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国际贸易 |
|
|
在什么情况下,持票人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
作者:石家庄公司证券律师部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01-03 16:57:00 |
所谓丧失票据上的对前手的追索权,是指持票人不能行使其第二次请求权。在下列情况下,持票人丧失追索权: (1)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提示付款后,已经取得票据上记载的金额,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已经实现。因此,持票人的追索权也因付款权的实现而消失。 (2)持票人由于疏忽而未能取得追索权所必需的文件,并在票据法规定的追索权行使的时效内未行使追索权的,因此而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按照票据法的规定,追索权的时效是自票据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持票人个行使追索权,该追索权即行消灭。即使持票人在六个月后取得了有关证明,也无权要求其前手承担票据义务。 那么,一旦出现上述情况,持票人是不是就无法获得其应当获得的票据金额了呢?从法律规定来说并不是这样。上面所讲的仅是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并不是指丧失所有的票据上的权利。虽然,持票人不能行使追索权,但付款人和承兑人仍应承担向持票人付款的义务。但是,由于事先付款人或承兑人已经拒绝付款了,因此,持票人要想最终取得票据上记载的金额,则需要采取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
上一篇: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对需要履行哪些手续?
下一篇:从“倪周恋”看男人为何花心
|
 |
在线咨询 |
|
联系我们 |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