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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在公司业务中的作用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01-18 16:31:00

律师函概述律师函在我国大陆属于一种新兴的业务,历史只有约10年,因此在有关律师业务的著作中很少有记载。但是,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和香港、澳门的回归,在港澳已经成熟的律师代发律师函业务从港澳传入深圳,又从深圳逐渐传向全国各地。不少地方在自己的律师业务中均有代发律师函。
律师函在香港被称做律师信,广泛应用于香港市民的各个方面。我们看港片时常听到,你等着接律师信吧,而我们大陆却是我们法庭上见。
律师函主要用于希望以善意的方式解决纠纷的场合,也用于诉前取证、诉前和解等方面。律师函业务在一些地方正在成为律师业务的一个新的增长点。在内地,由于几千年“屈死不告状”的习惯,有相当一部分人遇事不知道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相当一部分人不愿因官司而断了多年的来往却又不愿意吃哑巴亏只好无可奈何。这两类人是我们开展律师函业务的基本人群。律师函业务能够满足这些人想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又想不伤和气、还想少出费用的愿望。因为,效率与成本是人们考虑问题的基本出发点
律师函在公司法务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调查求证律师在公司业务中,经常出现当事人准备起诉却证据不足的情况。这些情况,有些可以通过发律师函来解决。实践中我办理的十一局汽车队与中铁二十局洛三项目经理部之间欠款纠纷案件,就是一个这样的例子。项目很杂,抬头也有许多家,但双方没有书面的结帐证据,双方算过帐后把有关资料输入了被告电脑,可是原告(被代理方)没有任何直接的证据。我尝试发了一个律师函,告诉如对帐目有异议,在10日内书面通知原告或者代理人。对方没有提出异议。但对管辖权提出了异议。最后,在开庭之前,被告对帐目没有提出异议,案件得以调解。被告直接向原告开具了一张20万元的现金支票。问题是,对方提出书面异议的期限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及如何证明对方收到了律师函。书面异议的期限可以从合同的角度来理解和主张。可是逾期是否视为承认有不同的理解。对方是否收到了律师函,以回执为准,因此只能发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公证送达也可以考虑。需要说明的是,律师函的调查取证作用是有限的,对象要有选择,不能一概而论。
2、不伤和气、解决问题,达成庭外和解是律师函一个主要的用途。公司有许多纠纷是与一些熟悉的客户间产生的,正是这个原因,使律师函受到越来越多人的欢迎。这类律师函通过通知对方在指定期限来人、来函、来电协商的方式来促使双方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但要指定具体期限,并且要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另外,还要告知对方如果逾期不来处理,将面临什么后果,譬如起诉了、解除合同了、停止付款、停止供货了等等。作为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在实践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是通过发律师函达成了和解协议,对方同意赔偿。
3、通知解除合同这是合同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依据是《合同法》第九十三、九十四、九十六条的规定。告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通过律师函通知解除合同,需要注意一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4、用律师函履行其他法律告知义务。这方面有许多,如通知追认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的、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先诉抗辩权的行使、通知合同无效、撤销权的行使等等,凡是当事人具有的告知权利,都可以通过律师函来完成,具体大家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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