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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不好意思 等老朋友去世想起诉丧失胜诉权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01-15 22:10:00

家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的一名老师在一相熟的同事去世后,才想起同事还借过自己1.9万元尚未归还,1月14日,广西河池市中级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因为超过诉讼时效,其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2008年1月,金城江区居民王蓉的丈夫韦仕法去世。在韦仕法丧事办完后其曾经相熟的同事容明征来找王蓉,要她代丈夫韦仕法偿还其曾借给韦仕法的1.9万元债务。在问明缘由后,容明征讲述了借钱的由来:

    长老乡中学老师容明征于2001年7月11日向来学校支教的老师韦仕法借款33000元,韦仕法当时称要做生意,并写下了借款凭据,承诺定于2001年11月30日前还清。还款期到后,韦仕法未能如期还款,只是先后在2002年3月20日还4000元、2003年11月27日还10000元,尚欠19000元,韦仕法一直拖欠未还。之后,韦仕法身体欠安未能还款,容明征也没有催讨。直到韦仕法于2008年1月病故后,容明征才想到找韦仕法之妻王蓉讨债,王蓉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绝后,容明征于2008年5月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借款约定是2001年11月30日前还清借款,因此容明征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应在还款期限届满后2年内起诉,除非容明征有证据证明其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发生了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并有中止、延长事由,否则容明征在2008年5月起诉则超过了诉讼时效,其诉讼请求应当依法驳回,但本案并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延长的事由。于是,该院判决:驳回原告容明征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容明征负担。

    容明征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河池市中级法院,并向二审法庭提供其间追债的证人证言。河池市中级法院认为,容明征向二审法庭提供的证据均不是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不是新证据,且这些证据所指向的时间、地点、事情经过等都分别为独立的孤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应不予采信,不予认定从韦仕法最后一次还款到讼争时止,容明征有过任何主张债权的行为。当事人约定2001年11月30日前还清借款,但最后一笔还款时间是2003年11月27日,即该日诉讼时效中断后重新起算,在本案没有导致诉讼时效中止、中断事由的情况下,容明征应当在2005年11月27日之前主张权利或起诉,但容明征怠于行使追债权利,导致了诉讼时效超过,其丧失了胜诉权,法院应该驳回其诉讼请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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