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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  
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业务操作流程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01-18 16:49:00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代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执业行为,根据《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民事诉讼法》、《律师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并参引各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指导意见等,制定本业务操作流程。
   第二条 律师代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三条 律师代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据当事人的委托,在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委托事项,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第四条 律师代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它秘密。
    第五条 律师不得同时接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双方的委托代理,不宜在为一方提供法律咨询后,再向另一方提供法律咨询。
    第六条 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承诺。
    第七条 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不仅应当考虑法律,还可以以适当方式考虑道德、经济、社会、政治以及其他与当事人的状况相关的因素。
    第八条 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额外报酬、财物或可能产生的其他利益。
    第九条 律师代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注意区分道路交通事故性质,是否涉及交通肇事刑事犯罪;单方交通事故抑或双方、多方交通事故,并针对不同类型提供咨询解答、制定代理方案。
      


第二章 律师提供法律咨询

第一节 咨询前的准备

     第十条 当事人来访之前,律师应告之来访路线、停车位置等来访信息。
     第十一条 在客户预约时,律师或助理应首先大概了解客户的案情,了解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地位,应通知客户带齐相应的法律文件。
     第十二条 若在律师事务所接待,应在整洁、安静的会议室进行。
     第十三条 接待律师应穿着规范、大方、得体。
     第十四条 律师接待面谈咨询,应提前安排前台接迎当事人。
     第十五条 当事人进会议室后,律师可以稍候几分钟会谈,方便客户适应环境及了解律所。
     第十六条 律师进入会议室后,应先自我介绍,并可以递上名片,以便以后客户与自己联系。
     第十七条 若咨询收费,律师应在客户来访前告之收费依据和标准。
第十八条 律师在接待咨询开始前,应先就咨询收费问题再与客户确认。
    
第二节 律师接待咨询需要了解的内容

     第十九条 律师接待咨询时,可以先倾听当事人进述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始末,了解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处地位,受损情况,对方当事人情况,有无经过交通警察部门处理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条 律师倾听当事人陈述,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基本信息及其他当事人情况,与在事故中所处的地位;
    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情况;
    3、交警部门处理情况,有无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有涉及交通肇事刑事犯罪;
    4、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情况,造成的财产损失项目;
    5、肇事车辆基本信息、肇事机动车保险情况;
    6、当事人对事故处理的心理预期。

第三节 律师接待交通事故当事人咨询应了解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如系乘客、行人、非机动车一方当事人前来咨询,律师应了解以下信息:
     1、当事人姓名、年龄、户口所在地、婚否、亲属关系等情况;了解当事人有无受伤及治疗情况、有无伤残。如系当事人亲属前来咨询,则应了解其与受害人关系。
     2、了解肇事机动车驾驶员、名义车主、实际使用人、挂靠单位等车辆信息,有无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肇事车辆是否另投有商业险。
     3、了解事故有无经过交警部门处理,有无交通事故认定书。通过当事人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了解交警部门认定当事人是无责、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抑或是负全责;初步分析事故原因及交警部门认定责任的依据。如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不服,则需要进一步了解与事故发生、责任认定有关的详细情况;了解当事人能否提供足以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
     4、当事人如有住院治疗,则进一步了解详细治疗情况,涉及的救治医院、具体治疗项目及治疗费用,结合当事人提供的病历、住院病程记录等资料,了解当事人住院天数、住院期间有无护理人员、误工时间、就医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住宿费用等;
    5、如有伤残,则询问有无经过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如无,则视情形决定是否需要建议当事人尽快到司法鉴定机构做伤残鉴定或询问当事人是否需要律师提供此项法律帮助,以确定伤残等级;如已做伤残鉴定,则要了解鉴定机构是否合法,当事人伤残等级,出院后是否仍需继续受护理,是否需要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等。
    6、了解在同一事故中有无其他受损人及受损情况。根据安徽省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第四款,同一事由中受伤的人中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户口的,统一适用城镇居民的标准予以计算赔偿额。如事故属安徽省境内法院管辖,则应考虑到该情形,不宜忽略。
    7、咨询中应注意:当事人的情绪反应,尤其是死亡受害人的家属前来咨询的情况,接待律师应当对当事人表现出足够的同情与耐心,同时还要保持客观冷静,注意把握当事人的情绪波动。律师在回答或是询问的时候,语气尽量柔和,多用中性语词,避免使用足以刺激当事人情绪的字眼,更不能在当事人情绪激动的时候施以诱导或刺激,而应通过抚慰性或劝慰性言辞让当事人尽可能保持平静。
     第二十二条 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前来咨询的,律师应了解以下几方面:
     1、了解当事人是否肇事机动车车主或者机动车实际控制人,了解其与机动车车主之间关系:雇佣关系、劳动关系、借用关系抑或其他。
     2、了解当事人驾驶证取得时间,准驾车型;所驾驶的机动车型号、车牌号码、有无年检、保险标志;核对事故发生时当事人所持驾驶证与有权机关核发驾驶证是否相符;肇事时所驾驶机动车与驾驶证注明的准驾车型是否相符。
     3、了解当事人有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是否存在以下情形: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4、通过当事人提供交警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了解当事人对事故发生所起作用、责任划分;了解当事人承担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责任或者无责;倾听当事人对事故的看法,对事故认定书的意见。如当事人对认定不服,律师应进一步了解当事人能否提供对其有利的证据。
     5、了解机动车投保情况,有无投保交强险、商业保险及保险金额。
     6、了解对对方当事人在事故中有无过错、过错程度,当事人有无可以依法减轻赔偿额的情形。
     7、了解事故中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
第二十三条 律师接待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的咨询,了解信息与本流程第十九条略同,不再赘述。

第四节  律师解答与处理咨询

     第二十四条  律师在听取咨询当事人的陈述之后,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为当事人咨询:
     1、以当事人告知、提供的信息为基础,区分不同情形,为其分析判断该案件在法律上的处理后果:
    (1)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可能获得的赔偿项目包括: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他财物损失等。
    (2)肇事机动车投保有交强险情形下,律师可以告知当事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并可以告知其交强险责任限额,2008年2月1日起适用的标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赔付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如果机动车一方另投有商业保险的,视投保详情为当事人解答。
    (3)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外的部分,律师可以告知当事人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①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具体比例参照交通事故认定书、各地发布的指导意见。
     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具体减轻比例参照交通事故认定书、各地发布的指导意见。
     ③ 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4)咨询过程中,律师了解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告知当事人涉案机动车保险人只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①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②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③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④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
    (5)如涉案机动车驾驶人未投保交强险的,律师可以告知当事人,由机动车驾驶人在应投保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超出其应投保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外的部分,适用本流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6)加害人的赔偿能力问题,对于受害人的赔偿请求能否获得满足亦至关重要,律师应向当事人说明之。
     2、结合实际操作,向当事人分析法律理论后果与实际操作上的结果可能会有哪些差异,实际操作中可能会有哪些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当事人应报有怎样的态度和心理准备。
     3、咨询结束后,当事人如何达到目的解决问题,当事人需要做好哪些准备、当事人需要经历哪些阶段、所需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如何。
     第二十五条 律师回复当事人咨询,不能仅仅将当事人的咨询问题进行了回复作为完成的标志。律师接待当事人的咨询,要分析当事人咨询的目的、要解决什么问题,必要时为当事人制订解决问题的方案和具体计划。
     第二十六条 律师在接待咨询时,要善于把握和控制咨询的整个思路、控制咨询时间,在咨询时,律师要起到一个主导地位。
     第二十七条 律师在接待咨询时,不能轻易给当事人以保证,或通过不正当途径获 取当事人的信任。
     第二十八条 律师接待咨询,一般应作记录,制作《律师接待咨询记录表》以便为委托人提供后续法律服务时保持对案情的清晰了解,以及供律师事务所存档及当事人查询。
     第二十九条 律师接待面谈咨询,在征求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留下当事人联系方式,以便再次联系。
     第三十条 接待结束后,律师应注意整理咨询记录,保存当事人联系信息。
     第三十一条 咨询记录应当做到保密,非经律师事务所批准及当事人同意,严禁外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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