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政文审(2008年8号)
石劳社〔2008〕123号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
现将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8〕29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具体操作问题的函》(冀劳社办字〔2008〕18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破产企业职工从法院宣布破产至破产终结期间,破产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要求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按中断缴费人员补缴规定补缴。
二、对于超过退休年龄,经法院判决或劳动争议仲裁裁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按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补缴,并严格核实职工身份、工作履历和原始工资发放表等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资料。补缴后,办理退休和计发待遇按冀劳社〔2006〕67号第十条有关规定办理。
三、整体未参保单位参保补缴时,其已办理退休手续由单位按月负担其养老金的人员不再补缴,按原享受单位核定的养老金标准直接纳入统筹范围。纳入统筹后参与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以前不补调。纳入统筹时一是要认真核实原企业职工身份;二是要核查其退休以后按月发放退休费的相关资料。非由单位按月发放养老金的,不纳入统筹范围。
四、在审查补缴资料时,2005年底以前职工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必须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对当时未鉴证的,要认真审查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和合法性和真实性,但不再重新履行鉴证手续。
五、在补缴工作中,当年欠费月数须一次性补完,不允许只对其中几个月补缴。
六、补缴审批、备案时,县(市)区、市直单位各自汇总填写《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备案表》,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报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七、此文件有效期自2008年5月29日至2013年5月28日止。
附件:1.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表(已参保人员)
2.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表(未参保人员)
3.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公示报告
4.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政策宣传提纲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劳动 养老保险费△ 通知
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7年6月6日印发
(共印5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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