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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劳动合同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如何支付?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02-10 12:40:00

  • 劳动合同终止不等同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从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来看,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以及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当然,《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符合本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从《劳动法》规定来看,没有关于终止劳动合同应给予经济补偿的规定。同时,劳动部发《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才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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