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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税收法规提示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01-06 16:42:00

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税收法规提示
自2008年10月份以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自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税收政策比较多,为了便于读者阅读理解,现将此类税收法规归集整理如下:
1、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降至3%;补充了有关农产品和运输费用扣除率、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资格认定等规定;取消了已不再执行的对来料加工、来料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设备的免税规定;将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将部分消费品(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的消费税调整在零售环节征收,对卷烟和白酒增加复合计税办法,将消费税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将营业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由按劳务发生地原则确定调整为按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原则确定;删除了转贷业务差额征税的规定;删除了营业税条例所附的税目税率表中征收范围一栏,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将营业税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
 
2、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了除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外,包括混用的机器设备在内的其他机器设备进项税额均可抵扣;明确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具体明确为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和摩托车。将现行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分别从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与增值税实施细则在销售和有偿转让的定义、外汇销售额的折算、价外费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规定进行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兼营行为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核定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3、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规定:将无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含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8元提高到每升1.4元;柴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
 
4、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对进口石脑油恢复征收消费税;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5、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相关纳税人应于2009年1月24日前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税种管理事项;纳税人既生产销售汽油又生产销售乙醇汽油的,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生产销售的乙醇汽油不得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一律按照乙醇汽油的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6、自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关于开展非正常销售成品油消费税专项纳税评估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3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3月31日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应组织专门人员,对本地区成品油生产企业2008年11月份和12月份当月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和燃料油(以下简称成品油)非正常销售数量进行成品油消费税专项纳税评估。
 
7、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企业合并,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8、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就减免税的备案、审批、货物税款担保、货物的处置、货物的管理等做了具体的规定。
 
9、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
 
10、自2009年1月1日起《关于调整矿产品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中附件所列税目矿产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由13%提高到17%。
 
11、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前,应当分别向主管国税机关和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申请办理《税务证明》时,应当首先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在取得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后,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
12、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13、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规定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食用盐仍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14、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2009年关税实施方案》规定:降低“进口税则”中鲜草莓等5个税目的最惠国税率,其余税目的最惠国税率维持不变,调整后,2009年关税总水平为9.8%;对冻鸡等55种商品实施从量税、复合税。
 
15、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16、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对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环节采集、接触到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应当为纳税人保密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17、《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8、《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19、《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必须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认证通过的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20、《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第一、二条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对销售再生水、翻新轮胎、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21、《关于提高部分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将航空惯性导航仪、陀螺仪、离子射线检测仪、核反应堆、工业机器人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14%提高到17%;将摩托车、缝纫机、电导体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1%、13%提高到14%。
 
22、《关于公布水运运输工具传输数据项和空运运输工具传输数据项的公告》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23、《关于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补充的公告》将企业分类管理过程中使用的另外两份报表格式予以补充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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