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查拒绝配合矿业公司被处罚款
近日,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法院在处理一起合伙纠纷案中,因负有协助调查义务的甘肃某矿业公司拒绝法院的调查取证工作,为此处以该公司罚款2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6月5日,原告林某与甘肃某矿业公司签订尾矿回收合作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林某承包尾矿回收重选车间,利润按三七分成。8月,原告林某邀被告龙某合伙,并签订合伙协议,约定被告龙某以技术入股的形式与原告林某共同履行上述合同,利润按49%与51%比例分成。此后,原、被告因合伙事务产生纠纷,原告林某以被告龙某的技术达不到矿业公司的技术要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伙关系。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职权前往甘肃某矿业有限公司调查取证,要求该公司提供其与原告林某履行合同的财务账目进行查阅。起初,该公司以财务总监不在公司为由推诿,后来干脆避着法院人员不见,使得法院的调查取证工作无法进行。
鉴于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法院对该公司作出上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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