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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全面启动补缴养老保险费
作者:石家庄律师赵丽娜录入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8-10-18 20:50:00

备受市民关注的补缴养老保险费工作目前已全面启动,全市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根据我省出台的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政策,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按照一定程序在2009年6月30日前补缴养老保险费。

  按照建立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养老保险要覆盖城乡所有的劳动者。逐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让更多的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贯彻《劳动合同法》,保障职工权益的具体措施。目前,由于企业用工不规范,特别是部分企业本应全员为职工参保缴费,但未全员参保缴费,一些职工养老保险权益得不到保障。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也较多。为保障职工享有养老保险的权益,我省今年4月出台了补缴养老保险费政策。

  及时补缴可减收滞纳金

  补缴养老保险费政策有三大特点。一是明确了相关概念,规范补缴范围。政策文件中对于应参保未参保的单位、个人未参保、中断缴费等从概念上进行了界定。对于不同群体确定了不同的补缴时限。二是区分不同情况确定补缴政策。依照文件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对于单位缴费部分可以适当减收滞纳金,对于个人缴费部分只收取利息,以减轻企业和个人的负担;对于经审计、监察、稽核、举报发现少缴、漏缴养老保险费的,严格按照规定收取滞纳金,不得减收滞纳金。三是明确对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减收滞纳金政策执行至2009年6月底。

  个人和单位按中断当年比例交费

  补缴养老保险费政策还明确了补缴后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办法。按照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我省实行的是全程三段指数。即1992年底以前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指数记为“1”,1993年至建立个人账户计算的指数低于1.2的按1.2取值,建立个人账户后按照实际指数。缴费基数是计算缴费工资指数的主要参数。按照计算缴费工资指数的原则确定补缴基数:对于补缴建立个人账户前中断缴费的,按中断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或100%为补缴基数。同时根据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进程,对于1989年底以前中断缴费的,以1990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补缴后,1992年底以前指数记为“1”,1993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前指数记为“1.2”。建立个人账户后按选择的补缴基数计算实际指数,即选择按中断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补缴的,指数为“0.6”,选择按中断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100%为基数补缴的,指数为“1.0”,补缴时个人和单位交费比例为中断当年缴费比例。

  补缴人员须提供相关资料

  据记者了解,对于提出补缴的单位和个人,需提供单位与中断缴费人员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资料,包括工资发放表、职工工作履历、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等。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补缴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初审,核定补缴年限和补缴金额,劳动保障部门复核后,办理补缴事宜。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指出,收取的养老保险费滞纳金是养老保险基金的组成部分,为确保基金安全,管好职工的“活命钱”,对于部分减收滞纳金的,须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报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后方可部分减收滞纳金。对于未按程序批准,备案减收滞纳金的,相关部门将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类人员如何补缴养老保险费

  ■关于未参保单位和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后,未核定过缴费基数、未缴费人员为未参保人员;单位一直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未参保单位。

  (一)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按国家和省规定,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职工,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

  (二)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

  整体参保的单位补缴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逐一核实职工身份、工作履历和原始工资发放表。职工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必须经过劳动保障部门签证。对于符合条件的职工应在原单位公示后方可纳入补缴范围。

  (三)未全员参保续保和整体参保单位在进行社保登记后,可补缴至本文下发前,以后应按规定正常缴费。

  (四)未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现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原始证明材料和原职工档案,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可对原在企业工作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进行补缴。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其在原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经劳动行政保障部门认定后可视同缴费年限。

  (五)未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不允许补缴。未参保人员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允许其参保缴费,从参保之月起计算实际缴费年限。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可续缴满15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关于中断缴费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后核定过缴费基数,也曾缴费,后因各种原因不再申报缴费基数,也不再缴费的,为中断缴费。

  2005年底以前中断缴费的,可按本文规定补缴。

  ■关于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补缴

  (一)符合冀劳社[2007]38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对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目前尚未参保缴费或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企业应从领取营业执照次月(不早于1996年1月)起,以职工当年实际工资为基数(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无法确定当年实际工资的,可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按当年全省企业和个人费率补缴养老保险费,免缴滞纳金,但单位和个人需按省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补缴利息。

  (二)对处于失业状态,目前尚未参保缴费或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以本人自愿为原则,允许其以自由职业者身份从退役复员(不早于1996年1月)起,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当年全省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费率补缴养老保险费,免缴滞纳金,但需按省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补缴利息。

  (三)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未参保或中断缴费的,抓紧时间办理参保和补缴养老保险费。

  ■关于停产、半停产企业补缴

  (一)暂无缴费能力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其缴费申报应按以下三种情况处理:

  1、要求企业按月申报,社保机构按月结算,形成应缴费额。企业有缴费能力时,可随时补缴欠费。

  2、企业不按月申报缴费的,社保机构按上月单位缴费额的100%核定当月应缴额(核定额最低不得低于上年省社会平均工资的60%)。并将核定情况按月以《养老保险费核定通知单》形式传递给地税部门,由地税部门强制征收。

  3、企业连续12个月不申报缴费的,社保机构从第13个月起变更单位和个人参保状态,做参保中断处理。

  (二)长期不申报、已做参保中断处理企业的补缴

  各级社保机构与停保企业联系,联系不上的单位,可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告,在2009年6月30日前,可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冀劳社[2008]29号文件办理补缴手续。

  补缴基数和缴费比例如何计算

  未参保缴费的单位或人员和2005年底以前中断缴费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可按中断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或100%为基数补缴。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养老保险费的,按相应年份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其中,补缴1989年底以前养老保险费的,以1990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

  单位和个人按当年缴费比例补缴。

  在缴费查询期内,本人提出缴费基数不实,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属实的,由单位和个人补缴少缴、漏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个人改记缴费基数,并重新打印对账单。超过缴费查询期的不再重新核定缴费基数。

  办理补缴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补缴申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需补缴人员基本情况初审并核定补缴年限和金额,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后,由社会保险机构办理补缴相关事宜。

  关于加收滞纳金和利息

  补缴单位缴费部分加收滞纳金,补缴个人缴费部分补缴利息。

  (一)加收滞纳金

  1.补缴单位缴费部分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其中,中断6个月以内的时间,不收取滞纳金,超过6个月的时间按日加收滞纳金。

  2.应参保未参保企业整体参保和因生产经营困难中断缴费的单位整体续保,在本文规定的时间内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根据其经营情况,可适当减收滞纳金。

  3.行政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判定由企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按规定补缴滞纳金,不得减收。经审计、稽核、监察发现缴费基数不实、少报缴费人数造成少缴、漏缴养老保险费责令补缴的,按规定加收的滞纳金不得减收。

  4.减收滞纳金须经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报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未批准自行减收滞纳金和经审核批准未备案减收滞纳金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二)补缴利息和记录个人账户

  需补缴的利息不得减免。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利息,按建立个人账户后历年公布的记账利率的平均值补缴。建立个人账户后按历年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补缴。个人补缴的建立个人账户前的利息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补缴的建立个人账户后的利息计入个人账户。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共同补缴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建立个人账户时间起,为个人建立个人账户。

  (三)补缴的1995年底以前单位缴费部分和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补缴1996年1月至2005年底单位缴费部分,按11%账户规模将本息划入个人账户后剩余部分连同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补缴后如何记录缴费基数和计算指数

  补缴1992年底以前中断缴费部分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记实际缴费年限。其缴费工资指数记为“1”;补缴1993年至建立个人账户上一年中断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实际缴费基数记录在中断缴费当年。其缴费工资指数按1.200取值;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后中断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补缴的基数记录在中断缴费当年,按规定记录个人账户,缴费工资指数按实际补缴基数计算。

  明年7月1日后补缴不再减免滞纳金

  (一)补缴养老保险费采用滚动补缴办法,即先中断的先补,一个年度中的所有中断月数必须一次性补完。

  (二)补缴2005年底以前中断期间养老保险费,于2009年6月底以前完成,2009年7月1日以后补缴的,不再减免滞纳金。在此期间国家有统一规定时改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三)以前按有关规定办理的,不再重新处理。

  按时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

  确保职工退休后养老金不受影响

  ——写给参保企业及广大职工的一封公开信

  我市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开展至今已二十多年了,广大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普遍尝到了参加养老保险的甜头。一是解除了下岗失业职工后顾之忧。相当多的企业由于经营不景气,进行改制或破产,被迫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因为有了养老保险政策,下岗失业职工就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到退休年龄仍然可以和企业在岗职工一样,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改变了过去因离开了企业就不能享受退休待遇,或因为企业效益不好而拖欠退休人员退休金的状况。二是养老金水平较大幅度提高,改善了离退休人员生活质量。党和国家十分关心离退休人员生活,近五年来,连续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使我市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由2002年的人均557元提高到现在的人均1141元,五年间翻了一番。并且明、后两年还将继续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生活水平将进一步得到提高。

  参保人员退休时能拿到多少养老金,直接与本人缴费年限长短、缴费基数高低、是否持续缴费(不中断缴费)等因素相关。特别要指出的是,因各种原因中断了缴费,造成了缴费年限的减少,不但退休时会直接降低退休待遇,而且会影响今后基本养老金调整额的高低。缴费年限是计算养老金的重要因素,如:缴费年限少1年,基础养老金就要减少1%;少缴1年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额就相应减少,继而直接带来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减少。缴费年限又是影响养老金调整额的重要因素,国家和省出台的历次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基本上都将缴费年限与调整增加的养老金挂钩。如: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规定: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月增加养老金1.50元;2008年调整养老金规定: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月增加养老金2元。所以,广大参保人员要充分认识到这一点,为了使自己退休后能领取较多的养老金,提高生活水平,那么,在职参保缴费时就要尽最大努力,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目前,因各种原因,一些参保企业不顾职工利益,长期不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致使许多职工处于欠费或中断参保状态。还有许多因企业改制、破产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处于自谋职业、灵活就业状态的原企业职工,没有及时按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办法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养老保险处于中断状态。这些参保人员面临着退休待遇低或年老时无法保障养老的问题。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省政府建立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挂钩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办[2008]6号)规定:“缴费单位连续一年以上未按规定申报的,经办机构要及时变更单位参保状态,做参保中断处理。”按文件规定,参保单位连续12个月未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缴费的,社保经办机构将按规定做中断缴费处理。中断缴费扣减缴费年限,影响职工退休待遇。

  在此,我们向所有参保企业和广大职工、参保人员发出强烈呼吁:

  企业必须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月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这样才能保障本企业职工切身利益,提高企业凝聚力。

  企业职工要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关注自己的养老保险缴费情况。一旦发现本企业未参保或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要敢于向企业提出要求,督促企业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缴费手续。

  离开企业后至今未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自谋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在你们有能力缴费的情况下,要尽量、尽早恢复缴费,增加缴费年限,确保自己退休时得到更多的养老金。

  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员,在2009年6月30日前抓紧办理补缴手续,超过2009年6月30日不再办理补缴手续。

  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

  2008年10月15日

  企业核定补缴人员基本情况,按规定公示后,填写《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四份)和《补缴养老保险费公示报告》(以下简称《公示报告》),向社保机构提出补缴申请。

  

  企业携带《审批表》、《公示报告》、《职工档案》、《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未参保人员应先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等相关资料,到社保机构进行审核。社保机构设专人对需补缴人员《档案》和基本情况进行初审,并核定补缴养老保险费起止时间、补缴基数和年限、减免滞纳金比例(如优惠、不免、全免、XX%)。审核人员将核定结果填入《审批表》,并在“经办人”一栏签字。企业携带《审批表》到社保机构专管员窗口办理核定补缴金额手续。专管员录入补缴信息,按计算机计算的数据分别填入《审批表》,并在“经办人”一栏签字。之后交处长或副处长复核,并在“复核人”一栏签字,加盖业务专用章。

  

  企业根据社保机构初审结果,填写《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一式四份)。

  

  企业携带《审批表》、《备案表》、《职工档案》等资料到劳动保障部门复核,复核无误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到社保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专管员根据批准的《审批表》、《备案表》,录入补缴信息,打印《参保人员补缴往年养老保险费通知单》。

  

  缴费后,企业或个人将《税收通用缴款书》第六联和《参保人员补缴往年养老保险费通知单》(社保财务联)二日内送达社保机构财务,以便及时记账。到账记账后,可到专管员窗口打印补缴年度《个人账户对账单》。未补缴到账的,过期后经批准删除其补缴信息。

  补缴养老保险费办理程序

  企业或个人持补缴通知单及银联卡到市地税二分局缴纳养老保险费

  企业申请补缴

  社保机构初审

  企业填写备案表

  劳动保障部门复核

  社保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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