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商法顾问 国际贸易 | 银行保险 | 证券期货 | 公司法律 | 司法鉴定 | 合同纠纷 | 网络法律 | 经济犯罪 | 知识产权 | 债权债务 | 房地产  
国际贸易  
备案登记不得超越法定职权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01-16 21:42:00

裁判要旨

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备案是其履行职责的行为,不是行使权力的行为,不应对影响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的事项进行核准、确认等,否则就超越了其法定的职权。

案情

    被告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嘉莲街道办事处于2004年9月28日颁发的厦思嘉业登99010号《厦门市思明区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登记证》载明:第三人香江花园业主委员会符合《物业管理条例》和《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准予登记备案。原告曾文仲认为,该备案登记行为属于可诉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作出备案登记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撤销厦思嘉业登99010号《厦门市思明区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登记证》。

裁判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嘉莲街道办事处认为香江花园业主委员会符合有关法规规定而准予备案,并核发证书,该行政行为从形式和内容上体现为一种行政登记行为,将对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嘉莲街道办事处的行为违背了法规规定的本意,超越了其法定的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4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一审判决:撤销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嘉莲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厦思嘉业登99010号《厦门市思明区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登记证》。

    一审宣判后,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嘉莲街道办事处及香江花园业主委员会均不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嘉莲街道办事处上诉称:其备案行为主体及程序均合法,但一审法院却从法规规定的字面表现形式来理解,而未对上诉人行为的程序与实体进行审查,错误地认为上诉人的行为超越法定职权。因而,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香江花园业主委员会上诉称:被上诉人曾文仲不能提起撤销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嘉莲街道办事处颁发的登记证的行政诉讼。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嘉莲街道办事处颁发登记证实际上是一种换证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业主委员会在登记备案时颁发登记证是具有普遍性的行为,涉及面广,也为业主委员会更好地开展工作提供了方便。因此,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曾文仲答辩称:上诉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嘉莲街道办事处对所谓“香江花园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实施的备案登记行为应属可诉具体行政行为,不是一种换证行为,其作出备案登记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支持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除查明与一审相同的事实外,另查明:上诉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嘉莲街道办事处在对香江花园业主委员会报备的材料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规定,才准予登记备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原告曾文仲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嘉莲街道办事处作出的业主委员会登记备案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法院应予受理。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嘉莲街道办事处作为法定行政机关,其认为香江花园业主委员会符合有关法规规定而准予登记备案并颁发登记证,实际上已对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性作出了评价,并以颁证形式对外进行确认,足以让相对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以及公众相信其对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合法性予以确认。因此,将对行政相对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其作出的登记备案行为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由于上诉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嘉莲街道办事处作出的登记备案行为对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影响,因此,其作出的登记备案行为不符合上述法规的规定,超越了其法定职权,依法应予撤销。上诉人香江花园业主委员会认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嘉莲街道办事处作出的业主委员会登记备案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上诉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嘉莲街道办事处认为其作出的登记备案行为正确合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解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两个:一是本案备案登记是否属可诉具体行政行为;二是本案被告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一、本案被告备案登记行为属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向所在街道办事处备案。”根据上述法规的规定,住宅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备案的行为,其本身不对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性作出评价,对业主委员会是否合法成立不产生实际影响。同时,对其他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不产生影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嘉莲街道办事处作为法定行政机关,其认为香江花园业主委员会符合有关法规规定而准予登记备案并颁发登记证,实际上已对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性作出了评价,并以颁证形式对外进行确认,足以让相对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以及公众相信其对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合法性予以确认,将对行政相对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因此,其作出的登记备案行为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本案被告备案登记行为超越了法定职权

    《物业管理条例》和《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都对业主委员会备案制度作了规定,从规定的文义看,备案是一项程序要求,是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便于行政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措施,其对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性或成立并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备案是其履行职责的行为,不是行使权力的行为,不应对影响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的事项作出具有核准、确认等内容的认定,如确认合法性、核准登记等,否则就违背了法规规定的本意,即成为会产生权利义务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也超越了其法定的职权。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嘉莲街道办事处在对香江花园业主委员会报备的材料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规定才准予登记备案,并作出备案登记。其行为对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影响,因此,其作出的登记备案行为违背了上述法规规定的本意,超越了法定职权。

    本案案号为:(2006)闽行终字第9号

    案例编写人: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林振通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擅自在报刊上发表他人摄影作品构成侵权
下一篇:侵占个人合伙的资金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外贸法律英语讲义
· 中英文合同分享
· 河北涉外律师推荐:<如何理解和掌...
· BID FORM投标书
· 维尔京群岛国际商务公司法(离岸公...
· 石家庄各公证处地址联系电话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各地...
· 54名问题奶粉受害者起诉圣元 索...
·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 化学工业及相关类H.S代码
· 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诉讼指南
· “美国和加拿大诉欧盟荷尔蒙牛肉案...
· 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零件;...
· 论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权
· 商务部外资司关于下发《外商投资准...
· 涉外商务律师加快与国际接轨的专题...
· 外贸中的“TT”,关于电汇“TT...
· 世界上比较有名的仲裁机构(Arb...
· 涉外商务律师加快与国际接轨的专题...
· 公司对外承担债务,应区分其法定代...
· 装箱单标准格式(PACKING ...
· 国际贸易理论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