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商法顾问 国际贸易 | 银行保险 | 证券期货 | 公司法律 | 司法鉴定 | 合同纠纷 | 网络法律 | 经济犯罪 | 知识产权 | 债权债务 | 房地产  
专利权  
擅自在报刊上发表他人摄影作品构成侵权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01-16 21:43:00

裁判要旨

报社在其出版的报纸上随意刊登他人的摄影作品,其行为不仅侵犯了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等人身权利,而且同时也侵犯了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复制权及由此获得报酬的财产权利;对此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案情

    2007年8月6日王耀理和同事在西安市南郊某擦鞋店擦鞋时,拍摄了其与同事共同擦鞋的照片,并将照片保存在自己的U盘里。2007年11月17日《西安晚报》刊登了《小活儿干出大市场》一文,该文在阅读提示中介绍:不收家政工的管理费,转而依靠物流和干洗店赚钱,给用户做饭也能引发“连锁利润”;擦皮鞋带动了物业和汽车美容项目,竟也“擦”出了大市场;搬家这么一个不起眼的活儿,竟然被南方人做成了链条产业。南北地区的家政服务理念在全国性的会议上相互碰撞,让与会的我省家政服务工作者感触不少。与此同时,该文在显著位置使用的配图即为王耀理为同事拍摄的擦鞋照片。王耀理认为,因涉案图片中的人物及事件不适合作为新闻事件发表,《西安晚报》曲解了图片的内涵,损害了图片的社会价值和艺术价值,给拍摄者和被摄者带来诸多不便,《西安晚报》利用非法渠道获取他人图片资料,擅自使用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西安晚报》:停止侵害行为;在《西安晚报》原来刊登侵权照片版面及位置或王耀理认可的位置重新刊登被侵权照片并在图片周围任选适当位置向公众告知该图片作者是王耀理,并向王耀理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万元;诉讼费由《西安晚报》承担。诉讼中,被拍摄者称其系王耀理的同事,2007年11月17日《西安晚报》刊登的《小活儿干出大市场》中使用的配图是王耀理经其同意后拍摄的照片,王耀理对该照片享有著作权。王耀理称其照片保存在电脑上,尚未发表,西安日报社侵犯了其著作权中的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及获得报酬权。西安日报社称涉案照片是从网上下载,但未能提供证据。

■裁判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耀理提供了涉案照片的电子版和被拍摄人认为王耀理对该照片享有著作权的证言,西安日报社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形下,王耀理依法享有争讼之照片的著作权。西安日报社在其出版的《西安晚报》刊登的《小活儿干出大市场》一文中使用的配图系王耀理创作完成,西安日报社在使用争讼之作品时,未经王耀理许可,擅自将照片发表,也未给作者署名,同时也未向王耀理支付报酬,因此西安日报社的使用行为已侵犯了王耀理依法享有的著作权;西安日报社应停止侵害行为;向其赔礼道歉、向公众告知该图片作者及赔偿损失;王耀理请求在《西安晚报》原刊登侵权照片版面及位置或其认可的位置重新刊登被侵权照片并在图片周围任选适当位置向公众告知该图片作者。因涉案照片涉及的人物不适合发表,同时此项请求中部分内容不具有确定性,既不利于将来判决生效后的执行,也不利于西安日报社进行版面排版,故依法不予支持;考虑到西安日报社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发行范围和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刊登的文章及摄影作品的内容等因素,连同调查等合理费用支出,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5000元。判决:1.本判决生效后西安日报社立即停止使用王耀理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争讼之摄影作品;2.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西安日报社就其侵权行为在《西安晚报》上刊登声明向王耀理赔礼道歉,并注明作者;3.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西安日报社赔偿王耀理损失5000元;4.驳回王耀理其余诉讼请求。

■评析

    一、摄影作品的法律概念及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由此说明,作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首先必须是作者独立创作的,即具有独创性;其次必须表现了作者的构思,具有表达性;最后必须可以以某种形式固定在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加以复制,并被人感知,具有可复制性。与此同时,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所列举的作品类型中又明确规定了摄影作品。换言之,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对摄影作品予以法律保护,并给出了确切的法律概念,即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官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作为一种具有艺术性的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摄影作品同样应具备独创性、表达性、可复制性。这也和《伯尔尼公约》规定的允许成员国要求照片具备一定的独创性才能够成为作品相互吻合。具体到本案,王耀理经其同事许可拍摄了其与同事同时在鞋屋共同擦鞋的照片,该照片系王耀理通过对社会生活的观察、体验,将生活中的素材加以选择,运用自己的构思、摄影技巧独立创作完成,以艺术形象表现出来,具有独创性、表达性和可复制性,符合摄影作品的特征,故此应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对数码影像著作权人的确定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人们更多地在日常生活中使用数码相机进行拍摄。但值得关注的是对此种方式拍摄的照片如被他人使用,双方产生纠纷后如何确定著作权人,也常常成为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尽管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了“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了“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解读该条,不难发现,法律给出了确认著作权人的主要证据为在作品上署名、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而尚未发表的数码影像的拍摄者可能难以提供上述证据。对此笔者认为,只要作者提供了储存照片的设备,发表者又不能提供其照片的合法来源,同时涉案照片的被拍摄人对摄影者享有著作权无异议,法院则可以根据个案情况认定著作权人。本案中,因王耀理提供了照片的电子版,且涉案照片的被拍摄人认可王耀理对该照片享有著作权,西安日报社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王耀理不是著作权人的情形下,王耀理作为争讼之照片的摄影者,依法享有著作权,其合法的民事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三、关于报社的使用行为是否侵犯著作权的问题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复制权是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获得报酬权是指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复制权等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著作权法的规定获得报酬。侵犯著作权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依据,擅自对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以使用以及以其他非法手段行使著作权的行为。作为报社,对其使用的摄影作品来源承担举证义务,是非常容易的事情;如不能提供照片的来源,在某种程度上,本身就意味着其在采用中未能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西安日报社在其出版的《西安晚报》刊登的《小活儿干出大市场》一文中使用的配图系王耀理创作完成,西安日报社在使用争讼之作品时,未经王耀理许可,擅自将照片发表,也未给作者署名,同时也未向王耀理支付报酬,因此,西安日报社的使用行为已侵犯了王耀理依法享有的著作权。

    四、关于本案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

    本案中,王耀理请求西安日报社在《西安晚报》原刊登侵权照片版面及位置或其认可的位置重新刊登被侵权照片并在图片周围任选适当位置向公众告知该图片作者,正如王耀理诉称所言,因涉案照片涉及了他人的肖像权,不适合发表,同时王耀理此项请求中部分内容不具有确定性,因此其此项请求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对摄影作品被侵权如何进行赔偿,审判实践中大多数采用的是法定赔偿。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可考量的主要有:该作品的历史和文化价值,摄影者为此付出的代价;尽可能的以同类作品使用方式所应取得的合理预期收入为基础来计算损失赔偿数额,如对于以广告方式使用权利人的摄影作品,因其与一定的商业利益相联系,这种使用方式与未经许可将摄影作品用于报刊图书的情况不同,因而在处理时会考虑其侵权范围和程度、造成的影响,适当提高赔偿数额;使用侵权作品的时间和范围;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适度平衡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上述案件中,法院在确定赔偿额时主要考虑到争讼之摄影作品涉及案外人的肖像权、作品的适用范围、时间、拍摄成本、合理支出等情形。

    一审案号为:2008西民四初字第104号

    案例编写人: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孙海龙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姚建军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认定工伤
下一篇:备案登记不得超越法定职权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视频惊曝“摸奶门”职高女生在教室...
· Fields of Intell...
· 医疗纠纷发生后,向哪个法院起诉?...
·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制造与销售行为辨...
· 石家庄刑事律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
· 河北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诉讼详解
· 公有领域素材再创造是否受著作权保...
·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与损害赔偿方略
· 非新产品方法专利侵权诉讼原告举证...
· 律师在线答疑:聚众斗殴致参加人重...
· 重庆因车祸引发群体事件 4辆警车...
· 用伟人头像宣传,有没有侵犯肖像权...
· 石家庄知识产权律师咨询:对百度进...
· 河北石家庄商标律师:“卡地亚”通...
· 苹果三星或在筹备中国之战:顾忌"...
· 保外就医的条件和程序
· 大同浑源县城建局长大肆贪污腐败 ...
· 企业专利常见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
· 法律顾问网专利律师简介
·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
· iphone手机外观设计纠纷案开...
· [工伤赔偿]没有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