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虽然有过错
工伤认定不影响
近日,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工伤确认行政诉讼案件。受伤害职工季某虽然在工作过程中存在操作过错,但受到的伤害仍被认定为工伤。
第三人季某系原告A机械有限公司招用的职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08年3月的一天,季某在给原告房屋吊顶棚时不慎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髋臼粉碎性骨折。后季某向被告邹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被告认定季某此次所受伤害为工伤。原告认为季某在施工过程中为图省事,私自找来梯子,在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上梯施工,因梯子从墙上滑落导致季某受伤,并不是因为梯子断裂受伤,故要求撤销被告的工伤认定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职工个人在工作过程中是否存在操作过错并不影响工伤的认定。被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认定季某此次所受伤害为工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据此,法院作出维持工伤认定的判决。(李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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