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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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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月人均上调职工工伤保险1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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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石家庄律师赵丽娜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8-10-10 20:3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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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劳动保障厅下发通知,在2007年调整工伤职工待遇的基础上,今年再次对全省工伤职工伤残待遇、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相关标准统一上调,新标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据悉,去年我省工伤职工待遇人均上调280元,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07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职工、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调整后,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人均月增加130元。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其中一级伤残150元,二级伤残140元,三级伤残130元,四级伤残12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津贴,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1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00元。 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按照各统筹地区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确定,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本统筹地区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本统筹地区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本统筹地区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所需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原渠道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五级、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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