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商法顾问 国际贸易 | 银行保险 | 证券期货 | 公司法律 | 司法鉴定 | 合同纠纷 | 网络法律 | 经济犯罪 | 知识产权 | 债权债务 | 房地产  
国际贸易  
收受房屋、汽车未过户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02-06 20:21:00

 

收受房屋、汽车未过户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四川高院判决韩文明、高建民受贿案

裁判要旨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案情

    韩文明原系中国农业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行长,与高建民曾系夫妻,2002年1月双方自愿离婚后互有往来。2001年至2005年5月期间,韩文明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其前妻高建民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430.92万元,美金16万元。其中,韩文明将收受蒋朝君行贿的62万元以朋友杨霜林的名义在成都购买了住房一套;收受由童军、蒋朝君各出资30万购买奥迪A6轿车一辆,并指定以朋友柴桂朝的名义在北京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办理了注册登记及行驶证;收受海南中和(集团)有限公司李旭马自达汽车一辆,并指定由其友吕翠提车。高建民参与受贿人民币11万元、美金10万元。

■裁判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韩文明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被告人高建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本案赃款、赃物予以没收。宣判后,韩文明、高建民分别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法院认定一致,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实践中,对于房屋、汽车等可以成为受贿犯罪的对象没有分歧,但对于收受房屋、汽车等是否要求以过户登记为构成受贿罪的要件,曾一度存在分歧。根据2007年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一、民法观念不能代替刑法观念

    有观点认为,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房屋、汽车等属于特殊物,国家对房屋、汽车实行产权过户登记制度,其所有权的转移应当以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为准,未采用法定公示方式即未进行登记过户的,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不能成立,民法观念不能完全代替刑法观念。这是因为,我国对房屋、汽车所有权实行登记发证制度,权属证书是房屋或汽车所有权归属的一种书面凭证。但刑法上非法占有的认定标准与物权法上的合法所有的认定标准不完全相同,非法占有目的的实现并不以得到法律上的确认为条件,是否在法律上取得对房屋、汽车等的所有权,并不能对事实上占有房屋、汽车等的认定构成障碍。物权和所有权的登记制度,主要是为对抗第三人而设置,具有权属证明和公示作用。在收受过户或借用他人名义上户的房屋、汽车等物品的情况下,由于请托人(同时也是登记权利人)与收受人之间秘密约定或达成默契,请托人已对财物“实际控制”,全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请托人与收受人之间,权属证明已无实际意义,公示作用形同虚设,权属登记制度丧失了对抗收受人的功能。在此情形下,不宜再拘泥于只重形式不重实质的物权登记制度。

    二、认定犯罪更强调实质要件

    刑法主要是禁止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财物,并不以财物登记过户、“实名收受”为必要条件。以合法方式掩盖非法目的,是当前职务犯罪的新动向。其中,行贿受贿双方都有掩盖犯罪行为的动机,因此,实践中行贿受贿的手段基本上是隐形的或变相的,“收受房屋、汽车不过户或者借用他人名义上户”即是手段之一。因此,只要双方有明确的送、收的意思表示,“不以实名收受为必要条件”,均应认定为受贿既遂。

    二审案号为:(2007)川刑终字第783号

    案例编写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蒋  敏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打假英雄王海起诉可口可乐未标注咖啡因含量
下一篇:银行应对用户依ATM机上粘贴的信息操作致存款被盗取担责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外贸法律英语讲义
· 中英文合同分享
· 河北涉外律师推荐:<如何理解和掌...
· BID FORM投标书
· 维尔京群岛国际商务公司法(离岸公...
· 石家庄各公证处地址联系电话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各地...
· 54名问题奶粉受害者起诉圣元 索...
·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 化学工业及相关类H.S代码
· 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诉讼指南
· 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零件;...
· “美国和加拿大诉欧盟荷尔蒙牛肉案...
· 论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权
· 商务部外资司关于下发《外商投资准...
· 涉外商务律师加快与国际接轨的专题...
· 世界上比较有名的仲裁机构(Arb...
· 外贸中的“TT”,关于电汇“TT...
· 涉外商务律师加快与国际接轨的专题...
· 公司对外承担债务,应区分其法定代...
· 装箱单标准格式(PACKING ...
· 国际贸易理论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