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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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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直单位生育保险出新政 |
作者:石家庄律师赵丽娜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8-10-13 20:3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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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河北省省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劳社[2008]70号)。《实施细则》对符合规定的女职工生育医疗费、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男职工配偶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如何缴纳和支付渠道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实施细则》规定,凡是参加了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也可按本细则参加生育保险)以及男职工配偶,均适用本细则。参加生育保险是由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保险费由业主缴纳)。用人单位缴费时,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灵活就业人员按省直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其中职工工资低于省直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省直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入缴费基数;高于省直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省直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入缴费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机关和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事业单位、原全民所有制医院及灵活就业人员按缴费基数的0.25%缴纳;其他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每年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统一征收。 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视为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年限。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时间与终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时间相同。 女职工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检验费、接生费、手术费、床位费、药品费等生育医疗费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因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男职工配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实行定额补助,金额为女职工标准的50%。本《实施细则》从2009年1月1日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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