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从省劳动保障部门获悉,为了提高一线生产关键岗位工资水平,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按照省政府有关要求,从本月起,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可享受相应技术津贴。其中,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且仍在相应生产工作岗位的,不低于800元/月。
技术津贴具体标准为:取得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且仍在相应生产工作岗位的高技能人才,其技术津贴标准不低于200元/月;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且仍在相应生产工作岗位的,不低于500元/月;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且仍在相应生产工作岗位的,不低于800元/月。企业高技能人才技术津贴从企业成本列支,计入工资总额,按月随工资发放,从2008年8月1日起执行。
省劳动保障部门有关负责人指出,高技能人才技术津贴是国家对提供了特殊劳动的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各类企业应当认真遵照执行。企业也不得以发放津贴冲抵劳动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高技能人才规定应获得的各种奖励。对拒不支付高技能人才技术津贴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将按照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予以纠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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