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那么这个责任限额到底是多少呢?很多朋友不清楚,根据保监会的相关规定,2008年2月1日起交强险赔偿限额上调,死亡伤残最高可赔12万,新责任限额方案内容如下: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上述责任限额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同时,6座以下家庭自用车保险费:950元/年
据此,交通事故的被害人心里也该有个大致了解,在肇事者是入险机动车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最高可以赔付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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