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年前,严某帮郭某修车时左眼不慎被扎伤,双方为此签订了一次性赔偿协议。17年后,左眼完全丧失视力的严某提起诉讼,要求郭某赔偿残疾赔偿金等损失。近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一审判令郭某赔偿严某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9.6万余元。
1991年4月,郭某修车过程中遇到难题,通过朋友找到严某帮忙。修理即将结束时,郭某手中改锥不慎扎偏,刺入严某左眼,血流不止。为此,严某住院治疗20天,郭某支付了医疗费和交通费,并在医院陪护。出院后,严某的眼睛逐步有了光感,视力恢复到了0.06,初步已能视物。8月,郭某与严某达成赔偿协议:郭某给付严某今后治疗费、眼伤误工工资等各项损失6000余元,严某眼睛此后发生任何情况均与郭某无关。
事后,严某眼伤恶化,两次手术治疗,左眼视力迅速下降,2007年4月视力已完全丧失,有关机构鉴定构成七级伤残。
为此,严某于事发17年后将郭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3.6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严某在为郭某修理汽车过程中被误伤并导致伤残,郭某对严某因伤致残所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双方虽于1991年8月签订过赔偿协议,但该协议只是对严某的眼伤损失、今后医疗费、误工费、恢复阶段的营养费及护理费达成协议,并未涉及伤残赔偿金等损失。现在,严某伤势恶化,眼伤致七级伤残,其要求赔偿伤残所造成的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经济损失,诉求合理合法,法院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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