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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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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律师在线答:哪些人不能作保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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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石家庄律师赵丽娜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8-10-05 17:24:00 |
除了下述法律规定为不得担任保证人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均可担当保证人: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但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学校等作为保证人的有效。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具体如下 (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5)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4、公司作为保证人的特别规定 新修订之《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根据该条规定,公司作为保证人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包括物保和保证,应当符合如下之规定: (1)必须在公司章程规定之范围内,即若章程对担保之债务的数额有限制的不得超过此数额限制。 但是超过限制以外提供担保效力如何没有具体规定,对此应当适用《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即: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必须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3)若被担保人是公司股东或者是实际控制公司的人则必须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而且该被担保人不得参加股东会议。 5、注意《担保法解释》第十四条修改了《担保法》的规定,据此规定保证人在提供担保的时候无须具有保证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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