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种子买卖纠纷案,被告新特丽公司被判赔偿原告汤则忠、杨再凤夫妇货款损失、罚款损失、检测费等共计7.7万余元。
2007年2月,汤则忠以1.05万元的价格在新特丽公司购买了420公斤康地101油葵种子,放在妻子杨再凤开设的销售站销售。李长东等农民购买种子播种后,发现出苗情况差,遂向奇台县工商局投诉。工商局委托有关机构检验后,认定上述种子不符合有关标准。为此,因汤则忠夫妇无证经营且种子质量存在问题,工商局没收了汤则忠夫妇的违法所得3060元,并处以违法所得6倍罚款1.836万元。另外,经奇台县消费者协会主持,汤则忠夫妇与李长东等人达成协议,赔偿了李长东等人5.2万种植损失。
随后,汤则忠夫妇将新特丽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双倍返还种子款并赔偿罚款、赔偿款等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汤则忠夫妇要求双倍返还种子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应支持,但新特丽公司理应退还货款。同时,汤则忠夫妇作为经营者向种子使用者赔偿损失后,有权向新特丽公司追偿。另外,工商局对汤则忠夫妇的罚款,也应由新特丽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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