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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律师在线: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以及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作者:石家庄律师赵丽娜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8-10-07 16:01:00

1)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是指企业的主管部门或国家授权单位与经营承包者之间,在保持企业所有制不变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确定国家与企业责权利关系,使企业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协议。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的规定,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把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分为许多种类:
1)按承包指标范围,可分为单项承包和综合承包。
2)按承包指标形式,可分为实物指标承包和价值指标承包。
3)按承包指法标,还可分为上缴利润,递增包干;上缴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上缴利润定额包干;减亏(补贴)包干等形式。
2)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特征
1)主体特殊。发包方是国家,一般由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来代表。承包方只能是企业。
2)合同的标的是企业的经营权。实行承包的企业所有权并不发生转移,仍然属于国家,经营承包的也并非是承包企业本身,而是它的经营权。这一合同的标的是一个复杂的集合体,它表现在承包者使用生产资料、组织生产经营、完成技术改造、上交国家利润、提高经济效益等经营活动各个方面。
3)合同主体之间关系的双重性。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既有行政隶属的上下级关系,又有合同的平等协商关系,二者有机的结合,使它不同于行政合同,也不同于一般的经济合同,所以说,它是一种新型的合同关系,是我国生产经营责任制的法律形式。
(3)签订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基本要求和程序
基本要求:
1)签订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合同双方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的原则。
2)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双方必须兼顾国家、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利益,调动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积极性,挖掘企业内部潜力,确保上交国家利润,增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逐步改善职工生活。
3)承包经营合同必须体现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落实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4)在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上,合同应体现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
具体程序:
A.准备阶段。发包方所要完成的主要工作是:a、选定承包形式。选定的总的原则应该是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承包方式主要适用那些销路稳定,技术改造任务重的企业;利润不高,潜力很大的企业;利润较低或利税呈下降的趋势企业和亏损企业应分别选定上缴利润递增包干、上缴利润基数包干、上缴利润定额包干和减亏包干承包形式。b、核定承包基数以及上交利润递增率或超收分成比例。一般来讲,上交利润基数应以上年上交的利润额(所得税、调节税)为准。对于那些受客观因素影响,利润变化较大的企业,可以按承包前2至3年上交利润的平均数为基数。上缴利润递增率或超收分成比例,应当根据企业的生产增长潜力并适当考虑企业的技术改造任务确定。C、拟定招标办法和招标公告。发包方应组织有承包企业职工代表参加的招标委员会(或小组),负责招标事宜;确定投标者的基本条件和范围;确定对投标者的考评内容;确定标底;草拟标书。
B.招标投标阶段。招标投标一般分为三个阶段:a、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一般包括承包企业的基本情况、投标范围、投标须知、投标书的制作要求、投标的时间、地点、程序等;b、投标。凡符合投标条件者(实践中,个人、合伙及其它企业也可以成为承包方)均可参加;c、开标。对参加投标者,经过招标委员会审查、考试、评试、答辩、选定中标者。
C.订承包经营合同。选定中标人后,发包方立即应与中标人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其内容一般包括:a、承包形式;b、承包期限;c、上交利润或减亏数额;d、国家指令性供应计划和产品生产计划;e、产品质量及其他主要经济技术指标;f、技术改造任务、国家资产维护和增值;g、留利使用,贷款归还,承包者的债权债务处理;h、违约责任;i、对企业经营者的奖罚;j、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各地政府的规定办理鉴证或公证手续。
(4)签订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关于企业的资金分帐制度
资金分帐制度即划分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分别列帐。具体做法是:承包前企业占用的全部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列为国家资金,承包期间利用贷款形式的固定资产。用留利还贷的,划入企业资金;税前还贷的,按承包前国家与企业的利润分配比例,折算成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承包期间所提到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按固定资产中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的比例,分别列为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
实行资金分帐制度,必须注意以下两点:
A.无论是国家资金还是企业资金,都是全民所有制财产;
B、承包方对企业资金必须合理使用。通常企业资金应当作为承包经营企业的风险基金。承包期满后转入下期承包的企业资金。
2)承包前债权债务的处理
承包经营责任制并不改变企业的法律地位。企业承包后,对外签订合同的主体并不是由企业变为企业经营者。因此无论是承包前的债权债务,还是承包后的债权债务,它的承受者都是企业。承包方特别是企业经营者不能借口这些债务是承包以前的,而拒绝接受或承担责任。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前,即核定承包基数时,把承包前的债权债务考虑进去,并据此合理地确定利润基数和递增比例。如果确定承包基数和递增比例时没有考虑到承包前的债权债务,那么在承包过程中,企业应以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身份负责受领或清偿。然后,对受领的债权,按其数额加进上缴利润指标;对清偿债务的支出,应从上缴利润指标中减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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