
专利权是行政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就其发明创造所授予的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禁止他人实施其发明创造的权利。国家通过授予专利权,使专利权人的产品以更好的品质或更低的成本投入市场竞争,从而获得巨额的经济回报,以此鼓励个人或企业重视并投入更多的资源进行技术创新,而人类的科技财富亦随之增加,社会经济也随之发展,人类所享有的物质财富也不断地进步。美国前总统林肯有句名言:专利,就是给智慧之火加上利益之薪。因此,专利法通过授予独占权,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利益。
专利权作为一项通过行政授予所取得的权利,其产生过程与对实物(相对于技术)的权利即物权有很大的区别:物权的产生是自动完成的,也就是说,只要产生了一个物,同时就会产生一个物权;而对于专利权而言,并非产生某项新技术即自动产生一项专利权,这是由于,技术作为一种信息,它不可能像实物一样,可以被某个人所完全控制,相反,它可以被无数个人所同时使用,而创造该技术的人却处于不知晓的状态,所以,某人创造了某项技术后,由于他不可能控制这样的技术,他也就不可能自动地成为该项技术的权利人。因此,如果不通过国家授予的方式得到专利权,技术发明人有可能完全丧失对其技术的权益。因此,某人完成一项发明创造,如果想获得专利保护,他必须首先要向国家专利行政机关提出专利申请,通过审查,获得专利权。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专利申请的审查分为两种,即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所谓初步审查,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申请的形式条件进行审查,如,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有请求书、是否有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是否有说明书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有请求书、是否有图片等等,至于实用新型专利是否具有专利法所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已经在先公开,并不进行审查。所谓实质审查,是指对于初步审查合格的发明专利,审查员要检索出国内外与该申请有关的技术资料,并用这些技术资料评价该项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具有专利法所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如果没有发现能够破坏该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技术资料,则决定授予于专利权。
在我国,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并不针对它检索现有技术并对其新颖性和创造性进行评价,即不对它们进行上述的实质审查,经过初步审查,只要其符合专利法所规定的形式,即可以被授予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国家之所以对这种两种专利申请仅经过初步审查即授予专利权,是因为这两种专利的申请数量巨大,如果对每一件申请都进行实质性审查,会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会大大延长审查授权的周期,这不仅浪费了社会资源,而且会降低审批效率,不利于对申请人权利的保护。因此,对这两种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既无必要,又无可能,其授权过程属于登记制,这也是大多数国家通行的做法。
关于发明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对其进行实质审查,那么,这是否意味着经过实质审查而被授权的发明专利,其地位就不可撼动了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专利法第39条的规定,在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情况下,申请人即可被授予专利权,这里所说的驳回理由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3条所规定的情况。由此可见,发明专利是在“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情况下授权的,“没有发现驳回理由”并不等于不存在这样的理由,只是“没有发现”而已。为什么会存在“没有发现”的驳回理由呢?这是因为,一)面对大量的专利申请,审查员不可能将每一项专利申请的每一个缺陷完全穷尽,因为这样的做法会消耗大量的社会资源,也就是纳税人的钱,这对广大的纳税人而言又是一种不公平;二)由于审查员个人的视野、对专利法的理解以及检索技术手段有限等方面的因素,专利法不可能要求其在有限的期限内穷尽专利申请的全部缺陷,他有可能会漏掉某些技术资料,而这些资料有存在着破坏发明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可能;三)有相当一部分专利,由于各种原因,在其被授权后,公众对其并无兴趣,因此,不会去实施,这样的专利权即使存在,也不会严重损害公众的利益,如果在审查过程中,针对这样的专利申请消耗大量的资源去发现“全部”的驳回理由,实在是不值得。
可见,尽管发明专利经过了实质审查,具有更稳固的地位,然而,由于上述审批程序中的不足,发明专利仍然存在着被宣告无效的可能,在笔者所办理的案件中,就有发明专利被无效的案例。既然连经过了实质审查的发明专利都存在着具有瑕疵的可能,就更不必说仅仅通过初步审查即被授权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了。
 
二、设立专利无效宣告制度—对公众利益的保障
任何一部法律都旨在追求不同利益之间的平衡,比如,刑法是追求打击犯罪和保障公民行为自由之间的平衡,合同法是在追求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等等。在追求利益平衡这一点上,专利法也不能例外。
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精神财富与物质财富一路相伴,不断发展壮大,给人类带来了越来越多的恩惠,从电灯到火车,从电话到电视,这些现有技术无不凝聚着前人的智慧,是前人对我们的留下的宝贵精神财富,这些精神财富为全社会所共有,任何人均有权使用现有技术,并且没有义务向任何人支付费用。因此,人们利用现有技术的权利必须得到保障,否则,社会的发展就会停滞。因此,专利法在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的同时,必须平衡地保护公众自由使用现有技术的权利。
根据前述讨论可知,由于种种原因,专利权的授权过程存在不足,导致专利本身可能存在着某些瑕疵。被授予专利的技术是否“真正”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或者说专利权是否将作为全社会公共精神财富的现有技术划入其独占的范围,不无疑问。因此,在专利权人的利益得到法律保护的情况下,如果不设立一种制度,使公众能够合理地维护自己使用现有技术的权利,那就是对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的践踏。
因此,当代世界各国都针对已经授权的专利设立了无效宣告制度,由公众针对那些存在缺陷的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这一制度有两个方面的价值:一)它通过将那些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以及其它缺陷的专利宣告无效,有效地保护公众自由使用现有技术的权利;二)由公众对专利授权的过程进行事后的监督,对那些有争议的专利权进行有效的再审查,从而弥补审查员审查过程中的不足,而对那些无人问津、不会影响公众利益的专利权置之不理,这不仅节约了社会资源,而且提高了审查的效率,有利于加快授予专利的速度。
由此看来,设立专利无效宣告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三、专利无效宣告制度是如何设计的?
如上所述,建立专利无效宣告制度是必要的。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一项专利申请被授权后,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均可针对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其无效。因此,从理论上讲,对于一项尚处于有效状态的专利权,任何人均可对起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那么有哪些理由可以导致某项专利项被无效呢?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条第2款的规定,导致一项被宣告无效的理由有十几个,概括起来,经常被用到的有以下几项:
1、发明和实用新型无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即所谓的专利“三性”,该项专利会被宣告无效。
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的前提,就是它必须具备“三性”,否则,有可能把已属于现有技术的公共精神财富划入申请人的专利权范围内,这对于公众而言,是极不公平的,。这里所说的现有技术,是指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0条规定的申请日之前,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物上发表的技术,或在国内通过制造、展览或销售等的方式公开使用的技术,以及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如果将这样的技术划入专利的独占范围,将会严重损害公众的利益。因此,保护公众使用现有技术的权利,应该成为专利法的一项立法宗旨。当然,对于将现有技术划入保护范围的专利,即缺乏“三性”的专利,将其宣告无效,体现了法律公平的价值。
2、外观设计专利采用了在其申请日以前已经公开的同样的外观设计,或该外观设计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这样的外观设计应该被宣告无效。
专利法所保护的外观设计专利,应该是设计人对现有技术做的贡献,如果某一项外观设计早在某项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即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物上发表,已在国内通过制造、展览或销售等的方式公开使用,那么对这样的申请授予专利权,是对公众的不公平,因此,应该无效;此外,如果某项外观设计中未经许可使用了他人的作品或商标设计等,它即是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或商标权,因此,对这样的外观设计授予专利权,对于在先的权利人而言,是不公平的,因此,应该被宣告无效。
3、如果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说明书中,未就其发明创造进行充分地说明,以致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施,这样的专利会被宣告无效。
专利意味着公开。“专利”一词是从英语Patent翻译而来的,其原意是指盖有国玺印鉴,不必拆封就可以打开阅读的一种文件,也可以理解为是一项公开的文件。我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这一条规定,要求专利权人向全社会公开其技术,以换取法律的保护。由此可知,申请专利,首先意味着申请人必须向全社会充分公开其发明创造,达到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必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在技术上实现的程度。专利法不允许申请人将其发明创造获利专利,而同时又将这些技术置于秘密状态。不符合该项规定的专利权,有可能被无效掉。
4、如果某项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过宽地划定了其保护范围,而其说明书中又未能提供足够的支持,该项专利会被宣告无效。
专利的保护范围应该与申请人对现有技术所做出的创造性贡献相适应。如果申请人仅在一些小的范围内付出了创造性劳动,那么他的保护范围应该限定在这个有限的范围内,如果他将保护的范围扩大到其未付出创造性劳动的部分,那么,该项专利有可能被宣告无效。例如,如果申请人通过实验用铜和铁实现了导电的发明目的,并且公开了其导电的机理是由于其中含有自由电子,而且能证明所有金属中都有自由电子,则他可以将其保护范围划定为金属,即用任何一种具体的金属作为导电体,都在专利的保护范围内。另一种情况是,如果申请人通过实验用铜和铁实现了导电的发明目的,但却未能发现其导电的机理是由于其中含有自由电子,则申请人如果想将所有的金属都划入其保护范围,他必须穷尽所有的金属的导电性实验,并将在记载在专利说明书中,否则,将全部金属都划入其保护范围,即是未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有可能被宣告无效。
一般地讲,申请人为获得尽可能宽的保护范围,他会在权利要求中使用上位概念,如金属,而不是用具体的下位概念,如铜或铁。但是,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说明书中概括出这样的上位概念,这种情况就是权利要求无法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应该被宣告无效。
5、如果专利授权的文本是在申请日所提交的申请文本经过修改的文本,而且这种修改超出了在申请日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的范围,这样的专利会被宣告无效。
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时,有可能存在这种情况:发明的技术方案尚未完善,为抢占比较早的申请日(专利权授予最早提出申请的人),草草地提交了专利申请。但此后,他可能会对其技术方案进行改进,并向专利局提出修改其申请文件,将新改进的技术方案补入说明书,以使其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完善起来。这样的专利,将有可能被宣告无效。
专利法之所以做这样的规定,其原因在于,如果允许申请人在申请日以后将其改进的技术内容补入说明书,这等于允许他以较晚的发明创造的申请获得较早的申请日,这显然对社会公众是不公平的,因为,尽管公众中的某人可能是在前一申请人的申请日后完成其发明创造,但是,他却有可能早于前一申请人将其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完善的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给是前一申请人以专利保护,则损害了后一申请人的利益,因此,对后一申请人是不公平的,因此,在申请日后对原申请文件做出超范围修改的专利应该被宣告无效。
以上是专利无效经常用到的理由,除此以外,还有一些理由也可以将一项专利权宣告无效。
如果某人被专利权人指控侵犯了其专利权,他会以前述理由,当然要结合相应的证据,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充分转达双方所提交的文件和证据的基础上,择期开庭审理,就无效宣告请求人所提交的理由和证据,让专利权人充分提出反驳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做出维持专利权有效或宣告专利全部或部分无效的决定。当然,如果任何一方不服,可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专利权人如何维护自己专利权?
 
首先,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时,要谨慎地准备专利文件,避免上述所提到的导致专利权被无效的缺陷,既要最大限度地划定专利的保护范围,又要避免与现有技术的重合;既要在说明书充分地公开发明内容,又要合理地对一些技术诀窍进行保密。笔者相信,如果能在提交专利申请前克服这些缺陷,您所获得的专利权会相对地比较稳固。
其次,如果遇到有人就您的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首先不要紧张,要依据法律沉着应对,如果您的专利的技术方案是真正的发明创造,相信任何人也不可能将其无效掉。当然,如果您的专利技术方案是随便拼凑而成,或者其本身就是现有技术,那就另当别论,即使被宣告无效,您的合法权益也没有受到损失。
当然,前述工作是极端复杂的,其中既涉及技术问题,又涉及法律问题,稍有不慎,您就有可能失去已经取得的专利权。因此,笔者在此建议,无论是在申请专利还是在维护专利时,您一定要委托专门的专利律师来帮助您,以免因您的不当行为而失却专利权。
由于本文件旨在介绍一项获得授权的权利为什么又会被无效掉,因此,无法就专利纠纷中公众利益的保护的问题展开讨论,笔者将另行撰文讨论公众利益保护的问题。
河北商务律师在线www.64tz.com,助您称霸商海!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石家庄律师: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情形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公安部原部长助理郑少东落马后曾试...
· 外贸法律英语讲义
· 中英文合同分享
· 河北涉外律师推荐:<如何理解和掌...
· BID FORM投标书
· 维尔京群岛国际商务公司法(离岸公...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各地...
· 石家庄各公证处地址联系电话
· 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诉讼指南
· 54名问题奶粉受害者起诉圣元 索...
· 商务部外资司关于下发《外商投资准...
· 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零件;...
·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 “美国和加拿大诉欧盟荷尔蒙牛肉案...
· 论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权
· 世界上比较有名的仲裁机构(Arb...
· 涉外商务律师加快与国际接轨的专题...
· 化学工业及相关类H.S代码
· 外贸中的“TT”,关于电汇“TT...
· 装箱单标准格式(PACKING ...
· 公司对外承担债务,应区分其法定代...
· 国际贸易理论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