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结果被劳动者索赔双倍工资。12月8日,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原告各项工资7416元。
2008年3月1日,原告吴某到被告某矿业公司上班,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同年4月18日,原告离开被告单位,领取了在此期间的工资人民币3200元,并出具了离任工资结算单。双方对相关事项未达成协议,原告后向池州市贵池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认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双倍工资,对原告申请的其他事项不予支持。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自用工之日起至原告离开被告单位止,双方从未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被告应按法律规定向原告支付双倍工资,由于原告已领取的3200元工资是按天计算的,说明双休日原告也在上班,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休息日的工资1066元,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唐金法 吴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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