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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会诊三鹿奶粉事件
作者:石家庄律师赵丽娜录入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8-11-17 10:30:00

三鹿奶粉事件首先是一个灾难,其次才是一个法律事件

        广告中,牛奶香醇白净,散发诱人香味;包装上,“国家免检产品”的标识醒目。一切都令细心和挑剔的母亲放心,可是当母亲们买回这些奶粉喂孩子时,她们根本想象不到,自己在给孩子服毒! 
    数以万计的婴幼儿由于食用含有三聚氰胺的奶粉,患上了双肾多发性结石、输尿管结石等婴儿罕见病症,问题奶粉不仅有三鹿,还包括像雀巢、蒙牛、伊利等国内外知名品牌。截至10月15日,全国因食用问题奶粉住院治疗的婴幼儿还有5824名,其中较重症状患儿6名;累计已康复出院4万多名。 
    面对这种受害人众多、影响面广大的大规模侵权事件,法律如何应对?谁该为事件负责?中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如何建设? 
政府该不该“兜”下来 
    事件发生后,国家决定对患儿实行免费诊治,待事故责任查明后,医疗救治费用由相关责任主体按法律法规赔偿。 
    “三鹿奶粉事件首先是一个灾难,其次是一个法律事件。”北京一律师认为,“一个国家、一个政府在面对灾难的时候,当自己的国民遭遇灾难的时候,需要把事情扛下来。这是一个国家应该承担的政治伦理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对此观点持有保留的肯定:“我们现在都是采取政府‘兜’起来的方式,政府来管。这有一定的好处,确实可以非常有效率地解决这样复杂的、涉及到如此人数众多的问题,保证不会引发更大的社会矛盾,对社会稳定也可能是有好处的。但是都由政府‘兜’起来恐怕不是个办法,政府拿了纳税人的钱最后为企业的不法行为买单,理论上行不行得通还需要探讨。” 
    法学博士姚海放则建议换个角度考虑政府买单的合法性,他说,每年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是有预备费的,专门用于应对突发事件或者用于救济。对三鹿奶粉事件,如果政府认为有必要对患者进行救助,就可以纳入到这个费用里,人大通过之后,预算就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了。 
    另有专家认为,三鹿奶粉事件作为一个突发性社会事件,由于因果关系证明的困难,如果作为大规模的诉讼,让法院受理和审判,最终的结果是消费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相反采取传统的模式,政府出面,恰恰使许多没有举证能力或者无法证明因果关系的潜在的受害人得到救济。 
企业的钱不够赔怎么办 
    今年5月1日,五个多月大的甘肃籍婴儿移凯旋在甘肃省兰州大学第一医院闭上了双眼。在官方统计中,他是全国第一个因食用三鹿奶粉死亡的孩子。10月13日,他的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三鹿集团赔偿各种费用高达100万元。这只是整个事件的一起案件,由于受害者人数众多,整个事件的赔偿数额可能是一个天文数字,远远超出三鹿公司的资产,必然引发一个企业破产后,受害人的损失如何弥补的问题。 
    有人认为,由于此次事件不是政府的行为直接造成的,直接的责任人是不良企业,所以受害者的损失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受害者不能依据国家赔偿法提起诉讼。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承认,虽然政府买单有许多理由,包括这次美国投7000亿救市和我们政府先扛起来有异曲同工之妙,让这个社会相对稳定,大家不要闹事。政府发表了专门的公告,先买单之后是要找企业追偿的。但是,如果企业破产了,追偿比较困难。政府不可能把最后买单的钱全部收回来,还是要纳税人掏很多的钱。 
不同企业之间如何分配责任 
    国家质检总局在9月中旬的检查显示,全国共有109家婴幼儿奶粉生产企业,生产了491批次婴幼儿奶粉进行了检验,其中22家企业69批次检出含量不同的三聚氰胺。由此引发的另一种情况是,如果一个婴儿吃了几种奶粉,或者查不出肾结石到底是哪种奶粉造成的,应该哪家企业赔?赔多少? 
    王利明表示,可以借鉴美国的市场份额理论来解决问题。据了解,市场份额理论得到司法承认是在上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的美国DES案。DES是由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批准于1941年投放市场的一种保胎药,但是孕妇服用这种药后,如果其所生育的孩子为女性,女儿极有可能得一种阴道癌症。在诉讼中,因为当时有多家制药厂生产DES,受害的妇女及其母亲都无法确定到底是服用了哪家制药厂生产的DES。 
    美国加州最高法院判决,如果在类似于DES的案件中,原告虽不能确认具体的生产者,但可确认生产同类产品的生产者,则这些生产者都被确定为被告。根据市场份额责任理论,这些被告应根据他的产品各自占有的市场份额承担赔偿责任。在DES诉讼案中,埃利·利来公司与另外五六家制药厂当时占有90%的DES市场份额,它们对由此产生的损害赔偿依各自的市场份额承担责任。 
    张新宝则认为,该理论在三鹿奶粉案件中适用的余地比较小。婴幼儿经常换奶粉容易拉肚子,一个婴幼儿不断换奶粉的可能性比较小。 
企业高管还负民事赔偿责任吗 
    公安机关通过对三鹿集团婴幼儿奶粉污染事件的深入调查,依法决定对三鹿集团原董事长、总经理田文华刑事拘留。有人质疑,企业高管虽然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且根据法律只能以公司资产赔偿受害人,但是这些高管明明知道有危害存在还隐瞒真相生产,公司破产了,受害人拿不到赔偿,拿着巨额薪水的高管一点不赔偿,不合理,是不是应该在侵权法中规定企业高管在明知有可能生产有害产品的情况下和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张新宝对此表示,这是比较难的一个问题,在有些国家是可以做到的,这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法人制度的构造的本质。根据我们国家目前的法律,追究高管在行使职务过程中,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和企业一起来承担赔偿是比较困难的。因为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区别了雇员和高管的责任。对于雇员的故意和重大过失导致损害,其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对高管没有这种规定。三鹿奶粉事件是我们遇到新的情况,是不是可以突破我们关于法人本质的学说,需要进一步考虑。 
销售者负责“冤不冤” 
    我国法律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这意味着,毒奶粉的受害人可以向自己购买奶粉的超市等销售人索赔。 
    对此,专家们有不同的看法。周泽认为,在法律上,销售企业要和生产者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这是不是合理和科学,从三鹿奶粉事件中来看是值得思考的。超市销售的都是完全符合一个标准的产品,要求它去承担这个责任,是不是合理需要考虑。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林旭霞也认为,产品质量法第41条和第42条分别规定了生产者的无过错责任和销售者的过错责任。生产者的责任是无过错,而销售者是过错责任,但是民法通则第122条的规定,生产者、制造者和销售者不一定都是无过错责任,在法律适用上产生了一些困难。而且,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责任形态究竟是连带责任还是其他的,这也是个难题。 
    林旭霞建议,可以统一规定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不管是生产者还是销售者是不是可以统一规定无过错责任的原则。是不是可以赋予受害人可以选择的请求权。受害人可以自主选择一般的侵权责任和特殊的侵权责任起诉,给当事人更加灵活的空间,有利于受害人的诉讼,张新宝对此解释说,多数国家法律规定生产者承担责任,我们国家在产品质量法制定的时候考虑到受害人诉讼的便利,规定了两种情况,在销售者有过错的时候承担最终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先把责任揽下来,之后向生产者追偿。这两种情况我认为是好的,在目前挑不出太多的毛病来。奶粉的销售者单独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三鹿该被一棍子打死吗 
    据报道,三鹿集团及下属企业拥有近万名职工,在三鹿整个产业链方面就业的人员逾3万人。知情人士推测,此次若三鹿集团破产,波及全国的人员将逾35万人。 
    “面对这种重大的事件,涉及到相关企业,我们一方面要追究他的责任,另一方面要维护他的权利。不能一棍子把三鹿企业打死。”大成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卫清提出对加害企业权利的维护问题。 
    钱卫清说,现在我们有一种倾向,一旦发生某一个事件之后,没有很好地分析他的法律责任,一棍子把他打死,在短期内把企业搞垮搞死,最终有可能会平息社会怨恨,但是损害了企业的利益,这些企业面临着下岗、破产等一系列问题。我的观点是,我们在解决这些问题的时候,对这些企业的合法的权利,包括品牌、商标、无形资产,应该严格遵循法律规定,让企业合理地承担相应的责任,避免执法风暴,加剧社会矛盾。 
    姚海放也认为,政府要考虑到社会稳定问题,把企业打死了,奶农的利益怎么保护?不能出了这个事情大家都改喝豆浆。我们把三鹿打倒了之后,现在婴幼儿奶粉里有一半人继续用国产品牌,有一半人转向外国产品。伊利、蒙牛是当地的纳税大户,把企业打垮了对政府没有任何的好处。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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