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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险行业机动车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实施细则
作者:石家庄律师赵丽娜录入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8-11-15 23:31:00

河北省保险行业机动车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畅通,实现交通事故快速理赔,更好地服务广大保户,树立保险业良好的社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章第七十条第二、三款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中保协〔2007〕11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省各财产保险公司自2007年5月16日起,全面执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及本《细则》,所有财险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均应按照“规则”处理互碰案件。
第三条 各家财险公司理赔查勘人员在接到保户报案后,应当及时查勘现场,将互碰赔偿的处理规则向被保险人和处理事故部门进行说明,力争按照“规则”处理事故赔偿。
第四条 对于同一事故涉及的所有车辆,到场的承保公司理赔人员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真实记录事故情况,合理确定双方车辆的损失金额。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故意夸大或缩小某方车辆的损失。如有违反,对经办人在行业内进行通报并建议该公司取消其查勘定损资格。
第五条 各家公司之间对事故中各方车辆的赔付项目和赔付金额出现争议时,应互相协商解决,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报上级公司协调解决;出现重大分歧,由省、市保险行业协会进行调解。各家公司应当在协调沟通一致后再向车主出具《定损单》(或《损失确认书》)。
第六条 对于在不同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车辆,各家公司均有互相无偿提供交强险有关赔付单证材料的义务。无法提供材料原件的,提供材料复印件并加盖理赔章或公章。
交强险理赔材料包括:事故证明、损失清单、事故照片、医药费票据、修车费发票、赔款计算书、赔款收据。
第七条 机动车交强险小额互碰案件处理
(一)定义
机动车小额互碰案件是指省内投保交强险、省内出险;仅限车辆损失且单车损失金额不超过2000元的两车互碰事故。
(二)事故处理
发生机动车小额互碰事故,由保险公司查勘人员查勘现场并协调各方当事人解决事故,可不经过交警处理。
事故车辆在不同保险公司承保的,各家公司查勘人员先后到达现场的,后到的查勘人员协助先到的查勘人员处理事故。如有一方查勘人员不能到达现场,到场的查勘人员全权处理事故。
查勘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记录各方违章行为并认定事故责任,核实各方车辆的保单信息,对车辆损失进行估损,然后按照“本条(三)”处理事故。
在事故各方对于责任认定(有责或无责)、损失金额和赔偿金额进行确认并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各被保险人、各公司查勘人员共同签署《河北省交强险互碰事故记录单》,以此作为理赔的依据。如果事故双方未达成协议,应当由交警部门认定责任并按照“规则”进行理赔。
(三)赔偿方式
事故中双方都有责任的,各修各车,车损由各自承保公司定损并在交强险项下赔偿。
事故中一方全责一方无责的,查勘人员应当在现场确定双方车辆损失,由全责方在2000元以内承担无责方损失,全责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付无责方损失;由无责方在400元以内承担全责方车损,无责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付全责方损失,全责方保险公司在商业车损险赔款中扣除无责方赔偿部分。
(四)代查勘
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如果一方承保公司因故不能到达现场,可以通过支付代查勘费的方式,有偿使用其他保险公司的理赔材料,查勘现场的保险公司应当提供。
理赔材料包括:《河北省交强险互碰事故记录单》、事故照片、定损清单(承保公司自定的案件除外)。
代查勘费标准:每案100元。
代查费交纳:由车主现场交纳,承保公司凭票赔付给车主。
代查勘费可以在赔款中列支;代查费的使用符合各家公司内部规定。
(五)单证印制和使用
《河北省交强险互碰事故记录单》一式四联,分别交事故双方当事人、双方保险公司。《河北省交强险互碰事故记录单》由河北省保险行业协会监制,各公司自行印制、发放,由各公司理赔人员使用,理赔人员应当认真填写,保证信息完整、准确。
第八条 未尽事宜按各自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河北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附:河北省交强险互碰事故记录单

 
特别提示
 
1、本记录单适用于省内投保交强险、省内出险;仅限车辆损失且损失金额不超过2000元的两车互碰事故。
2、发生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公司报案,向保险公司人员出具保险凭证并协助保险公司勘验各方车辆损失。
3、经保险公司查勘定损并就赔偿事宜各方达成一致后,可以直接凭本记录单向保险公司索赔,可不经过交警处理。
4、无责赔付不影响车辆续保交强险的费率。
5、本记录单必须有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签字,否则无效。
事故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事 故 地 点
 
当事人代码
驾驶员姓名
驾驶证档案编号
责任
车型
车牌号码
保险公司名称
交强险保险凭证号
A
 
 
 
 
 
 
 
B
 
 
 
 
 
 
 
交强险互碰赔偿记录
当事人A由     向    行驶,当事人B由     向     行驶,两车发生碰撞。因当事人A有               过错行为或无过错    ,当事人B有                 过错行为或无过错     。依据事故经过和现场查勘结果,各方当事人和保险公司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双方都有责任、车损均小于2000元,各修各车,双方车损由各自保险公司定损并在交强险项下赔偿。
□2、    方全责    方无责,A方车损       元 ;B方车损        元。由    方(全责方)承担   方(无责方)损失        元;由    方(无责方)承担    方(全责方)损失     元(不超过400元)。
双方互抵,    方赔付            元,全责方保险公司在商业车损险赔款中扣除无责方赔偿部分。
各方当事人和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对以上实事和处理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双方赔付不再开具收据。
本记录单一式四份,各方签字生效,不再修订。
当事人签字:A              ; 电话:                     ;B                ,电话:                    
保险公司: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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