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商法顾问 国际贸易 | 银行保险 | 证券期货 | 公司法律 | 司法鉴定 | 合同纠纷 | 网络法律 | 经济犯罪 | 知识产权 | 债权债务 | 房地产  
国际贸易  
关于著作权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8-08-05 22:11:00

著作权,亦称版权,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类,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 

、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 

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1234是人身权,5是财产权。合理使用指他人依法律的明文规定,不必经著作权人许可而无偿使用其作品的行为。著作权法22条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 

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 

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 

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 

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 

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 

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 

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 

像; 

(十一)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 

利的限制。

河北商务律师在线www.64tz.com ,助您称霸商海!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侵犯著作权人权利的行为应当怎样赔偿?
下一篇:石家庄律师: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情形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公安部原部长助理郑少东落马后曾试...
· 外贸法律英语讲义
· 中英文合同分享
· 河北涉外律师推荐:<如何理解和掌...
· BID FORM投标书
· 维尔京群岛国际商务公司法(离岸公...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各地...
· 石家庄各公证处地址联系电话
· 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诉讼指南
· 54名问题奶粉受害者起诉圣元 索...
· 商务部外资司关于下发《外商投资准...
· 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零件;...
·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 “美国和加拿大诉欧盟荷尔蒙牛肉案...
· 论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权
· 世界上比较有名的仲裁机构(Arb...
· 涉外商务律师加快与国际接轨的专题...
· 化学工业及相关类H.S代码
· 外贸中的“TT”,关于电汇“TT...
· 装箱单标准格式(PACKING ...
· 公司对外承担债务,应区分其法定代...
· 国际贸易理论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