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商法顾问 国际贸易 | 银行保险 | 证券期货 | 公司法律 | 司法鉴定 | 合同纠纷 | 网络法律 | 经济犯罪 | 知识产权 | 债权债务 | 房地产  
国际贸易  
律师网提醒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与公示方式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01-18 17:00:00

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与公示方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有关规定,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有如下安排:
       1、首先由企业提出拟定的规章制度的方案和意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2、然后就上述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
       3、最后将经过协商确定的规章制度以一定方式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
       与以往相比,《劳动合同法》更注重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合法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能否约束劳动者,首要的便是看该规章制度在制度过程中是否履行了该法规定的民主程序。如未履行上述程序,即使内容合法合理,对劳动者也是没有约束力的。对于这一点,用人单位应当给与足够的重视,尽量避免已在内部施行的规章制度不能产生应有的效力。这也是本文将其放在规章制度内容之前予以论述的原因。但有一点也是必须要引起我们注意的,就是《劳动合同法》在规章制度程序性的安排上,并没有对规章制度的方案或意见应当经过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表决通过的这一要求,因此,企业对此可以不作成有关决议。实务中,对于首次制定规章制度的企业,在制定程序上可做如下的安排:
      1、规章制度草案的拟定。企业一方根据自身情况拟定规章制度草案,当然,该草案在内容上及制定主体上也应符合法律要求,并力求做到内容合理。为保证规章制度的优质高效,拟定之事可以委托律师、相关专业人员去完成或双方协作完成。具体内容上,将在下文进行详述,于此不赘。
       2、规章制度草案的讨论修改。草案拟定之后,企业一方便可以着手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将草案提交会议讨论。经过职工讨论之后,企业将职工意见汇总,对草案进行修改。召开会议之时,企业应作成会议记录,并要求与会职工代表或职工本人签名确认。
       3、规章制度草案的协商程序。企业就修改后的规章制度草案与工会或职工代表进行协商。在此程序中,应当注意,有工会组织的企业,应首选工会作为协商相对方,没有工会组织的,则可以采取由职工推举代表的方式进入协商程序。另外,对协商程序企业一方也须作成书面材料,由参与协商方签名确认。
        4、规章制度的公示。经由上述程序之后,规章制度已基本完成,  接下来便是公示程序,通过此程序让全体职工获悉该规章制度。公示的方式有几种:(1)企业组织职工学习规章制度内容,并将规制制度的具体内容、涉及事项等作成职工学习记录的形式,由职工签名确认所学内容、事项。(2)将规章制度制成员工手册形式,人手一本,并由职工签名确认已受领该手册。(3)将规章制度内容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由劳动者保存一份。(4)在企业内部各岗位、部门进行张贴的形式予以公示,但此种形式由于其不易保全,易导致日后举证困难,建议避免使用此种方式。
        至于规章制度的修改,采取的做法基本上同上面所述,在此不再赘述。对于企业新招聘的 员工,可以采取上述公示方式中适当的方式让该员工获知规章制度的内容。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律师支招:交通事故赔偿案怎么质证?
下一篇:竞业限制及其违约金概述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外贸法律英语讲义
· 中英文合同分享
· 河北涉外律师推荐:<如何理解和掌...
· BID FORM投标书
· 维尔京群岛国际商务公司法(离岸公...
· 石家庄各公证处地址联系电话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各地...
· 54名问题奶粉受害者起诉圣元 索...
·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 化学工业及相关类H.S代码
· 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诉讼指南
· “美国和加拿大诉欧盟荷尔蒙牛肉案...
· 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零件;...
· 论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权
· 商务部外资司关于下发《外商投资准...
· 涉外商务律师加快与国际接轨的专题...
· 外贸中的“TT”,关于电汇“TT...
· 世界上比较有名的仲裁机构(Arb...
· 涉外商务律师加快与国际接轨的专题...
· 公司对外承担债务,应区分其法定代...
· 装箱单标准格式(PACKING ...
· 国际贸易理论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