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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中的会计规划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01-23 09:55:00

一、企业并购会计处理的基本方法

在企业并购活动中,并购企业购买目标企业的支付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交付资产,二是发行股票。当主并企业用发行股票交换被购企业普通股时,这种方式简称换股。对换股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主并企业发行股票仅仅是取得被购企业的一种支付手段或融资手段,是主并企业向被购企业的的股东发行股票,以出售股票所和的现金购买被购企业,因此发行股票与交付资产并无实质上的区别,都是企业的一种购买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被购企业的股东由于向并购企业提供其净资产,而获得了对并购企业的部分所有权,因而从自身的角度来讲,是一种产权投资的行为,从整体的角度来看,则是企业间经济资源的结合。由于对换股这一方式的不同理解,导致了处理企业并购的会计方法有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这分。
在购买法下,主并企业购买目标企业,犹如购买机器设备,应按实际成本计价。因此,在主并企业的账面上,被购企业资产、负债是按照它们的公允价值进行记录,支付的购买价格超过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数额称为商誉,记作无形资产,或者调整股东权益。因此被购企业在并购前所实现的当期损益不在并购企业的损益表中反映。
在权益结合法下,由于假设企业由购后形成的联合,在购入之前业已存在,因而只须按被购企业账面的资产、负债的价格进行资产负债表的合并;同时,为了全面反映期初至购买日的全部企业的经营成果,应将被购企业的损益表加以合并,因而不会形成商誉。

二、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的区别比较

1、两者的计价基础不同
购买法下,取得的资产与负债按它们的公允价值记录,如同购买其他资产一样,以实际交易成本入账,被购买一方不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权益结合法下,则只考虑所取得股权联合的账面价值,而不管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如何,合并的净资产是按其账面记录的,即权益结合法不改变资产负债的计量基础。
2、对商誉的确认不同
购买法承认商誉,如果购买总成本超过所取得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其成本超过部分作为购买正商誉,反之则为负商誉。权益结合法不承认企业并购中任何商誉的存在,权益结合法不按照取得资产所付出的代价来作其依据,资产负债均按账面价值计价,而资产的账面价值又往往低于它们的公允价值,股本按发行股票面值计价,换出股票面值与合并方实收酱之间的差额调节为资本公积。
3、企业并购的两种方法对利润的影响不同
购买法下,合并以后由于存货的流转,固定资产折旧,商誉及其他载形资产的摊销,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额的摊销,都会使费用增大而减少并购后公司的利润。而权益结合法则对合并后的利润没有影响。
4、对被并购企业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处理方法不同
购买法下,合并前收益与留存收益是作为购买成本的一部分,而不纳入合并企业的收益及留存收益;权益结合法下,被并购公司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一部分。被合并企业的收益及留存收益要纳入合并后主体的报表中。购买法下合并企业的留存收益可能因合并而减少,但不能增加,被合并企业留存收益不能转入合并企业,这样,虽然单个企业可用于利润分配的留存收益并没有减少,但合并后的金额却大大减少,会影响合并后股东的利益;而在权益结合法下,参与合并企业整个会计年度的留存收益均应转入合并企业,这样则不会影响可用于分配的数额。
5、合并前被并购企业利润归属不同
在购买法下,合并企业的收益包括当年本身实现的收益及合并后被合并企业所实现的收益,即如果企业在合并会计期中发生,被并购企业的净收益只包括并购日以后期间的净收益。只有合并后的利润才归入合并企业,而在权益结合法下,不论合并发生在年度的哪个时点,参与合并企业整个年度的利润都归入合并企业。
6、对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不同
净资产收益率是一定时期企业的净利润与净资产的比率。由于权益结合法下,并入的净资产较低,而合并后的利润较高,从而导致权益结合法下的净资产收益率较高;相反,购买法下的净资产收益率较低。
7、并购发生的直接费用处理不同
购买法下,购并时发生的间接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而直接费用则调节资本公积,或作增加购买成本处理,即购买成本资本化。而权益结合法下,购并时发生的直接费用计入当年损益。
8、成本取得的方式不同
权益结合法是发出股票的账面价值计量成本,购买法是以发出股票的公允价值计量取得成本,因此,在权益结合法下,购并后企业的股东权益数要比购买法下为低。另一方面,权益结合法下各期报告的股东权益报酬率高于购买法,增加和改善购并企业的报告收益。但这种情况难发生于购并当年及以后较短的一段时期。但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权益结合法会增加主并企业以及财务报告使用者的分析成本,权益结合法下的并购成本通常高于购买法。
9、被并购企业经营状态假设不同:从会计假设的运用来看,购买法假定被购并企业是处于非持续经营状况,面权益结合法是假定被购并企业仍牌持续经营状况。
10、所依据的理论假设不同
在企业合并中,只的换股合并,也即是实施合并的企业与其他参与合并企业的股东间交换普通股的合并方式,才存在在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之间的选择。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将“联营”这一概念定义为:“彼此独立的普通股股东按在合并后企业中相对持股比例就各自承担的风险和享有的权利所进行的一种联合”,即参与合并各方原股东并没有经济资源的流入和流出,则不存在购买价格,也就不存在新的计价基础。因此权益集合法的会计处理是建立在历史成本和持续经营假设基础上的。而购买法所依据的假设是:企业合并是一个企业主体通过购买方式取得了其他参与合并企业净资产的一种交易事项,即将其看成是一宗买卖。由于购买一方有现金、现金等价物或其他形式的资产或权利的流出,因而就应该采取与传统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法,对所收到的资产或承担的负债用与之相交换的资产或权益的价值来衡量。并且合并后,经济资源的流出方获得了对经济资源的控制权。因此购买法所依据的理论假设是非持续经营假设。
11、对提供信息质量及使用者正确判断的影响不同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两种会计处理方法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由此也影响到会计的信息质量。从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来看,购买法提供了关于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的信息,便于投资者预测合并后企业未来的现金流量,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具有较大的相关性,读者更容易理解。从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来看,采用购买法使各企业之间的会计信息具有横向可比性,但由于合并时采用新的公允价值的计价基础,而合并前的会计信息是以历史成本为计价基础的,因而合并前后的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而权益结合法编制的合并报表中,只披露合并企业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并产生较高的制造收益和每股收益,但其现金流量与彩购买法的企业相比并无多大的差异。因此会计信息的相关性较差。然而,由于资本市场并非都是完全有效的市场,资本总是向收益较高的企业流动。因而权益结合法会导致经济资源的不合理配置,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正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权益结合法有助于企业的并购,事实上他们考虑更多的是特定经济利益者的利益,这一点与会计信息质量所要求的中立性相悖。同时权益法所提供的单个资产与负债的信息是不完整的,它无法反映出被并企业中未入账的资产与负债所以投资者如果只注重企业提供的会计报告信息,忽视企业采取的会计处理方法,那么就会被引入歧途。
12、对以前年度科目调整的方法不同
在购买法下,不需对企业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而在权益结合法下,如果参与合并企业的会计方法不一致,应当进行追溯调整,并重新编制前期的会计报表。

三、权益结合法应用范围的限制及废止的理由

废止权益结合法的呼声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已存在,之后的半个世纪,反对意见并没有随权益结合法被普遍限制而衰减,这在已经废止权益结合法的美国最具代表性。1999年。FASB(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公布《企业并购以及无形资产》废止权益结合法。具体理由如下:
1、权益结合法名不副实,股权联合观念不成立
一般情况下,如果企业合并涉及的双(多)方之间的资产与权益之间或权益与权益之间交换,原则上不存在“权益结合”的概念。企业联合是由两家公司的管理当局计划、谈判和执行的,不是并购公司的股东拿出股票去交换,而是公司发出新的股票去交换,而且合并中谈判的主体是参与企业的管理者而非股东,合并企业的股东在企业合并前后因频繁的股票交易而不断更替,“权益结合法”与事实不符,且权益结合法没有反映全关谈判中讨价还价的交易结果。FASB16号意见书虽然寻权益结合法的使用界定了12个条件,但放弃了合并企业相对规模的要求,而不管合并后主体被谁控制。大多企业购并都是为了取得其他公司资产的控制权,购并后公司的多数股东支配着购并后的实体。因此,股权联合的概念不能成立。
2、权益结合法是建立在持续经营假设的前提下的会计方法
但权益结合法所说的企业购并时,被并企业仍持续经营的假定不能成立。合并后的实体与原先两家单独的公司在企业的规模、企业的生产要素、资本结构都有发生了很大变化,仍是持续经营是不成立的,仍存在着资产重新计量的新基础。
3、企业购并是一种议价的正常交易,这种交易是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而不是账面价值。
权益结合法的论据强调与历史成本计价基础一致,但不如说权益结合法有些偏离了历史成本计价基础。结算会计处理按照历史原则也要忠实于结算时的体会,而权益结合法只片面强调了会计过程的一信方面。事实上,发出股票与以资产作为报酬没有什么差别。发出的股票也有价值,并购公司可以发行股股票取得现金,再以现金去购买被购并公司的股票,只不过直接发出股票来交换要便当得多。发出股票的公允市价,即是并购企业的支出或购买成本。因此,按账面价值记录企业购并是不当的。
4、合并会计方法的选择决定合并企业的价值
实际表明采用权益结合法的企业比采用购买法的企业具有权益估价优势,而做为财务报告的使用者,很难判别不同的合并会计方法所产生的会计差异,这样就使权益结合法的使用对经济资源的配置产生了负面的影响。
5、由于权益结合法不将并购视为交易,因此,没有确认并购中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格,造成盈余高估、投资低估,从而夸大了并购后的投资回报率,大大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决策相关性。权益结合法存在利润操纵的空间,从而降低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实务证明,权益结合法存在严重的缺陷,会给经济生活带来许多问题。
6、在同样的交易方式下,权益结合法能产生较高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在市场处于弱有效性的情况下,资金会流向这些有着较高会计收益的企业。这种方式从整个市场来看,它会使更多企业的利益受损,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
7、权益结合法减少了主并企业股东的财富。由于权益结合法能带来较高的会计利润,在证券市场没有达到强式有效的情况下,主并企业的管理者为了提高主并企业的经营业绩,会与被并企业的管理层合作,以牺牲主并企业股东的利益来高溢价并购。支付比成本法更高的购买益价,从而,减少了主并企业股东的财富。
8、从权益结合法在美国的历史演变来看,尽管各个时期的会计准则制订机构都对权益结合法使用条件的界定作了很大的努力,但是它们都没有从经济实质上指出权益结合与购买合并的根本区别,应用权益结合法的很多条件都是从合并动机(主要是防止利润操纵)的角度界定的,而这些条件本身的成立与否很大程度上还依赖于主砚判断。目前我国企业在并购会计业务具体操作时,还出现对“卖出后又赎回”等处理的争论。因此,合并企业从来没有停止过对权益结合法的滥用。准则制订者与合并企业之间实际上在进行一场“警察抓小偷‘的博弈。

四、购买法与权益集合法的几个认识误区

(一)误区之一:购买法、权益集合法、母公司法与实体法都是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
在一些教材和文献中,时常出现“企业合并日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主要有购买法与权益集合法等”、“基于母子公司关系的不同理论观点,合并报表的会计方法有母公司法、实体法等”这样的叙述。为此,不少人便将购买法、权益集合法、母公司法与实体法视为同一层次,即都是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实际上,这种看法值得商榷。
1、购买法与权益集合法首先是记录企业合并的一种会计方法。
从财务会计的角度看,一般将企业合并分为吸收合并、新设合并与控股合并。在新设合并与吸收合并方式下,由于被解散公司(或被兼并公司)在解散清算程序后就不存在了,新设公司(或进行兼并的公司)就作为单一的主体处理其会计事务。在控股合并方式下,母子公司各自仍保持独立法律实体地位,却受控于同一管理集团,这就需要编制反映公司集团整体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合并会计报表。但在前两种合并方式下所运用的会计方法仍属于传统的会计模式,不涉及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问题,只有在控股合并方式下的企业合并才涉及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问题。因此,购买法与权益集合法并不必然与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问题相联系,两者首先是记录企业合并的一种会计方法。作为企业合并会计方法的购买法与权益集合法回答了控股合并方式下“母子公司以何种价值纳入同一合并会计报表”这个合并会计报表实务必须解决的问题。控股公司为了满足在以后各年度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需要,通常都会对公司集团的创立方式、性质及权益结构进行分析,进而确定企业合并的会计方法— — 购买法或权益集合法,最后依据两者对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母子公司价值的不同看法,编制控制权取得日的合并会计报表。
2、购买法、权益集合法与母公司法、实体法不在同一层次上。
由上述可知,购买法与权益集合法对公司以后各期的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有很大影响,因此有的学者便把它们作为企业合并日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并与期末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 — 全部合并法、比例合并法相对应。这倒未尝不可,但在将被合并企业的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等予以全部合并时,依据对“当子公司存在少数股权的情况下,如何在合并会计报表中反映少数股权”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通常又有母公司法与实体法之分。这样,不少人便简单地认为,购买法、权益集合法与母公司法、实体法只是应用时点上的不同,没有层次上的区别。这种看法是错误的。
首先,编制控制权取得日的合并会计报表并不仅仅涉及购买法与权益集合法。如果控股公司不是100%的控股,必然作出如何在合并会计报表中反映少数股权的选择,这就涉及母公司法与实体法。而期末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也是在控制权取得日确定的企业合并的会计方法— — 购买法或权益集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的。因此,我们不能从编制技术的角度对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归纳理解为应用时点上的限制。
其次,以“母子公司以何种价值纳入同一合并会计报表”以及“当子公司存在少数股权的情况下,如何在合并会计报表中反映少数股权”这两个问题为线索,可以看出购买法、权益集合法与母公司法、实体法不在同一层次上。在对公司集团权益结构和形成方式及其性质的不同看法的基础上,导致了不同的企业合并方法,由此解决了“母子公司以何种价值纳入同一合并会计报表”这个问题。对于“当子公司存在少数股权的情况下,如何在合并会计报表中反映少数股权”这个问题,权益集合法的理论前提在于公司的联合是参与联合公司股东权益的对等结合,在公司集团实体中,无论是多数股权还是少数股权都处于平等地位,当然少数股权也应包含于合并会计报表之内,按其账面价值合并;而购买法把建立母子公司集团为购买行为,如同一般公司购买普通资产一样。因此基于不同的合并会计报表目标理论而产生的对子公司少数股权地位的不同看法,必然导致购买法下的不同合并会计报表方法— —母公司法、实体法。由此可见,购买法、权益集合法与母公司法、实体法不在同一层次上。
(二)误区之二:购买法下股权取得日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商誉”就是合并商誉
在总结购买法的特点时,通常会提到“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购买总成本之间的差额确定为合并商誉”,为此不少人认为,购买法下股权取得日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商誉”(以下简称“商誉C”)就是合并商誉。其实,对于这个问题要具体分析,不能笼统地下结论。①在母公司持有子公司的全部股权时,如果母公司本身个别资产负债表中的“商誉”项目(以下简称“商誉P”)数额为零,那么“商誉C”就是合并商誉(购买总成本>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否则,“商誉C”将是对“商誉P”与合并商誉的总括反映。②在母公司持有子公司的部分股权时,不仅要分别考虑母子公司本身个别资产负债表中的“商誉”项目数额,而且还要考虑母公司法、实体法的区别。假设子公司本身个别资产负债表中的“商誉”项目简称“商誉S”,则:商誉c=商誉P+商誉s×(1一母公司持股比例)+合并商誉(母公司法);商誉c=商誉P+合并商誉(实体法)。由此可见,简单地认为购买法下股权取得日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商誉”就是合并商誉的观点是有失偏颇的。
(三)误区之三:权益集合法比购买法简单、便于实施
不少文献在评价权益集合法时都提出了操作简便、易于掌握的特点。实际上,这是在强调— — 在确定了应用权益集合法后,其会计核算难度降低、工作量减少。但是,不少人据此而认为权益集合法就是比购买法简单、便于实施,这种看法同样是有失偏颇的。
首先,虽然在权益集合法下合并会计报表中的各项资产与负债是按其账面价值合并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不需要参与合并双方评估各自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在谈判协商确定应支付的股票数量时,合并双方通常会基于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展开激烈的争辩。
其次,从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第16号意见书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规定的使用权益集合法必须满足的具体限制条件来看,就一项企业合并而言,如要运用权益集合法,主并企业常要承担巨大的货币性与非货币性成本来寻求使用权益结合法的途径。从这个角度看,权益集合法不仅实施成本高,而且确定其运用的过程也十分复杂。由此可见,权益集合法比购买法的会计核算看似难度低、工作量少,但从实施的角度看,权益集合法不见得比购买法简单、便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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