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员工发生劳动矛盾,一医学技术公司被仲裁机构裁决从去年开始按《劳动合同法》补偿。日前,一中院撤销该裁决,因为《劳动合同法》今年才生效。
这是北京法院首次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撤销仲裁裁决。该法今年5月1日生效,根据该法,部分劳动仲裁是终局裁决,只有劳动者可以起诉,用人单位只能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
裁定书显示,去年11月,彭某到北京德易生物医学技术公司工作,约定试用期至今年1月。今年2月,德易公司认为彭不胜任工作,终止劳动合同。6月,劳动仲裁部门裁决德易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补偿彭某3600余元。
德易公司认为裁决适用《劳动合同法》有误,申请一中院撤销。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应以《劳动合同法》生效日期为界分段计算,今年1月1日之前的,应按劳动部的相关规定计算。仲裁机构忽略彭某每个阶段的平均工资,只考虑解除劳动合同之前的工资标准,适用法律错误。一中院还认为,对彭某经济补偿金的标准,裁决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
据此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法院撤销裁决后,双方都只能向法院起诉,不能再次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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