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商法顾问 国际贸易 | 银行保险 | 证券期货 | 公司法律 | 司法鉴定 | 合同纠纷 | 网络法律 | 经济犯罪 | 知识产权 | 债权债务 | 房地产  
国际贸易  
私募:应澄清的三个概念性问题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02-08 20:08:00

当下,随着媒体对私募基金,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大量报道,更多的中小企业开始关注私募的相关问题。从笔者了解的情况看,许多人(包括部分媒体的记者)对私募的一些基本概念性问题存在模糊认识,在一定程度上误解了私募的问题,这反倒不利于私募在我国的发展,有必要及时澄清。
 
一、私募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我们以前讲“私募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并且这个用语也常出现在多种媒体上),而事实上这里的“私募”仅是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包括两类,一是私募股权投资(PE),一是私募证券投资,前者是指以非公开募集的方式投资于企业股权,它与股票的“公开发行”(如IPO)相对;后者是指将非公开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证券二级市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向广大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募基金”(如开放式基金)相对。在我国新的《合伙企业法》于今年6月1日实施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由于它并不存在一个合法的实体,其法律地位是不明确的,但对于私募证券投资(PE)这样一种以非公开方式投资于企业股权的投资方式则是完全合法的。央行副行长吴晓灵也曾明确表示,私募股权投资于未上市的股权,用现有的民事和公司、证券法律框架,完全可以约束其法律关系,因而其法律地位是明确无疑的。客观上来讲,“私募股权投资”的“私”字,的确给人一种非法或游走在法律边缘的感觉,但事实上,私募股权投融资只是表明其是在公开市场之外进行的募集资金行为,但并不是非法或法律位不明确,它是完全合法并受到监管部门认可和支持的。前些年关于私募基金坐庄炒作的新闻报道,使人们对私募基金有了一个最初的认识,但却并不明白这里的“私募基金”仅是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而非“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关于这二者的区别我们一定要在私募股权投资迎来新的发展机遇之初就应十分明确。
 
二、私募都不需要审批?
 
许多资料讲“私募无需审批”,并将其作为一个重要优点加以介绍,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私募都不需要审批。至少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会涉及审批,一是涉及外资战略投资或并购时,需要商务部和(或)证监会审批;二是涉及某些特殊行业时,需要行业监管部门审批,如入股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尽管是私募股权投资,也需要事先分别获得保监会、证监会的批准。在上述这两种情况下,它必会涉及审批事项。宣传私募不需要审批而给人误解,最后反倒不利于私募事业的发展。
 
三、私募基金都不谋求控制权?
 
严格来讲,应当是“大部分情况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会谋求控制权”,而不是“私募基金都不会谋求控制权”,因为大多数情况下私募股权投资是作为财务投资者的立场投资于企业的,其目的是在较短时期内使企业价值获得较大提升(如公开上市),然后在伺机退出的过程中实现较大投资收益,它希望依靠现有管理层的力量将企业做大做强而不是取而代之,但在个别情况下如其并不能达到预期目的,并不排除采取进一步措施掌握控制权。虽然这种情况较少,但一旦发生对企业影响是很大的,作为企业就要在接受投资之初考虑到这种风险并采取措施规避,而不是自始至终都是一种错误认识。(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带来的法律风险
下一篇:私募基金退出机制的几种形式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外贸法律英语讲义
· 中英文合同分享
· 河北涉外律师推荐:<如何理解和掌...
· BID FORM投标书
· 维尔京群岛国际商务公司法(离岸公...
· 石家庄各公证处地址联系电话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各地...
· 54名问题奶粉受害者起诉圣元 索...
·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 化学工业及相关类H.S代码
· 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诉讼指南
· “美国和加拿大诉欧盟荷尔蒙牛肉案...
· 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零件;...
· 论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权
· 商务部外资司关于下发《外商投资准...
· 涉外商务律师加快与国际接轨的专题...
· 外贸中的“TT”,关于电汇“TT...
· 世界上比较有名的仲裁机构(Arb...
· 涉外商务律师加快与国际接轨的专题...
· 公司对外承担债务,应区分其法定代...
· 装箱单标准格式(PACKING ...
· 国际贸易理论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