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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认定应考虑的原则及准备的材料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01-31 19:02:00

驰名商标认定应考虑的原则及准备的材料
    第十四条(商标法)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程度;[第八条(司法解释) 商标法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业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业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第三条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十五条(实施细则)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当事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禁止使用。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经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该驰名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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