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状告加油站强制搭售石油公司改正后双方言和
作者:高 晋
近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加油站在汽油中添加清净剂而惹出的官司,由于案件审理中加油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停止了上述添加行为,这起纠纷以当事双方和解、原告申请撤诉而结案。
2008年5月,洛阳一名姓张的律师出差办案期间,驾车到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洛阳石油分公司一家加油站加了150元的汽油,发现发票上显示汽油金额148.74元,另外还有“汽油添加剂金额1.26元”的项目。事后,张律师调查发现,其他加油站也同样普遍存在上述现象。为此,张律师以自己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洛阳石油公司停止强制搭配销售行为并赔礼道歉。
去年年底,涧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张律师称加油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自愿交易原则,属于搭配销售和强制交易,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
洛阳石油公司则辩称张律师所称的自愿交易、知情、选择等权利均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内容,主体只能是个人且用于生活消费。本案中,张律师系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加油,不是个人行为,所购汽油也没有用于个人生活消费,因此不属于消法调整的范畴。同时,洛阳现有101座加油站,一半以上加油站出售的油品不含清净剂,且即使出售含有清净剂的油品,加油站事先也都进行了必要的告示。如果消费者明知汽油内含有清净剂而仍然到加油站加油,双方就形成了合同法的要约和承诺关系,进而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销售合同关系。另外,国家环保总局、河南省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均发布过有关规定,要求在车用汽油中加入有效清除积碳的清净剂。因此,在洛阳石油公司仅以销售者身份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情况下,根本就不存在侵权问题。
案件审理中,国家发改委于2008年12月18日下发《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明确要求取消清净剂加价行为,并要求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随后,洛阳石油公司按照这一规定取消了清净剂加价行为。
因此,经法院调解,张律师与洛阳石油公司达成和解,主动申请撤诉,并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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