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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了之后伤势显现肇事一方仍得担责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01-13 11:29:00

    1月12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索赔案件作出判决,原、被告之间虽然事先均表示过互不追究责任,但鉴于事后原告伤势显现,被告因此被判承担七成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1万元。

    2007年10月3日,吴某驾驶助动车行至一个路口时,周某正推着电动自行车从厂区出来,准备横穿公路。当时,双方都没有注意过往车辆,结果导致两车相撞。吴某摔倒在地,但迅速爬了起来。事后,交警和120救护车都赶到现场,吴某觉得没什么大碍,称不需治疗。两辆车虽然均不同程度受损,但双方都表示不需赔偿。于是,交警在调解结果中记载:“双方私了,不需要就诊、赔偿。”

    不料,吴某在事发3小时后开始呕吐,逐渐昏迷,因此被家属送至医院救治。经诊断,吴某左额叶、顶叶脑挫伤伴血肿;外伤性蛛血;左额颞部少许硬膜下血肿。为此,吴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周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4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时,原告系直行,被告则推着电动自行车穿越公路。在案发当时未作责任认定的情况下,法院确定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的损害结果与原、被告之间的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被告对原告的经济损失应承担七成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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