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股东知情权的诉讼,很多人认为是判决容易执行难。这里的执行难不是指难以执行,而是双方当事人对股东知情权的边界范围理解不同,导致股东知情权行使到何种程度案件才算执行完毕意见分歧很大。主要表现在:一是对会计账簿的查阅是否包含会计凭证法律未能明确,股东认为查阅会计账簿包含会计凭证,而公司则认为法律只规定查阅会计账簿而没有规定可查阅会计凭证而予以拒绝;二是对查阅公司账簿具体的时间范围法律亦未能明确,股东为达到其行使知情权的目的,要求随时查阅公司的账簿,而公司则认为只能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行使;三是实际查阅账簿的时间期限亦未能明确,股东要求查阅公司所有的会计账簿,而公司则认为只能查阅法律文书生效以前的会计账簿。
此外,由于股东一般不是专业财会人员,对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专业性很强的资料,其本人没有能力看懂,而法律规定会计账簿只能查阅不能复制,有的股东今天看了没看懂,过几天又要求法院安排查阅公司账簿。导致案件的执行期限无限制延长。那么,怎样来解决股东知情权诉讼执行难这个问题?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对股东行使会计账簿查阅权规定了正当目的性限制。因此,作为股东必须在知情权诉讼请求中有明确的正当目的,法院在审查其知情权诉讼的目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当性后作出支持其行使知情权的判决。进入执行程序,股东行使知情权应以诉讼时所明确的目的为其逻辑起点。如:股东怀疑公司的控股股东有挪用公司巨额资金给其使用,从而损害公司的利益,最终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想通过行使知情权达到查清事实的目的。那么,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股东应围绕这一目的展开。
股东知情权的权利救济制度设计,一方面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股东知情权制度不应是简化、单向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而应在权利制衡下对公司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进行博弈与衡平。股东很有可能利用其行使知情权的合法手段,通过损害公司利益为代价,达到为其自身带来更大利润的目的。如:出卖通过行使知情权所获知的公司商业机密牟取利润。股东知情权的本质在于股东有权知晓公司经营过程中的某些真实信息,即:公司依法负有向股东提供有关公司真实信息的义务,但公司对股东行使知情权是否具有正当目的总是心存疑虑,担心股东用合法的手段实现其非法目的。公司的这种担心是具有现实可能性的。
律师建议:公司法只允许股东查阅公司帐簿,并没有赋予股东复制会计账簿的权利,这使得股东复制会计账簿后向专业人士进行咨询变得不可能;而公司的会计账簿一般较多,这给股东仅仅通过“查阅”了解公司经营善带来了较大难度。此外,由于会计账簿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普通的股东如果不具备会计知识,即使查阅也很难获得在价值的信息。因此知情权目的符合法律规定,而且要查阅的会计账簿年份较多的,股东又不具备相关的财务会计知识的,应当允许股东在一至两名专业人士(例如会计、律师)的协助下查阅公司会入计账簿。,专业人士办理委托手续及为保证公司商业机密不被泄露,维护其他股东和公司相对交易人的安全,骋用的专业人士应当对查阅过程提供书面职业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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