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具有充分的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易初莲花日前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以30万元罚款。
2003年4月至2006年1月间,上海旺众商用设备有限公司陆续为北京易初莲花超市在北京的多家门店提供了超市购物车、自动感应门、机械门等货物,货物总价值395万余元,后易初莲花超市陆续支付了货款375万余元,余款20多万元迟迟不予支付。后,上海旺众公司向朝阳法院提起诉讼。
今年2月,朝阳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北京易初莲花公司支付货款20余万元。易初莲花不服,提起上诉,今年6月,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因易初莲花超市未主动履行,上海旺众商用设备有限公司向朝阳法院院申请强制执行。
12月3日,执行法官赶赴北京易初莲花超市,经核查,该超市经营情况良好。几番波折后,法官找到超市的财务负责人,并向其说明来意和相关的法律规定。该负责人指示超市财务人员打开电脑,执行法官发现超市一个帐户上显示有550万余元资金,说明易初莲花超市有充分的履行能力,在执行法官的说服下,易初莲花超市偿还了20余万欠款。鉴于易初莲花超市有充分的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情节较为严重。为惩戒其违法行为,朝阳法院根据新修订的民诉法第104条的规定,对易初莲花超市处以30万元的高额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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