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遇冷劳动者如何维权
劳动合同法实施一年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案件呈现爆炸式增长,这当然主要是因为确实存在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情况,但不少劳动者因误读法律或过度维权而提起诉讼也是我们应当正视的问题。在当前经济遇冷的情况下,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依法正当维权,对于保护劳动者利益和防止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有着现实意义。
劳动者在维权时应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作为实体法并不具有溯及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未经过民主程序,但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并已经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同样,除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以此约定服务期以及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条款外,劳动合同法禁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但是在劳动合同法生效前签订、在劳动合同法生效后继续存续的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其他情形的违约金条款,该条款依然有效。如衡女士在一家外企公司任高级经理,因同时担任某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而被公司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予以辞退,衡女士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庭审中衡女士认可知晓相关规章制度禁止任何形式的兼职,但是认为该规章制度没有经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民主程序,故不能作为将其辞退的依据。审理查明,该制度系劳动合同法生效前制定。法院因此驳回了衡女士的诉讼请求。
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是劳动者十分关心的一个问题,但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并非必然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如郝先生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公司提出按照原来的条件与郝某续订劳动合同。郝某不同意续订,后要求公司支付其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但此种情形属于“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因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劳动者所谓的经济补偿。
此外,应注意的是,额外赔偿金的加付义务只能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履行。在某些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引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在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同时,往往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50%至100%的赔偿金。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此类赔偿金的加付义务,只能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履行。
法律意在调整社会关系,合理保护各种社会利益。劳动者应当正确理解相关立法,避免因错误理解法律而维权不当。在当前经济遇冷的环境下,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更需要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作者:胡高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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