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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特定资产管理组合可直接进行债券交易结算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03-29 18:26:00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5号

  为拓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渠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发布)等有关规定,现就基金管理公司为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债券账户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管理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时,应为各特定资产管理组合分别开立单独的专用债券账户。账户名称为“基金管理公司名称—托管人名称—组合名称”。

  二、特定资产管理组合可直接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也可通过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

  三、特定资产管理组合直接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时,其资产托管人应以特定资产管理组合名义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申请开立债券账户,资产管理人可以特定资产管理组合名义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申请办理债券交易联网手续。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的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资产管理人的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复印件);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资产管理合同备案无异议函(复印件);

  (五)中央结算公司和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对各自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特定资产管理组合通过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时,资产管理人应与结算代理人签订债券结算代理协议,有关业务比照金融机构法人办理。

  结算代理人应代理特定资产管理组合向中央结算公司申请开立债券账户。申请时除提交本公告第三条要求的材料外,还应提交资产管理人与结算代理人签订的债券结算代理协议(复印件)。

  五、中央结算公司和交易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债券账户的开户手续和交易联网手续。

  六、特定资产管理组合直接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时,其资产托管人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08]第3号的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备案材料如下:

  (一)本公告第三条(一)至(四)项要求的材料;

  (二)交易中心出具的联网通知书(若有);

  (三)中央结算公司出具的开户通知书;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七、特定资产管理组合通过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时,结算代理人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08]第3号的有关规定备案。备案时除提交本公告第六条要求的材料外,还应提交资产管理人与结算代理人签订的债券结算代理协议(复印件)。

  八、特定资产管理组合的管理人、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发生变更时,相关当事人应及时与交易中心及中央结算公司联系,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并应在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根据或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08〕第3号的有关规定备案。

  特定资产管理合同终止时,特定资产管理组合的管理人、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应及时与交易中心及中央结算公司联系,办理相应的注销手续,并应在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08〕第3号的有关规定备案。

  九、同一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所有债券账户相互之间不得进行债券交易。

  十、基金管理公司应对各特定资产管理专用债券账户进行单独管理,不得挪用其管理的特定资产管理专用债券账户的债券。

  十一、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及结算代理人在开展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债券交易、结算等相关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管理规定。

  十二、交易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根据本公告制定相关业务规则,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施行,切实做好特定资产管理专用债券账户开立的相关工作。

  交易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做好特定资产管理专用债券账户交易、结算的日常监测工作,遇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十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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